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

篇1

一、念好“四字诀”(精、准、细、严),做好精细化管理的加法

(一) “精”,就是做精、求精,追求最佳、最优

1.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有力提升质效。商业银行应对各类贷款品种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将各贷种的操作流程归纳为了一个大的操作流程。以此流程为基础,一是成立放款中心,实现“贷放分离”,变“岗位制衡”为“部门制衡”,有效提升信贷质量;二是实施“档案不回头”,倒逼各环节高度重视档案质量,落实流转环节责任,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三是规范审查审批结论,使结论更详实,更具操作性;四是对审查发现问题进行ABCD 分类,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大小问题都不放过”,防范实质性风险的同时,提升客户体验。

2.完善网点合规检查,大大提升效率。一是在检查人员上作了创新和优化,由网点综合柜员代为履职,节约检查成本,提升网点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技能水平。二是优化合规检查内容。实现对网点业务的全覆盖。三是优化问题整改过程。针对合规检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召开问题审议会,集体讨论,对问题准确定性,并排查共性和重大问题,以点上发现问题、面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推进整改工作。四是优化合规检查模块。按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思路,设计检查模块,提升检查效率。

3.量化审计评分标准,细节创造效益。一是实施了对二级支行内控积分排名。实施单项业务积分排名和评价工作的正向激励,为评价二级支行的内控水平创造了一种量化方法,促进二级支行持续改进内控状况,也为人力资源部的绩效考评提供依据。二是改进对一级支行的内控评价。在满足上级行评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评价内容,将各部门的条线评价、二级支行内控积分排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均纳入评价内容。

(二) “准”,是准确、准时

1.全流程时效管理,提升竞争力。商业银行为提升贷款业务市场竞争

能力,应制定了各贷种各环节的作业流程及时限要求。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全部流程应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贷款全部流程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全部流程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全部流程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小企业抵押类贷款全流程时效控制在20 个工作日以内,小企业单笔业务全流程时效控制在16 个工作日以内。通过全流程时效管理,工作效率和客户口碑明显提升。

2.审查审批限时服务,提高支撑力。审查审批限时服务承诺制,具体是指,供应链、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承诺T+3;消费类贷款业务承诺T+2;小企业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支用业务承诺T+1;个人额度项下支用业务承诺当天反馈审查意见。单人审批业务审查完成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双人审批业务则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每周召开两次贷审会,贷审会委员当场出具审批意见单,贷审会秘书最迟于次日汇总完成审批意见并下发审批决策意见单。按日公布审查审批台帐,按月通报审查审批情况,接受前台监督。

3.定时定人充分履职,提高执行力。为使贷审会成员充分履职,为业务发展创造积极条件,将贷审会固定安排在每周二、四下午。贷审会参会人员实行排班制。每次贷审会授信管理部必须参加,其他部门委员进行周二、四排班。定下A、B 岗,A、B 岗都参加不了时,主动报备贷审会秘书。贷审会实行回避制度,主任委员为分管授信管理部的行长,前台业务部门的委员不审批自己条线业务。

(三)“细”,是做细,细分目标和流程、细分市场和客户。

1.细分目标、细配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应强化精细化目标管理,目标按各种档次细化分解,配以不同的激励考核办法和相应的资源,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劢机制。

2.细分客户、细制方案,实现效果最大化。个金融业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针对性的推出营销活动方案。方案从策划、客群分析、费用测算、营销话术、业务宣传、方案培训每个环节均进行了细节描绘。城市网点业务宣传更多与同业接轨,线上与线下并行。乡村网点的宣传则更多地符合当地经济情况和民俗,简单而直接,一目了然,宣传效果明显提升。

3.细分团队,细推项目,实现兵力集中化。为了有效打通市县、前后台之间的屏障,商业银行把分行要的效果、县支行要的业绩、落地经办人员要的绩效都绑定在一起,多种形式对项目小组进展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对项目小组进行动态管理,叫停或取消长期无进展项目小组,以便把精力集中到优质项目上。

(四) “严”就是严格执行,对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控制

1.贷后管理积分制,保障资产质量。商业银行创新试行积分管理,对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实行月度积分、年度考评。不仅对是否及时上交贷后报告进行打分,还对贷后报告质量进行打分,保证了贷款质量持续安全可控。与此同时,对个人贷款客户实行100%电话回访,并建立有客户电话回访台账。回访制度不仅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同时提升了客户经理的服务意识,增加了放款流程的合规性。

2.各级施行绩效考评,鼓励创先争优。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内设部门员工月度绩效考评办法》和《部门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部门工作的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部门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部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每月根据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用在绩效分配中。合理拉开了员工间的收入差距,提高了优秀员工和优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算好“四本账”(费用成本、人力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做好成本管控的减法

(一)优化管控模式,压降费用成本

1.调结构,提高广告费使用效益。商业银行广告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应调整广告宣传的结构和内容,大幅减少形象广告,增加产品广告。

2.定标准,降低“三项”费用支出。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接待、会议标准,避免铺张浪费,降低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支出。其中,交通方面仍严格按照距离、时间等标准,鼓励员工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控新增,降低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优化营销、管理模式,节约人力物力成本

