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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如何扑救(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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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部队、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应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林区所有单位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职工为骨干的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监测、检查。
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二)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买方应交纳森林防火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征收的育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区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械等,并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二条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然后逐级上报。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不得延误时机。
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并按照联防协议全力组织扑救,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一)省界附近,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毗邻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两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地扑救力量确实不足的,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动用部队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申请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经费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计算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烧毁特种经济林木的罚款数额,参照林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烧毁稀有、珍贵林木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护林员,因,导致森林火灾,或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组织扑救不力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并执行。同种处罚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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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情况。
本次宣传月全镇持续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县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的提高全镇群众森林防灭火的法律意识。
(二)广播宣传和流动宣传情况。
截止目前,全镇25个“村村响”广播每天循环播放《省森林防火条例》、《县森林防火条例》10小时以上,每周各村社区支部书记通过广播进行倡导,号召广大群众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祭祀、文明用火,高火险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生产作业、旅游观光、野炊露营、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组建2支巡回宣传队,出动流动宣传车2辆进行走村入户流动宣传,累计出车60余车次,进行流动宣讲17次,在全镇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氛围。
(三)卡点宣传和横幅宣传等情况。
结合我镇实际,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合理设置进山检查劝导卡点17个,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张贴宣传横幅40余副,张贴防火令100余张,悬挂森林防火标牌200个,切实的提高了全镇群众对森林防灭火的安全意识。
(四)森林防灭火宣传进学校、进林区、进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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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力争不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2‰以下,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9%以上,全面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春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认真落实两个“四长”负责制,把森林防火的责任落到实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在五一节”前后要深入到所包乡镇、林场,对本地的春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堵塞防火漏洞;三要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领导代班制度,领导成员要按时上岗到位,对不按时上岗到位和因工作失职引发森林火灾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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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以下活动: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烧垃圾、烧蜂、烧烤食品和野炊等;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室外吸烟或乱丢火种;
(五)严禁小孩、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等在林区玩火,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严防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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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地球土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具有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减少灾害、调节气候、净化大气、美化环境、降低噪音、养育生物、保留物种、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护森林,减少森林火灾,对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2、森林火灾的特点和对人类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失去人为控制并对森林造成破坏作用的森林燃烧现象。它是危害森林资源的主要灾害之一,具有季节性、突发性、难以预料和发现晚、但可以顶防等特点。森林火灾一旦发生,能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影响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休息。我国早在20世纪印年代就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说明我国对森林防火的高度重视。
3、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
碧城镇地处禄丰县东部,辖区面积187.1平方公里。东与昆明市富明县接攘,南邻县内勤丰镇,西与和平镇相连,北与仁兴镇毗邻。镇内最高海拔2754m,最低海拔1750米。全年光照充足,气候温暖,冬春干燥,夏秋多雨。气候温凉,属滇东北亚热半干燥地区,年平均气温16.5℃;年平均降雨量为1000毫升,霜期100-120天。全镇有林地面积19.31万亩,森林覆盖率57.6%。辖15个村委会,236个村民小组,96个自然村。全镇总人口4743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346人,农业人口45084人;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3414人,占总人口的7.20%,镇内农民的生活问题主要依靠种植业,农地多开垦于林缘或林中,农业生产中烧杂草桔杆、烧地埂、烧灰积肥等陋习难以改变,容易跑火形成森林火灾,是本地区最大的火灾隐患。
4、森林防火措施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是我国防火的一贯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与省、州、县森林防火工作同步,在碧城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定岗、定人、定责,组建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带班制度及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义务扑救队,定期进行各项防火技能和常识培训;明确后勤保障措施,保障通信畅通、车辆及时到位,以及其他各项的协调配合;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和与村民签订防火责任书;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火源。从制度上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但仅有严密的制度,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广大群众的传统观念,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更无法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支持。对防火,靠你靠我靠大家,人人有责;灭火,打早打小,事事无患,无法落到实处。
5、传统的防火意识及现实状况
