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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调研的范围与重点。
这次到上海进行调研,主要是了解当地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重点调研上海中职学校在创建示范性学校中和企业如何合作,建设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通过调研,借鉴上海中职学校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经验,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建设有我省职业教育特色的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促进我省职业学校信息化和电子信息技术专业建设,推动校企深层次合作,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健全课程建设实施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二)调研的组织与方式方法。
本次调研活动由广东省职业教育学会电子信息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和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公司组织,全省11所在建示范校的正、副校长、教研主任、专业骨干教师和专家一行39人参加了调研活动。
二、上海市中职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
(一)政府重视、科学引领,为中职学校的课程改革提供了保障。
本次调研的三所学校都是面向现代服务业开设专业的学校,学校不大,都能体现上海中职学校的海派特点,即学校小而精,专业少而专,与广东中职学校规模庞大、学校专业覆盖面广形成鲜明对比。三所学校专业建设特色鲜明,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建设成效显著,信息化教学程度高,师资队伍实力雄厚,学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中屡获佳绩,在多个竞赛项目中拔得头筹。三所学校是上海市中职学校的缩影,办学各具特色,在特色发展中所体现出的开放的教育眼光、科学的发展思路、领先的教学质量、快速的发展步伐、现代化的教育装备,应该得益于上海市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据了解,上海市在2009年出台了《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升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该《行动计划》中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专业结构布局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建立比较完整的专业建设工作机制。”同时,将“加强专业品牌建设”和“发挥课程改革实验校和职教集团的作用”列入保障措施。
(二)以精品课程建设为引领,重构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课程建设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实施水平是职业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上海课程改革的推进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满足学生生涯发展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目标是重构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即建立反映上海特点、时代特征、职教特色的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上海中职教育的课程改革走在全国前列,而精品课程的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引领,更是做出了上海的特色——政、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精品课程。上海市先后制定了《上海市精品课程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流程图》等规范性、技术性文件。由政府出资,组织由学校、专家、企业等人员组成课程开发团队,开发的这些专业建设标准全部以职业生涯发展为方向,以工作任务为依据,以职业能力为基础,以典型产品(服务)为载体,以职业技能鉴定为参照。课改的重点和突破口是构建以任务引领型课程为主体的专业教学课程框架,以工作任务为线索的引领型课程是根据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工作情景来设计课程,同时以立项拨专项经费的形式,加强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开发精品课程,调动中职学校参与的积极性,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精品课程的建设理念是以任务引领为导向、资源建设为中心、质量提高为目标。
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企业开发适用、易用的建设平台,让大部分教师都能参与课程建设,建设过程分两步走。第一步形成校本课程,第二步是针对有特色、难度大、已立项的精品课程,由企业和教师合作共建,教师出设计方案,企业通过信息化去实现,让专业人做专业事。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给予了雄厚的资金支持,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的建设是上海长期坚持课改的必然结果。上海市中职学校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体现了科学性、先进性,具有示范推广作用,上海市中职学校的精品课程是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职业生涯发展有重要价值的优秀课程。
(三)产教结合、校企融合的合作模式,为精品课程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
上海中职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得到了企业在技术上的大力支持,比如上海科技管理学校与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校企融合模式,体现了校企深层次的合作方式,实现了学校、企业共赢。产教结合、校企融合的合作模式创新点体现在:
(1)教学方式:通过校企合作平台,实践“做中教,做中学,学中做”的教法创新,积极探索“融入式”人才培养新模式,按照企业及行业标准以真实商战环境进行实践教学。(2)师资双向培养:学校教师进企业,以技术团队的身份参与项目;企业技术骨干在真实项目中带学生实习实训,参与厂商培训项目。(3)学生实训:直接使用行业标准培训,将工作服务过程渗透进学校实际教学,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参与真实的管理与服务。(4)教学产品合作开发:根据学校教学要求和发展规划开发新产品,来源于教学使用于教学,并通过实际使用推进产品优化(5)合作成果推广:目前已把合作开发的多个软件转化为商业技术成果,11项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和著作权证书,并在上海及全国范围内几十所学校得到应用。
在校企融合模式下,企业产品理念先进、贴合用户需求、服务响应及时,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同时也为企业扩大了收益;专业教师团队技能得到了锻造提升;学生在真实的商业实训环境中掌握了知识和技能;教学模式创新、开发出了系列理论实践一体化专业课程;这些共同促成了学校、企业、客户、教师、学生、家长六方受益的喜人局面。
(四)精品课程的建设,推动了学生技能竞赛。
从2007年至2011年教育部已连续举办五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其竞赛规格一年比一年高,参赛人数和项目设置一年比一年多,社会影响一年比一年大,“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局面在全国范围内正在形成。
上海市中职学校近年来在全国技能大赛的成绩一直名列前矛,与上海市对技能竞赛的重视是密不可分的,上海市由市教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发展基金会、教学研究室等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中职学校全员参与的“星光计划”技能大赛,要求初赛全员参与,决赛随机抽取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由学校指定推荐。这种面向全体的做法既保证了学校能挑选到优秀选手去参加全国技能大赛,同时也促进上海各职业学校全体学生技能的提高。其次,对于在教学法大赛和技能大赛中有优异表现的学校给予承办大赛的奖励和建设精品课的奖励,对于承办大赛和建设精品课的学校,给予设备的投入和训练费用的支持。据上海现代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介绍,他们每年有三千万的设备投入,正是因为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学校的高度重视,该校在全国大赛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
三、启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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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检报告的重要性和常见造假方式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产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要求有人员要求(掌握基础知识)、设备的要求(唯一性)、环境设施条件的要求、管理的要求(建立管理文件)。所以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2、质检报告的重要性分析
