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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离职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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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离职报告

篇1

文章摘要:中建泓泰集团2013年度高层管理人员在南宁总部大会议室顺利召开.集团董事长夏美稳、集团行政人力总监朱军、集团财务总监李薇、通信公司总经理陈立柱、电力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壮旺公司总经理王国庆、旗下三家子公司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 返回列表 2014-12-28 2013年12月30日,中建泓泰集团2013年度高层管理人员在南宁总部大会议室顺利召开.集团董事长夏美稳、集团行政人力总监朱军、集团财务总监李薇、通信公司总经理陈立柱、电力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壮旺公司总经理王国庆、旗下三家子公司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董事长致词后,各高层管理人员就2013年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与总结,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也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合理地规划.全体与会人员认真聆听与反思,在思想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撼与强烈的反应.

夏美稳董事长在听取全体高层管理人员述职后指出,一年一度的述职,不仅让全体管理人员系统回顾总结了一年的工作情况,更重要的是为新一年的工作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夏美稳董事长首先感谢全体员工对公司事业的全力支持与付出,同时表示2014年将继续推进集团化运作,推行目标管理,持续深化机构改革,全面推行“阿米巴”经营管理模式.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进一步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位,持续保持旺盛的斗争和激情,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企业与员工一道成长,发展共赢,共同分享胜利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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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禁账外设账。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主管全区会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七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九条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六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区财政局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一、完善会计法规体系,保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法治建设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和促进作用,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用法律手段约束、制约会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可以减少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防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败坏。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实施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但我国的法规、制度建设程度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

为了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还需要研究会计法,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制定操作细则,让那些胆敢造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进一步加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区别主次责任,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

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形成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动力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与法律、制度等外在的约束不同,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的约束作用要比外在约束大得多。克己自律是道德修养的一种境界,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所以,我们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标准和内容转化为职业会计组织和职业会计人员内在目标、标准和要求。在这种机制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和自我判断实现。

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会计职业道德研究组织,作为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具体负责全国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事务管理工作。该组织在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专核与认定、资格撤消、职业道德教育等,组织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专项检查,加大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教育工作[1]。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业道德丧失成本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因此,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会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使受奖者感到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回报和社会肯定,从而促使其强化职业操守,同时又可以使受奖者周围的人受到鞭策和鼓励,使他们形成良好的互相学习氛围。

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成本。职业道德丧失成本是指由于会计人员因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编制严重失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而承担行政处罚、解聘、吊销从业资格甚至负刑事责任等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成本在于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遏制会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使其取得的收益远远负于成本,使会计人员深深认识到会计作假,得不偿失。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指望良好道德在短期内能自发形成,而应该下大力气狠抓落实会计职业道德教育。(1)各类设有会计专业的学校,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对大中专院校的会计专业的学生,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灌输职业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使学生在刚学会计时,就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树立会计职业道德的尊严感,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人格;(2)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应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且摆在突出位置,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奉献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3)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资格考试内容中应包括会计职业道德;(4)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正反面典型,加以舆论引导;(5)进行配套教育,即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教育;(6)道德教育形式不限于课堂教学,还应采取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教育[2]。

五、加强工作监督,营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3]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知情不报甚至同流合污等现象,除按规定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对会计行为进行查验、评估,帮助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动员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诚信思想,披露失信违法典型,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尊崇诚信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篇4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考核经济责任的一系列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会计基础工作的内容很广,基本含盖了整个会计过程。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 目前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经济活动环境的变化,我国会计基础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日益显示出与国际制度接轨的趋势,但是,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着的弊端和漏洞也在越来越多的显露,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方面

(1)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够合理,机构不是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有机构重复的情况。

(2)会计人员的设置不够合理,未完全按照“互不相容职务”的原理设置,出现了职责不分的情况,还有会计人员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有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参加继续再教育,单位主管人员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有些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未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差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表现为感情代替会计法规制度、徇私枉法。

