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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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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论文

篇1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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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挑战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在不长的一段时期内,外资公司在数量上将会超过中资公司,保险专业人才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中资公司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经营管理手段方面,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缺少大量的专业人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稳住人才、培养人才的新课题。为了迎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能够适应未来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人才战略,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四)保险技术方面的挑战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经济发生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就是网络经济的兴起。近几年,西方各大跨国保险公司把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作为保险经营技术升级的主要途径,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网络化经营有可能成为外资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使用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经营方式过程中,将面临着长期的挑战。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的转变

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胆探索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途径,通过增资、扩股、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础性的制度创新。多元化、网络式持股结构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阶段管理体制改革的较好选择。多元化、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相互持股,激励这些企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创造保源,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以此探索“银保合一”的新型经营模式,充分运用和依托金融机构的优势挖掘保源。

2,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制度上的缺陷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内控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信息系统长期低效率运行的主要制度根源。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实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尽快建立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总、分公司授权经营模式,对现行的管理构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

3,全面改革各级公司的部门设置,打破以险种划分部门的陈旧格局,按照以功能设立部门的原则,形成与新的承保人制度和核保核赔制度相适应的公司组织管理形式,促进保险管理的专业化和保险服务的规范化。

(二)改革经营机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

1,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强化效益为先的经营原则,加强成本意识,向管理要效益。当前,从国际保险市场的情况看,许多外资公司的承保利润率趋于零,甚至是负值,但仍然存在经营利润,而中资保险公司尽管维持着相当高的承保利润率,但经营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入世后,在统一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在统一的保险经营规则制约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外资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的量差将会越来越小。只有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才有可能降低开放市场条件下承保利润下降的趋势。

2,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逐步实现由单纯的业务经营转向业务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的经营方式转变。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保险资金准入资本市场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也有必要加以修改,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从保险资金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到保险资金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市,直到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3,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新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业务结构调整。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重保费、轻服务,重展业、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沿袭过去的带有计划色彩的考核指标体系休戚相关。入世后,必须彻底改革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取而代之的是能够准确评价经营管理劳动的质和量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引进并建立公司等级考评制度,对各级分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三)改革人事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科学化管理

1.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和人才选用机制,将真正的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人事考核不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不仅与工资晋级、分配系数挂钩,而且成为员工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而现实的问题在于,现行人事考核制度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使考核工作难当大任。表现在:(1)传统国有企业常用的“评比式”的考核办法,在本质上与计划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适应现代商业性保险公司人事考评工作;(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采用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不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3)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定量型考核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客观性。为使人事考核工作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人事考核应导入一些新的理念,引进一些新的方法。

2.建立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调动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对现代企业来说,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实属必要,但引进淘汰机制也不可或缺。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引进淘汰机制更有必要。现阶段,要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促进公司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竞聘制、试聘制和聘任制;开展双向选择,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试岗、待岗和下岗制度;加大减员增效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探索有偿辞退等行之有效的新办法。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把人员精减与机构精减并重。此外,还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彻底破除现行的司员等级工资制,引进并建立能评价员工劳动质和量的分配考核指标体系,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引进“分类考核、经理年工资、末位淘汰”的绩效考核体系。在这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可以先搞试点,逐步推开。

篇3

(一)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2006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第五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6年10月为止,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2006年1—10月期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或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业,带动了大量保险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使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得到提高。

(二)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状况

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在大举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超范围经营、损害合资伙伴的合法权益、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转移利润和逃避纳税以及地下保单等。例如,广州市地税机关对在广州注册登记的27家外资保险机构于2003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有13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l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达230万元。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水土不服,经营不善。

因此,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才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不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已经使监管的焦点由过去如何有序地开放,到现在的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起的特殊问题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组成。加入WTO之后,为满足新形势下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但是,从目前看,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管还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对外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的财务警戒系统:IRIS和RBC

美国的保险业相当发达,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3,保险监管也由美国保险委员协会(NAIC)和各州保险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按时递交年度报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NAIC建立了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十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

NAIC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BBC)监管要求。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一个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各公司被分成五个“行动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台湾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80年代中期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仍然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尽管引入了外资保险公司,但台湾本土保险业却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进行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

(三)俄罗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

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审议通过《保险法》,俄罗斯保险市场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不能从事保单中介和服务,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外资公司和俄罗斯本国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合作。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签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经营商业保单的跨国公司》的法令,进一步向外资开放了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俄罗斯保险共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设中,促进了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俄罗斯保险市场过快、过急地向外资开放,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加剧了资本外逃。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仅为200万卢布,过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层次不一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加大了监管难度。由于保险市场改革缺乏配套的资本市场改革,大量资金流人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三支柱”

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人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监管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观念逐步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保监会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可以有侧重点。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为了引进资金雄厚、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限制在短期内不会有变化,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已经很大,市场准人的限制是保证公平竞争与稳定经营的基础。

但是从长期看,固定的资本标准会不适应市场的变化。今后的发展可能要借鉴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设立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行为方面,针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一方面要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对于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联合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防止资本外逃和洗钱行为,维持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和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起来。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并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目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和监管指标超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释报告、增资扩股、监管谈话、限期整顿等。这种分类管理的层次过于简单,界限也有些模糊,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更细致的分类管理,遵循“优松劣紧”的原则,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关键在于确保董事会对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有规划和审慎的经营。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制度体系,以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化,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国际化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体现。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保险风险都开始国际化,由此产生了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我国作为新兴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实现国际化的监管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构建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和会计、审计制度,联合其他监管机构是当务之急。

