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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世界,使人们认识到即使一个被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产生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药品上市后,还应加强监测,以避免药品在大面积人群中使用所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也正是在“反应停”事件后,各国政府开始建立本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成长纪实录
1983年以前,部分医务人员将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发表在医药杂志上。
1984年,上海几家医院开始尝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988年,卫生部指定北京、上海两地区10所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批参加监测的有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湖北等省、市的14家医院。
1990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被列为全军临床药理基地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并成立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98年,我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的成员国,每年定期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给中心。
1999年,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并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099年11月,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远程网络开通,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手段有了新的突破。
2001年11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和各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建立。
2003年9月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确定了药品使用单位法定报告和监测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安全性紧急事件处理工作程序》,规范了应急处置的相关程序。
2007年12月6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充分体现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辉煌成果
从1989年卫生部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到今天,经过20年的努力,无论法规层面,还是监测手段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试行)》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
1999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规范和推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004年3月,SFDA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责任。
2007年12月,SFDA正式《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严令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否则将遭受巨额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完善无疑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
从12个到34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初建成
2000年,全国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只有12个。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国家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4个,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计生委的计生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200余个;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县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框架已逐步构成。
从519例到54.7万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速度和质量日益提高
据统计,1998年至2005年间,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年增长率分别为14.67%、691.26%、63.93%、120.26%、116.78%及90.15%、147%。截至6月30日,2008年上半年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报告16.5万余例。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越来越多,说明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能够及时发现危险信号,也反映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已得到广泛重视。
由人工报告到网络信息传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时效性大大提高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内部局域网建设完成。
截至2008年6月30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各级用户总数达到25120个。其中医疗机构用户数14434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户数10629个,其他57个。监测网络建设的完善,保证了监测报告实时传递,为相关部门的及时决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对药品再评价
从2001年11月19日,我国了第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截止到2008年10月,已17期信息通报,共有51个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被通报。
在对某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分析评价的基础上,SFDA对部分品种采取了有
效的监管,如停止使用和销售含PPA的药品,取消含有马兜铃酸的关木通药用标准,中止乙双吗啉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苯甲醇用于儿童肌肉注射等。对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亟待扭转
在我国,92.5%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医疗机构,只有6.7%来自药品生产企业。
在国外,90%的报告是由药企提供的,由医务人员上报的不到7%,而且其中60%以上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加拿大,对药企是强制报告的,对医生则是自愿报告。反观国内,却是“法律报告制度,自愿报告原则”。
药物滥用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风险
近几年来,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反应逐渐比重加大。抗生素、解热镇痛、补药、激素等药物滥用现比较普遍。由于购入途径的方便,或者认知上的偏差,比如把药品当成补药或特效药使用,造成药物滥用,增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如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中患者将球蛋白当成营养品使用,而忽略了其血液制品高风险的特性。
