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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制宜,狠抓落实,强营销扩影响。
在工作方法上,我始终做到“三勤”,即勤动腿、勤动手、勤动脑,以赢得客户对我行业务的支持。如何将窗口服务延伸成为一个综合“营销点”成为我思考的重点。细化产品营销,获得信任和认同感。日常到政务中心办理业务的客户较多,利用这一优势,无论客户咨询任何窗口问题,我都会面耐心细致准确的解答,从而最大限度的获得客户对我行窗口服务的信任。再通过对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客户进行合理分类,营销合适客户的产品。特别是近期社保卡开卡客户较多,我们都会根据客户的年龄段进行针对性营销,确保手机银行有效户任务的完成。利用人缘、地缘优势,多措并举拓宽营销影响面。我积极加强于中心各个窗口的工作人员的交流,积极向他们宣传手机银行扫码乘车,1分钱乘车,存款有礼,中心饭堂扫码等活动,并在年初组织营业部同事到创投中心各事业单位办公室进行拜年营销活动,送出对联福字共计600余对,家福贷、电子银行、存款有礼等宣传彩页共计1000余份。在宣传的同时,我都告知客户如果对农商行业务任何疑问都可以到中心农商行窗口办理和咨询。这不仅宣传的我行的各项业务,也积累了一定的人缘基础。后期咨询家福贷的客户我都积极联系同事进行上门服务,积极对接,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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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根据现场检查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就每个被查单位分别填写了《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领导批准。
(二)成立检查小组。
立项批准后,我行跟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等情况迅速成立了检查组,确定了检查组长、主查人和其他人员,并明确了职责,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我行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分社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反洗钱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洗钱调查联络小组、现金支付交易监测小组、转帐支付交易监测小组等指定内设办事机构,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合实际,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
我行根据检查目的和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制定了《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目的、对象和内容,检查期限,检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组组成和人员分工,检查要求,检查依据等,并由检查组组长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定,审定后的《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检查组成员执行。
我行又先后起草、印发了《反洗钱规定》、《我行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内设办事机构、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制作和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
我行严格遵循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检查内容,制作并于进场5天前向各被查单位下发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单位需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等事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五)结合检查实际,进行反洗钱检查专项培训。
我行在检查进场前,组织检查成员进行了专项培训,认真学习《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以及反洗钱检查涉及的法规制度,并要求不能走过场,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做到依法履职,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现场检查实施情况
(一)我行按照《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并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了进场会谈,有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要求,专人负责编制了《现场检查进驻会议纪要》,并有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在检查中,我行根据各检查项目的不同采取抽样、核对、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具体方法进行了检查。在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时,采取了一次调阅、集中管理的办法,按要求填制了《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并有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分别保存。一是各网点基本能够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三是能够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等,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得到落实,暂未发现有匿名、假名、证件不符合要求、数留存资料不完整的帐户。
(三)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过程中,我行对检查发现问题并经核实的事实进行了详实的纪录,及时编制了统一格式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由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进行了严格的复核。现场检查结束,离开被查单位前,退还了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进行了离场会谈,检查组组长通报了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现场检查处理情况
(一)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我行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处理程序,在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了分类整理,拟写了现场检查总结,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了复核、分析,形成检查结论与建议,制作并向被查单位下发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二)及时上报《现场检查报告》。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基础上,充分吸收被查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撰写了《现场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审核,报分管副行长审阅,并按时报送至了上级行。
