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中级职称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xxxx年,xx县实施新课改,作为参与课改实验的首批教师,我认真地学习新课程标准,不断地钻研新教材,积极转变教育观念。在课堂上,我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每位学生的情感体验,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营造轻松而又快乐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快乐地学习,轻松地获取知识,在快乐中成长。课后,我不断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地进步和提高。
二、个人素养方面
为了提升个人素养,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我认真学习能提升语文教学水平、改善教学方法的知识,订购了《小学语文教学》、《小学教学设计》、《小学教学研究》等杂志;为了能让班主任工作做得更好,我认真学习《儿童心理学》、《教学心理学》等书籍,争取更好地了解孩子们的心理;我还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已经取得大学本科文凭。在暑假期间,我还参加了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小学教师英语培训等培训活动,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教学能力以及个人的文化知识素养。
三、 思想政治方面
在生活和工作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不但关心学生们的学习情况,还注意关心学生的生活情况,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沟通的桥梁,争取和每一个学生都成为好朋友。经过几年的不断努力,现在我已经符合申请小学语文中级教师的资格,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请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篇2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过什么?__研究基础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选题、填表)
选题: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结合国家需求,严格符合指南
结合自己积累及特点(不赶时髦)
注意创新、注意学科前沿、交叉和科学意义
避免重复(已立项的重点重大项目)
有限目标(三年时限,突出重点)
新概念要多费口舌,学术用语要准确,语言表达要具体,防止空泛;写申请书必须采用一种说服评议人对你将要开展的工作产生兴趣的方式去组织整个申请书。申请书的思想要清楚、明确、严谨,逻辑性要强;书写要突出创新点,要有连贯性、前后照应;不写错别字,要使你的申请书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你的学术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参加评审的科学家对你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给你的申请投上赞成的一票。
由于国家基金申请竞争激烈,使得申请人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和申请经验几乎摆在与项目本身的学术价值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学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资助,所以申请人对同行评议过程及对评议专家
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家基金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请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
1.简表按《简表填写要求》填写
2.《立论依据》__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那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选准了研究问题后,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认识。
3.《研究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资助课题问题出在这里。
①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
②设置的研究内容和关键问
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
③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可行性应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不被侵犯。
④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应着重于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
⑤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应客观实际,以发表文章和实物或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形式。论文只是载体。申请书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础》
要求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往的、主要相关的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的背景资料,并客观的自我评价。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附上有关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纳的证明),加强对你的信任。提倡尽可能地利用国家重点或部门开放实验室已有的研究设备。
主要成员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应清晰,提供近三年内发表的的论著目录,且应包括论著中全部作者名单、顺序,论文题目发表年月、期刊名称、期号、页号等。
5.《经费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过高无力资助,过低无法开展工作。99年平均资助强度为13.5万元/项,参照99年指南上99
年的平均强度,平均往上加1万多元。
按申请书上要求的顺序填写各项预算,项目实施费包按申请总金额的10%计算。面上项目累计不超过1万元;仪器设备费不要超过总经费的1/3,只能购买本项研究的特殊专用设备,协作费指合作单位科研经费。
6、绩效管理加强要求《前一结题项目完成情况》,要根据上报的项目《总结报告》认真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因与新申请项目评审挂钩,均勿马虎。__年惩罚1项。
注意的几点:
① 不要超项,96年10项,97年5项,98年5项,99年5项,一项),__年一项基金委规定每人可承担两项面上项目(包含申请项目在内)和1项重点(重大)项目,并对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课题组成员进行检索。发现一人超项即取消资格。要征得每个成员的同意,记住自己参加及申请的项数,特别注意口头承诺的项目数,避免超项。
②在读研究生、已离退休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③面上申请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④已获得国家青年基金资助的,不能再申请国家青年基金,可申请别的类别项目。
