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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合同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预付合同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预付合同

篇1

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

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地点: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

3、预付款:预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于量体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七条,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百分之三十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业务代表:

乙方单位盖章: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签订日期:

预付款采购合同范本【二】购货方:合同编号:供货方:签定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定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一等品生产,颜色、手感、品质按我司确认的为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方仓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数量交货,短溢装范围为0~+3%。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卷筒布包装不定码,内衬塑料袋,段长30米以上,交货数量允许0~+3%。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购货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得到通知后立即解决并保证不影响购货方的交期.。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购货方仓库后天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结款。

八、违约责任:交货期每延迟交货壹天,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由供货方支付购货方。如因数量/质量等问题因供方原因造成客户拒收货物/退货/索赔或扣款等,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篇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篇3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国际上大多数造船合同的约定都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毁约时,买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可以举证证明卖方行为已构成毁约,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实务中,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举证证明船厂在交船期之前或弃船期之前已预期违约,甚至构成毁约。在构成毁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根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尽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受偿的风险。

3 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规定的比较

3.1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项目合同版本(简称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格式明确规定,银行向买方承诺“退还总额不超过_____美元的款项。即根据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价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价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0条或第12条2(2))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许延迟和船舶全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若你方根据本合同第8条第3款规定的延期交船总计达[____]天或第3条1(3)、2(3)、3(3)或4(3)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条第7款规定,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时和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而买卖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和新的交船期达成协议时,卖方有义务偿还买方已支付的进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关买方解约权以及上述还款保函中的约定,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仅在买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时才对卖方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一,买方因交船期延迟超过合同约定的弃船期时而解除合同;第二,买方因船舶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且该等不达标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如船速不足、油耗过多、载重量不足)时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损买方解除合同。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从而使买方在还款保函下的索赔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担保人有权抗辩,买方将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获得赔偿的风险。

3.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简称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与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5条第7款的规定:“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建造方则须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从该规定来看,虽然特别规定在买方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卖方应有还款义务,但从该合同“附件A”中的还款保函格式规定来看,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中未包含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向卖方要求还款的情形。

该还款保函格式对具体付款条件的规定:“如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许延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如延迟交船总计[_____]天,你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该条款中英文内容不一致,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30条第6款的规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交船期延迟而买方解除合同时才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对担保人的责任限制。对于英文规定中“其他情况下”的表述,是指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条款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是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况?对此,难以从条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产生争议,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解释。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还款保函条款未明确规定买方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时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对买方有利的解释。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签订文本的项目中可能出现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预付款;但如果该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迟而作出,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有权根据还款保函中规定的担保范围的限制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3.3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简称NEWBUILDCON合同)

根据NEWBUILDCON合同的还款保函格式对银行付款条件的规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义务返还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时,银行应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银行付款责任的范围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广,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建造方有义务向买方还款的情形。

根据NEWBUILDCON合同第39条(e)款的规定:“if this contract is terminated by the buyer,the builder shall refund all sums paid by the buyer to the builder under Clause 7(contract price) and Clause 15(payments) hereof plus interest thereon…”,一旦买方终止合同,建造方则应退还所有合同预付款及利息。

NEWBUILDCON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还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能按合同要求开具还款保函。NEWBUILDCON合同第14条(b)款要求,建造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时间内且在第一期款支付之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银行和保函内容开具还款保函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2)建造方未能履行有关船舶建造的工作达到一定连续的天数,但不包括可允许的延迟,且在买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的一定期间内未能纠正其行为。

(3)可允许的延迟导致的交船期延迟超过180天;非因可允许的延迟导致的交船期延迟超过180天;可允许的延迟以及非允许的延迟累计导致交船期延迟超过270天。

(4)船舶技术指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根据NEWBUILDCON合同第39条(a)款规定,船舶航速、载质量、舱容低于一定标准或买方拒绝接受主引擎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5)提供还款保函的担保人被视同破产,且建造方未能在买方要求提供替代还款保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买方接受的替代还款保函,此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NEWBUILDCON合同第39条(d)款对“视同破产”作了解释,即指一方或提供还款保函的保证人破产清算程序启动、解散或重组(为合并或重振目的除外)、清算等情形。

(6)船舶状态存在第12条约定的其他缺陷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NEWBUILDCON合同第12条留白以供各方自行约定。

(7)建造方违反第14条关于“担保”的规定。

(8)建造方被视同破产。

(9)船舶全损,且合同各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就交船期的延长以及其他必须的合同修改达成一致。

篇4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项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一是为了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二、我司预付款的现状

1.我司预付款的作用与存在的风险

我司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订单排产时所预收的货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着其他条款来约定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司收到的预收货款,就应该属于预付款的范畴。但是事实操作中,预付款也被我司赋予了定金的角色,因为它的确是被用来作为减少与规避下单生产后,外商毁单撤单的库存风险,将收预付款看成是对造成毁单库存车积压损失的一种补救。