(三)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
根据《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制作了《现场检查意见书》,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行政公章后,送达被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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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扬泰机场二期工程的建设是势在必行。随着机场提档升级,人流、物流、产业流将会迅速聚集,得天独厚的优势,临空经济区建设将成为丁沟的载体和平台,将大批发展要素吸引到这里,机场经济圈正在崛起。
3.光线中国电影世界项目是我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将在空港新城规划区内建设国内规模最大的摄影棚组群。西浦光线电影学院落户,既凝聚着西交利物浦大学多方面的资源优势,又涵盖光线传媒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品牌IP等多领域的实质内涵。两个项目将对地区影视文化旅游全产业链发展,空港新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4.丁沟镇朱桥村朱套组位于启扬高速机场互通高速路和安大路机场连接路交汇之间,紧邻机场。朱套,名如地形,四面环水,村落房屋之间小巷多,风景秀丽,有“小江南”的美誉。小村落民风淳朴,人文历史悠久,明朝的举人进士韩如善和朱三嘚曾居住此地。目前,除去首批拆迁户,该组还有65户人家,309人,耕地445亩。该地段将受益于机场利好辐射
二、项目方案、方式,建设规模、实施进度及投资分析(另详):
1.乡村游(农活体验、果蔬采摘、捕鱼)机场旅客变游客;
河道和村道整理;各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农田、八边地、河流由公司集体承包,统一规划,有机生态种养殖;
2.民宿居民交闲置房屋入股或租赁,一户一方案,改造装潢预算和施工监理(不新增建筑面积,旧房改造)。首批50个床位(经济型、中式精品型、乡村田园风型、集装箱型)。
3.餐饮农家乐,特产便利店,乡村酒吧,烧烤(200人次)
资金来源:政府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村企合作企业资金+农户个人资金=1000万
三、项目组织、劳动定员、运行操作:
公司运行:扬州市源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户
项目名称:水韵朱套—小江南
四、项目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项目效益达成村居环境好,人人有事做,户户有钱赚,文旅品牌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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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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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过试点后,推出了一种新的审计形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经过这几年的审计探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已成为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渐成为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内审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1.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有助于促进各级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人民银行在实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职能更加重要,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效维护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审计内容,基本涵盖了体现人民银行主要职能的各项业务,通过审计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人民银行各级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央行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2.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丰富了干部监督的内容,有助于领导干部加强自律、拓宽了干部监督渠道,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通过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既发现问题又肯定成绩,在查处和纠正问题的同时发挥正向引导作用。特别是履职审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与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挂钩,全面落实问题责任,履职审计得出的结论可以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完善干部监督考核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内审作用,提高内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体现了“人与事结合”、“权利义务与责任结合”,拓展了审计领域和空间,较之以单纯业务活动为重点的其他审计,将审计内容拓展到了复合的管理活动,与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审计”更为贴近,具有管理审计的特点,有利于内审部门强化自身特色,促进业务发展。同时履职审计突出审计时效,监督关口前移,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及时发现不足,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防范、价值提升,有利于被审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履职能力,也有利于发挥内审的监督作用。
