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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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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论文

篇1

株洲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对策

⒈优化商品结构

株洲市外贸商品结构存在着不平衡性,影响到株洲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株洲市要依托两型社会建设的良机,不断调整和优化商品结构。要逐步淘汰资源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对农产品经营的投入力度。引导农产品经营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的投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壮大农产品产业,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控制好进口商品结构,鼓励企业进口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型产品和设备。株洲是一座新型工业化城市,要大力引进发展重工业所需的原材料和先进技术,降低资源和环境压力。

⒉优化产业结构

株洲市产业结构存在着严重失衡问题。2010年株洲市第一、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为9.7%、58.5%、31.8%。株洲市必须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升服务贸易的比重;要依据株洲市农业优势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加大对株洲县和炎陵县特色蔬菜出的扶持力度,依托特色蔬菜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加快调整工业结构,以5115工程为依托,培育产业集群,加快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步伐。

⒊优化贸易方式

株洲市对外贸易方式存在着不平衡性,以商品贸易和一般贸易为主,服务贸易和加工贸易比重较低。株洲市要积极优化贸易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通过发展加工贸易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株洲市工业园区众多,但尚无加工贸易专门园区。株洲市要积极规划和构建加工贸易园区,完善园区配套服务,为发展加工贸易创造便利条件。在发展加工贸易的同时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制定和完善服务贸易战略,完善相关政策,发展适合株洲市情的信息、文化等服务产业,促进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

⒋完善对外贸易配套服务

一是要进一步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物流网络,降低外贸企业物流成本。目前株洲市大部分企业海运出口货物需要用汽车运到长沙霞凝港装船,增加了企业进出口成本,给外贸企业造成诸多不便。株洲市要加大铜塘湾港区的改造力度,增强其货运能力,以铜塘湾港区为依托建设外贸物流园区,以减少外贸企业物流成本。二是要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进一步支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开拓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企业的收汇风险。三是要搭建外贸企业客户开发平台,利用会展的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扩大其客户资源。2011年,株洲西迪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通过参加美国、荷兰、英国的展览,获得557万美元的出口订单,增长了近2倍。这一案例充分证明通过政府各项扶持政策有助于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对外贸易。株洲市要构建服务于本地外贸企业的专用电商平台,对外贸企业提供线上和线下的撮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信息化不足的问题。四是引导外贸企业建立行业协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的作用协调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外贸风险,共同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二)微观对策

⒈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实践

开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实践是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企业要在内部大力践行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模式。要在生产经营中贯穿国际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将绿色观念融入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废旧产品的处理等环节,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实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消耗的最小化、排放物的减量化甚至零排放。开发、生产和销售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无害的产品,积极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提升企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认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促进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应对国际贸易保护壁垒。

⒉加大投入,提升国际竞争力

篇2

俄罗斯从1991年到2001年对外贸易发展表现为“两下两上”的曲折发展进程,发展走势呈“W”型。具体数据见表1。

表11991年~2002年俄罗斯对外贸易发展动态(单位:亿美元)

注:贸易额包括个体贸易。此表转引自《今日俄罗斯市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版,第33页。

从表1不难发现,10多年来,俄罗斯对外贸易发展的趋势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锐减期(1991~1992年)

苏联1991年全面解体,1992年俄罗斯开始实行激进的经济转轨,生产大幅度下降,通货膨胀严重,外贸额锐减。1991年和1992年外贸总额与上年同比分别减少了33.5%和20.7%,进出口额的锐减是国内经济危机的重要信号,是经济转轨后国有外贸机构机制失灵而私营外贸机构尚未得到发育的必然结果。

(二)回暖期(1993~1997年)

从1993年开始,俄罗斯生产的降幅减小,通货膨胀速度减缓,一些适应市场经济的部门开始形成并发展起来。到1997年,经济止跌趋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出现增长,商业部门比较活跃,金融市场比较稳定。在这样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从1993年起,对外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8.6%,1994年接近锐减期开始的1991年,1997年达到1619.39亿美元,超过了1991年锐减前的水平,提升到外贸总额的最高点。

(三)危机期(1998~1999年)

1998年是俄罗斯对外贸易急剧转折的一年,1998年和1999年俄罗斯外贸总额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7.6%和13.3%。这两年俄罗斯对外贸易的下降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1998年“8.17”卢布大幅度贬值出现金融危机,国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锐减,企业投资能力下降,进口大幅度减少(在金融危机爆发前的1~7月俄进口增长6%,危机发生后的9~12月俄进口下降56%);二是美国、欧盟等国家对俄发起92起反倾销案,使俄每年因此蒙受损失约15~20亿美元。三是1998年国际市场行情低迷使出口额大幅度下降,当年俄出口商品价格平均下跌17.6%,出口收入损失约150亿美元。(四)复苏期(2000年~至今)

2000年普京总统执政,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刺激宏观经济增长,着力打击外贸走私集团,使俄罗斯较快地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2000年以来,对外贸易逐年复苏,2000年和2001年的外贸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9.7%和4.85%。俄罗斯外贸复苏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国际市场行情对俄出口十分有利;二是生产领域特别是进口替代型企业的生产增长幅度较大,抑制了进口贸易,顺差大增。2000年和2001年的外贸顺差分别为610亿美元和496亿美元,2002年头5个月外贸顺差仍保持在186亿美元的水平上。三是1998年金融危机后卢布贬值,使俄出口商品价格至今仍有竞争力。二、俄罗斯进出口商品结构与贸易伙伴的分布

俄罗斯出口商品结构以能源产品和资源型原料产品为主,能源产品大约占出口商品总额的40%以上,尤其是石油产品,其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甚大,一旦国际油价升高,俄罗斯的出口形势就好;一旦油价下降,出口额必然减少。再者,金属、宝石及其制品占出口商品的1/4,俄罗斯的出口商品以初级产品为主,体现了它鲜明的特征。其具体商品结构参见表2。

表2俄罗斯出口商品结构(%)

注:上表中不含个体贸易。此表引自《2002年俄罗斯数字快报》369页,数据不含独联体国家。

俄罗斯进口商品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食品和农业原料为主,其相加几乎占到进口商品总额的60%以上,说明多年来俄罗斯工业缺乏技术的更新改造,工业设备严重老化。另外,农业产品依然短缺,农副产品难以满足国内需求,每年不得不动用外汇,大量进口食品。俄罗斯进口商品的结构见表3。

表3俄罗斯进口商品结构(%)

注:上表不含个体贸易。此表引自《2002年俄罗斯数字快报》371页,数据不含独联体国家。

俄罗斯是横跨欧亚的大国,由于历史形成的经济区域分工和经济地理的特点,俄罗斯的经济重心一直在欧洲。俄罗斯分为12个经济区,其中加里宁格勒州游离俄罗斯大陆处于西欧,其产业密集的经济区域位于北方经济区、西北经济区、中央经济区、伏尔加——维亚特卡经济区、中央黑土经济区、伏尔加河流域经济区、北高加索经济区和乌拉尔经济区;位于中部和东部的西西伯利亚经济区、东西伯利亚经济区和远东经济区地域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5%,但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22%,地广人稀,经济落后于欧洲地区。这种经济状况决定了俄罗斯对外贸易的重点在欧洲,与欧盟、独联体国家和中东欧国家的外贸比重占到80%以上,与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的外贸比重还不到20%。

俄罗斯对外贸易伙伴的区域分布,欧盟居首位,约占俄贸易额的34%,其后依次为独联体国家、亚太经合组织国家、中东欧国家,它们大约分别占俄贸易额的19~22%、17%和13%。详见表4。

表41997年~1999年俄罗斯对外贸易伙伴的构成(%)

注:上表数据不含个体贸易。此表引自《今日俄罗斯市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版,第31页。

俄罗斯主要的贸易伙伴分布于五大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欧洲主要的贸易伙伴有英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芬兰、法国、瑞士、瑞典;在亚洲主要有印度、塞浦路斯、中国,土耳其、日本,在北美洲主要有美国,在非洲和大洋洲外贸总额很小。

俄罗斯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额参见表5和表6。

表5俄罗斯1995年~2001年向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贸易额(单位:百万美元)

注:上表数据为实际发生额。此表引自《2002年俄罗斯数字快报》363~364页。

表6俄罗斯1995年~2001年向主要贸

易伙伴的进口贸易额(单位:百万美元)

注:上表数据为实际发生额。此表引自《2002年俄罗斯数字快报》365~366页。

俄罗斯与独联体国家具有传统的贸易关系。由于地缘优势和既往产业链的连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与独联体国家依然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外贸关系,俄罗斯与独联体国家的进出口额大体相当于其进出口总额的10%左右。俄罗斯与独联体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参见表7。

表71995年~2001年俄罗斯与独联体国家的进出口额(单位:百万美元)

注:上表数据为实际发生额。此表引自《2002年俄罗斯数字快报》367页。

三、俄罗斯外贸体制与现行政策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为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组建新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的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对本国的对外贸易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废除国家垄断制,建立对外贸易自由化体制,在经营方式、支付手段以及管理制度方面逐步同国际通行的制度接轨。俄罗斯外贸体制改革经历了十分坎坷的过程,在关税手段和非关税手段上也几度调整,即使是当前的外贸体制也仍处在变动之中,俄罗斯在维护自身外贸利益与争取早日入世之间进行着艰难的选择。俄罗斯外贸体制与现行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废除外贸国家垄断制,推行对外贸易自由化

俄罗斯改革的首批法令就是废除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用市场调节的方法代替行政调节的方法,实现对外贸易自由化。

1991年,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在俄联邦境内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的法令,取消国家过去规定的企业参加对外经济活动的各种限制和禁令,“允许在俄罗斯境内登记的一切企业及其联合公司,不分其所有制形式,可不经专门登记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俄开始从国家高度垄断的外贸体制,向对外贸易自由化转变,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这项改革的宗旨是:建立一种调节机制,一方面应最大限度地促进俄罗斯国内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符合当前国际贸易惯例,实现俄罗斯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这项改革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将从事外经贸的企业实行私有化,推行股份制,组建和发展集团公司。除军火出口公司和一些专营战略性原料的进出口公司的控股权均由国家掌握外,这些大公司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逐步与经贸部脱钩,朝着集金融、生产、外贸功能为一体的跨部门集团公司的方向发展。其次,国家不设置障碍,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以自由地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自由地进入国际市场,寻找合作伙伴。最后,逐步形成符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对外贸易做法的完整体系,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注意发挥关税、利率、汇率等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

规范关税和非关税制度。受传统经济体制影响,原苏联的关税制度单一,税制税目自成体系,进出口关税不分档次,关税对调节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作用不大。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改革和规范关税制度,努力向国际通行的制度靠拢。

