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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两个监管政策相比,银监会规定可做租赁标的物的物件范围,显然比商务部规定的要宽。而商务部正在草拟出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中,拟把租赁物件经营范围设定在“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这个看起来比银监会规定的范围更加宽泛,似乎连非固定资产的物都可以做租赁物件标的物。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对租赁物的范围、存货能否纳入租赁物仍缺少法律依据。
(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 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 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标的物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通常由承租人进行资本化处理,即:租赁物件可计入承租人会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照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若租赁标的物不能纳入可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也不可以进行摊销的话,那么这个物就不适合当作融资租赁标的物。
三、融资租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几种业务模式
(一)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1、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二)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1、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 以上两种交易方式的风险分析
与以前许多物流企业所谓的“物流金融”模式相比,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后,传统的由物流公司利用银行融资杠杆在供需双方之间提供资金、货物监管、物流服务并盈利的模式(影子银行服务),改变为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杠杆提供资金(影子银行服务),由物流企业提供货物监管、物流服务的模式,二后者的风险明显加大,一方面将买卖合同改换为融资租赁合同,流通商品能否纳入租赁物的范围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存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物流金融”中的物流公司在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时集资金提供者、货物监管者、货物所有权人与一身,而在融资租赁公司介入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后,货物监管要依靠物流公司或仓储企业提供货物监管服务,不能解决货物重复质押融资的风险。
四、经典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案外人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分别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出租给乙餐饮管理公司,标的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10万元、63万元、30万元。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餐饮管理公司出租“装修材料一批”,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以及交货方式。2011年8月26日,乙餐饮管理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载明已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因乙餐饮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餐饮管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终审民事判决:对甲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通过融物方式而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而融物的前提条件至少包括存在具体明确的标的物,且该标的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中可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性质。“装修材料”在装修完毕后即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成分,丧失其作为独立物的资格,不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因此无法作为租赁的标的物,故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并不当然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应当按照当事人间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案件审理中,甲租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材料一批”确实存在,故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装修材料一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经法院多次向甲租赁公司释明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效力问题,甲租赁公司仍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意变更诉请,法院遂判决驳回甲租赁公司总裁的全部诉请。同时指出,甲租赁公司如欲主张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尚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另行。
(四)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其法律属性仍系租赁法律关系之一种。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义务之一为依约返还租赁物,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还可能性的,则此种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
(五)裁判意义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不动产、动产甚至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实质上,不少此类业务是明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影子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秩序造成扰乱和冲击。本案例分析指出,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当具备适合于租赁的特性,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不可能返还的,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此条款仅是规定了租赁物无法返还时的救济途径,并不意味着不具备租赁特性的物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本判决对于准确界定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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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业的起步阶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租赁公司通过银贸结合,合资和内资并存,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是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市场和参与中国投资的重要窗口。具体发展阶段为:1980年初,我国借鉴日本、欧洲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开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内资机构组成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该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融资租赁业的调整阶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临着国内金融机构的整顿、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的恶化、金融分业经营的转变等客观因素,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入停滞期。因外部金融环境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影响,合资租赁公司受到欠租问题的困扰,纷纷停止业务,部分公司甚至进入清算期。随着90年代末欠租问题的解决和对老公司经验教训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重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减少了欠租困扰,开始了新的发展里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三)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90年代末,融资租赁业经过清盘和整顿开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系,并广泛得到金融、法律、企业等理论界的重视,进入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一)融资租赁业的股东形式
股东背景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资金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分为三类:银行业机构、生产厂商、外商投资。各类股东具体来看:
1.银行业机构股东
伴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兴起。该类公司主要是银行参与投资设立,并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特点是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金均高于1亿元的最低标准,达到2040亿元的水平。因此,有银行股东背景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优势,比较容易占领市场份额,形成良性经营循环。
2.生产厂商股东
自2004年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点设立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效率。该类公司主要依托其股东的生产实力和客户资源,为租赁客户提供完整的产业链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独立股东
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银行和生产厂商的独立股东。因其经营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也成为迅速发展壮大的租赁公司类型,并为我国的租赁业注入了先进的理念。但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冲突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现状
融资租赁业是一向资金密集型业务,其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管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的发展潜力,还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综合借鉴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资产负债比例和主营业务比例等内容。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商务部。
1.主体资格
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三是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租赁财产和经营范围
在租赁资产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Y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由此可见软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范畴。
在经营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3.注册资本和风险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无风险资产上限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一)国家政策比较研究
国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可以规范经营环境、减少市场风险,还可以调节融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引进外资技术。发达的融资租赁市场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具体来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
一是推行减税政策,即购置租赁资产可减免部分税款,减少出租人的财务费用,节约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将相应税费递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费用成本化政策,即将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产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偿付的租金计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
2.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由政府向承租人发放财政补贴,通过国家承担租赁津贴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大幅节约财务费用,仅支付扣除补贴后的差额部分,以此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力度。
3.信贷政策
部分国家通过放宽信贷支持政策,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能力,为租赁公司提供流动性保障。如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放开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工具,放宽发行租赁债券的条件等。通过多种流动性工具解决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4.保险政策
部分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政策性保险,对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以确保租赁公司的经营安全。具体包括实行差别化的租金赔付政策、对小企业实行免担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项目的赔付率政策等。
5.市场准入