因此,我司对于预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准确,应该是一种预付款与定金性质的混合使用。

这样,我司的预收货款在出现违约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预付款的概念来返还呢,还是应该按定金的概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术语的运用,在基础交易中是存在着潜在纠纷风险的。

2.我司预付款比例现状

目前,我司没有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据交易洽谈情况由业务员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订单下预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全款L/C除外,TT订单中,从最少3%预付,到最多100%全款预付。对于规定预付款下单排产的合同中,大多合同预付款比例在10%-30%之间。从2012年下单生产的46个合同情况来看,10%-30%预付款的合同占总合同数量的52%;但从排产数量看,除LC订单外,预付比例在10%以下的订单数量占排产数量的25%,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种方式;全款预付的车辆比例仅为0.71%。

而且我司外销的订单产品,大多数为专为国外订制的特殊产品,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我司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转为内销产品在国内消化,也很难在国外第三方国家实现销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全额预付货款的合同,就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我司预付款风险的对策

1.针对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在制定交易合同时,没有准确引用预付款概念而造成的,所以,不管是这笔款项是用来当作预付款还是用来当作定金,我们都应该在合同中增设条款,明确此笔货款,在买方违约的时候,卖方不予以返还,以弥补因为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明确,预付款项的用途才能够避免因为概念引用的不当而导致交易中的纠纷风险。

2.针对交易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此类风险从根本上来讲,不能单纯靠提高预付款比例来解决。因为提高预付款比例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滑,以及降低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谈判能力,增加买方的财务成本与风险,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双赢的策略。

从国际贸易实践出发,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没有形成国际惯例,所以,制订一个强有力的预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自己的销售政策与贸易习惯。

对于我司而言,在保证销量的大前提下,我们应该从如下角度来思考解决此类风险:

(1)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预付款比例。尤其是针对某一个国家专门订制的特殊类型的产品,如出口伊拉克的产品,因为所需要的产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因此就要争取到100%的预付款比例。而对于比较靠近国内标准型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通过这样的预付款比例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司的效益,而且还可以引导外商的营销方向,有利于实现我司产品线规范化的目标。

(2)评估国家风险,对于风险高的国家要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如叙利亚,菲律宾等。这个要根据国际形势实时进行调整。

(3)将预付款管理纳入到对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中去,对于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放宽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经销商的信用等级制度。

四、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建立

建立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用以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预付款比例。这不但有利于经销商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种激励制度。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好的财务支撑,会努力按信用等级评估的标准来发展,从而更有利于我司打开更广阔的销售局面。

暂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信用等级制度的评分标准:

1.构建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财务能力:习惯的支付方式、资金情况、营业报表情况等。

(2)经销商的营销潜力:经销商的网络宽度、深度、营销策略组合等。

(3)经销商所在国家的风险:可以采纳中信保的意见。

2.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年订单量。

(2)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

(3)经销商的违约情况。

(4)经销商的销售周期

(5)经销商营销产品的标准化比率。

3.经销商的市场规划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网络布局策略

篇5

    一、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及其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体现