(二)进口管理政策

1.进口关税

1992年初,俄罗斯对一些进口商品规定了很高的税率。但是,由于国内经济状况恶化,不得不下调一些商品的关税。同时,对不同类型国家规范了实行区别待遇的关税。同俄有最惠国待遇关系的国家实行基础税率(15~50%);同俄没有最惠国待遇关系的国家实行普通税率(30~100%);同俄有贸易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税率(7.5~25%)。中国属于这一类国家。俄从1993年2月1日开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收入。从1993年8月1日起,俄实施新的海关税法,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俄海关制度已开始同国际通行的方法接轨。1994年3月15日起,俄大幅度提高进口商品的税率,这次调高税率是为了保护本国同类商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免遭外国商品的冲击,具有很强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为调节本国经济的发展,从1996年5月起,俄又提高了平均进口关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2.5~14%提高到14~15.5%。同时,还采取了一些非关税调节的行政手段,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如严格进口安全检验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进口商品必须使用俄文标签等。

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表(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根据2000年11月27日第886号俄罗斯政府决定,对上述新税率表进行部分修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3500项商品实行新进口税率。当前俄进口税率除零税率外,分为5%、10%、15%和20%等4档。对汽车、白糖、酒精、酒类制品、烟草制品等特别敏感商品仍实行25%和30%的进口税率。

2.增值税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同的进口国别,俄实行以下两种增值税征收办法:对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对非独联体国家的商品计征增值税。

目前俄实行两种增值税率:粮食、基本食品、原糖、野生果实、浆果、核桃、用于科技目的或生产饲料或制作药品的鱼粉、鱼和海产品、儿童用品等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率是10%;其他商品的增值税率是20%。

根据有关法律,进口商须两次支付增值税:首先是在办理商品进关手续时,要按商品的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计征增值税;之后,在俄联邦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

3.消费税

俄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始自1993年2月1日。目前仅对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和小轿车等五大类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

无论自独联体国家还是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上述商品时,均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率与关税税率一样,可以按从价(按商品海关申报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从量(每一计量单位商品应缴纳多少欧洲货币单位)或复合(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的办法征收。

与增值税不同,进口商只需一次支付消费税,即在办理商品过关手续时支付。在此之后,缴纳过消费税的商品在俄境内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4.非税收调节措施

俄罗斯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迄今为止,商品进口到俄罗斯一直不受配额限制,许可证管理也只针对有限的商品。需接受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护植物的化学产品、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是需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但按照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俄逐步增加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对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自1998年5月1日起,开始对彩电整机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对烟草及其工业代用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三)出口管理政策

1.出口关税

在调整出口税方面,由于出口秩序混乱,俄罗斯经历了一个从上调到下调的过程。1991年在向市场

经济过渡初期,俄在出现大量原材料低价甚至倾销价竞相出口问题后,不得不实行出口专营并上调出口税,这样,战略性原材料出口的混乱局面得到抑制。1992年11月俄开始实行新的出口关税税则,新出口关税税则的趋势是,适应贸易自由化政策的要求,较大幅度地调低出口商品的税率,并且减少征税商品的种类。出口商品的税率从原来5~70%下调到3~25%。征税商品种类由1992年的53个大类减少到1993年的29个大类。特别是机电产品开始减征、免征基础税。1994年俄再次调低商品出口税,并决定今后商品出口关税将受到两种限制,其一是数量限制,只有少数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包括某些矿产原料、燃料、黑色和有色金属、化工产品、林产品、粮食、航空装备、武器和军用材料等。由于无法精确计算这些商品的国内生产费用,所以,俄征收这些商品关税是依据出口效益而定。其二是时间限制,根据俄联邦《海关税》的规定,出口关税征收到1996年1月1日为止。1998年8月俄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在国家财政日益恶化的压力下,为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弥补国家预算亏空,1999年初以来,俄政府颁布命令,开始对部分主要出口创汇产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清单中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某些食品等。

2.增值税

根据出口地域的不同,俄实行两种增值税征收办法:

一是对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1996年这一优惠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凡与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相关的运输、装卸和换装等服务业务也予以免缴增值税。

二是对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则按全额税率(20%)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先由买方支付,再由出口商负责上缴国家财政。

1996年底~1997年上半年,国家加强了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出口商必须向税务监察部门提供由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货物确系运往非独联体国家。

3.消费税

根据贸易方式、商品品种和出口地区的不同,对消费税应税商品规定如下计征办法:

一是通过易货合同的出口,需缴纳消费税。

二是向非独联体国家的出口(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

三是向未加入独联体的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主要指波罗的海三国)的出口,如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免征消费税。

四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均需缴纳消费税。

石油、天然气的出口消费税率由俄联邦政府的专项决议加以确定。根据不同产地的矿业地质条件和经济地理条件,国家对不同的石油开采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消费税率。

4.非税收调节措施

一是对某些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目前俄对以下两类商品的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主要指那些按照国际协议的规定应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如纺织类半成品和成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野生动植物、药物原料、译密码设备、武器、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学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定剂等。

在实践中,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富余,亦可通过实际出口业务加以分配。出口许可证由俄经贸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二是对出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

为了防止出口商低报出口价格、海外结余利润,自1996年12月起,俄规定对出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价格的基础是合同成交价,即出口商品买方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费用,此外还应包括由买方承担的、但未包含在合同成交价内的费用,如中介费、费、包装费、知识产权对象使用费等。

三是对加工服务贸易的出口进行管理。

近年来,加工服务贸易(外国商人购买俄产原料后,不将其运出俄境,而是与俄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委托其对所购原料进行加工)在俄境内得到较大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俄海关专门做出以下规定:卖给外国公司的俄产原料不受海关监管;海关机构不参与上述原料及其中间加工产品在俄关境内的转运;获得的最终加工产品可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额和许可证规则)运出俄联邦关境。

四是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监督。

1993年10月,俄建立了计算机外汇监控系统,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对出口商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该系统的运行方式是:计算中心与俄全国各地经营外贸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起计算机联网关系,商业银行将出口商每一笔出口业务的最后收汇情况传给计算中心,中心将其与计算机中储存的该笔业务所签合同的总金额、商品品种和数量、支付条件等进行核对,以确认出口商有无隐匿外汇收入的行为。1998年8月俄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后,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俄对出口贸易的支付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出示已收到100%预付款证明或已开立出口商品海关价值全额信用证后,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四)限制易货贸易,积极与国际贸易体制接轨,不断扩大现汇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是苏联在经互会范围内长期实行的基本对外贸易形式。这种贸易形式的特点是,实行计划协作和非现汇支付结算。供货价格由双方议定,一般都大大低于世界市场的平均价格。易货贸易能够调节余缺,并能弥补外汇短缺,对发展双边贸易关系曾起过积极的作用。自俄罗斯提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方针后,开始实行限制易货贸易的政策。俄认为,易货贸易对俄具有不等价交换的性质,俄在这种贸易中吃了大亏。俄罗斯从1992年下半年起便开始限制易货贸易协定的实施,主要措施有:第一,不断提高易货贸易商品的出口税率。易货贸易商品的出口税原来就高于基础税率15%,1992年9月又上调15%。1993年1月起再次上调,使其税率高于基础税率50%。第二,对易货贸易实施监督和登记制度,以保证进口和出口商品的等值。第三,在易货贸易中不断提高支付硬通货的比重。对于一些被认为是对方必需的商品,则要求完全支付硬通货。易货贸易在俄罗斯贸易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国际通行的现汇贸易方式正在不断扩大。

四、俄罗斯入世进程与外贸发展趋势

展望俄罗斯对外贸易发展的未来,不难看出,俄罗斯正在积极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外,俄罗斯努力推进加入世贸组织,将对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俄罗斯独立之后,很快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国;1994年加入欧共体一般特惠体系;1996年加入欧洲委员会;1997年加入巴黎俱乐部和伦敦俱乐部;1998年11月成为亚太经合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从1994年开始,俄罗斯提出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申请,1996年开始入世谈判,至今已和5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国进行了关于入世的双边会谈。普京就任总统后,多次明确表示入世的愿望,俄罗斯积极推动入世进程有其深刻的背景原因。

苏联曾是世界第六贸易大国,但俄罗斯独立后退居第二十五位,仅为原苏联贸易额的40%。由一流强国沦为二流乃至三流的国家。普京执政后,俄罗斯由大乱趋于大治,重振大国雄风成为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俄罗斯的外贸自2000年才恢复为正增长,2001年突破1500亿美元,而我国已突破4000亿美元大关。俄罗斯的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有巨大的拉动作用,大体推算俄罗斯GDP的增长1/3是由外贸拉动的。俄罗斯政府清楚地认识到,入世对俄带来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可以扩大俄产品出口的数量与品种,有利于引进外资;有助于消除国际市场对俄出口产品的歧视性限制;总之,入世之后,俄罗斯可以通过扩大外贸出口进一步振兴国内经济。

但是俄罗斯入世的谈判中存在许多难点:一是西方国家对一系列工业产品的俄进口关税提出“零关税”要求,如化工产品、钢铁、药品、纸、家具、医疗设备等;对一些工业品的关税,要求大幅度降低。如对汽车,美国要求俄将汽车进口税由25%降为10~15%,俄方则以30%为起点,经过7年降至15~17%。二是关于农产品补贴问题,三是关于服务贸易问题,四是关于法律制度问题,以上问题的解决并非朝夕之功,俄罗斯入世谈判将经历一个十分坎坷的过程。

尽管俄罗斯入世问题的利弊得失在国内引进巨大的争论,但俄罗斯积极推进入世进程的方向始终没有改变。俄罗斯政府将在以下领域进行艰难的选择。

一是在工业领域,寻找开放市场与不损害国内生产者效率和竞争力的最佳结合点。合理地确定每一种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在5~7年的过渡期内逐渐开放市场,使这些产品的关税从较高的水平降至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接受的水平。

二是部分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国资本进入服务贸易领域的时间和规模保留一定的限制。俄罗斯银行、保险、证券业长期落后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竞争,投资环境差。俄即使入世后,投资环境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善,外国金融等服务贸易机构进入的时间将会延缓,这将为俄服务贸易领域提供一个适应的“时间差”。

三是保护农业,俄政府提出对农业的补贴额定为每年162亿美元,这只是为将来入世后预设的标准,现在就俄的财政状况而言根本谈不上对农业的补贴。如2001年的补贴还不到10亿美元。再者,一般认为遥远的运输距离对俄可起到保护作用,如把国外农产品运到俄罗斯的纵深腹地,成本将增加10%。因此俄方普遍认为,农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关键问题不在于提供关税保护和补贴,而在于经营机制的改革。

四是与谈判最强硬的对手欧盟周旋。对俄罗斯来说,入世谈判最强硬最难缠的对手是欧盟。欧盟市场约占俄进口额的40%与出口额的38%,在俄吸收的全部外资中有一半来自西欧。因此,欧盟的态度对俄入世无疑至关重要。欧盟一方面表示欢迎俄入世,同时又向WTO施压,让其制止俄对他们的倾销活动。俄一方面要认真对待欧盟,巧妙周旋讨价还价,另一方面也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以寻求突破,与欧盟谈判的成功将会使俄入世进程越过最大的障碍。