我国应该加大通过对各级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社区、学校等人群的培训及知识普及,增加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及用药安全认识。
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加强
在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西药不良反应占86%,中药不良反应占14%。这并不是说中药的不良反应比西药少。而是由于西药的不良反应往往都是由国外先发现,然后才引起国内注意,而对中药不良反应,国外则缺乏研究。
中药也是以化学物质为基础的,现在许多中成药、中药新剂型在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也很多,如腥鱼草、刺五加事件。我国需加强对中药的再评价研究,重视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或赔偿机制丞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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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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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卫生局联合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卫生局联合组织开展辖区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本辖区乡镇卫生院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不良反应监测人员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十三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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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方法:患者来医院挂号就诊时,将此表格和挂号病历单一并发给患者或陪同者,就诊时医生询问病情或进行相关检查后逐项填写表格,并根据具体情况审慎用药,既能达到用药治病的目的,又可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此方法的缺点是不良反应由患者自诉,表格也有患者自行保管。因此表格不易集中、易散失。结果处理困难、因果关系很难评价。
1.2 间接集中法(病区监测法)以病区为单位不发表格给患者,对新药和基本药物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其主要内容是因果关系判断。中药过敏反应一般变化较快,首先皮肤出现荨麻疹、疱疹,很快涉及全身并出现胸闷气短、发热、畏寒、咳喘、恶心、不安、水肿等现象,严重者可造成心、肺、肝、肾等器官的损伤,并可发行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具体操作方法:当患者服用某种药物而产生不良反应时,首先停止使用该药,采取相应措施,迅速纠正并改用其他药物治疗,特症状完全消失或好转时,再使用高度怀疑不良反应的药物,如服用后不良反应同前,那么就确认是该药所致。总之要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程度及临床表现,按系统分别类型,特别是有因药物不良反应而入院的。
对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危险因素的分析:包括年龄、性别、用药种类、或因多种药物同时服用后所产生的相互作用、住院天数、疾病的轻重、不良反应的病史等。此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使监测方法标准化、完整化、依从性强、能够全面掌握患者对所用药物产生不良反应的第一手资料,并可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
2 坚持合理用药
2.1 严格控制用量在安全限度之内,因药物不良反应均与使用超量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轻重、体质的强弱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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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新药种类的增多,不良反应发生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药品不良反应危害人类健康,28%的急诊室救治及5%的住院病例的死亡均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1-2]。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正处在初级阶段,上报数量与质量均有待提高,为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好地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本文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1 明确不良反应报告的重要性
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具有有效和风险的两面性。由于科技水平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药品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会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药品安全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可以提高药品质量,避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责任。如何正确判断、分析、归纳、总结药物不良反应,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是现代“以患者为中心”的医院药学工作之一[3]。另外,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同时也可能会发现药品其他的治疗作用,从而促进医药水平的进步,因此,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是十分必要的。
2 存在的问题
2.1 医疗机构上报的积极性不高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医务人员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认识方面存在误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危害性了解不够,认为上报不良反应不属于本职工作,既浪费时间精力又得不到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医务人员担心将不良反应上报后会被认为是自身责任心不强或是医疗技术有问题而承担责任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存在顾虑[4-5]。
2.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只注重形式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得有半点马虎、虚假。由于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没有直接的约束监督机制,因此对医疗机构相关的违规行为只能责令改正,而缺乏有效的监管。有人认为用药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没必要投入太多精力,对上级的要求也是敷衍了事;还有人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可能是临床用药错误或药品质量问题所致,一旦上报会影响单位和个人名誉,以致不敢或不愿积极主动地搜集、分析、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也有待核查;还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完成上级指定的目标,捏造假的不良反应上报,这会严重误导药品的临床应用。
2.3 不良反应报表的质量不高