(一)构建严密的监管规章体系

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阶段,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国内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在内容上已经基本符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体系。特别是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还缺乏协调,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特别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时滞性,跟不上实际保险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得很多市场行为无法可依,例如网络保险法律的空白就给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目前,《保险法》正处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既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活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度很难实现。对于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其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相关性、实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会计要求。我国保险业也正在朝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此外,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还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统一业务数据统计口径。这样才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保监会在国际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IAIS第13届年会。2005年,加入了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0PS),并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保监会还加强了与亚洲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2005年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讨论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为今后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保险监管合作打下了基础。

篇4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不确切、不完整,上级对基层单位只重视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但在上传下达中,由于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导致越到基层,执行越变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监督作用发挥滞后

会计监督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应是其前瞻性、预防性,即在事前或事中及时发现、预防并纠正任何与标准的差异,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督从总体上来看仍以事后补救为主,比较被动。如在日常工作中主要依靠考核结果来进行奖惩,而不是事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预测和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良结果(如通过预算和复核来有效控制费用等支出等)。尽管通过事后控制能够发现过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差错、失误与弊端,从中汲取教训,但是由于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导致会计监督存在滞后性,影响了会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手段亟待提高

目前保险公司会计监督的手段还很单一,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处理上,未能适时地从会计延伸推广到综合业务管理,同时会计的电算化水平整体还比较低,系统抗风险能力不强,为一些人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提供了条件,也给会计监督带来了新的难题。如有的公司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弄虚作假,掩盖违规问题;有的公司对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约束,电脑随便使用,软件随意修改;有的甚至集系统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运行操作密码管理人员多职于一人,给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会计监督以财务为基础,但绝不同于简单的记账,而是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得以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人员的思路始终停留在“账平表对”“印、押、证”三分管等规章制度的表面上,对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认识不深,对风险形成的原因研究的不够,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紧迫性不重视。一些基层会计人员忽视自身的学习提高,对财务电算系统形成过度依赖,对账务处理满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个别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利益的驱使,任意修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不但达不到监督管理的目的,还为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强化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

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关键是分离保险公司的会计控制权。为此可探索对会计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进行创新。一是在总公司尝试设立财务总监及独立会计,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二是对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和轮岗制,并保证会计人员的选任和考核独立进行,不受该级业务部门的影响;三是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反馈和违法违轨行为举报机制,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强化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规范操作流程

要使会计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监督会计的问题。除了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外,稽核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保险公司应不断规范操作流程和提高流程环节的受控度,并落实到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稽核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制度和措施,评估内部会计监督的实施效果,针对所发现的监督盲点、弱点以及由于运营环境、经营战略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原有监督失效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为一体的全程监督体系

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要实现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必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因此,既要强化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检查,也要重视事前的财务分析和预测,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通过对全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一是建立以“防”为主的控制体系,对有关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除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外,还必须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漏洞和处理问题;三是建立以“查”为主的治理机制,以现有的核算中心基础,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后续检查,观其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

加强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篇5

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法人资产制度。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股份制公司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拥有公司的全部财产,即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均成为企业法人资产。公司作为整体,其终极所有者为股东,而公司财产的主体则是企业法人,股东不能绕开法人代表机构直接支配公司资产的运营。也就是说,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在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公司法人所有权后,股东在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按出资比例享受;而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承担的最大损失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相应承担财产责任。

因此,法人资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在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的前提下,股东是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和终极控制权拥有者。这里的股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全体股东,而非单个股东,而且,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是表现为对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所有和控制。这种所有和控制在实际中则具体地表现为,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单个股东是不可能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的。因此,对于单个股东而言,拥有作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的控制权就意味着拥有企业经营的决策权,也就要承担有可能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责任。但是,在有限责任制下,单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所能够直接控制的只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承担其所拥有的股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责任,而没有能力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另外,由于股东只对自身拥有的股票承担责任,而且,股票市场制度的股票自由转让和自由流通的特征,使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投资尽量减少其风险,也保证了单个股东能够在预期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时随时抽回资本。因此,即使单个股东拥有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样,剩下的只是所有的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对独立法人企业的控制权。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一般条件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内部基础和前提

建立在企业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表现形式是股东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而企业的内部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控制权所有者。由于广大的被分散的股东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在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方面既缺乏相应的有效手段,也会因监督和控制中的搭便车行为而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而企业的经理人员在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之后,也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行为。加上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的客观存在,这样,在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股东和日常经营控制权拥有者——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问题”。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在对企业的收益要求方面存在着利益冲突;(2)股东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3)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着责任的不对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者利用其拥有的公司控制权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要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下的企业产权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必须明确地界定经营者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抑制两权分离下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经营者与企业关系的界定、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的发挥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

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的股票所有者——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公司股份资本的供给者,股东的股份收入是不确定的,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等比例地获取企业的剩余收益。因此,股东是企业的剩余收益索取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剩余收益索取者的股东通过所持股票的投票权获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公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是通过直接的内部控制和间接的法人控制市场两种途径来实施的。

内部控制是股东以其所拥有股票的投票权,通过投票选举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将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来实现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监督和控制经营管理者,如果经营管理者未能对股东尽法律上的义务,或者股东认为经营者因道德风险行为而未能使企业效率经营时,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更换企业经营管理者。

一般而言,股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股份所有的集中度;(2)股东的性质;(3)股东投票权限的强弱。股东投票权限涉及投票权的范围及程度。具体来讲,比如股东的投票权限是否仅仅只包括董事会成员选出权,或者还包括企业日常经营的评判权等;董事会的决定事项所需要的股东赞成比例是过半数还是需要达到三分之二等。当然,股东的投票权因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异。