    在探究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它的前身和出台过程。②早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前身)时,就在该法第84条规定了利息的问题:“如果违约行为包含迟延付款,卖方有权对买方迟延支付的金额,按卖方营业地,或在其没有营业地的情况下按其经常居住地的官方贴现利率再加1%,收取利息。”后来负责起草公约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UNCITRAL)在1976年1月的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公约草案第58条即是对上述条文的演绎:“如果违约行为包含迟延付款,卖方有权对买方迟延支付的金额,按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官方贴现利率再加1%,收取利息。该利率不得低于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无担保短期商业信贷的利率。”在1980年4月8日的UNCITRAL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关于利息的讨论再次被提起,参会的大多数代表认为支付利息的义务不应是单向的,买方也有权对卖方逾期支付的款项收取利息。在UNCITRAL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利息问题从损害赔偿部分分离出来,单列一节,规定于第73条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70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公约草案第70条在公约正式文本中变为第74条损害赔偿)公约草案第73条最终被各国代表投票通过,后来在公约正式文本中变为第78条。公约的起草人是这样解释公约第78条的内容的:“不同国家法律体系有关利息制度的差异,使得制定一个明确具体的利息条款过于困难起草者旨在使公约至少包含一个关于利息的条文该条的前半部分确立了迟延付款的一方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后半部分则是考虑到了一些法律将利息纳入违约损害的范畴,指出受损害方也有权依据第70条(即公约第74条)主张损害赔偿。”①从公约第78条的诞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1.利息条款最初含有确定利率的规则,最终只确立迟延付款者支付利息的义务,不再包含确定利率的规则。2.利息条款是从损害赔偿条款中分离出来的,当事人仍可依公约第74条损害赔偿条款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其利息损失。3.利息条款曾是单向的,只针对买方,后被立法者修改为双向的,任何一方迟延支付任何款项均可能产生偿付利息的义务。公约第78条最终采取的这种立法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折衷方案:首先,欠款利息从性质上说还是属于违约损害的范畴,这一点从以上公约起草者的解释就能看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处理的。UNCITRAL把利息条款独立于损害赔偿条款之外的目的在于使其不受公约第79条免责条款的限制,逾期付款者即使主张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也不能免除支付利息的义务。有学者还认为公约第78条仅在付款方可援引第79条免责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意义,否则索赔方完全可以直接援引第74条损害赔偿条款,将利息作为一种违约损害向对方主张,赔偿金额即是丧失可用资金造成的损害,这样就能适用索赔方所在地的利率,从而避免适用第78条所导致的利率的不确定性。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欠款利息也被归入违约损害的范畴。既然属于一种违约损害,结合本文引言部分对资金成本的论述,收款方在这种情况下所受的损害应为其筹集和使用这笔款项带来的资金成本,计算该成本所需的利率应当为收款方所在地筹资的相关利率。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收款方通常为卖方,公约利息条款草案规定“卖方营业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利率”是符合上述法理的。其次,UNCITRAL最终摈弃了利息条款中的利率标准,是因为这是一个过于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多种利率(包括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币种的利率)的适用,因此公约起草者最终决定把这个问题交给国际私法规则去解决。具体在我国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案件中,按照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会得出什么结果呢?这种结果是否符合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条,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直接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又没有作出选择的,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即确定准据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关于何地法律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体现的“特征性履行”的规则和原则,③买卖合同通常以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为最密切联系地,④这与公约第78条草案中“卖方营业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利率”的规定也基本相符。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大国,卖方营业地大多在我国,确定卖方营业地利率时,往往需要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文的阐述,主要是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两个规定之间存在共通点,也就有了比较研究的基础。

    二、公约第78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的差异评述

    在了解公约第78条的原理的立法过程后可以看出,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与其有几点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是单向适用的,仅针对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形设置;而公约的规定是双向适用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钱债务,对方都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第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公约的规定没有惩罚色彩,前文已有分析,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是弥补收款方丧失可用资金所致的损害,并不是惩罚付款方的违约行为。第三,公约将利息独立于违约损害,从而使违约方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仍有义务支付利息;而买卖合同解释将利息定性为逾期付款违约损害,逾期付款方仍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因不可抗力免除其赔偿对方利息损失的责任。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和公约第78条的第一点差异,从公约第78条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也历经了一个从单向适用到双向适用的完善过程。从立法技术上看,显然是双向适用更为周全。在买卖合同订约阶段,付款义务主要集中在买方,此时卖方独占付款请求权。但进入履行阶段乃至产生争议时,付款请求权(包括偿付、退还款项等请求权)就有可能转移到买方,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卖方瑕疵履行后,买方享有减价或退款请求权。如果卖方不能补救其货物上的瑕疵,买方对多付部分的货款可以请求卖方退回,同时可能要求卖方支付退款日之前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法援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那么退款利息的利率标准就成了问题。我国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解决法律适用的障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①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美国公司,本案买方)与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本案卖方)订立了数个买卖合同,约定欧纺公司向恒卫公司采购一定数量的床单套。合同订立后欧纺公司预付了货款,但恒卫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欧纺公司遂诉到法院,要求恒卫公司退还未交货部分的货款,并从预付货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欧纺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恒卫公司未按合同数量交货,至少会给欧纺公司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1999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欧纺公司仅要求恒卫公司承担相应贷款利息不违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据此,两级法院支持了欧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卖方恒卫公司退还部分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判决是在2011年作出的,当时买卖合同解释尚未开始实施。但即使发生在买卖合同解释生效以后,本案也无法适用该解释第24条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因为该条是单向适用的,不能作为买方要求卖方偿付利息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在解决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采取了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方法,认为卖方不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会给预付货款的买方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因此可以参照《批复》的精神支持买方关于预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解决买方请求卖方支付欠款利息时的利率标准问题,扩大解释《批复》不失为一种方法,因为《批复》并没有把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限定在买方。然而,这条路径也不能真正解决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障碍,原因在于:《批复》规定的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案件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利息损失,也就是本文开始讨论的资金成本问题。根据现行合同法,违约金责任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而违约损害无需约定,是一种法定责任。而《批复》与从前的经济合同法一脉相承,混淆了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不宜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却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案件。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其实就是对《批复》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二者都用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表述,利率标准都是参照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或罚息的利率。但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没有混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损失,与现行合同法保持了一致。再贷款利率加1%后仍低于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其原因在于前者没有营利性,是纯粹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短期商业贷款利率又低于中长期商业贷款利率。公约第78条在起草阶段曾考虑过使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加1%或无担保短期商业贷款利率,在我国这两者一般都不高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大体上就是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基本成本。相比之下,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的利率标准最高可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①明显高于资金成本,具有显着的惩罚性。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采用罚息利率的主要原因,按照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继承和延续,也是为了提高违约成本以维护市场诚信,在融资难的市场环境下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②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遵循损害弥补原则,或完全赔偿原则。③另外,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违约损害的,违约方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以上规定说明,我国目前并不支持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既然资金成本可以用同类贷款利率来衡量,那么在贷款基准利率上加收30%至50%的罚息利率,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确定的标准,就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和公约第78条的第三点差异,即利息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从前文论述的公约第78条诞生的历程,可以看到该条最初也把利息归入违约损害的范畴,但在修改的过程中,参与讨论的各国代表认为,如果在一方遭遇法定履行障碍时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导致排除另一方附属权利(collateralrights),如利息请求权的结果。④为此公约为支付利息的义务单独设置一节,独立于损害赔偿部分。这种观点其实来自于相当一部分西方法律制度,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第7.1.7条(免责条款)第(4)项规定,本条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停止履行或对到期应付款项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第7.4.9条(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一笔到期的金钱债务,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支付自该笔债务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而不管该不付款是否可被免责。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将逾期利息明确定性为“逾期付款损失”,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利息没有被排除在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之外。我国是否可以考虑借鉴上述国际公约和国际示范法的规定,把利息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呢?要移植一项法律制度,应当考量本土法律和社会环境对这项制度的需求和接纳程度。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他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7条和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免除自己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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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做个有志、有识之士 ? 