鉴于上述分析,俄罗斯未来的外贸发展将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是进一步降低关税。在关税政策方面,1996年俄罗斯试图完全取消出口关税,但1998年以后又对一些商品重新开征进口税,到2000年继续对石油等产品征收出口调节税。从1996年起,俄开始逐步进行关税减让,2000年俄进行关税改革。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税率。目前,发达国家的有效关税税率已降到5%以下,发展中国家已降到10%以下,俄方的平均关税现为14~12%左右,未来的趋势,在国民经济回升的前提下,将继续降至10%左右,并有可能降至10%以下。

篇3

1.国际贸易发展动因知识化

按照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古典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禀赋理论,一国与另一国发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主要是各国拥有的生产成本和资源禀赋不同,按照生产成本的不同和资源要素丰缺盈余的程度进行国际分工,然后进行国际贸易,贸易双方均能获得拥有生产成本和资源禀赋相对优势的贸易利益。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特别是以信息技术、知识产业为主要标志的知识革命迅猛发展,我们正在迈向一个以智力资源和知识要素占有、分配、生产和消费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总量、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将代替资本成为竞争的根本要素,智力资源的丰缺盈余程度将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因素,自然禀赋状况的重要性日益被削弱,以自然资源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逐渐被以知识和技术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所代替,科学技术知识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的重要动因。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科学技术知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对经济的贡献率在20世纪上半叶不到50%,但到90年代却达到80%-85%;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也主要是通过科学技术进步获得的。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电子协会统计,美国“新经济”增长的1/4以上归功于信息科学技术,今天对美国经济起主导作用的是高技术信息产业,微软、英特尔等已经取代了当年的三大汽车公司。此外,又据美国商务部和国家制造业协会的研究表明,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的工作岗位比制造业的平均工资高15%,高新技校产品的出口不仅利润较高,而且使美国对经济紧缩或经济周期的抵抗力更强,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成为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2.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高级化

在科学技术知识对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今天,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逐渐高级化。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的构成中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1993年以来,主要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均高于全部出口的增长速度,1975-1985年10年间,美、德、英、法、日五国高新技术出口额平均增长了73.1%,而1985-1995年,高新技术出口额增长了353%,是前10年高新技术出口额增长的5倍,可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已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其次,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也日益高级化。1985-1993年,世界高科技产业年增长率为14.3%,高科技产业产品在制造产业产品出口贸易的份额也日益上升,估计到2002年将占制造业产品出口比重的1/4。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高级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都普遍重视科技的开发研究,实行科技发展战略,把高科技产业作为制高点;第二,世界技术发明创造与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也是加快国际技术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蒸汽机从研制到产品用了100年的时间,而平面型晶体管从研制到产品只用了5年的时间;产品技术更新的周期在20世纪70年代是5-6年,在80年代是4-5年,在90年代则是1.5-2年;第三,与技术贸易有关的社会条件日益完善,尤其是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最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使各国的经济合作与依赖进一步加深,国际技术交流更加频繁。

3.国际贸易交易方式网络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日益借助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因特网等现代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音像书刊、软件设计、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实物产品交易则是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1](P34-35)。目前,网络贸易发展十分迅速。1996年网上交易额只有23亿美元,1997年网上交易额就为1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据美国《商业周刊》预计,到2001年全球网上贸易总额将达2051亿美元,2002年可达3490亿美元。正是由于网络贸易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才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关注,纷纷制订各种政策和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和促进网络贸易的发展。如1997年7月8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由40多个国家参加的部长会议上,一致同意在网络贸易中维护自由贸易原则,各国不得自设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同意网络贸易不得征收新的税种,其中29个国家在通过的文件上签字;此外,WTO和APEC等国际或区域经济组织对网络贸易也十分重视。显然,网络贸易将会得到迅猛的发展,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领域中一朵鲜艳的奇葩。

4.国际贸易交易市场垄断化

由于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技术创新的70%-8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90%,因此,在国际交易市场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目前,跨国公司是新技术的主要开发者,也是技术贸易的主要交易者,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拉动的火车头。据《商业周刊》200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疯狂暴涨时的一次统计,美国微软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了俄罗斯的国民生产总值,全球50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总产值已占全球总产值的45%,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在迈向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信息技术和高效运输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的跨国经营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飞跃。因此,跨国公司现在都纷纷调整其发展战略,对内进行经济结构的升级和技术的大规模更新,对外竭力维护其市场份额,并努力开拓新市场。可见,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5.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

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两极化的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即所谓“中心-化”趋势。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的“中心-”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占80%,其中美、英、德、法、日占发达国家技术贸易总额的90%以上,仅美国就占了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1/3,而且全球技术贸易的85%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在知识经济的代表性产业国际信息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同样占领重要地位,1995年国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达6000亿美元,市场份额基本被美、日、欧盟所瓜分,在全球电信市场上美、日、欧也占了3/4;在网络贸易中发达国家也占尽先机,1998年全球网络贸易总额500亿美元中仅美国就占了170亿美元。在知识经济全面发展的21世纪,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中心化”和发展中国家“边缘化”、“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这是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发明与创造中处于不对称地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世界科技发明与创造。据统计,诺贝尔科学奖95%以上的是被发达国家的科学家所获得,战后世界应用的主要技术新成果也绝大部分由发达国家所垄断,仅美国就占其中的40%,日本、欧盟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则垄断了其余部分;其次,在国际贸易分工和产业升级换代中,发达国家也处于领先地位。

6.国际经济协调贸易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电子通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贸易的兴起,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协调的重点日益侧重贸易领域。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所关注的问题也从自然资源转向了知识资源,从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转向了知识密集型产品,国际贸易协调的范围和重点也转移到以服务业、电信业、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知识经济领域,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2](P24-25)的签订就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对于网络贸易,199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就向WTO提交了一份提案,旨在规范全球电子商务,建立网络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1998年5月17日至20日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会议上,就网络贸易关税豁免问题达成一项单独协议,即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从现在开始至少一年内免征关税,还同意下次特别会议就此问题将制订全面计划,以便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问题,然后交给WTO第三次部长会议进行讨论。在即将发动的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谈判中,高技术领域谈判更是发达国家首先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重要分歧之一。目前,美国在转基因作物上已经形成相当的产业规模,有比较优势,因此,美国主张在“千年回合”谈判中提出建立有关管理转基因作物和其他生物技术进展的规则。显然,高技术领域的协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协调的重点。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知识经济的挑战将不可避免,因此,应及时把握迈向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措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加大科技投入,鼓励技术发明与创新

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的生产与创造,而知识的生产与创造又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因此,科技进步与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竞争能力高低的根本性因素,这也是我国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发展国际贸易的关键。

促进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机制,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问题。其次,要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1995年我国高技术产业R&D投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仅为1.4%,而发达国家为5%以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这是我国面向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它阻碍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第三,要改善科技投入渠道单一,科技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自筹资金占56%,国家科技计划贷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而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国家科技风险基金,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促进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要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发掘、培养、保护高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培养产业技术的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第五,要建立明晰的科技产权及其转让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科学技术发明、发现、创新者的利益。

2.促进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应用,加快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

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的商业运用,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参与国际贸易的基础。因此,面对知识经济的发展,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的转化,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的战略取向。而且我国目前基本具备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可能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知识具有共享性、可学性、易传播性、变动性和经济效应外溢性特征,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通过政府政策有意识地干预和市场配置的作用,使国家可以获得超越现有资源禀赋约束的知识资源优势。现实性主要是指有两大发展机遇可以充分利用,一是国内科研机构和国家科技投入体系正在面向市场经济改革,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势在必然,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加快科技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步伐,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二是国外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以知识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升级,即加大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经济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比重,把一些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继续发挥其“剩余的价值”,这对我国企业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提供了重要的机遇。总之,面对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我国一定要抓住发展的机遇,大力推行产业技术改造,调整科技投资方向,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争取在知识资源的形成、积累、发展、创新中形成自己的知识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3.适时推行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网络贸易日益成为拓展海外的贸易的重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网络贸易具有传统贸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网络贸易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据美国《商业周刊》当时预测,2000年网络贸易将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0亿到2000亿美元(注:这个预测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虽然,2000年以科技、网络股票为主体的美国纳斯达克指数遭到重创,但它仅仅是挤干了资本市场里的一些泡沫,并不意味着知识经济的破灭。),对世界经济的增长起推动作用;其次,生产厂商也从中受益,通过网络企业可以开辟新市场,增加了贸易机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如波音公司自1997年建立网址后的头七个月就有10亿美元的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此外,生产厂商通过网络贸易可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贸易单证处理成本,节约了生产费用,据美国《福布斯》的统计,网上交易可以节省企业成本的5%到10%,仅此一项可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亿到200亿美元,厂商的存货平均下降3500亿美元,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地点随时销售商品,获得了无限的商机,这种长期的利益是难以想象的;第三,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好处,网上虚拟的世界市场,价值规律发挥更充分,激烈的竞争使产品质优价廉,一些特殊商品成本下降的好处可完全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消费福利得以提高。然而,我国目前高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缺乏,网络基础设施滞后,企业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贸易在未来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没有形成网络贸易的国内环境和市场,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反差。因此,必须从以下几点来切实推行网络贸易的发展。首先,要进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教育与宣传,培养计算机专门人才,树立网络贸易意识;其次,要加强网络贸易方面的各种立法,特别是电子认证、保密、网上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最后,国家应制定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争取跟上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

4.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

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的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随着国际市场垄断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际竞争也主要是在跨国公司之间进行,因此,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的强弱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对外进行跨国经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跨国公司无论在数量、质量上,还是在经营规模、国际地位上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据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我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只有6家,分别是中石化(73位)、中国工商银行(160位)、中国银行(171位)、中化(304位)、中粮(362位)和香港怡和(402位),且大多是商业或金融服务性公司,这对我国参与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十分不利。因此,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努力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同时,应鼓励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培育我国大型的生产性、综合性跨国公司,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并且国家应给予这些企业在财政、金融、外贸、行业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应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具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总之,积极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使我国企业更多地走进世界跨国经营的行列,这是我国面对知识经济浪潮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

5.参与国际贸易关系协调,维护我国外贸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企业因技术的世界和创新所导致的无形风险日益增加,国际贸易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会产生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矛盾与纠纷。因此,我国在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大趋势的同时,一定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进行国际贸易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保证。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共同的利益,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中应紧密联合起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观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亚太国家,亚太地区是我国进行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的重要地区,搞好周边国家关系,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协调,是发挥我国政治经济大国作用的重要表现,也能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我国政府保持人民币不贬值,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贷款,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尊重。此外,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早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关注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经济领域的问题时就更为重要。因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特别是参与知识领域一些问题的协调,这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Lee.McnightandJosephP.Bailey,InternetEconomics[M].London:TheMTIPress,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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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研究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最早涉及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是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提出了动态生产率理论和“剩余产品出日”模型,认为贸易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逊提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命题,后经洛克斯等人的补充和发展,认为19世纪国际贸易的发展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凯恩斯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认为,出口的增长最终会导致GDP的成倍增长;以E·哈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从出口贸易对技术进步的促进来寻找推动经济增长的机制;克鲁格曼和赫尔普曼论述了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条件下,通过出口扩大产量,降低成本以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

