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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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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论文

篇1

因此,对钢结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一是对钢构件进行耐火保护,使其在火灾时温度升高不超过临界温度,结构在火灾中就能保护稳定性;二是对厂房内部进行有效的防火分区,防止火势向其他区域蔓延、扩散。不过对于现代轻钢结构厂房的大跨度、大空间来说,防火分区的设置具有一定难度。

1、轻钢结构厂房的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在普通民用建筑中较易实现,如在门、厅、楼梯等处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加水幕都可以较好地解决。若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每层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还可以增加l倍。但若试图把这些技术措施转移至大面积的轻钢结构厂房,就会遇到新的问题。

1.1防火墙与防火分区

用防火墙将厂房分隔是不可能的。不仅因为厂房大空间被分割后影响其通透性,而且从生产工艺的连续性要求心以及厂房内物流组织的;顷畅性来说,也是不可行的。若从生产管理的角度看,业主也不会接受这样的方案。

1.2防火门、防火卷帘与防火分区

利用防火门与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区,在民用建筑中是轻而易举的。可面对大跨度的轻钢厂房(经常采用13~36m跨),就很难实现。这不仅因为没有如此跨度的卷帘,而且这样大的跨度,在收放时很难控制,容易卡在滑槽里。所以利用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区也是不可行的。

1.3自动喷水灭火与防火分区

既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建筑,每层最大防火分区面积允许增加1倍。

那么可否采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呢?

首先,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高度超过8m的大空间建筑物,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不大,而单层轻钢结构厂房的高度一般都超过8m,其次,虽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允许面积扩大1倍也无法覆盖全厂房。所以此方法不完全可行。

1.4防火带与防火分区

厂房内由于生产工艺边连续性的要求,无法设防火墙,可改设防火带。在有可燃构件的厂房中划出一段区域,将这个区域内的构件全部改用不燃性材料,并采取措施阴挡防火带一侧的烟火不会流窜至另一侧,从而直到防火分隔的作用。对防火带必须做到:1)防火带中的屋顶结构应用不燃性材料,其宽度不应小于6m,并高出相邻屋脊0.7m。2)防火带最好设在厂房内的通道部位,以得火灾时的安全疏散和扑救工作。3)防火带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此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从管理上不好控制防火带内无可燃物。并且在设计时对工艺布置限制大,影响工艺布置。

所以此方法实施有一定的难度。

1.5独立水幕与防火分区

水幕可以起防火墙的作用,用独立水幕作防火分隔,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案。防火水幕带宜采用喷雾型喷头,也可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排列不应少于3排,防火水幕带形成的水幕宽度不宜小于5m,流量2L/(s-m)。这种分隔方式灵活,不像防火墙要把车间截断,也没有大跨度防火卷帘的麻烦,理论上多大跨度都可以。在正常生产时,就好象它不存在,一旦有火灾需要防火分隔时,它可以立即实现有效分隔。

但独立水幕作防火分隔也不是完美解决方案:1)需水量大。2)厂房内发生火灾开始往往是局部的,只需几个灭火器就能解决问题,可此时若启动水幕,会对生产设备造成破坏,由此造成的损失比局部火灾的损失更大。因此需严格控制水幕的启动时机,防止误动,所以设计时采用人工手动启动更合适。3)有效维护麻烦,无法试水检验水幕系统的可靠性。

2、轻钢结构厂房的耐火保护

由于钢结构达不规范要求的耐火极限,需采取相应的耐火保护措施。

2.1粘贴法与耐火保护

粘贴法就是将石棉硅酸钙、矿棉、轻质石膏等防火材料预制成板材,用胶粘贴在钢结构构件上。由于粘贴的轻质成型板材不耐撞击,而工业厂房柱下部分又难免有轻微磕碰;同时考虑到板材易受潮吸水,降低胶粘剂的粘接强度;此外,厂房内钢构件全部用板材覆盖不仅增加成本,而且影响原有钢骨的美感,业主很难认可这样的方案。

2.2吊顶法与耐火保护

吊顶法是用轻质、薄型、耐火的材料制作吊顶,把钢梁、钢屋架包藏在耐火材料组成的吊顶内。火灾时可以使钢梁、钢屋架的升温大为延缓,大提高钢结构的耐火能力。由于此种方法只保护了屋面钢构件,所以屋面吊顶下的其他钢构件如柱,还需采用其他方法加以保护。同时工业厂房内的屋面下,挂有大量的设备,如各种公用管线、悬挂吊车等,如做吊顶必然影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而且设置吊顶会增加成本较多。这样的方案业主也很难认可。

2.3现浇法与耐火保护

现浇法一般用普通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浇注包裹钢构件,是最可靠的钢结构防火方法。但采用此方法需支模、浇注、养护等,施工周期长,且增加构件的重量较多,成本增加大。此方法对轻钢结构厂房不可行。

2.4喷涂法与耐火保护

喷涂法是用喷涂机具将防火涂料直接喷在构件表面,形成保护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防火原理有3个:1)涂层对钢基材起屏蔽作用,使钢结构不至于直接暴露在火焰高温中。2)涂层吸热后,部分物质分解放出的水蒸汽或其他不燃气体,起到消耗热量、降低火焰温度和燃烧速度、稀释氧气的作用。3)涂层本身多孔轻质和受热后形成碳化泡沫层,阻止了热量迅速向钢基材传递,推迟了钢基材强度的降低,从而提高了钢结构的耐火极限。

在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时,喷涂的厚度必须达到设计值,节点部位宜适当加厚,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涂层内应设置与钢结构相连的钢丝网,以确保涂层牢固:1)梁承受冲击振动;2)设计层厚度大于40mm时;3)涂料粘结强度小于0.05Mpa;4)梁腹板高度大于1.5m。

篇2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㈠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本文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对于质押银行,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一案中指出:“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债权之责。”4

㈡无单放货是否属违法行为?有人认为,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是一种保证责任,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海商法》第95条对于“租约并入条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双方如在卸货港不一定凭正本提单交付的约定;如果将无正本提单交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的担保应为无效,但这类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普遍认可,我国国内有关部门也曾制定了允许一定情况下副本提单加担保提货的文件5。

本文认为无单放货确属违法行为。首先,《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凭单放货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第71条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即使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租约中约定可不凭正本提单交货,也会因违反第四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根本不适用于第95条“租约并入条款”的情况。其次,1983年下发的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国务院文件不仅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仅是起协调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对国内船舶及与此有关的专业部门发挥协调作用,对国外当事人不能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许多消极作用(该文件的确为解决疏港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无单提货现象日趋严重,常常出现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后,又出现了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交货,使承运人无所适从,常常发生纠纷,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6。

至于无单放货属违法行为而无单放货保函却有效的“悖论”,在于无单放货保函并不是担保无单放货本身,而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请求权的实现;无单放货保函担保的主债不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或侵权之债,而是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债权关系。认为无单放货保函产生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无单放货行为,因而保函无效的观点,混淆了上述两种债的关系,混淆了债的效力(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之债权)与债的发生的原因(无单放货)的效力二者的区别。就是说,无单放货保函担保的主债是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7,而不是无单放货这一本身违法的行为,上述观点以为保函担保无单放货而担保有效,从而反推无单放货本身不属违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若保函无效,无单放货的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请求权无法实现;保函有效,承运人也不能以此对抗正本提单持有人,保函的效力不影响无单放货违法的性质,承运人仍需对无单放货行为本身承担责任。

