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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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

篇1

王亚龙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不怕苦,有着一股实干精神,在单位受到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在生活中,勤俭节约,团结同事,助人为乐,为人坦诚,深受邻里和辖区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不顾安危拦劫贼  尽己全力斗非法

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半左右,王亚龙和往常一样从员工宿舍楼出发,准备上班。走了约200多米,行至宿舍楼旁边的巷道时,传来了“抢劫了!抢劫啊……”的呼叫声,王亚龙立即冲上前去,当即一辆摩托车正加速朝他驶来,后面一个女孩奔跑呼唤着,王亚龙想都没想就用身体挡住摩托车的去路并大叫“停车”,此时骑摩托车的人略有迟疑但还是没有停下,并继续朝他的方向加速驶来,王亚龙没有退缩,而是在摩托车临近之时闪到摩托车的左侧,一只手扯住了劫贼的外衣,另一只手顺势拽住了劫贼的胳膊,试图用力将劫贼拉下车来,劫贼吃痛减速,此时闻声赶来的同事史磊、吴宜中等四人迎上,与王亚龙一同将劫贼治服,并当场报警。王亚龙同志的这种不顾个人安危,用身体拦住劫贼的摩托车并最终将劫贼治服的事迹,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事后,有人问过他,“在这样的住宿环境下,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抢劫事件发生,如果再碰到类似的情况,你还会毫不犹豫么?”他总是笑着说,”如果再遇到,我还是会像这样,尽最大的全力与不法分子做斗争。”

热心调解救学生 教师本分记心间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亚龙老师外出吃饭,在乘坐面包车返回学校时,坐在面包车的前排的他无意间看到西北路百林路边一个学生打扮的女孩被一名哈族男子拉扯着前行,女孩表现得很不情愿。见此情况,王亚龙要求司机师傅立即停车,下车后他快速跑到二人身边并表明自己是一名教师,向其询问情况。经过了解,这名女孩是一名在校学生,而和他在一起的男子是通过她在社会上认识不久的另一名男子介绍认识的,二人是第一次见面,男子请她吃饭、玩耍,并哄着女孩不让她回家,也不让她回学校上课。当时的情况是因为意见不统一,男子想用强要把她带走,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王亚龙老师当即说道“你穿的是我们学校的校服,你是哪个班的?班主任是谁?他的电话记得吗?”女孩知道自己可以被带回学校便一一回答了问题,男子见状不妙便说了几句不流利的汉语,在王亚龙老师给女孩班主任打电话之际,撒腿跑过马路窜入路对面的小区。王亚龙见人已跑远,想着女孩的家人及班主任一定很担心女孩,便送女孩回到学校。经过一番了解,此女孩已经离家一天一夜,她的班主任与家人都非常担心其安危,正商量着准备报警,看到王老师将孩子送回学校,家长与班主任将一直悬着的心终于如大石落地。在获悉女孩是如何被找到和带回后,她们对王老师连连道谢。而王亚龙老师只说了一句“这是我作为一名老师应该做的本分,不用谢我”便匆匆离开了。王亚龙老师的行为,使得一个女孩脱离困境,平安地回到了家人、老师和同学的身边。此事发生后,曾有老师问王亚龙,当时想了些什么。他只是呵呵一笑说:“当时看到那个女孩穿着校服,而和他在一起的人看着就不像是什么好人,而且还有拉扯的过激动作,所以,就下去想制止他们,没想到还真的帮助了那个女孩。”

助人为乐人常赞 关爱学生心善良

篇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篇3

随着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新媒体的蓬勃发展,职工获取信息的途径发生了根本变化,也给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探索新形势下发挥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补优势,充分利用“全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媒体”的概念

“全媒体”是指一种业务运作的整体模式与策略,即运用所有媒体手段和平台来构建大的报道体系。从总体上看,全媒体不再是单落点、单形态、台的,而是在多平台上进行多落点、多形态的传播,报纸、广播、电视与网络是这个报道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全媒体”是媒体走向融合后“跨媒介”的产物,是指综合运用各种表现形式(如文、图、声、光、电)来全方位、立体地展示传播内容,同时通过文字、声像、网络、通信等传播手段来传输的一种新的传播形态。

二、利用“全媒体”的探索与尝试

近几年,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厂针对多元多化多样的职工思想实际,充分发挥“全媒体”的即时作用,通过提供多种方式和多种层次的各种传播形态来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让职工群众得到了更及时、更多角度、更多听觉和视觉的满足体验,有效提升了宣传教育效率。