二、制约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深入发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滞后,审计内容不全面。为了加强对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总行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指南》,就履职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责任认定与处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审计周期等有关规定比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同级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往往都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实施,同级监督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审计内容中没有涉及,缺乏对上述重要内容的审计,内审部门做出的评价结论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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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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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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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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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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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机制不适应维护地方性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要求
(三)人员结构不适应高效履职的要求
(四)激励机制不适应支行更好履职的要求
二、制约县支行履职能力发挥的原因分析
第一,人民银行县支行普遍存在货币政策传导不够畅通、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手段普遍较为单一,没有操作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不能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难以激励约束辖区金融机构。另外,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县支行职能权限大幅缩减,新增加的职能授权不清,导致对辖区金融体系的主导功能弱化,货币政策传导不够畅通,职能定位不够清晰。
第二,目前,县支行在金融监管及风险监测中的主导地位、政策不明确。特别是缺少监管职能的有效配合下,县级金融机构只是表面应付人民银行的工作,真正全力主动配合的较少。首先表现在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时效性难以保证,同时对证券、保险整个金融领域的统计难度很大。其次是在征信系统管理中,金融机构存在不及时向人民银行数据库录入重要信息数据的问题。三是与银监部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协调和沟通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县支行相关职能范围不十分明确,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所需的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也不清晰,致使县支行监督机制不适应维护地方性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要求。
第三,我行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严重老化,岗位适应能力不足,干部队伍逐渐萎缩,从1997年至今未进新行员,人员调配、岗位整合往往捉襟见肘,导致从事一项工作一干到底的状态,有的岗位只由一名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多岗兼职现象非常普遍,无法完全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当前人民银行大力倡导“调研兴行”,但支行人员紧缺、知识、年龄老化,且所处的地域环境狭隘,调研的实际效果往往不理想,很难写出有价值、高水准的调研报告。从以上原因可看出人员年龄、知识结构老化已不能适应支行高效履职的要求了。
第四,当前,人民银行虽然已经自上而下建立了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并未拉开差距,干好干坏一个样,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平均主义,势必挫伤一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其次,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目前人民银行实行的是自上而下逐级考核制,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工作考核,但现行考核办法刚性不足,缺乏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弹性大,对县支行工作的优劣难以客观真实的予以评判,有一定的随意性,为应对考核,县支行消耗了大量精力,力求形式上的“完美”。第三、人员晋升机制不合理。县支行受行政级别的限制,能晋升到一定级别的人员少之又少,极大部分人员到退休已只是一名科员身份,如我行已经退休的多名老同志都是科员。这也是影响支行更好履职的原因,现行激励机制已不适应支行更好履职的要求。第四、职工队伍士气低落。究其原因:一是人民银行职能剥离,东川支行降格,由大行变小行,观念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东川降为支行后,大量人员分流,致使支行16年没进人,12年没人提拔使用,人员不流动,支行平均年龄46岁;三是正向激励的少,肯定的少,挫伤积极性。
三、提升县支行履职能力的方法途径
提升县支行履职能力,要从立足县域经济金融的发展实际着手,明确其自身定位,抓住制约县支行履职能力的主要矛盾。
(一)定位清晰、职责明确
明确县支行主要职能定位于执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突出基层特色。总、分行、地(市)中支和县支行根据所处的层次不同,工作内容应各有侧重,“上下一边粗”是不科学的。要使县支行更好地把握中心任务,适应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应以改革和发展的观念和思路指导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职能定位,把部分应付性、事务性职能从县支行剥离出来,集中精力建设特色支行。积极构建“小而精”、“专而精”的基层央行机构体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激活动力。
(二)改善金融环境,建立健全监督服务机制
建议建立和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从法律上赋予基层行一定的监督权限,加强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定期召开辖区金融协调会议,搞好辖区经济金融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定期对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进行调研、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制定辖区应对金融风险预案,不断提高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认真履行好国库、支付结算、货币发行等金融服务职能,制定梳理岗位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使各环节、岗位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要求,岗位人员要明了自身职责、要求和纪律规定,满足金融服务的要求。
