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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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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论文

篇1

1.2合同管理是施工双方的法律基础

合同管理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各方的权益与义务,比如建筑施工方必须要按期完成施工项目,而工程发放方则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等,如果建筑施工某一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其义务,另一方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违约一方履行其法律义务,因此合同中对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约定是他们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1.3合同管理是处理纠纷与争议的法律证据

项目施工具有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在具体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与纠纷,而处理这种争议需要有真实的法律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合同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的属性,它对合同各方的行为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合同是处理各种建筑施工纠纷的法律依据。

2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起步相对比较晚,以此对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时间比较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系统,很多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还处在表面层次,其主要表现在:

2.1合同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建筑企业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建筑企业缺乏合同意识,即使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也是存在很多的问题:①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只约定了双方的履行的责任,而忽视了违约责任;②风险合同现象比较严重,在具体的合同中,对于承包方的约束比较多,而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则相对比较少,导致合同出现许多不公平条款。

2.2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问题

①应变更合同没有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常常会发生合同变更事情,但是合同履行管理人员去忽视了对合同的变更,而最终导致因为没有变更而导致的损失;②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发。书函发送不仅是动态合同管理的需要,也是施工企业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但是施工企业却常常忽视这一点,导致施工企业被惩罚;③合同诉讼追究超过诉讼时效。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违约行为,对于违约行为,权利一方可以通过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一些建筑企业忽视合同的诉讼时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④没有行使合同所赋予自己的权力。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发放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发放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施工企业行使。

2.3竣工验收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①合同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在合同签订中,没有对合同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签合同,同时对于合同审查与评估也缺乏有效地监管;②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不重视对合同的归档管理,导致合同在签订后,出现丢失等现象;③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人才还比较缺乏。目前专门具有合同管理专业的人才比较少,其主要表现在我国项目管理部门没有针对合同管理建设合约机构,导致项目管理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流程和操作的正确认识。

3施工项目合同管理过程研究

3.1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签订阶段的管理

做好签订前的合同评审工作,施工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可变因素大、风险因素高的特点,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评审工作:①确定谈判人员。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需要不断的谈判而签订的,通过谈判可以在保证自己基本利益的同时获得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因此合同谈判人员一定要选择具有专业合同管理知识、较强口才的人员担任;②仔细分析招标书。在招标书中一般都具有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施工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前,可以先研究招标书主要条款的内容,从主要条款中分析业主的基本态度,从而为自己在合同谈判中提供基础的信息保障;③收集关于施工工程的有关材料。在合同谈判中,施工企业要广泛的收集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具体的谈判中争取主动权。

3.2施工项目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

项目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①合同履约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对合同的风险进行管理,尤其是对具有高风险的合同一定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保证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②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坚持合同变更程序进行管理;③合同索赔管理。合同索赔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意向书、收集证据、编制报告、谈判、解决;④合同的争议的管理。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出现争议的解决途径,一般主要是:和解、调解、诉讼。

3.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首先做好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工程验收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也是发现施工问题的主要程序,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工程验收的具体事项以及问题整改的具体细则等,避免出现工程结算费用的争议;其次工程结算审核以及价款的支付。业主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审核施工工程的治疗,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质量等因素对施工企业进行一定的奖罚等,并且按照相关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等。

4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4.1建立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构建完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是合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依靠监理工程师或者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合同管理高要求的需要,因此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其次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保证体系。施工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证才能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后建立合同培训体系。

4.2加强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

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目的就是降低各种风险对施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用较低的费用取得更大的安全保障。为提高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一是要加强施工单位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意识,重视对合同风险的控制;二是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施工企业要积极与高等院校开展人才培训活动,通过校企合作等措施为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更多的优秀人才;三是健全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依据合同风险的根源将合同风险进行分类。

篇2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篇3

在索赔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关系而索赔通知被雇主/工程师认定为无效时,尽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挽救索赔时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书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达工程师/雇主的其它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进度计划修订的说明、提交的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权利主张(索赔工期延长或/和额外付款)的内容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个有效的索赔通知,这种形式的通知也称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规定“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因此任何口头通知都会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

合同中规定的28天通知时间,是承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件发生后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索赔通知晚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是因为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事件信息的缘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时间超出该法律颁布的28天,承包商应能证明其实际获取信息的时间滞后性,以保持索赔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赔时效