质检报告是检验机构应对产(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客观书面证明。质检报告一般由政府授权的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公立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不仅作为消费者对产(商)品质量判断依据,同时也是各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执法的依据。
目前,各质检机构主要有定期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发证检验、监督抽查检验、风险监测检验等。抽样作为检验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着严格的抽样程序,而抽样方案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抽样基数。所以一份检验报告不像珠宝贵金属鉴定那样是一物一证,更多时候质检报告是对一批商品的质量判定。这就造成不法商贩铤而走险去伪造质检报告获取不正当利益。
3、质检报告常见的造假方式
各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均为自行打印,多为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存档,另一份提交给委托方。在各类行政执法检查中经常会碰到伪造的质检报告,一些制作水平低劣的质检报告现场都可以做出真伪判断。例如:无检测专用章,报告部分复制,无审核、审批人签字,报告涂改、缺页等。但也有部分造假者通过将质检报告进行扫描,再对扫描后的图片通过作图软件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最后将修改后的检验报告进行打印装订。这类造假的质检报告仿真度高,很多时候无法现场进行真伪判断,这时就必须将伪造质检报告与质检机构的存档报告进行比对来进行真伪鉴定。
二、二维码在我国防伪应用现状
依据《防伪技术术语》GB/T17004-1997,其中列入了一批比较常用的防伪技术,他们是:防伪印油、防伪油墨、防伪印章、防伪纸张、防伪全息、防复印技术、多媒体防伪技术、电子创作防伪技术、结构防伪技术和原子核双卡防伪技术。在《防伪技术术语》标准中,二维条码被归类为多媒体类中的一种防伪技术。
与其他国家一样,在中国主要通过手机二维码作为二维码主要的无线物联网应用模式,他通过手机的摄像头对商品的二维码扫描而得出具体的二维码信息,并把这种信息通过专门的解码软件进行读取,从而显示二维码信息。通过这种拍照这种方式可以帮助用户获取最准确的质检信息,避免用户在手动输入过程中所出现的输入误差。
目前二维码防伪已经在发票、银行票据、火车票上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并且使用效果较好。但在证书防伪和质检报告防伪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三、二维码的防伪特性
1、二维码的特点。二维码是一种较为经济和实用的自动识别技术,具有息容量大,信息密度高,编码能力强,可以对照片、文字、指纹、掌纹、声音、签名等信息进行编码。其容易印制,成本很低,纠错能力强,译码可靠性高,并且具有极强的防伪能力。正是因为二维条码可以实现机器识读和防伪这两项重要功能,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票据、有价证书和证件等的防伪中。
2、二维码可引入加密机制。加密机制的引用是二维码的又一大有点。例如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加密算法,对部分数据进行加密,然后在制作成二维码。在识别二维码时在加以一定的解密算法,就可以得到加密的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造假的发生。
四、二维码在质检报告防伪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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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RFID技术而言在红木家具的产品质量管理当中,最早使用的是在上海市,今年,这一项技术在红木家具行业中逐步得到更多人的认可。众所周知,对于红木家具的材质而言,它的辨析是非常专业的工作,而作为消费者而言,要成为“行家里手”从而选购出材质较好的红木家具,显然很不现实。很多黑心的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生产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来欺骗消费者。正是因为这样的现象屡次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RFID技术的推广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一、RFID技术的原理及功能
(一)原理
1、阅读器、电子标签、应用软件系统这三个部分是一套完整的RFID系统所具备的基础功能,其工作的过程主要是通过“Reader”来发射特定频率的无线电波能量传输到驱动“Transponder”之中,再通过Transponder驱动电路对内部数据的送出,从而达到接受解读数据的效果,最终应用程序根据所解读的数据来做出相应的处理。2、 RFID技术对标签的认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接收其自身的解读器所发出的射频信号,凭借电流的感应所获得的能量来得出相应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都被储存在了设备的芯片之中);二是通过对某一频率信号的主动发送后,设备解读器经过信息的读取、解码之后,通过中央系统对于有关数据的处理之后最终来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功能
1、射频识别读写。对于RFID系统中的射频识别读写设备,它又被称为“阅读器”,是整个RFID系统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重点、中心。它主要通过无线电信号来将数据输率和标签进行信息的交换,其作用范围从几厘米至十几米不等,设备主要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2、射频识别标签。对于RFID系统中的射频识别标签设备,它又被称为“电子标签”和“射频卡”。它主要是通过收发天线和具有识别代码的集成电路芯片组成。此种功能可广泛运用到红木家具的防伪工作,其主要的操作过程是:质检工作人员通过RFID手持读写器将质检报告中的质检报告号、品牌名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写入标签并且永久加密。3、中央信息系统。中间件、数据管理系统、信息处理系统是组成中央信息系统的三大部分。其主要的功能是对数据信息的储存和管理。一般来说,其主要运用在特定行业的专业化数据库中,而对于比较特殊的应用领域,需要对数据库软件进行自身的开发[1]。
二、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管理中的现状
(一)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红木家具质量管理信息化发展而言,社会各界都倡导其具备信息化、数字化的现代信息管理模式。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很多企业只是将信息化、数字化营销模式的推广作为一种“嘘头”,仅仅是将推广停留在表面上,并没有真正的去实施工作,在意识形态上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整个家具行业在信息化建设问题上,多年以来都形同虚设[2]。
(二)信息化程度较低
RFID作为一种信息技术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实现数据的精准快速采集,这些数据采集后,必须结合企业既有的其他信息系统进一步分析处理,才能发挥作用。而就目前我国的形势而言,不管是红木家具企业,还是整个家具行业来说,虽然这么多年来,几经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但是大多数都还处于传统的“作坊式”生产时代,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为落后,阻碍了RFID的应用及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产业链构建不够完善
并没有与类似“RFID”技术的制造商、研发商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存在着诉求不一、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整个的推广应用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四)RFID实施成本还比较高,使部分红木家具企业积极性不高
尽管近两年来,RFID电子标签价格下降很快,但是从RFID芯片以及包含读写器、电子标签、系统维护等整体成本而言,RFID系统成本依然偏高,由于目前实际使用量少,直接增加了开发成本,影响了一些红木企业的积极性,不过通过该技术的大量使用,开发生产成本就可以大幅度降低。
三、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应用中的优势
(一)权威性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企业单方面的制作,容易出现被复制、短信平台和服务平台被伪造的现象。2、二维码防伪技术:由企业印制,能够被轻易的复制,防伪效果较差。3、RFID防伪技术:由质检中心提供的权威检验报告以及唯一的验证平台。