(4)人员流动频繁,会计交接工作规定不清楚,未及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从而对会计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导致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帐薄记录不一致;未交清工作就调动或离职,严重影响各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全面性。

2.2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告方面

(1)会计核算工作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如会计的核算不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不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填制的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如有的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取得的原始发票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票,而是用公章或其它专用章代替。大小写不符合规范、内容涂改等;还有,有些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不符合基本的要求,如记帐凭证的内容不完整、未连续编号、数字有连笔写的情况、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未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3)登记的会计帐薄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薄。

(4)编制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要求。

2.4财务档案方面

(1)档案整理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2)保管年限达不到法定要求。

2.5 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方面。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原始凭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违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进行制止和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些领导监督意识淡薄,具体表现是监督职责不明,会计信息失真,缺乏约束机制。

2.6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

未根据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建立的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不科学,内部牵制制度不合理,未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建立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立的计量验收制度不严格,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的建立、执行不严密。

3 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应采取的措施

(1)要从思想上明确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制度上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广泛开展基础工作重要性和基本要求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全面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了解当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环节的前提下,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定期对企业进行审计,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内部牵制、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及其执行情况,对有权签字的“一支笔”进行监督,防止一些领导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无效的现象发生。

(4)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①不论大小实体,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实施独立核算。②建立以“两则”为统帅的行业财务制度。③会计监督的操作程序。

(5)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铁面无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优秀会计人员,批评、处分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渎职者。

篇5

1.与经济监管部门的协作

参与协作的部门主要是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工商局、银监会、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监管部门,各协作部门确定相关岗位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地税部门具体按《桐乡市会计管理财政税务协作工作制度》和《桐乡市会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2.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

参与协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国企办、供销总社、农经局等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协作部门确定相关岗位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

(二)协作方式

1.建立会计监管信息传递制度

各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及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情况、会计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规范的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政局会计科,并填制《会计监管信息联系单》(见附件一),处理结果互认共享,有效利用资源。

主要形式:《会计监管信息联系单》;

操作流程:一是协作部门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时发现会计核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行为的,填写《会计监管信息联系单》传递给财政局会计科;二是财政局会计科组织人员按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定性、处置;三是会计科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供信息的协作部门或内部共同监管科室。

时间要求:即时或每季一次

2.建立会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是通报沟通交流涉及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情况,对照《会计法》和会计工作规范进行恰当定性;二是加强交流学习,借鉴成熟的经验做法;三是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

主要形式:联席会议

操作流程:由财政部门召集相关的协作部门分管领导和协作工作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

时间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建立内部共同监管机制

财政局、国资办内部各相关科室,在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会计核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存在违反《会计法》相关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会计科,便于会计科掌握会计工作形态和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和处理,同时有利于加强针对性的教育与管理手段的应用。

内部参与共同监管的科室:包括预算局(财政收入管理科)、基层财政管理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行政事业科、综合科、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科、政府采购监管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企业科、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科)、国有经营资产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财务总监科、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财政项目审核中心;

共同监管的主要形式:《会计监管信息联系单》(见附件一);

共同监管的操作流程:一是业务科室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时发现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人员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行为的,即时填写工作联系单和信息反馈表传递给会计科;二是会计科组织人员按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定性、处置等工作;三是会计科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发起的业务科室。

时间要求:即时办理。

三、实行会计工作考核机制(见附件三《桐乡市会计工作考核办法》、附件四《桐乡市会计工作考核规则》)

四、建立会计质量公告机制

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通过适当的途径和媒介对模范执行《会计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正面宣传,同时对违反《会计法》的案件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会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主要形式:媒体、网站

操作流程:一由财政部门将收集的检查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材料提供的协作部门和共同监管科室的意见;二取得协作部门和共同监管科室同意后,确定适当的途经和媒介进行公告。

时间要求:先进典型宣传每年一次,违法违纪案件曝光于查处后的次月;

五、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

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篇6

首先感谢事务所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关爱, 在事务所的这些时间里让我倍感集体的温暖, 特别是分所更像一个和睦温暖的大家庭,跟大家一起度过了美好的时光, 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 自身在各方面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今天我选择离开的原因很多, 虽然从事记帐工作也有一些时间性, 但觉得自己并不能将这份工作做好, 而且也失去了往日工作的热情, 有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再这样下去肯定会有负面的影响.也许是能力有限,虽然所里正在开展新的业务, 但由于我以前从事过这块业务, 对这块业务也提不起信心, 所以我想在会计上基本定型,很难有更大的发展,所以我决定辞职,希望领导批准!