二、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

基于提单,至少产生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即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权义关系。因而无单放货兼具违约和侵权的性质,这也是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㈠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这是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也为各国法律和实践所认可,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上,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惯例。在英国枢密院审理的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2LLR114一案中,法庭认为船东(或其)凭上诉人(银行)的保函——保证赔偿船东无正本提单交货的损失,交货时,船东或其有责任,“法律很明确地表明了船东无正本提单交货时将自己负责”8。我国国内无正本提单交货案件也发生多起,“珠江6号”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1990]中,法院也判决被告(船运公司)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国际惯例,使第三方某电子公司在没有任何单据的情况下同被告的人办理了提货手续,并未向原告(质押银行)付款赎单,致使原告虽持有提单但不能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判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9实行严格责任,尽管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并无过错或无能为力而显得有失公平,但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各国法律也千差万别,提单像其它任何一种制度,不可能包罗万象和天衣无缝10,我们只能尽量做到:在以整个贸易秩序的正常运转为衡量尺度的前提下,付出的代价和追求的价值是成比例的。即使对承运人要求过于严苛,但倘若允许归责机制的不确定,不仅会导致承运人无所适从或心存侥幸,还会降低国际贸易中对提单这种权利凭证可转让的信心。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国际贸易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与世界市场联为一体,法制的完善与接轨也是势在必行的。然而由于目前我国许多公司、企业对于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屡屡被对方无单提货,遭到诈骗,我国法院也不是完全实行对承运人的严格责任,法院判案中总有种种例外,认为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中方当事人往往得不到赔偿而损失巨大,但这方面的报道只是冰山一角11。因此,实行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严格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贸易商的利益,实现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目的,而且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迅猛发展,实现航运国际化。

㈡无单放货,只要无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了运输合同正确交货的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我国《海商法》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均规定,不论以合同或侵权承运人,一律同等对待。

⒈承运人可否享受合同中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

我国以往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都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无正本提单付货是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得享受提单中免责、责任限制条款的保护。但英国上议院在PhotoProductionLtdV.SecuricortransportLtd[1980]中已经了无单交货属根本违约,从而不享受责任限制的原则。Diplock大法官指出:根本违约仅是一种毁约,其法律后果与违反合同中的条件条款相同,即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至于违约方是否可以享受免责和单位责任等条款的保护,完全取决于对这些条款的解释12。这个指导性的判决被以后的判决所遵从,自1980年以后,英国法院处理无单交货并不绝对剥夺其依合同条款享有的责任限制的保护,除非此种条款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反观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此种做法殊值借鉴,一方面肯定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并不排斥当事人关于责任减免的约定,充分尊重意思自治。我国现行《合同法》吸收了根本违约制度,无单放货可归于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其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但违约责任认定应首先看合同中免责等条款的约定,若不违背法律则应予以适用;若无类似约定,则遵从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无单放货提起的违约之诉,虽然由于承运人大都出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为,按《海商法》第59条规定,丧失援引《海商法》第56或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合同另有规定的,即事先约定在承运人故意而为时仍享有某些责任限制,本文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首先适用合同中于责任限制的特殊规定。

但是,对无单放货提起的侵权之诉,承运人能否也享受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58条,如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属于本法58条所指“货物灭失”,则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一方,即使承运人与索赔方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仍可援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依《海商法》第59条,承运人无单放货多属“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大都丧失依本法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且不同于合同之诉,侵权之诉中的承运人并无另行约定限责的可能。然合同之诉中当事人关于责任限制的另行约定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可能性,无单放货的责任范围,无论是在违约或侵权,基本是相同的13。

⒉违约之诉的优越性

对于无单放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允许当事人选择依何行诉。英国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甚至允许同时以两个理由,但承运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请求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已承认据侵权行为和合同提讼的权利14。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但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

⑴比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的收货人的举证责任更轻。

⑵侵权之责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赔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享有其所主张的被侵犯的权利。英国上议院在TheAliakmon[1986]一案中重申在损害发生之时,索赔方若无物权则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原则15。只有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而这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是不利的。

⑶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而依违约诉讼,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如市价损失之类的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三、无单放货归责的例外及相关问题

㈠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造成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然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有时尽管出现无单放货的事实,但因某些特定事由的存在,即可阻却无单放货的违法性,不产生相应的责任问题。这些免责事由大致分析如下:

1.地方法规、习惯作法。如果货物交付地的法律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那么船长对无正本提单交货将不负责任。同样,如果港口的习惯作法是货物在不出示正本提单时就应交付,那么船东也不必对错误交货负责。然而,这习惯作法必须是严格意义上的,必须合理、明确、与合同相符、被广泛接受,并不和法律相抵触。但应将港口习惯作法与实践作法严格区别,符合“实践作法”并不足以保护船东16。

2.提单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在“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中,提单已经丧失了物权功能,提单持有人已与提货人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提货人,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17。2000年8月11日最高院在回复福建省高院并抄送厦门海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表明,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国双龙船务公司、中国福州外轮公司提单纠纷一案中,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托运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取得了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并从中收取了部分款项,致使提单失去了担保物权凭证的效力。故福建省东海经贸公司丧失了因无单放货向承运人索赔提单项下货款的权利。而在“意大利劳民银行”案[1991]中,法院判定提单已丧失物权凭证功能,故持有人也无权请求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于他18。

3.如果承运人不知真正所有权人的请求而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在尽了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19后,承运人得解除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真正所有权人而未收回提单,则不受提单善意购买人的追偿20。

4.提单持有人承认。依我国司法实践,卖方虽持有提单,但认同无单放货行为并确认买方提货的合法性,则意味着卖方放弃依提单主张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卖方不得据提单主张其权利,从而承运人无单交货责任消灭。这在英美衡平法上叫做“弃权/禁止翻供”,弃权(waiver)是一方对合约权利的明确放弃;禁止翻供(Promissoryestoppel/equitableestoppel),LordDenning在其《法律的训诫》中将其解释为:“当一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使另一个人相信,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这个人对他说的话或所做的行为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也应如此。”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等无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1990]时认为原告未主张提货,反而电询迈然有限公司是否收到货,且在得知后者已提货后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后者延期付款的请求,判定原告行为构成对迈然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的认同,因此对原告向被告(承运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得以消灭。

5.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提货人如能证明他是提单受让人,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满意解释,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但一般应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21。此种情况似乎也可视作经公示催告程序后,相关权利人若不主张权利,即可视作“承认”或提单已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因而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㈡几个相关问题

1.记名提单是否免除凭正单提单交货义务?