(二)防伪性能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通过刮掉涂层的方式来获取隐蔽在内的序列号,然后短信、电话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对关联企业验证网站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来做出有效的验证。但作为二维码,仍然有可能被伪造。3、RFID防伪技术:RFID技术下的标签具备了“全球唯一性”以及“不可复制性”的独特优势。
(三)验证时间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在消费者对其产品购买以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在产品的流通之中,与消费者的购买之后,都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3、RFID防伪技术:在产品的生产之前、流通之中、消费者购买之后均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
(四)操作方法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一是通过刮掉涂层的方式来获取隐蔽在内的序列号,以此序列号来对产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来对产品进行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手机对二维码的扫描来登录相应的网站中进行对产品的验证。3、RFID防伪技术:一是通过手机的“NFC”(进场通信)功能来扫描RFID标签,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本产品的源信息、质量认证等诸多的信息。二是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专业的检验报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以及企业自身造假的情况。
(五)实用性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容易被复制、伪造的验证方式并不适用于家具企业当中。2、二维码防伪技术:这种不稳定性的验证方式,适用于中低端的家具产品,特别是办公家具产品,对于高端的家具产品的验证而言,并不适合。3、RFID防伪技术:国家权威的认证,以及RFID特制标签的表面覆盖了“PET”塑料以及特有的防水防潮特点,在各种档次的家具产品验证中能够长久、放心的使用。
(六)附加价值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并没有其它附加价值。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对二维码扫描的防伪验证,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网站的关注度,从而带动企业产品的营销。3、RFID防伪技术:质检中心的权威性,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品牌的形象,有效的建立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优良的服务通道,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新客户的信赖度以及老客户的忠诚度。
四、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方法
(一)工厂送检---质检中心检验
1、产品材质送检工厂将产品所用木材样品送到质检中心检验。2、质检中心检验(1)检验产品各项指标;(2)填写检验报告;(3)将检验报告登入检验报告系统;(4)将报告系统数据同步到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
(二)RFID标签粘贴,选择产品适当位置进行粘贴,尽量贴在红木家具使用过程中人们不易触碰的部位(不影响产品外观,避免粘贴于产品的正面,表面)。
(三)RFID标签信息写入
质检工作人员通过RFID手持读写器将质检报告中的产品质检信息写入标签并且永久加密。
(四)RFID标签信息上传至防伪服务平台
质检工作人员将RFID号上传至防伪追溯平台对应的质检报告中。
(五)工厂建立内部质检报告信息库,存储RFID、质检报告号以及产品信息。
(六)经销商或消费者收货验证
1、经销商收货时扫描货品RFID标签,在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进行货品验证,比对商品信息。2、消费者收货时可用NFC手机扫描RFID标签,通过网页链接打开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查询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历史买家的收藏记录。
五、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应用中的价值
(一)产品防伪,品牌保护的价值
1、“RFID”电子标签具有ID号全球唯一性,为每一款红木家具产品建立单品单号的防伪ID,让每一款家具都拥有自己的身份可辨识号码,永不重复。2、已经加密的专业检验报告写入终端以及信息锁定的功能,杜绝标签信息篡改的情况发生。3、品牌和品质的防伪,保护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4、电子标签与质量监督中心的检验报告进行绑定,有效地保障了商品的质量。5、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放心消费,放心交易。
(二)产品溯源,品质保证的价值
1、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通过手机的“NFC”功能来扫描被植入家具的RFID标签,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本产品的源信息、质量认证等诸多的信息。2、生产企业通过查询产品植入标签的记录,可以追溯本产品的详细生产流程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生产日期、拆料批次等。为出现的问题提供出相应的分析依据,从而起到了改善产品质量的关键作用。3、RFID标签和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报告的绑定,可以有力的保障商品的质量。
(三)质检权威提供保护平台的价值
1、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推广的方案,企业如虎添翼。2、标签的质检信息由质检中心工作人员亲自写入并对信息进行锁定。3、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专业的检验报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以及企业自身造假的情况。
(四)消费者亲自参与防伪的价值
1、验证方法简便,易操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通过手机的“NFC”功能对被植入的家具RFID标签进行扫描,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当前产品的材质真伪以及质监部门所出具的权威检验报告。2、提升企业形象,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企业联合质监部门进行防伪工作,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增强了企业的科技含量竞争力。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极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最终有利的提高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赖度、忠诚度。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RFID技术进行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红木家具产品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将有效的实现红木家具产品高性价比的总体目标,为红木家具企业带来更多、更高的附加价值,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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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优扶强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重点是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好、产品质量优、社会认知度高的企业,营造有利于优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氛围。
(三)风险管理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特性、输入国要求等诸因素,实施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将风险可控的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免验管理范畴。
(四)公开公正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
(五)稳步推进原则:鉴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敏感性、复杂性、特殊性,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2.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
4.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5.企业须具有完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免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免验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产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