但是,股东的内部控制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这种内在缺陷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股东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股东自身存在着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如,在股份所有集中度较高时,控股股东有可能出现过度操纵公司,剥夺董事会独立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控股公司亏损等行为。(2)在股东内部控制中,股东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来对企业经营者实施控制的。正因为如此,董事会的监督本身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董事会是否真的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董事会的会议议案的设定基本上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来完成的。因此,有关企业经营的诸多重大事项名义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实际上,经理层可能会利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或提出议案的方式控制企业相关事项的决定。再者,尽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现实中,股东投票的依据大多是由企业的经理层向股东发送的股东大会议案书中的候补名单。因此,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实质上是由经理层“任命”的。另一方面,即使董事会具备监督能力,如何才能使之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也就是说,还存在着谁来监督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的问题。

当股东因股权分散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时,法人控制市场能有效地解决股东控制经营管理者的问题。法人控制市场主要通过合并、收购、敌意收购、杠杆收购等控制权转移方式来使企业达到效率经营的目的。股票的可转让性及其所有权特征构成了法人控制市场的基础。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经营不善、经营效率低下,或者股东无法有效地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进行控制时,股东可以利用将股票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或收购股份等方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能为股东利益进行效率经营的经营管理者。而且,法人控制市场的存在本身,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以潜在的压力,使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能自觉地按股东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法人控制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还必须能在市场自由买卖。在股权非公开、股权公开但为少数股东持有、并且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法人控制市场也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股份制企业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是维护法人资产制度的外部市场条件

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是维护企业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意味着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成为股东后,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就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自己的股份。股东能够直接控制的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凭借其所拥有的股票份额获得红利收入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是通过股票的自由转让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或回避可能发生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会放弃对企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其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确保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但是,如果股东所拥有的股票不能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东就只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红利收入,既不能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收益,也不能回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股东的财产就无法完全与法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意愿就会增强,公司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

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将股份制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理人,经理人拥有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控制权,但不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企业财产的风险,他们只承担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效率就依赖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烈约束机制。一个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是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在这样的市场上,从股东利益出发,追求企业长期发展、努力经营且取得成功的经理人,其努力经营的成果将会通过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而得到承认和反映,并由此获得社会地位提升、名誉等非金钱的效用;相反,从事道德风险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经营不善或失败的经理人就会受到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下降、社会地位降低、名誉丧失等市场的惩罚。

此外,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还必须受到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的保护。所谓市场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以外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够随意通过行政或市场垄断来干预股份制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法律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运作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当企业经营失败,不得不破产时,应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股东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败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风险。

三、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是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基础

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后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其股权结构无论是实行国有控股,还是实行多元化的所有者主体结构,都必须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即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其他性质的股东,所有股东的财产都必须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相分离。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方面,所有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应放弃对企业法人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完全委托给企业的经理层。股东只能够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公司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下,为确保拥有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权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必须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会和监督能力较强的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份制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并体现公司的意志。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机构,董事会在对公司资产进行经营和运作时,应确保公司资产的运作符合股东资产增值和资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贯彻股东的个人意志。要使董事会的决策体现所有股东的意志,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必须充分体现股东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一股一票”原则,而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股东任命。另外,还必须建立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以确保董事会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决定不侵犯股东的利益。

其次,董事会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董事会才享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单个股东不具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理人员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的业务和公司资产的运营。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包含薪金、奖金、股票期权计划、退休金计划等在内的经理人报酬计划,将经理人员的收入、升迁、声誉等与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和资产增值状况相联系,以达到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的目的。同时,董事会应严格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所有的经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在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层经理职责时,为避免经理层与董事合谋从事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外部独立董事对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整体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权的可自由流通和转让是构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前提

要确保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具备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征,在国有保险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须使其股权上市交易,让公司不同类型股权所有者的股权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转让的权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股权自由流通和交易权利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够通过股权的交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和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够有效地回避企业资产价值下降和股票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潜在风险,从而使其主动放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控制权,仅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改制中的股权结构设计一定要满足改制后企业股权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别应吸取其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让国有股股东与其他所有股东一样,享有同样的股权流通的权利,以避免国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外部市场环境,为建立稳定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资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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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投保人)为妻子游某(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险人)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98版),交费期20年,缴费方式为处每年交费928元,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还对责任免除条款作了约定,其中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即被告)不负保险责任一项条款,另外合同还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说明。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于2000年1月5日交纳第二期保费。在合同约定第三期保费交纳时间到达时及宽限期间内,原告因客观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费,造成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保单复效,被告于当日同意复效,当日原告向被告补交了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于凌晨在家中自杀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被告认为游某的自杀发生在保单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规定,本案不属保险责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不同意给付死亡保险金,只同意给付退费金3712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原告以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对其履行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案件定性形成二种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1、该保险合同条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号内注明“或复效”三个字,不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寿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的解释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意见认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单及告知事项和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内容均有告知说明,且原告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免责条款的内容,故可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责任免除条款有效。另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任意性条款,保险人是否赔偿取决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现该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免责条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内与复效之日二年内作为并列情形予以约定,即把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条款是有效条款。笔者赞同第二意见。

三、评议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2、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

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签署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这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通过书面方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且投保人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表示自己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告知行为符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的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单凭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无法说明保险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客观事实发生的过程,该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蹉商的过程。而蹉商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且双方的蹉商过程也是双方认知过程,认知过程是人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当保险公司告知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时,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过疑问方式提出,由保险公司用口头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现出来。双方当事人对蹉商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予以定格,作为将来发生争议的证据来使用。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可能对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现有证据形式表现的法律事实。本案的法律事实是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和客户保障声明书予以体现。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和签署声明书来表明事实发生的结果。现被告举证证明其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如果投保人认为未尽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就应提供如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形。