LordDiplock在missionersofCustomsandExcise[1963]1LLR81一案中曾说,“船东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情况下,没有义务把货物交给任何人,即使是记名的收货人也是如此。在没有正本提单时,除非能做出合理解释,船东有权占有货物,如果船东交付了货物,那么当提货人不是真正的货主时,船东将对此负责。”22

我国《海商法》第71条在强制规定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时,并未将记名提单排除在外,记名提单下的承运人同样负有凭单交货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目的在于保证交货对象正确,以及保护提单持有人依提单对货物享有的权利,保障贸易合同履行以及履行不能时对卖方有效的救济。记名提单情况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尽管交货对象正确,但却使卖方失去了收取货款的保障,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即使是记名提单,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同样可能侵犯卖方依据提单享有的物权,也为买方逃避付款义务提供了机会;记名提单不是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例外。广州海事法院在“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中,以及青岛海事法院在“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诉海程邦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均确认记名提单的承运人仍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原则。

2.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虽然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一项严格的义务,若轻易放货可能导致承运人面临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或银行索赔,但实际情况纷繁复杂,过分强调凭正本提单交货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有时除非立即通知第三方并立即得到答复,坚持凭单放货,承运人将不得不遭受某些损失,如承担船期损失、仓储费用等;虽然无正本提单时,船东拒绝卸货而引起的滞期费,在法律上通常可以索赔,但船东不能因延滞而获利,或多或少会造受损失,至少诉讼费用无法索赔。如果延滞持续,将形成雪球效应,可能错过下一个租船合同的受载日和解约日,或是允诺了一个日期作为下一个准备装载日但无法履行诺言23。因此实践中承运人往往采用一些变通做法,若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妥切的保函(即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保证承担承运人因无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并保证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即刻交还承运人),承运人几乎都会接受,即凭提货人出示的副本提单加担保放货。日、英、台湾地区法律都承认担保提货,并且也为各国商业习惯所认可。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对不属欺诈性质的无单放货保函予以认可(保函担保的主债是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如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24)。只有在承运人明知或理应知道提货人有恶意时,或明知提货人为非收货人仍允许其凭担保提货,才认定承运人构成对卖方欺诈,保函无效。

然而,承认保函效力并非承认承运人可因此免除无单放货之责,凭正本提单放货仍是其基本义务,保函有无效力都仅在承运人、保证人以及提货人之间发生作用,绝不及于包括正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无论保函效力如何,都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广州海事法院在“德都”轮无正本提单付货纠纷案的判决中采纳了此种观点,认为承运人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一国际航运界、贸易界普遍接受的惯例,给提单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并不能免除其对提单持有人应负的责任。提货保函实质上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保证赔偿协议(LetterofIndemnity),只能约束保函的当事人,不能以保函对抗包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予赔偿,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出具保函者处得到补偿25。此案重申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基本原则,对无单放货保函的处理有很大的代表性。可见,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并非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不能将保函效力与承运人责任混为一谈。

四、结语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为各国法律首肯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及航运界普遍接受的惯例,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而无单放货不仅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的正确交货义务,同时也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承运人应对此承担严格责任,只要没有某些特定事实出现足以阻却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承运人就不得不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进行赔偿。虽然实践中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无论如何,保函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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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7页

5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6张丽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82~83页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辑,第1页

8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页

9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93页

10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同上注

12同注4

13李守芹:“海运提单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海商法研究》2001年第4辑,第44页

14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5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9页

16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3~14页

17金正佳主编:《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1~311

18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6页

19Mr.G.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辑,第251页

20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21~522页

21郭国汀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4页

22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12页

篇3

(二)收付实现制的财政预算制度是财政机会主义产生的制度因素。

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这种政府会计制度以财政收入和支出是否已经收付为核算标准,凡是当期收到的预算收入均计作财政收入,凡是当期已经拨付的预算支出均计作财政支出,而当期由于政府行为(推迟支付、担保等)产生的隐性、或有债务并不记作支出,也不在预算之中反映。并且现行的收付实现制财政预算往往是年度预算,无法反映横跨多个年度甚至中长期的政府隐性、或有债务及其风险。不仅如此,收付实现制的预算编制方法仅记录现金流量,而不考虑负债的形成,或有债务的积累及因过去的承诺将会引发的未来成本。这种短期的以现金流而排除负债的预算管理在客观上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使本届政府在任期内通过人为操纵(推迟支付、担保或变相担保等)从表面上看做到了预算收支平衡,并能享受由此产生的收益,而将自己承诺的隐性、或有的财政成本转移给了下一届政府,这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隐性、或有债务及其风险的积累。目前,我国的预算管理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财政收支管理,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框架。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每年对外公布的预算报告只是对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情况做出了说明,并不能全面衡量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评估财政风险状况。在这种管理方式下,或有负债长期得不到充分的披露和有效的监控,现已成为我国地方财政风险加剧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预算管理的措施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大量的隐性及或有负债,必需拓宽财政风险管理的视野,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套处理或有负债的预算管理体制,以减少其给财政稳定性带来的冲击,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一)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强化财政预算管理。

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方面应着重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建立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地方财政稳定增长机制;另一方面应强化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能,将与政府职能有关的一切费用和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并根据经济和税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和健全税收征管机构,不断扩大财政收入规模和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为防范地方或有负债的形成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体制。

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中央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转轨成本和公共职能成本转嫁给了地方政府,同时又以分税制为依托大量上收地方政府的财权。但是,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又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强大的隐性担保,由此形成了大量的或有债务,以期再转嫁给中央政府。因此,需要尽快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体制,防范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的形成。首先,应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按照受益范围和效率原则,宏观调控、收入再分配事权应划归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事权则按照受益范围分划给中央和地方;其次,中央政府应不断完善地方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种,使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财源;再次,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化现行多种转移支付方式。对于地方政府因事权与税收不匹配形成的收支缺口,中央政府应以转移支付方式予以弥补,以期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对称。

(三)在政府预算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我国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形成,与收付实现制的政府会计制度导致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有很大关系。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制度不是以收入和支出的实际发生为确认标准,而是以一个预算年度内由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权利和责任的形成作为确认标准。这种会计制度形成的资产负债表不仅能够反映政府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因权利和责任形成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支出,还能反映非现金资产成本和或有债务。将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对外披露,有利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进行审查和监督,防范新增或有债务的形成。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中也应引入权责发生制,在此基础上,政府预算管理体制可以从目前的财政收支管理转向资产负债管理,而资产负债管理是监测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是或有债务风险的重要分析工具。

篇4

    火力发电厂的集控运行系统简称为DCS系统,这种新型综合控制系统与传统的集中式控制系统存在很大的差异。集控运行系统是在日益复杂的过程控制要求和大型工业生产自动化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以自动处理器为中心,全程实现集约化自动管控。将集控运行系统与计算机远程控制与传输技术、control控制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结合起来,不仅可以集中管控操作、显示等功能,还可以分散操作系统运行的负荷和风险,从而提升了整个控制系统的操作安全系数,保障了电网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因而在火力发电厂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控系统的运行条件主要分为运行技术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运行技术条件主要指计算机远程控制与传输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等硬件条件,外部环境条件主要指电源的供应、控制室的温度、接地装置、设备配置等条件。集控运行的运行条件对运行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若设备的接地装置安装不到位,便会影响电缆屏蔽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机电组集控运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机电与电力事故。在发电机组集控系统运行前,应努力排除一切干扰因素的影响,确保集控运行系统的技术条件与外部环境条件均处于良好状态。

    集控模式是集控系统运行的基础,火力发电厂的集控系统运行模式主要分为分散控制、分级阶段控制和通讯传输控制三种控制模式。分散控制模式的集控模式为分散化,在集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分散管理技术功能、风险和负荷,从而避免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与事故,努力降低风险所造成的的损失,提升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分级阶段控制模式则是将集控管理在控制的环节与层次上进行细分,从而实现集约化集控管理。通讯控制模式将通讯技术和手段应用于信息传输管控过程中,从而实现远程通讯控制,并有效连接各发电组装置。在构建集控系统运行模式时,应根据集控系统的具体应用环境与条件及电厂的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系统运行模式。