各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制度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审批制和注册制两类。随着租赁市场的日益完善和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部分国家将审批制改为注册登记制,逐步放宽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租赁公司的市场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1988年颁布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我国的融Y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仅有对租赁交易的简单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融资租赁的定义
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未统一,部分国家倾向适用民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业务兼具“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性质,在实践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三方当事人,且包含租赁和买卖两种关系,因而可在融资租赁定义中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两种合同关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对融资租赁做出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获得租赁物的优先选择权。
2.租赁物的范围
各国法律对租赁物的范围都基本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部分国家排除了用于消费目的商品。我国实践中,因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纳入租赁物。对于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房产而言,企业有借助融资租赁工具获得使用权和最终所有权的意愿,可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步考虑将其纳入租赁物范围。
3.取回占有权
各国租赁界普遍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没有统一规定。取回占有权主要是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出租人能够取回租赁物,是保护出租人的基本权益。一方面,租赁资产的取回权与所有权同等重要,是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对取回权加以适当限制,保护承租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将取回占有权纳入讨论。
四、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不高,随着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业务纵深发展的潜力巨大。这不仅依靠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诚信建设。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作用,丰富企业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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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打造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未来的制造业贸易中心等,必将离不开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从未来发展趋势看,融资租赁是实现金融综合服务与制造业等实体行业进行有效整合发展的途径之一,也是上海避免产业空心化实现产业转型的最佳选择之一。未来融资租赁将通过业务创新不断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联系与合作,从欧美融资租赁发达市场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与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其他金融行业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结构化融资租赁产品将彻底颠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提升绝不是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垒大户的形式,而是类金融的创新发展不断取代和促进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比如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结合将完全打通贸易实体行业上下游通道,从而可取代目前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和贸易金融业务,而保理加租赁将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和电子保理的创新发展。如果融资租赁业在资本利差(即影子银行)业务发展方面取得飞速发展,且在打造实业贸易要素整合(两头融租)方面有所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必将成为金融业第二大融资业务,上海也将在金融转型发展中拔得先筹。
上海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
行业定位及战略不清晰
目前由于多头监管,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外资司监管;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管理。商务部现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3月5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而银监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及2000年6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由于多头监管, 政出多门, 政府相关各部门导致了只顾各自利益, 相互推诿, 对中国融资租赁业所遇到的问题缺乏统一协调的力度, 使融资租赁企业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 尤其是市场竞争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倾向。行业发展从资本利差金融服务为主还是实业贸易资源整合为重抑或两头并重等发展方面没有明确定位,目前主要偏重于以资本利差金融服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剧和银行利差的缩小,以资本利差金融服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缺乏市场竞争力,行业分化和整合将进一步加剧,而行业发展战略方向无论在监管层还是在公司层面都缺乏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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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80-90年代,全国成立专业租赁公司70多家,其它兼营租赁机构40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规模逐步壮大。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进入低谷,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高达6亿美元,15家金融租赁公司中,2/3勉强维持经营或经营相当困难。2001年以来,国外IT厂商进入中国租赁业,飞机租赁和电子商务租赁等新的创新租赁业务起步。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商务部监管的40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大约有1万家的内资租赁公司;三是银监会监管的1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尽管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与我国强劲增长的国民经济不成比例。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分析
支撑和影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是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监管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融资租赁认识的深入,融资租赁的发展环境已经开始逐步改善,但是相关制度的缺失对租赁业发展,特别是对交易量、增长率和市场渗透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 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中国现代租赁业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中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如《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都是以传统租赁而不是融资租赁为对象的。1999年3月颁布的新《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颁布7《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2001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性质、功能进行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中国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规,对融资租赁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不明确,使其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可供参考的法规仅有《担保法》,在涉及抵押权时,我国视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度,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动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即使如此,由于我国配套的登记规章不完善,当事人无从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亦不在少数。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实际操作程序复杂,当事人查询、办理都较为困难,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2 监管政策不统一
金融租赁公司实行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其他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的内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合同法》和两个部门规章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基本一致,但两个管理办法对具体的租赁物、租赁形式的规定略有区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限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租赁财产的范围为动产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对融资租赁的形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未做具体表述,只对售后回租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售后回租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相关要求。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涉及了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但未做具体阐述。总体来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比商务部对工商性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更为严格。
这种多头分散管理的体制难以在政策上形成协调统一的局面。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3 缺少优惠政策,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一是税收政策。中国尚没有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对融资租赁有间接影响的规定。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享受“免二浅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现的多重纳税情况,增加了开展租赁业务的成本。
二是信贷政策。中国尚没有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使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渠道不畅。
三是外汇政策。目前中国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严格的限制。同时,中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使中国租赁公司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使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四是保险政策。中国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利于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会计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完全一致,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
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为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会计规范,但仍存在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一是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概念和会计意义上的概念不完全一致。法律概念上对租赁物的选择权、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为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分标志,会计概念上以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为主要区分标志。当租赁资产由承租人选择、使用,但其资产风险和报酬并不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时,这种租赁业务在法律上仍属于融资租赁,但在会计上列为经营租赁。而经营租赁是无法享受融资租赁的差别税率待遇的。二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租赁企业会计核算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但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
缺乏细则,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依据的会计处理方法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其它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和全面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5 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
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目前中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就开始进入催债期,部分租赁公司因欠租严重已难以为继。
