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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推进全社会的信用进程。
1、开展争创“诚信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动。2004年7月,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市个协共同组织开展了争创“诚信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动和杭州市“百家诚信示范企业、百家诚信个体工商户”认定活动,予以发证和授牌,并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2、推动全市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企业诚信经营的意义。二是对全市1357家“守重”企业上门走访,指导督促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三是开展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全市工商机关分别举办了合同培训班71期,参加培训2023人次,印制学习资料三千余册。
3、广泛宣传企业信用建设工程。以“政府推动、群众参与、社会关心、道德规范、舆论监督”为基本工作思路,促进企业信用建设。2004年6月,市工商局在杭广电台开播的“行风热线”栏目,以“信用工程”建设为题,以杭广电台热线为互动平台,进行宣传,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建议。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公示、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系。
1、深化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调研。市工商局成立了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制定了《杭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作目标,就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信息征集、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做出具体的部署。2004年,市工商局牵头完成了《提升企业信用的对策与思路》的调研报告。
2、以完善企业“经济户口”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制订并实施《市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工作职责和信息录入、修改、删除操作规范》,明确了系统内各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录入、管理等制度,形成了以各业务处室、分局、工商所为单位的信息录入机制。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2003年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联网,开通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截止到2004年底,杭州市工商局征集录入了全市所有的12万余家各类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24万余家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时的基础数据、企业经营数据、资产数据、借贷信用记录、工商日常巡查时的情况记录,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资料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情况。
3、完善评估体系,实行信用反馈,推行信用公示。杭州市工商局在充分调研和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数据模型和指标体系,邀请了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次评估,同时多方面征求企业意见,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修改完善。2003年,以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随机选择了600家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的试运行。2004年对整个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加以修改完善。一是将全市所有12万余家各类企业纳入评价范围;二是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分为AAA、AA、A 、B、 C、D四等六级。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稳定、信用波动、信用低下和信用破产;三是将评定结果向企业反馈,征得企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将AAA级企业及D级企业进行公示。2004年12月,杭州市工商局对全市的12万余家企业进行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126家企业被评为AAA级,依法对8079家未按规定申报年检、名存实亡、查无下落,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列入信用破产“黑名单”。召开了省市新闻媒体和AAA级企业代表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在杭州日报和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全国各大媒体也进行了后续报道。
4、确立监管目标,强化分类监管。一是以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导向,将信用监管评价结果所自动生成的监管意见作为各业务部门、工商所的监管目标。二是实行“频率监管”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5、落实奖惩机制,抓好信用培育。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工商部门实行跨年度检查、企业年检免审、优先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扶持企业创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赋予企业信用资产;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在单项荣誉授予中实行信用等级一票否决。
(三)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信用监管实质上是一个对企业信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运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平台来进行。杭州市是全国4个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工商局是全市企业信用建设牵头单位,其信息中心及互联网平台是政府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由市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杭州市工商局计算机网络管理由局信息中心负责,现有8人,全部是计算机专业人员。17个分局、96个工商所全部联网。几年来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建设投资近4000万元。现在的软件系统包括了工商系统所有的日常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可以实现网上进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
二、对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总体规划,逐年分步实施。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由于我市工作起步晚,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已经很大。我们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2005年为起步建设阶段。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内部分工,建立责任制;做好数据的积累,制定数据征集办法,制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软件,建立互联网平台。
2006年要初步建成企业信用体系。结合市工商局办公楼建设,完善工商内部网络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实现工商内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在充分征集企业信用数据的基础上,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如市场巡查)的计算机指令化;在互联网上公布企业基本信息和部分信用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2007——2008年建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完成内外结合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经常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深入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二)本着内外有别、先内后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运用,以及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1、要完善工商内部网络,在现有企业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企业信息,实现工商内部的信息共享。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在互联网上建设承德红盾信息网,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在网上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公示评价结果,做为监管依据。
3、由政府组织建设“诚信承德网”,作为承德市企业信用信息运行的平台。将“红盾信息网”与“诚信承德网”对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在充分征集、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并且对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进行充分的论证、试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诚信承德网”上进行公示。逐步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公示等职责移交企业信用协会。