有缺陷的索赔通知往往会被雇主/工程师判定为无效通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索赔通知中未能准确援引相应的合同条款承包商虽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规定,在通知函中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索赔工期延长及损失补偿的意向,但没有援引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当,都可能被工程师判定为索赔通知无效。如此类情况发生,承包商绝不可轻易让步。解决的办法是,如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一时无法对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则可暂不援引与事件定性有关的任何合同条款,仅对事件做出客观陈述并表明索赔意向,或者将可能相关的合同条款一并列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一般不会因为索赔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准确而判定索赔通知无效。2.未明确述明相关函件为“索赔通知”承包商虽然在事件发生的28天内致函工程师,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获取工期延长及额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说明该函件为“索赔通知”,或未援引与索赔通知相关的合同条款因而其有效性会受到雇主和工程师的质疑。对此,承包商抗辩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时必须根据第20.1款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要求必须明确提及该款。也就是说,只要函件内容中包含了对索赔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赔工期和/或费用的意向,该索赔通知就应被认定为有效。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对于一个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应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前及时补发。在此情况下,工程师/雇主虽然可能以索赔期限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认定索赔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将丧失部分权利,即承包商应该获取的补偿只能从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之日起算。4.不轻易放弃索赔权在任何情况下,索赔的程序及时效问题都不应成为雇主惩罚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索赔的情况下,即使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轻易放弃自己的索赔权。在某国发生的一个索赔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时效规定为由全盘否决了承包商的索赔,然而争端裁决委员会最终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赔有效。在裁决书中,争端裁决委员会认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关索赔通知及详细的索赔报告呈报的要求。然而,鉴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师和雇主之间的会议记录的存在,此类失误并未阻止或妨碍对承包商索赔事件的调查。5.无需索赔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红皮书第12.3款)都可能引发的单价变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单)中工作项目的取消(红皮书第12.4款)则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此类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项目的后期才能进行,因此属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属于承包商索赔的范畴,因此不存在索赔通知的问题。对于此类变更或补偿,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师以索赔时效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

篇4

虽然海阳核岛工程承包合同在设计、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P1000核电自身特点,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仍存在着设计变更频繁、进口设备不确定因素多、设备交货延误、工程接口复杂、美标材料采购困难等现实问题,为有效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推进,项目合同管理团队采取了如下措施:

2.1做好合同分解,明确工作责任

项目合同部引入WBS工作理念,依据合同约定和管理程序要求,牵头组织各部门针对施工合同的每个条款进行了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矩阵(RBS),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依据(合同约定)和工作责任。同时,还要求各部门在矩阵中及时记录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商务争议或索赔事项,并及时反馈给合同部门。这样不仅有利于承包商索赔的管控,还有利于促使EPC总承包商人员更好地遵守合同,避免或减少了潜在性或无意识性的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项目合同部针对核岛工程参建单位多,接口工序复杂,具有多合同、多接口的显著特点,特别是在核岛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间的接口和责任范围中存在着合同约定不明确、不清楚的情况,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依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便利性,对不同承包商间的工作接口进行了梳理、调整,形成了详细的DOR工作分交清单,明确了工作范围,减少了合同争议的发生。

2.2制定控制目标,监督合同实施

合同控制目标主要是指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和成本目标,是合同管理的最终目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对合同约定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更加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目标计划,如施工计划、安全管理计划和费用控制计划等,并加强日常实施的监督,收集实际目标数据,编制各类报表、报告,如质量控制分析报告、进度计划分析报告、合同干扰事件报告等,并对比分析实际信息与预定目标的差异及目标偏离程度,然后诊断目标偏离并采取纠正措施,如优化施工方案工序、加大人员设备动员、组织实施赶工计划等,确保合同管理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合同目标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合同实施监督。SPMO合同管理团队通过协调、监督自身的合同义务履约情况,如设计文件是否如期交付,设备采购是否能够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承包商申请文件是否及时批复,工程款项是否如期支付等,以满足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同时,项目合同管理团队还会同其他部门监督、督促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包括检查并防止承包商工程范围的缺陷,施工工序,质量和安全管理,承包商的人、材、机的可用状态以及工程变更及处理等。