无止尽,有形的学业固然完成,但并不代表你能持之傲然天下,聪明的头脑要靠丰富的知识来不断填充才能显得更聪明,就好像健康的体魄要经过不断的锻炼才能保持一样! 

人生的浪尖只通过一个,未来的道路还很长,了解自己,把握自己,才是成功之道! 

不要乞求清冷而遥远的星光来照耀人生;让自己心中的太阳升起来,这样才会一辈子散热发光。 

人生何处不相逢,今天的握手告别,必将迎来日后的再次相聚,让我们为了各自的理想擦干眼角的泪,上路! 

青春的脚印留在校园的小径上,欢歌笑语;留在草坪上……母校的一草一木。每个角落,都铭刻着我们的友情,我们的梦想。 

即将分别,要说的话太多太多,千言万语化作一句──毋忘我。 

生命的小船在青春的港口再次起航,我们就要挥手告别,船儿满载着理想和希望。 

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你那善良、热诚、无私的品性,永远铭刻在我心怀。 

朝晖不会落进昏睡者的瞳仁。追求美,才能得到美!──愿我们永远做一个醒着的追求者! 

愿我的临别赠言是一把伞,能为你遮挡征途上的烈日与风雨。 

茫茫人海,让你我瞬间相聚又瞬间相离。然而你我的心永远相知与默契。 

倘若分别是必然的,以往日子望你珍惜,未来的岁月愿你珍重。 

短暂的别离,是为了永久的相聚,让我们期盼,那份永恒的喜悦。 

不愿告别,却在告别,那稚气的年月;不愿告别,总在告别,那多梦的时节。 

一瞬间,就这样欢歌、纵笑,就这样相识、相聚。甚至都来不及好好地话别,马上就要各奔东西…… 

曲终的时刻没有泪水,只祈愿有朝一日当我们重新聚首校园时,将那些熟悉的一草一木吻遍。 

生活的大海会有惊涛狂澜,人生之舟,划起智慧和毅力的双浆,劈波破浪,驶向理想的明天。 

明晨行别,但愿云彩、艳阳一直陪伴你走到远远的天涯;鲜花、绿草相随,为你铺展远远的前程。 

默默地分手,正如当初默默地相遇。愿这温馨的微风,给你捎去我深情的祝福和祈祷。 

课堂上要分手,人生的道路上还要手挽手。 

天生我材必有用。 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康庄大道摆在你的面前,鲜花和笑声在向你招手,赞美和荣耀在你头上盘旋,祝福你,我们的天之骄子! 