对于第二个焦点,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所谓的宽限条款是指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则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则保险单恢复效力,此即复效条款。复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并达成协议;2、被保险人须符合投保条件,一般要求提供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书;3、被保险人应一次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复效即指恢复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约定分期支付保费。原告在合同成立时支付了首期保费、第二期保费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费交付到达时及约定宽限期60日超过时未及时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效力,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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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运作流程类型

所谓流程,指的就是“一组相关的工作,总合起来可以创造出符合顾客所需的价值。”企业的顾客有外部顾客和内部顾客之分,据此,可以将企业流程划分为附加价值流程和一般作业流程。其中,附加价值流程是能够直接为外部顾客创造价值的外向流程,包括险种开发流程、推销流程、核保流程、核赔流程、客户服务流程等;一般作业流程则是直接为内部顾客创造价值的内部流程,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财务管理流程、行政办公流程、组织管理流程等。

附加价值流程与一般作业流程相辅相成,关系密切,前者直接与客户相连,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流程;后者以前者为中心,影响着前者功效的发挥程度。

三、我国保险公司运作流程常见问题

流程问题即流程的“官能障碍”。由于流程纵贯上下,横跨部门,对我国保险公司运作流程常见问题,可简单枚举如表1。

附图

四、选择流程改造目标

对于诸多流程问题,在改造时如何进行优先选择呢?可以以流程问题的严重性、改造的迫切性、改造的可行性为标准,对流程改造工作进行优先排序。以某保险公司销售管理流程问题为例(见表2)。在这个例子中,前两个问题显然应该优先列为流程改造的目标。

附图

五、描述问题与分析原因

对确定下来要解决的问题,要进行大致的描述,并分析产生的原因,重点是可控的流程原因,并框出主要原因。分析方法如表3所示。

附图

六、新流程设计

流程改造的整体原则是注重结果甚于工作本身,而流程的最终结果也就是为内外部顾客创造价值。因此,在设计流程时首先要确认顾客,判断其需求,进而决定采用何方式、何程序满足他们。

例如,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流程的普遍问题,可以提出新流程设计的一般思路如下:

1.建立集中客户服务的一线业务流程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中,市场营销、核保承保、开票收费、契约变更、理赔处理一般由不同部门负责。这种流程符合分工原则和专业化要求,有利内部管理,但也存在着烦琐复杂、推诿扯皮、办事缓慢、客户和业务员意见大等问题。

在改造业务流程时,可考虑建立一、二线分开,对客户提供一人或一站式集中服务的流程。在业务一线,一方面,可以设立客户代表制度,业务员作为客户代表,直接办理客户投保、续保、防灾防损、契约变更以及赔付等大部分事宜,其他小部分难以直接处理的事项,则由业务员交由二线技术后援部门处理;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保险服务门店或保险服务热线电话,为客户的一般需求提供迅速快捷的标准化保险服务。

2.建立业务集中处理的二线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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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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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一)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表现为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基于其全球经营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安排其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通过国际间的保险资本运作、对冲机制、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满足巨灾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等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兰人首创并迅速风靡全球的银行保险,80年代人寿保险业出现的以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为代表的产品创新,90年代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处于前锋地位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如安联保险等,已经在综合风险管理(IntegrateRiskManagemen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s)等新型保险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范畴,从而预示着未来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

(二)保险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融合,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可投资品种逐步增加,从普通的债券投资发展到权益类投资、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境外市场,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业资金面对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寿险保单存续期一般都长达20至30年,相应的在资金运用中要考虑20-30年存续期的投资与之相匹配。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寿险资金,对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会导致资产价值的较大变动。据统计,到2006年8月,债券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77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余额分别达到3674亿元和2416亿元,债券资产占保险资产运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银行次级债、国债和金融债的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调利率、国债等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显然还在加大。投资效益低下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据测算,1999年以前的保单会导致我国寿险业利差损每年增加约20亿元,到2004年底寿险业利差损总额超过720亿元,占到行业总资产的9%左右,即便各寿险公司将全部业务盈余都用于弥补利差损,也需要10年的化解时间。而权益类投资,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资风险巨大,给许多公司带来几亿、以至几十亿金额的损失,如德国哥达保险公司、克罗尼亚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伦敦巴林银行等。因此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资金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随着金融保险市场的日趋深化和扩大,各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也从原来的规模扩张逐渐转变为内部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从而导致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使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从世界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正在从传统的“点对点”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体化的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模式有英国的Cadbury、美国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特别是美国的COSO模式从理论到操作方法上阐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WilliamJ.Mc·Donoush所称,“内部控制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监会制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对于推动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近几年来,国内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二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多维、多视角、跨时点的风险监控体系。三是风险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了许多违纪违法的现象。因此,只有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出发,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应该使CO—SO框架成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缩小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国际上的差距,才能够增强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内涵

目前,国际风险管理领域存在诸多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标准,但都与COSO框架紧密相关,COSO框架已成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需要准确理解COSO界定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内涵,以COSO框架为依据,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框架和机制,取信于投资者,提高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美誉度。

早在195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区分为两类: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1992年,COSO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并在1994年进行了增补,指出:内控是为了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会报告的可靠性;对现行法规的遵守三大目标的过程。2004年10月,COSO正式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简称ERM框架)。ERM框架在1992年报告的基础上吸收了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并进行了扩展研究,提出了内部控制框架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思路。

COSO对ERM框架的定义是,“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扩展了其内部控制框架,强调企业风险管理有三个维度,分别是目标、风险管理要素和管理层级。目标由内部控制框架的3个扩展为4个,即战略、经营、报告和合规。风险管理要素由内部控制框架的5个(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扩展为8个,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管理层级包括整个企业、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和分支机构4层。各管理层级是风险管理主体,风险管理要素是必备条件,目标是企业努力实现的对象,企业的各个管理层级都要按照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为4个目标服务。