6 国际租赁公司垄断高端租赁市场
在大部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目标市场国内飞机租赁领域,几家跨国租赁公司占据了90%的主要市场,其中通用航空金融服务公司(GECAS)、国际租赁金融公司(ILFC)、苏格兰皇家银行航空资本公司(RBS-AC)为该市场中的领先企业。且国外对手对三大航空公司普遍采用成本更低的境外税务租赁,而我国公司尚缺乏对应的税务优惠结构,面对高额的进口关税,难以与对手竞争。如何培育优势市场领域。开发潜在客户,避免以自己的相对弱势与国际巨头展开直接竞争,是新诞生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现实难题。
(二)从行业内部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
1 租赁业的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中国主要有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它们的行业管理权分别属于银监会、商务部。从当前对租赁业监菅法规来看,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法规相对完善,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2 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由于融资租赁业中主要是直接租赁方式,该方式是出租人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这些风险表现为:一是经营性风险。即指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风险。即指对方不能履约而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对于出租人而言,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承租企业拖欠租金及其他违约风险。三是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出租人融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利率上升使出租人筹资成本增加而带来损失。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导致承租企业还租成本增加而无力还租,从而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四是经济环境风险。即指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等发生变化而对租赁项目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使承租人还租困难。五是其他不可抗力风险。如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
3 在人才储备上,目前这一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不足。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有熟悉金融租赁的各项流程,还要有懂得飞机机械设备的技术人员,这才能从整个产业链上,做好飞机租赁的风险控制。而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是相当复杂的,还涉及船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石油石化、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及其他装备制造业等领域,因此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
三、促进中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理顺租赁业的管理体制
一是加快租赁市场法规的建设步伐,规范融资租赁活动。为了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法律重点从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租赁业促进措施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整合相关制度,协调好与税收法律制度、台同制度、会计制度、监管制度等。四是完善租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尽快将租赁业纳入统一的监管口径,建立租赁业统一的监关部门,实施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政府应鼓励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1 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收扣减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这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 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通过加速折旧可使承租人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
3 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4 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
5 建立风险保障体制。在建立信用担保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以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为融资租赁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6 加大对租赁主体的培育力度,培育多元化的租赁主体。一是大力培育我国的厂商租赁,逐步提高我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财务公司在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租赁服务的同时,允许其向社会开展租赁业务。三是培育大型内资和中外合资的专业性租赁公司。
(三)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
租赁业是一种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同时租赁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必须具备诸多相关企业分担风险、共谋发展的机制。因此,必须构筑出由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组成的联盟,创造“合作互利”的价值链。
融资租赁企业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控机构,公司内控机构由监事会、专业控制体系组成,维护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种经营风险。
(四)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
1 加大杠杆租赁、出售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及租赁产业基金等业务范围。这几种新的租赁方式既可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可减少租贯公司风险。其中,委托租赁一般是用于国家鼓励或与基础设计投资相关的项目上,如rr产业、飞机、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健等产业。这类项目期限长,收益稳定。另外,风险租赁是针对高科技产品及产业进行租赁,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 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合作租赁就是以财税、银行、承租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百分比租赁是以收益权担保、收益分成的租赁方式。通过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
3 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直接进口转租赁外,在鼓励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如机电设备、船舶、机械制造出口等,以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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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家银行系租赁公司大约只用了一年就大致赶超了137家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2008年业务额,银行系成绩颇为不菲。
银行系异军突起,不仅打破了原有的租赁市场主体格局,也为这个市场的新转型带来了希望。但融资租赁依然式微而单薄,行业的整体复兴有待立法、税收、融资、监管等多方面的突破和明晰。
银行系扩张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自1997年被强行退出租赁市场后重新获得该牌照。从2007年9月开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重新驶入快车道。工行、国开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6亿元。6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版图初步形成。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告诉记者,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贷款结构和赢利结构,实现银行多元化经营;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银行的客户群。
业内人士称,银行之所以加紧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这个行业本身所呈现的巨大市场需求及银行资金的运用压力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在发达市场,银行、证券和租赁融资可以三分天下。据统计,2005年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6000亿美元,美国的租赁渗透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而同期,国内的租赁业务交易额仅为42.5亿美元,租赁渗透率仅为1.3%,租赁交易规模与 GDP之比仅为0.19%。
此外,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初,正值流动性过剩和信贷规模紧缩双重压力,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同时又要在严格的贷款规模控制下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成为商业银行的双重压力。
这些因素使银行资本和金融租赁的结合一拍即成。
一位银行人士称,对于这些注册资金不菲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要立足的首要任务就是快速做大规模,其次才可能在业务的滚动发展中谈及市场的细分。
以工银租赁为例,短短一年时间,依托工行优势,租赁业务迅速壮大,成为银行系租赁公司的领军者。
一年的时间,工银租赁连续签下了几宗业内标志性大单:与海南航空签署总额9.9亿元的5架ERJ145飞机租赁协议;东方航空签署总额13亿元的3架A340飞机租赁协议;与深圳航空签署的总额6亿元的4架B737飞机租赁协议;与大唐、华能分别签署了25亿元发电设备租赁协议;与武汉地铁签署了总金额20亿元的地铁设备租赁合同等。目前该公司的租赁业务签约额已经近200亿元。
这一发展规模大致相当于银行系进入之前,所有金融租赁公司一年的营业额。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度,6家正常营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融资租赁额为129.66亿元,税后利润3.29亿元。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和客户优势,成为支撑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系租赁的客户主要依托母行,即“服务于和母行有信贷业务的优质客户”,尤其以大型国企为主。租赁物目前主要集中于船舶、飞机和大型设备方面,租金相对丰厚。
盈利模式与资金瓶颈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租金,而中间业务收入则寥寥无几。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多数企业对金融租金的主要诉求在于融资,与贷款相比,企业不需增加负债。2007年底到2008年3季度,由于国内信贷规模紧缩,企业借贷困难。而能达到融资功效的则是融资租赁中的一个特殊产品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先行购买设备后出售给租赁公司,而后再从租赁公司手中回租取得使用权。
建信金融租赁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般租金的收取是在参照同期限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而成,其加点的多少弹性较大,既要取决于自身的融资成本,也要看客户的信用评级等综合评定。
但目前看来,由于几家新运营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大型央企,导致租赁公司对项目租金的议价能力并不强。不少租金会直接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换算,但相较于贷款而言,出售回租的审批更为灵活高效。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覆盖“欠租”风险,租赁公司一般会让承租人提前缴纳2-4期的租金,而每期的期限则根据单个合同文本的不同而不同,有的一季度为一期,有的则更长。
在过去的一年里,融资租赁成为在银行信贷之外,快速发展的一条新融资途径。
但在银行系大力挺进融资租赁的同时,资金瓶颈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银行的每笔融资租赁业务都要先期投入巨额资金购买承租物,因而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成为融资租赁不断滚动做大的保障。目前,除注册资本金外,后续融资途径非常狭窄。
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大致有7种。但对于刚刚诞生一年多的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实际可利用的融资途径大约也就两种: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即贷款;二是转让应收租赁款。
目前,贷款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融资途径,而贷款利息与租金之间的“利差”,则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一家银行系租赁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如果按照一般企业贷款处理,这样的融资成本最多只能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而目前,能否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向母行借款,如果允许,资金就可以按照系统内资金成本取得,母行可以依托强劲的资金成本优势“反哺”租赁业务。现有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为隔离与母行的资金风险传递,严禁执行。
在此情况下,同病相怜的银行系租赁公司之间开始寻求“互相支援”。即交叉授信、交叉借款,但这样监管层的风险隔离初衷显然大打折扣。
除了贷款融资外,另一种取得资金的方式就是变现已有的资产,即应收租金转让。可以选择的包括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成立信托计划等。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程序较为复杂,被租赁公司选择的并不多,而与信托的合作在去年上半年投资者高涨的资产收益预期下,融资成本相对太高。相较之下,保理是最为便捷的选择。
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来说,当前管理办法不明确的是,应收账款能否向母行转让。如果向母行转让,无疑可以取得更优惠的保理费用,增加利润空间。现在的条文示意不明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大多转让给母行。
银行系租赁受益于业务的快速发展,但也给自身带来了持续的融资压力。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这意味着整个银行系租赁的资产规模不能超过2712.5亿元。加快资本金补充成为不可回避的