度过黑色七月,经过蓝色八月,迎来了金色九月,一个属于莘莘学子的幸运之月,祝你

学习更上一层楼!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

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从磨砺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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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乙方所负义务:_________(写明乙方应承担的具体义务)

五、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写明交付的具体时间)

2.交付地点: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六、乙方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具体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篇9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时间: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也可以写明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必然会发生的某一事件为合同生效时间,如乙结婚之日或乙满50周岁生日等)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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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根据产妇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但总计为________天)。

2.服务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2)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服务,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为甲方服务,乙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c.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增加与婴儿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

更换衣物、尿布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

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或带外人去甲方家中;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

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

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

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5、签订合同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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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

医疗保险体系的首要功能是为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支付困难而不去看病。医疗保险体系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建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当人们把医疗费用付给医疗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险机构就形成了强大的购买力,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购买者,它代表病人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有能力运用各种手段来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涉及参保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方关系,具有如下性质特征:

1.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的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合同中,大学生只享受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自合同成立时起,他们就是债权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在医疗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直接针对医疗机构行使所享受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接受医疗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但不能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合同的更改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由于大学生无权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为了确保合同订立和变更能够真正围绕学生的利益而进行,并能有效地监督和保证全面实际地履行,必须有一个主体集中代表大学生的利益,向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并实施监督权,高等学校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行政性合同。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医疗保险机构,它是行政性的机构或具有行政性的事业机构,而它在订立合同时也是以执行行政性事务的名义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其次,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为疾病患者提供特定的医疗服务,它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再次,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医疗保险机构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单方面对合同履行监督权,单方面强制履行权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单方面的制裁权。最后,医疗服务合同争议的处理只能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体现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医疗服务机构既可以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也可以不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并可就订约内容相互之间进行协商。但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便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制裁权。因此,大学生医疗保险合同能否顺利签订,签订之后能否完全实际履行,经办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现状及原因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实现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职能,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定自付线、起付线、封顶线、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各种手段,对学生的就医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却近乎不闻不问。学生作为单个病人出现在医疗服务机构面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没有能力要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匹配的医疗服务。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传统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妨碍了医疗保险经办方谈判权的行使。改革开放后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是大学生公费医疗,二是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学生参加的商业保险。不论是高校公费医疗的经办,还是商业保险公司费用的报销,都是要求学生在就医时必须支付全额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学校和保险公司寻求报销。在这种模式下,学校和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有效行使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由于角色定位不当,未能行使购买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办机构往往忽视了医疗机构内在的盈利动机,在医疗保险的运作过程中,仅把参保者作为防范对象,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突出表现在经办机构长期以来只注重医疗保险费用需方控制而忽视供方控制这一现象上。因此,虽然目前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已逐步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过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等谈判的条件也开始形成,但如果经办机构的观念和角色定位不转变,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购买者的权力仍然无法实现。

3.医疗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卖方市场没有形成,经办机构难以进行公平对等的谈判。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分布和设置不能满足国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因此吸收民间资本以充实和发展医疗卫生行业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目前在医疗服务市场发挥作用的,还是数量、条件都有限的公立医院。由于市场发育不充分,没有对公立医院形成竞争压力,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医院处于独家垄断的地位,经办机构没有选择和谈判的余地,难以进行对等的谈判。

三、充分发挥医疗服务合同的作用,为大学生提供公道合理的医疗服务

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必须理顺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以及保险机构与学校的关系,在政府的参与下,推动大学生医疗费用的支付从公共报销模式向公共契约模式的转型。医疗保障机构必须代表学生同医疗服务机构订立契约,在契约中采取各种支付手段(如费用包干制、按人头收费、按病种收费、按服务内容收费等)的组合,来引导医疗服务机构在控制费用和维持质量上保持平衡,为学生争取最大权益。

1.健全完善医疗费用预付机制,为公共契约的订立创造条件

预付制是订立公共医疗服务契约的前提条件,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经办机构便可以有效地行使其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迫使医疗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供方控制越来越受重视并日益加强对其监控的力度,预付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后付制成为医疗保险费用的基本方式,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条件正在形成。目前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尽快理顺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院(特别是初级医院)的经费预付关系,为经办机构全面履行医疗服务购买职能创造条件。

2.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发育完善医疗服务市场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于同行业之间形成竞争,优胜劣汰,迫使每一经济实体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从政策上来说,占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的公立医院,既不是完全财政拨款的福利性单位,又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这种政策上的盲区致使它既没有能力为国民提供医疗卫生福利,又没有担心生存发展的危机。由于患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别无他选,只能接受由他们单方制定的各种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加大医疗体制力度,放低医疗领域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实行充分竞争,是克服上述问题的最好良方。通过竞争,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那些条件苛刻,经营无方,不能为患者提供等价优质服务的医疗单位失去订单和市场,迫使他们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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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与支付工作在建设高速公路这一工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占比,由于工程施工进度可以通过计量支付的台账得到客观真实的反映,因此下列内容都无法与计量支付工作相互脱离,包括:(1)双方合同中核心内容的协议;(2)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管理监督。工程变更在大多数工程项目中都会时常发生,这通常都是由于复杂的施工情况以及过高的难度造成的,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也不例外,因此为了使工期能够按照计划得以推进,需要妥善处理变更事宜。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管理高速公路合同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工程变更情况以及建立计量支付工作台账的相关事务。