2.3规范管理程序,做好合同台账

海阳项目合同部门根据美国Shaw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并结合其他大型项目建设经验,编制了整套建安合同管理程序,涵盖了合同管理与执行、合同文件管理、支付、变更、现场指令、费用扣除、索赔和分包管理等各个方面。在程序中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化的信息化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统计报表、合同事件报告单、索赔报告格式、合同及变更令评审单、变更请求审核流转单、合同关闭检查清单和报告等,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管理体系。文档管理是工程项目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也是合同日常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的依据。海阳项目合同管理团队重视合同文档的积累、整理、分类等日常性工作,建立了清晰和完整的文档管理系统和记录台账。通过文档管理系统可以实时跟踪和查找周报、月报、纪要、往来函件、授权文件、现场工作令、变更请求及变更令、进度报表、保险和保函、支付证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文件、合同索赔报告及批复以及合同关闭文件等,满足了数据资料的标准化、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要求,为合同管理工程师及时高效处理合同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2.4引进管理工具,加强费用控制

核电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工程量大等特点,决定了核电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先进的管理工具可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降低合同风险。海阳项目率先使用合同管理和费用控制的专业性软件,即ContractManager、Shawtrac和Prism专业化软件,构建项目单元和分块管理信息体系,实现了施工工程量的跟踪、计算和费用全过程管理、赢得值分析,实时反映了项目实际进展状况、费用收支管理和预测,另外,也提供了日常审批流程化管理、工作报表生成、自动警示提醒等功能。先进软件的使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更是详细地记录了每笔费用的关联信息及其可追溯性,另外,还为核岛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2.5建立沟通机制,解决索赔争议

项目部是项目现场沟通网络中的核心组织,起到承上启下、协调沟通的中枢作用。本着“和谐共赢、团队共建”的原则,项目部不仅在内部形成了一个建设步调一致的团队,并与建安承包商之间形成了以项目会议制度、报告报表制度、标准信息交换制度为主要特点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了项目团队目标的思想一致性,实现了项目部和承包商间的责任明确、范围清晰,提高了项目合同管理风险的掌控能力。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变更索赔问题,项目合同部一方面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主线,以“干扰事件”为点,以安全质量良好管理为前提,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度为目的,将“主线”上的“点”视为一个工作单元,筛选、分析各类项目文件,编制事件报告单,以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或遇到的“干扰事件”,并根据该“点”的重要性,定义“干扰事件”风险等级,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及时有效地规避风险,做到工程实施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干扰事件及其处理过程形成良好记录和闭环管理。另一方面,通过预测和分析导致承包商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掌握工程动态,警惕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做好应对索赔的准备。依据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责任和具体的索赔条件和审核程序,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同时对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依据合同进行反索赔。

2.6进行常态培训,做好合同监督

培训是实现合同管理持续改进提高的重要手段。项目合同管理团队结合工程特点,在进行OJT(在职培训)和影子培训的同时,先后进行了AP1000项目工程合同交底、合同保险与索赔、合同风险控制、合同谈判、工程合同法规、工程招投标知识、合同概预算和清单规范等专业性培训,宣贯、解释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提高全员合同管理、履约和监督的工作意识,实行三全管理(全面、全过程、全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监督与协调是工程项目依照合同要求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主要包括合同指导、费用监督、进度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程协调等内容。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合同指导,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他们树立全局观念,及时对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警告。合同管理人员要对合同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在合同范围内代表业主协调各建设主体之间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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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3.2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及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3.4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4.1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4.3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4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4.5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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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3.2 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及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 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3.4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4.1 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 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4.3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4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4.5 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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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该工程项目的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a.将业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

b.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c.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1.2监理工程师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及时改进和解决。已证明监理人员判断或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主动向业主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当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须默契配合,无保留地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2.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监理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严格按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减少索赔。

3.工程索赔的管理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1)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2)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3)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4)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予以驳回。5)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4.工程变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工程项目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者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等,或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都会引起工程的变更。因此,在变更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任何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更。

某一工程局部或工程材料变更单项虽少,但也可能使工程费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费用失控,总投资突破工程概算。如变更结构物台背回填料,虽然单项费用变化不大,但全部工程构造物数量很多;又如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改用机制砂和沥青改用改性沥青等,这些单项材料虽然差价不多,但工程量很大,单项累计费用总额就会很大。