1.深化银网合作,建设网上直销团队。通过直销团队,既弥补了业务发展缺口部分,又节约了苏州业务发展的人力成本,提高了该产品的收益。

2.管控集中采购,节约人力物力支出。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物资集中采购的归口部门的管理与考核,通过办公室对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扎口管理,一是对物品价格起到把控作用,二是保证了采购物资的质量,同时减轻支行采购工作的压力,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持续改造低产网点,降低运营成本

高度重视低产网点整治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合理的迁移、安排。每年可节约房租费4,押运费、保安服务费、水电费等基础营业费用,同时减少了客户维护,业务宣传的相应支出。

(四)强化利率和资金流动性管控,节约资金成本

1.推进利率精细化管理,严控优惠利率。一方面分时段、分产品、分客户群制定了适应本地区利率市场的存贷款业务指导利率,在上级行授予的利率审批权限内进一步实施分级审批,扩大了利率审核范围强化定价底线管控;另一方面,分贷种、分情况制定了信贷业务优惠利率申请执行标准,量化针对每项优惠条件可给予的优惠幅度,提高了利率审批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利率精细化管理,杜绝无限制向客户让利,使利率优惠成为营销成本,换取客户综合收益最大化。

2.强化流动资金精确管理,节约资金成本。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资金管理员,实时监控资金动态;下发资金头寸管理通报和流动性风险报告;对资金头寸报备中的突出问题逐一专题分析,三管齐下提高各级相关人员认识和技术水平。二是压降网点现金、降低在途资金、加快加强缴交以压降金库库存、降低同业存放余额,做小备付率考核指标的四个分子指标,。三是压降金库库存,制定《现金中心库存现金压降激励办法》。

三、下好“一盘棋”(提高单个客户贡献度),做好综合营销的乘法

优化客户经理管理,提升其综合营销意识和技能。一是提高客户经理议价意识和综合营销意识,在绩效办法中,将实际放款利率与信贷绩效挂钩;将季度个人综合营销指标与个人季度绩效基数进行挂钩。二是完善客户经理评级及综合评价办法,打破了客户经理按业务条线分类的模式,有效整合个金、公司、信贷业绩,推进交叉营销;对客户经理业务报审质量、贷款签约发放质量、贷后履职和教育培训四个环节定期进行评价通报,评价结果作为客户经理等级评定、评优评先,劳务用工转聘及岗位调整、退出的有效依据。三是建立客户经理准入、退出机制。四是组织客户经理营销系列培训和季度技能大赛。多措并举,有效解决客户经理新制度掌握不全面、缺乏主动而独立的营销能力、议价能力弱、业务报审质量一般等问题。以客户经理综合营销能力的飞越,大大提升单个客户的综合贡献度,化解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市场危机、客户源危机。

篇2

从《通知》内容来看,它所指向的理财业务也未限于个人理财业务,而应理解为既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也包括非个人理财业务。这与传统上银监会侧重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曾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事宜。另外《通知》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但是并不试图约束股权资产投资。不过,《通知》在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时列举了“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这里的股权性融资实质上有股权资产的含义,其具体内涵未得到明晰。股权性投资为何没有明确纳入《通知》范畴,这可能与理财资金在股权投资问题上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关。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是《通知》在第七条规定代销业务的审批权问题时,则明确提出投资“股权性资产的”也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可见,该《通知》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严格地局限于债权资产。

从银行资产管理角度要求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通知》针对银行理财资金管理使用上的问题,对资金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前述规定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池的实务将面临新规的严峻挑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机制将严格约束理财资金的流向。这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管,也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预见。《通知》建立的此项机制是风险隔离的基本保障,既避免银行将有关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同,也避免不同理财资金之间混淆,防止银行理财资金错位错配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通知》还对于前述标准无法达到的机构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即: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这是较为务实的监管要求,因为现实中一些银行机构建立的资金池体系可能难于在很短的时间内落实前述监管要求。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要求

理财产品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关涉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涉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有效性。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对信息披露问题普遍有所涉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信息披露问题上较为具体化,即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结合销售管理要求对披露内容提出许多具体要求,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虽然仅有第三条涉及信息披露,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可见,前述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只是何为“实质性变化”尚需监管进一步明晰,否则银行只能结合业务实际与客户做出专门约定。

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到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分配,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理财产品收益难于达到预期的现象日增。如果银行在信息披露上未能遵守监管要求,则势必留下给投资者抗辩和主张银行承担责任的机会。

对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防控的约束大大强化

参照银行贷款流程管理。《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理财资金涉及的投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管理上,尤其是代销的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往往将投资风险归于投资者,而理财资金所涉及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事宜均通过各种协议排除在自己的职能之外。但是这次《通知》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而且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是银行发行的还是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对于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银行本无权干预其投资选择,但是银行在代销抉择时是否审查及如何来审查这些投资会引发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从银行的角色来看,如果银行对其代销的理财产品还需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不仅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管理成本,而且一旦银行履职不当则银行与发行人的风险将会混同,这无疑会使银行陷入业务的背景交易风险中去。即使将理财产品投资的严格审查职责限于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其结果也会比较复杂。因为《通知》要求的审查,在流程上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即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的审批流程来审核,“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均须比照银行贷款来管理。这意味着可能不仅仅是管理成本上的问题,如果银行对此类投资事项的审查以及投后风险管理不到位,还将导致银行承担对投资者风险的“连带责任”。这种职责在监管明确之前,可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断,一旦监管规定明确纳入银行职责范畴时,就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银行履职不当和承担责任的直接证据,而且银行将无法通过各种合约的方式来排除银行可能陷入投资风险纠纷责任中去。事实上,近年来一些理财产品引发的投资风险事件,或多或少都有尽职调查环节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归属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银行,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银行在过去实务中通常通过各方合约来排除这些风险。《通知》实施之后,将促使银行不得不更加慎重地对待理财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等问题。