受理免验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免验条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成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同时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意见。
(四)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向申请企业颁发《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二)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于检验检疫,免予检验检疫收费。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其出口食品、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对其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免验资格。
(五)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并予以公告:
1.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3.被进口国检出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的;
4.企业连续6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6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假冒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的;
7.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注销免验食品、农产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七)实施免验食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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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检测,确保食品原材料质量
原材料是构成食品的基本要素,原材料的质量决定食品的质量,质检机构一定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厂家的原材料质量验证,保证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生产的相关规定。譬如对肉制品的生产厂家,质检机构要对肉类的新鲜性进行检测,通过盐基氮检测技术,对肉制品生产厂家的原材料进行严格检测,防止病死猪肉流入生产车间。为了进一步保证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质检机构要定时对企业的食品生产原材料进行抽查,一方面及时帮助企业发现各种不符合国家食品生产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另一方面充分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性,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于每个企业而言,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建立自己的食品原材料检测机构,并不断完善检测技术,真正做到为人民的身体健康着想,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生产的相关规定,进而不断提高公司生产食品的质量。
二、加强食品生产的过程质量控制,保证食品生产安全
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质检机构要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对于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关键环节,强化生产监督和管理。譬如小麦粉在加工的过程中一般都会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对其进行增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明确规定食品中的过氧化苯甲酰添加量≤0.06g\kg,但是在实际的食品生产过程中,很多食品生产单位没有严格依据国家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添加剂的剂量大大超过正常数量,最终导致生产出来的食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此,在添加小麦粉增白剂的过程中,生产者首先要确定增白剂中过氧化苯甲酰的含量,为严格控制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量,可以使用添加设备对其进行精确计算,保证添加均匀,确保食品中的增白剂添加量不会超标;对质检机构而言要加强对这一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控制。另外,在进行乳制品的生产过程中,为了保证乳制食品的质量稳定,食品加工人员要注意不能单使用配料表进行配料,而是通过每一批原乳的质量验证来确定配料的比例,对质检人员来说,应该帮助食品加工企业把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合格。
三、加强食品生产的出厂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现阶段国内的食品出厂检验存在很多问题。大多数中小食品生产企业或者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厂的食品检验条件不够、食品检验技术落后、食品检验人员素质较低,导致食品质量检测成为一种形式,不能真正发现食品生产中的问题,不能禁止有问题的食品进入市场。所以,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的食品质量检测意识,建立自身完善的食品出厂检测机制,保证出厂的所有产品都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政府质检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加强企业的食品出厂质量验证,确保出厂的食品都是合格产品。另外,质检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质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企业质检人员的素质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之间人员的素质,规范企业质检人员的食品质量检测行为,保证食品质量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最有效的检测方式是对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样品对比试验,主要包括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检测操作、平行实验等环节,对食品验证的各个环节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保证验证的准确性,对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通知食品生产部门改进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譬如在大米的实际检测过程中,很多生产厂家的食品检测数据完全不合理,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有些食品加工厂家为了节约企业的运营成本,购买的天平数目有限而且天平的质量落后,质检人员进行检测时读取数据较麻烦,导致很多数据记录不准确,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一部分质检人员的专业素质缺失,不会使用天平,胡乱编造质检数据,导致数据记录不合常理。为了保证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企业应该对每次食品质检的数据进行公示,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检验水平,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
四、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检机构通过对企业食品质量的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公正、权威的质量检测结果,进而正确进到消费者购买合格食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譬如每周质量报告等食品质量信息的定期、汇总,为消费者了解各种食品安全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这个信息公示窗口,消费者可以从中查到自己购买商品的详细质量状况,一方面可以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消费,促进企业食品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为了不断提高食品监管的质量水平,质检机构应该设置质量监管培训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在进行检测人员培训教育时,一定要保证教育内容的实用性,而不仅仅流于形式,根据实际工作实例发现企业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查找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最后公布实验室的对比情况。对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素质考核,对于不合格的检测人员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以此来不断提高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监管,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五、结语