(2)工程变更虽然计划方案先进、可行,但工程变更决策时间、设计周期的要求,可能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预定工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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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cost-plus-timebidding,简称A+B)一般是指在评标时除了考虑常规工程量清单的资金成本以外,还考虑施工工期及其时间成本。当采用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时,则每个承包商的投标文件由两部分组成:A表示常规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对所有工程量的报价,也就是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总资金量;B表示由投标单位估算得出的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总天数,也就是完成合同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的总工期。这种招投标方式关注施工工期的时间成本。一般在满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总资金成本和工期的时间成本的总和最低者中标。另外,承包商估算出的项目工期就是合同规定项目完工时间。为了保证承包商遵守该施工工期要求,通常在合同中使用激励惩罚条款,对提前完工进行奖励,反之对延期完工进行处罚。1.优点(1)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与传统招投标方式的区别在于将由项目施工工期估算出的道路使用者的费用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这种方式充分考虑了道路使用者的出行成本,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更为科学的、更为客观的招投标方式。(2)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可以缩短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工期的缩短主要依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激励惩罚措施,有效地激发承包商的施工积极性。2.缺点(1)由于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也采用了激励惩罚条款,因此,项目的初期投资成本将会增加,常常超出预算范围。(2)成本加时间总报价估算时,如何准确测算道路使用者单位时间的成本费用是很困难的。这可能直接影响业主的评标工作,错过更加合适的项目承包商。3.应注意的问题对于那些施工作业可能对道路通行车辆造成延误的道路养护或改扩建项目而言,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是可以降低这种负面影响的有效工具。为了在道路养护或改扩建项目中成功实施该方式,业主在变更发生时候需要提高决策的效率,并在使用奖励条款的同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跟踪。另外,在评标时业主应该认真辨别承包商所投标报价是否理性,所估算的施工工期是否与其单位的施工能力相符合,应该认真编写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对施工所引起的车辆延误成本的测算尽可能准确,对时间和由延误引起的变更和索赔等需要有特别的说明。

三、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

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是指在合同中鼓励道路项目的某些特殊工程部位提前完工,并向承包商支付提前完工奖金的条款。这些特殊工程部位一般是那些对工期要求较高,并希望尽早开放交通的重要工程部位(如某座互通式立体交叉、某条匝道、某个平面交叉口或者是某座桥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这些特殊部位的选择需要谨慎考虑,因为它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安排。1.优点(1)采用该合同条款时,承包商会对某些关键工程部位进行更加详细的施工计划,保证这些重要工程部位能够尽早投入使用,缩短了关键工程的施工工期。(2)采用该合同条款时,这些特殊工程部位都对交通出行影响较大,如果它们能够尽早开放交通,将能减少施工对道路通行车辆的干扰和不便,降低车辆出行成本费用,缓解对公共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2.缺点(1)采用该合同条款时,尽管某些重要工程部位能够提前投入使用,缩短了关键工程的施工工期,但是并不能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按期完工。(2)采用该合同条款时,如果没有对要求提前完工的工程部位的施工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则可能导致频繁的工程变更和争议。(3)由于该合同条款对提前完工进行奖励,也可能增加工程项目的初期投资费用。3.应注意的问题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与激励惩罚条款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通过奖励措施鼓励承包商提前完成项目施工,只是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要求提前完工的仅是项目的某个重要工程部位,而激励惩罚条款是对整个项目提前完工进行奖励。因此,该合同条款在应用过程中业主要考虑的问题与激励惩罚条款相似。和其他合同条款实施一样,合同文件需要明确、简要地说明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完工的工程部位的施工范围。另外,为了避免承包商过分追求工期而忽略施工质量的弊端,业主需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密切的跟踪和验收。

四、车道租赁模式

车道租赁的目的是使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对道路通行车辆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采用车道租赁模式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业主向承包商占用车道进行施工的行为收取费用的条款,也就是在施工阶段道路的各车道是以租赁的方式暂时租给承包商。占用道路各车道的时间由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如果承包商在预先估算的占用时间内完成施工,将不需要缴纳车道租赁费用;反之,如果承包商需要延长时间,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车道租赁费用。车道租赁费用的数额主要根据估算的占用车道施工期间道路使用者的成本来确定。具体所应当缴纳的车道租金则需要根据承包商占用车道的时间和道路部位而定,并从每个月向承包商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在招标阶段,业主根据道路使用者成本来确定车道租赁费用的价格。车道租赁费用的价格一般是指单位时间(每天或者每小时)占用每条车道所要支付的资金数量。1.优点(1)车道租赁通过收取租赁费用的方法,尽量缩短承包商占用车道进行的施工时间,可以有效地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也可降低道路使用者的成本费用。(2)车道租赁可以鼓励承包商合理安排占用车道的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期间的交通拥挤,降低施工对周边商业经济的负面影响。2.缺点(1)当同时进行施工的工程数量较多时,业主对承包商的车道关闭和开放情况的监督难度较大。(2)车道租赁价格是根据道路使用者的延误成本确定的,但是要较准确地测算道路使用者延误成本难度很大。(3)车道租赁可能无法保证缩短项目的施工工期,因为采用车道租赁模式可能导致施工区频繁改变,对施工的组织带来较大难度。3.应注意的问题车道租赁一般适用于那些要求施工对交通造成干扰较小的道路工程项目。这些道路工程项目一般位于城区,通行的交通流量较大。在道路项目采用车道租赁模式时,车道关闭的长度和关闭车道数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业主应考虑根据一天中不同时段而制定不同的车道租赁费用,比如白天的费用高一些,而夜晚的费用低一些。另外,为了减少车道关闭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可以规定承包商在交通流量较小的非高峰期对车道进行封闭施工,同时简洁明确的合同语言是车道租赁方法的一个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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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索赔成因的主要因素分析