量化约束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通知》为了最终防控银行所涉及理财业务风险的总量控制,明确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与理财产品余额及资产总额关联起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里也没有将理财产品区分为银行自身发行和发行的情形,而是一概而论。这里的数量化控制,将严格限制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规模,有助于风险的总量控制,但是没有区分银行自身发行和其他机构发行的情形,也易于混淆两种理财业务的风险。从规则的可执行性来说,如果监管机构不建立较为庞大监管团队和相应的技术体系,有效实施该规则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它强化了任何时点上都须遵循。也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可对规则实施后的任何历史时点理财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和处罚,但银行业理财业务的数据体系是否完整、准确可能还有不确定性。这也会影响该项规则的切实执行。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管制。由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声誉和风险管控能力直接关涉理财业务风险的防控,但这些机构往往归属不同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只好借助银行渠道来适当对其进行约束。《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前述规定侧重程序化的一种约束,并没有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做出适当规制,使得规则的管制效应大打折扣。尽管强调了银行应明确准入标准、程序、存续管理和信息披露、退出等事项,但是具体要求还是银行自主决定。从风险管控来说,银行监管机构还有必要适当对准入机构的资质做些原则化的指导,甚至可以适当明确一些禁止性的标准来约束,防控银行发生不理性选择的风险。实际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投资管理机构早有所约束,即“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只是此处的约束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它限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投资管理,另外具体管理内容上相对比较简单,只是审批流程甚为严格,须经高级管理层核准。

对代销理财产品的审批权进行约束。代销理财产品也是比较容易被银行视为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低的业务。但是银监会《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这意味着此类业务不能由分支机构实施审批权,其目的也是为了约束此类业务在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滥用代销,忽视有关风险的管控。

禁止银行对投资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这是针对部分银行在发行某些理财产品时直接或间接提供所谓的担保或回购承诺所实施的管制,其立意在于促成理财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的真正隔离,有助于真实、准确反映银行的整体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构建了较为严格的责任机制和实施时限

《通知》所构建的责任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停止相关业务;二是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给予相应处罚。这两方面都反映了监管机构试图以业务或销售的准入制裁来约束银行,但这两项机制相对比较原则化和宽泛化。例如第一项的适用条件是“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而且规定“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这里的“立即”也很难操作,因为调查和了解前述有关条件是否实施了,需要一定的过程。第二项机制也有类似局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没有给银行实施规则的准备阶段,从实际操作来看,《通知》所陈述的诸多要求都需要大量的准备过程。例如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的对应和单独管理,按照信贷流程来管理理财业务等,既需要管理数据系统的准备,也需要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自印发之日生效,则违规者甚为普遍,也影响了制度实施的严肃性。

商业银行实施新规应注意的事项

《通知》下发后,给社会各界带来较大影响,据各方分析,下发之后当日证券市场的震荡与该文件印发有关。无论此文件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文件已经成为事实,除非监管机构很快做出修正,否则银行应理性对待该文件。具体而言,需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在观念上应尊重和重视《通知》的有关规定。尽管《通知》因为论证和准备的时间甚为仓促导致了其诸多局限,但是它毕竟是以银监会名印发的正式文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且明确了责任机制。如果银行无视或者忽略其操作,首先可能带来投资者的抗辩,因为其中若干内容是对投资者具有保护意义;其次则可能带来司法机构的挑战,如果银行与其他机构或投资者发生纠纷,司法机构可能据此文件支持有当事人的主张,从而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裁判;再次,国内不少银行已经在境内外上市,如果银行不执行这些规定,也可能被银行的投资者乃至相关监管机构质疑银行的合规问题。

银行落实《通知》有关规定需要配套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支持。《通知》所确立的“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需要银行将所有理财业务数据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另外,参照银行贷款管理流程的要求,更是绝大多数银行尚未从制度上规范的问题,仅有个别银行已经推行此流程,尽管监管文件要求参照贷款管理流程,但是实际上其与银行贷款的差异,也需要构建个性化的审批流程和相应的制度。

篇3

2.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关联贷款之间的矛盾。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常常存在冲突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时常成为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业银行中,由于小股东没有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小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关联企业内部之间的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小股东在无力对银行进行有效控制时,他们往往希望和愿意充当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他们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期寻求更多的资本回报。但少数对银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不看重银行的分红,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权实施关联交易,从银行通过贷款等手段尽快取得超过投资额的回报。如果个别大股东利用这种管理权参与信贷决策,不顾信贷风险而将贷款投放于与大股东有关联的企业,很有可能形成风险贷款,影响银行的安全。

3.银行高管的政治命运与银行贷款安全之间的矛盾。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多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这样就使得银行的高管实际上具有非常复杂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听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选择。在政府协调贷款(因为按市场程序无法完成贷款时政府才会出面协调)时,这些高管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政府的代言人,帮助政府实现借款意图,而置银行风险于其次。[1]在这种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很难说能够保证贷款的“三性”。