(三)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内部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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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计量工、输油工技能鉴定点设立与建设工作。在窦经理、师经理的带领下,经整体谋划、多方努力,在油田公司领导、人事处、人才开发中心的支持下,同意在我公司设置两个工种技能鉴定点,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初步具备了两个工种理论与实际操作鉴定能力,第一批次技能鉴定工作待人才开发中心批准后实施。
2、研究出台公司青年人才培养方案。结合青年年龄特点,立足岗位实际需要,以职业生涯设计为基础,以岗位交流、导师带徒、学习培训为抓手,公司制定青年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题部署会。下步关键是抓好各项培养措施的有效落实。
2017年度工作重点:
1、加强人事劳资政策的学习研究,进一步提升政策理论水平。人事劳资工作涉及全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随着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全面投入运行和上级合规性日常检查的常态化,对人事劳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因此也要求从事人事劳资工作的同志加强制度规定的学习、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强化工作的落实,从而提升精细管理水平。
2、落实全员岗位职责,加强全员绩效考核,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全员绩效考核工作是近年来油田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如何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员工的职责,加强日常考核与绩效结果的运用,通过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强全体员工履职能力,减少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低老坏”现象,促进公司精细管理工作上水平。
3、加强项目用工技能培训与教育,加强项目用工薪酬政策研究,细化日常考核与管理,发挥
4、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加快管理软件建设,提升鉴定点整体工作水平,尽早具备举办油田公司综合计量工、输油工技能竞赛的条件。一是为公司全体操作岗位员工学习技能、取得多工种技能等级创造条件;二是为其中的佼佼者通过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身份转换创造有利条件。
二、企业管理工作
2016年度工作亮点:
1、合规管理。开展了上级对下级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合规培训(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主要领导对副职的培训;二是副职对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管理者合规管理的意识与能力。
2、法律合同管理。修订完善了法律合同程序规范,进一步厘清了工作流程与重要节点,明确了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通过参加工程项目例会,加强过程业务管控,提升了工作效率。
2017年度工作重点:
1、内控管理是管事的,合规管理是管人的。合规管理工作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是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明年要加强对全体管理者合规管理手册与合同管理承诺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的意识,筑牢清正廉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防火墙。
2、业绩考核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考核政策的宣贯力度,细化日常QHSE.IC综合管理日常检查,强化考核制度的执行,促进精细管理工作落细落实。二是建议将月度HSE监督检查、QHSE.IC综合管理检查结果统一纳入月度考核,同时累计纳入年度控制类指标考核,以此促进基础管理工作上水平。
三、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2016年度工作亮点:
1、加强帐号管理,精细梳理OA、ERP、财务系统、档案系统等系统,消除账号离岗不离线、账号超限和错误信息等隐患,全年节约成本支出9.2万余元。
2、本年度公司E6系统归档工作顺利完成,实现了档案归档率100%、准确率100%、完整率100%,公司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为档案查询快捷创造条件,也为档案管理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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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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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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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申请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__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__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__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__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__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__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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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账户年检工作,沈阳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沈阳市账户年检工作的进行,确保了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随着年检工作的逐年开展,以及2014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改革,账户年检工作也开始面临新的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中的问题
(一)账户年检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续繁琐
按照《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存款人在进行账户年检时,应提供年检申请表、开户许可证、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银行留存以上年检资料的复印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账户年检结论书》。
按照上述流程,对于开户行来说,在年检期间面对大量客户,需复印留存每一户的年检资料,柜面压力较大。而且年检资料的逐年累积也增加了账户档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复性。
对于存款人来说,每年账户年检期间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柜面办理年检,如在多个银行开户往往奔波于多个银行办理。随着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门槛降低和工商年检改为上传年报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方便,传统的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烦和对银行的不满。
(二)对未年检账户处理中的问题
目前,沈阳市对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账户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停止对外支付;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转为久悬。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别经办人员将年检不合格账户作年检合格处理。目前,沈阳市大部分商业银行在行内生产系统中对未年检账户进行了设置。当未年检账户要发生支付业务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示“账户未年检”提醒经办人员停止办理账户的对外支付。通过系统自动提示有效促进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个别经办人员不认真对待年检,即年检结论书标明年检合格,但实际开户资料却并不合规的现象。或是年检结论书日期在开户资料年检日期之前,明显是为应付检查后补资料。
2.久悬账户数量增大带来的问题。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同时未年检的存款人,大多数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过账户年检进行梳理,将其加注久悬。但是,这类久悬账户由于联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难以被注销。从账户系统的数据来看,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而账户系统又规定存款人有久悬账户的不得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随之出现了因重名而影响新企业开户的情况。
3.商业银行不愿加注久悬。由于商业银行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后无法注销久悬,加注久悬后只能销户。因而开户行从挽留客户或是简化手续的角度考虑,不愿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
(三)工商年检制度的改革后,账户年检内容应如何变化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账户年检工作来说,之前的年检主要是查看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贴。而工商营业执照上不再加贴年检标识后,账户年检应该核验什么呢?