索赔过程是一种合法并且合理的正当权益要求与需求,其是一种经济补偿的合法行为,而非无理争议的惩治行为。它是建立在双方合作、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展开的协议过程。经实践证明,索赔程序的合理、有序开展,有助于社会建筑市场向着秩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方向前进,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直观经济效益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同本身问题

简单来说,合同本身有承发包双方协议签订时的不完全性、不完整性,即使是双方会考虑一些附加条款的添加,以致生效。也就是说无论合同在实际设计时,双方考虑的多么详尽,依然有着可变化在内的客观因素加以影响,其后双方可能遇到各种问题,但是合同中有可能没有明确出来,这时双方就会产生实质上的经济纠纷。另外,还有就是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的整体体系认识程度不足,导致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完备性明显不足。另外,对于工程建筑行业所签订的法律生效合同,是两个学科的体系认知,即工程建筑与法律学科相应知识的结合,专业性非常强。但是往往在各方单位再考虑详尽条款时,会出现“懂法律的不懂技术、懂技术不懂法律”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合同极易导致其与现实背离、脱节,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事件,另一种是社会事件。自然事件的促成原因不利条件与客观现实障碍所导致的。如在施工阶段,发生了自然灾害,诸如地震、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的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的障碍条件引发的风险损益。社会事件则是指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引发的施工索赔。

(三)拖欠支付工程款

正常情况下,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约束时间、付款利息与利率等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业主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程阶段性工程款以及最终支付款,承包单位就可以根据这项合同基本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时包含影响工期进度的索赔利息等。而像严重拖欠工程承款的行为,最终导致承包单位是资金融资过程出现困难、障碍,还是中途变更设计条款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等行为过程,甚至也包含合同最终终止的行为,这些因素对于承包商来说,就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向法院上诉。

(四)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等人为因素,使合同双方都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承包商不考虑影响工程的其他因素,采取“低价夺标、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不考虑投标者的中标价是否合理,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中标价低的施工企业。但是,在具体施工中,不合理的中标往往会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引起垫支、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

二、保障索赔成功的必要措施

(一)熟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简单来说,法律至高无上,法律授予合同生效,合同受法律所管理。也就是说在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条款、索赔与争议等环节最终明确、追究起来的这段过程,都要与法律产生紧密的联系,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相应管制原则。所以当工程合同和法律严重产生背离或矛盾是,通常会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界定相应标准。因此,做好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必须以充分了解、熟知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二)制定详尽、具备说服力的索赔报告

编写索赔报告是一项集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知识于一体的、复杂的工作,其语言性较强。索赔报告的编写应把握两个方面,应对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事实、索赔费用、时间计算、索赔的客观事实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作有理有据的说明;索赔报告必须准确,计算的数据要准确无误,语言要婉转恰当,文字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使对方能由浅入深地了解索赔事件的来龙去脉。

(三)在谈判中逐步完善合同

合约制是社会化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合同是索赔的根本性凭证,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索赔的作用是解决合同双方经济赔偿与纠纷的主要途径,又是有效制约双方落实责任、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方面,要保障索赔能够成功,首要必要展开的工作就是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基本管理,认知合同的明确的条款,从而结合条款去在谈判过程中逐步完善合同。这不仅是因为逐步完善合同,能够使索赔的成功几率大幅度增加,还因为完善的合同条文能使风险转嫁,突出双方的权、责、利的深刻关系以及公平合理的性质等;另一方面,详细考虑的、逐步完善的合同能够防范于意外风险,遏制签订合同双方不愿看到的单方约束条款出现,以及防范于独立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将风险摊分。