篇5

1、传统财务理念与会计核算模式,影响财务信息化的深入应用。

我国科研院所财务信息化建设普遍起步较晚,许多院所在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手工记账模式遗留下来的不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核算流程,财务人员对信息化的认识不深入,致使财务信息化应用过多停留在表面层次,很多重要的项目还是通过手工作业。这样不但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还不利于激发企业学习适应信息系统的积极性。

此外,科研院所自身的特殊项目难以通过财务信息化软件实现。目前,多数科研院所正处于科研事业会计核算模式向企业会计核算模式转型阶段,仍有较多的个性化业务和特殊的项目核算,通用的财务信息化软件很难满足这些业务的需求,从而导致了“想用不能用”、财务信息化作用不显著的尴尬局面。

2、实施与应用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影响财务信息化的运维与推进。

财务管理是一门比较专业的学科,科研院所信息化内部实施人员大都没有财务管理的经验,不知道如何参与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项目中去,在软件应用培训、业务问题的处理、系统的配置以及日常运维管理等方面,就有点力不从心。

财务会计人员信息化应用素质是财务信息化建设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没有懂技术、会操作、信息化观念新的财务会计人员队伍,财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深入实施等都将成为空想。同时财务管理论文,科研院所财务信息系统尚处于利用计算机模仿手工操作阶段,在客观上也对财务会计人员信息化应用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院所财务会计人员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务信息化的推进。

3、财务信息化的信息安全风险的大大提高,影响科研院所对财务信息化的深入使用。

信息安全性对于科研院所财务信息化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首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院所内部使用者来讲,如果使用权限划分不当、内部控制不严,容易造成信息滥用和信息流失。其次,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后,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几乎完全依赖于网络系统,如果对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水平不高或疏于监控,导致系统瘫痪将严重影响院所的整体运作。再次,如果科研院所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依托Internet TCP/IP协议,就容易被拦截侦听、身份假冒、窃取和黑客攻击等,这是引起安全问题的技术难点。上述种种管理与技术问题大大提高了信息安全风险,影响科研院所对财务信息化的深入使用。

二、科研院所财务信息化建设对策

1、财务信息化要求管理观念彻底更新,采用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管理信息化体现着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是—个极其复杂的多系统组合,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在于它带来了管理观念的更新和变革,不能将追求信息化流于形式,这就要求科研院所在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注重基础性财务管理,注重信息化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同时,要克服延续下来的潜在的惯性思维,要充分的认识到信息化对于院所生存发展的重大意义,从而广开思路、更新观念,大力推广信息技术,提高财务信息化系统的效能。

财务管理模式上,财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思想就是协同集中管理。在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下,科研院所需设置一个中心数据库,在院所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子系统与中心数据库相联论文的格式。当采购系统、科研与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有物资流发生时,中心数据库通过内部网自动收集并传递给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动态核算,然后把处理过的会计信息传回中心数据库,决策系统和监控系统随时调用中心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决策分析和预算控制。这样,整个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以及经营活动全部纳入了信息化管理之中财务管理论文,各部门之间协作监督,解决了信息“孤岛”问题,同时也能解决个性化核算项目的问题。

2、打造新型高素质财务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财务信息化的应用与管理水平。

财务信息化是科研院所信息化的核心和基础,财务信息化的关键在人,院所是否具有一批复合型信息化管理与技术人才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信息化建设的成败。

对于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引导,在院所内部促成一种学习、使用信息化的良好风气,加强团队之间的交流探讨,梳理业务流程,整合财务信息化管理知识,深化财务管理人员对于信息化的认识水平。同时,要注重人才培养,建立财务信息化人才培养长效机制。通过短期培训与人员自学相结合等方式,辅以薪酬、奖励等考核激励模式,促进财务人员融入财务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财务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对于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财务管理的具体业务。财务管理是入门容易精通难。但是,对于财务信息化技术管理人员来说,需要掌握的就是入门知识而已。因为技术管理人员不需要利用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只需要了解一些业务的具体处理方式,如采购进货成本是如何结算的;先进先出、移动加权平均成本、月加权平均成本核算方法有什么区别,该怎么操作;凭证的填制规则以及凭证更改的流程等等。在这个基础上,了解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机制,才能维护好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其次,在了解财务日常处理业务的基础上,技术管理人员应该知道,各项业务在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处理流程。只有熟悉系统处理的基本流程之后,才能够当财务用户在处理具体业务遇到问题的时候,给与他们帮助,而不需要去请教外部的实施顾问,而且,这也是技术管理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与测试的前提条件。

3、建立完善财务信息化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财务信息的安全风险。

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是与其他管理系统相独立的子系统,而是融入单位内部网与其他业务及管理系统高度融合的产物,其安全实质上对整个信息系统的影响是深远的。因此,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外部和内部侵害,要求我们必须构建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严格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从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到系统认证、运行管理财务管理论文,从组织机构设置到人员管理,从系统操作到文档资料管理,从系统环境控制到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与消除等各个方面都应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制度上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是采用防火墙、VPN、入侵检测、网络防病毒、身份认证等网络安全技术,使在技术层面上对整个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各个层次采取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结束语

篇6

【关键词】财务共享中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F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3-0033-02

1引言

财务共享中心属于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财务管理、核算模式。财务共享中心就是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核算业务,在同一個共享中心进行核算,并对外报告。这种核算模式能够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使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得到保障,便于企业投资者能够快速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

2财务共享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提升作用

2.1提升企业不同管理信息的共享性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资源共享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各行各业都在进行资源共享,以实现对自身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也一样,要提升管理效率,对企业内部实施有力的监管,就要进行信息共享。企业是通过产生经济活动的形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而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的产生,都需要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参与,建筑企业要开展经济活动,实施管理行为,都离不开财务工作的支持。而且建筑企业的很多管理信息,要进行有效传递,也需要经手企业的财务部门。

因此,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讲,财务部门扮演着信息传递的角色。财务共享中心的设置,在提升财务监督效果的同时,也共享着财务信息。共享一些对企业管理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财务部门属于企业的信息共享源。在工作中,财务部门能够为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提供更多的经济信息,这些信息能够使管理层的决策更加可行,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管理信息的作用。

2.2控制企业运营成本

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职能部门不仅繁多,而且相对较为分散,各个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财务链也就被拉长,致使很多资源就不得不分开使用。而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企业的各个子公司都会在其施工地,以项目部为中心设置财务核算部门。其财务人员需要管理各项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如验收入库、结存、领用等具体事项,并检验企业的各类发票的真实性,可见其工作之冗杂[1]。

同时,很多时候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岗位会出现重叠的情况,这就使得企业的人力成本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拥有自己的财务共享中心,借助流水线形式的管理,就能够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财务核算工作的效率也会显著提升。此外,共享中心的建立,也能使材料的采购成本得到控制,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对接工作,也才能更加高效。建筑企业对材料的采购、验收、核对等环节实施统一而标准的管理,使得这些环节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业务大大缩减,从而使损耗时间得以降低,从而能够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降低与供应商接洽的运营支出。