4.股东知情权与信贷监督不够之间的矛盾。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知道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但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很难知道银行的经营实情。为此,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必须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银行怠于披露和出于尽可能少披露的意图,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东很难从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更无从了解每笔贷款的风险情况,也就很难对银行的信贷经营实施有效监督。

5.约束不力与信贷责任之间的矛盾。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信贷责任有一定的责任追究,如责任终身制、扣发奖金等,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笔贷款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回收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链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实施,出现问题贷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笔贷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如果发生风险而产生损失,不是一二个信贷人员有能力赔偿的。

二、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这个行业的高风险性,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将严重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必须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加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1.将信贷风险纳入任期考核范围。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契约,尤其是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相关的契约,在对银行高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时,不能仅以利润为主要指标,要计量贷款风险损失。考核期前对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风险损失计量,到考核期结束时,要重新确认贷款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增减额与银行高管薪酬挂钩,并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和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风险拨备,按提取风险拨备后的利润考核。这样可以避免以不良贷款换取银行短期利润的做法。

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2]股东可充分运用“企业宪法”——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安排上约束关联交易的风险。在银行的章程中要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单列专门的章节,进行特别的约束。要明确规定银行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表决权限,例如,规定一般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而且在审批过程中,要实施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并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降低审批效率、提高审批门槛、增加审批的独立性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银行高管违反章程规定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3.健全信贷责任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信贷审核(批)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经成了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应当从信贷业务人员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更强的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信贷人员(包括分管信贷的高管)准入制,实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制;二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严格、明确、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信贷政策、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贷后管理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有关责任认定指标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分清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实质性原因,明确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下岗收贷、降级、赔偿、禁入信贷职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贷风险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要求银行能够从全方位、多时空、多角度防范风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有限,有必要调动最关心银行信贷风险的广大股东共同关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

篇4

一、公允价值在银行业应用的问题分析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求实施新会计准则。就银行业实施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混合计量造成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波动

在银行业中,对交易项目和银行项目管理时,通常会采用交易账户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而在实务中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历史成本(摊余成本),因此,这种混合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称性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人为波动,而波动性的增加会向资本市场传递额外风险的信号,因而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进而提高银行的资金成本,另外,还会导致银行投资组合的不利变化。银行可能会减少长期债券的持有,转而增加持有波动性较小的短期债券。这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波动性的增加会使银行违反资本监管要求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会引起过多的监管干预或者会迫使银行做出旨在减少资本监管干预的不当行为。

(二)公允价值的运用影响了银行的信贷规模

银行业中现行会计计量模式是一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混合计量模式,是修正的历史成本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银行业绩。贷款是银行的职能之一,公允价值要求对资产和负债在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因此导致的收益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反映出银行在长期资金提供上可能带来的收益。银行长期贷款业务的利润是建立在对借款人的信誉以及客户关系的培养上的,是在整个交易期间逐渐获得的,不取决于短期的变化。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银行的放款决策将不再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或出于对客户关系的考虑来做出,而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因素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由于长期内不确定因素太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长期贷款显然是不明智的,银行将会减少自己的长期贷款,因此将有损银行作为长期资金提供者职能的发挥。

(三)过多的主观估计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公允价值是建立在市场发育良好的环境下,当缺少相应市场信息时,对银行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包含了过多的主观估计,包括对客户的信息状况、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抵押物的估计和对客户行为的估计等,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无从获得。这些主观估计损害了公允价值的客观性,使其相对于现行混合会计计量模式的优越性无法得以体现,使公允价值变成仅仅是概念上的优越。公允价值被看作市场对现实经济状况的反映,是建立在公开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上的一个假定,而这种完美的假定的市场并不总是存在的。因此,公允价值过多的主观估计将影响银行信息的可靠性。

(四)对银行会计核算方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公允价值的应用给银行会计核算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一是入账价值的确认问题。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历史成本,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并且其后续计量将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二是会计核算方式。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账户既要反映其公允价值,又要反映其实际成本,因此需要设置双账户。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对原有的会计原则、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进行了变革性的调整,涉及到了从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整个会计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体系、核心账务系统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五)过多的主观估计变成调节利润的又一工具

公允价值会计模式下,只要对估价程序作些许改动就可能对计量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允价值本身应根据市场的因素来进行交易价格和资产价值的,市场因素本来是客观的,但由于市场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让银行业利用市场的这种不确定性而随意进行主观判断,将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又一工具。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模式相比,利用公允价值会计来进行利润调节变得更容易。银行的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人们对其经营业绩的信心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银行的业绩应当相对稳定,不要大起大落。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对发生转移的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其处置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利润也产生影响。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客观和主观产生的收益变动都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银行收益重大波动,不利于稳定经营,有损其财务形象,加大经营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给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

(六)资本充足率导致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

根据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该比率的确定是建立在现行会计模式之上的,更多的是采用历史成本。实行公允价值会计,意味着许多银行现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将有很大变化,8%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还合适,如何应对由此可能带来的资本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银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二、银行业对公允价值运用的应对策略

如何有效地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是银行业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一)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公允价值面对着不稳定的市场潜在风险,为了避免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应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事先的预防。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并了《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该监管指引要求银行在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必须具有恰当的风险管理系统,不能用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必须提供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对银行影响的基本信息。同时,监管当局也会对银行运用公允价值选择的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在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时要考虑到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计算监管资本时要将由于银行自身信用变化而产生的损益进行调整。因此该指引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进行了制度约束,防止了公允价值的滥用对金融系统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新会计准则中也引入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为了防范其可能对金融系统带来的危害,我国的监管当局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的监管政策,促使银行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健康使用。