不良反应报表的填报很不规范,内容和信息不完整。上报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要求填写报表,将报告类型、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发生不良反应/事件过程及转归填写清楚,以便录入人员能够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上报。
3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措施
3.1 转变医务人员观念,消除顾虑
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的药品,也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相提并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只有及时报告、及时,才能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本院通过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讲座、网站、医院药讯等形式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使医护人员和广大群众认识到不良反应上报的重要性,消除医护人员用药顾虑及上报疑虑,自觉自愿地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加强患者的用药安全。
3.2 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上报率
制订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事部门每月通报各科室不良反应上报数量、质量,并将不良反应上报情况与科室绩效、年终评优挂钩。制订奖惩制度,对于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报告情况较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强化激励机制,以鼓励报告主体积极报告不良反应,保障患者安全。
3.3 免费用药咨询回访,监督报告的真实性
加深群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让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特别是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药房设立咨询电话,在日常用药咨询服务和回访中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对因用药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分析整理填写报告表,通过此形式可以更全面地收集不良反应。建立患者档案,将患者的用药情况做好记录,每月抽查一部分病历,核实不良反应的真实性。
3.4 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参与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重在生产源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3.5 积极参与查房
临床药师要了解临床用药情况,除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和协助医师选药外,还要参与查房发现和分析患者的用药资料[6]。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积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4 小结
不良反应监测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努力,需要药剂人员与医师、护士的紧密配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药害事故补偿机制,从而引发了很多新的医疗纠纷,也使很多一线医护人员怕惹事而不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我们可借鉴国际模式,由国家发起建立基金,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活,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药害事故补偿机制。只有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才能有效避免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使患者减少不必要的痛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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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兰,高健姿.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J].食品药品监管,2007,1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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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2年12月~2014年12月本院患者经中药制剂使用以后出现不良反应的160份监测报告,其中男性70例,女性90例,年龄18~83岁,平均(39.20±10.50)岁,中药制剂使用以后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的最长时间为2个月,最短为1h,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排除其他药物的干扰。
1.2方法 对经中药制剂使用以后出现不良反应的160份监测报告进行分析、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患者的年龄、性别及中药制剂的类型与给药途径等,分析患者年龄、性别、中药制剂的类型与给药途径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的关系。
1.3观察指标 观察患者的年龄、性别及中药制剂的类型与给药途径。
2 结果
2.1不良反应年龄与性别分布的情况
经分析,中药制剂使用以后存在不良反应情况的患者集中于大于51岁的人群,且51~60岁占17.50%(28/160),61岁以上占44.38%(71/160),见表1。
2.2不良反应药物剂型的情况
经分析,中药制剂使用以后致使不良反应情况发生的药物剂型主要是口服制剂、外用膏剂(15.63%)与注射剂(57.50%),见表2。
2.3不良反应给药途径的情况
经分析,中药制剂使用以后致使不良反应情况发生的主要的给药途径是局部外用(25%)与静脉给药(59.38%),见表3。
3 讨论
随着中医进步与成熟的中药工业的发展,使中药制剂得到迅速发展,中成药品的种类繁多,且剂型丰富,但因中药制剂的原材料、辅料与工艺等的特殊性与制药企业的不均衡发展,影响中药制剂的质量与水平,使患者使用以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提高[2]。通过研究得到不良反应年龄与性别分布的情况:统计与分析后,中药制剂使用以后存在不良反应情况的患者集中于>51岁的人群,可能因为老年人的器官功能发生逐渐衰弱,且生理功能不断减退,对药物承受能力与依从性较差,从而使中药制剂使用以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升高[3]。此外,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各项身体机能下降,使药物代谢与排泄的速度下降,加之其多伴有合并症,对药物具有较高的敏感性,且对某些强烈刺激药物具有强烈的反应,不易缓解,将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年轻患者的身体正处在旺盛时期,其免疫力与抵抗力强,且对药物吸收与排泄的功能好,所以不易出现不良反应的现象[4]。同时,合并用药因PH值、化学成分等的变化可增加药物的微粒数,使不良反应发生率升高,老年人因经常患有多种疾病,会合并使用各类药物,使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增加。