当然无论我在哪里,我都会曾在事务所工作而感到骄傲,最后衷心祝愿事务所力挫群雄, 永往直前!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会计人员辞职报告2尊敬的公司领导:

很抱歉因此报告而扰了您们,岁月如逝,茫然回首,本人已在____效力三载又一月之余,由当初女儿的尚未出生到如今能清晰喊我爸爸,可谓斗转星移,弹指一挥。本人更是由刚入职时的一无所知到如今的知人熟物,这期间固然少不了自己之努力,但更离不开公司领导及同事之热情帮助,对此,本人深怀感激而不能忘矣。

与____携手走过三年光景,记录点滴,领悟到的不单单是工作,更多的是只可用心体会的人之性情,正如领导所言,认真是一种态度,工作是一面镜子,能照出自己,亦可映出他人,孰之优劣,何需言之。扪心自问,回首三载,虽从不敢在工作上有怠,可终因自己愚钝而不能尽趋完美,追其缘由,原因只有一个,无真才实学所至也。自知自己能力不济,终不能掩耳盗铃,自欺其人,故思索再三,惟辞呈才为上策。公司之发展,企业之兴衰,惟系人才为根本,既然毫无建树,不能胜任,再占其位,实不知耻愧,故本人慎重辞去财务经理助理之职,本人有愧在其位而不能为公司领导更好的分担点滴,惟让能者尽显其能,智者尽挥其智,则公司兴,事业兴。天下之大,人才之多,胜于我者何只万万千,本人绝不敢以己之私而损公司之利。对公司,领导不可不忠,但不能愚忠。放弃是为了重新扬起希望之风帆,坚忍才能积蓄力量,抱怨诅咒无济于事,沦丧的更是大树之精神,人不该甘于贫穷,但更不能因为想改变贫困而失之品格,于人于事,遵循行止无愧天下,褒贬自有春秋,足亦,我就是我。正如前人所言,无比人更高之山,无比脚更长之路,无比学更广之海,学海浩淼,毕生能求之一瓢足亦。

____三年,有辱公司及领导之所望,本人深感愧疚,万望见谅,本人深知己已属而立之年之人,自己及社会所给机会亦不多,艰难困苦本是人生良师,身出贫寒之地,自幼不惧困境,只要生命尚存,终不至流落街头,客死他乡!

因我妻子近期身体不适,自己又即将暂时失业,恳求公司能给予结清薪资和风险金,本人及家人感激不尽,请于7.28-31之间准许离职,在此期间,本人将一如既往,尽心尽力,站好末班岗,请公司及领导批准,感谢二字,实不能表达本人三年来对公司之感激,本人惟有衷心祝福公司更加繁荣昌盛,领导及同事能健健康康,和和顺顺,家人平安,好人一生平安!!!!!!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会计人员辞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也有一年多了,有过欢笑,有过收获,感觉我们部门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工作上这么长时间没有起色,没有进步,还让领导操心,我也试着自己检讨自己,或许自己并不适合做会计工作。否定自己让自己很痛苦,然而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迷茫与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在这近一年的时里,感谢公司提供给我的学习和成长的机会,感谢领导在我工作的时间里对我的照顾和培养。

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也为我的辞职给公司,领导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领导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会计人员辞职报告4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这个时候提出辞职。

