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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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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

篇1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篇2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和我局的《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对各项职工出差借款、签字报销、支出结算等财务结算流程。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一律退回,节约了费用,维护了财务制度的严肃性。2011年预计全年事业支出1658万元,较去年同比降低3.2%,其中:工资等人员支出1243万元,较去年同比降低5.8%;公用经费支出415万元,较去年同比提高3.75%。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收支各类现金、银行存款,清理往来款项,审核报销各类原始发票,按照要求及时编制各类凭证,登记帐簿,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当月会计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利用年初预算尚未下达的时间,对以往年度的会计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归档。这些工作,我们都做到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保证不出任何差错。

(二)认真做好各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年初,按照时间要求圆满完成2010年度交通行政事业费及各专项资金决算;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对我局往年的行政行政事业费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2011年度支出情况进行预测,合理编报我局2011年度各项经费及项目专款的支出计划,及时上报了2011年度市级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严格支出。2011年9月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了2012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报表的上报工作。以上各项报表均做到了数字准确、上报及时、编报说明详细。

面对税费改革和拨款体制的变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下,积极联系协调财政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尽快拨付各专项资金,保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资金需要,进一步理顺交通专项资金拨付渠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财务管理,配合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中心竣工审计相关工作

2011年,根据局领导要求认真配合市局基建办做好交通运输管理调度中心各项工程款的结算、代扣税款核算交纳等工作。根据市审计局对我局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对涉及交通运输调度中心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积极配合局基建办做好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工作,将根据出具的决算数据进行帐务处理、结转帐目。按照市地税局要求,对当月扣缴的税款做到当月及时上解,及时核对代扣税票,2011年1-10月份共计上解市地税局代扣工程税款18.10万元,均做到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解,同时按照市地税局要求及时结算了税款代征手续费。

三、发挥内部审计检查职能,提高聚财、理财和用财的能力

对全市交通系统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系统内部审计是我科室的重要职责。根据2011年省厅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我局财务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同意,行文制定了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发各县区交通局和市直交通各单位执行。

2011年2月21日至4月8日,市审计局根据全市审计工作安排对我局2010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我科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项会计资料,配合做好各项审计工作。按照市审计局四分离工作法的要求,配合市审计局进行了10余次的审计外调事项,提供会计资料复印件千余份,这些工作都做到了及时准确,对审计工作需说明的问题及时上报局领导,按照统一安排妥善处理好各项审计事项,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审计决定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组对我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圆满完成预算审计工作任务。

2011年开展的政府债务审计是国务院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安排的审计事项,我局认真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债务涉及我局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及时填报各项审计报表,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市物价局年审工作安排,对我局目前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核汇总,按照规定时间于会同运管处、港航局上报了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等收费项目的收费证年审登记表,根据物价工作安排完成了收费年审工作。

配合局办公室完成市公务用车集中检查工作,提供并与车队核对了各车辆的购置时间、资金来源及车价等信息,并给检查组提报了2010年度固定资产年审车辆信息报表。

根据市纪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开展的2011年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我局以前年度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开展了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上报了“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并按照治理办公室的要求签署了“小金库”治理工作承诺,建立健全了各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上报了“小金库”治理工作总部总结。

四、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做好其他各项财务工作

我科需要处理协调的事情多,紧急任务多,工作非常繁重,但我们不怕苦、不怕累,克服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团结,积极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经常利用晚上、休息日加班加点,在圆满完成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努力完成其他各项财务工作。

因人员调整的原因我科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要求新到位的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工作任务,对帐目设置、工作流程、软件业务及汇总结帐、年终决算、年初预算等各项工作进行了交接,使新到岗的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根据市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圆满完成2010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证年度审验工作。

严格按《工会法》的规定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了工会经费提取准确,上缴及时;配合局党办做好党费管理工作,规范帐务处理;按照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涉税信息,我局被市地税局评为2010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成品油价格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配合运管处、港航局制定了交通运输系统补贴分配方案,按照市财政局的时间要求将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及岛际农村船舶的成品油价格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2011年度支付成品油价格补贴5,595.44万元。