1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工作的意义

在对工程量进行统计时,工程清单并不能对实际的施工进度、总体工程量以及质量高低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只能对工程量完成大体的估算。要想获取实际工程量的准确值,就要认识到计量工作对于高速公路施工过程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举例来说:某高速路基某标段在施工的过程中全线同时进行以下三种控制性工程,包括:(1)隧道1(8020m);(2)隧道2(1150m);(3)隧道3(5050m),整个标段94m长的线路之内的工程造价达到44.5亿人民币。可以看出施工的复杂程度较高且线路较长,因此合同工期要求48个月之内工程必须完成。为了在管理项目的过程中能够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控制施工进度的基础上保障其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就需要意识到计量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促进项目能够顺利进展。计量支付工作对于工程项目而言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不同的工程尽管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其对工程的估算值都与招标过程中敲定的金额基本一致。计量支付工作不仅可以保障项目造价与合同条款相互符合,而且能够对造价情况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在此基础上促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展。在管理该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计量与支付工作,这是因为其相关工作量十分庞大,具体包括:(1)供应商的结算支付;(2)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3)预付款的计量支付;(4)对下属协作队伍的结算支付;(5)工程量的计量支付等。

将计量支付工作流程作为研究切入点,可以发现高速公路工程合同具体由以下三个方面共同构成:(1)由于监督管理人员具备拒签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保证材料的完整性。承包人应当完成下列基础材料,包括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工程实验单,也就是说要在对当月工程量完成合理控制的基础上上交以上材料。另外为了促使计量支付的后期工程能够顺利进展下去,监理人员不仅要对每个环节所需的工程量做到了然于心,而且要保障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2)在监理人员对材料完成签字工作之后,承包人应当将上述材料制作成表格,并且在规定的合同时限之内将填写好的支付内容进行装册与修订。另外在业主收到盖有各个监理单位印章的相关材料之前,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必须及时收到整理好的报表,然后在监督管理人员审批工作结束之后使月支付报表中的基本内容得以进一步确定。(3)监理人员应当对即将上报的材料按照规定完成相关的核查,另外为了保障质量符合程序标准,应当对以下二者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实际完成量、工程量,相关结论通常都是在施工现场勘测之后得到的,只有分项工程与合同内容所要求的标准互相符合时,才能完成质量支付。

根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监理人员将从为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之中暂时替业主扣留一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这可以使承包人在质量保证金的约束之下履行合同,并在确保无误之后得到返还的这一部分资金。通常来说,我们取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每次扣除已完成价款的5%,当投标书规定的限额和保留金的数目相吻合时停止扣除。承包人统筹负责控制质量保证金,并且完成各种费用的支付。

2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

应当及时记录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工作量,这是因为计量与支付过程比较繁琐复杂,而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都可以通过前者台账的建立得以客观的反映。根据支付凭证与计量材料可以编制计量与支付台账,然后考察施工过程中计量与支付工作的实际情况,尽量保障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准确性,另外业主及监理将审批计量资料与支付凭证。某高速公路某合同段在进行施工之前,应当对6个配合咨询单位以及18个施工分部做好以下工作,即:(1)工程变更台账;(2)施工图台账。为了找出施工图与合同清单之间的差异应当采取对0#变更的清理措施,这样将能带来许多好处,包括:(1)避免计量超出的情况;(2)使计量支付工作更加方便;(3)规避重复计量;(4)保障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可控性。

计量台账主要分为六种类型,分别为各分部结算支付台账、所辖各分部计量支付台账、工程清单中期计量台账、工程变更计量台账、清单计量台账、计量支付台账及其他等。建立计量台账时,所填写的内容一定要保证详细、无遗漏、不重复。在编制台账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区分编制格式,不可出现差错,保证编制好的台账内容简洁明了,使人在观看台账时能够明白工程实施的质量如何以及目前工程进度如何,尤其注意在进行支付台账结算时要务必谨慎。

3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的管理

在对某高速公路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发生通常是由于水文条件、地质条件不合适等,不合理的工程变更会影响全部工程的施工思路,严重的话可能会使工地停工或者是发生扯皮事件,所以要想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期间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师务必高度重视,严肃解决变更问题。

3.1 依据变更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在高速公路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工程变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如果有变更的必要,一定要得到业主、监理的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并且只有在变更之后工程更有效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工程变更,否则是不允许工程变更的。如果经过专业人员分析后发现和变更之前相比,变更后的工程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这种情形下工程变更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分析后确认无效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字。