(四)找准索赔事实,准备充分的索赔凭证

索赔成功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要保管好一切能够证明自身利益的可靠性事实根据的原始性数据、资料。也就是说,有理有据,让事实“说话”。有理才能够提出索赔,有据才能使得索赔成功。如,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开挖土方时,发现了地下水,这时就需要抽水台班和相关设施以及人力去处理。但是,在项目招标时,业务没有向承包一方明确说明土方开挖时会出现地下水,因此导致承包一方在投标报价时未考虑相关设施的作业费用以及工时费等,而中标之后的会审过程中以及签订了项目合同时,又忽略了其相应费用。所以说,像这件事的处理过程,如果承包一方拿出合同让发包一方(业主)确认合同的签字凭证,即可像发包一方提出索赔,索赔的具体事项就是补偿相应的台班设施以及工时费用等。但是索赔也有依据才行,而事实凭证就是当时双方所情定时的项目合同、招标文件、图纸会审以及业务或相关机构所签订的签证单。

结语:

总之,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行业来说,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的作用是一种警戒、预警作用。其最终目的是避免违规行为引发的经济行为纠纷事件发生,约束合同内的约束对象能够实行正确的正规、规范行为。因此,合理运用合同成立条件,创建良好索赔机制等,可以有效避免经济纠纷出现、实现转移风险、获得补偿损益等,切实提升企业的项目管理综合运营能力。

参看文献:

[1] 姜翔程,陈森发.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因及承包商对策[J]. 建筑经济,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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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员工需要跟着工程项目的改变而四处流动;完成一个项目施工之后,需要到另外地区的工地中,在工作地点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工作的开展。

2.员工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污染环境或者阻塞交通,那么施工单位为了避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就会选择其他的时间施工,而不依据大众正常的工作时间。此外,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工程工期可能会延误,为了抢工期,施工单位会集中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作并不规律。此外,在季节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下,也会中断施工,员工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3.临时合同工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承包合同标的完成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是投入的主要人力资源,临时合同工则组成了大部分的后勤服务及现场作业工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业日趋成熟,但是依然存在着诸多手工操作为主的工种,包括混凝土工、架子工、瓦工、钢筋工等。这些工种虽然不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但是建设工程任务要想顺利完成,这些工种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时代的进步,劳动者拥有越来越高的维权意识,国家也开始逐渐企业用工,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部分企业用工比较随意,虽然将劳动关系构建起来,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或者是过期之后不及时续签。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带来严重的隐患,甚至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动合同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管理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但是我国诸多建筑施工企业却没有规范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将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给完善的构建起来。部分企业甚至没有对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及劳动合同管理岗位专门设立,在劳动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清混乱等问题,制约到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

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依然采取传统的理念和方法来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容易增加用工成本,或者出现用工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等。如员工有较大流动性,在一个月内如果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将双倍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在抢工期等加班行为中,没有将加班工资支付给员工,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劳动合同文本完善规范的制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保证与法律要求所符合,以便促使劳动合同法律纠纷得到减少,能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约束,将和谐的劳动关系给构建起来。劳动合同文本需要与《劳动合同法》中要求所符合,否则就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录用条件合理约定,否则劳动者即使与企业要求不符合,也无法证明和辞退。在对通信方式、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内容合理设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将一些通知和书面决定送达给劳动者,但是建筑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工时不固定,那么通过对劳动者有效的通信方式合理设定,可以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劳动者当前住址可能不符合于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那么通过对送达条款合理设定,能够保证与本人无法直接联系时,向劳动者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

2.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可以从首次签订及续订两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有机明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环节充分重视。根据相应法律,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在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中,需要首先对劳动合同认真签订,之后方可以让工人入职;双方协商意见统一之后,对劳动合同依法续签,且提前做好续签准备工作;如果没有统一协商意见,合同需要终止,那么提前一个月内向劳动者本人发送书面通知。此外,用人单位在签约新的劳动者时,需要对劳动者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科学检查,如果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3.试用期管理。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劳动者,可以促使劳动用工成本得到节约,又可以避免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终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选择。在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要具备的一项条款为劳动合同期限,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合理选择,可以避免因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签订,而增加管理难度和内容,也可以避免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支付不必要的赔偿金。具体来讲,在劳动合同期限签订过程中,需要将多种因素综合纳入考虑范围;首先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及发展状况,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比较的稳定,没有较大流动性,那么选择的固定期限就可以较长,甚至不需要设置固定期限。而项目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为工作岗位因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劳动者提出差异化的要求,其也会对合同期限产生决定性因素。通常情况下,越重要的工作岗位,具有越高的稳定性和保密性,那么对人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择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较长期限。而部分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和辅的,具有较高可替代性,选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是短期限的。此外,还需要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能力水平及综合素质纳入考虑范围。