(三)优化职能调整,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履职能力
第一,根据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地区条件和履职的切实需要,合理确定县支行的人员规模。在人员结构无法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可从职能调整着手来改善县支行的履职能力,建议上收部分业务至中心支行统一管理。如宣传群工、人事劳资、监察内审、反洗钱现场检查等可尝试上收到上级行对口部门统一管理,既可以减轻县支行工作量,又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允许县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兼职兼岗,有利于业务开展,又能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升综合业务技能。
第三,创新用人机制,对县支行人员管理实行“一行两制”,即分“正式行员”和“合同制行员”,由上级行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县支行“合同制行员”指标,并提供录聘、费用等配套保障,将操作性强、无风险或风险低的岗位交给合同制职工承担。
第四,建立职工培训长效机制,区分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岗位,采取有效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培训和学习,注重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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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目标导向,一切从谋划开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PDCA 循环理论与我国古代儒家的事前计划或准备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在PDCA 基本循环体系中,其开端是P(Plan)——计划,计划必须根植于明确的目标导向,无目标导向就无所谓计划和准备而言;有了前期计划,后面的D(Do) —— 执行,C(Check) —— 检查及A(Action)——纠正才有意义,见图(1)。戴明博士在给美国企业领导提出的“戴明十四条”中的首条就明确提出要有“长期目标,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诠释了目标导向和计划在组织发展中的意义。
(二)聚焦问题不足,在执行过程中查找“短板”。问题意识是PDCA 循环的关键,如果不能在循环中聚焦问题不足,就不能及时组织运行及计划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短板”就无法及时得到修补,一次循环就成了“空转”,PDCA 就失去了运行意义。只有立足计划执行全过程,通过聚焦问题不足,及时查找到运行中的“短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可行措施加以修正、改进和提高。而查找问题不足则需要“检查工作标准有效性的程序”。这样问题不足的查找才能有据可依,才能真正查找到位。
(三)着眼改进提升,每一轮循环都要获得新的进步。PDCA 循环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结束,而是周而复始地进行。在每一轮的循环中,最具成功意义的环节在于最后一个环节A(Action)——纠正。通过上一环节对失败的教训加以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及如何将做得较好的事情做得更好的方法,同时将未解决的问题放到下一个PDCA循环里。因而,四个过程在循环中周而复始,如爬楼梯那样,每一循环都在组织长期目标引领下,有新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每一个循环结束,解决了一些问题,未解决的问题进入下一个循环,如此阶梯式、螺旋式上升,以使每一轮循环都获得新的进步。这才是PDCA 循环的真谛和要义所在,见图(2)。
PDCA 循环理论的提出,也给质量管理实践带来了指导性变革。自20 世纪20 年代开始,有关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探索实践蓬勃开展。50 年代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urun)提出了全面质量控制(Totel Quality Management,TQM)思想,1961 年全面质量管理之父费根堡姆(Feigenbaum)博士出版了《全面质量控制》一书,全面质量管理在世界各国进一步得到发展。后来经过实践,PDCA 循环四个环节演变为P(Plan)——计划;D(Design)——设计;C(Check)——检查;A(Action)——纠正或处理,使四个环节更加严谨实用。我国于1978 年也开始引入全面质量管理,国内相关成长型企业结合自身的管理实践,把PDCA 简化为4Y(即Y1 计划到位,Y2责任到位,Y3 检查到位,Y4 激励到位)管理模式,让这一经典理论具有中国实践特色的发展。
二、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引入PDCA 循环可行性
(一)引入PDCA 循环契合了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形势要求。近年来因顺应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导向、控制驱动、关注绩效、服务治理、增加价值”的转型理念。将关注组织运行质量和绩效、服务组织治理、增加组织价值提到全新的战略高度。在此指引下,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已经逐步用质量管理和绩效审计的思维开展审计工作探索,并取得一些进展和成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 年8 月颁布、自2014 年1 月1 日实施的新《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明确赋予了内部审计确认和咨询两大职责,在《准则》中突出了“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报告、对舞弊行为的检查和报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同时提出了后续审计等审计整改督促落实环节的内容要求,这与PDCA 循环四个环节基本契合。
(二)引入PDCA 循环适应了人民银行新时期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需要。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管理部门,所担负的贯彻货币政策、强化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对人民银行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人民银行机构站在履行央行职责的前沿,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全面的质量意识履行好各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也应积极创新履职,围绕组织中心工作、服务组织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履职实际,从组织运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不同视角,密切关注组织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深化内部审计转型探索。