中药制剂使用以后致使不良反应情况发生的药物剂型主要是口服制剂、外用膏剂(15.63%)与注射剂(57.50%),可能因为注射剂使用时需要加入一定量的稀释液,易因用药溶度过多而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应减少使用注射剂,若需用输液剂的时候,选择较精密的输液器,以使不良反应发生减少;此外,中药制剂中的注射剂多是复方类制剂,包含的有效成分较复杂,其中鞣质、动植物的蛋白等物质易引发变态类反应,且微粒含量较多,使患者体内的代谢无法正常运行,对患者造成严重危害,使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较高;同时,有些注射剂中的成分尚不明确,存在一些不了解药物安全性的成分,且注射剂提取工艺较简单,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在注入人体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引起毒副反应;注射剂过快的滴注速度与过大用量均会使液体进入人体一瞬间出现不良反应的现象,因此在使用中药制剂的注射剂剂型时,需提高注射剂有效性与安全性,并对其中的成分予以明确,把握好注射剂的溶度、用量与滴注时的速度。中药制剂使用以后致使不良反应情况发生的主要的给药途径是局部外用(25%)与静脉给药(59.38%),可能与人们生病时习惯输液打针密切相关,予以静脉给药时,药品直接入患者的血液内,未发挥肝脏的首过类效应,使其作用强烈,且血液溶度高,将对机体造成较大地刺激,与此同时药物PH、渗透压、内毒素与微粒等易引起不良反应的发生[5]。
综上所述,中药制剂使用以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较多,因此应对其进行严密监测,使防范意识提高,做到合理、安全用药,并加强老年人用药方面的指导,以减少用药后的不良反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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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伍振峰,郑琴,杨明,等.中药制剂质量控制的方法模式分析与研究[J].中国中药杂志,2012,37(9):1332-1336.
篇7
1.1资料来源
无锡市药监局安监处信息,采集2009年1月-6月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据,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数据库收
集到无锡地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共计2158份,其中一般报告1925份(89.2%),新的一般报告154份(7.14%),严重的报告71份(3.29%),新的严重报告8份(0.37%)。
1.2方法
对2158份报告所涉及患者基本情况、用药情况、不良反应情况、ADR评价与转归等信息,应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分析统计。并将采用相同方法对79份新的严重的ADR报告进行重点统计分析。
2结果
2.1患者一般情况
2158份报告中,男性993例,女性1165例,男女比例1:1.17;10岁以下儿童309例(15.01%);无家族不良史的830例(38.46%),不详的有1039例,占总报表数的60.66%;有既往不良反应史的99例(4.59%),无既往不良反应史的964例(44.67%),不详的1095例,占总报表数的50.74%。老年人因身体机能发生变化,易发生抗菌药物相关腹泻,其有关因素为抗菌药物品种、多药联用、长期用药、医疗干预,应严密监测不良反应发[1]。
2.2给药途径
静脉滴注给药共1603例,占样本总数74.28%,口服453例(20.99%),静脉注射30例(1.39%),肌肉注射29例(1.34%),皮下注射12例(0.56%),其他(阴道给药5例、皮内注射2例、动脉注射2例、腹腔内注射4例、局部外用5例、局部注射2例、吸入给药4例、眼用药5例、直肠给药1例、经乳吸收1例)31例(1.44%)。
2.3不良反应的评价和转归情况
江苏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对2158例ADR报告中进行评价,其中肯定16例,很可能1393例,可能694例,未评价52例,可能无关3例。ADR转归:1597例病例为好转(73.96%),557例治愈(25.81%),另有3例留有后遗症,1例死亡。
2.4新的、严重的(79例)不良反应情况
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分析,在2158份ADR报告中,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71份(3.29%),新的严重报告8份(0.37%),对79份(3.66%)新的严重的ADR病例作进一步分析,抗生素所占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一半以上的份额,这与抗生素的广泛应用有关,不合理应用现象严重。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种类、构成比例、涉及器官、临床表现见表1和表2。
3讨论
3.1患者一般情况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统计结果显示,男女ADR之比1:1.17,女性高于男性。由于女性与男性相比,相对体重轻、表观分布面积少、脂肪组织比例高、性激素水平不同、生理代谢差异,从而导致药动学与药效学的差异,因此女性用药后比男性发生不良反应几率高。在2158例新的严重的ADR中,有9例为1999以后出生的儿童(占15.01%)。新生儿和婴幼儿肝肾功能尚不健全,肝脏对药物的解毒作用及肾脏排泄药物和代谢产物的能力较低,因而易发生不良反应。老年患者是不良反应高发人群,随年龄增加,肾小球滤过率及肾小管分泌能力下降、肾血流量明显减少而影响其体内药物的排泄;同时,肝血流量降低、肝药酶活性减弱而致解毒能力下降;组织器官功能减退,靶器官对某些药物作用的敏感性增加。这些均为老年患者易发生不良反应的因素[2]。
3.2给药途径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在2158例ADR病例中,由静脉给药引起的不良反应占1633例(75.67%),79例新的严重的ADR病例中静脉给药引起不良反应57例(72.15%)。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患者都倾向静脉输液,故静脉给药相对于其他途径给药引发ADR较高。这可能与药品纯度、不溶性微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分解产物和内毒素等因素有关。静脉给药不但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高,而且对输液的操作过程要求严格。因此,我们临床用药必须遵循能外用不口服,能口服不注射,能注射不输液的原则,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3.3药物选择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在引起的新的严重ADR药物中,由表1可见,抗微生物制剂有48个,占ADR构成百分比的60.76%,位立本期不良反应报告药品首位。说明临床上为了预防感染或抗感染治疗,大量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特别是抗生素,据统计在我国抗感染药品销量占药品销量的26%以上。大量不规范使用抗菌素,不仅会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浪费有限的医药资源,也会带来许多本可避免的药物不良反应。不合理用药导致不良后果,不仅会导致医源性感染,延长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支出,还可能影响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4]要求我们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做到针对适应症,选择合适的药品、合适的剂型、合适的途径、合理的用量、合理的用法、合理的用药时间、合理的疗程。事实上,抗肿瘤药不良反应较普遍,过敏、骨骼造血系统损害、白细胞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损害、肝肾功能影响等,但ADR上报偏少应该重视。
3.4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情况
在表2中可见,79例新的严重的ADR主要表现为过敏性反应、过敏性休克等全身损害(53.93%);皮疹、荨麻疹、红斑疹等皮肤及附件损害(8.99%)。不良反应有局部的有全身的;有单器官的有多脏器的,可涉及全身各个器官或系统。高龄病人长期住院、大量应用抗菌药物,特别是喹诺酮类、头孢类极易产生抗生素相关肠炎等不良反应,喹诺酮类易导致神经系统不良反应致精神异常。[5]、[6]、[7]、[8]过敏性体质患者用药更应该重视不良反应的发生,用药前应了解有无过敏史,家族史并进行皮肤敏感试验加以判断,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早处理及早治疗,减少对病人的伤害。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虽不能给医疗单位和患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它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患者安全用药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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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资料与方法