同年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此,未来的账户年检可以依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来进行。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上传年报就意味着年检不合格从而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呢?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营业执照只要在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银行没有理由认定其开户证明文件不合规而拒绝为企业办理业务。
所以,只查看企业是否上传年报是不够的,还应通过查看企业信息是否有变更等其它方式来完成年检工作。
二、相关建议
(一)改变账户年检方式
将要求企业主动上门年检改变为银行通过公示系统主动查询企业状态进行年检。目前,在公示系统中可查询到的企业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门公示信息三个大类。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指企业上传的年报信息。银行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核查企业信息完成账户年检工作。同时,对于未上传年报的存款人,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银行可以据此自行规定限制其办理某些业务。
(二)简化账户年检手续
在年检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对于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和年报可以通过打印纸质凭证保存记录,也可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保存。既保证年检资料的留存又减少纸质材料复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强对账户年检工作的现场检查
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培训,使之了解账户年检的意义;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既掌握账户年检的具体情况,又起到监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悬账户的撤销机制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后该名称可重新被核发。因此建议久悬期满3年,视同单位自愿销户,以缓解账户系统中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的压力。另外,由于银行主动销户时账户内资金无法退回给存款人,银行主动撤销和存款人主动撤销在账户资金的转出上不同,因此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银行主动撤销久悬户后的账户状态标识为“协议撤销”,与普通的销户相区别,待账户资金退回给存款人时再将账户状态改为普通的“撤销”。
(五)赋予商业银行注销久悬账户的权限
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商业银行开放重新启用久悬账户的权限,便于商业银行加注和注销久悬,使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系统更好的匹配。
篇7
山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严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草拟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将简政放权与加强市场监管并重,明确了“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模式作出了总体制度安排。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省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制定了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成立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列入2014年的重点任务,要求各责任处室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可量化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列入2014年后重点任务,要求各责任处室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每年都有目标、都有进度,协调、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与兄弟省市的沟通、联系,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拓宽工作思路。受工商总局委托,召开了部分市局参加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建议。组织到广东、浙江、上海和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学习考察,进一步了解了外省市建立“严管”体系的思路原则和经验做法。
二、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为核心,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构建社会诚信的推动力量。《条例》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到正式实施只有两个月的准备时间,时间紧、任务重、标准要求高。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真组织培训宣传。把《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商机关的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将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所有登记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同时,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企业培训。在此基础上,抓好《条例》的社会宣传,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先后通过召开新闻会、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推进“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技术支撑,按照工商总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建设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局按照《条例》要求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了企业登记、备案等工商基础信息。企业按规定时限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积累产生企业信用,从而强化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目前,全省分别有63万和41万市场主体报送了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信息,有8万户市场主体报送了20万条即时信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到5400万人次,累计查询次数达到1990万人次。
(三)建立企业信用约束和信用惩戒制度。一是实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公示信息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抽查结果和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二是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改革完善“先照后证”监管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明确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前置审批34项。改革后的严格依法监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还包括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责任。为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加强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商总局部署,一是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各级工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窗口登记人员对涉及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是要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四是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确保改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有关行政审批许可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形成监管合力的工作机制。五是对新登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企业主动申办许可证情况,研究企业未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主要原因。