围绕整个组织履职质量和运行绩效开展内部审计各项工作,将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领域作为内部审计重点关注领域,将服务履职大局和组织治理贯穿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引入PDCA 循环与绩效审计的“如何更好”理念相辅相成。PDCA 循环的要义在于着眼长远的“阶梯式螺旋上升”,这与绩效审计中的评价“好与不好、如何更好”的理念尤为合拍。将PDCA 循环理念引入绩效审计实际工作,更能够从质量管理的“精益求精”视角,审视整个组织或内设部门在履职及运行发展中的整体绩效,或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某一层面,并从内部审计角度作出“好与不好”的审计评价,提出“如何更好”的建设性审计建议。对内部审计本身而言,也能够通过引入PDCA 循环理念,以绩效提升的要求全面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如在审计项目立项阶段突出绩效要求;在审计检查过程中规范审计程序、简化审计流程、缩短审计周期、提升审计效能。同时注重与被审计单位的良好沟通,尽可能地取得对方的理解配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采取不同的报告方式,最大限度达到报告目标、促进审计成果转化等,持续推进内部审计质量的“阶梯式螺旋上升”。
三、人民银行PDCA 循环绩效审计应用
(一)切实拓宽审计视野,将质量意识和绩效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始终。PDCA 循环的引入,要着眼组织履行职责的长远目标,在“关注绩效”的总体要求下,将质量意识和绩效理念贯穿于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全过程。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要以组织目标为准绳,将服务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内部审计服务组织治理的战略高度看,在整个组织的PDCA 循环大循环中,内部审计和其他职能部门也存在小PDCA 循环。这些小PDCA 循环都要紧紧围绕组织大PDCA 循环进行运转,见图(3)。
在审计工作实践中,要将PDCA 循环的精髓充分消化吸收,创造性地运用到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不仅要把绩效审计作为一种审计类型来探索,而且更要作为一种审计理念,一种审计方法,一种审计视角。除了做好项目绩效审计、部门绩效审计和综合绩效审计,在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离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项目中,虽然项目内涵各有侧重,但在审计资源的分配、审计项目的谋划、审计方案的制定、现场审计检查和审计报告中,都力求体现全面质量管理和绩效审计的内涵和要求。要紧密结合审计项目的内涵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选择和放弃,从不同的绩效维度开展绩效评价。力争每一个审计项目、每一个审计建议都能为组织发展提供建设性的价值增值。立足每一轮内部审计小循环,推动组织价值增值大循环的阶梯式螺旋提升,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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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定位模糊,发展方向不明
一是基层行职能越位,地位尴尬。目前,基层行在地方承担了与辖区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及银行保险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成了事实上的“牵头行”,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条令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的领导地位,使得基层人行陷入了要“牵头”、但于法无据的两难尴尬境地。二是履职理念转移,部分职能丧失。银监分设后,基层人行只谈服务,不谈管理,一些基层行2-3年都难得去金融机构搞一次检查,基层人行在金融系统的威性降低,人行的一些政令得不到有效贯彻。三是部分职能混淆不清,权责不明。支付结算是人民银行管理职责,而银监局也在管理;金融统计分析监测数据人行在,而银监局同样也;征信管理、反洗钱管理说在基层行,但没有相应机构承担。
(二)履职手段有限,核心作用弱化
一是金融监管弱化,地位下降。二是缺乏支撑履职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国务院赋予了基层人行金融稳定职责,但没规定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向人行报告义务,一些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并不及时向当地人行报告,给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带来了难度。三是众多职能权限上收和移交,削弱了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近几年来,随着央行管理职责的逐渐上收和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基层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管理也呈逐渐集中趋势,因此削弱了基层行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金融调查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与配合。五是部分办法、制度与时不适,难以操作。如《现金管理条例》、《国库管理条例》已经沿用了20多年,很多条款、规定与现今工作不相适应。
(三)职能配置不佳,履职效率不高
一是基层人行岗多人少,很难达到内控要求。为了与上级行部门对口,基层行在岗位设置上无论是业务类岗位还是政工类岗位都一应俱全。但基层行岗多人多,一般县支行有60多个岗位,而人员仅20多人,如此少的人员很难按制度要求分设岗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非业务人员占比过高。三是调研信息和非业务性工作任务过重导致基层行疲于应付。据基层行普遍反映,目前,基层人行主要存在“日常会议多、务虚任务多、调研信息多、检查评比多”等“四多”现象。
(四)队伍现状欠优,履职有心无力
一是年龄结构老化,进出机制不畅。二是知识层次欠佳,学历职称失衡。三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亟需人才匮乏。目前,大部分基层行没有一支专业的金融管理队伍,金融监管力量薄弱。
(五)激励机制不强,潜能难以激发
一是干部能上难下,干部工作“金字塔效应”缺乏。除了干部调动,离退休自然退职和极少数干部违规违纪降职以外,干部的淘汰机制没有得到较好的利用。二是工资能升难降,劳资分配“激励效应”弱化。例如,目前基层行绩效工资分配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原则,除了因工龄、职称、职务在劳资分配上有所区别外,基本上处于一种平均分配的状态,未能真正体现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挂钩,导致干部职工安于现状,按部就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没区别,这已成为基层人行干部队伍思想僵化,缺乏活力的内在原因之一。
(六)职工思想不稳,工作责任缺乏