可能,我天生不是做管理者的料,我必须承认,在迈为的这一年半里,我做的很失败,我对自己很失望!有人说,在哪跌倒的,就应该从哪爬起来。可是,我没有这个勇气了,我想放弃了。我的离开,对迈为来讲,应该算件好事,一个有经验、有能力的财务主管会对公司有很大帮助的。

我很感谢公司给我提供的大舞台,感谢领导对我长久以来如此的信任和支持!我想我今后恐怕很难再遇到这么友善的领导了。但是,我恐怕注定是群舞中最不起眼的那个,无法担当领舞的角色,既然如此,为了不拖累公司,不成为公司成长的瓶颈,也为了减少我对自己的失望,我想,我还是离开吧,把这个财务主管的位置空出来给能够为迈为的成长起到推动作用的人才吧。

当初选择来到迈为,是正确的。我不会忘记领导对我的信任,同事对我的帮助,更不会忘记我婚礼上大家那一张张的笑脸与一声声的祝福,这些将成为我无法磨灭的记忆!现在,虽然我是流着泪写下的辞职信,可我依然不会后悔——离开,并不代表厌恶,并不代表要舍弃、要忘记!我真心的希望迈为能过成长壮大,希望我们曾将在例会上的那些玩笑能够成真,希望有一天,我可以骄傲的别人说“迈为集团财务部最初的建立还有我的一点点功劳呢”!

我愧对公司给我提供的机会,愧对领导对我的信任!所以,我选择离去,一方面,减少对自己的失望,减少痛苦,另一方面,不要成为公司成长的瓶颈!

对不起!我的朋友们,珍重!

会计人员辞职报告5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进入宏泰公司工作不知不觉已经快三年了。很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照顾,也很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机会。

由于我自身经验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发觉自己对这工作缺少一份热情,缺少一股干劲。慢慢地我开始思考自己是否能否胜任往后的工作。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

公司目前正处于用人之际的时候,对于我此刻的离职我表示诚挚的歉意,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____年__月__日

会计人员辞职报告6尊敬的领导:

您好!

时光荏苒,转眼间在____工作已有半年,非常感谢您给我这个机会学习相当接近会计价值的税务知识。由于个人职业规划与一些现实的因素,经过慎重考虑,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您提出辞职申请,敬请批准。

从最初选择进入公司到如今选择离开公司,整整有半年的时间了,回头看看这半年,自己心里也是无限的感慨,从学生时代参观____雄伟的厂区到现成为其中的一名员工,我感到很骄傲。正是在这里有过欢笑,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非常感谢我的直线领导__经理给予我工作的极大帮助,使我从书本中对税务的定义过渡到现实企业的操作中。从来到公司第一天开始,我很在乎也很重视这个机会,很认真也很努力对待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除了为了糊口外,这半年,所学到的知识与经验,将是我会计职业生涯中的第一笔宝贵财富。

接手____工作两个月了,迅速的岗位调动以及工作量的大量增加,使我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自己,从而导致生理及心理的疲惫,主客观因素很多,但主观能动因素是主要的,在做好税务工作之余我至今没能准确理解____的工作原理。再三考虑到自身职业规划,我感觉自己不适合也不能胜任预算方面的工作,在这个层面上我辜负了您的希望,做了逃兵,在此说声:对不起。因此我也无法继续再为公司服务了,所以选择尽早离开,相信我的这个决定对您对公司都是的选择。

我考虑在2016年__月底前您觉得方便的时候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站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交接工作,尽力使工作平衡过渡。

选择离开,我很遗憾,遗憾不能再聆听领导同事们的教导,遗憾不能再分享办公室的快乐氛围,也遗憾我什么也没能留下,我能做的只有祝福公司业绩一路飙升,各位领导同事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知遇之恩,感谢同事______、______在工作中生活上对我的帮助,以及公司每一个一直以来爱护和帮助我的同事。对于我之前的任性和无知,还请各位谅解!再次对大家说一声,谢谢!