(二)提取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应对风险

虽然风险的存在,使得公允价值的使用受到了限制,但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却在不断地发展。银行业可以开发出按照违约率对贷款进行分类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可估计出违约损失率,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研究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处理贷款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隐性损失等问题。通过开发包括预测负债的实际期限等在内的模型,银行对利率风险的控制也加强了。风险计量方式的变化使银行对一些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明显有别于会计处理方式,贷款也不再被认为是均质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在于,在计量信用风险中引入了前瞻性的因素,允许对资产质量的下降提前进行确认。在对信贷资产无法实施公允价值会计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于发展前瞻性减值准备的方式,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损失,从而达到与公允价值会计相同前瞻性的效果,真实反映银行潜在风险,为银行股东提供关于银行资产质量更加准确的信息。

任何会计政策均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因此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制定有关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充分了解公允价值究竟会对金融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公允价值会计发展的意见,共同解决银行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不断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公允价值的使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各国监管当局保持现行的资本监管框架,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产生的公允价值损益、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损益、持有待售工具的未实现损益排除在监管资本之外。相关银行监管机构应对资本监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以降低公允价值的应用对银行监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加强对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管

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减少和消除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上的随意性。做到制度先行,内部监督与业务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完善;进行从严管理,始终保持对违规违纪的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治理,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的前瞻性与主动性;实行履职回避,主动避免各种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坚持效能为本,深化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问责追究责任制”,对滥用公允价值粉饰报表,调节利润的行为要制定惩戒和处罚措施。

(五)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允价值信息的评价和鉴证体系

根据公允价值依赖于市场因素而又难以确切把握市场信息的现实情况,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收集各类市场信息,为银行业提供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咨询和专业评价技术服务。此外,我国还应从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入手,尽快研究制定“公允价值审计具体准则”,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审计的权利和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障会计准则运行的规范性。

(六)改进银行业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虽然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已有较大的发展,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对复杂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的要求不能有效满足。因此,可以国外引进或自行研发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系统、公允价值的取得及估值系统、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系统和实时的信息披露系统,提高自身的信息采集水平以及决策能力,以规避应用公允价值后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七)审慎使用公允价值

要对公允价值采用审慎的态度,一是准确计量公允价值。要综合考虑活跃市场的各项因素,科学设定估值假设和主要参数。二是合理规定公允价值的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三是建立运用公允价值的内控体系。记录好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罗胜强.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会计研究,2006(12).

篇5

农业的特性注定了农业贷款存在成本高、风险高、管理难、缺乏有效抵押物等无法回避的问题,农业贷款的高风险、低收益与商业银行资金的逐利特性之间必然存在矛盾,所以农村地区资金外流、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困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难点。

村镇银行是我国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为我国金融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其设立主要是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所以村镇银行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发展贷款的问题,这也是村镇银行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村镇银行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对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健康发展的模式进行研究,创新贷款模式,对繁荣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内蒙古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概况

克什克腾旗位于赤峰市西北部,总面积20673平方公里,辖11个苏木乡镇,2处开发区,125个嘎查村,辖区总人口24.8万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蒙、汉、回、满、壮、朝鲜、达斡尔等10个民族聚居的地区。

近几年克什克腾旗经济快速发展,2007年,全旗地区生产总值实现37亿元,年均增长24.5%,财政收入实现7.3亿元,年均增长93.5%,进入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增速百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00元,比2006年增加1248元,增长15.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794元,比2006年增加483元,增长14.6%。工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成为克什克腾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目前,全旗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6类金融机构。网点总数为34个,截至2007年12月末,全旗各家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额为18822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59325万元,存贷比例为84.6%,不良贷款余额为29840万元,占贷款比例的18.7%,到2007年11月末,6家金融机构全部盈余。

2008年8月18日,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起设立的两家村镇银行,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和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成立,这是第一家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建立的村镇银行。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位于克什克腾旗旗政府所在地经棚镇,注册资本金1960万元,员工14人,网点1个。

三、村镇银行发展贷款业务应关注的问题

村镇银行能否真正成为扎根于农村并发展壮大,关键在于村镇银行能否持续盈利,如不能盈利,支持“三农”根本无从谈起,而如果想做到持续性盈利,主要取决于贷款业务,如贷款质量、贷款规模、贷款成本、贷款收益率等,这就需要村镇银行在发展贷款业务时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农村地区无网点情况下的贷款管理问题

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固定资产购置、软件系统的重新配置、人员费用、安全设施支出等,村镇银行刚刚成立,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在农村地区大规模设立网点,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如何发放和管理、贷款风险如何防范、贷款流程怎样设计,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反馈不及时的问题。

(二)如何将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利益进行有机地结合

如前面所叙述的,农村地区中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贷款风险大,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其提供贷款,其往往因缺乏金融资源而丧失发展的机会,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经济状态而无法自拔。大力支持中低收入人群,建立农村地区的普惠制金融体制是村镇银行的社会责任,是设立村镇银行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这就意味着部分经济利益的缺失,如何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难度很大。

(三)怎样根据农村金融的特性进行贷款产品和贷款方式的创新

农业是弱质产业,风险较高;农业贷款额度小、分散,管理成本较高;农民缺乏有效的担保和抵押物品,这些农村金融的特点在短期内很难整体改观,如果村镇银行自身不能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进行创新,是很难在支持“三农”上有所作为的。