自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后,基层人行的发展前景一直未能明朗,职能作用的发挥也比较被动,并受“无权作为”和“无力作为”等思想所困扰,部分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不稳,工作状态较为低迷,同时,基层行干部职工流动和晋升的机会相对较少,政治发展空间狭窄,而人员经费和工资计划存在较大缺口,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这些消极因素极大地阻碍了基层人行的开拓创新。
二、提升基层行履职水平建议
(一)准确定位职能,突出履职重点
1、地市中支职能定位。地市中支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要把宏观调控和具体操作有机结合起来,当好“六员”,即:金融经济运行分析员,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员,金融工作联系协调员,区域金融稳定维护员,金融服务实践员,金融管理执行员。
一是围绕履职建设好“统计监测分析网、支付结算监测分析网、货币信贷执行监测分析网、金融安全监测分析网、征信管理监测分析网、反洗钱监测分析网、外汇非现场监测分析网、国库征理监测分析网、货币发行监测分析网”等九大网络,实施对金融经济运行的全方位监测分析,为基层央行全面履职提供支撑服务。二是强化金融管理职能。树立“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促服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建立“两管理(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两综合(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的“四位一体”模式,为基层央行顺利履行好职责提供保障。三是赋予地市中支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力,如差额准备金政策、差别住房信贷政策和再贷款权,加强辖区信贷政策效果的评估工作,明确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四是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在做好支付结算、国库经理、货币发行等服务工作的基础上,把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作为金融服务工作的重点,同时,建立金融服务评价体系,为开展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县支行职能定位。根据现阶段县级人行的队伍现状,县支行工作定位主要应在服务和操作层面,即:做好基础工作,落实服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传导反馈信息。其履职重点应放在:一是做好支付清算、经理国库、货币发行、账户、金融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内控监督,确保不出资金案件。二是推广落实服务创新举措,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使县域和农村能充分共享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三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传导好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信息,配合上级和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四是抓好信息反馈,密切关注好辖区金融信息动态,为上级行和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提供参谋协调服务。
(二)整合职能设置,提升履职效率
1、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的设置
按照大服务、大政工、大监督、大调研、大保障、大监管的思路,将职能相近的科室整合,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
一是设立综合服务大厅,将营业室、国库、货币发行等“两部一中心”的基础业务纳入大厅管理,统一对外服务;二是将人事、宣传整合为人教科,将党建、宣传、政工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三是将内审、事后监督整合为审计监督科,其职责主要是对内审计;四是将货币信贷科与调统科合并为信贷统计科,整合调研信息资源,将理论研究职责统一归口信贷统计科,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相关的调查分析工作,办公室主要经办政务信息,金融信息资源做到互通共享,同时,建议上级统一部署大型调查任务,避免多头布置和布置一些与基层央行履职无关的调研任务。五是将后勤、保卫、科技整合为后勤保障科,统一调度后勤保障资源。六是强化金融管理意识,新设金融管理科,其职责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金融稳定、开展执法检查。七是将征信管理、反洗钱等职责从有关科室分设出来,成立征信办、反洗钱科,确保人行新增的职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八是整合各个业务部门的系统,统一业务口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县(市)支行内设机构的设置
县支行受人员现状所限,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能要求上下对口,一一对应,应分类管理。一是成立业务管理部,业务包括国库会计、货币金银、货币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外汇等。二是成立综合保障部,包括办公室,人事劳资、教育培训、后勤、保卫、科技、宣传工会、档案等。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疏通进口渠道,建立人员正常补充机制。基层行职能和定位明确后,上级行对基层行尤其是县支行的进人闸门应有较高幅度松动,应根据基层行岗位职能整合后应配备的人员数量,正常、合理地给予补充,对人才的招考可按研究管理型、操作服务型、后勤保障型确定不同层次,同时,除正常招考大学生外,有条件地从金融机构、经济管理部门招录一批有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补充基层行,并给予基层行一定的行员录用自,以此保证央行职责的顺利履行。二是疏通出口渠道,优化人员结构。实施提前退休和退养政策,让难以胜任岗位职责的学历较低、年龄较大、工龄较长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对不适应工作、履职能力较弱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不安心工作的人员进行劝退。三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四)改革管理机制,激发干部活力
一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破条条框框,加大竞争力度,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使干部结构的“倒金字塔效应”向“顺金字塔效应”转变,真正使基层人行干部在任用后任有所为,发挥表率,促进工作。二是改革劳资分配机制。要根据总行“三定”方案,在合理配置岗位的基础上,按照按劳分配、按岗分配、按绩分配的原则,真正拉开分配档次。三是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四是改革考核机制,在保证“两库”(国库、金库)安全的基础上,对基层行不涉及金融资金安全的考核尽量要减少。
(五)加强思想教育,稳定基层队伍