COSO于2001年起开始进行企业风险管理研究,强调风险管理框架必须和内部控制框架相一致,把内部控制目标和要素整合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因此,ERM框架是对内部控制框架的扩展和延伸,它涵盖了内部控制,并且比内部控制更完整、有效。首先,该框架扩展了内部控制框架,强调风险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并最终融人企业文化之中;其次,该框架更强调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运行过程的各个方面,涉及到企业的治理、管理和操作等所有层级,扩展了单纯的内部控制职能;最后,引入了风险组合、风险和机会的区分、风险应对、风险偏好、风险容量等风险管理理论新的研究成果。ERM框架是对传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发展,是一个具有清晰的文化理念、完整的架构体系、科学的控制流程、有效的技术和方法,能够覆盖企业各类风险,对企业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因此,应用该框架对于我国保险企业有效实施风险管理、遵循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有着重要意义。

三、ERM框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保险业必须尽快转换长期以来固化的观念和思维定式,努力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的新体系和新机制。ERM框架强调,认定一个主体的企业风险管理是否“有效”,是在对八个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和有效运行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所作的判断,如果构成要素存在并且正常运行,那么就可能没有重大缺陷,而风险则可能已经被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量范围之内。

(一)内部环境

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是整个风险控制框架的基础,包括主体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董事会的监督、主体中人的诚信、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以及管理当局分配权利和职责、组织和开发其员工的方式。这其中包含了组织的基调,它影响组织中人员的风险意识,为主体的人员如何认识和对待风险设定了基础。

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必须得到一个良好的组织体系的支持,ERM框架建议了基本的组织结构以及各结构层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框架也强调,主体的组织结构的适当性部分取决于它的规模和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因此保险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运用企业风险管理的思想,设计一个适合自身的组织框架。ERM框架关于组织结构的基本思路为:董事会通过选择管理当局在确定期望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起着主要作用,同时,董事会在特定关键决策上的保留权力使其在制定战略、规划高层次目标以及广义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作用;管理当局直接负责对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整合、统一协调;各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如财务部进行财务计划与控制,精算部设计合理的费率以及充足准备金的提存,投资部控制投资损失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核赔部控制赔付率和维护公司信誉等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官员,跨子公司、业务、部门、职能机构来分析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研究潜在的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为董事会和各部门提供风险报告及风险管理建议。

ERM框架还强调每个人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指出:在企业中,不仅仅是董事会或者风险管理官员,其他人员,如内部审计师、财务官员以及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企业风险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都能够对其过程施加一定的影响,因而所有员工的职能与责任都应该被很好地界定和沟通。这有利于督促企业的所有员工重视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问题,把维护及改善企业的风险管控当作自己的事,而不是站在与管理阶层对立的角度,被动地执行各自的任务。

(二)目标设定

必须先有目标,管理当局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切合、支持该主体的使命,并且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

不同的企业由于战略不同而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目标。对保险企业而言,如果其总目标是收益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最小化,则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投资收益、公司收益等下一层的子目标就会与总目标有所不同,子目标的具体划分必须依据保险公司的战略进行。例如某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在未来经过10-15年的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这样的企业总目标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会更高,因为它对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比较高。另一保险公司具体战略目标是:对市场具有明确的判断,能使企业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保持竞争力与盈利能力;降低运行风险;与国际接轨,将公司的管理标准化,国际化;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的战略目标则偏向纯粹风险的管理。

(三)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

ERM框架中不仅仅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可能性,也把风险看作盈利的机会,其目的在于强调现代风险管理的主动精神和积极态度,这完全符合保险企业以风险换取收益的业务本质,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风险的识别更需要区分风险和机会,对风险予以评估和应对,将机会反馈到战略和目标制定过程中,平衡风险与收益。

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来的风险事件进行风险影响分析。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评估:一是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概率,另一方面是估计如果风险发生所产生的后果。风险评估是企业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战略的依据。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并一直有新的方法被开发出来应用于风险管理实践。通常采用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主要有风险评级,即采取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如依据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重要性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并分别拟定相关的指标作为判断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依据。定量的方法有概率工具和非概率模型等,比较成熟的方法有VaR方法,历史模拟法、MonteCarlo模拟法、情景分析、RiskMetrics方法、GARCH模型等等。风险地图也是最常用而最有效的风险分析工具,在一个一维代表风险发生可能性,一维代表风险的影响程度的二维坐标中,根据在风险分析中得出的结果,即各种风险不同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在该坐标系中标出其所在位置,这将直观显示出某一风险或多个风险的重要性程度,并以此决定进行风险控制的先后顺序及投放资源的大小。

(四)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管理当局采取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一系列行动,以便把风险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限(RiskTolerance)和风险容量以内。

1.传统风险管理方法。该方法主要侧重于企业自身资产负债管理。对于保险企业具体来讲,主要能采取的措施包括:(1)选择性承保。主要包括控制保单质量(主要从可保风险的审核和加强保险核保入乎)和控制保单过分集中的风险。(2)内部风险抑制。一是通过资产负债的组合配置来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对冲的目的;二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有效控制风险,确保稳定经营,实现价值最大化。(3)自留风险及提存准备金。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水准(主要参考其自身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和经营方向的定位,确定一个企业自留风险限额并将其逐级分配到各具体业务部门。自留风险后,企业要做好补偿风险损失的财务安排,包括提存各种准备金和安排表外资本等。(4)再保险安排。