从实证分析方面来看,国内外的经济学者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和作用方面也进行了很多研究,但由于研究的方法、采用数据各不相同,其结论也不尽相同。如Balassa(1978)利用11个工业化国家在1960-1973年期间的数据,运用秩相关检验分析了实际GDP平均增长与实际出口平均增长之间的关系,得出出口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JordanShah&FionaSun(1998)通过分析出口、工业产量、劳动力、进口和资本支出等变量的关系,得出我国的出口与实际工业产量之间有一种双向的因果关系。陈家勤(1999)通过对进出口依存度、进口对GDP增长弹性的研究,得出进口增长对拉动GDP增长具有较大作用的结论。林毅夫(2001)通过联立方程组,得出出口增长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较大作用。

纵观上述研究,可认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间存在密切关系。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且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数量关系。因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对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江苏省对外贸易中的进口额(IM)和出口额(Ex)作为主要分析指标,用反映宏观经济指标的GDP代表经济增长。样本区间选择1985-2005年度的数据,数据来源于历年《江苏省统计年鉴》。由于GDP是以人民币元计,而进、出口额是以美元计,故首先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提供的人民币与美元的年平均汇价,将进、出口额的计算单位统一换算为人民币元。另外,为了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本文再利用消费价格指数对三个指标进行平减,然后对平减后的数据取对数以消除异方差。

1、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根据计量经济学理论,在利用OLS等传统方法对计量经济模型进行估计时,如果时间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则容易产生伪回归,从而使模型不能真实地反映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关系。因此,为了防止伪回归现象的发生。首先应进行时间序列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本文运用ADF检验法,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表:

由表1可以看出,时间序列Ln(EX)、h(IM)和Ln(cDP)是非平稳的,但是三者都是一阶平稳的。所以,以上序列均是一阶单整的,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协整检验。

2、Ln(EX)、Ln(IM)、Ln(GDP)的协整检验

为了确定LOG(GDP)、LOG(IM)、LOG(Ex)三个变量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本文根据Johanson的最大似然法来检验Ln(EX)、Im(IM)和Ln(GDP)之问的协整关系,Jo-hanson检验的最优滞后阶数的选择是根据是非约束的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p来确定,根据AIC原则和sc原则,并结合LR检验,得到最优滞后阶数为I。检验结果如下表2(检验均在5%的显著水平下):

从表2中可以看出,国内生产总值和进口量、国内生产总值和出口量都分别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随机变动趋势。国内生产总值、进口量和出口量三者之间也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具有同向的变动关系,且此三变量之间的关系符合凯恩斯的宏观经济需求拉动理论。

3、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关系检验说明了三者之间确实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但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还需要进一步的验证。本文采用基于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检验法,对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其中,滞后期的确定根据无约束的VAR模型的残差分析得到,其滞后期数为1。检验结果见下表:

检验结果表明:在5%显著水平上,进口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但是经济增长不是进口的原因;出口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但是经济增长不是出口的原因;同时,进口与出口之间均不存在Grange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与出口、进口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因此,也表明了研究江苏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际可行性。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从上述的实证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协整关系,尽管各自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我们可以看出:

①进、出口都是经济增长的单向Granger原因,但是经济增长不是进、出口的Gratiger原因,即进口与出口共同促进了经济增长。这说明对外贸易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也有拉动作用,但经济增长还没有实现对进口、出口的增长效应,不能为进一步进口、出口增长作贡献。

②进口与出口之间均不存在Grnage因果关系,即进口的增长不影响出口的增长,出口的增长也不影响进口的增长。

③可以说明江苏省是一个出口导向型区域,大量出口促进了经济增长。

上述结论可以看出,出口和进口对江苏省的经济都发挥了正向的促进作用,对外贸易与江苏省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长期来看,江苏出口比进口对GDP增长的贡献更大,可以说明江苏的经济增长属于出口导向型经济,是主要依赖大量的出口推动经济快速增长。

(二)建议

基于经济增长理论并结合实证分析的结果,为发挥外贸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1、调整进口策略

实证分析绪果表明,进口对经济增长也有一定推动作用,调整进口策略是加快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应继续鼓励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创新成果及紧缺的资源和原料的进口,限制低科技含量的要素和产品的进口,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及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全要素劳动生产率,提升出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不仅可以提高进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还可以间接地加快出口增长,从而使进口通过影响出口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2、改善出口产品结构

由于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并有下滑的趋势,江苏省又是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全省的经济增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其进出口的产品结构来看,货物贸易出口层次低,目前出口商品的大部分是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消耗资源较多的加工产品。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出口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也非常明显。因此,必须切实改善江苏的出口产品结构,发挥出口的作用,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提高产品的技术和资本含量,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第二、加快制定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规划,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为突破口,推动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三、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速培育多元化的出口主体。应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私人资本参与外经贸企业的重组,加快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步伐。实施“贸易主体多元化”战略,给更多的科技型、深加工型企业申报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这样就可以通过扩大出口企业的规模来推动出口的增长,进而加快经济增长。

3、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自身创新能力

只有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对外贸易中取得竞争优势,企业只有通过持续快速的技术创新,才能取得长远的发展。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科技创新:第一,加大研发投入,为产品创新及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第二,积极引进技术人才,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装备。第三,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为企业创新提供内在动力,如为员工提供再学习机会及环境,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学习型组织等。第四,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及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即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4、充分利用外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调整外资投向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及教育产业上大量引进外资。另外,在引资的区位选择上,应根据江苏省各地区的实际需要选择外商投资,可以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国外资金,而不能仅仅以外商投资数量为标准。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通过资本积累、技术转移和扩散及“干中学”等效应促进江苏省的经济增长。

5、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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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了解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时,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互联网络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弱点和安全问题,给电子商务的正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轻则造成网站系统瘫痪,用户登录不上,重则造成网站数据的丢失,造成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的外泄,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电子商务人才缺乏由于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业活动相结合的产物,这就需要大量能够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电子商务是否发达的应该重要依据就是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拥有这样大批的复合型人才。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电子商务人才十分缺乏,电子商务从业者普遍综合素质不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只是凭借自己的一些认识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这深深影响着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

二、促进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措施首先,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任何问题,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使客户感受到我们的浓浓的诚意,增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诚信机制,为每位使用电子商务的用户搭建一个信用查询平台,构建一个包含公司、客户、交易安全、售后、评价等大量信息的数据库,用来约束每位成员。当我们进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可以利用信用查询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来查询有关公司、客户、售后、评价等情况,获得有关诚信度的信息,以帮助客户正确选择合作公司达成交易活动,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外,我们要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对出售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客户实行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及时地举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整体电子商务的诚信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来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对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起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必须要密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和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国际接轨,能够适用于其他国家,争取达到国际标准。此外,我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要具体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和行为,明确使用时必需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能够给日常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带来处理方法,给予一定的判定标准,以保证电子商务能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国际贸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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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贸易发展面临产品生产标准提高的挑战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关注食品方面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以及产品本身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外,还关注产品的能耗和碳排放。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外贸产品在生产环节中面临生产标准提高的挑战,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环境标准、劳工安全标准和福利标准等对产品的出口造成极大的阻碍。无论是国际环保使命的要求,还是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都要求河南省外贸企业适应当前各种复杂的贸易保护措施,摒弃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积极优化调整商品结构,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走外贸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河南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大力发展绿色贸易

当国际绿色贸易大潮滚滚而来时,河南省企业首先应积极顺应绿色贸易的潮流,及时转变观念,重新审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树立绿色产品竞争意识,优化出口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其次,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与科研院校联合起来,提高环保技术,开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绿色产品、环保技术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成为对外贸易导向型产品。在吸引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方面,河南省应逐步提高污染产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采取限制或拒绝进口的贸易管理措施限制国外高污染产业向本省转移。

(二)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对外贸易在扩大企业市场规模的同时,也引入了世界范围内更多的竞争对手,加强了企业间的竞争。企业为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下来,取得自身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河南省很多中小企业目前仍处于围绕外商需求进行生产的阶段,在出口过程中只注重生产忽略技术创新,产品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这些企业应抓住历史机遇,加大科技投入,依靠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通过创建自主品牌,贯彻落实品牌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河南省政府同时还应加大投入研发资金,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对外贸易的质量,并以重点企业为引领,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形成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群推动企业国际综合实力的提升。

(三)促进贸易整体协调发展

河南省外贸企业要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市场,逐步降低对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拓展新兴市场,开拓成长性好、潜力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既可以化解企业在原有出口市场上遭遇的激烈竞争,也可以有效规避贸易壁垒,在更广的空间、更高的层次上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同时,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应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同时,发展高端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提高有机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将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创立和打造一批国际品牌的特色产品,提高河南省农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另外,产业结构升级的主导因素是技术进步,进口是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从国外直接进口和使用已经成熟的技术可以节省自己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提高技术进步的效率。所以,河南省政府应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短缺能源的进口,促进资源进口的多元化。

篇7

1、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位于流通环节,它要求一国通过制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相协调的外贸战略与政策,促使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实现对外贸易的长期、持久、稳定、健康地增长。

2、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建立在资源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资源重复利用、循环利用、永续利用为核心,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二、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1、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自己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深刻的反思后提出的全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的可持续性保持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标志,它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而循环经济是人们在可持续发展思维的引导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因此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实践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一致的。

2、循环经济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统一,它强调资源的重复利用、循环利用。循环经济一方面通过减少资源的使用量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减轻了经济系统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压力,使得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降低环境的污染程度,把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为目标。可见,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强调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三、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长期以来,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的数量型发展模式,外贸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引导下,一味追求规模和速度,很少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消耗问题。这种增长方式导致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环境的肆意破坏,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以及发展后劲的削弱。

2.低层次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在出口结构方面,我国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工业制成品。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额最大的五大行业分别为:机械、电子、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业,化工原料及化工制成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和采掘业,其产品出口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2/3以上,这些行业大都是污染严重的行业,并且,各行业在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程度有所上升。在进口结构方面,进口商品中能源和原材料不断增加,如原油、化工材料、铁矿石、钢材等,这些作为投入品的原料型产品都是高能耗的,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更为可怕的是,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陆续发生进口工业垃圾和有害废物的事件,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四、发展循环经济以实现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

面对我国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与循环经济之间的种种矛盾以及在循环经济下我国外贸所面临的环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循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下,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而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面临着国外循环经济发展趋势的外在约束。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我国对外贸易与循环经济的关系,以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1、正确认识循环经济与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系。这是正确处理对外贸易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我们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把贸易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纳入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统筹考虑,追求贸易、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从整体上来看,要逐步改进大进大出的粗放式贸易战略,调整我国外向型经济政策,在重视对外贸易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国内贸易和国内市场的建设,加快培育国内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2、调整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逐步改变资源型出口导向战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对出口产品来说,就是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对进口方面来讲,就是要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石油、铁矿石等的进口。整体来看,就是要提升我国国际分工地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减少对外贸易发展中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是要遏制对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二是要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三是政府要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培育环境保护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是政府要制订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倾斜政策,比如政府直接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加大研发投入和鼓励环保科技创新等。

