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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书内容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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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书内容

篇1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资金申请报告的架构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3、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XX]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筹措

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7、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2)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篇2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九条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工作。

第十条采购公司的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一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发出确认函,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三)。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二)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三)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及其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五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50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六条采购公司未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的,按废标处理。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减少0-5分。

第四章防止过度集中

第十七条在选择采购公司的过程中,应防止由于各种形式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采购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所有招标贷款项目总额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50%的,即可视为有过度集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对有过度集中倾向的采购公司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采取公开通报批评或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篇3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18例,男13例,女5例。年龄24~55岁,平均35.3岁。病程1~5年,平均1.4年。临床表现均为下腰痛、腰部不适感、弯腰时腰部无力感,均无神经症状。所有患者术前均行X线正侧位、过伸、过屈、双斜位及CT、MRI检查。影像学查发现L4滑脱6例,L5滑脱12例,按Meyerding滑脱分类标准,Ⅰ度滑脱8例,Ⅱ度滑脱10例。

1.2 手术方法 (1)硬膜外麻醉后过伸俯卧位,C型臂透视定位后,取滑脱椎后正中切口,钝性分离椎旁软组织,显露棘突、椎板及双侧小关节。(2)椎弓根螺钉打入,椎弓根定位技术按Weinstein等的方法:以横突中轴线与上关节突外侧缘垂直线的交点为进钉点。手锥钻孔,进钉方向依不同锥体的TSA角(椎弓根纵轴与椎体水平轴间的夹角)及SSA角(椎弓根纵轴与椎体矢状轴间的夹角)采取不同的方向。C臂机透视定位,以保证椎弓根螺钉位于椎弓根内。安装4枚椎弓根螺钉,固定滑脱椎及其下位椎。(3)用椎板咬骨钳咬除一侧部分椎板组织(以能顺利植骨为宜)及黄韧带、后纵韧带。松解探查神经根有无粘连。 (4)安装内固定器械:在适当撑开椎间隙,恢复椎间隙高度的基础上,对滑脱椎体进行提拉复位,拧紧固定螺帽。(5)准备植骨床:神经剥离子保护下于滑脱椎及其下位椎椎体间用锋利刮匙刮除椎间盘上下纤维环及椎体软骨板。(6)植骨:取髂骨,将髂骨做成条状或小块状骨作椎间植骨。术后负压引流24~48 h,卧床休息6~8周,带腰围下地适当活动。

1.3 术后处理 术后使用抗生素1~3天,术后3天进行主动直腿抬高试验。术后2周进行腰背肌功能锻炼。卧床3周后在支具的保护下下床活动,2个月内避免弯腰。

1.4 结果 本组18例,16例滑脱达到完全复位,2例滑脱复位达90%。无一例出现感染及螺钉误植等并发症。6例患者出现下肢沿坐骨神经放射性疼痛,其中2例为拔除引流管后当天即出现症状,考虑可能为拔引流管时刺激神经根导致,其余考虑术中神经根牵拉导致,给予止痛药及神经营养药后,3例患者2周后症状消失,3例2个月后症状消失。术后随访6~12个月,平均10个月。15例患者症状完全消失,3例患者诉腰部偶有疼痛,但不影响正常工作。18例患者获得脊柱融合,无假关节,无内固定松动、松脱或断裂。

2 讨论

Ⅰ、Ⅱ度腰椎滑脱症的手术适应证:Ⅰ、Ⅱ度腰椎滑脱症患者约80%~90%可以通过保守治疗缓解,最终只有约10%的患者接受手术治疗。一般情况下,Ⅰ、Ⅱ度腰椎滑脱手术指征:(1)持续性腰背部疼痛,经保守治疗不缓解;(2)X线片证实滑脱进展;(3)年龄较轻需从事重体力劳动者;(4)狭部裂患者[2]。