2008年9月~2011年12月随访使用避孕药具的产后育龄妇女10000例,年龄22~50岁,平均36.75±8.17岁,其中22~29岁2692例(26.92%),30~39岁4545例(45.45%),≥40岁1763例(17.63%)。使用宫内节育器7521例,安全套避孕1804例,药物避孕675例。随访的所有妇女均无严重疾病。对于上述女性由于避孕药具的使用而发生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结果
有1036例妇女出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均为使用宫内节育器。主要不良事件如下。
位置与形态改变(宫内节育器下移):宫内节育器下移是最为常见的不良反应。宫内节育器下移可能与IUD放置后个体子宫排异作用或外力使宫腔内压力增高有关。IUD作为一种异物,对局部子宫内膜组织直接产生刺激而引起一系列病理变化,达到阻碍和干扰受精卵着床及发育而最终达到避孕的目的。如果节育器下移,受精卵在宫腔上部或前后壁着床就成为可能,而导致带器妊娠。本组1036例不良事件中,587例宫内节育器下移,构成比56.66%。
月经问题(月经间期出血/点滴出血268例、月经过多17例、闭经1例):1术中术后短期出血:一般来讲,术中及术后均会有少量出血,但若术中或术后24小时内出血量>100ml,或术后出血时间>2周,属异常出血。2月经异常:在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中的发生率为5%~10%。多表现为经量增多、经期延长、点滴出血、不规则出血等,但月经周期较少发生改变。出血可能与含铜IUD放置后机械性及化学性损伤子宫内膜止血功能减弱有关。本组1036例不良事件中,月经问题286例,构成比27.61%。
非意愿妊娠128例(带器妊娠120例、不带器妊娠8例),构成比12.36%:一般意义上的带器妊娠分两种情况:1宫内节育器发生下移或脱落而导致的怀孕。2节育环在宫腔内位置正常而发生的怀孕。带器妊娠可能与IUD放置后个体子宫排异作用或外力使宫腔内压力增高有关,或IUD型号与宫腔大小形态不适应避孕作用下降有关。
腰腹疼痛:其中下腹疼痛和腰骶部疼痛及痛是主要的表现形式,因疼痛而导致取出节育器的发生率仅次于子宫异常出血。放置宫内节育器而导致的疼痛有生理性与病理性两种情况。损伤、继发感染等原因导致的是病理性疼痛。节育器本身导致的属生理性疼痛。腰腹疼痛可能与IUD放置后刺激宫颈内口疼痛感受器、宫体受到机械性及化学性刺激产生宫缩有关;延迟性疼痛可能与IUD型号与宫腔大小形态不适应有关。本组1036例不良事件中,腰腹疼痛18例,构成比1.74%。
宫内节育器完全脱落:可能与节育器放置后个体子宫排异作用或外力使宫腔内压力增高及个体宫颈形态差异有关。本组1036例不良事件中,宫内节育器完全脱落8例,构成比0.77%。
讨论
作为医院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对技术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使其的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并在临床实际过程中正确掌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掌握放置和取出的时期,做到术前准备规范化、手术操作标准化。并对置器后的妇女加强宫内节育器相关健康知识的宣教,加强术后随访及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宫内节育器的不良事件。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不同类型的宫内节育器其发生不良事件的比例差异较大。这说明宫内节育器的质量是导致其发生不良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相关部门应对生产宫内节育器的企业与相关产品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生产过程都符合要求,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对于易出现不良事件而临床又必须使用的宫内节育器应组织相关科研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在使用材料、生产工艺方面得到创新,降低其产品的不良事件发生率。从而提高避孕药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保障育龄妇女安全使用避孕药具,维护广大育龄群众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篇9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不足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复杂,医生或患者判定不良反应存在着一定难度,加之adr监测工作开展较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单位负责人、医护人员甚至包括有些药剂人员对adr产生的危害性了解不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认为,不良反应是用药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没必要投入人力物力去开展这项工作,对上级的要求也是敷衍了事,得过且过;还有的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质量有问题或临床用药错误所致,怕影响单位的名誉和经济效益,以致不敢或不愿积极主动地搜集、分析、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而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他们怕影响产品的销售及企业形象,很少将患者的反馈意见或知道的不良反应上报。
(二)不良反应报告的网络建设体系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由于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建时间不长,实行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建设还在不断完善阶段,加上目前我们的报告制度仍是自愿报告,所以对报告的主体缺乏约束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面临着较大的阻力。诸如村级卫生所在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虽然在“两网”布点过程中,已经逐家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发给各村所,村医按照要求发现可疑药品及时记录到报告表中,但有的村所地处偏远,个别村所连电话都没有,无法与我局及时沟通,造成中间环节脱钩,一套科学有序的报告程序还没有运转开来。
(三)开展工作流于形式,报表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药品不良反应搜集、分析、判断、填报工作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虚假。药品不良反应由于其发生机制和影响因素异常复杂,一些可疑的不良反应更需要渊博的医药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试验相结合,经过认真的因果分析评价才能做出结论。许多基层医疗机构囿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和工作态度的不端正,有些药品不良反应出现后,不去认真细致地搜集分析判断,而是较随意地填一些缺乏客观性科学性的报表,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每月末零报表
,有的甚至干脆就不填,更谈不上上报。
(四)未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展adr监测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的人员来承担。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此不够重视,将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当作一般的事务性工作,让一些非专业人员或对相关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兼职。随着adr监测工作开展广度和深度的增加,这些人员难以完成这一使命。