3.2 变更分类管理

可以按照下面三种情况对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的工程变更进行分类:工程变更推进时间、工程变更内容、各方当事人。以某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为例,在管理工程变更时,可以将其分成下面三类建立台账:(1)路基桥梁类变更,这种变更在该项目中是最容易管理的,因为这类工程只有很小的变更规模,所以建立工程变更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对于变更后的工程实施难度小、速度快,比较容易形成计量;(2)高瓦斯、高风险特长隧道非注浆类的一般变更,在进行这一类变更时一定要有专门人员跟进并且监督,之所以进行这一类变更是由于工程隧道内地质围岩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衬砌、支护参数的改变,这类变更的主要特点是变更原因多变、变更内容复杂、检测项目多;(3)高瓦斯、高风险特长隧道注浆施工所产生的变更,在进行这类变更时一定要参考各类工程人员的意见,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召开专家会邀请国内外的专家确定变更方案,而导致工程变更的最直接原因一般为隧道内已经发生了或者将要发生涌水事件。在建设隧道3时,建设进行过程中,在隧道的进口端进洞后掌子面突然涌水,从确定工程变更方案到最后工程队成功完成注浆堵水工作就耗费了半年的时间,这一类的工程变更比较困难的另一个因素就是需要很大的投资。按照这种模式,通过对不同的工程变更进行区分,找出其中的容易变更工程、重点变更工程以及关键变更工程,根据重要性有选择性地逐步推进各类工程进展。

3.3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的申报与审批

当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碰到了影响施工进程的问题时,就需要向监理、业主提交申请来请求进行工程变更,需要提交一份关于工程变更具体内容的报告,报告中务必明确进行变更的目的以及变更后会造成什么影响。监理工程师确认收到的报告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后,将其转交给业主,业主同意后才能够对高速公路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分析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困难、环境不适宜、地质如果不合适等问题后提出工程变更,需要和业主沟通、协商,并准备好详细的工程变更细节资料以及风险评估,待变更内容包含到合同中之后,变更才可以实施。施工过程中如果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需要视具体的施工情况确定方案是否可行,并且这些工程变更的内容要补充在合同中,报告给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则可进行工程变更。按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的相关条例,如果想进行工程变更,一定要先申报,审批后才可实施。

4 结语

在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建立计量与支付的台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工程管理也是极为复杂的,但是经过各个方面不懈的努力以及积极、高效的合作,验证了进行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不仅能够促进项目的施工效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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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维护与支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0 年 月___日在中国_______市签订: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 “许可合同”)。乙方根据许可合同许可甲方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许可软件”),双方就该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达成以下合同内容。 (注:本合同续签时或本合同乙方与许可合同乙方不是一个单位,请按实际情况修改此条) 第一条 定义:

1.1 “维护”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许可软件的技术指导和解决产品故障等服务工作的总称。 1.2 “现场”是指乙方根据许可合同许可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场所。

1.3 “现场维护”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派遣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处解决问题的过程。现场维护的技术问题包括:(1)由于许可软件产品故障导致的死机、数据错误;(2)由于环境原因导致的系统显示错误、数据错误、运行效率降低等问题。

1.4 “远程维护”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甲方提供问题解答和技术指导的过程。

1.5 “软件更版”是指由于许可软件出现故障而对许可软件进行优化、换代的过程。

1.6 “技术支持”是指乙方为了保障许可软件和系统正常运行,在服务时间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的援助或技术指导。包括(1)澄清许可软件的功能和特点;(2)文档资料的澄清;(3)许可软件的操作指导;(4)通过电话和/或互联网确认、分析和纠正错误。 1.9 “响应时间”是指从乙方接到甲方服务请求之后,到与甲方进行沟通并对甲方做出服务承诺的时间。 1.10 “服务时间”是指乙方工作时间,每天8:30至17:30。

1.11 “许可软件安装调试合格之日”是指许可软件安装完毕后(不论是甲方、乙方或第三方进行的此工作),乙方完成调试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许可软件调试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的时间为准。(注:本合同续签时,请将此条删掉)

1.12 “保密信息”指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所有软件、软件目录、文件、信息、数据、图纸、基准测试、技术规格、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由甲、乙方各自专有的、且提供给对方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包括由甲、乙方于本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其他合同中规定为“保密信息”

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 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

2.1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以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提供的该等维护服务为标准维护服务(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外,本合同所称维护服务服务仅指标准维护服务。

2.2 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附加维护服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乙方将根据该约定向甲方提供附加维护服务。

2.3 本合同附件一反映了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的服务政策。乙方将在其允许甲方访问的技术支持网站上最新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政策,以便通知甲方任何服务政策的改变。所有改变(如有)将在当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才生效。在续签维护与技术支持合同之前,甲方有义务审查乙方当时有效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政策。 第三条 合同期限

3.1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从许可软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注:本合同续签时,请按实际时间填写)起开始计算。

3.2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有关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续签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第四条 服务费

4.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同意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当年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数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进行确定。