⑤按照项目指南公布的学科分类和代码选准申请书投送的学科专业。同一项目组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只允许报送
一个学科(管理学部启用新代码)
篇3
篇4
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具体到各院系,只填写:安徽师范大学;
填表日期:与申请人承诺日期一致,20**年2月28日前。
注:要注意封面形式上的美观,下划线中间不能断裂。
二、申请者的承诺:
申请人(签章):本人签名或盖章,不能打印签名。
三、数据表:
1、表格粗框内填写代码(请查数据表的各项代码),细框内填写汉字(应根据数据代码表来填写);
2、学科分类:粗框内填写二级学科代码,细框内填写二级学科名称,如,申报哲学学科伦理学专业,则在粗框内填“ZXH”,细框内填“哲学伦理学”字样;跨学科的课题,填写为主的学科分类代码。“公共管理学科”填写“政治学其他学科”代码(即ZZE),管理学其他学科选择相关的学科分类代码;
3、研究类型:基础理论研究一定要在《课题指南》中有相应的申报范围、方向或重点研究领域,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拟定题目。应用经济学科由于内容比较宽泛,原则上要按照《课题指南》规定的条目进行申报,一般不受理自选课题申报。
3、工作单位:填写“安徽师范大学ⅹⅹ学院”,不能简写;
4、主要参加者:
必须真正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含项目申报人。栏目不够可加附页。
申请人应亲自联系主要参加者,确定落实以下情况:主要参加者没有以负责人名义申报本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没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本次国家社科基金3项(含3项)以上,即只能参加2项;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参加者申报;
主要参加者,不能为境外、国外人员;主要参加者若无职称,如在实际部门工作人员或在读博士生,请填写行政职务或填初级以下;研究专长,按数据表的二级学科填写;青年基金项目,参加者年龄不能超过39周岁(**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推荐人姓名:申请者为讲师或中级职称的,须填写;副高以上职称的,不须填写此栏;
6、预期成果:指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可选报1项或2项;
7、申请经费:以万元为单位,填写阿拉伯数字,注意小数点位置。今年资助力度:重点项目平均资助强度15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青年项目8万元;
8、预计完成时间:应用对策研究要根据需要的紧迫性来确定完成时间(1-2年,最多不超过2年内完成),基础研究一般要在2-3年内完成。项目研究开始时间的起点为:20**年6月,请以此为参照来计算预期完成时间;
四、课题论证:
1、格式:每段前空两格;论证中的序号不能太乱、太复杂;控制在4页内,注意字体不能太小,保留适当的行距;
2、论证分三个部分,每个部分有小标题,分为:1.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2.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方法、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3.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其中第三部分分为:课题负责人相关前期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小标题分别用黑体字突出;
3、论证应避免以下方面缺陷:论证填写简单,论证草率,内容有明显缺项的;选题过于细小分散、缺乏全国性意义或典型性,不符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方向的;无前期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研究成果与所申报课题基本无关、研究基础薄弱的;
4、字数4000字左右(包括标点符号);
5、申请书(非活页)中的课题设计论证,不作匿名评审要求,可以出现个人背景信息;
6、课题负责人的相关著作不列入参考文献。
六、完成项目研究的基础和保证:
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前期相关科研成果:概括发表成果篇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日期(成果名称不写),然后具体说明引用、转载、获奖及被采纳情况;
本课题研究时间、资料设备等科研条件,体现完成项目研究的基本保证。
七、经费概算:
各类开支科目的解释具体见最新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专家咨讯费和劳务费,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管理费: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八、推荐人意见:
推荐人姓名不用打印,要用笔签;
九、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填上“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该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本单位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时间为:20**年3月10日
注:申请书各页的表格不能错页、乱页,表格断裂;
十、《课题论证》活页审查要点:
1、活页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
篇5
患者,男,61岁,因车祸伤及头部、胸部后意识不清1小时,呼吸困难20分钟,于2011年7月6日入院。入院时,呈昏迷状态,呼吸表浅,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右颅顶可见约长3cm头皮裂伤伴渗血,双侧外耳道见血液流出,双侧瞳孔不等大,左:右≈3mm:5mm,对光反射消失。鼻腔出血。双侧锁骨、右侧肋骨及肩胛骨有骨擦感。右肺呼吸音低。压眶刺激可见左侧肢体活动,双下肢巴氏征阳性。于7月8日在全麻下行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给予脱水、抗感染等治疗。7月24日(术后第16天),发现患者双下肢肿胀,皮温降低,足背动脉波动微弱,行床边彩超检查,示双下肢股总、股深、右侧股、右侧大隐静脉血栓形成。采用绝对卧床休息、抬高患肢并制动、抗感染治疗等防止血栓脱落引起相关并发症。7月29日经右颈内静脉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术后给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8月18日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2 DVT原因分析
2.1 血管内皮损伤: 正常血管内膜是血小板聚集的生理屏障,当血管内膜损伤后,内膜下胶原纤维显露,使血小板附着释放出组织活酶,激活内外凝血系统,而发生静脉血栓形成。血管内膜损伤因素有化学性、机械性、感染性,临床常见原因是静脉注射有刺激性的药物,如高渗液体、某些抗生素等。
2.2 血液淤滞:正常的静脉血流对活化的凝血因子起稀释和清除作用,手术后患者卧床,活动明显减少,血流缓慢,易使静脉血液淤滞在髂股静脉瓣袋及小腿肌肉的静脉丛内,局部凝血酶聚集,纤维蛋白活性下降,易导致局部血栓形成。
2.3 血液高凝状态:手术创伤出血,不仅激活外源性凝血系统,而且损伤血管内膜,激活血中的XⅡ因子,启动内源性凝血系统。
3 护理
3.1 患肢护理:①全面了解病情,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血栓形成后10~14d患者应绝对卧床休息,使血栓紧密黏附于静脉内膜,减轻局部疼痛,促使炎症反应消退。双下肢置功能位,用软枕垫高,高于心脏水平20~30cm,同时膝关节屈曲15°[2]。这种可使髂股静脉呈松弛不受压状态,有利于静脉回流,减轻血液淤滞,缓解肿胀疼痛。避免膝下垫枕,以免影响静脉回流。②密切观察左下肢皮温、末梢循环色泽变化、水肿及足背动脉波动情况,每天测量双下肢同一部位的周径,观察并记录肢体肿胀程度与肢体疼痛程度的变化,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③患肢供血障碍,局部压迫易引起缺血缺氧,要注意保持床单的平整、清洁。及时更换污染的床单,防止压疮。护士每天为患者2h翻身一次,翻身时避免拖拉等动作。④注意患肢保暖,室温在25℃左右,防止室温过低导致血管痉挛。⑤避免摩擦和用力按摩患肢,禁止实施压迫性检查。