组织各县区交通局部分财务人员参加了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会计学会举办的财会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班,使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积极组织我局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和办理会计证的年审工作。

配合省厅财务处做好胜利大桥收费问题人大代表提案的回复工作。

按照局统一要求参加各项活动,服从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科室本职及局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牵头做好局妇委会的各项工作。在三八节期间组织了局机关妇女职工田间采摘活动,组织女职工参加了市妇联开展的健步行活动,在六一儿童节期间开展了为局包村组驻地村儿童送温暖、献爱心活动。11月份将邀请家庭教育方面的专家就做好家庭教育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的专题作辅导报告,组织全体女职工和职工家长参加辅导。

五、2012年工作思路及打算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并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科室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每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2、认真做好日常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探索财务管理的新方法、新思路。

3、按照费税改革后交通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交通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监督使用工作;做好2011年度决算报表和2012年预算报表工作。

篇3

“我选企业,首先是管理是比较好的。第二,我选的大部分是国企,纯民营的企业比较少。因为国资监管模式等原因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的动力不足。去民营企业,就要对管理者知根知底,管理者人品要不错。那种不守规矩、胡作非为的公司,如果去当独董,风险很大,要远离。”张克东表示,一年数万元的独董津贴完全不是自己是否出任独董的考虑因素。

在他看来,要么不当,当独董就得清楚相应的责任。做独董待遇不高,一年几万块,但如果出了事,声誉受到的影响很大。

近年来,独董“出事”的案例增多。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15年1月,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独董梅顺健、独董殷明发、独董徐长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其中,唯一进行申辩的是独董徐长生。但证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长生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针对独董被处罚渐多之势,张克东表示,董事责任险是应该考虑的。

按规则运作最重要

张克东是资深财务专家,公司邀请他做独董时大多会表示,希望他在财务、内控方面有所帮助。张克东一旦应允,一般会出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敦促审计委员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报表质量。

他认为,审计委员会往往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作用发挥最好的,这跟监管要求有关。比如审计委员会听取年报编制工作汇报,会计师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需上心,因为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的聘任有权发表意见。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他召集、主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审计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续聘、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结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务方面,张克东主要关注收入的确认、成本的完整、资本化的问题、补贴的会计处理,看这些是否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合规性范畴。他会提醒公司,首先得符合会计准则。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其任职的企业中有董事长是“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他也遇到过,企业财务负责人就相关财务问题自以为是、汇报不充分的情况。有时,张克东担心公司因不知道相关财务规则而犯错,就会提醒、交流这方面的内容,以促进合规运作。比如,有些补贴需要上市公司进行临时公告。再如,企业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按证监会的规定做预披露,而不能等到年报时披露,形成业绩大变脸。

他觉得,自己目前任职的几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都按程序在运作、还是不错的。例如,有研新材的重组事项比较多,但都按程序在走。而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强调,有什么重大的事先通报独董,不隐瞒。“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这些管理者,如果他们很尊重独董制度、充分认识独董的作用,而不是拿独董制度糊弄事,这样他们才能尊重你、配合你、不抵触你,这是独董顺利履职的重要保障。”

制度完善仍需探索

14载独董当下来,张克东感觉独董制度有进步,对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有好处,但是各公司管理层对独董制度的理解、独董群体本身等都还参差不齐。

篇4

黎元江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央企负责人离任要过“审计关”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并施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8月30日开始,中央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中央企业还将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办法》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办法》规定,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银监会出台房贷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日前《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指引》根据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风险管理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要求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时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标准和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统一“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将借款人以及风险审核信息以“风险评估书”的形式记录在案。“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包括对申请人进行风险审核的多方信息,依据申请表较为全面的信息即可以对申请人的总体情况有所把握。

国务院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总理近日签署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每五年进行一次的经济普查工作成为法定事项。

《条例》规定的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检察机关加大境外追逃力度

在日前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五条措施,加强境外追逃力度,将外逃罪犯抓捕归案。

这些措施包括: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提高境外追逃水平;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强大合力;尊重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加强境内追逃工作,尽最大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境内;完善境外追逃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培养专门人才等。

关闭民间举报网站引发法律争议

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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