5.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而具体实践中,则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要与劳动者统一意见,就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机变更。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科学引导,对劳动者合理诉求,给予足够的尊重。综上所述,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只有更加规范严密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方可以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避免劳动纠纷的出现。特别是现阶段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和壮大,就需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对相应规章制度体系大力完善,促使企业用工成本得到降低。

作者:杨涛 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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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计量原则:

a.按照合同内规定要求的内容、方法、范围、计量单位进行计量;b.所有施工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进行计量;c.按实际完成量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方可计量,否则不予计量;d.计量主要依据文件及附件的签字资料、手续齐全。

1.3计量方式:

a.进行实地测量、实地勘测,并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例如,土方工程,一般对工程计量中的关键和难点对横断面宽度,挖土方的边长等需要实地进行勘察与测量,场地清理也要按照实际测量的数据进行计算。b.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能作为计价的依据基础,计量人员要进行实地测量。

1.4工程计量台账: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会出现或多或少变更施工工程,为保证工程顺利竣工,由施工方向现场监理申报,经甲方,设计,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签署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变更单价,一般采用合同内工程项目单价,应与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一致。为掌握工程进度,建立分项工程计量方,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不重复计量,不漏记工程量。

1.5工程量的计算:

1.5.1土方路基是公路工程的主要工程量

有时,地面形状会很复杂,挖填土方都不是简单的几何形状,计算方式可能只是近似集合体,计算的精确度只能取决于中桩间距,在保持精度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计算方式。横断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路基的挖填土方断面面积是指原有的地面线与路基的设计线所包围的那部分面积,高于地面的为填方,低于地面的为挖方,二者需分别计算。通常采用的是坐标法和积矩法。

1.5.2计算土石方数量。

土石方路基的计算工作量一般较大,而且挖填路基的不规则形导致要精确计算土石方的体积非常难,在一个工程中通常采用近似的方法计算,假定两个相邻断面间为一棱柱体,它的体积为:V=(A1+A2)L/2其中:V-体积,土方数量化-m3;A1、A2-分别是相邻两个断面的面积-m2;L-相邻两个断面之间的距离-m。这种方法称为平均断面法,用这种方法计算土石方的体积简便、实用,也是公路上经常采用的方法。但也有一定的误差性,只有在A1、A2相差不大时才计算比较准确,相差较大时,则按照棱台计算机公式更为接近些,它的公式为:V=1/3(A1+A2)L[1+√m(/1+√m)]式中:m=A1/A2,其中A1<A2。计算土方路基土石方数量的时候,应该扣除隧道及大、中桥占公路长度的体积;用在桥头起引道作用的土石方,可以将其视为需要全部或部分列入桥梁工程项目中,但要注意避免遗漏和重复。小桥涵所占的体积一般不予以扣除。

1.6修补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量中土方工程是其关键和难点,影响因素众多,项目进场后必须熟悉图纸,依据技术规范的计量规则,增补计量清单

2合同管理

2.1开工预付款。

由业主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开工的无息贷款费用,一般国际上规定的范围是0-20%,监理工程师确认与承包人完成合同签署后并提供履约保函,向业主签发合同规定的付款证明书,业主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支付工程开工预付款的70%,在设备进场后,再支付30%。在预付款累计金额未达到签订合同价的30%之前不能扣回,达到30%的合同价后,工程进度按笔录里分期从每个月中的进度款支付中扣回,所有金额在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后扣完。

2.2设备材料预付款。

由业主在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的一笔无利息贷款,用于支付工程进场前的部分永久性设备材料,扣回的做法是在每期上报的材料预付款减去上期材料预付款金额,在支付预付款的同时一定要核查材料是否进场及进场数量,检查材料进场前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及其检测为报告,是否满足设计及规定要求,国家规定设备材料预付款在用于永久工程之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款扣回。