3.2 并发症的护理:DVT主要并发症是急性肺栓塞、脑栓塞,肺栓塞多发生在DVT后1~2周,因此给予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保持大便通畅,严禁挤压、按摩双下肢,以防血栓脱落发生肺栓塞。严密观察有无栓子脱落以致出现肺栓塞的表现,如患者突发胸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发绀甚至休克,应考虑肺栓塞发生。若突发意识障碍、口角歪斜、口齿不清、流涎提示有脑栓塞的发生。
3.3 饮食护理:进低盐低脂易消化的饮食,以减少血液粘稠度,低盐可改善血管壁的通透性,减轻组织水肿。保持大便通畅,因血栓形成与乙状结肠的宿便有关,避免因便秘时负压增高导致下肢静脉回流受阻。大便秘结时给予开塞露塞肛或者灌肠。
3.4 保护静脉:在护理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在患者下肢进行静脉输液、输血等操作。穿刺时应选择静脉的小分支,穿刺针头易细,同时提高穿刺技术,力求一阵见血,避免在同一静脉反复穿刺。对使用刺激性药物时,应注意用药后要用生理盐水冲管,避免发生静脉炎,尽量保护好静脉。静脉留置针每3~5天更换一次,持续静脉滴注不超过48小时。也可以根据情况给予深静脉置管进行输液,可以减少外周静脉穿刺,并可以监测中心静脉压,有利于指导补液治疗。
3.5 抗凝及溶栓治疗的护理:用药前了解病人有无出血性疾病,用药期间监测肝、肾功能及凝血功能,保持部分凝血活酶活化时间是对照值的1.5倍为较理想。用药后观察有无出血征象,如牙龈出血、鼻腔出血、伤口渗血或血肿,静脉穿刺处及全身皮肤黏膜有无出血点及瘀斑,痰中是否带血,每日定时做尿常规检查和大便潜血试验。要特别注意有无头痛、呕吐、意识障碍等颅内出血迹象。溶栓后病人不宜过早下床活动,患肢不能过冷或过热。
4 小结
该患者因手术创伤、术后卧床时间长,均增加血栓的发生率,但有资料显示,未采用预见性护理措施的患者DVT发病率为18%,提示早期对患者进行DVT的预见性护理可降低DVT的发生[3]。通过对该患者的治疗和护理,我们体会到护理工作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赵勇强.易栓研究概况[J].中国实用内科杂志,2007,27(1):49-52.
篇6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30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整。
五、这次认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4)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1.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2.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所等)不填写。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科室设置及病床数,要求填写到专业科室情况(如神经内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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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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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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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号码 |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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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大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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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联系电话|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
|------------|----|---------------|
|配置计算机数| |主管院长| |联系电话| |
|-----------------------|---------|
| |人员分类|总人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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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医生 | | | | |
|技术 |----|----|----|----|---------|
|人员 |护士 | | | | |
|构成 |----|----|----|----|---------|
篇7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政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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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科研机构、大学园区与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解决企业自身生产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新产品,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发展服务。
(二)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
(三)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向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的转让、产品与工艺检测等有偿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原则:
(一)政策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的建立必须坚持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政策引导和一定的项目经费扶持为辅的原则。研究选题方面,在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选研究课题。
(二)企业目标与行业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一方面要紧紧围绕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面,要兼顾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对技术的需求,开展一些典型行业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研究,并通过科技中介服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科技服务。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八条申请工程中心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新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总额的15%。