四、依法改革创新,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在“宽进”上迈出很大步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还不明确,尤其是实行先照后证,审批和监管的完整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对称,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部门间互联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协同监管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下一步,山东省工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商事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把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上,努力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健全完善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和外省(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内部流程规范等制度,确保全省信用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开展试点,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工商系统内部的各类数据进行整合、归类、关联;利用搜索引擎技术抓取互联网上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数据,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信息,为进行大数据分析提供数据源。将工商基础数据与各部门共享信息进行关联分析,为监管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工商总局正在全国推行大数据监管试点,我们将积极支持我省试点单位开展工作。
三是加强法治工商建设。适应改革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开展“强制法、惠民生、促公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篇8
近些年,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三级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行政指导、编制企业年检分析报告,积极推进和改善社会服务,取得了成效。但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不能满足已有的经验和做法,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工商管理部门的资源优势是什么?是信息。工商管理部门拥有的企业信息,无论是作用的基础性、内容的广泛性、数量的丰富性和信息采集的及时性,都是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无法相比的。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服务是大服务。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工商管理部门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企业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这些信息资源的利用需求在不断提高。将我们积累的信息加以整合、分析,并向社会公示,将信息资源优势转化为社会服务优势,就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发挥工商管理部门信息资源的优势,激活工商信息,积极推进信息的社会化应用,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服务,是工商管理部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领域。
二、拓展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领域
为政府提供执政咨询,引导社会理性投资、为安全交易提供信息查询,以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消费咨询和信息查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形势下拓展工商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职能的三大领域。
(一)编制工商信息分析报告,提供决策参考意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
工商部门拥有完备的市场监管信息。为政府提供执政咨询的主要方式,是向政府提供工商信息分析报告。通过工商信息分析,客观反映政府经济政策、决策的实施效应,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量化的决策依据。
编制工商信息分析报告,是源于职能又高于职能的创新性工作;是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贯彻“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提升工商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以往,工商管理部门每年也进行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情况分析,以及案件情况分析。但编制这些分析报告主要是着眼于管理。为政府决策服务则显得薄弱。编制工商信息分析报告,将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研究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凸显研究型政府职能。要紧扣政府关注的问题,如首都发展功能定位,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就业状况等问题。只有立足工商职能,体现工商特色,不断推出符合政府决策要求、社会需要的专题报告,才能使这项工作保持生命力。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完善企业信息查询,为促进企业发展服务
1 编制行业信息分析报告,引导理性投资。借助工商管理部门已有的信息,结合企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定期编制行业信息分析报告,对行业市场主体进行分析,客观反映行业经济运行现状,展示不同行业领域的投资强度。反映社会投资的基本趋向,可以引导投资主体理性投资,促进地区产业结构优化。
2 完善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为保证企业安全交易创造条件。信息查询服务是工商管理部门拓展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领域。一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一方面,使企业可以便捷地查询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现在不仅是企业有信用信息查询需求,众多的消费者,如股票投资人也希望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以判断其发展潜,力,理性投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潜力巨大。另一方面,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条件。据测算,目前,全国有98%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不到正规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而解决就业问题又主要是依靠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最大的障碍是金融机构没有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二是提供企业个性化信息查询服务。企业除了信用信息查询,还有一些个性化的查询需求,如企业需要了解孵化器企业的情况融资担保机构的情况、信用服务机构的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需要对信息进行整合,满足企业个性化的信息查询需求。
(三)消费信息,提传信息查询,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服务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工商管理部门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必须高度关注消费者。
近年来,工商管理部门不定期消费警示信息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应不断加以完善。一是信息的途径应该更加多样化。近年来,一些工商所利用网络建立网上工商工作站,使工商工作更加贴近百姓。二是利用工商管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等信息,定期编制消费信息分析报告,建立消费指南,引导科学消费,成为服务消费者。的新形式。三是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查询服务。个性化信息服务是指将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企业及其信用状况按行业单列出来,增加透明度,使消费者可以有所比较和选择,为安全消费创造条件。
三、重新调整企业信用系统建设目标定位。强化企业信用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
企业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来源于两个方面:行政措施约束和市场机制约束,市场机制约束是主要的。目前,企业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主要来自于行政措施约束,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很弱。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市场约束作用,促使企业加强自律,应是现阶段政府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息,也是发挥工商信息资源作用,为提高监管效能服务的重要切入点。
因此,必须从调整企业信用系统建设目标定位入手,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篇9
就此问题,《中国新闻周刊》近日专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
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一张网”建设的背景是什么?当前进展如何?