四、内蒙古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贷款模式

针对村镇银行所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做法,结合克什克腾旗的经济实际,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提出加快贷款业务创新,形成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贷款模式。

(一)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的贷款业务模式

克什克腾旗农牧民供销信用互助合作社联合商会于2009年1月6日成立,入会会员主要是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周边乡镇拟从事野猪特种养殖的农户,入会会员达100多人。许多会员没有养殖经验,有的会员在信用社有欠款,信誉不佳,有的会员不务正业,酗酒赌博,而且该合作社尚未建立完备的销售渠道,市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规模过大存在风险。鉴于此,克银与该商会协商,先扶持一批养殖户进行试点,贷款方式是农户之间联保。在当地村委会的帮助下,克银信贷人员对全部入会会员进行了调查,选出16户家境比较好的农户,把这16户农户按4户一组分成4组,再由每组选出1户-2户勤劳认干、生活俭朴、有致富愿望但家庭收入低无资金扩大生产规模的农户。在操作过程中,这16户农户都不愿意为低收入农户担保,而如果全由低收入农户之间担保又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所以把带1户-2户低收入农户作为贷款的前提条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探索如何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贷款扶持。2009年8月份,商会养殖的第一批野猪出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户均净收益5000元。通过本案例可以证实,在农村推行多户联保是最为切实可行的一种贷款模式方式,对低收入农户而言尤为重要。

(二)采取草场使用权抵押方式的贷款业务模式

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是典型的牧业区,因牧业生产的特点,其资金需求也呈现季节性的特点。在秋季出售牲畜实现资金回笼,而后又重新购置牲畜,为扩大养殖规模牧民往往会购置更多数量的牲畜。在春、夏季,接羔、防疫、饲料储备都大量需要钱,而牧民的资金大都已用于购买牲畜,造成资金缺口较大,此时牲畜还不到出栏的时候,不能低价出售,牧民从信用社得不到贷款就向高利贷借款。就巴彦查干苏木而言,信用社的贷款往往是给一些养殖大户,由于资金量有限,许多普通牧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民间借款。在该苏木,草场使用权的私下流转已经很盛行,打草场、放牧场的租赁价格已很市场化,草场使用权有了市场价值,具备了可抵押的要素,而且草场使用权是牧民最为基本的市场要素,出于害怕失去草场用益权的考虑,牧民的违约风险较小。在经过认真的调查后,2009年初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把巴彦查干苏木乌宝力格嘎查作为试点,以牧民自有的草场使用权抵押贷款,与乌宝力格嘎查签订了协议,乌宝力格嘎查同意对欠贷会员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并在嘎查内选出一名高中毕业青年作为贷款协管员。共对61户入会会员发放草场使用权抵押贷款175万元,到期贷款都能如期收回。

(三)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方式的贷款业务模式

克什克腾旗属半干旱地区,砂壤土质,适合马铃薯的生长,所种植的马铃薯口感好,淀粉含量高,马铃薯种植及加工已成为克旗的农业支柱产业,2008年种植面积达26.5万亩。克什克腾旗丰信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赤峰市地区唯一一家日处理马铃薯达到400吨的深加工企业,是赤峰市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已具备年处理加工马铃薯35000吨,生产精制马铃薯淀粉5000吨的能力。该公司着力发展“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管理模式,2009年与289户农户签订了种植合同,基地规模扩大到20000亩,除30多个种植大户之外,其余农户的种植面积都在20亩左右,许多种植户都有贷款需求。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与克什克腾旗丰信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银行为农户贷款,丰信元公司为贷款社员提供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的10%存入贷款保证金。同时明确约定丰信元公司要对贷款户进行监督,发现风险信号及时向克银报告,贷款管理成为丰信元公司工作人员的一项工作职责,而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常和种植户打交道,能够掌握种植户的生产经营、健康状况、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有效地解决了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内蒙古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贷款模式的创新点

上述三种贷款业务依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企业等农村地区经济主体,把这些经济体和农牧民有机地结合起来,或者经济体为农牧民保证担保,或者经济体组织内部农牧民彼此担保,使之成为信用共同体,互为约束,自我管理,发展了多种类型的保证方式,同时扩大了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创新了贷款管理的方式,在不增加网点的情况下,增加了对农牧民的金融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按照这种贷款模式,自成立至2009年10月末,克银累计发放贷款15369.63万元,贷款余额7030万元,其中“三农”贷款占比88.42%;实现贷款利息收入268.11万元,实现利润121.31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利息收回率均为100%,在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业务经营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见表1)。克银所取得的正面成果表明本文所提出的村镇银行贷款模式是可行的。其创新之处在于:

(一)贷款产品创新,丰富贷款品种

贷款产品创新是贷款业务创新的核心问题,只有贷款产品创新才能推动整个贷款业务的创新。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贷款产品创新,逐步打造“新农村”贷款品牌。“新农村”贷款品牌共分三个系列,即农牧业生产系列、农牧民生活系列、农村基础设施系列。农牧业生产系列主要是支持农牧业生产所需资金;农牧民生活系列主要是支持农牧区家庭小作坊、小商品经营户所需流动资金,以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需要改进生活条件的农牧民的消费资金需求;农村基础设施系列主要是支持农牧区的固定资产建设。首先要发展的是农牧业生产系列、农牧民生活系列,农村基础设施系列要根据农牧区的经济发展进程和国家的一些具体政策陆续出台后方可进行,需要等待时机。在创新贷款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实用性,要符合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借贷习惯,容易被农牧民理解接受。