此致

篇7

第3条财务监管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方法。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监管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监管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方法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方法;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监管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方法、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监管,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方法。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方法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方法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篇8

根据准则的规定,设定受益计划是一种承诺,在员工退休时企业要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只要企业有能力支付,就必须支付。它是首先根据相关标准来估算员工退休后收益水平,再据此计算出应为员工支付的金额。

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对影响养老金支付金额和时间的未来事项的估计或假设,以及向各服务年度分摊养老金成本。

二、中国建设银行的设定受益计划

建行作为国内较大的国有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特别是退休福利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建行在2013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离退休的国内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外的补充退休福利。

建行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数据见表1至表3。

三、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确认与主要指标计算的方法

(一)补充退休福利负债金额的确定

补充退休福利负债=补充退休福利义务的现值―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1、补充退休福利义务的现值

补充退休福利义务的现值为以精算方式估计本集团对员工承诺支付其退休后的福利的金额,并按照适用的折现率①进行折现;

2、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为了将来履行员工的设定受益计划支付义务所持有的资产,就是计划资产。企业的设定受益计划可以表现为资产或负债。如果表现为资产,就要采用公允价值属性进行计量,这样可以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

(二)设定受益计划成本的分类与列报

补充退休福利义务现值变动时,本期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不仅影响到应付职工薪酬项目的增减变动,而且涉及到有关成本费用,这些相关成本费用应当确认为以下三个部分:

1、计入当期费用

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结算利得或损失。

2、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的利息收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3、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精算利得或损失;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的利息净额中的部分;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的利息净额中的部分。

篇9

会计人员;综合水平;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转型研究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personnel include general level,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mos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accounting personnel quality quality is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of modern accounting a basic category, is people in economic life by use of accounting theory and methods, through the accounting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accounting for value movement status of economic information. This paper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improve the accounting personnel how to implement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tudy and discussion.

Keywords:

Accounting personnel; The comprehensive level; Professional ethics;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transition

中图分类号:E2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会计人员基本素质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社会上有会计人员成千上万,基本素质上存在着三个问题:第一是,各大、中专院校每年会计专业毕业生有几万人,这些会计专业类大、中专毕业生接受过高等教育,但没有社会实践经验,没有处理问题能力,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第二是,一批有社会实践经验的老会计人员单有社会实践经验,但没有受到过系统的高等会计理论教育,且年纪偏大,现阶段,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知识素质还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极不相符。我国高层次会计人才匮乏,而低学历或无学历的会计人员还占有相当大的比率,有的甚至没有受过专门的会计教育。虽然他们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实施,使一些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实际工作的需要。所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会计大专学历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大专及以下会计人员明显偏多,大学本科以上明显偏少,两者形成了鲜明对比,反映了结构失衡,人员过剩的现象;第三是,国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和社会对会计人员需求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缺少素质修养,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松散。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及现状,既不能发挥其反映的职能,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所以现有会计人员层次较低,是制约会计工作管理的关键。所以,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实现会计人员基本素质转型势在必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对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要求

(一)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财政部对现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和具体要求,主要是: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严格实行会计监督,坚持会计人员的职业原则,是会计人员自律严谨工作的前提。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这就要求单位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否则就会触犯经济法规。但每一会计单位都有其特殊性,在业务流程,凭证传递上要求各不相同,所以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处理时要避繁就简,在财务分析上要根据行业特点选择需要的数据,根据单位的管理要求选择需要分析的方法和内容。

(二)社会经济对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需求

一是,会计人员业务精熟严谨。社会对会计人员基本素质要求,由于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各有不同,综合起来,不外于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工作同科学研究相同,要严谨,而不能马马虎虎。行业的会计制度在建立时就要从互相监督和相互协调的角度建立严谨的处理程序,只要按程序工作,就不会出现问题,就会使各种关系完全对应起来。因单位的正确信息是许多决策的成败关键,财务人员只有在处理信息上认真仔细,分析财务数据严谨周密,才能保有很好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单位的财务人员知道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很多核心机密,而这些都是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了解到,将对本单位形成很大的威胁,所以从职业道德出发,会计人员在任职与离职之时,都不应泄露单位财务与经营情况。