二、监管的对策及思考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我认为在adr监测工作更多的表现在宣传上。结合我县的实际,首先,对各从药单位负责人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认真讲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若发现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及时准确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培训,让他们了解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和监测报告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认识,引起他们的重视,让他们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一项体现社会效益的工作,应该得到重视和支持;其次,对医院、诊所的医生、护士进行宣传。在医院的例会上,每次抽出一点时间,认真学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通过学习了解到,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在概念上非常清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些人员的疑虑。
(二)搭建网络,健全机构为了确保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全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收集、传递网络。即以县局为最高级、乡镇卫生院为中间级、村级卫生所为最初级的三级信息收集、传递网络,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该网络如正常运行,将全面促进adr监测工作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收到切实效果。adr信息的收集、传递将实现层级上报、层级监督,形成链条。具体做法为村级诊所将发现的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传递”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本乡镇内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汇总后”传递”到县局,最后由县局向市局上报;县局将上级局反馈下来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再由高向低进行“传递”,最后通过最低级的村级诊所向广大农民宣传上级局或转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提高农民用药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该网络作为现有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有利补充,能够使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内涵更丰富、形式更合理,农村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传递网络将得以不断扩大,进而使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更加有保障。
(三)加强学习,培养专业人才由于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客观地分析和评价收到的adr信息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而adr的确认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与评价,这就更需要既拥有有丰富知识又有强烈责任心的人才来担当重任,因此大力培养相关的专业部门人才责无旁贷。可以通过对医疗机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基层医疗机构adr报告和监测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印发adr相关知识资料、培训班以及鼓励自学等方面进行着重培养。
篇10
我院自20__年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以来,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工作,使医院临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下面,就我院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做法,向大家作以汇报。不当之处,恳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医院概况
我院始建于1949年,现占地面积4.5 万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设置临床、医技、职能等34个科室,开放床位320张,年门诊量近23万人次,年出院1.6万余人次。现有在职职工446名,其中高级职称65人,中级职称174人。拥有美国ge双排螺旋ct机、美国ge数字胃肠机、贝克曼全自动生化仪、德国西门子小白杨、“中狮王”彩超机各1部、日本日立630毫安x光机、柯达800数字影像系统(cr)、小型c臂、全自动血球计数仪、血气分析仪、奥林巴斯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德国沃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中央监护、中心供氧、呼叫及远程会诊等万元以上仪器设备200余台套,资产6300万元。
二、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
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使用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受制于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即使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仍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这是伴随药品而存在的一种医学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在以往的工作中,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部分医、护、药剂甚至管理人员中,认识上存在“怕影响声誉、怕影响收入、怕惹出麻烦”的误区,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意识不浓、管理不力,给临床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隐患。
自20__年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以来,我院就把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度》,成立了《医院adr监测工作站》,由主管副院长任站长,药事委员会成员任成员(药事委员会由药政科及临床各科主任组成)。该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我院的adr监测工作,督促医务人员及时报告所发现的adr信息。同时制定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范围》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时限》等工作制度。使医院临床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
对临床用药过程中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否及时、准确上报,关键还是医务人员的认识问题和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实施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的意义、程序、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专题讲座,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知识进行学习和培训。尤其要求药剂科所有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三、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有了规范严格的工作制度,我们力求工作出实效。
首先是把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监测的范围,覆盖到医院所有药品、所有环节。无论是口服药、肌注或输液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良反应,都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统计上报的范围,不漏报、不瞒报。明确全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都有监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义务。