一是注重加强思想引导。开展对比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典型、宣传典型,以典型引路等形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二是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改善基层行干部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提高基层员工的幸福指数,以此增强凝聚力、向心力,为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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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两管理、两综合”是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履职进行的有益探索。笔者以相关法律依据为基础,从“两管理、两综合”的法律内涵及其关系出发,对如何完善基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提升履职能力和效果进行了探讨。
一、“两管理、两综合”的内涵及其内在联系
(一)“两管理、两综合”的内涵。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具有以下的属性:
1、法定性。法定性是指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列明了九个方面的金融监督管理检查权,赋予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检查权和特定情况下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各级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就是把各项分散的检查监督权进行整合,是依法履职的体现。
2、宏观性。宏观性是指开展“两管理、两综合”的目的包含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以及一些新兴经济体吸取危机教训,不断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我国“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人民银行通过探索开展“两管理、两综合”等履职的新途径,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更加密切的联系,从总体上把握金融体系的运行和风险情况,为构建和设计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提供决策参考。
3、社会性。社会性是指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不仅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涉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将分散于十多个业务部门的金融管理资源整合运用,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金融机构成本和费用。同时,借助整合资源、归口管理的方式,不断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有效性,从而更好的服务金融机构和社会大众。
(二)“两管理、两综合”的内在联系。“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人民银行政策12类59项,13个专业,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多个部门。
开业管理是事前的管理,营业管理主要是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是事中的管理,而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是事后的管理与评估。开业管理是报备性管理,备案完成即终结。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管理,主要依赖于机构自发的预警性报告。综合执法检查是四者之中的“重型武器”,既是对金融机构一段时间经营情况的检测,也是警示问题的窗口,是根据机构的经营状况而定,具有非特定性、影响力强的特点。综合评价是以年为单位的常规性的工作状态评估,是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两管理、两综合”的四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四者之间的管理结果相互促进影响,违反规定报送开业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机构,可能会在综合评价中扣除较多的分数,而综合评价的结果是综合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反之,在日常工作中经营规范、及时报备有关工作情况、未检查出问题的机构,在综合评价中则可以获得较好的名次。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特点分析
近年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全面铺开,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增强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也得到了地方党政部门的肯定。“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一)普遍重视且工作积极性高。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都高度重视,人民银行36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均明确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牵头部门,地市中支有270多家分支机构出台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制度。有的分支机构积极创新管理措施,如济南分行特批滕州市支行增设管理检查部,专门行使对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重庆营管部对新设金融机构提供一对一辅导,全程专人跟进。
(二)各地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多是因地制宜,在管理权限划分上,有的是将审批权交给地市中支和县支行,要求新设金融机构开业仅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而有的中支坚持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筹建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报,加入金融服务体系则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申报事项的报送上,有的行确定统一的报送时限,有的行要求金融机构分事前、事中、事后报告。在综合执法检查方面,大多数行是根据属地原则开展检查,而有的行之间实施异地交叉检查。
(三)管理对象有向外延伸的趋势。在综合评价中,综合评价的对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渐拓展至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工作内容中,有的行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其中,还有近年来开展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反洗钱、征信管理等有关文件要求,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逐步开展了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支付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信息的规范管理。