参考文献:

[1]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M].上海出版社,2001

[2]李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与我国的策略选择[J].改革,2003(6)

[3]孙敬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5年

篇8

一、农业作物结构的变化

九江的对外贸易,使江西地区农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直接刺激了江西地区农副业的发展,茶叶、棉花、经济农作物的种植面积明显扩展,由于地理位置、土壤特性及原有基础等的差异,这种发展又带有较鲜明的地域分布特征,并出现专业化趋势。

(一)新兴的茶叶产区的出现

九江开埠通商以来,其茶叶出口量猛增,相应地带动了江西地区的茶业发展。据史料记载:1871年,“显著的特点就是欧洲茶叶消费惊人的增长,其速度超过茶叶生产的发展。”⑴于是,扩大茶树的种植,增加茶叶的产量,使许多新的产茶区出现了。1875年英国驻九江领事商务报告称:

本埠周围产茶地区的发展是很有趣味的,距本埠87英里的建德县是1861年才开始种茶的,今年提供的茶大大增加了。有些卖价极高。五个新产区的茶已经进入了市场,此即距本埠280英里的吉安,距本埠287英里的建昌(即今永修,该处距离287英里疑为87英里之误,笔者案),距本埠35英里的瑞昌和九江附近包括庐山山脉的一些地方(2)环鄱阳湖区的茶叶得到了普遍的种植:“江西省沿鄱阳湖的产茶区,在最近五十年中,已发展为一个很重要的茶区,所有婺宁及宁州茶都是这个地区出产的,并且大量输往欧美。”⑶不仅如此,茶叶的品种亦随着市场的需求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化。十九世纪中叶,江西仅产绿茶。“那时江西的宁州一带茶区仅以绿茶闻名。而现在以及过去多年,福建红茶虽然曾大量输出,但宁州茶区所产的红茶也已为世人所重视”,“它在伦敦市场上,一般均售得极高的价格。”⑷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红茶的需求,中国商人在宁州茶区用原来制作绿茶的茶叶制出了一批红茶运往广州销售。结果颇受广州外商的赞赏,宝顺洋行买下了这批红茶运往英国,“销路甚佳,并且马上成为一种头等的红茶。此后销路年年不断增加,同时中国茶商也经常源源供应。”⑸这就使原来以出产绿茶闻名于世的宁州茶区,变成了专门生产头等红茶的茶区。由于茶叶的大量推销,带动了周边地区的茶业发展,“故该地生产以茶叶为大宗,居民十之八九,赖茶为生。所产茶叶,向以红茶为主体,专销洋庄。”⑹另外、浮梁、婺源、祁门、玉山、上饶、德兴、铅山和横峰等一带的祁红茶区的茶叶种植面积亦得到了扩大。“在玉山及河口镇一带即是在武夷山的北面,栽种及制造着大量茶叶以供外销。上万英亩的土地都栽种着茶树,而且大部分的土地显然是最近几年内开垦和栽种起来的。”⑺如婺源在1931年以前,植茶面积约17万亩,⑻占全县总面积914万亩的1/53。⑼据统计,江西全省有30余县区出产茶叶。是全国最重要的产茶区。“观农商部自民国四年至八年所编之统计,中国产茶省份共计16省,茶园面积最广者为江西,达1,267,935亩。”⑽占全省土地总面积2.8亿亩⑾的1/200,占全省农地面积总3551.3万亩(含光泽、婺源两县)的1/28,面积是相当可观的。据记载祁红、宁红茶区涉及“三四百茶号,四五万茶工,百余万茶农。”⑿由于茶叶的普遍种植,使赣茶在全国茶叶出口中所占的份额长期保持在20%左右,在江西的出口货值中也在相当长时期内占据出口货值的第一位。

(二)赣北地区棉花的普遍种植

棉花是九江开埠以后带动其腹地商业的又一重要产品。由于土壤和气候条件的因素,九江府属的德化、湖口、彭泽等县原来就是传统棉花种植区域。从明朝以来,九江的封郭、桑落二洲所产的棉花就以核小绒多而著称。⒀从一些竹枝词中的材料亦可以看出这一点:如清乾隆时人李天英就在《龙城竹枝词》描写彭泽植棉的情景时载道:“木棉如雪满江乡,一岁能储两岁粮。其道近来花价好,明朝苏客又开装”;“官粮不欠是神仙。大麦才收又种棉;好在邻家新酒熟,三三五五叠猜拳。”⒁欧阳云《彭泽竹枝词》亦记述:“盼到秋收八月场,木棉花落客开装;输他贱买苏松去,贩布苏松价倍偿。”⒂反映了赣北植棉的大致状况。其时的棉花生产多是小农与布匹市场相互交换的产品,是建立在狭小规模的市场基础之上,因而数量还相当有限。

近代,由于出口需求的拉动,棉花种植逐渐增多。据同治《九江府志》记载:“洲乡宜粟,与黄豆并黍、稷、葛、秫、芝麻诸种号杂粮。近则木棉与杂粮各半。一以杂粮同时并播,艰于人工;一以木棉价值收成胜于他产,故凡值大有,洲乡视山乡尤丰。”1884年11月7日(申报》亦记载:“江西德化县之封一、封二、桑落等乡,山多田少,秋收以棉花为大宗。”傅春官在《江西农工商矿纪略》中也说:“该县(德化县)出产农田之外,以棉花为大宗,每年约出二十余万包。”据1928年的调查,棉花的产量“九江及江北地方,每年产数约三十余万担,有运往上海出售者;有由久兴纱厂购买者,其数不能确定。”⒃由于九江产棉较普遍,《商务官报》以较大的篇幅介绍了九江的产棉状况:⒄查九江一隅,棉产虽不甚多,究亦不少。德化县小池口地方,每逢旺年,约出棉一万五六千担,棉色漂亮,视英属印度棉白不亮者远胜。较之江苏通州所出之棉,四季可纺,尚不能及。次则套口地方,亦可出棉三四千担,再次则洗脚桥地方,亦可出棉一千四五百担,再次则本城南门外,亦可出棉千余担。彭泽县属每年约共出棉七八千担。湖口县属每年约共出棉四五千担。其德安、瑞昌两县所出之数则又不及。惟此处并无棉花公司,其运销本省樟树镇及南昌、抚州、吉安等府,均系棉商零购,载以舟车,凡纱布由本地纺织而成,不及十之三四,有织成者,除湖口布销路略远外,余皆销行本地。至于能否仿照洋布,与洋纱比较优劣,窃以棉之最著者,惟美,美之棉系木本,结绒甚大,中国系草本,结绒远逊于美,中美之绒不同,出纱亦难与洋布相仿,目下改易种类,内地土脉相宜与否,尚未可知。而且棉花种植区域亦突破了赣北地区,在其他地方亦渐有种植。据傅春官《江西农工商矿纪略》记载:信丰县原来向产红瓜子等土产,为了开拓市场,在光绪三十二年,“派人赴彭泽德化德安一带,觅购棉麻种子……已购回德化德安麻兜二十担、彭泽棉子二千斤,饬令各堡绅士令回栽种。”⒅东乡县亦从九江购回木棉种子,在试验场种植,“且视本地所产为壮实。”⒆至20世纪30年代,江西的棉花种植面积明显有所扩大,1931年全省棉花总产量达39.9万多担,居全国第10位,⒇而且出口亦保持了较高的水平。

(三)苎麻等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

随着出口需求的拉动,还促使其他一些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如苎麻、烟叶、油料作物等。夏布的出口,直接带动了苎麻的广泛种植。同时,近代由于航运业的发展,缆绳的大量需求,亦促进了苎麻等纤维原料的出口,相应地带动了江西的苎麻种植。苎麻是江西传统特产,栽培和利用的历史悠久,大面积栽培达55个县左右.其中万载、分宜、宜春、宜黄等县所产苎麻质量最佳。据1929年江西建设厅调查4县(武宁、瑞昌、德安、分宜)的产量总汁达33.9万担。据海关出口物品数额统计,1924年曾达18.8万多担(其中包括湖北武穴一部分)。江西烟叶亦得到普遍种植,民国之初,烟叶生产保持了一个较快的发展势头。据农商部1917的统计,江西每年产量在198.9万多担,“实为中国最大之烟草出产地。”[21]江西烟叶每年除留给自用之外,基本上都供出口。从九江海关出口统计来看,1928年出口总值为310万海关两,1929年为252.8万海关两。[22]

再次则是油料作物。从出口商品的货物来看,油料作物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20世纪初。这也直接促成江西油料作物广泛种植。据《江西年鉴》统计]934年种植花生65个县、芝麻56个县、大豆52个县、油菜籽46个县,其种植面积还相当稳定。具体情况详如下表:

从整体而言,九江开埠,使江西有了一个直接面对世界的窗口,同样亦从总体上改变了江西农作物的结构,使农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增加。致使各县均有一些特色的经济作物提供市场。兹摘几例,以窥一般:

瑞昌县:“惟民山隙地,向种烟麻,随时谕令乡民推广种植,现在烟叶统税,本年已加收钱四百千文,苎麻统税,亦较往年大旺,因民之利而利之,似属已有功效。……该县南北乡出产,以麻与烟桕油为大宗,麻约出五六万担,烟叶约出十余万担,桕油约出五六千担。”[23]新城县(今黎川):“县属出产,以烟叶为大宗,各行栈收买刨丝,打包装箱,经客商贩运苏沪及九江、吴城一带出售,销路既广,获利甚厚。”[24]

广昌县:“妇女均以绩麻为事,所织夏布,每年约出二万余疋,运销山东河南福建等省。价值约三万余金。……烟叶一项,产于白水镇驿前市等处,每年多则四五十万斤,少亦三十余万斤。每百斤价约八九两或十余两不等。近年有洋商信隆行夥,请领联单,来县采买。”[25]吉水县:“邑内并无大商巨贾,惟出产红瓜子薄荷油两项,间有美商粤人来县釆买,分运九江粤省销售。……折桂、中鹄等乡,所收红瓜子,已有美商新义泰洋行,来县采买,每石可售洋六七元。……三十二年,收红瓜子七八百石,每石可售洋六七元,薄荷油约收二三百斤,每斤售洋四五元。”[26]

鄱阳县:“土产烟叶,其质颇佳,商人贩运九江吴城等处,甚属获利。”[27]

另据1936年《江西农村社会调查》中有江西农民对农产品的支配情况亦可以看出农产品的商品化提高的基本状况:

资料来源:经济部江西省农村服务区管理处编印:《江西农村社会调查》,第107页。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经济作物均作为商品出售市场有些竟高达96%,其中相当部分保持在60%左右。这一点和九江开埠后,对农产品的商品化拉动不无关系。

二、非农产业的变动

非农产业是指当时的农家经济中,直接的农业生产之外其他非农性质的产业。一般来说,它们可以分成农家成员副业性质的家庭手工业以及农村的地方工矿业几种形态。受九江开埠通商的影响,江西的非农产业的变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传统手工业逐渐衍变,新的工矿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