其次是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各科安排了专人,对临床用药中出现的adr,都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做到不漏项、不错项。20__年收集并上报adr报告表30余份,20__年为80余份,20__年上报份数达到123份,使adr上报和监测工作逐年规范。
三是加强药师与临床的沟通协调。我院要求药师深入临床,这样能促进药 师与 医师之间的沟通,更好地为临床服务。药师参与临床用药,能及时、准确地为临床医师提供用药咨询,使其在发现adr病例时能自愿、及时上报。同时,还能协助医护人员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通过与患者的交流了解其用药情况,及时发现相关的adr。对监测出的问题,医院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即:停用、封存、上报、调换药品产地等。如在20__年,发现有3个科室用10%瓶装葡萄糖给病人输液时,有3例高烧症状,考虑是瓶装液体在出厂时质量不过关或者输液过程有二次污染。发现这一问题后,我们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的瓶装液体,12月份起,全部换成袋装液体,避免了输液过程中二次污染,最大限度确保用药安全。现在,我们借助网络,药政科人员每周2-3次上网查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反馈临床科室,以减少同类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措施
篇11
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科学监测,最大限度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 药,越来越受到各方面重视和普遍关注。近年来我院药物不良反应(ADR)监测工作也受到 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被列为全区6 家重点药品监测协作医院之一。2008年笔者共收集门诊药物不良反应报告401例,并对 患者的性别、年龄、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其结果如下 。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我院2008年全年的门诊ADR报告401份,由临床各科医师、护士及药师填表报不良反应病 例,其中以门诊注射室和急诊科为主,对收集到的报告表按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的标 准进行不良反应的分析和统计。
2 结果
2.1 药物不良反应的年龄与性别分布情况
401例不良反应报告中,男174例,占总病例 数43.40%,女227例,占56.60%。 其中小于1岁13例,占3.24%,1~3岁50例,占12.47%,3~12岁48例,占11.97%,12~19岁1 3例,占 3.24%,20~29岁75例,占18.70%,30~39岁78例,占19.45%,40~49岁54例,占13.47%,5 0~5 9岁27例,占6.73%,60~69岁22例,占5.49%,70~79岁13例,占3.24%,80岁以上8例, 占2.00%。
2.2 不良反应涉及的药品种类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涉及13类药物,分类结果见表1,其中抗感 染药258例(64.34%)占首位,中药注射液居二。而抗感染药中又以喹诺酮类为主 ,见表2。
2.3 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涉及的系统损害及临床表现见表3,其中所累及的器官 、系统以皮肤及其附件损害为多见,182例(45.39%),其次为消 化系统75例次(18.70%),全身性反应52例次(12.97%)。
2.4 药物不良反应与给药途径的关系
静脉给药是临床最主要的给药方法之一,在带给患者快速有效治疗的同时,其 不良反应也不可忽视。在401例不良反应报告中,静脉滴注发生的不良反应病例最 多,共388例,占96.76%,口服较少,共13例,占3.24%。
3 讨论
3.1 不良反应与患者年龄
从不良反应与年龄分布情况看来,由于不同年龄段的患者的血浆与药物结合能力、药物 代谢及排泄速度不同,致使引起不良反应的几率、严重程度均不同。本次分析报告中,12岁 以下患者占总例数的27.68%,60岁以上患者占总例数的10.73%,两者占总比例达38.41% ,结 合我国人口老年化趋势、多数家庭为独生子女的国情,提示应对特殊人群用药,临床特别应 开展对老年患者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3.2 不良反应与抗感染药物
从表1,2可以看出,在401例不良反应报告中,以抗感染药物在各 类药物中居首位,为64.34%。其中以喹诺酮类引起的不良反应最多,159例(61.63%), 大 环内酯类居第二,35例(13.57%),头孢类31例(12.02%)居三。目前临床应用抗感染药 物 的种类较多且用量较大,可能是造成抗感染药不良反应较多的原因之一。应用抗感染药时, 存在使用抗感染药物指征不明确甚至无指征使用和预防性使用、联合用药不当、选项用药不 当、用药剂量过大、疗程过长等问题,从而造成对抗感染药物的过度使用及滥用。抗感染药 物的过度使用不仅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还造成大量耐药致病菌的产生,导致一些耐药 菌群在体内迅速繁殖,成为许多重病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1]。喹诺酮类因其抗菌 谱广,抗 菌活性强,用药前无需作皮试,使用方便故在临床上广泛应用。由其引起的不良反应临床表 现为胃肠不适及皮肤过敏反应和引起神经精神症状。因此应重视对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的监 测,并加强对该类药物使用的监测管理。
3.3 不良反应与中药注射液
中药注射液引起的不良反应57例(14.21%),仅次于抗感染 药物而位居第二。中药注射液由于受本身的特性及提取、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的影响 , 其所含蛋白质或生物大分子作为过敏源导致过敏反应的发生[2],应慎重选用,尤 其对于哮 喘等非特异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特别是中药注射剂因含多种成分[3],其 中可能某 些成分容易受酸碱度变化的影响而出现溶解度下降或产生聚合物出现沉淀,在联合用药时 更要慎重,可能由于与其他药物配伍时相互间发生反应生成有害物质,造成不良反应。
3.4 不良反应与给药途径的关系
在401份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涉及药品13类,以 注射液发生比例较高,尤其是静脉给药。共发生388例不良反应,占96.76%。静脉给药方式 在临床的广泛应用与该用药方法可直接进入人体循环,作用较迅速有关,同时静脉注射液的 pH值、微粒、内毒素等许多因素都可以引起药物不良反应。另外医务人员在实际用药过程中 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避免因药液配伍不当、浓度过高、配制的液体放置时间过长、滴 注速度过快或过慢等因素而引起不必要的不良反应[4]。建议临床应积极遵循“能 口服不肌 注,能肌注不静脉”的原则,严格掌握静脉用药的适应证,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
3.5 不良反应与临床表现
从表3可以看到药物不良反应临床表现以皮肤及其附件损害 为最多,共182例,占45.39%,主要临床表现以皮疹、荨麻疹、瘙痒为主,且与相关报道一 致,其次为消化系统反应,共75例,占18.70%,临床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建 议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和家族史,慎重选择药物并注意用药剂量的个体 化,适当把握给药方法和时间,口服胃肠道反应大的药物可以改用其他剂型,尽量减少不良 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保证药物治疗的完整性。
4 结论
从上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分析可知,如何及时发现、避免不良反应及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 反应发生率是医疗机构的一大任务,其中,医疗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负着更重 要的责任。如何做好不良反应病例的收集、上报工作仍然是临床医务工作者一项严峻的课题 。我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一些开展ADR监测工作比较早的医院 相比,尚有一定距离。要不断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同时提高从事不良反应监测人员的业 务水平,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以达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曾繁典.抗生素及合成抗菌药物的滥用与危害[J].中国药物警戒,2004 ,1(1):25.