议题,目前,工银租赁等已经表示了尽快增资的可能。
发展之虞
银行系的加入无疑为这个风雨飘摇的行业注入了新的生机,但能否带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复兴,不仅取决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资金瓶颈和融资问题的解决,更有赖于行业生存环境的进一步改良,诸如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监管等。
业内资深专家沙泉认为,尽管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金融牌照,但它与银行截然分离,目前还基本不具备向社会直接融资的功能。尽管租赁公司拥有发债等直接融资资格,但成功个案凤毛麟角。
对于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虽然资本金雄厚,但再融资同样是个难题。并且在入场之初,银行系租赁就与其他同业一样面临着这个行业多头监管、税赋和法律建设等尴尬。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央行审批和监管、后移交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拥有金融牌照,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名称中统一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另一类是当初为了引进外资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氛围内资试点类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不具备金融牌照,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而作为一般企业进行工商监管,名称中只能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这两类机构尽管没有本质不同,但一直执行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相较于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都更严更高。
多头监管之下,本该尽早立法的《融资租赁法》两度推迟。而立法的缺位,使得税收、业务范围、租赁物权属登记等问题无法明晰,从而阻碍了业务的发展。
从税收来看,国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享受到一揽子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目前国内的税收体制对融资租赁障碍颇多。以飞机为例,目前飞机市场是融资租赁的最大市场,而我国每年的飞机租赁中90%外资占据。
个中原因除了内外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购买渠道等方面的差距外,税收是重要原因。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人士介绍,如果以融资租赁形式从海外新购进飞机,仅关税和增值税加总就有17%,而如果由航空公司自行购买,累计税负只有5%,这成为国内租赁公司很少涉及新飞机融资租赁的重要原因。而对于少数争取到减免关税的产品,海关也会设定一个监管期,监管期内该设备不能出售,如果要出售就得单笔单议,且需要上报海关总署批准。
而去年12月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再次让行业发展前景蒙阴。
按照新转型法案,企业可以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的增值税,这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但新规并未适用租赁行业,这意味着如果同样的投资用融资租赁完成,反而增加了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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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租赁在租赁行业占比大,租赁资产优质。目前开业运行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系金融租赁公司。投放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等优质企业。投放领域多为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能产生稳定项目收益的类型上。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都较为理想,因而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风险明显降低。
第二,租赁项目稳定收益属性适合资产证券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租赁合约本身自带担保,即出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将由担保方支付合约约定的租金,这样便增强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看重租赁物的特性,与资产证券化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属性不谋而合,因而金融租赁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一。
第三,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不断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允际缘悖?期间发行了不少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后虽有经历一段停滞时期,但其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法律投资环境也在不断完善进步之中。2014年3月银监会新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屎罂煽?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租赁的重要促进作用
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越来越大,金融租赁企业越来越来越受限于资本不足。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一种非常合适的补充金融租赁企业资本、促进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式。
第一,通过租赁资产出表,改善金租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本相对不足成为制约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赁项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本投放新项目。通过优质项目资产证券化来实现真实出表,则可以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的业务项目主要是中长期项目,业务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而其融资来源多为银行借款等短期资金为主,缺乏足够中长期资金。这种短借长用的业务模式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需要不断地借新还旧,流动性风险较大。资产证券化使金租企业获得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赁行业流动性风险。
第三,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租赁业务的盈利水平将会下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压力增大,会阻碍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限制更多资本通过金融租赁向实体经济流入。此时,通过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减缓其融资压力。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新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
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实现“真实出表”。“真实出表”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几乎不再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转而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因此“真实出表”往往代表市场对于租金资产或证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认可,有助于作为发起人的租赁公司和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高市场影响力。大部分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作为发行人的租赁公司自留次级权益或提供财务担保比例过高,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过大,未实现“真实出表”。
第二,推行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不动产等;避免要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有形动产等。
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以外,还有诸如基础资产集中度的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真正落实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保理及其他融资渠道比较劣势的问题、投资者结构单一及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等问题。目前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的额度管理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四、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需要各市场参与方积极做大发行规模,形成可持续的市场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监管机构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站在整个市场的高度将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核心问题不断梳理、明确、完善,营造“监管有序、监督有效、多方参与、严格自律”的市场环境,从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更为顺畅。
第一,简化发行管理程序。目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监管流程相对较长,审批效率和监管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简化发行管理程序,基础资产选择、发行数量、发行窗口及发行时机由发行主体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继而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不断扩大一级市场发行规模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包括创新产品设计、壮大投资者群体、完善质押回购融资功能、尝试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期限和类型逐步丰富、交易逐步活跃,有利于最终形成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曲线与收益率曲线
第二,研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解决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债权转让后承租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确实行“营改增”前,应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强化市场约束,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各方能够尽职履责,以市场规则替代刚性兑付。首先是发起机构要忠实履行资产证券化契约,落实如实告知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全面、重点突出、风险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资人,满足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评估需求,使投资者能够较为全面地获取资产证券化产品内含风险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为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提供及时、客观、专业的意见。最后是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发起机构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资产管理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第四,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银行间市场具有市场容量大、交易相对活跃等特点。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2014年11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资产证券化事前行政审批,并将租赁债权明确纳入基础资产范畴。从特殊目的载体形式看,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确的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交易所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其风险隔离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应在各个发行市场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优势,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有效隔离,保护交易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各个市场具有自身特点,应积极推动发起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充分利用各市场的优势,提升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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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筹资方式,它的宏观作用和微观功能是其它金融方式所起不到的。它对拉动内需、促进投资和技术改造、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资产多元化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文中分析了融资租赁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探讨了其发展的策略。
Abstract: Financial leasing has become the financing way next to bank loa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y. Its macro-function and micro-function is not replaceable by other financing way. It is important to pull the inside need, promote investment and technique reform, perfect the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promote the financial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and reform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fac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ng leasing, and pointed out its developing strategies from within and without.