(一)传统的手工业的衍变

九江开埠通商,加强了江西地区与国内外市场的联系,手工业在国际市场需求的刺激下继续发展。直至1929年以前,江西的机械工业并不发达,手工制品占主导地位,其收入仅次于农业,居于其他各业之上。而在手工业制品中,以土布为最,瓷器、夏布、纸张次之,制油、纺纱、制米又次之。

手工棉纺业:江西纺织业,长期停留在手工业时代,一般农村之手工纺织异常发达。19世纪末,外来棉纱开始涌人江西。机制纱初时只销售于九江、南昌、广信、赣州,后全省皆已流通。到1913年,江西已成为洋纱的主要销售地,“国外棉纱输入之数,常二倍或三倍由国内各埠输入之数。”[28]手纺之纱不如机织纱匀细,“内地人民有尽用洋纱织成土布款式,取其工省,而价亦较土棉纱为廉,且较买市肆洋布,更为便宜。”[29]至1919年输入棉纱16.8万担。[30]此后平均每年外来之棉纱达10万担以上。二三十年代,全省出现了“机杼不减于旧,盖业布业者市洋纱为之,贫妇计段责值而已”[31]的发展趋势,全省各地无不织布之家,有的用洋纱与土纱混织,有的干脆全用洋纱织布。“每日织出之布,则由家中男丁负入城内,向各专卖土布店零卖,随时复在城内纱号零买洋纱归家以供纺织。”[32]据江西省政府1930年调查,吉水、丰城两县每年各产80万匹以上;龙南、峡江、清江、南康、新淦五县,年产各在10万匹以上;其余年产数千匹至数万匹的有南昌、东乡、进贤、上饶、新余、安福等县。13县合计年产约280万匹,值340万元。另据棉统会1933年调查江西27县,共产棉布900余万匹。[33]足见江西手工棉纺织业的发达程度。手工夏布业:江西全年衣被所需棉花约60万市担,而本省所产棉花仅为15万市担,[34]为补充棉花之不足,便利用苎麻加工夏布,成为近代江西一种极普遍的农村手工业。全省83县,除赣粤边界及赣北鄱阳湖附近各县外,均盛产夏布,其中以上高、万载、宜黄、宁都等19个县区最为普遍,所产夏布最多。近代九江开埠后,夏布出口量大增,带动了手工夏布业的发展。夏布最旺盛时期是清末民初,加工夏布的家庭遍于乡间。德兴县的农村到处都见家庭加工夏布,“篝灯四壁,机声轧轧,卒发之谋,常取具于是。”[35]机杼之声在万载也处处可闻,全县有100多家作坊从事夏布生产。上高县最旺盛时每年有百万元的夏布进行交易,宜黄则为“各处夏布集中之地。”[36]至1933年,江西夏布的产量是94.7万匹,[37]占同年全国夏布总产量210万匹[38]的45%,居全国第一位。

江西生产的夏布,除供本省需要外,国内销往无锡、芜湖、常州、苏州、海门、上海、北京、山东等处,仅石城一县每年销往外地的就达10万匹,国外主要销往朝鲜、日本、美国等。从1912年至1930年,江西总共输出35万担,平均每年输出量约为1.8万担,“江西夏布运销国外者,约占输出量的1/3至1/2,余者则运销国内各埠。”[39]每年有6000至9000多担销往国外。同一时期,全国夏布输出国外40多万担,年均输出2万多担,江西年均输出量为全国的1/3至1/2。

由于手工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较强,成为出口的优势产品,相应地带动了江西各县一些特色的手工业发展。

九江:“手工织布业,大都分布于小南门及塔岭北路,多为农民副业,然亦有专作此业者。每家二、三机或四、五机不等。……土布销路除本市外,以四乡镇及邻省较近之县份为主。”[40]

永丰县:“该县人所织夏布,向分春秋两邦出运,本年春邦共运出一千一百三十余卷,每卷价银十七八两。”[41]

安福县:“上年(光绪三十一年)出脑(樟脑)不尚旺,所出之脑,运往九江,转运外埠销售。”[42]

瑞金县:“该县惟毛边纸一项为出产大宗,现令纸槽人等,凑集资本,购机仿造洋纸。”[43]

石城县:“坪山一带,素以造纸为业,纸料尚称坚白,未停科举以前销路甚广,年出口不下百万之数。”[44]

全省各县手工业产品年收入并无确切统计,但根据当时的各种数字,再参照30年代的产销情形,可斟酌近似数字,其情况大体如下:

这些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既解决了农民日常生活所需,亦相应地增加了农民的家庭收入。

(二)农村小型矿业的发展

受资本主义发展的刺激,各县乡小型矿业也得到较快的发展。以煤业为例,由于轮船往来,九江地区对煤碳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地也带动了周边地区工矿业的发展。傅春官:《江西农工商矿纪略》瑞昌县·工务:

光绪三十一年,沙令上铸表称,东乡龙兴源概括杨姓山场,有煤矿一处,约出煤三万余石广…。南乡则乾洞垅、田堡坂、净水垱、杉木港、大坳、两峰尖、难音洞、乾港、张家港、杨树港、岩山窳;西乡则王山岭、桃区、尖瓜山、万丈红杉树坪;北乡则袁传家泉、杨家沙滩等处地方,共有煤矿二十余处,每矿约出煤三五万石及数千万石不等。……均系乡民自行开采。

乐平县·矿务:

三十一年六月,张令树森表称,茅屋场四处,出煤甚多,煤质亦佳,其红火煤一种专销省浔两处,可供轮船及机器厂之用。……七月表称,张家山煤矿,本地居民,设立春丰厂,集资开采。……茅屋场现在煤价,每百篓约五十元上下。

篇9

一、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呈快速发展期。按照有关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4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却没有能够形成良性的衔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上,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人才需求衔接不够。当前中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改变原先比较重视学术型法律人才的状况。在法学教研职业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学院的条件限制以及与司法机构之间进行教学沟通的现实困难,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就成为法学院日常教学中的一个必要选择。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又存在着不少障碍。

二、我国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法典有着密切联系,在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选择演绎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就是由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在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教学还存在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有14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选用有一定的限制,各个院校在进行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也较为谨慎。这14门课程中有些与实践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教材的体例却与实践相去甚远。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其他因素,如教师的考核标准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指标,法学教学规模与培养能力的脱节等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大部分法学院难以真正开展实践教学。

三、我们在国际法类课程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尝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俗称为“三国法”。围绕这些课程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课程,我们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了国际法务课程体系,旨在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又具备外经贸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前浙江企业对外出口和投资的需要。从目前设立该方向的一些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来看,我们在坚持传统法学本科专业基本课程外,增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的基本理论、应用性内容及相关岗位实践能力的教学环节,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课程。

1.在理论教学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理论教学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传统,在一定阶段内将延续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按规定开展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教学讲评外,还组织参加学校的比赛。在教学中倡导和使用“讨论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我校法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我们以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为指导思想,修订并完善了教学大纲,在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分配,制订了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主干课程教学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讲授部分和课堂研讨部分。其中“理论讲授部分”的学时安排占总学时的50%,要求学生在自学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籍的基础上,听取教师对理论内容难点和要点的讲解,形成对课程内容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课堂研讨部分”占总学时的50%,分成小班授课。课堂研讨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研讨方式进行,总体上要求教学研讨过程中能够实现学生从传统教学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并通过理论教学的深入研究、发言、讨论、问答、辩论、写作等多种方式对所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和深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研讨课中,我们对学生的研讨有以下要求:①知识准备。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和总结,对所讨论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学生对相关研讨主题必须进行充分的知识准备,自行检索和搜集所研讨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资料。要求学生针对所研讨的问题将检索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对相关问题的论点、论据进行总结。②逻辑思维。在研讨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把握所讨论问题在逻辑上的推理性和严密性,应当杜绝缺乏逻辑层次关系和说理性的文档材料与讨论发言。③团队合作。在研讨学习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对于参与小组研讨消极、缺乏贡献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以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小组合作中不应当出现部分成员缺乏参与的状况,也不允许小组之间出现恶意竞争现象。④文档记录。研讨学习的全程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录,以方便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改进与考核。按照研讨要求需要制作的记录必须规范、完整、准确。⑤纪律要求。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研讨课程,课程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学生应当及时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和研讨课程的各项要求,不得在研讨过程中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2.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在长期实践教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其中我们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我们着重打造的一个实践教学项目。①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该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是在学生修过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主要课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会实践之前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个模拟训练。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应该对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实务和流程有一些掌握与了解。本课程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有能够参与具体对外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在我们已经完成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大纲》、《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指导手册》等物化材料中,我们都强调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结合。②课程训练方式和考核标准。课程采取实务模拟训练的方式进行,并对学生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加以评定和考核。课程要求学生在教师安排实务训练之后,在课堂以及课后时间结成学习小组共同完成训练任务,并要求学生自行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最终需要提交训练底稿和训练所要求的成果文档,并进行发言的讨论。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训练介绍阶段。由教师向学生介绍对外贸易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主要工作方法。说明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训练要求,组织学生分配训练小组。第二阶段,训练操作阶段。根据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收集相关资料、组织讨论、完成具体训练任务所要求的各类法律文本,并写出训练报告。第三阶段,训练发言和讨论。每个小组应当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就这些问题与同学和老师进行讨论。最后由老师点评。课程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个学生的训练评分中有20%为学生个人表现,分为考勤和其小组对个人的评定,各占10%,剩下80%为小组成绩。对于小组的评分,有指导教师根据小组所提交的文档的完整性、专业性和合理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

3.《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的特色。①在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并不是我们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的主干理论课程,也不是针对某一门课程进行训练,而是一个综合性的实务训练课程。在整个国际法务课程体系的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与辅助作用。在这个实务训练当中,需要综合运用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知识,并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实务相结合。②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是一个跨学科的实务训练。如上所述,在该训练的教学内容中,不仅有法律实务的训练,更重要的是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这不仅对学生的要求较高,也是对教师教学技能和知识范围的高要求。这门课要求教师首先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然后才能给学生进行有效的训练和讲解。因此,讲授这门训练课的老师一般应均有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实际的涉外律师业务,对国际贸易环节比较熟悉。③《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所针对的职业范围较为广泛,并符合浙江本地特色。由于浙江是中国的外贸大省,又拥有中国第二大港口,因此对外贸易非常发达。根据我们对浙江大学生就业形势的调查和研究,浙江大部分的行业都与对外贸易有关。这种训练对他们在从事涉外贸易的公司和生产性企业工作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和训练。

4.教学效果明显提高,课程特色显著增强。我们在进行这些教学改革以来,学生对国际法类的课程授课满意度增加,学校同行与督导也都给予了积极评价。通过研讨课的设计,学生普遍提高了对国际法这门课的兴趣,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在研讨课中提问题的学生明显增多,学生发言踊跃,准备材料较为充分,学生成绩也大幅提高,不及格率大大降低。我们所设置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为1个学分,自2007年以来已经在课程体系中开设。由于结合了浙江的实际情况,又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受到同学们的欢迎(也许是因为这门课程中的知识点对他们考外贸单证员非常有用,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所提供的知识是他们所需要的)。