马正其: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的注册登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比如,2015年新登记注册企业444万户,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1%。每天全国新增企业1.2万户。根据我们抽样调查,登记注册半年之内,70%的企业都已开始正常经营,也就是活跃度有70%。在去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全国新增1320多万就业人员,促进了就业问题的解决,商事制度改革起了很大作用。
商事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创业,尤其是大学生创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
商事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宽进”+“严管”上。“宽进”就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门槛,目前来看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面大家最关心的是怎样“严管”,怎样创新监管方式。为了强化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我们推出了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全国一张网”,它是商事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新的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制度,而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从2014年开始公示系统的建设,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把所有企业依法应对外公示的信息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它把企业登记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法人代表、出资规模等信息,还有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每一个企业的名下,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够随时查询。只要查询这个企业,就能了解到它的基本情况。
另外,工商总局还和其他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比如司法机关、金融部门、税务机关等,对企业的处罚也列到企业的名下。
中国新闻周刊:建立“全国一张网”的意义是什么?
马正其:我认为其意义有四个方面:第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过去政府往往在事前审批上,审得很严,事后监管比较松。现在我们叫事前准入放宽,事后监管从严。如果不加强事后监管,整个市场秩序就会混乱。
第二是促进企业诚信的需要。这张网实质上是个诚信榜。有些企业并不惧怕政府部门的处罚,它最怕处罚信息公开,特别是大企业更怕。我们要充分利用企业信息的公示公开,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形成倒逼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的需要。这张网建成以后,所有政府部门的处罚信息都归集到这张网上来,关于企业方方面面的信息都要实现共享共用。
第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的需要。这个平台建立起来以后,既可以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又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任何部门、任何市场主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对方信用状况。
中国新闻周刊: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你对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
马正其:总理这句话实质上把一张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简单明了地说清楚了。
此外,我认为一张网还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企业数量的全覆盖,现在全国近220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在这张网上都有。
其次是数据归集大容量。主要归集了四方面的信息: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各个部门处罚信息;有诚信的社会组织对企业评价信息,如消协、行业组织、大数据公司等。
第三是这些信息记入每一个企业名下。只要企业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处罚,都要及时、不漏、不重地记入企业的名下。
第四是依法公示。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必须按照法律向社会公布。前面所说的四个方面的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布。这张网是公开的,政府部门和社会都可以查询网上信息。
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企业使用“一张网”的情况如何?
马正其:可以说,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这两年的情况看,企业信息公示率都达到了85%以上,超过了过去83%左右的年检率。
从2015年抽查的结果看,有275万户企业被纳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多半是由于没有公示年报信息,或者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占到了整个企业总数的12.8%。也有一些企业,在主动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改正后就可以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如果在三年内不改正,就会被纳入严重违法企业的名单,就是所谓的“黑名单”。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一天已经将近1600万。有一些企业因为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从而失去了招标采购、银行贷款的机会,信用监管的威力日益显现出来。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要工商部门牵头做这件事情呢?
马正其:这是因为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各类市场主体从“生”到“死”都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数据的权威性、全面性很强。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应只看做是工商部门的系统,而是各级政府的,只是由工商部门来主要牵头建设而已。
中国新闻周刊:在推行全国“一张网”建设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什么阻力或困难?