(三)企业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并不少于250万。以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的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技术领先,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拥有5件以上的有效专利。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九条市科技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两次受理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填写《*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后,对申报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组建单位。
(三)市科技局通知拟同意其组建申报的企业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由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并由市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签定《*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获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授予“*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铜牌。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为2年,企业应按计划的要求安排资金。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择优选取一批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科技经费的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以及吸纳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共同参与。市科技三项经费对研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且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的工程中心所承担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的优秀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省和国家的科技投入的支持。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企业应设立专门帐户(科目),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组建到期后,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考核评议指标如下:
(一)考核评议标准必须以达到申请条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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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公司短短的3个月的时间已经接受了4次关于企业文化的培训了,了解企业文化对更快的融入公司的重要性。我也从自身的职业行为、公司内外部的交往文化、职业技能和心态三方面深入了解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印象最深的就是公司提倡的“勤俭习惯”和公司严格要求的做事方法和态度。我自身也会从平时的工作中出发,严于律己,把公司文化带入到工作中。做一名合格的“xx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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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郭正运(政教主任)
2、监督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4人,借调人员8人,中心校3人,共计65人参加岗位聘任。其中副高级4人,中级职称22人,初级职称39人。审核批复我校副高五级1人,副高六级3人,副高七级2人,中职八级7人,中职九级9人,中职十级6人,初职十一级17人,初职十二级17人,共计设岗62人。
三、实施方案的依据和原则:
本实施方案的依据是洛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商洛市人事局《关于核准洛南中学等169个单位岗位设置的通知》中核准我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应享尽享的原则。
2、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则。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倾斜任职时间长、年龄大的原则。
5、倾斜教学一线,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
四、岗位任职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
②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师德师风高尚。
③具有岗位所需的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和能力。
④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胜任岗位工作。
(二)制约条件
①未在教学岗位,未在教学一线的不得进入所在职级最高档次。
②现请病、事假(法定假列外),一年累计超过二个月以上的按本职最低档次聘任。
③非主体系列不得进入所在职级的最高档次。
④没有教师资格证和任职资格证的,不得进入本岗位级别的最高档次。
(三)各岗位任职聘用条件:
1.副高级岗位
①取得中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在本级岗位上工作六年以上的,且在教学一线的,可进入副高五级岗位。
②取得中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在本级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副高六级岗位。
2. 中级职称岗位
(1)中职八级岗位
①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在本校本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且在教学一线的。
②小高职称在中学任教或非主体系列不得进入八级岗位,应调至中职九级岗位。
③符合任职年限但不在教学一线或不在主体系列的竞聘人员在八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通过职代会表决填补。(同意人数应达到职代会人数一半以上,方可聘入八级岗位)
(2)中职九级岗位
①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在本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且在教学岗位或教学一线的。
②未在教学一线在本校工作的中职人员应列入九级岗位竞聘。
③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本校工作的中职人员应列入九级岗位竞聘。
④如九级岗位首次聘任职数超编,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本校工作的人员按超岗以中职十级聘任。