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只是我们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实践教学的一次尝试。我们的指导思想不仅是进行单纯的理论课教学改革,而是结合我校处于浙江这样一个外贸大省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实践课程。这个课程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类课程,也是一个跨学科的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课程,试图给学生更多的实践训练和实务知识。我们的这些尝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是非常粗浅的,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做出尝试,引领我国法学教学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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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基础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法律基础显著特点就是“自我限制、自我规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规避同欧美等国的贸易摩擦。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给实施反倾销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日本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1980年,日本进一步修订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令》和《海关关税法》;1986年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对《海关关税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的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94年,为了完善反倾销法律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日本政府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颁布了《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命令(416号)》。此外,《进出易法》规范了不公正贸易行为,同时支持本国进出口贸易商之间协同合作;根据《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政府对外汇、对外贸易等对外交易活动只进行有限的干预与管理,基本实现自由化;另外,对于一些重要敏感产品的进出口,通过专门的法令进行管制,实施进口价格和数量规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而美国在这方面表现出的法律强制性,则凸显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主动攻击性的特征。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法律有进出口管理法律、关税及海关法、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法,以及诸多贸易协定的国内立法等。例如,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制定和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与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该法案第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执行相关贸易措施。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对保障措施、非关税壁垒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普惠制待遇以及301条款调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

(二)管理组织机构

对外贸易管理是日本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途径。日本的外贸管理是以经济产业省为核心,外务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以及日本银行等多机构共同参与的有机体系。制定宏观对外贸易政策并平衡与调整其同国内产业政策的关系,处罚不公平贸易行为,同时,各个机构职能明晰、协同合作,共同发挥规避和应对贸易摩擦的作用。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涉及了广泛的管理组织机构,除了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其下属部门以外,还包括了立法司法等相关部门。国会是以宪法规定的美国对外贸易管制(regulate)权力专属机构,同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其相关下设部门分别行使着制定和调整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进出口商品的管制、经济数据的统计和公布、专利管理、经济调查以及社会调查等职能;各方力量则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进行整合,并对各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界定和分解,这是进行贸易谈判以及解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保障。

(三)多主体协调联动

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是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要求参与者具有明确的主体职能定位并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日本和美国各自形成了具有本国特点的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20世纪60年代后,鉴于日本同欧美等国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张,日本政府、企业和行会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内外部相容性,以期达到降低应对与协调贸易摩擦的交易成本的目的(见表1)。

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同日本一样,美国联邦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发挥着主体作用。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立法机构(国会)、司法机构、社会公众及舆论等也发挥各自优势,产生强大合力应对贸易摩擦。例如,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国际贸易最高司法机构, 发挥着保护一国产品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环境的作用,抗衡国外贸易救济限制措施,树立本国司法公正的形象。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将社会公众及舆论通过媒体作为协调的手段来使用。 媒体将民众意见转变为公众舆论和新闻导向,对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和措施产生影响,并进行监督;媒体的舆论宣传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行引导;贸易摩擦对象国的政府和企业会受到内外部公众舆论的压力而改变贸易政策和行为。

(四)多层面参与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日本、美国在规避和应对贸易摩擦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对外贸易中引发贸易摩擦的潜在事件进行评估预报,并作出预案与应对。首先,宏观层面的政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和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政府机构通过收集并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监控和预警重点产业以及检测贸易国政策变化和贸易裁决执行情况等措施,为对外贸易实施宏观管理和服务政策。其次,中观层面的行业协会具有协调与中介作用,它是政府管理的延伸和补充。日本、美国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协调与中介作用,通过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系统的统计资料和评估报告,从而建立贸易摩擦数据库和预警预案;对外贸进行事前监控预警、事后应诉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实时监测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和国内市场动态。最后,微观层面的企业是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核心主体。 企业在对外贸信进行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企业进出口经营战略和方案。当政府的贸易决策部门进行决策和行业协会进行预案时,以此作为参考和依据。日、美出口企业的预警机制构成严密的贸易摩擦动态监测网,成为国家整体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

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比较

(一)总体战略特征的差异

1.日本―防御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由于贸易摩擦对象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日本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军事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战后日本把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加之其固有的国民性格,决定了日本在应对贸易摩擦过程中,必然注重缓和同其他贸易摩擦国的贸易关系,从而采取一系列防御型的措施。

首先,日本通过同美国签订“日美纺织品协议”、“日美钢铁产品协议”、“日美汽车及零部件协议”等一系列自动限制协议,对出口到欧美等国家的商品主动实施数量或金额限制,形成有管理的对外贸易,缓解与欧美等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摩擦和冲突。其次,实施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市场多元化的贸易战略,以减少和规避贸易顺差引发的贸易摩擦。三菱、丰田、日产等日本汽车公司分别和美国的通用、克莱斯勒等汽车公司进行合资。此外,日本积极开拓东亚地区等新兴市场,1985-1994年10年间,日本向东亚地区市场出口比重从24%提升到38.6%,降低了对欧美等市场的出口倚重。最后,通过清理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度。鉴于美欧等国对日本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烈不满,1986-1990年间,日本共取消1004项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削减率从42%上升到56%,名义关税率处于发达国家的最低水平。贸易自由化率由原来不足40%提升到93%。日本通过放松市场准入制度、减少对美欧等国的出口倚重等措施,缓和了同摩擦国的贸易关系,达到规避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效果。

2.美国―“进攻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美国依据单边主义的《301条款》利用贸易威胁等手段处理同贸易国的摩擦和冲突,充分体现了“进攻性”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特征:

第一,美国是世界上最大贸易摩擦主动发起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年度贸易统计数据,美国在1995-2011年期间提起的反倾销调查452起,反补贴调查113起看,是全球贸易调查最大的发起国。此外,美国发起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延伸到非贸易领域的制度层面。第二,单边色彩浓厚的法律强制性。以其雄厚的经济贸易实力及其世界贸易主导地位为依托,美国有关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的法律具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和“进攻性”特征。例如,美国“301条款”明确界定了调查的发起、程序和范围,并规定了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当贸易代表认定贸易对象国贸易措施符合一定标准即定为贸易壁垒,必须对其采取强制性制裁措施,这便是“301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第三,单边调查程序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和掣肘。美国单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GATT时期,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对于GATT规则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301程序”的涉及领域和强制力都突破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对GATT的调整范围的扩展和效率与强制力的提高都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主体比较

1.日本―“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是日本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日本经济是由中央计划和市场机制共同协调。比较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和作用的范围都很大。政府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把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部门。 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日本政府同样发挥着基础性地位和关键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政策上实施“内需主导型”贸易发展战略;通过产业选择、升级、扶持与保护,调整产业政策;实施自动出口限制、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措施规范出口贸易秩序;清理贸易、非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2.美国―“行会主为”。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其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和资源配置都是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的,强调微观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负责。由此,美国成为世界上行业协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美国行业协会利用游说、参与选举以及引导公众舆论等手段达到影响有关贸易法律及政策的制定的目的;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行为准则规范和监管企业的竞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措施行使对政府行政机构的监督职能;为成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多种服务。

(三)日本、美国贸易摩擦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比较

1.日本―从双边协调为主到诉诸WTO多边机制。20世纪80年代之前,双边谈判和协调是日本传统的应对贸易与冲突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同日本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仅限于欧美等少数几个国家,而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也存在效率低下和缺乏权威性缺陷,这种内外部贸易环境决定了双边层面的贸易摩擦协调解决机制能够提高协调效率并更加具有针对性。20世纪90年代以后,同日本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逐渐增多,并且世贸组织多边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日本开始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取代以前自限协议和双边贸易谈判与协调等贸易摩擦解决方式。据WTO统计报告显示,1995-2009年,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中,日本主动发起贸易争端解决的案件13起,作为被诉方15起,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使用频度最多的国家之一。当然,对于多边贸易协定没有涵盖的领域和多边机制难以解决的贸易摩擦,日本通过双边层面的贸易机制加以解决。日本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效地补充了多边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的不足。

2.美国―强烈单边主义色彩的诸边解决机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长期信奉多边主义。但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期,美国对外贸易的内外部条件出现改变,越来越多地实施双边及区域并重的对外贸易战略和措施。目前,世界范围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普遍以美国为核心。美国处理与应对贸易摩擦的战略措施也相应地从多边到双边及单边色彩强烈的区域一体化层面转变。 然而,单边体制仍然是美国应对和协调贸易摩擦的核心,在其双边、区域一体化和多边协调等方面均体现出强势的单边主义特征。美国奉行单边贸易行为集中体现在“301条款”中,在迫使贸易对象国削减贸易壁垒时,常常使用威胁的强硬态度和手段,体现了美国贸易行为单边主义的“进攻性”。其实质是对GATT/WTO非歧视原则、公平原则的违背,背离了其维护公平竞争和全球贸易秩序的初衷。为了加强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美国还通过强势的单边行为,成为制定和履行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者。

(四)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效果比较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取得的成效同其“防御性”的特征密切相关。重点体现在改善同贸易对象国的关系、贸易摩擦的规避和降低频度等方面。日本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从“贸易立国”的“外需主导”转变到“内需主导”型等一系列“政府主导”的政策措施,成功摆脱了本国产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扩大了产业的内外部发展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贸易自由化率由原来不足40%提升到93%;通过实行出口多元化措施,使东亚地区成为超过美国的最大出口地区,缓和了日本同贸易国的关系、减少了贸易摩擦。据《WTO贸易统计》显示,1981-1990年间,美国共对日本发起69起反倾销案件,在随后的三十年里,逐步下降到1991-2000年间的38起和2001-2010年间的12起,总体呈明显的缩减趋势。并且期间有的年份甚至为“零发生”。值得关注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防御型”模式逐渐有了“进攻性”的特征,不仅越来越多地成为发起贸易摩擦的国家,而且也采取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性措施,逐步改变单纯被动应对其他国家贸易摩擦的“防御型”协调解决模式。

当前,美国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其主导全球贸易的野心和单边主义凸显其“进攻性”特点,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更多贸易利益并取得地区甚至全球贸易主导权,同时通过贸易政策与外交的结合来扩张出口和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在1993年的“美日新经济伙伴框架”中,日本加大了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执行分部门、分产品开展谈判的“成效导向”标准。同时,美国致力于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取得了更大的地区主导权;推动APEC对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促进作用,开拓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市场。自由贸易区不仅为美国开拓了国际市场,而且增强了美国同区域外非成员国谈判的力量。以此来看,美国在经贸和外交方面均达到了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长期实行“进攻性”贸易政策以及奉行贸易保护主义,使本已脆弱的世界贸易体系受到威胁。特别是在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时期,美国的全球贸易领导者的地位受到削弱,甚而会隐含着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危机。