2.非传统风险转移方法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方法)。该方法在传统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了资本市场进行风险转移。主要包括:(1)多险种多年期产品。该产品将几种不同的风险捆绑在一起,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并通过时间分散成本。(2)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相结合的产物,主要特点是再保险承保人仅承担有限风险、保险合同多年期、再保险承保人与分出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分享收益等。(3)保险风险证券化。可以通过创设并发行保险衍生产品,比如巨灾期货、巨灾期权、气候衍生品等,将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能力来消化承保风险。(4)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险公司通过购入特定类型的保险期货、期权来分散、对冲风险。例如芝加哥交易所(CBOT)的巨灾风险损失指数的期货和期权交易。

在风险应对的过程中,管理当局还应该考虑一些事项。一是潜在应对的成本和收益。二是除了应付具体的风险之外,企业所面临的新的机会。企业在风险应对时不应该仅仅只是考虑降低已经识别出来的风险,同时还应该考虑给主体带来的新的机会。如保险风险证券化除了能分散保险企业的风险,同时也有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五)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确保管理当局的风险应对得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即在选定了风险应对后,确定用来帮助风险应对恰当、及时地实施的措施。控制活动贯穿于整个企业主体,包括了批准、授权、验证、调节、资产安全以及职责分离等一系列不同的活动。

(六)信息沟通

有效的沟通包括信息在主体中的向下、平行和向上的流动。公司不同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不同,各部门职责也有交叉,任何一个部门不可能单独完成某一风险的管理。因此,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中,需要建立包括投资、精算、财务等各部门紧密合作的体系结构,同时要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沟通规则。沟通方式可以采取备忘录、电子邮件、公告板、网络等等,在沟通过程中还应该注重信息的即时性以及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与公司外部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例如与客户之间,与同类公司之间。

(七)监控

监控指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必要时加以修正,可以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个别评价或两者结合来完成。

持续的管理活动主要来自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例如部门管理人员定期的经营报告、内部审计等,当然也包括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

个别评价则通常作为辅助,它提供了一个考察持续监控程序的有效性的机会。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评价的范围以及频率,选择合适的评价人员。评价可以通过核对清单等方法,通过通行业对比等方式来进行,当然也可以选择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全方位评估企业的风险管理。

如此建立起的多方位、立体化的风险管理监控体系,将为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筑起一道坚固屏障。

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基于风险管理的多维的、立体的、连续的特征,强调保险公司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对象,分析解决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将公司的负债、投资、利率和其他的风险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在风险管理和股东价值最大化(ShareholderValueMaximization)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严密可行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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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客户关系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

有的保险公司片面地认为客户关系管理就是数据库的管理或者统计模型。事实上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经营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库应用。客户关系管理只是借助于这两种方式对统计到的客户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更好地制定有益于公司发展的营销战略。

(三)公司内部信息系统与客户关系管理适应性较弱

虽然我国当前的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尝试客户关系的管理,但是其管理手段滞后于保险业务的发展。相对于以往的管理,设立了以提供沟通服务为主的呼叫中心等机构,这类机构更多的发挥了为客户送去生日祝福、续期保费提醒等作用,其他方面的变化不够明显。这种方式在挖掘客户方面作用较小,如果没有挖掘到更多的客户,就明显弱化了该类做法的效果。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了解客户财务信息(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社会保障信息、风险管理等)和非财务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客户心理和性格特征分析等),由专门的理财师为客户量身定做关于意外保障、健康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一整套更能贴近客户保障需求的计划。

(四)客户和员工的参与度不够

客户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只有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服务关系,才能从客户身上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并最大程度减少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让员工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熟知客户关系管理的业务流程。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在这两个方面还有很大空间需要提升。

二、保险经营中客户关系管理实施的对策

(一)挖掘最有价值的客户

要想挖掘最优价值的客户,可以从升华客户关系、巩固客户忠诚度、维系情感等方面着手。首先,如果客户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对保险产品有所认知,在享受保险服务时对保险公司有所好感,保险公司的员工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强化,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升华与客户的关系。其次,客户忠诚度与客户的满意度是两个概念,满意不代表忠诚,忠诚是持续购买的一种行为。可以通过满足客户附加价值的需求来巩固客户的忠诚度。最后,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除了业务往来之外,还有一定的情感因素。为了与客户保持密切的关系,公司应详细掌握客户的生活品性、理财行为、消费喜好等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依据这些信息开展业务来维系与客户之间的情感,如中国人寿国寿鹤卡就是中国人寿与众多商家为客户提供优惠的便捷的消费渠道等。

(二)树立正确的客户关系管理理念

首先必须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统一理念。“顾客就是上帝”、“客户利益至上”等口号体现的正是这一理念。保险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从上至下地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统一理念,对待客户,都需一视同仁,都要提供一样的服务的基础上,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特色服务,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形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提高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的水平。其次,提高保险公司对客户关系管理理念的认识。客户关系管理是现代管理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一种新型管理方法,目的在于提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稳定客户群,扩大客户群。只有保险公司认识到了客户关系管理的内涵,才能将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渗入到业务流程当中的各个环节,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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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风险与操作风险由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专注于开发出服务互联网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大多数产品都是业内首创。而这些保险产品没有任何现存的相关数据可以做完全的定价支撑,因此产品定价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的定价不足的风险。且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业务交易都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服务于大量的互联网客户。由于必须对外网提供系统接口,存在着更高的数据安全风险。因此在产品开发时,保险公司要注重对互联网数据的应用,尽可能将更多的影响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在建立数据模型后,及时反馈并不断进行调整。同时,在新产品推出的初期,设置相对较短的保险期间来控制风险,并采用相对保守的定价策略,经过实验试点后,再逐步优化产品定价和推广。同时采用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来备份数据及建立信息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预案,确保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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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市两年前就被业内外人士所关注,保险公司如果成功上市,不仅可以迅速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心,有效提升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而且对于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保险公司上市问题之所以为人们所密切关注,也不仅仅是因为上市可以为保险公司解决融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保险公司的机制问题。通过公开上市,分散股权,建立起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可以规范保险公司,使其向现代保险企业的方向发展。可以说,通过上市解决保险公司存在的多种问题是保险公司上市的真正目的。