4.2 许可软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一个年度的标准维护服务费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许可软件使用许可费中,甲方不再单独支付该部分维护服务费。第一个年度期满后,甲方应于此后每一年度开始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服务费。(注:本条仅适用于签署“许可合同”同时签署本合同。如在许可合同履行较长时间后签署此合同或续签合同,请修改本条为:甲方应于每一年度开始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服务费。)

4.3 服务费不包括乙方服务人员为向甲方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所支出的差旅费和食宿费,乙方在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由甲方报销,但是乙方在上述款项支出前应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五条 服务范围

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的范围包括:

5.1.1 由于系统数据库或许可软件发生严重故障或在关键处理时期内主应用程序出现故障而使甲方的现场系统停滞并且不能用许可软件处理数据。

5.1.2 许可软件发生问题而导致甲方主要业务受到严重干扰并且无法轻易解决(暂时性地)的问题。 5.1.3 许可软件发生非关键性问题,并且甲方能继续运行系统和/或进行操作。 5.1.4 所有有关许可软件的使用和实施的问题和要求。

5.2 本合同不包括许可软件的升级服务,升级服务按乙方的统一规定执行。

5.3 除本合同或其附件另有约定,乙方对如下软件产品不提供任何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

5.3.1 乙方及乙方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经乙方许可对许可软件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而产生的软件; 5.3.2 甲方未按照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及限制使用的许可软件。 5.3.3 甲方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软件产品。 5.4 乙方提供的标准维护服务不包括以下情况:(如果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或另行约定由乙方就下述情况向甲方提供附加维护服务,乙方将根据该等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4.1 甲方人员非法操作、计算机设备感染病毒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使许可软件无法正常运行;

5.4.2 甲方因许可软件遗失、被盗、被误用或被擅自修改、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其他软件的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况造成数据混乱和丢失;

5.4.3 对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软硬件环境进行检查; 5.4.4 对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软硬件提供相应技术指导。

5.5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范围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协议,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果乙方在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故障是由未经乙方许可对许可软件进行修改、甲方人员非法操作、计算机设备感染病毒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造成的,乙方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判断中止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对乙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乙方当时有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 响应时间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许可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应在24小时之内给予响应。 第七条 甲方责任:

为方便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应:

7.1 确保有专人负责许可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许可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为许可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7.2 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

7.3 在许可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许可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做出诊断。

7.4 在乙方进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时,根据乙方要求,指定配合工作的员工,提供必要的设备。 7.5 在乙方服务人员维护与技术支持完成时,配合检查许可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保护。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8.1.1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8.1.2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8.1.3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8.2 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8.2.1 已公开的信息;或

8.2.2 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

8.2.3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8.2.4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3 适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8.4 终止。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8.5 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第九条 责任限制与违约责任 9.1 责任限制

9.1.1 除本合同的明确约定以外,乙方不对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做其他任何明示的或者暗示的保证或承诺。

9.1.2 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乙方违约责任:

9.2.1 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向乙方服务管理部门投诉;服务投诉电话:010-62986688-5200。

9.2.2 乙方的维护与支持人员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时,甲方可向乙方投诉,在接到甲方投诉后,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9.2.3 乙方的维护与支持人员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许可软件,并造成了实际损失,乙方应该给甲方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甲方所支付的一年的标准维护服务费。

9.3 甲方违约责任:

9.3.1 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加收拖延付款额的万分之 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9.3.2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并按照一年服务费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 甲方终止。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取消对许可软件或其中某一模块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但应提前___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已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如甲方已预付服务费,则乙方退还甲方未提供的服务的费用。

10.2 乙方终止。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取消对许可软件或其中某一模块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但应提前六(6)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应退还甲方就终止部分已支付的服务费。 10.3 合同期限届满并且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本合同终止。

10.4 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许可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10.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方可以根据第9.3.2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11.2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1.2.1 向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11.2.2 向______________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12.2 通知

12.2.1 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通知或其他方面的通讯均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或以合法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其他方的下述地址: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收件人: 收件人: 传真: 传真:

12.2.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12.4 乙方如将许可软件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其他公司,乙方将(1)立即安排该其他公司继续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或(2)继续提供___月维护和技术支持,以便甲方做出其他安排。 (注:请按实际情况选择一项,另一项删除)

12.5 乙方可以根据维护与技术支持政策委托乙方的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提供维护服务。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此种委托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12.6 不可抗力。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罢工及其他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七(7)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2.7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免除责任,除非享有权利的一方以书面确认该等弃权或免责。任何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12.8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2.9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但如各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单独签订有专门的《保密合同》,则《保密合同》仍然有效,如内容与本合同冲突,则以《保密合同》的规定为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字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2.10 本合同由以下附件组成,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

附件二:《 》

12.1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