2.3强化财务职能,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扎实开展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职能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就能有效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同时使得企业财务的行为得到规范,舞弊行为得到遏制,从而更好地发挥财务工作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基于此,不少建筑施工企业都能意识到财务职能强化的必要性。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财务工作,其独立性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会对下属的项目部下达不同的指标。很多项目部管理者为实现该指标,就会不择手段地进行一些违规操作。但是财务人员归属于项目部,其薪资待遇、薪酬福利等内容都直接与项目部的效益挂钩[2]。这就会导致不少财务人员,对于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企业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财务共享中心成立之后,财务职能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就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财务管理工作也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专业性、系统性。除此之外,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与项目部也进行了分离,核心的财务核算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会统一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因而避免了项目部利益的牵绊,各项财务活动都会严格按照票据、数据来进行,项目部的违规操作也就会得到遏制,从而使项目管理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3借助财务共享中心提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策略

3.1注重日常的维护,明确职工的访问权限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数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权限,而不能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职工都一视同仁。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部门对财务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的把控,根据不同岗位的职工,授予其相应的范围的使用权限,并按照既定的权限要求,进行财务共享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需要查阅财务信息的职工,要保证其拥有相关的权限,并对其查阅资格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批,保证其权限与个人一一对应。

同时对于一些没有使用权限的人员,不得让其查阅、修改财务信息。通过上述的种种举措,来有效保障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另外,技术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做好财务共享中心的日常维护工作,设置网络防火墙,并将重要的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处理,同时还要防范病毒木马、黑客的入侵,保证财务共享中心能够正常的使用和运转。

3.2对财务核算实施统一的标准,保证工作的规范性

对财务共享中心的正常运转而言,财务核算标准显得相当重要。只有形成统一的财务核算标准,财务共享中心的工作才能高效运转,财务核算的准确性也才能得到保障。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形成一套统一的财务核算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下属单位的状况,综合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核算标准。而后,企业需要将其在全公司进行应用,从而保证财务共享中心接受、汇总的子公司财务信息能够统一,进而对其实施集中处理。

3.3完善福利保障制度,发挥团建的作用

企业要想真正留住职工,就需要从物质层面满足职工的需求,从而能够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着力提升职工的福利和待遇。不仅如此,企业还要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职工职业素养的培养,让其不断提升自己。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可以采用“轮岗制”,让不同岗位的职工进行轮换,体验不同的工作岗位,从而便于对职工的才能结构进行了解,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职工的价值。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积极举办一些文化、娱乐活动,来调动企业的氛围,密切职工之间的联系,让他们感受到企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才能更好地投入接下来的工作中。

4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共享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的提升作用不言而喻。广大建筑企业财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财务共享中心的优越性,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财务共享中心的价值和作用,注重日常的维护,明确职工的访问权限。完善福利保障制度,发挥团建的作用。对财务核算实施统一的标准,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显著提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

项目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探讨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实践论文

摘要:电力行业的市场竞争逐渐激烈起来,更加突出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开展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显著提高电力项目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电力企业的经济收益。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简化和规范电力企业的管理流程,促进电力项目管理朝着标准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可以帮助电力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电力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践

引言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高、建设周期长以及技术水平要求高等特点,所以电力项目管理的难度比较大。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就是旨在提高电力项目管理水平而开展的一项工作。本文首先对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进行了概述,然后分析了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最后提出了加快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1、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概述

电力项目信息化建设就是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的支持下针对电力工程建设的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的过程。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可以将网络信息与管理生产模式进行充分结合,在基础上对收集到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归纳、整合和分析。在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之前应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首先技术人员应该梳理好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流程,明确各个流程的步骤以及主要注意的事项;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应该全面了解各种设备的参数信息;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对工程进程进行实时动态的跟踪。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开展的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通常采用的是工程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实现各级管理人员的高效管理,可以加强各个部门的互动和沟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有效降低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本。

2、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

2.1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缺陷

虽然我国目前的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在一些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整体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文件的执行力度不够,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无据可依的情况,导致电力项目管理的各方面都不到位;第二,多个电力项目综合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不高,在对多个电力项目进行管理时,在人员分配、项目产值分配等方面的工作量比较大,再加上应用的是传统人工管理方式,所以无法实现精细化管理,也无法实现动态化管理,所以电力项目管理過程难以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电力企业管理缺乏标准性,所以在检索项目信息过程难度比较大,缺少工程质量的反馈信息,无法对之后的同一类电力项目建设工程提供指导。

2.2项目框架构建

2.2.1市场开发

市场开发包括客户关系管理、市场调研管理以及项目开发管理等诸多方面。市场开发过程要将客户置于主体地位,通过加强对客户关系的管理,才能对合同进行准确评审,为市场开发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此外还应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帮助电力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

2.2.2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将开发、计划等各种内容全都纳入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管理的方式,让电力企业各个部门在一个平台上合作。根据ISO9000质量体系对电力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在知识管理理论体系的支撑下不断完善电力项目管理模式,促进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2.2.3经营计划

经营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合同管理、其二是招标管理,其三是项目开发管理,其四是产值管理。经营计划可以有效整合工程项目的收付费流程和采购立项流程,不仅能够确保电力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还能提升电力项目管理的整体性。

2.2.4辅助决策

辅助决策可以为电力企业管理者制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以将平台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直观化和具体化转化,形成对应的统计报表。辅助决策还能全面反映电力企业管理的整体情况,有效识别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3、促进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3.1分析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

科学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制定充分满足各种工作需求,一个良好的需求分析方案可以对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直接观察法、访谈法、调查问卷法等都是目前常见的需求分析法,可以单独利用某一方法或者综合利用这些方法来充分了解用户的实际需求。此外,还应该对电力企业管理高层、各个项目负责人以及一线施工团队制定岗位说明书。

3.2重视信息化水平建设

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力企业应该充分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电力线路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电力企业应该根据施工的实际特点制定战略规划,切实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先进科技的支持,电力企业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来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工程。

3.3完善信息化建设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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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识别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是要确定在建筑施工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这些安全风险可能会对工程产生什么影响,并将这些风险及其特性归档。为此,就需要了解建筑施工中主要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及引起这些事故的原因。 下面将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CTB6442-1986)的规定,可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统称为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②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等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④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主要包括现场照明不足、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所混乱、交通线路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和地面滑等; ⑤恶劣的气象条件或现场条件,如暴雨、酷暑、严寒、台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等易造成事故。 (2)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操作错误,忽视警告; 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设备; ④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和工具等)存放不当; ⑤手代替工具操作: 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⑦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 ⑧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调整、检查等工作; ⑩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⑧在必须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企业管理论文,忽视其使用; 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等。 2、事故的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建筑物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工程管理人员可参考有关检查标准或规范规程及上述发生事故的原因,对照本工程的建设环境、建设特性、建设管理现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方面采用检查表法来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安全风险。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安全管理中的必要环节,对于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程度并且获得关于它们的核心与外延信息很重要。而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是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确定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 工程管理者可以采用调查和专家打分法来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首先,识别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可能遇到的所有重要的安全风险,列出安全风险调查表;其次,利用专家经验,对所有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进行评价。

三、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无疑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一直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都局限于大检查、标准化验收,而现有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正在做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点代面。监督机构仅能发现检查的那几天的部分工程的安全问题,而对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安全就无法顾及了。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掘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最注重的是经济效益,安全工作口头化,往往落不到实处。其次,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而实际上,安全工作是保证利润的前提,如果一个工程在安全上出了事故,它的利润将受到非常大的损失。