Ⅰ、Ⅱ度腰椎滑脱症患者以前常用的手术方案,同于Ⅲ、Ⅳ度滑脱的过伸复位椎板切开复位椎体间植骨融合椎弓根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不仅手术创伤大,卧床及恢复时间均较长,并且由于椎板及棘突等后柱组织的缺失易造成软组织压迫脊髓,产生神经症状,肌肉组织缺失造成腰部力量减弱,腰部活动较差,并发症较多。改良的过伸复位椎板扩大开窗椎体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保留了双侧的关节突关节,仅干扰一侧椎管,尽可能的保留了椎管的完整性,避免了软组织对椎管内神经、脊髓的压迫及粘连。手术创伤较小,术后恢复时间较前者明显缩短。从这方面看,针对Ⅰ、Ⅱ度腰椎滑脱症此手术方案优于前者。

关于腰椎滑脱是否需要复位,一直是争论的热点。不主张复位者认为,解除椎体滑脱所致神经根症状,关键在于彻底减压和牢固融合,复位反而容易牵拉神经根导致并发症,破坏其长期形成适应性稳定结构。也有学者认为,脊柱滑移不稳定是此症状的主要病理基础,特别对重度滑脱者,如果滑脱椎体不复位,则无法解除因矢状径减少所致椎管狭窄,也就不能重建脊柱的正常序列和恢复其正常的生理功能。贾连顺[3]认为对于小于50%的滑脱患者,不管滑脱类型、程度如何,一般只需原位融合。侯树勋等[4]认为对于33%的滑脱,应尽量争取复位。Stefee等[5]认为为了更好的解除神经压迫因素,借助于矫形器械,任何滑脱度的椎体都应尽量复位,而且也应该可以复位。笔者认为针对无神经根症状的Ⅰ、Ⅱ度腰椎滑脱症应遵循复位的原则。因滑脱移位幅度较小,容易复位,尽量达到解剖复位,恢复滑脱前的解剖稳定性[2]。

参考文献

1 金大地.现代脊柱外科手术学.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2,452-458.

2 王宇飞,李勇刚,杨克敏,等.STB椎弓根钢板治疗退变性腰椎滑脱症.中国伤残医学,2008,16(2):2-3.

篇4

1 引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中心于2010年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到规范,经历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截止2012年,已完成130个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总投资53117万元,涉及合同金额9981万元。

2 招投标工作历程回顾

2.1 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2010年5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抽调项目管理人员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在此期间,工作小组从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健全文件体系、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等方面入手,相继制定了三项制度、建立了两资源库、起草了三套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及相应过程文件,为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5月5日,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执行中心,标志着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进入崭新的阶段。同年7月,中心正式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制定招标工作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2010年,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机构职责、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罚则六个方面;同时为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工作小组还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细阐述了招标方式选定、招投标管理、询比价管理,重点对合同、分包进行了具体说明,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心依据总部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制度文本》、招标程序过程文件范本,对招投标管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商管理、资源库成员备案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流程优化,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体系。

2.3 建立标准工作流程

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招标工作小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将招标管理分为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两种方式。限额上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限额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招标工作流程分为提交申请表;编写招标计划、文件;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资料;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共八个步骤,而询比价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简化文件编制、开标及评标环节。

2012年,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心招标办对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招标限额下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即参照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对若干个项目打包后统一进行招标。项目打包遵循四个原则,即“专业类似、区域相近、进度一致、管理集中”。“专业类似”是指尽量将项目中占主导地位专业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如电气仪表、土建等专业;“区域相近”是指尽量考虑项目在同一装置及相邻周边装置区域的技改项目尽量划分为一组;“进度一致”是指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排序,充分考虑项目的设计进度、开工时间,尽量将实施阶段相近的项目划分为一组;“管理集中”是指尽量保证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由1-2家施工单位承接,有利于项目协调,减少沟通环节。分组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经理对接后,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最终,形成了邀请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模式并行的标准工作流程。

2.4 健全招标文件体系

在确立了工作流程后,工作小组根据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种不同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其中投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并对投标函格式、技术标部分格式和商务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工作小组还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签到表、开标记录、符合性审查表、专家项目评分表、专家项目评分表汇总表、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相应编制了三套完整的过程记录文件,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过程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留有痕迹。2012年,针对集中招标试行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中心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邀请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集中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对过程记录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了一套标准统一、记录完备、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体系。