二是,要有较强外界的交往能力

有些涉外业务活动是需要财务人员参与的,如:和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打交道,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发生关系,此时除要将单位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反映给相关部门外,询问与被询问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财务人员也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会计人员基本素质转型的思考和措施

( 一)、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为规范会计职业提供前提条件。道德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抵制和化解来自外部的诱惑,减少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技能培训,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法规,做好“内当家”,当一名合格的经济卫士,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有效措施。一些会计人员对于法律、法规、财会政策及税收政策掌握不全面,造成会计处理混乱和会计工作失误,在这种之躯混乱的工作中产生出来的错误的信息,必然导致管理者、投资者决策上的失误,影响整个经济的运作。轰动全世界的“安然”事件让我们看到国际上“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所谓的安达信素质。所以说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

( 二)、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措施

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评价标准,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据一定的道德评价标准、法规标准,对会计人员及职业团体的职业行为做出的善或恶、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合理的评价评价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表现的认定,是培养会计人员形成良好职业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离开了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会计职业道德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三)、加强后续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

在短时间内,要使得会计人员的学历和职称得到提升是比较困难的。我国会计人员知识的更新速度应该跟上会计改革的脚步,这就要求进行日常的会计业务培训,来对会计人员的再教育进行规范尤其是对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会计进行继续教育的形式应该采用大规模、分层次的教育为主,按专业只是、文化学习、操作技能与工作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与层次性对整体的教育进行划分;在内容上应以专业化和适应性为主;在手段上应对开放性和现代化进行体现;在时间上坚持循环性和长期性。于此同时,还应该紧抓对继续教育的工作考核。

( 四)、加强自律与内部监督机制

现代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经历他律和自律两个阶段。他律时期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以会计职责和义务为核心的阶段。自律时期的职业道德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即会计人员履行义务时已把应有的职业责任转化为内心的道德责任和行为准则,形成自己的职业良心。只有实现了自律,会计人员才会主动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才能从灵魂深处对自己的“立法”。只有会计人员真正明了了自己的责任义务,并自觉的坚持实施,才能应对所有的问题,排除所有的外部诱惑。

回顾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无不与建设国际化会计人才密切相关。我国企业引进外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相关的会计人才;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筹资,需要相关的会计人才;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并购、投资,从以资本输入为主向以资本输出为主转换,需要相关的会计人才。所以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人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通晓国际商务规则、熟练掌握会计审计知识的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促进我国企业顺利迈向国际,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参考文献

[1]杨周南.计算机信息处理环境对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及对策研

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篇10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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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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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伴随着新准则首次提出的离职后福利的概念,其形式不断的丰富,原职工薪酬准则在执行的过程中,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国际上制定的会计准则第19号法规中明确了雇员的相关福利,其制定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虽然也对其不断地进行重大修改,我国也在积极的不断丰富其形式,解决实际过程中的问题。离职后福利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其是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未支付的福利,如何核算好新准则下的员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在探索如何能够更好的在新会计准则的核算下,合理准确的核算职工薪酬,不断地完善准则中可能与实践不相符的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最终便于企业有效地职工薪酬管理。

二、 离职后福利定义及分类

离职后福利是企业给予的福利待遇,当员工解除法定的劳动关系后,企业给予职工的报酬和福利,会依据一定的形式呈现和计提,例如社会保险金福利待遇,及其附加的津贴补助等,企业应该严格的把关离职后的福利计划和福利协议,企业的员工则能够按照相关的规章和办法,给予一定的利益,新准则中的离职后福利主要涵盖两个方面如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当企业在享受到相关待遇的福利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固定费用,一般大部分的企业是向独立的基金会缴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后续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所出现的影响,即可能出现的后果,企业将不会承担。因此企业的离职人员在核算其内容时,应该严格管理,将其计入负债,提存相关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其是企业的额外设定的提存计划,是除去离职后福利计划外的管理计划,例如很多商业性质的、或者契约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或者有关的医疗保险计划等。以上两者的区别主要的关键因素是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取决于离职后的福利计划设定,例如在设定的提存计划下,企业应该定期计划好、并且缴存好一定数额的提存金,企业员工在离职后的有关福利待遇,大部分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计划缴存一定的准备金,企业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上报缴纳,保证职工合法的职工福利,但是另一个侧面将其会承受一定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