(二)贷款担保方式创新,降低贷款难度

农村地区贷款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抵(质)押物品,所以,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贷款担保方式上进行大胆的创新。

第一,重新审视保证担保贷款。保证担保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仍将是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贷款方式,从实践情况看,保证贷款并不意味着就是高风险贷款,关键还要看贷款的管理。因此,保证担保仍为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贷款担保方式,但在保证形式上要力求多样性,发展多户担保、村民小组联合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及其他保证方式,杜绝多人追尾保证担保或大户多头保证担保。

第二,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的范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农民可提供的抵押品范围扩大。如《物权法》中规定动产可用作抵押担保品,这样粮食生产专业户的农产品或者养殖户畜产品都可以作为抵押品,农用机械也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第三,大力发展质押担保贷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予以明确,在一段时间内,草场以及土地的经营权将可以进行有偿流转,具有了市场价值。因此可尝试以草场以及土地的经营权质押发放贷款。同时,也要和政府沟通,由政府把对农牧业的补贴资金或其他扶持资金作为保险金来为农牧户贷款质押担保。

第四,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农业是高风险行业,为防范农业贷款风险,必须要重视保险事宜。农业保险在克旗的推广还不普及,农牧户的参保意识不强,对参保有抵触情绪,可以对借款人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的优惠,鼓励借款人参保。

(三)贷款定价机制创新,让利返惠于民

因为农牧业本身收益低,在加大对农牧户贷款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农牧户的财务费用承受能力,防止因财务支出较大,使农牧民的收益降低或导致负收益,无法形成原始积累,农牧民一直处于资金缺乏状态,形成恶性循环。这样即便满足了农牧民的资金需求,也不能达到使农牧民致富的目的,社会效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贷款定价机制,对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农产品加工、商品流通业、微小企业或城镇居民等实行高浮动利率,而对农产品种植业或畜牧养殖业实行低浮动利率,通过对高利率贷款和低利率贷款投放比例的控制,使得加权后的贷款利率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能够保证银行的正常收益,同时又能兼顾农牧民的收益。

贷款定价机制要坚持“区别对待、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客户的信用程度、担保方式、收益情况等因素来界定贷款的风险度,风险度高的利率浮动比例要高,风险度低的则反之,对在有存款或其他金融产品综合收益较高的客户要在利率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农牧业户,要考虑到农牧民的特殊心理,对同一行业或同一区域的贷款客户尽量采取同样的利率,防止因利率执行不同引起农牧民的“攀比”心态,对贷款的管理和归还产生负面影响,但必须对农牧民明确,信用好的可以享受利率上的优惠,鼓励农牧民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

(四)贷款管理方式创新,降低管理成本

农牧区地域广袤,农牧民居住分散,农牧业的生产周期长,致使贷款管理工作量较大,需要大量的管理人员,而从克旗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看,在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在农牧区内增设新的网点和扩编人员,贷款管理人员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若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进行贷款管理方式的创新,要进行两方面的尝试。一是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进行贷款管理,在对某一村或嘎查的农牧民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时,由旗政府或各乡镇政府协调,与村委会签订协议,配合银行信贷人员的贷前调查,并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协助银行信贷人员进行贷款催收,如到期贷款收回率达到银行所规定的指标,将给予村委会一定的经济奖励;二是聘请贷款协管员。从村组内选出一个或几个有一定影响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诚信度较高、家境殷实的人,如高中返乡毕业生、村组长、退休教师或老干部、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做为银行的贷款协管员,负责配合银行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承担贷后管理责任,从银行领取一定的经济报酬。由于村委会工作人员和贷款协管员与接待人居住地较近,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同时可以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如有异常,能够及时告知银行的信贷人员,这样做既解决了行管理人员少的问题,又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贷款风险,管理效果会更好。

(五)贷款风险防控创新,有效控制风险

贷款风险防控要贯穿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个环节,既要防止道德风险,又要防止操作风险。

第一,贷前环节。必须坚持双人入户调查,实行调查人和辅助调查人制,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要在调查表上签署意见;执行独立审查人制度,审查人由董事会任命,独立审查人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可向董事长申请重议,但不能直接发放贷款。

第二,审批环节。建立信贷授权审批机制,成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实行分管行长、行长、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分层次授权审批制度,对审批权限进行严格限定,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放贷环节。要考虑农牧业生产周期长,生产资金运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现金流在特定的时期才会出现的特点,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合理,不能硬性地把贷款期限定为半年或一年,要与借款人的资金回笼相一致,避免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要根据借款人的家庭实力,收入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还款方式,对还款期限长的借款人尽量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减轻借款人的一次性还款压力。

第四,贷后管理环节。一方面,要建立贷款协管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风险预警机制,要在第一时间将借款人的风险信号反馈给客户经理,以便及时采取清收措施;另一方面,客户经理要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了解经营状况。

第五,建立贷款质量抽查制度。在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设专职贷款质量检查岗,采取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不定期到户对借款人进行回访,检查客户经理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并询问借款人的还款还息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防止出现冒名贷款或收贷收息不入账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客户经理尽职履职,提高调查质量,加强贷后管理。

参考文献:

1、金烨,李宏彬.非正常金融与农民借款行为[J].金融研究,2009(10).