关键词:融资租赁 租赁环境 租赁定位
Key words: financial leasing;leasing environment;position of lease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134-02
1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机遇
1.1市场机遇从需求方面看,融资租赁的市场需求巨大。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过去若干年资金投入少,设备、技术相对老化,在市场中竞争力弱化,急需大量资金投入,而大银行的投资日趋谨慎,不愿冒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去扶持他们,上市融资也只有少数企业可以。中小企业为改变现状,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是当务之急,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健全的融资租赁的支持。那些新兴的民营企业也存在着设备更新和资金匮乏的问题,它们的融资渠道也极其狭窄,也需要融资租赁的支持。从供给方面看,资金和设备供给充足。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增长很快,信贷资金供给充足,但还缺乏为企业提供长期信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我国经济状况基本告别了短缺经济,经济环境大为改善。一些企业的设备闲置率上升也为开展融资租赁提供了供给基础。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用租赁可以帮助企业促进设备销售,减少产品积压;运用租赁可以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运用租赁可以把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需要的地方,提高设备利用效率,降低全社会的投资成本;运用租赁可以使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获得设备,投入生产;运用租赁可以使掌握了技术的高科技人员获得设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2政策机遇一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环境在逐步改善,企业信用意识有所增强,国内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二是与融资租赁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专章列出,确立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地位,财政部也颁布了租赁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租赁交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规则;三是建立了符合租赁业特点的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办法来促进租赁业的发展;四是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了对租赁公司的监管。
1.3外部机遇租赁公司通过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改善了我国金融结构,增加了良性资本比例,减少了金融风险,带动了金融租赁业自身行的发展。通过引进国外竞争机制给融资租赁提了供良好的经营环境。融资租赁业为企业的产品流通、资产盘活带来巨大的商机。如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一些不适应中国市场的产品可以用租赁的方式打开国际市场。对某些中国企业而言,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也许有些陌生,先租赁后销售可以防止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通过引进各国的融资租赁方式,使我国的融资租赁经营方式多元化,还可以吸收国外融资租赁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提高我国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素质。
2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挑战
2.1融资租赁的定位问题过去我们把金融租赁简单地看成融资工具,仅强调其融资的小功能,而忽略了租赁服务的大功能,不管在制定政策上,行业管理上,经营方式上、运转模式上都存在着偏差。主要就是对租赁的定位不准确,从而导致政策的不合理,经营的不规范。按照国际惯例,租赁贸易应该定位在服务贸易领域。这种服务不仅是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融物的便利,还给厂商提供销售时的金融服务,给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帮助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等多项服务。
2.2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我国融资租赁分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有一定的金融营业资质,后者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但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由于合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有外资成分,因此叫做“利用外资”,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外资股东,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租赁公司营业税的纳税税基是以资金来源的差异决定的。如果使用从境外融入的资金,按照利差纳税;如果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则按照对银行的纳税标准―利息全额纳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使用的基本上是外资,但是从中方金融市场融入的资金也是按照利差纳税。而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在转租赁情况下按照利差纳税,否则就是用境内外汇租赁也是按照利息全额纳税。过去,金融租赁是根据所有制划分纳税标准。这样,两类公司在纳税额上造成了实际的不平等。
2.3融资租赁的市场竞争问题目前国内除一些企业集团外,绝大部分生产厂商尚无法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在资本市场与贸易市场同时开放的情况下,外国厂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他们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占我国同类商品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国外租赁公司在中国搞租赁项目,中国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出口商品创汇抵偿对租金的支付,外资的进入将增加资本性外汇流出,过多的进入还会影响我国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外国融资租赁业的进入将不可避免的吸收国内的融资租赁专业人才,这为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挑战。
2.4融资租赁业的管理问题我国融资租赁的外部管理,不论是从租赁机构的审批成立还是到执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另外,融资租赁业自身从认识观念上、政策法规上、资金来源上、经营管理上都远远达不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无法与国外同行竞争。
3融资租赁业的策略选择
3.1融资租赁业的立法与行政调整①明确融资租赁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世界银行曾建议转轨国家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应当把金融租赁业摆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比证券市场更为重要的地位上来,并做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的金融手段,以更好的发挥其宏观调控的功能。②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健全融资租赁业的运行环境。历史经验证明融资租赁最大的问题是市场环境。过去因市场环境在转制过程中没有达到融资租赁正常运做的基本条件,致使租赁业在中国没有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改变市场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政策上积极配合,加快改善市场环境的进程。也需要有法律、税务、监管、会计这四大支柱的支持,国家应加强这四个方面的相关政策的完善工作,应从租赁会计准则、税收、关税、租赁合同范本等方面确定优惠措施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真正感受到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机械设备一定比直接购买合算时,才能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③进一步培育国内融资租赁市场的运行主体。参照其它国家的作法,鼓励国内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它们的产品,这不但利于其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而且会加快其发展速度,增加国内租赁市场主体的实力,同时可以提高产品市场和租赁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④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扶持融资租赁业。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在会计处理上,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等。
3.2融资租赁业自身发展的策略调整①促进融资租赁业重新整合。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公司进行重组,建立适当的法人治理结构。用政策引导国外租赁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与国内租赁公司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这样做既使一些公司摆脱经营困境,又改善了国内租赁公司资产结构,引进了先进管理经验,解决了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租赁的资本金没有来源的问题。②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如何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预警、监测、消化、防范机制来规避融资租赁经营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国内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的因素很多,我们应注意防范化解风险的每一个环节,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高效、稳健、安全运作。③转变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按照目前社会的需求,租赁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将服务重点向设备生产厂商倾斜,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将发生结构性转移,今后的融资租赁行业股东主体,有可能是商家,而再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形成一个由买主租赁向卖主租赁的过渡,以各自为战式经营转变为参与式经营。过去出租人与供货商和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没有关联的体系,任何一个体系出现问题都没有制约机制限制,出现问题受到伤害的主要是租赁公司。今后的融资租赁应把这些关系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对商家和承租人都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租赁公司应参与各方的经营活动,形成互相牵制的制约机制;由风险集中转为风险分散。④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由于融资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应用科学,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需要大批既懂金融、投资、管理、贸易和法律,又懂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建立良好的激励、福利、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融资租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
参考文献:
[1]左毓秀.世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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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地说,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的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
发展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引入了融资租赁业。
早在1979年,我国民航总局就首次利用跨国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一架波音飞机。1981年2月,国内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但是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到15%-30%;而在我国,这个比例还不到2%。
长期以来,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既有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由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截至2006年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账面资产合计142亿元人民币,负债112亿元,所有者权益30亿元,当年共实现税后净利润1.3亿元。2004年以来,相继有两家金融租赁公司破产,两家公司被停业整顿,还有两家多年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而2007年3月通过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再次进入融资租赁业。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租赁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
在业务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验
租赁是发达国家设备流通的主资金渠道之一,美、日、德等国一直在国际租赁业名列前茅,其中美国金融租赁市场规模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30%,并历年以40%左右的份额在国际租赁业中独占鳌头。
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经验表明,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这是由银行及制造商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的。银行的优势在于广泛的客户网络、共享银行的无形资产以及较低的资金成本,制造商的优势在于产品知识的熟悉及残值的处理能力。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的资本回报和资产回报是平均利润率的10%,银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在12%~1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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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金融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历次金融风暴中金融租赁业都保持了稳定发展。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租赁业仍保持了持续、稳健增长更是对其强大生命力的又一见证。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SWOT分析