由于环境、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原因,重取轻予观念的存在,人们对森林防火,保护生存环境的意识淡薄,对生存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不充分,普遍存在的观点:森林防火是林业部门的职能工作,与己无关。“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没有贯穿到日常生活中,虽有完善的防火措施,但森林防火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实现群防群治的日的。同时山区地理环境复杂,交通、通信的滞后,全镇在历年虽没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但防火工作也面临严峻考验。针对此情况,在各项措施并重的同时,结合实际,把狠抓宣传教育,提高全镇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作为重点,变被动为主动,群防群治,实现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为子孙后代幸福的目的。
6、宣传教育采取的应对措施
“以人为本,依法治火”的理念和原则,始终贯穿于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新的(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发展史仁的里程碑。碧城镇在针对森林火灾的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性高、处置困难等特点,以森林火灾重防源,严格控制火源是关键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了以下宣传教育措施。
6.1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
结合省、州、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在采取严格防火措施的同时,狠抓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从当地实际出发,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在防火宣传月,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社会性、必要性、长期性以及预防和扑救林火的基本常识。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各项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与参与。以实现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
6.2 结合实际,因材施教
坚持把抓好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第一道防线,仅仅围绕强素质,提能力,减灾害这一主题,突出防火政策法规,森林防火基本常识,应急避险知识,先进典型等。对居住在林区的村民、放牧人员、林区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及长期出人林区的人员,必须宣传到位。对林区中小学校开展“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对特殊人群,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加强怜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困,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而。
6.3 森林防火与林业持续发展相结合
森林防火,保护森林和森林资源,目的是为了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把森林防火上升到社会主义建设高度,有利于带动全乡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使森林防火山由自发阶段上升到自觉阶段。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后盾,林业经济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才能带动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6.4加强联防、积极宣传
针对与外乡(镇)、县接界的林区,坚持“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的同时,必须广泛.深人地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提高片区内广大干部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把控制火源,搞好护林防火及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变成自觉行为,依靠各方面的力量,把森林火灾降低到最低水平,为开创林业的新局面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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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
(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
(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
(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
(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
(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
(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
(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
(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和国庆节、香会、元旦节、冬至、春节、清明、五一节等重要节日及连续3天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重点林区和地段加强管理,严防死守,收缴火种,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范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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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大力宣传和普及《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新修订的《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政府命令和各类防火通告在林区公共场所、各村屯等人员集中地,要广泛张贴;与此同时要通过宣传车、广播喇叭大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抓好林区森林防火户外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
乡直站、办、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局子林场和朝阳林场要在防火期内始终保持浓郁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氛围,并按照市2020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结合“12119”火情报警电话公示和中国森林防火吉祥物—虎威威,抓好林区森林防火户外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大力开展防火宣传物标准化建设,以林区村屯为重点,全面做好各类防火宣传、警示物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及固定宣传设施的登记造册工作,要合理确定宣传警示物的布设密度和设置标准,确保做到外形统一美观,内容规范醒目,强化森林防火旗杆亮化工程,在原有基础上全面提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质量,扩大宣传效果。
(三)做好森林防火意识、安全自救知识和林区用火规章制度“三入户”工作。
各村社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人员以落实十户联防公约和告知书为载体,用过细的工作和深入的教育在防火期前逐门逐户实施入户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做好林区社会文明用火建设工作,确保森林防火意识深入人心,安全自救知识宣传到位,林区用火制度家喻户晓。
(四)按照预警运行机制,做好预警信号的和宣传工作。
林场要按照市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的巡查和瞭望,及时悬挂高森林火险等级预警旗努力扩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公告的知晓面。各村社领导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人员做好预警信号的和宣传工作,遇有二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必须在早8点前挂置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旗。要逐步扩大林区偏远村屯森林火险信息的知晓面,将预警信号及时通告给群众,使预警信号直接指导林区群众科学用火。
(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森林防火宣传广度和深度。各村民委员会、乡直站、办、所及住乡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动各种宣传机器,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宣传单、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的宣传活动要做到有线电视天天有影,村社广播天天有声,宣传标语屯屯随处可见,防火规章制度家家张贴,营造出浓厚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氛围。
(六)大力开展针对性宣传工作。
1、要强化宣传教育的实效,各村社和林场在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开展宣传日(4.4防火虎威威诞生日、5.12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宣传月(4月20日至5月20日)及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点时段开展主题鲜明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2、有条件的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装宣传车,侧重对地区边界和偏远村屯以及零星分散住户等重点部位进行宣传教育,确保消除宣传教育死角四面。
3、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好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扩大森林防火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防火意识,以进一步构建起森林防火宣传的社会化格局。
三、工作标准
1、各种森林防火宣传物、警示物要按规划布设,重点林区村屯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旗要加大密度,提高标准;预警旗要及时更换;道路两侧设置宣传牌要明显,并及时修换以保持美观常新。