马正其:当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部门之间认识不太统一,开始不愿将信息归集上来。对于新形势下的改革举措,大家的认识总有一个过程,我们也很理解。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国家各个部委,大家积极性越来越高,都很支持很重视。我们想的是在今年底把“一张网”的框架建立起来,明年部分投入使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跟很多省交换过意见,大家都赞成这件事。
中国新闻周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篇10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企业年报须报送工商供公众查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施行,
企业失信将入政府“黑名单”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5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条例》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监管方面,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占2/3,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约10项,占20%,如“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等。涉及企业资质的约5项,占10%,如“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等。
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最高检就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出台新规
严防以权“赎身” 花钱“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6日召开新闻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规定》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
网信办出台十条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公众账号、转载时政新闻受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提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同时,《规定》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届豫商大会在新乡召开
8月28日到29日,以“凝聚乡情 共赢发展”为主题的第九届豫商大会在河南省新乡市召开,创下了历届豫商大会参会规模之最、投资总量之最。
本届豫商大会由河南省政协主办,新乡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侨联、省豫商联合会共同承办。大会共有108个省、市豫商协会及海外河南商会组团参会,与会嘉宾达1700人,创历届豫商大会规模之最。在两天的会期中,举办了多场论坛以及商务考察活动。本次大会签约项目质量高、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较大、投资领域比较广,共促成46个项目签约,投资总额达到了680亿元,投资总量创历届之最。
篇11
劳务实名制管理是目前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库的有效手段。我们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就是将劳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书编号、岗位技能证书号等登记入册,并确保人、证、册、合同、证书相符统一。目前,劳务实名制管理主要通过手工台账、excel表和实名制管理卡来实现。
由于前两种方法功能单一,信息采集存在滞后性,我们无法对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时时监管。因此,目前我们拟大力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卡,通过实名制管理卡,可对劳务人员的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出勤情况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把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纳入我们的价值链管理。
2劳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
2.1系统的业务架构见图1。
2.2系统的主要流程在整个系统中主要涉及劳务人员信息收集、劳务企业的审批和招投标流程。
2.2.1劳务人员信息收集。劳务人员信息库包括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两部分,见图2。基本信息由所属劳务企业在分包合同备案之前收集并上报子、分公司,由子、分公司负责录入信息库。动态信息包括现场考勤和工资支付两部分。虽然目前我们要求各劳务企业及时上报现场考勤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但是实施情况不够理想,很多劳务企业未能及时上报真实数据,甚至根本不上报或者“拍脑袋”上报虚假数据。因此,我们拟将数据上报情况与劳务企业的工程款支付、资质年审、定期考核等挂钩,问题严重者。我们直接将其拉入黑名单,不允许其以后承接大桥局的工程,通过劳务企业自身利害关系来约束其行为。
2.2.2劳务企业审批流程。劳务企业审批流程见图3。
2.2.3劳务招投标管理流程见图4。
3劳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如EDI,Internet等),建立劳务企业信息公告平台,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其它有关资信报告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供不同属性的用户查询,使总承包方、其他施工企业和社会各方都能对劳务企业的诚信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劳务企业信息公告平台,不但要使实力强大、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声誉远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也要使素质低下、扰乱市场者信誉丧失,直至被淘汰出本单位的市场。同时,对被列为黑名单的劳务企业,及时通报兄弟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
篇12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篇13
事实上,这句话是错误的。
怎么错了?先介绍背景。国家法规对失信企业有非常严格的限制。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按此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信用不良的企业,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东风日产是合资企业,但东风作为国有性质是合资公司的股东之一;首汽也是知名国有企业。这两家公司虽然都不是政府机关,但都有国有企业背景,理当带头遵守国家法规和相关政府文件精神,比如上面这一条否则,任何人都有权投诉反映这一交易的正当性,特别是东风日产的竞争对手。
两家公司的采购交易是否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十八条之规定?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我先搜索东风日产销售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记录,发现这个公司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没问题,大家可以看记录截图。
接着我搜索新闻中提到的“首汽集团”。首先看到一个叫“北京首汽集团公司”的企业,它应该简称为“首汽集团”。我查询了它的信用记录,第一眼看到时心里就咯噔一下,一道红色警示线告诉我:这是一个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
记录显示,北京市工商局已将这家公司列为经营异常企业,列入时间是2015年11月4日,直到今天(2016年5月7日)这个公司还被锁定,没有移出来。系统里有北京市工商局对这个公司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上面登载“列异”的原因是,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按规定,这个首汽集团公司肯定不能和东风日产进行交易,东风日产也不能把车卖给这家公司。我当时吓了一跳――这么大的订单,这么大的两家公司,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难道就没人注意到首汽集团的信用问题?