2.3保留金。

保留金是业主为使施工方履行合同内义务对承包单位应得款项的扣留,是承包单位的义务担保。监理在承包单位申请第一期进度款周期开始,按照合同专用天条款规定的百分比进行扣留。直至扣留的的保证金额达到项目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当某一工程在实质上已完成交工并验收合格,业主开具全部竣工证明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进行签发证书,如果是部分交工证明,则需按部分工程的百分比退还。另一半需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书才可退还。所以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量,这样保留金就可以如期返还。

2.4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变更存在,产生变更的因素也有很多,在不同情况下,支付方法也不同,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监理、业主)对变更的费用争议也很大,通常对单价的争议很难达到一致,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可暂付。2.5暂定金。是指在合同范围内,并在已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定金额”,主要用于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没有明确或预见不了的变更施工需要的设备材料等金额。一般由监理工程师按业主的的批准指令方可使用部分或全部,否则不予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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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施工合同洽谈阶段

在勘察施工业市场中,很多时候存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地位不平等现象。发包方利用自身有利的竞争地位和在签订合同中的主导位置,在施工合同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使得条款对包发方和承包方义务和责任显失公平性。而承包商因为市场上“僧多粥少”,而自身又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条件,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受到伤害不敢据理力争,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敢提出过多意见,为了抢占市场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时急于求成,签订了被骗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我院组织懂业务的专门人员负责经营工作,承担与发包方联系承揽业务的工作。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几次前去发包方单位、施工现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施工项目的真实性、发方包单位的资信。对发包方资金运作情况、行业信誉、银行信誉等进行充分估计。同时利用经营人员具备的业务知识,将我们专业队伍的技术能力和完工项目的质量情况展示给发包方,与对方建立初期平等关系,确立自身的地位,避免在洽谈中显示大的差距。

二、勘察施工合同起草阶段

由于发包方在起草合同中,经常会存在附加在合同以外的约定或协议,而承包商出于对合同着重施工质量要求及付款条件约束,对其它一些诸如双方其它义务、违约、索赔权等方面缺乏严格的分析,当合同条款不完全,不公正,不具体,没有据理力争去修改或完善它。同时对发包方起草的合同条款或是“口头承诺”、“君子协定”予以确认,先行将施工设备运达现场开展工作,最后在履行合同时受到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在合同起草阶段做好两件事。一件是有国家或地市规范文本的,采用规范文本。有时会遇上发包方提供打印的规范合同文本,洽谈合同的经营人员一一对照条款,看发包方是否有更改事项,有更改事项的弄清更改哪些责任义务。第二件事是针对目前我院主要开展的地热井施工合同、基础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根据行业性质结合通用条款自行起草规范文本,并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顾问把关,使合同质量提高。经营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容易把握住重点,从而降低合同风险,最终签订一个平等互惠、坚持“利益原则”的有利合同。

处于勘察施工市场弱势现状,遇上发包方对合同提出明显强权条款,经营人员在洽谈合同时对发包方可以讲明厉害,说服发包方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我院权益的条款,从而使得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做为承包方,虽然我们已基本规范合同条款,也仅限于对公共条款的约定强一些,面对省内省外,因地域不同、地质结构不同、采用工艺设备不同、发包方当地经营条件和经营市场不同等种种原因,一些双方约定条款也是灵活掌握。所以经营人员起草合同后,合同的审查也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在我院基本上是通过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这样的程序。从工程设备的要求、技术条件具备、合同条款约定、法律追诉权、工程资金回收等方面对合同进行风险分析。对一些发包商要求高,要采用特殊技术、新工艺和大型施工设备的施工项目,还要集体论证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是否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合同审查不仅要保证施工队伍创造经济利益,同时还要最大化的创造社会效益。

四、勘察施工合同的执行阶段

很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很重视,但一旦合同签订后,合同往往被放在经营人员手上,其它人员只知其相关工作职责,而对合同总体情况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给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的隐患。针对这种对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工作不够重视,产生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的现象。我院以合同交底的形式由经营人员把合同具体执行条款与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交底。合同交底做到层层交,最后达到项目施工人员成员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的工作上的失误。

在正常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变更合同的事情经常发生,因为施工人员对合同条款做到心知肚明,所以对变更事项及发包方未按合同履行约定事项均做出正确反应。对于变更事项,现场施工负责人会及时对变更内容、时间进行记录,并请发包方予以确认。对于发包方应尽义务没有按时履行,现场施工负责人会及时通知经营负责人,由经营负责人与发包方及时联系,解决处理问题。这样对于合同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做出了很多的基础工作。也很好的做到既履行了合同,也保证了发包人的满意,同时为自己创造良好效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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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