(一)可以扩充资本金融资渠道,增强公司自身竞争力

资本金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实力及信誉的象征,而保险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更使资本金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资本金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的高低。对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8条和第99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的4倍。”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对偿付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81条及第82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承保能力不足使保险公司即便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也不得不通过再保险降低风险自留额,从而使到手的承保利润易主。而偿付能力有限不仅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及其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而且有可能进一步危及保险公司的存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但融资渠道却十分狭窄。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目前扩充资本金的主要手段还依赖私募和合作,与公开发行股票相比,其募集范围小、股权流动性差、变现难等弊端十分明显。而资本金数量不足,来源渠道单一且不稳定正是国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始终难以提高的关键所在。偿付能力的不足往往又会直接降低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抵御能力。目前这一系列连锁反应正成为困扰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此外,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资本量较小、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问题,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拓展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时,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窘迫。保险公司如果成功上市,将可以募集到大量的新的资本金,获得优质资产注入企业。而优质资产的注入,可使公司股本结构更趋合理,从而大幅度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满足保险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在国内,保险资金只能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总量很小,渠道也十分狭窄,“瓶颈”尚难突破,从而要大幅度提高风险防御力、竞争力还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旦保险公司上市成功,可以预计保险资金人市的量肯定将会有效放大;并且,由于保险公司上市筹集了更多的资金,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组合策略时将更加从容,这不仅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股市融资为广大保险机构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途径,能够实现资本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形成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还能带动保险公司经济效应和安全性的相应提高,增强其竞争能力。

(二)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

保险公司上市的目的,除了融资以外,更重要的是解决保险公司的机制问题。目前中国保险业存在股权结构单一导致的微观经营治理低效问题。从目前已经提出上市申请的保险公司来看,主要是股份制公司,而股份制公司的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说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其在内部控制、激励与约束、经营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而就三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国有独资制度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行政干预使三家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经济效率的提高远远滞后于现代竞争对其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上市后,就要按证券市场法规要求进行改制,通过公开上市引入社会股东,可以降低国有股比例,建立多元的股权结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规范的委托关系;其运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要遵守上市条件、收购合并条件,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职责界定十分清楚,各司其职,而且其行为要接受公众监督,有很高的透明度,这将极大地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此外,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可以改变资本结构,这体现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安排。

(三)上市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保险公司上市意味着我国保险企业资本投入只有国有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的现状将得到改变,民营和私人资本将大量涌入。因此,保险公司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如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员的监督,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在广泛的监督下,任何一个重大失误都会立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减少公司价值;任何一次违规操作,都随时有可能被发现和公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保险公司要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定期公布自己的各种数据及经营状况,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随之提高。而随着经营透明度的提高,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状况等方面都必须更加规范,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以减少各种浪费和成本,通过科学决策认真分析产品市场,评估投资风险。公司还必须注重财务结构,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理性的保险公司也将会更加关注保险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调控干预,这将大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运用,从而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上市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本身商誉的提高,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认可,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展业务范围,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四)上市为保险公司资本营运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目前国际保险资本正进行大规模的兼并与重组,这将大大提高跨国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从而也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面临着极丈的压力……保险公司上市使其资源运用的领域大大拓展,使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分拆股票、配送股票、发行新股、发行认股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为公司开展资产营运创造高效、便捷的前提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可以组合运用多个金融专业市场的资源,积累横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运作的宝贵经验,熟悉收购兼并、股权置换、资产重组等各种资本营运手段。过去5年中,全球保险业并购案达5114件,涉及金额达1100亿美元。这些并购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的。中国的保险企业本身实力就弱,上市后通过市场力量的兼并和重组将为构筑中国的“保险航母”创造有利条件。

(五)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多样化及多元化发展

由于金融行业的监管较严,金融类上市公司一般都是业绩优良运作规范的公司。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板块股票往往表现颇佳,很多金融股(如香港股市的汇丰银行、恒生银行;纽约股市的大通曼哈顿、美林证券)都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蓝筹股”、“龙头股”的角色。截至1999年年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类企业约有90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0%;在NASDAQ上市的也有900多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而现在中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多为制造类企业,金融类上市公司只有7家,金融业在证券市场极低的比重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使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发展严重失衡。保险公司上市可以改善金融企业的上市结构,有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企业上市板块,促进市场规模的扩大,刺激股市升温和改善市场结构。由于金融企业具有总股本大、流动性好、业绩相对稳定等特点,故其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境外上市还能架起国际投资者与中国保险市场的桥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分享中国保险发展的商机。保险企业上市还可分流部分储蓄存款,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完善投资者投资组合。

二、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环境分析

1.宏观经济状况。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得以不断发展;国民经济运行势态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过一万亿美元。GDP的稳定增长无疑为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改革开放以来,GDP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GDP分配中城乡居民分配的比重(加上二次分配)在70%以上,规模越来越大,进而为我国保险公司上市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宏观政策因素。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保险公司上市,但是从宏观层面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正在实现着从:财政直接注资一银行间接融资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战略转变,可以说保险公司上市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

3.资本市场状况。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国内证券市场自创立运作以来,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月前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日趋规范,建立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拥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交易制度也不断规范。保险公司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可实现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双赢。