(一)快速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利用微博、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多种媒体,在线上线下集中宣传身边典型人物事迹,短时间内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并通过网络评论、转发形成持续效应,有效提高了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2014年2月份,该厂将第三届“感动油田”人物郭承希,确定为重点宣传对象,邀请《大河报》、《河南法制日报》、《中原石油报》、《濮阳早报》对郭承希进行联合采访后,4家报纸相继发稿刊载了郭承希义务献血、助危济困的动人事迹,在濮阳市、河南省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提升轰动效应,该厂抓住有力时机,将郭承希先进事迹材料及献血图片发给职工群众,利用局域网、互联网及手机移动网络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身边的道德模范。同时,在2月11日上午10点13分,由厂文明办编发了题为【“熊猫侠”14年拯救4条人命:为热血点赞!】的公益微博。下午3点29分,中国石化、福建电视广播中心、生活日报、健康时报、人民日报等20多家官方微博纷纷转载,浏览量超百万,赞5840条,转发1320条,评论573条,线上、线下掀起了学习“熊猫大侠”的热潮,利用“全媒体”开展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得到了充分发挥。

(二)快速宣传身边好人好事。为扩大“全媒体”在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成果,该厂先后在集输气技术研究所、巡线一支队、采气管理三区等基层单位开展了“全媒体”推广应用,将“全媒体”的制作策划向基层进行了帮扶指导,通过基层干部职工乐于接受、喜闻乐见等教育方式,扎实开展身边好人好事的宣传活动,推进了“学习雷锋月”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2014年3月份,天然气产销厂以宣传集输气技术研究所关爱职工感人事迹为契机,在基层单位开展了一次“全媒体”推广应用活动。3月31日下午4点多,集输气技术研究所女职工陈某早产,为保障女职工母子平安,全所上演了一场爱心大救援,齐心协力将陈某安全送至油田总医院,最终孩子顺利降生、母女平安。事发当天, 厂文明办编发题为《连闯三红灯,保母子平安》的微博。次日,《濮阳早报》就刊载了这篇文章,新浪河南官方网站也转载了这篇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共鸣。

(三)快速宣传油地和谐元素。在探索和实践过程中,该厂采气管理三区有效借鉴“全媒体”推广的有效经验,利用电视新闻、报纸、微博等,对发生在身边的油地和谐元素进行全面宣传,所发新闻先后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官方微博、濮阳电视台、中原石油报等多家媒体播报,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进一步促进了油地和谐。2014年4月24日上午9点半,该区干部职工上班途中救起了临近村庄的一名留守老人和一名留守儿童。事情发生后,该厂文明办继续跟进,通过深入采访编发了题为《石化哥见义勇为,智救落水祖孙》微博,被中国石化官方微博转发。《中原石油报》、《濮阳早报》等媒体同时进行了报道。中原油田职工见义勇为的事迹迅速在濮阳市、油田范围内传播,进一步加深了油地和谐,有力彰显了中国石化“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的企业形象。

三、利用“全媒体”的总结与反思

(一)总结经验。天然气产销厂利用“全媒体”开展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的做法,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全媒体”的整体要求来讲仍需进一步总结和探索,亟需在当前用好报纸、微博、门户网站等图片性、文字类媒介宣传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微电影、微视频类的声像作品,进一步丰富“全媒体”的内涵,提高“全媒体”作品的质量。

篇4

我在本校学生会中担任过干事的工作,纪律部当时每天晚上要到各班查人,每天晚上七点到九点,要三次到教室清查人数,有时还要安排我们到学校外面的网吧检查,把他们赶到教室,安心在教室完成作业。有时在网吧,他们大游戏打的甚是激动,当我们叫他们回教室时遇到的只是白眼,还有恶言,骂我们是吃的多了没事干,找骂。但是,我没有因为他们的所做所言而后退,不去干我的工作,我还是一如既往,坚持到底。虽然天天干这样枯燥乏味的工作,但是能够让我们从中得到锻炼。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也从不埋怨,工作期间得到了老师与学校的好评。

回顾一学期的校园生活,刚刚开学的时候,学校安排我们去海星物配送中心流体验生活,在那短短的几天中,我们共同努力、互相帮助、完成所要完成的任务。我们主要去搞包装,折纸盒,选好月饼品种按要求装进我们折好的包装盒里,工作烦琐,并且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我们班21名同学互助完成单位给我们的工作量,各个小班容具成大家。俗话说的好团结就是力量让我们在此深深体会到了。一个团结互助的班级就是要在实际的活动中体会出来。

最值得难忘的是我们参加了一次歌咏比赛。同学们在沉寂的歌声中表演手语,音乐却被打断了,一瞬间同学们灵机一动合唱起了美妙的歌声。一首手语感动了在场的所有师生,且荣幸的获得第一名,那一刻我们感到无比的骄傲。为校园演义出精彩的一幕。

再回顾我的学习,取得一定的成绩,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我在课余时间,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抓紧时间阅读各方面的书本知识,以求提高自己的知识,拓展自己思考问题的角度,从多方面的考虑问题,在学习上我认为有一样东西很重要的,那就是学习态度!我以前,对学习的态度不是很端正,常常是得过扯过,不过现在好多了,开始养成一中谦虚,勤问的学习态度,因为学习上的东西不能弄虚作假,不懂就是不懂,也决不能不懂装懂。要想在学习上有所成就,古今中外所有的成功例子都证明了:只要保持这两种态度才行,所以有问题就要问老师同学,直到懂为止,即使是朋友,我也是这样,因为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我想就是这个道理吧!