四、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新进入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基础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的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要求、工程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另外施工项目要经常性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进行教育培训,使之在施工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材料、机械相当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企业管理论文,在错综复杂的施工现场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错误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用人方面也要从人的身体状况和业务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施工现场把机械、物料、及其他生产对象存放位置,存放状态,存放条件进行控制,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的控制,施工生产用电、特种设备作业现场、水灾、高空作业、滑坡、塌方危险地址地段、塔机作业、重点防火防盗区域、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与使用、机械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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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电子病案档案的重要性 

        病案信息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病案信息不仅能为医院管理、临床、教学、科研提供帮助,也能对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提供帮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保险意识的增强,对病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的认识都有很大提高,各方面对病案信息的需求也不断增强。随着《档案法》的贯彻执行,医院档案意识的提高,医院病案档案实行规范管理已成为共识,人们对反映病人诊疗情况的病历、检查影像等特种信息资料已经纳入档案系列管理的一个种类。 

        目前 ,我院共保存着45万人次的病案档案材料,和们把1976年—1990年这部分病历采取缩微胶片的形式进行保存,把1990年—2000年的病历变成了光盘病历,即对这十年的病历进行逐个扫描,再制成光盘,做成备份,拷备到计算机的硬盘里,把原始的病人档案资料移交到院里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即节约了空间,也为医务人员撰写论著提供了第一手材料,间接地为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提供了详实的服务。 

        二、实行电子病案档案的方法 

        病案是一种宝贵的信息资源,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功能完善的病案信息系统,深入开发信息资源,对提高医院的医疗、科研和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病案是病人在医院整个医疗过程的珍贵资料,它不仅具备历史见证的一般档案性质,还具有总结医学规律、探索研究疾病的病因、发展过程的医疗档案,它具有特殊的含义。病案电子化需要解决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应、证据、原始性等问题。电子病案主要体现在病历首面上,首页共有约70项选择或填空问题,其中选择性的12项,它包含了病人家庭情况、入出院诊断、手术与病理、住院费用等五方面内容。 病案首页实行电子化管理具有几个特点:1、病历首页是病案中最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无论是统计报表、医院管理、病案检索等到都离不开病案首页提供的信息。首页反映的病人基本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查找、询问等情况,因此,首页的电子化管理对电子检索和统计都具有实际意义。2、在没实行电子病案前,首页中的内容是由医生用手工来填写的,在书写上会出现字迹潦草,甚至无法辨认,还可能出现漏填的现象。实行首页电子化后,规范了书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漏填现象的发生。

   三、实行电子病案档案的对策 

        1、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必须进行全面的规划。由于各种资料在采取存贮、检索等方面由不同的系统组成,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整合,从而规范医院电子病案档案。 

        2、建立完善的备份机制。电子档案最大的特点是较易遭受黑客、病毒攻击侵犯或发生设备故障。实行备份制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造成负面影响,对于保障电子病案的完整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安装网络安全隔离设备或软件,防止病毒侵犯。 

        3、要及时修补管理软件的安全漏洞,对防火墙和病毒软件实现全天侯升级,搞好病案上传、下载的安全等级和访问权限,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病案和计算机设备的保管设施和使用环境,同时强化防磁化设施的完善和维护。 

        4、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病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证,病案管理者不但要掌握临床医学知识,还要熟炼掌握病案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的操作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对此,一方面要培养一批即懂医学知识又懂病案管理和计算机应用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现有在岗人员的培训。病案管理是一门多学科边缘的科学,涉及的范围广,它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疾病分类、医院管理、档案管理、统计学及计算所应用等知识,因此,病案人员应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和完善知识结构,在工作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各医院病案管理人员之间的交往,使病案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只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懂得检索的基本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的收集、电子建档、日常维护和数据库管理等。因此,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作。 

        随着电子计算机和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医疗领域信息化的必然趋势,电子病案作为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面临一个崭新的阶段,如何管理好电子病案,发挥电子病案的最大作用,作为病案管理人员还将要在各方面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措施,真正实现电子病案信息共享和网络化服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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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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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有一些显著特点,首先体现出的一点就是财务管理网络化的实现。传统的财务管理过程在资源信息共享上并不充分,这不仅阻碍了信息共享带来的各种便利,在那样的背景下很多具体工作实施起来也不太方便。随着互联时代的到来,尤其是计算机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工作的必备工具,这很大程度转变了传统的财务管理形式。计算机的互联将各个部门,所有人员联结到了一起,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执行起来也变得异常方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显著提升。

(二)财务与业务实现协同处理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实现财务和业务管理的有效协同,将两个环节进行互通,这是管理中的难点,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目标。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在关系上的不对称,这给企业的整体运营带来了一些潜在障碍与局限。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化技术很大程度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企业的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四个方面间实现了很好的互通。这是财务管理模式上的一种革新,也随之带来了财务管理效果的极大改善。

(三)财务管理远程化

在互联时代还没有到来前,异地的财务管理并不容易实现,很多事务处理起来不仅难度大,管理执行的成本也很高。有了信息技术后,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些问题早就得到了化解。构建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化体系非常有效的解决了异地财务管理的问题,让财务管理远程化不仅变得十分方便简单,成本也大大降低。这对于企业的整体管理与运营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助力,也是新形式下财务管理模式革新所带来的优越性。

(四)财务管理实现动态核算

信息化背景下使得很多具体工作的处理效率大大提升,问题处理与解决的准确性也能够有所保障,这些都是网络化工具所带来的便利。财务管理中核算工作是一项重要构成,传统背景下财务核算很难实现动态化,这使得财务核算的更新频率较慢,信息的更迭也不够及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过往的局限很大程度得到了改善,信息化技术使得财务动态核算很容易实现。这让很多财务信息更新更加及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等信息也能够及时得到反馈。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议

(一)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体系

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依赖于一套完善健全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这是实效高效财务管理的依托。企业选择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的方式有很多。如果自身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可以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专门定制一套合适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如果是一般的中小型企业或者成长中的企业,则可以购买一些实用的财务管理系统,这也能够满足日常的管理需求。引进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后续使用中还需要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尤其是随着网络化环境下各种新的程序、应用的产生,如果系统更新不及时,不仅会影响到其效果的发挥,还可能给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一些阻碍。

(二)提升信息的流转速率

我国传统的会计业务流程主要可以概括为“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这些步骤必须逐一开始,先后有序,不可跳跃而行。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日益极大,这些冗余繁琐的业务操作步骤,势必降低企业接受财务信息的速递,使企业经济发展滞后。因此,建立结构紧凑高效率的横向网络型组织结构,重组企业经济业务流程,对及时应对市场环境所作出变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企业通过业务流程重组后与改造后,不仅可以进一步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发展,还能为企业的现金流动、信息流动形成良好的循环回路,减少不需要的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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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贷危机产生背景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美元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的持续降温。首先,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和下跌是次债危机爆发的导火线。95年后快速增长的住房所有率迅速增长,而大多数美国人都采取门槛较低,利率则高于正常利率30%的次级贷款方式消费,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公司多采用固定期/浮动期利率来计算。但是在9.11以后,美联储为了融资,迅速把基本利率从6%降低到1%,之后为了加强美元的地位,在之后的5年间美元利率持续加息17次,同时也刺破了房地产泡沫。其次,信贷金融创新产品助长也助跌,加大了房价的波动性。再次,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产品信用评估体制存在缺陷。第四,中间人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第五,浮动利率按揭贷款的影响。第六,数据模型投资缺乏风险控制。