2.5 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商的管理,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无损检测的单位申请入库的准入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将加入资源库的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并严格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和清出制度,初步建立了资源库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市场资源库成员资格,并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清出处理。

2012年,由于总部对建设市场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不在独立设置建设市场资源库。中心招标办对《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废止,对部分承包商进行清理,并结合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商须备案后,方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备案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承包商的考核评价,明确要求对施工单位考核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从HSE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人员配置、劳动力配置、施工机具配备、项目经理履职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做法

3.1 邀请招标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部将招标申请表、设计概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提交中心招标办。中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邀请招标时,应当向3个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公司纪委监察部派出代表担任监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推荐,从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单位,中心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询比价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采用询比价方式。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询比价工作小组。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询比价方案,经中心项目主管领导、中心纪委监察部门审批。询比价文件由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按照询比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至少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询比价文件。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承包商踏勘现场,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询比价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询比价项目,须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承包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时,由中心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担任监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从候选名单中选定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集中招标

篇5

Keywords: Construction, Tender documents, Pre-control provision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编制一份合适规范的施工招标文件,不仅仅关乎工程施工建设的进行,而且对工程报价也有着直接的影响,招标文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一、招标文件的概括说明

由于公开招标的特点,涉及单位多,评标工作量大,因此对于公开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比邀请招标要高,因此,本文重点对公开招标文件编制的细节进行分析。

1.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本招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名称、建设资金来源、工程项目简单介绍和对工期的要求、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价格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2.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即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的详细情况和投标的有关情况,其内容如下:一是总则,包括工程概况、本项目合同工作范围、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关系、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等; 二是列明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及有关对招标文件澄清和补充修改的规定;三是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是投标文件的递交;五是开标和评标;六是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3.专用条件( 条款)。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时,是把标准合同条件全文纳入,即不能修改一个字。而结合工程所在国、工程所在地和工程本身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件的具体条款进行说明、修正、增补和删减,即为专用条件。专用条件的条款编号与通用条件的条款编号相同;如果没有对通用条件中具体条款的修正、增补和删减时;专用条件中则无此条款编号;这两部分条件组成一个适合某一特定国家和特定工程的完整合同条件;两条款内容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以专用条件为准,即优先解释。

4.通用条件( 条款)。通用条件系指标准合同条件,也称合同一般条件或条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承包合同管理中,标准合同条件已在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中普遍采用,并且已相当成熟。

5. 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格式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保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格式。

6.合同书格式。合同书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等格式。

7.投标辅助资料。投标辅助资料一般包括清单项目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价格指数和权重表、计日工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主要人员表、施工设备表、劳动力计划表、资金流估算表、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分包情况表、施工技术文件及其他投标资料表、资格审查资料( 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建的工程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等。

8.技术规范( 条款)。技术规范是招标文件( 或合同文件) 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条件,也是工程师在管理合同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费用支付的依据

9.各单位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各单位工程是以合同各主要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划分的,各单位工程技术规范一般内容如下:一是本单位工程的范围、工作内容和主要工序;二是本单位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三是建筑材料的种类和具体质量标准;四是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和质量标准;五是各工程部位质量检验位置和取样数量;六是各单位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办法。

10.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为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11.图纸和参考资料。该图纸是指合同项目招标阶段的图纸,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和条件,因此,招标文件所附图纸的数量和深度,应达到投标人能正确地、准确地评价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和核定工程数量等明确的报价条件。招标文件上述各卷中没有列明、又对投标人报价有影响的资料( 但不包括投标人可以合理预测的因素) 均在此给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参考资料也较重要,同样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重要条件,是评估投标项目风险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变更和结算时争议解决的难易程度。一份好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做到项目不重不漏,项目特征描述清晰准确,工程量计算基本准确。

1.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的特征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重点及难点之一在于项目特征的描述,由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受到时间及设计图纸质量的制约,因此与业主、设计院进行沟通便十分必要。不仅要认真消化图纸,根据图纸编写项目特征,还要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及时提出存疑问题。以便于减少工程变更,方便套用类似项目单价。

2.认真复核清单的数量、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认真审核各清单项目的单位必不可少。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单位错误而造成各投标单位报价差异显著的现象。比如说屋面防水层、屋面保温层等就属于较易出错的项目。