质检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企业的食品生产需要质检机构对其进行食品质量把关,质检机构的行为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食品质量稳定,促进企业不断调整食品生产工艺,另一方面可以满足消费者对购买食品质量信息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学.浅析质检机构在食品监管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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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国业已成为世界第一的电商市场国家,2017年上半年,电子交易额达到13.3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7.1%,其中网上零售交易额3.1万亿元。电子商务正在成为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市场、新的就业方式的有效手段,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从业人员也呈现出连年增长的态势,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到2017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5亿人。不断增加的网购人数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增长。易观国际( Analyst's)预测数据显示,中国网上零售市场规模仍然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18年将达到70 960.5亿元,同比增长17.5 % ; 2019年将达到81 178.8亿元,同比增长14.4%。社会公众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网络交易投诉也大量增加,其中网络售假成为历年来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网络售假(疑似)占总投诉量的5.85%。可见,网络售假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衍生物,也成为电子商务被人垢病的原因之一。
(二)网购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
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网购消费者遇到假货进行维权时,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以淘宝为例,淘宝为网购消费者维权提供四种路径:一是出具卖家承认自己售假的聊天记录;二是由品牌方(厂家)出具鉴定真假的官方凭证;三是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四是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四种路径,只要选择一种方式成功的话,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机会,但看似简单,实则很难。
第一路径:尽管消费者与卖家有购货的聊天记录,但是一旦涉及商品质量的时候,商家非常谨慎,一般拒不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售卖假货,因此,前期交易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交易的存在,却无法证明卖家在卖假货,因此,这一路径在实践中很难走得通,除非卖家良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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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3年7月8日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质量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制定了《质量发展纲要》来明确中长期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质量,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质量保障。
《纲要》以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描绘了未来十年的质量发展蓝图,既是国家质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质检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是衡量国家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是质量事业和质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不但明确了国家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而且明确提出了完善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强化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严格重点敏感进出口商品质量准入条件、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建设等一系列举措,是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质量发展离不开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质量强国的建设,离不开牢固的进出口质量安全防线,离不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支撑。作为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检验检疫机构来讲,应准确研判形势,认真贯彻《质量发展纲要》,通过对内加强自身基础建设,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科技质检、人才质检提升整体实力,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不断总结和探索检验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对外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出口企业的质量责任人意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
从检验检疫自身讲,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些脱节,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不完善。检验检疫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围绕法检目录开展,这一制度存在结构性、机制性问题,没有建立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而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商品监管工作由于受限于自身资源往往是浅尝辄止。2011年,全国27个直属局共抽查目录外进出口商品45类,1.1万批,发现不合格1,383批,抽查不合格率达12.6%,目录外商品共退运2.1万余批,占到出口退货总量的2/3以上,这表明目录外商品是出口退运、召回的主体。在目前的法检制度取得不菲的成效中,在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方面还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监管范围之外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然严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一是必需制定一种动态的调整机制,集中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做好进出口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二要继续加强目录外商品的抽查力度,不断扩大抽查范围。利用好退运调查和国外通报调查这两个监管手段,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问题企业要严查严办,对自身工作质量问题也要追根究底,严格监管之监管。