二、次贷危机对国内外金融业的影响

(一)对国外金融业的影响

1.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

整个信用市场低迷,各类抵押贷款相关资产大幅缩水,并最终导致各家金融机构纷纷计提减值。

2.融资成本攀至历史高点

投资者为了躲避风险,纷纷卖出与次贷抵押资产有关的金融债券;由于各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受阻。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迅猛提高。

3.股票价格暴跌

由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遭到质疑,股价不断下降。

(二)对国内金融业的影响

由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涉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业务不多,因此受到的直接影响较小:

1.我国股市在次贷危机中出现高位调整

我国内地股市对外资开放程度尽管有限,但随着港股联动性的加强,香港股市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传导至内地A股市场。

2.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由于国际上商品期货价格关联度较高,美次贷危机打击了国外的商品期货市场,我国商品期货各交易品种也延续了盘跌的趋势。

3.金融机构面临一些损失

比如,我国有6家大型商业银行在次级债券危机中损失近49亿元,次级债券的投资规模减少15至37.5亿元之间。

三、分业和混业经营模式以及我国经营模式的现状

实际上,美国在历史上也经历了银行混业-分业监管-再混业的过程。美国1933年设立的银行法是美国进行分业经营的开始随着逐步的发展到1999年,混业经营开始大行其道。但是由于银行的大量介入证券化业务。金融的混业经营逐步衰退。

(一)混业经营模式

从狭义的观点来说,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业的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从广义上来说,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隐含个、保险、真个圈、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就混业经营的模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早期的“全能银行模式”和现代的“全能银行模式”,德国是从早期的全能逐渐转变为现代的全能模式,之后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特点是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且不直接经营人和金融业务,只是以控股的形式参与各个专门金融业务有限责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分业经营模式

所谓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自愿或受到法规强制,不得直接(设立专业业务部门)或间接(设立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经营其他业务。商业银行不是从事以证券发行和承销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而证券承销商也被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我国采取这种经营方式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保护银行业的安全与健康,从而回复公众对商业银行体制的信心。

第二,防止银行资金从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转向投机性使用。银行参与股票证券交易不仅会削弱银行体系的安全性,而且会使银行业务走向歧途。

第三,消除利益冲突,停止被银行滥用的业务。

分业制在美国实施60多年后,经济水平和结构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增强使混业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在上述混业经营模式中,第1种即使混业经营,优势分业经营。第2种则是符合分业经营管制要求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我国的金融制度是分业经营,从1993年7月开始的“整顿金融秩序”,强调银行业不得投资进行证券业的经营。为此我国金融当局着力清理各家银行向非银行业投资的问题,实行了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离。在这些有力的前提条件下,中国在建立现代意义的独立银行体系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发展到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专业银行分离的银行体系,再发展到包括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机构的多元化商业银行体系。这一阶段,商业银行的独立地位得到了有力的保证,同时银行业也结束了前一阶段混乱无序的“混业经营”模式,从而变成了有序的分业经营模式。

(三)我国经营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制度是分业经营,从1993年7月开始的“整顿金融秩序”,强调银行业不得投资进行证券业的经营。为此我国金融当局着力清理各家银行向非银行业投资的问题,实行了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离。在这些有力的前提条件下,中国在建立现代意义的独立银行体系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发展到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专业银行分离的银行体系,再发展到包括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机构的多元化商业银行体系。这一阶段,商业银行的独立地位得到了有力的保证,同时银行业也结束了前一阶段混乱无序的“混业经营”模式,从而变成了有序的分业经营模式。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启示

面对这次的金融危机,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急救措施。美国布什签署房市援助法案确遭否决。之后奥巴马提出新版的救市方案,美联储年底注资总规模增加到9000亿美元。欧洲各大银行纷纷宣布向市场注入短期流动性资金,并且召开了世界危机峰会和欧元区首脑峰会。目前,由于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走混业经营道路是大势所趋。

随着银行业与非金融行业的联系不断加强,我国金融业已经为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打下一定基础,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与发达国家开展混业经营的银行相比,我国金融业仍存在许多不做,而美国次债危机又为我们敲响了新的警钟。因此,要充分估计到混业经营的风险,现阶段仍应采取审慎态度逐步推进金融经营体制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

(一)选择合适的混业经营模式

要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迎接来自国内外同业的挑战,关键在于找到适合混业经营模式。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既可以顺应金融业跨业经营的趋势,也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业市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金融法律外部监管体系不健全的现实国情。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比全能银行模式更适合我国。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途径,可以考虑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迂回进行混业经营,实现“集团混业,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这样既可实现公司控股下的混业经营,又使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有效规避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风险相互传染。

(二)树立正确的混业经营理念,做好战略规划

要吸收国外混业经营的精髓,面对国内迅速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国内金融机构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配置多元化的业务需求,不只是借机进入证券业或保险业,而是应着眼于扩大资本实力,增强其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在战略规划上,一定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混业经营。

(三)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混业经营,法律法规要先行。我国银行法规尚不完善,面对新的金融市场环境,经济活动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要根据金融发展和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适时修订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制定新的金融法规,逐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法规框架体系。在金融业逐步实行混业经营的进程中,可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风险控制、监管方法等,进一步控制金融风险,加快金融业发展。

(四)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银行业在此次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中没有造成伤筋动骨之害,与我国监管机构审慎持续的监管是分不开的。但对于日益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而言,此次危机在敲响警钟的同时,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基础上,逐步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合监管。次债危机中金融监管缺失的核心,是美国没有建立与综合经营相适应的金融业综合监管体制。

第二,适时推行监管体系改革。面对更加复杂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业务与产品、金融机构格局,金融监管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以控制金融业风险和促进稳健经营为目标。

第三,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审慎处理创新和监管的关系。席卷全球的美国次债危机是披着创新外衣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滥用。相较之下,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的问题是创新不足,工具不足。归根到底,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强,关键还是在于对创新的认识不够深入,创新的手段比较单一,创新的范围不够广泛。

(五)加快构造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完善危机救助机制

根据国际惯例,在混业经营体制下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首先要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防范风险在不同类型业务之间相互影响。此外,还要优化不同类型业务风险的汇报路径和监控体系,通过严格授权管理来控制各类风险敞口等。

次债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危机救助的途径不可缺失。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需要研究建立长远的金融安全保障机制,也需要形成快速的危机反应和处理意识,通过有效的危机救助途径,及时介入干预,力求迅速恢复金融市场稳定,重塑投资者信心。

(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混业经营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中国金融趋势力的增强,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要做的工作就是认真准备,审慎对待。我国分业经营具有一定的惯性,因此应在有条件的地区,选择条件适合的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合适时再逐步推广。我国还要广泛吸取国内国际经验教训,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又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业经营监管理论和模式,为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尽快完成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监管体制转型。

五、总结

论文通过对在金融危机下各国出台的不同政策,来对中国目前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于在以后如果遇到同样的金融危机我们所应该采取的措施:选择合适的混业经营模式;树立正确的混业经营理念,做好战略规划;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加快构造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完善危机救助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混业经营等思想和解决方案。通过我国各个银行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合作。完全的混业经营是不可能生存长久的,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中国的银行业将逐渐趋于混业经营模式,但是不能一味的盲目追求我们所能得到的最大利益,而是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和经济环境,制定出一套可以让收支平衡,汇率稳定的经济体系才是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1]吴青.西方银行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436