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规模与增长速度均居全球首位的发展中贸易大国,我国无可避免遭遇了贸易摩擦多发期。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组织管理机构科学明晰、职能无缝衔接,给我们以极大启示。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分工明晰、结构合理的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各机构间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实现贸易摩擦管理职能的无缝衔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伴随贸易摩擦的复杂性、多发性和难以预期性,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因此,修订《对外贸易法》,明确商务部对外贸易管理的权利,维护贸易秩序、规范公平贸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对行业协会在应对协调贸易摩擦中的地位和权力做出规定;协调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自限措施等等,强化《对外贸易法》的贸易摩擦协调职能。再次,多元主体参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日本和美国协调机制涉及众多的相关主体,除了国会、联邦政府及其下设的相关部门以外,还包括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大众消费者等也参与到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过程中,并深刻影响着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同时可以减少“搭便车”消极应对的行为。 最后,灵活利用全球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全球多边贸易合作与协调模式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规范全球贸易秩序、维护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协调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缺乏强制性,这不仅使得创新贸易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同时也为这种创造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区域性协调机制成员有着相对更多的共同利益和经济政治认同,使协调的达成更加容易且效果常常优于多边协调体系;诸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双边经贸对话和协调机制,能够消除两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分歧,客观上使得双边协调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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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稀土案主要法律争议焦点回顾

根据WTO官网的稀土案初裁报告书 ,现将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争议焦点归纳为如下两点:

(一)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相符

1.出口关税措施

申诉方指出,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规及其附件、修正案、补充、执行方案等,体现了中国施加的出口关税措施。申诉方认为,根据以上法规执行的出口关税措施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要求不符。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1条中明确承诺:除附件六所列产品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而涉案的稀土并不在附件六所列的产品范围内,因而中国不能对其征收出口关税。专家组最终裁定中国对稀土,钼和钨征收出口关税的行为违背了中国应承担的WTO义务。

2.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措施

申诉方称,中国对稀土实施了数量限制,包括出口配额。申诉方认为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 18 项法律、法规及其附件、修正案、补充、执行方案等与 GATT 1994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 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62段 、165 段 规定的义务不一致,因为这些措施构成了除关税外的其他出口限制措施。GATT 1994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中国虽然在相关的入世文件中也明确表示自己会遵守WTO的此项规定,但现实中却对稀土的出口采取了不符合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的限制措施,因而未能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二)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 1994第20条的例外规定

1. 是否符合GATT 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

根据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二,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专家组采纳了申诉方的观点,认为中国要求企业达到一定的过往出口实绩和最低注册资本才有资格参加配额分配过程的要求构成了“武断的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此不符合第一个条件。

对于第二个条件,专家组在初裁报告中这样表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允许成员采取措施控制自然资源国际市场。”在专家组看来,中国的出口配额措施已经达到了控制自然资源国际市场的效果,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综上,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

2. 是否符合GATT 1994第20条(b)项和(g)项的规定

针对美日欧的申诉,中国援引了GATT 1994第20条的(b)项和(g)项进行抗辩。GATT 1994第20条(b)项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的出口限制措施限定为“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但专家组认为本案中的出口限制措施不是唯一的选择,还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存在。GATT 1994第20条(g)项规定该措施必须“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且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实施”。但是专家组审查了中国提交的证据,并未发现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与中国所称的“保护可用尽的稀土资源”的目标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此外,专家组还发现中国在对稀土进行出口限制的同时在国内既没有对稀土的生产进行限制,又未对稀土的消费进行限制。

综上,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20条(b)项和(g)项的规定。

二、稀土案初裁败诉的法律原因探究

(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与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不符

中国为限制稀土出口采取了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等方式,然而这些措施均遭到了申诉方的指控,称其与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相关规则不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这样表述: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而稀土并不在议定书附件6之中,也不符合GATT1994第8条的规定,中国显然应该取消稀土出口的全部税费。然而实际情况是,中国不但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堂而皇之地设置稀土出口关税,还不断提高其出口关税的税率。如2012年,中国将金属钕和新增税目稀土铁合金的出口关税分别由15%和20%提高至25%。中国此举明显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世承诺。

此外,根据GATT 1994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WTO成员方应取消出口数量限制措施。中国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的162段以及165段也作了相应的承诺。但是,中国在本案中显然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承诺——中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许可制度,2006年开始逐步减少出口配额,2008年开始对稀土实施严格的出口配额管理。中国此举无疑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则,也违背了自己当初所作的承诺。

(二)未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写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

本案中针对美日欧的申诉,中国辩称其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是为了保障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国内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专家组审查了中国提交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却找不到任何关于此立法目的的说明。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立法目的是这样表述的:“本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关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农村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为缓解纺织、钢材、化肥等行业面临的经营困难进行了政策调整。”这显然对中国的抗辩是极为不利的,使得中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专家组裁定中国实施的关税和配额措施与“保障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目标间没有密切联系。

在法律文件中加不加关于“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立法说明在我们看来原本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我们潜意识里认为制定这些法律文件就是为了达到这些目标。然而在WTO严密的法律逻辑中,这些立法目的的有无却往往直接决定了此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国内立法未能准确转化WTO规则

2001年11月10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整个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既体现了中国在加入WTO后贯彻加入承诺的实施情况,也为其他相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其中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4)国内供应短缺或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乍一看,其与GATT第20条似乎相差无几,但将之与GATT第20条仔细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对自然资源的出口限制既没有规定“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措施一同实施”这一要求,也没有规定与GATT第20条序言中“禁止武断的、不正当歧视或对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相对应的要求。条件的缺失,使得中国据此做出的出口限制措施严重偏离了其作为WTO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极易引起争端。除《对外贸易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亦未准确而完整地转化WTO规则以及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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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考察自由贸易所引起的福利变动时,经济学家很少考虑环境方面的因素,但随着自由贸易所导致的后果凸显以及公众环境意识提高,人们开始反思贸易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所引起的包括环境污染在内的各种后果。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主要如下:

1.“污染者天堂”假说。“污染者天堂”假说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国家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低环境政策强度和标准的国家,由于其外部性内部化的差异,使该国企业承受的环境成本相对要低。这样在该国进行生产时,其产品价格就会比在母国生产同样产品的价格相应要低一些。于是国外企业尤其是环境敏感型企业乐于在环境管制宽松和标准低的国家落脚,这些国家就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2.贸易的环境影响效应。国际上关于贸易的环境影响效应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GrossmanandKrueger在对NAFTA贸易环境的影响研究中,最早使用了贸易—环境的一般均衡分析模型,他们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这一分析框架现在己经被经济学者们广泛采用。他们认为,尽管贸易自由化在短期内的环境效应是消极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自由化将对环境产生长期的积极的影响。

二、长三角地区贸易以及环境污染概况

作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聚集地,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区域之一,对外贸易和外资利用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拉动长三角区域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使整个地区的环境质量面临着日趋恶化的巨大压力。

以“上海为龙头,苏浙为两翼”,仅凭全国2.2%的陆地面积、10.4%的人口,近三年来长三角地区创造了全国约22.2%的国内生产总值、约23.8%的财政收入以及约36.6%的进出口贸易总额。

1.规模与增速。1995年,长三角地区进出口总额为521.77亿美元,只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8.5%;至2010年,长三角地区进出口总额达到10882.5亿美元,历年数据如下表所示:

2.外贸依存度。长三角地区的外贸依存度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2006年外贸依存度已高达108.83%,比同年全国的外贸依存度67.03%高出41.8%。2000年之前长三角地区的外贸依存度虽然稳步增加但都在50%的水平以下,直到2001年我国入世之后,随着对外贸易环境的改善,长三角地区的外贸依存度才开始得以连续三年急剧增加,并于2005年首次越过100%。

3.污染状况。作为我国城市群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长三角地区人口密集,高楼林立,工矿企业密布,制造业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整个地区的环境负荷逐年加重,环境质量日趋恶化,长江三角洲地区己成为我国新的生态环境脆弱带。

三、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效应分析

贸易自由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种效应上,即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规模效应是指自由贸易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所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结构效应指贸易自由化通过影响经济结构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贸易对环境的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生产环保技术的不断引进、扩散与创新,使得单位产出的能耗、物耗与污染强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如上图所示,厂商一开始在B点生产,排污量为zB,由于贸易自由化带来生产规模的扩大,厂商的最佳生产点位于C点,排放量为ZS,B到C生产点的变化所产生的对环境污染排放的影响即为规模效应,同样道理,ZC到ZS即为技术效应,ZA到ZB即为结构效应。

四、回归分析

1.数据变量选取以及模型设定

本论文主要选取长三角地区污染物排放量中的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来代表该地区的环境受污染程度,并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将它作为被解释变量。

SO2=C(1)+C(2)*GDP+C(3)*FDI+C(4)*TR+C(5)*(K/L)

其中GDP为表示规模效应特征的解释变量;K/L为表示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特征的解释变量,用固定投资量除以城镇从业人员数计算得到;TR表示对外贸易依存度,用进出口总额占GDP得比重得到;FDI表示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2.回归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该模型中各变量的的系数如下所示:

LSO2=4.09+0.59LGDP+0.45LFDI+0.25LTR-0.16LKL

(3.22)(2.28 ) (2.66)) (-3.54)

(1)长三角地区GDP与环境污染成正相关:随着长三角地区GDP的上升,该地的环境污染状况也是越来越严重的,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显著,通过了T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该地区还位于环境库兹尼茨曲线顶点的左侧,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该地区的环境状况还是会随着该地区的GDP的上升而恶化。(2)长三角地区的FDI与环境污染成正相关:其中的一个解释为,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投资有一部分是为了转移环境污染,致使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一步加重。

(3)外贸依存度与长三角地区的环境污染也成正相关关系: LTR的系数为0.25,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长三角地区的以加工制造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出口比重比较大,而第一第三产业即清洁产业的出口比重比较小,即出口带来环境污染的正效应大于负效应。

(4)该地区的资本劳动比与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成负相关的关系:资本劳动比每上升一个单位,则该地区的环境污染会减轻0.16个单位。随着资本劳动比的上升,意味着该地区积极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逐步转化,从而产品的资本含量和技术含量也在增加,由于产品中技术含量的增加导致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变好。

五、对策建议

从以上的回归结果以及分析可以看出,贸易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其对长三角地区环境的影响是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复杂性,有利也有弊。

1.完善相关立法。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和措施,将环境保护法与对外贸易法结合起来,在发展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的同时,不能片面强调出口创汇,而应建立在不破坏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上,在外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上应该执行严格的环境规则,以防止过多的重污染型企业进入该地区。

2.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战略。在出口方面,应减少污染品的出口,鼓励和发展技术含量高、情节性产品的出口;逐步开发绿色产品,在进口方面,尽可能的减少污染品的进口以及防止重污染企业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该地区。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进一步强化贸易自由化对长三角地区的结构效应,有效遏制该地区的结构性污染,应加快现有区域内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鼓励发展科技先导型、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和产业群。此外,鉴于当前长三角地区的服务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这一地区的人才优势,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减缓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的压力。

参考文献:

[1]于之倩.江西省对外贸易、FDI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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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旆,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努,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