2、各村社领导及包村干部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将森林防火区内的农田剩余物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做到既满足群众备耕需求,又遵纪守法,提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目的。
3、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各村社在退耕还林地、新清收林地及农林交错复杂地带设立禁火旗等标志,提醒公众禁止野外用火。
4、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要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做到村屯有标语、聚集处有传单、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广告。
5、在以确定的防火区边缘,要设立警示宣传标志。
四、实施步骤
(一)防火期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春防动员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2、组织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规。
3、做好宣传设施设备维护和各类非固定宣传物布设前的准备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区内农田剩余物禁烧的宣传发动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命令》、《森林防火通告》和《十户联防公约》的张贴和入户工作。
(二)防火期实施阶段
1、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启动各类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围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政府2019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法规,大力开展全民防火、依法治火的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
2、全民实施防火宣传物、警示物的布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扩大和提高“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和防火“虎威威”等宣传物、公示物的社会响应面。
3、全力做好农事用火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十户联防公约”入户和“禁烧承诺书”及“2020年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工作,大力宣传省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除农田既野外用火的各项规定,动员农民做好农田剩余物清理工作。
4、开展“清明节”专项宣传教育活动。4月1日至4月4日,全乡开展“倡导文明祭祀周”活动,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文明环境的文明方式开展祭祀活动,坚决杜绝上坟烧纸行为。
(三)防火期重点时段
1、开展紧要期防火宣传活动,加强对入山人员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防止野外用火现象发生。
2、做好节假日期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大力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有关扑火知识、安全常识,以及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规定与典型案例分析。
五、基本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村社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即要做到突出高火险时段,又要保证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广泛性和实效性。各村社以及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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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村委会决定对各村民小组实行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此,各村小组要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村民小组实行村小组长负责制,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扑火应急分队,并进行扑火常识和扑火安全教育,负责预防和协助扑救森林火灾。。
二、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助镇护林员派发宣传资料,使森林防火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遵守森林防火村规民约,把村规民约落实到各家各户。
三、要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林区内禁止一切炼山作业和农事用火,其他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须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应对重点地段和关键时期必须组织人员死看硬守,严禁带火种上山,村要建立对痴呆精神病人员监护制度。
四、要备足扑火器材,至少应配备20把柴刀,20支铁铲及水壶、手巾等器材。
五、要密切注视群众野外用火动态,一旦发现火情,要迅速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六、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一旦发现火情,村民小组长并把火情立即报告镇值班室,应尽本地力量,协助镇扑火队,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七、要加大依法治火力度,积极主动配合森林公安和镇干部查处纵火者,从严打击各种火犯。
九、在本村林地内同烟不查或不配合森林公安查处火灾案件的,责令村民小组长负责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十、本责任书为期1年,年终镇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对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责任制不落实的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改正。
十一、本责任书从20**年9月至20**年9月,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委会
乙方:****(村民小组长)
20**年9月
村级森林防火责任书范文(二)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切实抓好我村森林防火工作,特制定20**年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
一、森林防火期内,杜绝将香、纸、蜡、烟花爆竹以及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林区、保护区;
二、禁止从事生活、生产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因特殊情况野外用火的,须经村委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禁止儿童及智障者携带火源(种)上山,违者追究监护人责任;
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群众必须无条件进行扑救,同时要注意人身安全,科学扑救。
村民小组 农户(签字):
责任人(签字):
村级森林防火责任书范文(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森林防火责任,增强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救火灾,保护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余家沟村森林防火责任书,望全村干部、全体村民、中小学生严格履行职责,共同遵守。
一、在森林防火期要求各组(学校)、农户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十不准 不准带火进入林区;不准在林区野外吸烟;不准夜间行路打火把照明;不准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不准野外烧荒、烧地边草;不准烧粪土;不准上山打猎驱兽;不准在林区野外生火取暖;不准学生小孩野外玩火;不准随意烧荒炼山。
二、各组(学校)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组(学校)的防火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防火工作预案。及时消除隐患,实行24小时电话畅通,发现火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做到下情上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三、各组(学校)、农户要服从镇政府、村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发现灾情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村民(教师)进行扑火,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禁止未成年人、妇女、老人进入火区,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严禁夜间扑火。
四、加强预防措施。严禁痴、呆、傻、聋、哑、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进入林区。防火期内,各组干部、学校都要落实防火责任,并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做好值班记录。
五、对发生的森林火灾,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多人失火,为首者负责;学生失火,校长负责;小孩失火,家长负责;痴、呆、傻、聋、哑、精神病患者失火,监护人负责;坟头失火,坟主负责;地畔失火,户主负责;庙会失火,筹办者负责。