冷静下来后,我仔细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以“首汽集团”为关键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里搜索,跳出来两个公司,排在最前面的全称是“北京首汽集团公司”,也就是前面说的那家失信公司;排在后面的全称为“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样,前者是刘东才,后者是赵金俊。
既然北京首汽集团公司信用记录不好,那再看首汽(集团)股份公司的情况。系统显示,这是一家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的公司,董事长是赵金俊,董事名单中有高捷,新闻报道中就提到高捷去东风日产考察。
原来,新闻报道中所称的首汽集团并不是指北京首汽集团公司,而是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所有报道都写成首汽集团,读者肯定以为是北京首汽集团公司,所以我说新闻报道都写错不应该写成“首汽股份”,或者把“集团”打个括号,写成首汽(集团)才正确。
上述事实,证实东风日产和首汽(集团)都是守信模范。―方采购,另―方投标,最后敲定8600辆大单,这笔交易堪称信用交易之典范。
至于首汽集团,任何公司如要和它(北京首汽集团公司)做生意,都是违规的,会冒很大信用风险。
在此,我强调,所有汽车企业和经销商不要和任何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公司有来往,给你钱也不能要,因为对方信用不良,说不定会把你拉下水。现在我们已经一脚迈入信用社会、信用经济。交易前要先看对方信用记录,无论是对生意伙伴,还是对消费者来说。
失信企业会有什么后果
对于汽车界,如果说过去谈信用觉得离自己太远,现在信用已经切切实实走到我们身边,融入了日常的经营。
当前形势下,汽车企业应当着重打造汽车品牌信用体系,其中有三个重点:一是信用记录;二是合规经营;三是消费维权。这跟政府对汽车市场的监管方向相吻合。
以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为例,他们对汽车市场的监管基本上是三条主线,第一条是信用监管、第二条是行政执法、第三条是消费维权。
先说信用监管。所有汽车企业当前都要适应国家监管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以信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其载体就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在已上升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个企业方方面面的东西都将归结到这张网里,称做“全国一张网”。
社会各界,包括汽车企业和汽车消费者,都可以进入这个系统,查看某个企业的情况,特别是它的信用记录,以此决定是否交易或消费,所以这个系统的影响非常大。总理特别要求,这个系统在2016年底前要全面建成。系统开通一年半,累计访问量达130多亿次。
信用监管的第一步是把企业所有信息向社会公示。过去这些内容都是藏在档案里、锁在保险柜里,而现在都推向社会,向社会公开。
信息的内容,包括政府公示和企业自主公示的。就工商机关来说,公开内容包括登记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等,备案信息、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和抽查检查信息。
企业自主公示的内容,首先是每年年报,即每年要向社会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并接受工商机关抽查和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公示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和行政处罚信息。
我特别提醒汽车企业注意两点。
一是,政府公示内容中有企业的违法记录,所有汽车企业对此―定要重视,想方设法不违规经营。否则一旦产生违法记录,会像阴魂一样终身跟着你。
比如去年底,上海工商机关查处了邓禄普(上海)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件处罚决定书就记录进这家公司名下。大家可以看这个详细的处罚决定书,这家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80多万元,还被罚款,这个记录将终身保持。
再比如上海凡德汽车销售公司是宝马4S店,半年多时间内留下两条违法信息,分别是商业贿赂案和抽奖销售违规,这些违法记录将永远记在企业名下,供交易伙伴和消费者评判。
二是,企业―定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年报是企业积累信用的过程,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年报要尽量早报,不能过期,一过期公司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惩戒。
除了及时外,年报还要注意如实填写,对数据准确性进行核实,千万不要等工商机关抽查时发现错误,到时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从而列入异常名录。三年内如不改正、申请移出,就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即“黑名单”。
除逾期年报外,被列入经营异常还有三种因素:一是年报弄虚作假;二是没有及时公示重大信息;三是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联系不上。
那么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会有什么后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去年11月底,国家38个部委联合出台《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要受到这38个部委的90项惩戒措施。