三、 新会计准则下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 离职后福利主要的方向是设定其受益计划,例如设定企业职工人员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签订职工离职后的福利协议,或者是企业制定的有关薪酬规定制定的办法等,一般包含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针对确认和计量,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设定提存计划,是企业预先确定的缴费实体进行的确定数额的提存金的支付,因此职工的养老金主要依靠企业的缴纳数额,同时依据企业的实际缴存计划,还要依据企业的折现后的金额计量,企业应该利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相反设定受益计划,其金额是倒算出的金额,倒算出每期年金收益金额,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

2. 离职后福利的账务处理,因为离职后的福利计划分为两种类型,因此,相关的企业账务也划分为两个部分,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缴存的金额将之确定为负债,将设定好的提存计划进行缴存,根据相关的损益和资产成本,进行合理的数据处理,具体的财务处理如下: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计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支付给养老基金的相关机构时借计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贷:银行存款的相关会计科目核算。

其次,要根据提前设定的提存计划,合理划分好企业管理的相关服务年度报告,当报告结束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交金额的。并且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后采用适合的折现率,准确计入正确的缴存计量,充分计量在应付职工薪酬中,账务处理如下: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科目。期末确认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贷:银行存款科目。

3. 针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定受益计划,主要的方面是每期都要进行精算,并且计量相关的负债和费用,提供严格的精算能够合理的确定企业相关职工薪酬等费用,以及各种可能的变量。第二,主要是设定受益计划经常会产生精算损益,其主要根据经验进行调整,通过一定精算来核算利得和损失,例如有些企业调整职工离职率、调整折现率、职工寿命超出预期产生的差异等。第三,应当将应计薪酬作为一项长期负债来核算, 精确核算职工未来应付薪酬年金的现值。

例:王先生是公司的一名高管,年薪8万元,公司承诺其本人,如果一直在公司工作60岁,退休后20年内,每年给付5万元的年金,企业大概可能每年需要支付的年金将会是多少,假定折现率为5% 。根据离职后福利的相关会计核算,可以得出20年后,每年的5万元受益计划,但是予以折现到60岁时的年金现值是多少,从另一个侧面说,要计算的是该职工在60岁后的20年间内,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本例中坚持以每年 5 万元的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因此,将要核算60岁时可能的设定收益资产,然后根据当期的终值倒算出当期服务成本。这些都需要运用到有关离职福利相关会计的核算,因此,企业的员工要想获得一定的职工福利,享受到一定的福利保障,要想在60岁内核算,并且设定好收益资产,企业必须在15年内进行精确的核算,每年精确核算还一定数量的金额,每年精确的核算一定数量的服务成本,同时还要计算服务期间每年的服务成本、设定受益义务。

因此,要求核算涉及的精确度较高,因为是核算未来的发生事项,就要求企业的核算项目,需要有精算管理师的积极参与,通过其采用一定的方法,确定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要每期按时进行确认和列报,其核算会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借:财务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制定受益提存计划,将一定的金额计入提存金进行管理,或者存入每期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缴存好提存资金,以备进行投资管理。作为企业的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离职后的福利后,将会涉及到的分录有: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贷:银行存款。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贷:财务费用。根据一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会增加现值,这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出现精算损失,会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如借记其他综合收益― 设定受益计划精算损失,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企业的会计人员还应该注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并且此内容是原则上规定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能够进行转回的金额,因此,本例中职工在60岁后,企业给予其支付的福利所涉及到的会计分录是借:应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贷: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四、 离职后福利会计核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合理化建议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该依据会计准则第28号法规的规定调整企业的会计分录,及时核准处理好相关分录,才能保证企业员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应该严格依据新准则法规条例进行核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要全面依据新修订的准则,反复学习和把握,才能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愿精算服务,由于很多企业的盈利水平受限,又因此职工福利本质上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收入,大多数企业不愿付出较多的成本,建议上级主管或考核部门做好衔接和过渡的作用,建议要给予会计人员一定的职业培训,督促和激励财务人员学习相关准则,还需企业建立具有精算服务资格的机构。