当前,检验检疫的监管资源、手段与业务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实验室定位和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各地区在设立实验室方面存在盲目性,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调度和资源分配,造成国家投入总额多,资源重复浪费较大。检验检测与执法监管存在脱节现象,未能有效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检验监管人员能力尚不能有效适应监管重心的转移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人员思想长期停留在“检验”上,长期扮演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上,角色的成功转换与否是检验检疫实现监管方式转换的风向标。凭技术执法、靠数据说话是质检工作的显著特点,这在检验监管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把握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技术性,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重视和加强检验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各领域各类商品的专家库,加强检验监管人员培训,转变人员思想,对重点敏感岗位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培养检验监管领域的专家队伍和一线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自2009年8月1日以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的分类监管实行了动态化管理,在提升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成效显著。在检验监管工作中要把风险管理原则和方法实际运用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从两个面进一步完善企业监管体系,完善企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重点敏感商品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更好地实现差别化的分类管理。“提高和优化质量发展的基础和环境”要求检验检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搭建多个部门的质量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只有把分类管理、风险管理、诚信管理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套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自2001年总局定期开展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分析以来,这项工作的制度机制越来越完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为检验检疫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但实际中我们发现,质量分析缺少一套科学质量评价和质量分析指标体系,质量分析工作制度还不健全,质量分析的结果使用得还不够好。这就要求我们继续下大力气,注意平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把质量分析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另外,要注重质量分析队伍建设,从服务检验监管自身发展、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等多个层面出发,编写好质量分析报告,使用好质量分析结果,把质量分析变成检验检疫的参谋和助手。
信息化工作对质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十二五”时期,质检信息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质量是基础,信息是保障,出入境监管、服务必须依靠信息化。要形成权威的信息化系统,加强质检信息化建设,提高质检信息化水平,准确把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大力提高信息化总体质量水平、技术装备水平、服务应用水平、安全保障水平。当前,在信息化建设上,工作还比较零散、未成体系,主动性、指导性不强。信息化工作应立足于基层,为基层服务,加强核心业务与信息化手段的融合,使其为我所用,提升工作成效。就拿目前数据统计来说,尚未有数据全面、查询方便、分析指导的信息化工具,数据查询、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完全由人工完成,不仅效率低,而且出错率也高。因此,信息化工作要倾向基层实践,而基层应从实际业务需要出发,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系统地、详细地、主动地提出业务需求,使信息化尽可能地符合我们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加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监督,借助第三方力量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目前全国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从业人员已达3万余人,年度检验批次达到435万余批,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这些数字既说明了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迅速,对其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如何发挥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提升的作用,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不断创新机制,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引导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要引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促使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加强合作,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得到提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标准化是检验检疫开展工作的重要工具和主要手段。检验检疫各项工作都离不开标准化,标准化是“技术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很多新产品或产品衍生物,对这些产品缺乏有据可循,导致对这些产品的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质量发展纲要”中提出实施标准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提高应对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作为标准化工作的直接参与和使用部门,检验检疫加快对新产品及衍生物的标准制定,积极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保证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与时俱进。在满足自身技术保障的基础上还要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检验检疫的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发挥检验检疫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质量发展纲要》强调“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是党和国家赋予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促进质量提升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更是“中国制造”走向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我们要引导企业树立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通过提高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不断提升品牌的质量形象和价值,推动企业由价格竞争转向品牌竞争,寻求更大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区域、行业品牌的建设,实施质量比对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示范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企业出口免验,全力打造质量过硬的“中国制造”国际品牌;加大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力度,检验检疫应与地方加强联合,共同制定对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措施,发挥检验检疫系统标准化建设方面的优势,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