3.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足够的报价资料。由于清单编制软件推行不久,因此预算编制人员的软件操作水平参差不齐。为此,明确要求提供详细的与报价相关的表格就十分有必要,有利于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及工程结算的审核。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表格包括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报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等。这样亦有利于进行评标过程中合理与否的判断,并能够帮助评标专家进行价格修正调整。

三、目前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问题

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后项目实施影响最大的当属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两部分,这两部分内容是否严谨,对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工作影响很大,对投资控制影响尤其深远。本文对此不做详细阐述。

四、招标文件编制的注意事项

1.编制招标文件的文字要力求严密和明确,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组成招标文件的各条款要考虑周到和细致,前后一致,不能有矛盾,否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易发生争议。

2.依照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开工建设,所以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必须在初步设计以上,因为设计上的任何改变都将给合同实施带来工期或费用的变化,更有甚者将造成项目总工期和投资的失控。

3.招标人为保证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和节省资金,往往给投标人提供一些施工条件,如进场的交通和居住条件,水、电力、通信供应条件,医疗和治安条件等。为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必须明确地列在招标文件中,并划清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责任界限,一旦列明就必须做到,否则将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造成索赔事件的发生。

4.编制招标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主要反映在投标人有清楚、准确的投标报价条件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有清楚、准确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鉴定是否具有操作性的方法是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项目进行核查, 核查这些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条款中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适用的工程规范、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计量和支付的规定等。如果有, 则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缺项,应一一补上。

5.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合理分摊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明智的招标人分摊风险的原则是:应承担有经验的投标人不能合理预见或不能合理防范的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可使承包人不必为那些不一定发生的风险担心,可集中精力去完成工程任务。一旦发生此类风险,给工程或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则由招标人承担工程工期和费用责任,承包人仅承担工程的修复责任;如未发生此类风险,也就不会支付此类费用,仍由招标人掌握着此类资金。

结束语

对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写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编写者掌握大量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往往需要招标人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大力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但是,我们对于这样的困难不能回避,努力研究解决有关施工招标文件预控条款设置的问题,才能让招标者获得最大的效益,才能让工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勾勇. 浅论建筑工程项目的报价[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13)

[2] 何利亚.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策略[J]. 科技致富向导, 2011,(12)

篇6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出让公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国土资源局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四十五条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告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八条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人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出让的宗地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九条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五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人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五倍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招投标办收到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后,应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市建委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篇9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是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人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1工程招标审计

审查工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组织(人员)是否落实。按规定要求,凡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要由计划建设、财务、运营维护、市场经营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设计和建设单位联合组成 “决策组”和“工作组”按分工的原则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1、2工程招标程序与工作责任审计

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等级、企业信誉以及组织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设备造型选择时是否依据决策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某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审计中若发现招标中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单位应将其拒之于门外。

1、3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重点抓好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其一、初步设计概、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其二、对概、预算中主材表的价格进行审核,对各项定额取费,材料差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期限严格审核。其三、建设用地是否办理征用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是否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1、4招标方式的审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登记工作。若是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

1、5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人为地调整标底问题,并审查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6投标的审计

(1)对投标企业资格的审计。重点审查投标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中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根据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相配的工程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要结合该投标企业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获取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2)对投标书内容的审计。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施工方法和质量保障的措施是否得力,有无在投标书中提出额外的附加条件等。

1、7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2)评标的审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以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第一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恪守廉洁,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之间的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首先,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时限(一般为30日之内)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转让。其次,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2、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

2、1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的审计。按照招标程序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投标单位中标之后进行,因为此时工程造价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投标这种方式由双方作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才能最后生效。审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双方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签订施工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进行。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讨价还价,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擅自提出让利要求。

2、2审计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为市属各类学校(含为区县各类学校统购统配)进行技术装备及提供装备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对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教育部规定装备目录和**市办学条件标准中所含的项目。

第五条列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定的政策性收费购置装备及服务的项目(如电化教育软件、学具、学生服、卫生、保健器材等)。