资料显示,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则达到30%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截止到2008年6月份仅为4%。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仅列第48位。金融租赁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金融租赁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汇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均在金融租赁业占有一席之地。随着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8年底,国内已有工行、建行、民生、招商、交通、国开行等六家银行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详见下表)。兴业、光大等银行亦有计划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还将提高国内租赁机构的整体实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租赁市场的格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分析
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注册资本较一般租赁公司雄厚外,通常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相比而言,其他租赁公司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比较多。
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优势。通过与分支机构的资源共享,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客户资源,并锁定目标客户,有着明显的客户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
风险管理优势。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强,因而,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较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具有明显的风险管理优势。
租后成本管理优势。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可以委托出资银行的分支行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人财物力等的成本。而其他租赁公司由于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客户经营情况的及时跟踪和租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上具有一定劣势。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劣势分析
融资渠道狭窄。受监管政策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来源基本上只能依靠资本金;而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必须连续盈利”的规定,银行系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暂时并没有同业拆借资格。狭窄的融资渠道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专业管理经验缺乏。与大型厂商租赁如卡特比勒等相比,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相对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也较为缺乏。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遇分析
巨大的市场潜力为金融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据预测,如果税法和监管法规能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我国2012年的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大好机遇。
当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我国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传导渠道和投资平台的功能,广泛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三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出口贸易呈现持续萎缩态势,而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我
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挑战分析
金融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囿于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再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也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威胁。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华布局较早,在市场上占得了先机。如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而外资租赁公司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都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
对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是有利于银行发挥资金优势,实现多元化经营;二是有利于银行拓宽资金渗透领域,扩大客户基础;三是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增加银行盈利空间;四是有利于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处置风险;五是有利于降低银行管理成本,获取信贷的规模效益。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为更好地促进国内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对政策制定者与监管者的建议
逐步放宽融资渠道。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目前中国的租赁公司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可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
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金融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租赁物权的原则、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厘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金融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统一行业归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由商务部批准筹建和管理,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难免会在竞争、监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利。因而,从政策上理顺监管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规范运作营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刻不容缓。同时,为加强行业自律,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对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建议
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会计等知识,又懂得租赁标的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因而,国内银行系租赁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目前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电力等大型设备行业。这种定位趋同的局面将使各银行租赁业务很难在一些专业领域(如飞机租赁)赢得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而且容易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同质性较强,加上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的严格限制,现阶段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难度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各银行系租赁公司一定要在发展中通过对目标客户的深入分析,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同时要不断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熟练把握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方法,通过精细的专业化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如专注于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不仅风险控制要求较低,而且对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潜力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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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涉足金融租赁业务,但发展相对滞后,无论从租赁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还是从租赁交易额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金融租赁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差距。据统计,美国的租赁渗透率为30%,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在两位数以上,而我国仅为6%左右。2007年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并降低了进入金融租赁业的准入门槛。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20多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8000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国银租赁资产规模已经超过千亿,金融租赁全行业实现净利润100多亿元。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集中在2007-2008年和金融危机后的2010年,主要集中在金融产业发达、金融资源丰富的一线城市,注册资本在20-80亿元,业务范围都集中在航空、船舶、基础设施等大型设备方面,使得银行系金融租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市场定位单一、行业风险集中的问题。
2、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
2.1、融资渠道狭窄
受政策法规的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和没有同业拆借资格,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2.2、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2.3、专业管理经验缺乏
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与发达国家大型厂商租赁相比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不足。
2.4、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不统一,导致竞争不公平;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监督管理、行业组织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有可能导致租赁公司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
2.5、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竞争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操作经验丰富,税负较轻,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在我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抢占了市场先机。
3、加快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应对措
3.1、逐步放宽融资渠道
我国在航空、航运等行业拥有强大的优势,随着这些行业的复苏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依托这些行业方面的优势,使商业银行在金融租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才能更好的发展。
3.2、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金融租赁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业务,对大多数人来讲都较为陌生。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关于租赁市场的法律框架,但整个金融租赁业仍缺乏统一的专门法规,而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往往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处于无所适从的窘地。我们需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细化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
3.3、统一行业归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市场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分别由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因而,需从政策上调整,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公平监管、规范运作营造良好环境。同时,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发展,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自我管理,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3.4、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金融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应用科学,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融资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的专业人才,而我国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人才素质远远达不到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要求,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抓紧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3.5、加强租赁产品创新,走差异化道路