4.投资者的预期。在我国,产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一直较好,寿险公司受近年来降息的影响盈利状况不甚理想,但是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将使拥有大量资金的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而总的来看,投资者将会看好作为朝阳产业的我国保险业的未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已基本具备保险公司上市的条件。但是,保险公司上市决不能“一哄而上”,保险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依法申请上市筹资。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客观上讲,根据上市程序,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先实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为上市创造条件。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现代公司模式组建的,成立3年以上、连续3年盈利、资产质量状况良好、内控制度比较完善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先行申请上市。

三、中资保险公司上市的方案选择改制和上市分阶段进行与同步进行的比较。

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说,要实现上市目标,必须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从组织形式上变更为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进程中,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改制与上市分阶段进行,即第一步是先实行股份制改造,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利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在进行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第二步是股份制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上市。二是改制与上市同步进行,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照上市条件进行重组改制,成立股份公司后随即上市募股。第一种方案考虑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的复杂性,在操作中较为稳妥,但这一方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两次审计评估,时间较长,费用较高,臣在第一阶段即私募引入其他投资者时,由于缺乏市场询价,往往经过艰苦谈判也难以确定价格或者对公司估值折扣很大,价格偏低,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种方案是基于国务院给予国有企业的特殊政策而在法律上才变得可行。1994年国务院令第160号《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这一方式使改制与上市同步进行,缩短了筹备时间,节省谈判和交易成本,能迅速完成企业改制并筹集到资金,同时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评估较为客观公正,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合理估值。但该方式要求公司到境外募股上市,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公司本身必须符合境外资本市场的要求。

2.分拆上市与整体上市的比较。

为了打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一种改革思路是将现有的两家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区域或资产状况进行分拆重组,组建数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增加保险市场主体,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再将经营业绩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的部分上市。这种对其他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行之有效的分拆上市的办法对加人世贸组织后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是难以适用的:其一,虽然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但这种状况是因国家政策性保护而形成的,加人世贸组织后,随着这种政策性因素的逐步消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显著降低。相对外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资产规模、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已有很大的差距,如果再进行分拆上市,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更难以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抗衡;其二,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业务经营有其特殊性。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对风险的管理过程,但风险的发生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保险公司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危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更接近预先计算的危险损失概率,以确保其经营的稳定性。而扩大承保数量、提高承保能力需要相应比例的自有资本,如果保险公司资本规模偏小,不仅其业务拓展受到限制,而且任何一次稍具破坏力的风险事故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甚至破产。

因此,分拆上市对于资产规模小且已经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说并不适宜。

3.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的比较。

从时间上看,保险公司在境内上市即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A股,必须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经过1年的辅导期,故完成改制上市工作至少需要两年时间,上市的效率较低。在境外上市(如到香港发行H股或纽约发行N股等)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上市目标;从资金需求来看,境外资本市场容量大,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筹资规模,满足其资金需求,而国内股市规模较小,上市公司如果融资规模过大,很有可能导致首次发行(IPO)失败。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本身净资产规模并不大,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流通股数额也不会太多(估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国内资本市场完全可以容纳。从对推进国有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的力度来看,境外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的要求很高,在进行上市准备和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聘请具有国际资质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管理顾问、财务顾问等多家中介机构帮助公司一起策划和推进公司制度改革和创新,在对公司原状进行分析诊断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体制、机制、管理和经营架构。公司在境外上市后,一方面要接受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受到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者的监督,这样,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严格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这对于建立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体制,使保险企业成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主体有着积极的作用。而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A股,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难如人意,许多改造成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后在经营管理上并无多大改观,显然,境外上市比国内上市更能有效地推进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从政策上来看,国家允许国有企业境外上市,但国有企业境外上市除必须符合国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以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目前尚无一家国内金融企业境外上市(2002年7月中银香港首次公开发行H股,但其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业务集中在香港本地,不列入境内金融企业范围)。保险公司能否开创金融企业境外上市的先河,还取决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产业发展形势的判断和相应决策,而保险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中资保险公司选择国内上市或是境外上市,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政府的政策取向。根据其他行业企业上市的经验,如果政策允许,可以考虑同时利用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两种资源,即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或先境外上市再境内上市(之所以不选择先境内上市再境外上市,是因为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对A股公司估值普遍远高于境外资本市场,如果首发A股,A股股东难以同意以较低的发行价格到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仅同仁堂一家公司采取这种方式上市)。

同时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两种资源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国有公司在境外上市,受到融资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的政策限制,境外上市后国有股仍然居于绝对控股地位,对于中小规模的公司而言,通过境内上市可以降低国有股的股权比例,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其次,公司在多个证券市场拥有自己的投资者群体,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可以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公司的长期融资能力;最后,公司在不同的证券市场上市可以提高其在这几个市场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心,从而对其保险产品的营销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中资保险公司上市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控股公司的设立与存续资产的处理。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后,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全部进入上市公司,存续公司作为母公司拥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机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由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后,主要业务和资产已纳入上市公司,存续公司作为控股机构除上市公司业务外仅剩少量非经营性资产和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资产及业务,因此,需按《公司法》的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存续公司即母公司设立为控股公司。

经全面重组后,留在控股公司的存续资产主要包括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社会职能所建成的学校、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经营性资产和《保险法》出台前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资产及业务。对于承担社会职能所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要逐步从控股公司中分离出来,通过拍卖、并购、移交地方政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社会化经营;对于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资产和业务,由于大部分实际上已成为不良资产和亏损,根据财政部现行规定,这些不良资产可在5年内平均核销,但为减轻控股公司的负担,可向财政申请在重组当年予以一次性核销。

2.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篇13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