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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通知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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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通知

篇1

从**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妇和符合晚育条件的妇女,每人给予不少于20元的物质奖励。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意见》的要求,实行晚婚晚育的应分别给予奖励,即晚婚奖励一次,晚育奖励一次。

四、奖励经费来源

城镇无业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到位。

五、加强领导,确保奖励到位

落实对城镇失业和无业居民的晚婚晚育奖励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晚婚晚育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好城镇失业无业居民的奖励。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对城镇无业、失业人员实施奖励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政务公开栏、宣传栏、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等宣传阵地,利用入户走访、面对面宣传等方法进行宣传,努力做到人人皆知。

二是要摸清底数。各街道要摸清辖区内当年结婚、生育居民的数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奖励。

三是奖励要准确到位。今年,**市第一次将市内四区城镇失业无人员晚婚晚育奖励纳入考核,并且实行分别考核,在方法上,除定期考核外,还将通过举报、网上监控、调查、电话调查等方法实行日常监控的办法进行考核。为确保奖励发放及时到位,各街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对已进行奖励的人员应填写好《城镇无业、失业人员晚婚奖励品发放登记表》、《城镇无业、失业人员晚育奖励品发放登记表》(附后),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留存备查工作。

晚婚晚育奖励的对象为当年度符合晚婚和晚育条件的户籍地在本辖区的城镇无业、失业居民。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晚育是指已婚育龄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奖励标准

从**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妇和符合晚育条件的妇女,每人给予不少于20元的物质奖励。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意见》的要求,实行晚婚晚育的应分别给予奖励,即晚婚奖励一次,晚育奖励一次。

四、奖励经费来源

城镇无业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到位。

五、加强领导,确保奖励到位

落实对城镇失业和无业居民的晚婚晚育奖励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晚婚晚育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好城镇失业无业居民的奖励。

篇2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五、奖励标准

(一)三级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奖励标准为200元/件,一级奖励标准为300元/件。

(二)对于根据举报线索,难以立即确定举报级别的,先按三级标准予以奖励,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奖励。

(三)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六、奖励程序

(一)确定举报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如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单》,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奖励。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核实举报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决定追加奖励或重奖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查验核实。

(六)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核拨,其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对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篇3

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新能源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科技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二、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实现产业化或有产业化潜力,市场前景好,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等特点;因多个单项科技成果关联性强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做出整体性技术评审(评估、验收);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国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上报,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篇4

二、对年新增的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要反复核查其婚姻状况和生育情况,按照各类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确认年各类新增奖扶对象。并于8月5日前将各类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电子板报县计生协。

三、奖励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严格,十分严肃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安排,精心组织人员核查,做到对象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县上将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奖励扶助对象漏报的,漏报对象的经济损失由乡镇承担;对奖扶对象错报、漏报、多报1例的乡镇,在年终考核中扣5分,并全县通报批评。

四、奖励扶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60周岁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三)、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四)、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篇5

(一)凡被县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篇奖5元;被县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篇奖10元;被中国网采用的稿件,每条奖5元;被镇网采用的稿件,每条3元。

(二)凡被市级党报采用的稿件,每条奖30元,其中头版每条奖100元,头版头条每条奖300元;被市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30元,被市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50元;被网和市级机关报(刊)采用的稿件,每条奖30元。

(三)被省级党报采用的稿件,每篇奖100元,其中头版每篇奖300元,头版头条每篇奖500元;被省电台(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奖50元;被省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100元;被省级机关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奖50元。

(四)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奖300元,其中头版每条500元,头版头条每条奖1500元;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新华社和人民网、新华网采用的稿件,每条分别奖300元和200元。

(五)被市级以上理论刊物采用的理论(调研)文章,每篇奖200元。

二、奖励范围

(一)用稿奖励范围限于:镇级:都镇湾镇网;县级:县人民广播电台、县电视台、中国网;市级:《日报》、《晚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省级:《日报》、《农村新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网、荆楚网;国家级:《人民日报》、《求是》、《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新华网、人民网。

(二)作品限于对都镇湾镇物质、政治、精神三大文明的宣传,包括消息、通讯、简讯、图片等新闻作品及理论文章。

(三)作者限于本镇内通讯员,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及网络专职记者,每篇作品有多名作者的只奖励第一作者。

三、兑奖办法

篇6

(一)从上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出发,鼓励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选择就读上城市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满足上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吸引家庭经济困难但综合素质较高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现早日就业的愿望。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二、实施“专业奖励”的招生学校专业(工种)和人数确定原则

(一)年专业奖励的招生学校为已通过“上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并纳入年招生计划的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二)上经济发展急需、紧缺的,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三)专业基础条件比较好、专业设置稳定、连续招生三年以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率98%以上。

(四)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年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并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社会市场需求状况等,按一定比例确定此类专业中享受专业奖励的人数。(附件1)

三、专业奖励对象、标准、方法

(一)奖励对象:凡报考列入本市年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范围的招生学校、专业(工种),并被录取的本市户籍和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外省市户籍新生可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被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按3000元奖励;被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按1600元奖励。

(三)奖励方法:年9月下旬,由招生学校公示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学校正式公布本学期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凡被列入享受专业奖励名单的学生,按上述标准奖励。