企业要赢得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必须具备与众不同的核心竞争力。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多以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为主,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因此,金融租赁应引进证券租赁、杠杆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形成多种盈利模式。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客户,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进行产品创新,突出产品特色,走业务差异化发展道路,把金融租赁业务做大做强。
3.6、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杜绝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母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完善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控制与预警机制,根据业务特性,对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技术、产业、政策等风险实施科学识别、计量、分析、预警和管理,按照租赁行业的特点对租期安排、租金定价及租后管理进行系统化控制。
3.7、充分发挥行业战略联盟的作用
对机、船舶等造价较高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仅靠一家租赁公司有时很难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很多租赁公司通过合作、重组等方式建立银行系金融租赁行业战略联盟,扩大了资金来源,分散了项目风险,拓宽了自身的发展空间。
4、小结
金融租赁业具有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四大功能,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在自身竞争力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的同时缓解了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规模偏小、租赁市场渗透率低、租赁业资金来源渠道少等问题,实现了经营多元化,降低了金融租赁成本,促使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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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状况及风险特点
融资租赁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美国,目前,全球近15%的投资都通过融资租赁完成;在美国,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租赁渗透率已超过30%,进入成熟期。而在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一直较低。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自1997年被强行退出租赁市场后重新获得该牌照,工行、国开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1月,6家银行租赁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6亿元,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只用了一年就大致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金融、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其法律实质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于自有资金,也需要资金提供方的融资支持。它既接受银行提供资金的服务,是银行信贷信用的受信人,又是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授信人。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为承租企业设置融资租赁信用条件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满足资金提供人的信贷信用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租金收益与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应付资金提供人本息是否相匹配,是保证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其中,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这是因为租赁业务收入是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承租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直接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收入与风险,同时也决定了其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水平。
2 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水平和资产质量等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如何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承租企业信用风险,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加强承租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独立、客观地揭示承租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即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承租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市场竞争状况、产业政策,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财务实力等,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分析。金融租赁公司借助外部评级机构历经多年所建立起来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专业判断对承租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前其对承租企业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的不足,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开展承租企业信用评级,能够不受委托方和被评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评级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有较大程度的保障。
2.2 实行资产五级分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需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现行监管政策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同时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提取规定的呆账准备金。外部评级机构对承租企业的评级结果可为金融租赁公司基于信用风险的资产分类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为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提供依据。
2.3 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打造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监管的加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迅速提升信用风险定量识别和控制技术,建立和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从单纯的业务扩张逐步转变为风险计量、风险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从而实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经营目标。借鉴外部评级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技术和信用风险管理咨询经验,有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3 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方式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信用特征,信用评级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承租企业信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企业进行主体信用评级;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针对承租客户的尽职调查服务;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3.1 承租企业信用评级
承租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对受评企业按时、足额偿付约定租金的能力及意愿的评价,其核心是充分揭示受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来源以偿还其到期租金,并以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的大小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主要分析要素包括经营环境、企业的基本经营及竞争地位、管理素质、财务状况、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特发事件风险等。金融租赁公司应首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开展业务。
3.2 承租企业尽职调查服务
尽职调查是评级机构通过专门的征信方法、渠道和程序,对拟承租客户真实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股权结构和关联企业、经营历史及现状、主要管理人员、法律关系及其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核实。
尽职调查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现状、财务状况、特定债务、涉诉事件、经营者个人诚信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的简要分析等。该报告可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判断承租方的经营、管理实力并甄别经营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3.3 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咨询
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始终面临着必须不断扩张信用以扩大市场份额和争取客户,但另一方面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信用风险,提高赢利水平的两难困境,因此,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制度,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信用评级机构可协助金融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解决好客户选择、融资方案制订并实施、加强应收融资租赁账款的管理等问题,从而实现增加收入和降低风险的预期目标。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管理诊断、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及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信用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流程重组、资金营运及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
3.4 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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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对其界定并不充分,为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单独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协调融资租赁行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我国这一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历程已超过10年。起初是以部门规章形式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规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明确了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融资租赁行为适用流转税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各方相关法律关系。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会计行为。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管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框架结构如下:1.《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3.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该办法同时将回租、转租视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定义。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税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是在上述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的发展在《融资租赁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租赁公司究竟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负是多少,一些地方反映政策不够清晰。对此,笔者结合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现行流转税政策作出分析。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税种和税目。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因此,对融资租赁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与适用营业税政策。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上区分出融资租赁行为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