生活上基本都可以与同学、舍友和睦相处、互帮互爱,且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形成独立自理独立的良好品德,宿舍是一个大集体,八人生活在一个空间里,但是各自的生活习惯都不一样,这就要相互迁就和理解,这样才能和睦相处,为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这个方面我们宿舍就做的很好。

虽然在学期和平的实际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在日常的班级和学生会的管理活动中,有时表现的不够稳重和成熟等等。但我相信,付出就有回报,通过努力我可以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我尤其喜欢一位老师曾送给学生的一句话胸怀大志,脚踏实地,我也将按照那句话规划好以后的学习生活,脚踏实地走好每一步。

中专生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二 本人梁永鸿,是江门市新会高级技工学校14G11的一名普通学生。我一直认为每个生活在世界上的人都是一个不普通的个体,每个人都是与众不同的,所以从来不会因为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平凡而自卑。从来不畏惧困难,总是迎难而上。我乐观、开朗、勤奋,是老师的好帮手闵耿是同学们可靠的朋友。在一次又一次的生活实践中,无不体现着自强自立、见义勇为的特点

在学校里,我与同学和睦相处,从不与他人计较,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别人。在老师的精心教导下,懂得了无论做什么事,都应把德放在首位。不随便与人争吵、不挑起事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虽然在班级里并没有担起任何班干部的职责,但是每当同学们之间因为一些小事而吵闹的时候,我都会充当和事佬的角色。总是第一时间制止,并以第三者的立场谈及我的想法,从中帮忙解决问题。作为团干部,我积极参加团委工作,严格执行老师交予的任务,听从团委书记的安排,协调各分团委的工作。因此,在校期间多次获得优秀团干部、优秀宿生会干部、军训优秀小战士等称号。

在家里,父母从小教育我要尊敬长辈、孝敬老人;生活上不能有过多要求,不挑吃穿,不乱花零用钱;对于有困难的人,要伸出援助之手,要富有爱心,热心于公益事业。我一直铭记父母的教诲,坚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做到自主自立,减轻父母的家务负担,提高自己的适应环境和独立生活能力。自从放学到餐馆里勤工俭学后,我再也没有拿父母给的零花钱,我也从中懂得了一分一毛都来之不易的道理。去年,有同学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当我在晨会上听到这一悲惨消息,毫不犹豫地在学校的募捐会上捐出了50元钱。虽然金额不多,但这是靠我自己辛勤劳动得来的,也算是为同窗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周末的时候,偶尔也会到附近的独居老人家中,为他们整理生活用品、清理生活垃圾,为老人们跑前跑后,处理事务。

正因为从小养成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性格,在今年四月的某一天晚上,我做了一件自己也意想不到的事情。当天晚上,我与同班同学刚刚结束勤工俭学,如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经过冈州广场与东庆北路交界时,发现前方有人群聚集在那儿,久久也没有散去。我们出于好奇,便往前看看发生什么事。结果出现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名男子被人用刀刺伤后,倒地血流不止。事后才了解到,这名男子与他人在路上发生争吵,最后越演越烈,争吵变成了斗殴。而这名男子,最后被人用刀刺伤喉咙,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眼看惨剧就在面前,但是围观的人群,不是在讨论事发经过,就是在疯狂地拍照录像,却没有一个人肯站出来帮忙。当下见事态严重,救人刻不容缓,我立刻拨打报警电话,详细地说明了事发地点和伤者情况。随后我与同学突破围观群众对受伤男子进行安抚以及简单的急救措施,幸好在学校义工活动中我学习过如何急救,在危急时冷静判断,迅速为伤者成功止血。直到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这名受伤男子带走,并确定他无生命危险后,我们才离开现场。

中专生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三 xx是xx市职业技术学校09级会计(1)班的班长,她思想纯朴,乐于助人,刻苦学习,品学兼优。两年多来,在老师的教育和自己的努力下,不断进步,多次获得各种荣誉和表彰,成长为一名个性鲜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在思想上,xx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她积极追求上进,能以一名优秀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起到一个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榜样作用。她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优秀的思想品质,多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由于表现突出,被评为xx市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在学习上,她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能做到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会计专业知识,入学以来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多次获得校奖学金,在上学期学校举行的专业技能考核中,她荣获二等奖,xx年11月代表学校参加xx市第八届中职学生技能竞赛荣获会计实务专业一等奖。在自己取得进步的同时,她还能热心帮助身边的同学解答疑问,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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