《质量发展纲要》中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要始终贯穿创新驱动这一方针,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来破解检验监管中的难题和矛盾,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克服习惯思维和做法的束缚,将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这些创新理念运用到检验监管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充分运用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方法,在质量分析、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建设等方面深入探索,提升宏观质量管理水平和微观质量控制能力。着力在进口商品检验监管、目录外商品监督管理、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加快进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制修订,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国际合作交流机制,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瓶颈制约。继续深化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检验监管业务的开展,特别是抓好核心业务和信息化手段的深度融合。只有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的要求,检验检疫抓质量才能上新水平、保安全才能加新力度、促发展才有新作为、强质检才能树新形象,最终达到建立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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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构建食品进口注册工作体系。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推动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开展“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区)创建。 (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质量监理,为南水北调、铁路建设、西气东输等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督查。针对风景名胜区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商业和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资委、能源局、南水北调办等参加)
四、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培育机制
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监测评估
以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农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机动车安全隐患等质量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以酒类、化肥为重点,探索建立质量安全违法责任追溯制度和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的制度。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功能保健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交通及铁路产品、有机产品、服务外包等认证。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开展产品伤害专项调查,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建立国际邮路生物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口岸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
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 (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社会责任
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开展质量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先进标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八、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探索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乳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白酒、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旅游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九、开展全国“质量月”等系列主题活动
筹备召开全国质量大会。鼓励各地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公园、城市质量节、质量安全周、质量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弘扬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案件。开展质量万里行、农资打假下乡、清新居室行动和质量专家企业行等专项活动。加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在汽车、农业机械、家用电器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可靠性提升试点。 (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篇9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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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大都是国家性质的非常具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检验。如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商品、动植物和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检验检测工作内容
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时关系企业命运的重中之重,这里简单介绍下质量监管部门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1.熟悉和掌握标准。检验人员要熟悉所检验产品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在检验产品的过程中不能遗漏检验项目,如有遗漏可能会对产品的生产、出厂和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2.正确掌握抽样方法。抽样是产品想要通过质量检验的第一关,也是质量检验中的重要工序,若没有掌握正确的抽样方法,抽取的样品无法代表全部产品,那么检验后所得的数据往往误差较大,或出现错误的结论。这就要求抽样人员必须熟知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熟练使用抽样工具。最好有2-3个检验人员同时对统一产品进行检验。
3.制作产品质量的研究分析和改善报告。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制作专门的研究分析报告,提出改善和预防的意见,并举出预防措施。
4.研究客户反馈意见。质量检验部门要根据客户反馈的意见及时填补检验空缺,完善检验的各个环节。
三、产品质量安全与未来发展
产品质量问题小到影响生活起居,大到影响国际民生,是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质量强则国强,质量强国战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纳入我国的长远规划中,近年来世界各国也纷纷采取手段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严密监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O督多依靠社会各界的外部力量。
四、产品质量在未来如何更加安全
(一)质检单位方面
1.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第三方质检机构是产品质量方面重要的技术保障机构,为产品质量提供合格提供公正数据和证明,是保证市场经济下产品品质的重要部门。质量检验机构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坚强后盾,必须保证其专业和公正性。这就需要更多的人才来保证这种专业性。
(1)职位竞争上岗制是种新的上岗制度,是职位与人才的双向选择,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员工白行递交竞聘书到公司,由公司来设定竞聘考核流程,对通过考核的员工,可任用在其竞聘的职位。本单位中的人员若达不到岗位要求,可进行对外招聘。
(2)可以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以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的表现为评价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考察人员的专业性,再决定是任用还是调配。