[2] 梁建成,黄义昆,张三平,等.161例药物不良反应分析[J].医学文选 ,2005,24(2):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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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无论是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是从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监测专业机构的人员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来看,都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1、病例报告发展不够平衡
病例报告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数量很少,从今年1—9月份上报的1199份病例报告分析,有1121例来自医疗机构,73例来自药品经营企业(6%),只有5例来自药品生产企业(0.4%),而这一比例在美国却是90%以上。这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比较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层认识不到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决策层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意义,甚至错误地认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会影响企业药品的销路,增加工作量,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认识严重阻碍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二是制度流于形式,监测机构形同虚设。许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也成立了相应的监测机构,但实际上,制度只是一纸空文,机构也是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三是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依托自己的营销网络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而营销人员缺乏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热情,又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缺乏力度。
2、年报告总数偏低,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我们的报告数量在不断提高,但按世界卫生组织测算每百万人口中一年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不低于200—400例,其中新的和严重的应不少于30%。我省收到的adr报告中,上报病例每百万人口不到60份,约98%的报告为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其中具有警戒意义的新的和严重的病例只占2-3%,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利用监测体系发现信号进而开展风险管理的要求。
3、adr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处于初级阶段
评价工作要实现的是信息转化器的功能,即将报告内容转化为有效信息,这就决定了它有着极高的专业技术含量,是多学科的系统整合。而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人才,恰恰是我们目前的薄弱环节。目前监测工作还停留在对病例的收集和上报上,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还是空白,严重不良反应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尚未建立。
4、市(地)无专业机构和专项经费
从adr监测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地方财政一直没有经费的投入。如果是地方领导重视这项工作的,能够从其它办公经费中挤出一些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多是凭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和甘于奉献的精神来进行工作的,但单凭这些很难持久开展工作,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初级阶段,很难有深层次的提高。
市、县两级都是兼职人员负责监测的管理工作,没有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这成为深入、持续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由于没有编制,不能保证监测队伍的稳定性;没有专项经费,办公设施、宣传、培训等难以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adr监测工作深入广泛地开展。
三、影响因素我省adr制度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报告人员的素质、监测人员的素质、组织机构的建设、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医药体制等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报告体系的建设。
由于近年来我国主要依靠自愿报告方式来完成adr的收集,该方式具有投资少,覆盖面广等优势,但其自身存在着漏报率高、无法统计发生率等缺陷。
四、对策建议及今后工作重点
1、加强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认知度,尤其是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应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和自觉性。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如将adr监测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到在职医务、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之中。建立专家库、顾问委员会等,吸纳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加入这项工作,充分利用“外脑”的巨大能量,加强学习、交流与合作。
2、积极推进药品经营和生产企业的监测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积极、自觉地投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事业中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尽早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建立产品不良反应数据库。收集有关本单位药品的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基本情况,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印制药品使用说明书,并开展年度汇总工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人民用药安全做出贡献。
3、进一步提高adr上报数量和质量
adr监测工作已全面展开,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促使其积极履行报告责任。这项工作不能停留在对上报数量的要求上,还要在质量上要有一个新的提高,要求上报具有警戒意义的新的和严重的adr病例。
4、加强信息评价与研究
随着公众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药品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技术支撑单位,各级adr监测专业机构除了负责adr病例报告的收集之外,还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分析和评价这些安全性信息的任务,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专业监测机构应将adr监测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信息的评价与研究,分析与确认等深层次工作上,探索安全性评价的相关方法和模式,开展对重点监测品种的评价和因果关系分析,提高评价体系的整体水平和监测工作的整体效能。
5、加强药物警戒,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命质量和自身健康的日渐重视,社会公众对医药产品信息,尤其是安全性信息有着越来越强烈的渴求,而且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时代及社会迫切要求我们透明、高效、及时地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我们有责任对已经明确的药品不良反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说明,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便患者在选择和购买药品时,有一定的信息保障。对新发现的风险产品,及时告知专业人员,帮助他们在使用中规
避风险,合理用药,并制定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起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6、设定一定的政府投入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与药品监管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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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充分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成立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工作。要配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加强网上直报的相关设施的维护,保障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强化工作制度和职责的落实,不断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举办各种形式的药品不良反应专题培训,使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努力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率、上报率、及时率,杜绝漏报和瞒报现象,提高报告质量水平。
三、明确指标,强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