四、专业奖励的招生要求

(一)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其在初中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应达到良及以上。

(三)凡获得市或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等称号的学生报考列入奖励范围的专业,可破格录取;凡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称号的学生可优先录取列入奖励范围的专业。

(四)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计划的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如就读列入专业奖励范围的专业,且在专业奖励人数范围内,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五)实行专业大类招生或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对录取的新生进行甄别、选择,决定其可否纳入专业奖励范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专业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和专业奖励的奖励名额等情况,择优录取。

五、专业奖励的工作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应建立相关领导及工作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

(二)符合专业奖励条件的新生开学报到后第二周,填写《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附件2),由班主任和教务等有关部门确认。

(三)专业奖励情况汇总与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学校负责对申请专业奖励的学生进行逐一审核,并由校长签字。对审核通过的奖励学生名单应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填写《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汇总表》(附件3)。

各区县教育部门及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学校要按照《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35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并在招生录取前公示学校专业奖励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认真做好学生专业奖励实施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与市教委职教处联系,

附件:1.年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招生目录(工种)

2.上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

篇7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效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继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建设。

第三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效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效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效果或专利技术,为推动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

二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万元。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市志。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具有发明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学研究效果和效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特等奖奖金8万元;

2一等奖奖金6万元;

3二等奖奖金4万元;

4三等奖奖金2万元。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市科技效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效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市科技效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市科技效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市科技效果再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效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科学和技术领域为做出发明性贡献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发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推荐、提名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被奖励对象: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效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效果推广和效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明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效果:

1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效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效果。

三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效果,做出发明性贡献、效果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幼稚技术效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发明性贡献的

六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发明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市科技效果再奖励,必需是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效果。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范、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二十一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置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顺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效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倍—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包括受理举报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接报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水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人民币500元。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同一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举报案件罚款额度的10%。

奖励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行政决策程序作出。

接报前环保部门已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环保部门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并在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办案经费中统筹安排。

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篇9

(一)合理设置奖励表彰项目。行政奖励表彰要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奖励表彰项目。要坚持“成绩显著”的原则,确保开展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对属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的,原则上不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从严控制。

(二)严格掌握奖励表彰周期。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除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部署的奖励表彰事项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单独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确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届进行两次。

(三)严格执行奖励表彰评选标准和条件。开展行政奖励表彰要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衡量。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到优中选优,真正起到表彰典型、带动全局的作用,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具有突出的业绩、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本单位、本系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奖励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干部职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奖励表彰范围。

(四)从严控制奖励表彰数量。表彰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一次表彰活动最多不超过100个;表彰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一次表彰活动最多不超过200人。因重大事项实施的单项奖励表彰,经批准可给予记功奖励,其它表彰活动原则上不予记功。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记功奖励实行全市总量控制,记二等功奖励一般每年不超过100个,记三等功奖励一般每年不超过300个(年度考核奖励除外)。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维护行政奖励表彰的严肃性

(一)继续实行集中申报制度。每年3月底前,拟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提前向市人事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计划实施。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开展表彰活动。因重要事项、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确需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二)规范报批程序。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要填报《**市行政奖励表彰申报表》,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由主办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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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仍从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从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的单位,结余经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开支,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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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情节较重,并经新闻媒介曝光或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典型案件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较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本条有关项中实际奖金额度就高发给。

第五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审批。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通知。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的奖励金额,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发放。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在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按《奖励通知书》要求领取奖金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填写《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表》(见附表3)。

第七条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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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企业。

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守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四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公告;

(四)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条县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可直接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3年;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3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县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拟奖励名单公示、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时,应如实填写《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企业予以20万元的奖励。县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县政府质量奖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用于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宣贯、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评审专家培训、选拔和培养、评审工作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企业媒体宣传、卓越绩效管理推行先进经验调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推广介绍其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应当持续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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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培训、考核、发证由公司培训部完成,培训组织及奖惩由各区域中心馆完成,进入系统记录。

第三条 图书管理员的培训根据各地工作开展不定期举行,总部派人培训参训人数需10人以上,涉及到的差旅费、食宿费、资料费等由中心馆承担。

第四条 各地的组织工作,线上发通知,线上报名。

第二章 认证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所有图书管理员均需持证上岗,阅读志愿者帮助管理员工作的,需要中心馆管理员的培训,经考核认证合格后,发放电子上岗证,有电子上岗证的志愿者方可从事部分管理员的工作。

第六条 中心馆图书管理员采取基础工资和绩效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基础工资视当地情况由中心馆确定,绩效工作根据平台数据自动计算。阅读志愿者的薪酬根据工作时间由平台自动计算,奖励阅读币。学校管理员依据平台数据自动奖励福利券。

第七条 管理员违法《图书借阅制度》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将受到对应的惩罚,依据奖什么惩罚什么的方式实施。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八条 中心馆图书管理员的培训内容

1、《图书馆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

2、PC端程序使用说明

3、手机端程序使用说明

4、活动组织、与实施流程

5、场馆卫生、工作礼仪、文明用语、着装与工作规范

第九条 阅读志愿者的培训内容

1、《图书借阅制度》

2、专门针对志愿者的简易版程序使用(用志愿者账号登录)

3、胸牌佩戴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 考核办法:采用笔试和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者,发放图书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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