2.引进更专业化、更先进的设备。检验和测量设备作为进行质量试验的必备工具,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都要通过检验设备来显示。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就要选择适合的检测设备。如对某个产品进行温度性能检测,标准是保证该产品在每一温度值上的误差不超过正负四摄氏度,那么在检测时,检测设备的准确值就应在正负二摄氏度左右。如果检测的设备不够先进准确,就会造成检测的准确值过高或过低,高了企业生产该商品是就会造成浪费,低了检测值又不能完全包含生产的商品,造成质量缺陷。
(二)国家监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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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这样,费用照收不误。服装行业的商检收费标准为:品质检验费,以前按货值的1.5‰、如今按0.8‰收取;其他费用每单40元;商检费每单80元;每月一次的面料检测费为515-1000元;每年一次的全套检测费为1000~1400元。中国服装出口利润率很低,一般在3%左右。估算下来,一家中小服装企业一年花在商检的费用至少在十多万元,此外还有车费、餐费、商检协会会员费(2000元/年)等额外费用。至于是否有猫腻,那也很难说。
于是有外贸企业普遍抱怨,商检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据估算,我国企业每年支付商检费超过300亿元,每年减少出口约400亿~600亿美元。其中,全国每年仅法检收费就上百亿元,加上检验费等高达数百亿元,占对外贸易全行业利润的5%上下。
据悉,目前出口商检目录有4491个、进口商检目录有4422个(最新修订的2013年版《商检目录》),商检批次则占进出口批次的60%上下。
企业认为,进口标签验证有与工商部门存在着争权之嫌疑,仅质检总局授权单位的验证文件登记审核费就是每种300元。这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但质检总局却要审核批准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否则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这种做法,除了质检总局多了一项审批权,对于行业发展毫无意义。
对食品、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也遭遇争议。这与国内已有的卫生及质量管理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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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内蒙古质监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添加上述物质,并通知蒙牛公司,如该企业认为OMP和IGF-1是安全的,请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向卫生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卫生部门做出是否允许使用OMP及IGF-1的决定。”
二、专家认定:特仑苏没有健康危害
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组织卫生、营养、毒理、食品、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蒙牛公司使用的OMP食用安全性进行了研讨。
根据对OMP的来源、生产工艺、添加量、检验报告以及国际同类产品政府许可和国外使用情况,专家认为,消费者饮用目前市场上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中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蒙牛公司已按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停止在产品中添加OMP,2月2日以后产的特仑苏已不含有OMP物质。
三、蒙牛关于OMP牛奶的回应
1、OMP与IGF-1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物质。
OMP是以牛乳为原料,经脱脂、膜过滤等工艺制成的牛奶碱性蛋白混合物,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等,是蒙牛与新西兰乳品研发机构TATUA公司共用引进和研究的,在日本和美国被称之为MBP(Milk Basic Protein)。
经检测,特仑苏OMP牛奶中IGF-1的含量,与普通牛奶一样。IGF-1自然存在于所有牛奶中。
2、OMP就是国际上研究和使用多年的牛奶碱性蛋白MBP,其安全性受到了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FDA规定,MBP可以使用在食品中,且对用量不做任何限制。
蒙牛的OMP原料均由上海统园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从新西兰TATUA公司进口,所有原料均经过了海关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检查。内蒙古质监局报告明确指出,“能够证明OMP牛奶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未添加IGF-1”。
LAW法律分析
一、未经批准进口使用,程序违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函,特仑苏中添加的IGF-1物质不是传统食品原料也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口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批准。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并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蒙牛OMP产品也未获新资源食品的卫生部批准。按照目前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蒙牛是否涉嫌欺诈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目前中国未对OMP的安全性做出明确规定,IGF-1物质不是传统食品原料,也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人士甚至指出特仑苏添加OMP增加致癌风险。蒙牛将不安全物质添加进牛奶并宣称其为“金牌牛奶”;消费者受蒙牛广告宣传误导,购买并饮用这一比普通牛奶价格高出一倍的“金牌牛奶”。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民法上欺诈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蒙牛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如情况属实,蒙牛则涉嫌至少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等,均规定了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医疗费,支付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五、消费者如何救济
篇13
韩国农心公司6款方便面调料包日前在韩国被检出苯并芘。国家质检总局立即与韩国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要求韩方就此问题向中方作出说明,切实保障中国消费者安全。
近期,韩方通报召回这6款方便面。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韩国方便面的监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口。苯并芘是一种常见污染物,油炸、烧烤、烟、烘焙食物可能会产生苯并芘,致癌威胁风险大。
网购快递满意度不足四成
近日,国内首份《网购快递满意度监测》报告正式。报告显示,网购快递的服务整体满意度仅为39.8%,根据报告,14.5%的被调查者投诉过快递公司,“其中,投诉最多的快递公司为申通快递、圆通速递和韵达快运”。报告认为,未来的市场将选择最具备服务能力的快递服务提供商,能给客户带来更多消费体验将是电商物流的趋势。
23吨洋奶粉被禁止入境
11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新一批进口不合格食品信息,多批次洋奶粉、洋牛奶上黑榜。此次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169批、化妆品7批。
不合格食品涉及14类产品,主要是乳制品类、糕点饼干类和饮料类;微生物、品质和食品添加剂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有超过23吨的洋奶粉因查出各种问题被禁止入境。
耐克双重标准被罚487万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首次对外披露了耐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同一款耐克篮球鞋,不仅价格高出国外500多元,而且在国外销售的双气垫到国内变成了单气垫。工商局对耐克公司处以487万元的罚款。针对诸多“洋大牌”的“内外有别”做法,业内人士认为,跨国公司因为“依着产品好”,感觉可以“有恃无恐”。因此,不妨从源头立法,加强监管、监督,给“洋品牌”以“颜色”。
媒体称“特供”基本为假冒
市场上假借国家机关名义,打着“专供”和“特供”名号的产品不少。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市场上销售的所谓“专供”、“特供”商品基本都是假冒的,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产品的价格、提升产品的销量。专家提醒,消费者应警惕这些产品背后的骗局,防止质量问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规定,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不得出现利用国家机关或类似名义,宣传“特供”、“专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