五、 总结

新会计准则下对员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企业职工薪酬部分,其在企业的成本核算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如何利用好、并且充分的、准确的核算其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产品的成本,合理的核算好离职后福利,能够帮助企业留住人才,给企业的员工一个养老保障,不仅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并且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S].2014.

[2]李岩.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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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现代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一)能够有效提升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在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对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与支出进行计量以及核算。现代企业通过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计量以及核算,能够对企业成本进行更精准的确认以及稳定员工心理情绪的问题,同时还能够对企业不正常的成本流动进行控制。假如一位员工已经为企业工作较长的时间,在其本身的职业素养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向企业提出希望能够加薪的需求,并且流露出假如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就会离职的情绪。这时,良好的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管理与核算就能够有效的帮助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定。企业领导层能够通过对该员工的离职成本与新聘用员工直至成熟的成本进行比较以及分析,并据此来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良好的人力资源会计成本核算与管理能够使企业更加容易的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策略。在企业生产资料成本已经比较低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成本的精准管理与核算能够适度的降低企业总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的降低对于现代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使得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加的游刃有余。

(三)帮助企业实现内部资源的更优化配置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生存以及得到良好的发展。在传统的企业会计核算中企业管理层比较重视对物资资源、资本资源进行良好的核算。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产力的变革,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它能够帮助企业对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资本之间进行跟好的协调与配合。假如企业未能够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良好的管理以及核算就无法非常有效的对资源进行配置。

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一)财务工作人员的不认可

目前我国现代企业管理者虽然已经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提升了很多,但是依然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养水平比较低,无论是学历还是职称都未能满足当前时展的需要。有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并没有人力资源会计方面工作的经验就直接被安排接受该方面的工作,他们本身是非常不乐意的。

(二)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工作较为混乱

通过相关的调查和研究,笔者发现当前我国现代企业中有很多企业并没有完全成型的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机制,对其管理较为混乱。一些企业在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核算时,把其分为了五个基础账户,分别为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人力资产、资产摊销以及资产损益账户。在企业对人力资源业务进行核算与处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首先对其开展分析,并将相关费用计入到人力资源成本账户中,并且到月末再转到人力资产的账户。而之后随着相关服务的逐渐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也会相应的减少,之后随着相关工作人员的离职,将其转入到人力资源损益账户中。然而公司会计人员在出现招聘以及培训成本的时候,这一部分费用会有一部分会被计入到人力资源成本账户中,另一部分被记到人力资源管理账户中,导致账目的处理较为混乱。

(三)企业员工变动性的影响

现代企业的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且没有任何规律,在某一个时间段可能有好几个人任职,某一段时间仅仅招聘一个人或者一个人也没有。另外,企业为了达成某种人才战略目的,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招收几百名员工,人员变动性非常大,这大大增加了人力资源会计成本。

三、解决人力资源成本会计问题的策略

(一)加强培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素养

企业管理者要提升对会计人员的重视程度,增加投入,加强对其进行对培训,从整体上提升其专业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的进行工作。

(二)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

现代企业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之后就能够使得会计工作人员更加明确的对各种账目和成本进行核算。另外,制度中的惩罚措施还能够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约一般的项目成本是能够进行精准控制的,企业会计人员能够通过对人力资源成本的评估实施较为精准的控制。假如企业能够把成本进行进一步降低,那么就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作者:李修凯 单位: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