⑤符合任职年限但不在教学一线或不在主体系列的人员在九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通过职代会表决填补。(同意人数应达到职代会人数一半以上,方可聘入九级岗位)
⑶初级岗位
①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按照工作年限排序,进行初职十一级岗位聘用,同等条件下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优先。
②如十一级岗位首次聘任职数超编,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本校工作的按初职十二级聘任。
③未竞聘上十一级岗位的全部聘为十二级岗位。
五、各类人选的聘用过程:
1、宣传政策,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
2、收集职称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审核证件。
3、将专业技术人员按副高、中职、初职的资格证分为三类。
4、按照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结合学校各类人数实际情况,确定出本次各级聘用人员。
5、揭晓聘用结果,将确定岗位人员在校内公示一周。
6、在公示无异后,造册上报县局审核,报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复核。
7、在复核批复后,学校领导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和工资调整手续。
8、本次岗位聘用聘期为三年。
六、聘用工作时间安排:
1、建立机构,召开会议,学习文件、传达县局会议精神(6月3日—6月5日)。
2、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6月6日—6月8日)。
3、组织评审,确定岗位人选(6月9日—6月15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公示学校岗位聘用条件和职数,应聘对象提交申请书,提供各类证件及工作实绩证件,学校考核,确定岗位人选。
4、学校公示所有岗位聘用人员(6月16日—6月23日)。
5、填聘用表,上报复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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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 拆迁资格管理
第一节 资质审查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征询市房地局的意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八)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布《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二)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三)不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地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交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房地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房地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房地局可以根据其所在房屋拆迁单位的书面申请,核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应当由所属单位报市房地局年度审核,并交拆迁所在地区、县房地局进行项目审验。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篇12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处分。
篇13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报建;
(五)图纸审查报告;
(六)投标单位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八)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
(九)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其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外省(市)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本省建筑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与拟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
(四)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投标的还应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严禁自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建设网上,除此以外还可在其他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应经*市招标办进行网上监管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3天,招标公告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应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必须由评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由随机抽签产生。
在召开资格预审评审会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改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干扰,本实施细则建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需经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投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最高限价:
(一)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
(二)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合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项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在开标前将其职称证、身份证、招标人委托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委托书报送到建设局招标办。如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评标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自然公示5天后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将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原件),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无标底的,应附最高限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市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