六、本责任状执行期为20**年10月1日至20**年5月31日。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村委会和各组(学校)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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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司法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电信局、气象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支队以及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查明火因,对肇事人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火案查处,维护火场周边秩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拔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及扑火后的抚恤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为运送扑火人员、扑火物资、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电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联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事宜,保证火场指挥信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电、煤、油等重要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安排协调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正确及时报道和火灾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灭火及火后损失评估、灾后处理等工作。
2.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火情信息;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地点、损失情况和追查肇事人;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连续燃烧8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3.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令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森林火灾消息。
2.3.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设置的护林站、瞭望台、护林员以及火点附近的村组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及火场所在乡镇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3.3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发生火情后,县护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附近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如发生本预案2.3.1条所述森林火灾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提出处置意见。24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或跨乡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瞭望台、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3.2扩大应急
当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掊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4.6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统计、汇总及火灾报告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发生地如有灾民伤亡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领导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6.2扑火力量
全县要组成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分级调动,统一指挥。各乡镇要组成的由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一梯队;县防火办组成由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派出所民警、林业局干部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有县消防中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三梯队。
6.3扑火器具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县防火办设专门仓库,储备存放一定数量的救火机具(包括二号打火工具、风力灭火机、铁锨、镰刀等),根据扑火需要,由县防火办调拨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筹集资金购买一些灭火工具,出现火警立即使用。
6.4后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各种救援。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公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半专业消防群众观点的培训和考核。半专业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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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为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好全镇的宣传活动,以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为中心。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为重点,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坚决制止引发森林火灾的事故发生,真正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知识与技能,做到“用火遵守规范、着火有人管、扑火保证安全”。
三、宣传重点
1、宣传普及《省森林防火条例》、《禁止野外用火通告》,镇、村、组三级利用警示牌、标志牌、宣传单、宣传手册、标语、横幅等方式,充分开展宣传活动。
2、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做好预防森林火灾的方案。
3、以森林防火宣传月为契机,充分利用微信、广播、LED等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4、张贴森林防火标语,设立防火固定宣传牌,做到主要入山口有旗阵、重要交通路口有碑牌、田间地头有森林火警电话;在赶集日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
5、在森林防火期间,启动森林防火宣传车,深入重点森林火险区,巡回宣传森林防火命令、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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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府成立护林防火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林业副镇长和林业站长任副组长,、武装、财政、司法、农综站等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统一协调和指挥全镇的护林防火工作。同时各行政村也成立村护林防火领导组,由村主任任组长,民兵营任副组长,各队长为组员,负责本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2.成立民兵应急分队镇政府建立民兵应急小分队,由人武部部长任队长,党团员青年干部和国营石田林场、市特钢公司团员青年共三十人组成。各行政村也建立救火小分队,以党团员和村内有一定防火经验的村民为主体,村民代表为骨干,并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小分队队长。各村民兵应急分队由镇政府统一调配,协调指挥。
3.配备必要的防火工具由镇政府负责配备砍柴刀、防火拖把各100把,购置手电筒100个,各村负责配备扑火工具50套。、林业中心站随时准备车辆,镇政府负责后勤供应工作。
二、加强扑救森林火灾的统一领导
1.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镇政府分别和各村、各联系村镇干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村与各农户也要签订防火责任书。
2.加强重点林区的巡逻工作森林防火期内,**镇政府、林业派出所车辆和林业中心站等单位在镇护林防火领导组的计划安排下深入重点林区加强宣传,检查和督查森林防火工作。各村也安排人员在重点林区巡逻。
3.加强扑救森林火灾的统一领导凡接到火情报告,各村书记、村长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充分做好准备后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扑救,同时报告镇护林防火领导组。镇护林防火领导组接到报告,即组织镇干和专门的民兵应急小分队快速赶到现场,建立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同时每半小时向上级护林防火组织汇报火场情况。在扑救火灾时,确定一名经验丰富、擅长火灾扑救的村干担任指挥。
4.加强通讯联络和宣传报道在森林防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各村书记、村长电话必须保持畅通无阻,镇护林防火领导组全体成员在森林防火期内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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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组、火案调查组,其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日常事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负责扑火救灾车辆、工具、物资的组织。
指挥组:随时掌握森林防火动态,接到火情报告及时组织、调度,指挥义务扑火队扑救火灾,将林火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火案调查组:负责林火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查处违章用火,拒不参加扑火或延误扑火时间而影响扑火救灾等违法案件。
指挥组、火案调查组、办公室成员附后。
三、森林防火的规划
根据行政村森火面积分布状况——易燃针叶林和难燃阔叶林、林区林园火种使用频繁度,有无森林火灾史等,做森林防火的全面规划,划出一级、二级、三级森林防火区,分级合理布防力量,加强检查。
四、力量组织
成立镇村两级义务扑火队,镇级义务扑火队以镇长为队长,全体镇机关职工为成员;村级义务扑火队以村主任为队长,全体村组干部和基干民兵组成。
五、森林防火扑救的基本原则
1.发生林火要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把林火消灭在初起时期。
2.就近组织力量,以本地自救为主,外地应急支援为辅,边扑火边准备上报火情,迅速扑灭林火。
3.凡发生火情,境内全体公民都要做到火情就是命令,除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外,境内所有公民都应自动赶赴火场救火和中从命令扑火,直到把林火扑灭。
4.指挥员要从火场实际出发,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人员伤亡。
六、森林防火技术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