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扣除标准。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的划分。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流转税政策。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试点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由上可见,目前,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即未经批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业界反映,上述规定,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一是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二是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三是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篇13
金融危机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较快发展。截至2010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约182家,比2009年增加了65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了7000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89%,2010年投资净额超过了两千亿。在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基础上,融资租赁公司实现了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较大提升。2008年商业银行被允许重新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银行系租赁公司在短时间内即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极大带动了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经营实力和盈利水平有较大提升,业务领域逐步扩大,业务创新取得突破,发展方式有所转变,公司治理逐渐完善,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社会认知度得到很大提高,在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金融危机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从培育期到高速成长期的飞速发展。
二、融资资租赁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带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了长期的快速增长,GDP增长中投资是主要拉动因素。特别是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制定“4万亿”投资计划出台,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万亿,增幅达30%。租赁行业交易的主要是实体资产,可以为广大融资困难的企业提供在手续、费用、担保各方面都优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条件。面对着巨大的市场投资需求,融资租赁业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另外,中国的租赁渗透率(租赁物品新增值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左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7%,而美国已达到33%,日本、欧洲的比例也超过20%。中国融资渗透率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筹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另一方面是由于租赁行业本身发展水平有限,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用户对其的认知程度不高。但是租赁融资可增加大型机械企业销售增长,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较容易获得设备投入生产,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都是通过租赁完成,融资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因此,从基础水平上看,租赁行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去抓住这一宝贵的市场机会。
(二)银行系租赁公司重获新生
中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之初是允许银行租赁公司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但是由于起始阶段租赁公司操作不规范,造成拖欠租金、企业赖账和破产等,与租赁公司有业务联系的银行,也积累了大量坏账。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银行业被迫退出融资租赁行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2007年新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银行业重新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银行系租赁公司相对于其他租赁企业来说更加具有优势,更容易发现顾客。有些缺钱的企业要向银行贷款,但可能风险较大银行会犹豫。但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由于有实体资产的存在,银行风险要小很多。银行系租赁主要服务于和母行有信贷业务的优质客户,尤其以大型国企为主,租赁物主要集中于船舶、飞机和大型设备,租金相对丰厚。截至2008年11月,据银监会统计,6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
(三)融资租赁企业的自我发展创新
近些年,融资租赁企业不断进行业务创新,转变发展方式,推出多样化的业务品种。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通过开办厂商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品种,有效地将企业生产、销售和用户需求结合起来,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另外,租赁公司的不断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增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新设和重组的租赁公司都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借鉴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结合租赁业务特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管理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范企业与股东间风险的相互传导。
(四)金融行业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
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企业融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传统单纯的贷款模式已经难以支撑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只有通过综合化经营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才能降低“金融脱媒”和经济周期对利润波动的影响,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而某些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在资金、专业知识领域都具有优势,为了实现企业业务多元化、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等目的也开始涉足租赁业务。如2010年7月在重庆正式成立的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石油旗下,是国内首次到位注册资金最多、规模第二大的金融租赁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石油装备购置融资、海洋运输船舶购建融资及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融资三个方面。
三、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挑战
过去几年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在业务量还是在产品范围与业务创新方面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租赁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发达国家的租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产业,业务遍布全国,业务范围从单机到单船,一直到生产线、工业设备,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租赁的对象,而且更加强调服务多样化。美国设备租赁协会常务副会长RalphPetta在2011年第二届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透漏,2010年美国租赁行业规模为5200亿美元。未来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所面对的挑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监管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从租赁行业的外部环境看,首先是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如在规范合同方面,要按照《合同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规范租赁物方面,基本上是按《物权法》明确租赁物的权属。涉及到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则分散在290多个条文里面。此框架下很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尚不能满足租赁业务的需要,租赁权属关系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外租赁行业存在多头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融资租赁行业按照出资人性质由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分别监管。截至目前,由银监会监管的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共17家,其出资人主要是商业银行或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包括部分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列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量约占全国融资租赁总量的50%左右。其余100多家非金融租赁公司则分享剩余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商务部或各地商业厅监管。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注册资要求和风险管理的标准也不统一。
(二)资金来源存在瓶颈
作为信贷发放企业,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资金来源非常重要。然而融资租赁公司融入资金多是短期为主,而租赁项目一般是三、五年或更长,资金来源长期成为租赁公司的一个难题。2007年3月实施的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等。但在近两三年的实际操作中,中国融资租赁还是孤军奋战,根本上还是依赖股东的资金实力,靠股东借款。厂商系靠厂家的积累,金融系靠银行资本金的积累,稳定性较差,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较弱。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80%-90%都来自于银行信贷。
银监会在2008年年初禁止了银行系租赁公司向母行借贷资金,以防止母行利用此种方式扩大信贷规模。因此某些银行系租赁公司在成立时就与其他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主要目的就是在资金融通上提供便利,如在同等条件下相互提供交叉贷款等。2010年10月11日,交银金融租赁20亿元金融债正式上市交易,成为银行系租赁公司成功发行的首笔金融债。发行金融债券的成本相对低廉,但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不具备广泛操作的可行性,而且非银行系租赁公司较难把握这种融资方式。
(三)业务模式单一、行业发展受限制
虽然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实现高速发展,但目前业务模式仍旧较为单一,多以直接租赁和回租业务为主;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定位于简单的融资功能,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不考虑租赁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仅从融资成本考虑,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并无甚差别。个别租赁公司已经完全成为银行信贷的延伸,融资租赁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作“影子银行”(是指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等的金融中间机构)的范畴。为了达到治理通货膨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中国政府坚定执行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存款准备将率、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来减少市场货币投入量。此外,央行于2011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约谈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并下达口头通知,要求对以往并未纳入银行贷款规模的金融租赁业务实行投放规模控制,并试点租赁投放数据每日上报监管层,对超规模的租赁公司按月实行类似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惩罚措施。
这一政策的提出,将会给金融租赁行业尤其是银行系租赁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但是租赁行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广大租赁企业要调整自身机制,发挥融资租赁的优势,跳出“影子银行”的框框,发挥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为服务企业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服务,成为企业融资的良好平台:致力于帮助融资企业降低总交易成本,实行差异化的战略,扶持中小企业;开展多种业务形式,通过经营租赁和混合租赁等方式,帮助企业进行表外融资;帮助企业设计灵活的租金方案,匹配现金流,使企业以尽可能低的风险和成本获得融资。天津租赁协会会长杨海田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有望构筑和形成一个包括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和证券融资有机衔接、科学稳定的资金供给体系。预计2011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将突破万亿元大关,比2010年增长50%左右。
参考文献:
1、蒋宁,张永.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困境分析及路径探究[J].华北金融,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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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