(四)不断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综合执法检查逐渐常态化、制度化,有的制定了3-5年全辖的工作规划。在开展检查中,将综合执法检查优于专项检查安排,对于在工作中配合程度不高的金融机构,偏好于运用综合执法检查加强管理。有的行积极创新检查方式、拓展检查内容,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考虑,将检查内容延伸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处罚手段都存在局限性,如县支行没有反洗钱工作的检查权、处罚权,加之基层人民银行受检查时间、金融机构数量、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并非每次综合执法检查都能全面、深入地查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深层次问题。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未能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开发、金融业务的增长保持同步,综合评价多数是各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经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整理,牵头部门汇总,缺乏对金融机构前瞻性强、参考价值高的评价,评价结果虽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于证券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而言约束力很小。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还是在综合评价指标的掌握、适用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选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有时甚至同一地区的人民银行之间、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差别都很大。
(三)履职的内、外部环境尚需进一步顺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涉及工作事项多、部门广、综合性强,但有时容易出现因内部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真空。在外部,涉及的综合性工作需要金融机构确定牵头部门与人民银行进行对接,涉及到具体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各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口业务部门对接,需要探索形成既便捷开展工作又能够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对金融机构的一个有形且较为全面的监管抓手,对于如何能够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让管理的结果更好地促进执行货币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人员保障是制约发展的瓶颈。“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对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较高。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既懂金融理论和业务、又熟悉金融法律规定的复合型人才不多,尤其是各县支行人员年龄结构基本都在40岁以上,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四、完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议对现行的涉及“两管理、两综合”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章,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下发,增强“两管理、两综合”制度的约束力和效力等级。在规章中明确适用对象、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管理权限等,构建起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层人民银行开展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同时,积极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权等;重新修改《账户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金库条例》等,增强各项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信息应用提高金融管理效能。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搭建成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通讯平台、维护金融稳定预警中心,在人民银行内部强化信息共享,促进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资料转化成人民银行的监管信息、判断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价信息。更重要的是,通过开业、在营管理,专项、综合执法检查,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态,强化人民银行的综合监管能力及预警分析金融风险能力。
(三)建立标准化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制。建议定期或不定期总结“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经验,将“两管理、两综合”中比较成熟的做法、注意事项、格式文书、工作要求等制作成指引,建立起一套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规范的登记簿格式,规范现场检查和现场核验内容、综合评价量化考核标准、档案管理要求等,为基层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必备的监管手段和履职依据。
(四)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检查程序、现场检查技能、相关法律知识和检查处理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夯实功底,做到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必要时可建立综合执法人员联系行制度,安排综合执法人员深入金融机构学习和进行实务操作锻炼。建立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人才库,加强上下级人民银行之间人才的流动管理,适当抽调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参加上级行组织的较大规模综合执法检查,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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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Improving “Two Management, Two 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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