[2]雷达.金融发展与金融自由化[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231

篇1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美国阳伦-H-利普斯、托马斯-R-马瑟查尔、简-H.林克合著的《电子银行》,美国玛丽-J-克洛宁所著《互联网上的银行与金融》这些著作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竞争优势、风险问题等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但对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Mayr J.Cornin.在《Banking and Finance on the Internet》指出,加强网络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内控制度,从网络银行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银行风险。新加坡Tan Chwee Huat在出版的《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in Singapore》中指出,网络银行的风险具有开放性、易变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一定不能忽视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主要依靠国家中央银行的指导和各商业银行的通力合作。

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基本上采取宽松的监管原则,主要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继续适应网络银行环境,并针对网络银行及其风险的特点,制定、颁布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指南,建立了较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国内研究状况。网络银行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始于2000年前后,但与其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尹龙是国内研究网络银行比较早的学者,他在论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特点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策略。张成虎在发表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银行监管的新领域》一文中,对银行技术风险进行了定义,分析了技术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国内研究现状,并对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问题提出了对策。张军亮在论文《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体系建设》中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难点,提出了从三个层次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徐静在《关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中,指出网络银行在我国迅猛发展,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带来风险,监管部门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例如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网络银行监管经验,改变传统的银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总体而言,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理论还处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状态,这与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二、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系统技术风险。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大致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密码、口令简单。网络上的许多风险的起源是使用了简单的、静态的口令。网络上的口令可以通过许多方法破译,其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是通过监视信道窃取口令和口令解密;二是系统本身漏洞。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从一网的计算机客户端使用“跟踪路由”命令的话,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许多不同的节点,这些节点最容易受到攻击;三是信息易窃取。大多数网络上的信息没有加密,或简单加密,以至于文件传输很容易被窃取。同时,网络防火墙的设置比较复杂,许多系统在设置过程中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被不法人员利用获得信息;四是监视系统。当客户使用文件传输协议或远程登录终端模拟协议连接远程账户时,他输入的口令是没有加密的。所以,通过监视携带口令和用户名的IP包可获取他们,并使用这些用户名和口令到系统。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其他银行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也有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可能会因为客户欠缺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另外,商业银行职员和客户不能够充分理解网络银行采用的不断更新的软件,进行误操作也会给银行或客户自身带来操作风险。

(三)银行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网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而使利润下降的风险。网络银行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客户数量的多少。只有不断增长客户数量和提高客户信任度,才能确保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经营风险又可以分解为注意力分散风险和服务对接风险。注意力分散风险是指网站因为吸引不到足够的点击量,无法形成一定数量的固定浏览群体,从而使潜在的客户流失,造成银行收益下降的可能。服务对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不能提供足够多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支付服务,造成客户转移,使银行的营业额下降,最终导致收益损失的可能。

(四)行业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网络银行业务牵涉到商业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当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所以,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也使得银行、司法机关在打击网上金融犯罪时难以采取主动措施。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针对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模式,现在用的监管体系都是沿用了传统银行的监管方式,因此出现了监管的手段跟不上网络银行发展的现象。网络银行业务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同质性,又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平台进行。这就与传统银行业务按照机构或者产品划分的监管方式有着很大不同。所以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很难适用于现阶段的网络银行。同时网络银行涉及到的监管机构相对较多,目前,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协调机制。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等方面各具特点,因此会出现相同的网络银行业务得出不同的监管结果。在进行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银行业务的融合过程中,较多的使用电子记录、电子凭证、电子数据等方式,从而不能准确预测资金的流动,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二)监管水平较低。由于网络银行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导致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职能设定不是很清晰,缺乏熟知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网络和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所以导致监管专业水平较低,业务能力不强。监管机构和人员对于风险的预测、分析、控制的能力薄弱,所以较难适应新时期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银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以其独有的便捷性,给传统银行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在传统银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运用到网络银行上就显得不是很适应。科学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包括金融理论、通讯理论、计算机理论、网络技术理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共同作用才能使网络银行业务的安全有效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对于网络银行的业务规范相关法律几乎没有。2001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十几家银行共同建立了我国的金融认证中心,解决了网络银行认证方面的一部分问题,但是其影响力只限于签发相关的金融系统的证书,没有真正形成权威的认证体系。所以,目前出现了商业银行自己发放认证证书,并且参与虚拟交易的现象。银行的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法规仍不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需求。例如,2006年所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没有关于技术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定。

(四)缺乏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场准入是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关。把好准入关,就能够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网络银行排除在外。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银行的准入适用的仍是审批制。从我国当前网络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现有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施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十分必要的,可有效的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但是该规定所具有的时间性、程序复杂性与网络银行业务开展的多样性,变化性及迅捷性等特点是相互冲突的,导致传统银行从事网络银行业务条件过高,市场进入成本较高,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和运行。

同时,网络银行处在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同样也受到优胜劣汰规律的制约,一旦不符合市场要求和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如何减少其在退出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制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做好风险监管的工作。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需要制定科学的、规范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银行的各种业务,从而降低网络银行风险。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承认以数据电讯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在2004年又出台了专门的《电子签名法》力争完善相关法律。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缺乏对网络虚拟交易税法、信息安全相关立法、网络交易隐私权立法等多方面法律的制定。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缺乏金融与司法的有效联系,从而不能够适应网络全球化的需求,对于跨国网络金融犯罪的国际条例仍然约束力不强,所以我国要力促健全国际与国内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力促实现网络银行的依法监管目标。

(二)加强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建设。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专设机构的建设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央行为主体建立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从传统的银行监管机构中抽调对计算机网络、银行业务、金融体系等技术理论过硬的人才建立一支监管能力强的网络银行监管队伍。并且对机构中的骨干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负责对网络银行风险预测与指导下属机构业务。与此同时各个地区需要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将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监管。并且定期的组建网络银行的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进行研讨,依照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发现问题,提供意见,并且将建议及时地提供给中央银行,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加强监管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是此环节的重点。

(三)创新监管思路,提高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网络银行业务引领了我国的银行业走向网络化的道路,现阶段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仍然不够成熟。所以在进行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同时要注意不能够阻碍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在预测以及控制风险的过程中要保护网络银行的竞争、不断地创新监管思路。提倡强化主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监管,简化网络银行创新业务以及审批业务的冗繁程序,彻底的简化网络银行业务的审批方式。

(四)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加强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通常是对在现有组织框架下开展网络银行的不需要审批,由其自行发展;而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网络银行法人,则需要审批。英国监管当局认为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不宜从事网络银行业务。对于我国而言,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基于对其业务未知风险的防范,审批制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能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银行排除在外。我国可以进一步在总体上确立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主体条件,对进入网络银行业的主体予以有条件的开放;逐步放宽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网络银行兼营证券、保险的业务,逐步实现银行功能的全面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长远看来,审批制会加大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成本,因此应当尽可能的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进入成本,以避免影响网络银行的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管。当前欧美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处理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制订可靠的信息备漏案、参加储蓄保险计划。网络银行退出时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措施。网络银行的退出不仅关系到银行的有形资产处置,还涉及到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比如客户交易信息、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数据的处置。因此,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应当谨慎,作出妥当的安排。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包含以下四点: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网络银行均参加储蓄保险,以抵制市场风险;二是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减少信息数据处置不当带来的损失;三是确立网络银行审慎退出的监管原则,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四是以市场的办法解决网络银行的退出,提倡选择企业并购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