2、刘西川,黄袒辉.贫困地区农民的正规信贷需求:直接识别与经验分析[J].金融研究,2009(4).

3、李季刚.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研究[J].商业研究,2007(8).

4、韩俊,罗丹,程郁.信贷约束下农户借贷行为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2).

5、杨育民,罗拥军,梁阿莉.农村金融制度缺失及其补偿[J].中国农村观察,2006(2).

6、赵利梅.中国和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模式比较[J].农村经济,2004(12).

篇6

Key words: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s;risk management;prevention and contro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5-0129-02

0 引言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风险管理控制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发电企业在风险管理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发电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本文根据发电企业存在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与措施。

1 发电企业风险确认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收集是发电企业风险确认的主要工作。信息资源是发电企业开展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管理的重要理论依据,因此需要发电企业做好对初始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整理及应用等工作。现行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可包括两大类:历史数据和预测数据,按照这些数据信息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从风险形成原因角度看,可将发电企业风险划分为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两大类;从风险性质角度看,可将发电企业风险划分为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及战略风险五大类,本文将具体论述上述五大类风险:

1.1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企业财务结构不规范、融资行为不合理而导致企业偿债能力较低,使得投资者预期收益大大下降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财务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资金周转率、企业的负债水平、盈利能力、各项成本费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等方面。

1.2 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受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导致运营活动未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或遭受重大损失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运营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市场营销策略、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管理人员从业素质及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

1.3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给予自身或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经营损失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的法律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发电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等方面。

1.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股市价格、汇率、利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市场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煤炭市场信息、电价信息、计划电量完成率及电量供需状况等方面。

1.5 战略风险 一直以来,关于战略风险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争议不断,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持有不同的态度。简单来说,战略风险可被定义为因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的战略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电力企业发展规划、发电量预测文件等方面。

综合上述,国内发电企业可致力于以上五大风险的分析之上收集相关信息,并依据所收集的信息评估各类风险,挖掘引起各类风险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策略。

2 发电企业风险分析评估流程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2.1 发电企业风险分析评估流程 风险分析评估是加强发电企业风险防控管理的关键环节。通常情况下,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由发电企业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领导机构及总办会共同完成。由发电企业相应的职能部门落实好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并对收集到的信息分析、筛选及整理,编制日常风险分析报告。同时,相应的职能部门以日常风险分析报告为依据全面探究风险成因和风险影响,从而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之后发电企业职能部门将开展的所有活动以报告的形式上报于风险管理领导机构和总办会,由其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各项活动的实施。

2.2 发电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发电企业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的重要平台,该体系全面贯穿发电企业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行使着对决策、执行及监督等过程的风险管理职能,对发电企业更为准确、高效的决策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加上发电市场竞争力日益激烈,使得发电企业各类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发电企业风险责任意识薄弱,风险防控管理能力不足,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以至于各类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制约着我国发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推进我国发电企业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发电企业重视起风险防控,结合自身的发展现状和需求,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首先,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领导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起企业管理层面的风险管理职责;其次,发电企业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在该会议上详细评估、审查企业风险状况,以便各部门更好的了解企业整体风险状况;最后,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相关机制和政策,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应的职责,如营销部门承担预测和分析电力销售市场风险的职责;策划部门承担本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职责;燃料供应部门承担预测和分析煤炭市场风险的职责,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3 有效地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的措施

3.1 根据危害因素确定预防目标 对于发电企业安全风险管理而言,其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方针,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坚持原则、以规避各种风险、保证发电企业运行顺利性、安全性为目的。现阶段,发电企业总调已经统一确定了电网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并由各级调度机构承担组织实施所辖电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加强和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管理、控制风险。现行发电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实行超前控制,即通过风险预测估测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并事先做好防范措施,待风险出现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给发电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风险事故预测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过程,其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结合电力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系统结构、电源分布影响)和外部因素(地域特征影响、自然灾害影响、污秽影响以及外力破坏影响),运用风险评估技术,从多角度、全方位对电网运行风险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控制和管理措施,从而起到风险事故预防的目的。

3.2 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按照“全员参与、突出重点、融入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一是分个人、部门(单位)、公司三个层面,着重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采取“自己找、同事议、群众评、领导点、组织审”等方法,认真查找廉政和监管风险点。二是紧紧抓住风险收集、排查、评估等环节,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库,并制定出相关措施,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在“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的基础上,将对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加强对风险防控措施的研究,重点开展防控措施制度建设,逐步构筑“岗位履职有标准,防控管理有措施,问责追究有依据”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全面提升发电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整体水平,为发电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3.3 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完善发电企业安全保证制度 发电企业需针进行全面控制,其分析内容如下所示:发电企业结构、电力电量平衡、系统潮流及无功电压、系统N-1静态安全、系统暂态稳定性、系统动态稳定性。待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后发现,风险与现行制度、应急管理预案严重脱节,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将为完善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实践证明,风险防护并未能够满足发电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因此需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措施实现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高效预防。

通过实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有助于完善发电企业安全保证制度,增强评价结构检查保证和保护制度的有效性。于此同时,更需要进一步强化电力企业广大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自主的参与到风险防范过程中。

参考文献:

[1]杨学华,张国库.电力企业内部控制探析[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