首先是对公司的惩戒。不能参加政府采购,不能参加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都没戏。银行会拒绝贷款、拒绝承兑汇票,因为你是一个信用记录不良的公司。如果要开网店,所有平台都实行信用把关,你的记录不好,网络平台会拒绝你开店。最重要的是,交易对象看到你的记录后,就不跟你做生意了。
对法定代表人来说,风险也非常大。首先,国家政府机关会强迫你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因为你已经没资格再当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其次,取消你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再次,对股东也会有限制,一旦被列入失信企业,股东也不能投资其他公司当股东。
对员工和客户也会带来伤害。一个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如果其员工贷款买房、买车或者出国,银行会拒绝员工的贷款申请,因为他们要审核你公司的收入证明。而你这个公司主体就不正常,银行会对员工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对员工还款能力产生怀疑,最后拒绝贷款。
客户贷款也会受到影响。比如你是汽车销售公司,消费者到你公司贷款买车,如果你这个销售公司即4S店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银行不会给你的消费者放贷。
有的企业可能认为,自己被“列异”了,但怎么没碰到上述惩戒的事啊?回答是,这种幸运是因为相关部门还没完全联网,但它持续不了多久,因为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加快推进。
1.1万家经销商被列入异常
名录
当前,全国有多少家汽车经销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看一下我的统计,总共大约有1.1万家。而全国乘用车4s店大概2.6万多家,这说明,除去商用车外,全国约有30%的汽车4S店是异常经营状态,约占三分之一。
他们会不会都是亏损或已无法维继的店?不好下结论。但这个比例,与汽车界对4S店“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平衡、三分之一亏损”的经营判断惊人地一致。
被列异的汽车经销商的数量分布,从统计数据来看,江苏最多,江西其次,河南居第三,三个省都过千了。
江苏省的汽车4S店和销量基本占全国的1/10,现在这个省有1800多家汽车经销商被列入经营异常,说明了什么?汽车公司在和这些被列异的4S店开展业务时,―定要小心。最好的是上海,目前没有发现一家4s店被列入异常名录,这说明上海人非常讲诚信。
这些信用记录不良的汽车经销商,他们屋檐上都挂着整机厂的汽车品牌,因而极大地损害了整机厂的品牌形象。
有的企业觉得自己是经销商集团,有的企业认为自己是整机厂财大气粗,有钱有关系,不会被列异。但在信用记录面前,企业不分大小。大家看看,中铁基金公司是航母级公司,光注册资本就是2582亿余元,也照样被列入异常名录。
汽车行业违法表现
刚才讲过,政府公示内容有一项是行政处罚,即违法记录,这就牵扯出汽车行业的违法违规大问题。
现在政府强化汽车市场的监管执法,实行竞争执法三年行动,把汽车列为其中一个重点。去年全国工商专门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一查侵权假冒,二查虚假宣传,三查商业贿赂。
根据我对全国相关案件的数据统计,汽车企业违法突出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即垄断协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违规促销、假冒伪劣、霸王条款、不履行法定义务、无照经营。
汽车业反垄断风暴始于去年。我个人的看法,反垄断并非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水养鱼,在登记环节推行便利化,在监管环节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不过,我还是提醒所有汽车企业要注意《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另外,当前汽车市场还有一个很突出的违法表现,就是汽车经销商收费问题非常多,引发的案件也非常多。综合全国情况后,我给汽车企业提出建议,请大家远离这八个收费项目:一是PDI检测费,二=是商检费,三是出库费,四是外地报备费,五是贷款手续费,六是金融调查费,七是保险押金,八是不明装潢费。这些都是违法案件易发高发地带。
同时,建议汽车企业约束汽车经销商,远离这八类收费项目。八类收费项目引发的违法案件被工商机关查处后,没收所得不说,还要罚款。至于具体案例,今后有机会再细讲。消费者如果碰到这八个收费项目可以拒绝,并进行投诉和举报。
汽车投诉指标分布
最后,跟大家分享我个人对汽车消费投诉的研究成果。今年一季度,包括汽车在内的交通工具投诉增长43%。去年全国汽车消费投诉性质占比中,质量最多,其次是售后,再就是合同。进一步研究后,我发现有以下结论。
第一个指标:投诉量。去年投诉总数较少的品牌分别是长安PSA、广汽三菱、东风裕隆、沃尔沃、广汽菲亚特;投诉量最多的品牌为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安福特、上汽大众、北京现代。
第二个指标:千辆车销售投诉率。也就是汽车品牌当年每销售1000辆车的投诉率。这个指标比较低的品牌是长城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吉利汽车、上汽大众、北京汽车,比较高的是广汽菲亚特、海马汽车、捷豹路虎、一汽马自达、宝马汽车。
第三个指标:质量投诉率。比较低的品牌有广汽三菱、吉利汽车、长城汽车、一汽丰田、长安PSA,这5个品牌关于质量的投诉比率比较低。比较多的品牌是海马汽车、捷豹路虎、广汽菲亚特、一汽马自达、宝马汽车,5个品牌的质量投诉比较高。
第四个指标:合同投诉率。长城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吉利汽车、北京现代、长安汽车这些品牌合同投诉较低,但一汽马自达、海马汽车、捷豹路虎、广汽菲亚特、长安PSA这些品牌的合同投诉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