第六条各类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图书馆等专用设备及校园网络等现代化教育装备。

第三章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市属各类学校需购置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教育技术装备、提供技术装备服务的采购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后,由市教学仪器站中(以下简称市教仪站)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产地、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应编制采购调整计划。

第八条市教仪站对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登记、分类和审查,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的必要性、采购物品的标准、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经审查、汇总后分别抄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共同商定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工程等项目的发展计划。

第十条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下达给市采购中心,同时抄送市教仪站;由市教仪站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下达给市教仪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应负责设立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为兼职人员,从符合条件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中选聘从事教学、科研试验、设备仪器采购、财务核算等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供应商的考察及参与评标工作。每次项目采购,从设立的专家库中按随机抽样的方式抽调人员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教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实行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以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竞争为原则,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下同)的货物采购,合同估价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估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均应实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要求在市财政局制定的媒体上公开招标广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邀请招标采购要求向五家以上经过资格认证的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终根据供应商提品的质量、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具体情况,择优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以及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询价采购要求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进行比较,择优采购。询价采购一般用于规格标准且价格弹性不大的产品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向唯一能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尽可能保证质量,节省资金。

第十四条教育技术装备的招标采购由市采购中心会同市教仪站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1)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通过公开媒体招标公告。

(2)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及市各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3)公开开标。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开标,并请公证处公证。

(4)密封评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书内容,客观评判,独立打分。

(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中标人。

(6)项目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7)采购合同的签订。招标活动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各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验收。由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用货单位、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非教育技术装备项目,如汽车购置、微机及外部设备、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电梯、汽车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市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市教仪站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对采购教育技术装备有一定批量的,为节约采购费用、提高规模效益,由市教仪站统一组织采购。学校低值易耗的教学仪器的零星补充,具体采购办法由市教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活动开始前,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须将具体采购方式、评标标准、评标原则、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实施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采购的具体情况及履约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教仪站应督促供应商做好采购项目的售后工作。

第二十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市属各类学校的上述采购,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采购的,可报经市财政局、市教委同意后授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采购时,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派员参加。

第五章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核算、统一支付货款。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市教委作为学校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单位拼盘、配套的采购资金的运作和指导基层学校的会计核算。各单位用自有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拼盘用于政府采购的,应根据市教委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入市教委指定账户中,再由市教委统一拨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技术装备及提供技术装备服务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市有关管理规定,市财政预算内、外的财政资金及区县、学校配套资金统一划入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在项目实施中,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以及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供货发票复印件等结算凭据,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按实际价款统一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对单位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按其占采购资金来源比例多退少补,由市财政局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退还或补交。

第二十六条由市教仪站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批准下达的采购计划和市教委的拨款申请按采购进度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入市教委专户,由市教委拨给市教仪站。市教委应加强对市教仪站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政府采购资金执行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预算户全部为单位自有资金的,其采购资金的收支划拨不通过”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单位按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的采购计划和市采购中心(或市教仪站)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格及有关资料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支付采购货款。

第二十八条采购货款支付后,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指出转账通知书》,给基层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各单位据以办理预算收支和固定资产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教育技术装备的资金结余部分,仍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实施补充计划。

第六章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教委对采购活动要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采购无效,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核拨资金,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非教委系统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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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巴勒斯坦盖勒吉利耶医院是我国外经贸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对外经援项目,我院于1999年5月参加投标,取得中标设计权。1999年8月组织考察组赴巴勒斯坦,就在巴勒斯坦盖勒吉利耶市建设一座100床位的医院项目进行了考察和调研,并与巴方就医院方案的内容组成及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谈判工作,确定并签署了医院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及专业设备要求,并签署了有关对外设计承包合同及会谈纪要等文件。 回国后,根据我院与外经贸部援外司签署的该项目内部设计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在设计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按计划于1999年12月完成了初步设计,提交给巴方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经巴方批准后,于2000年8月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

一.投标方案

由外经贸部援外司组织实施的援外工程一般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实施工程项目考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投标邀请书内一般不提供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在援巴勒斯坦医院项目的投标邀请书中,只要求“就在巴勒斯坦盖勒吉利耶市建设一座100床医院项目进行考察,并完成该项目设计”。根据与外经贸部援外司的多年合作经验及对我国援外政策的理解,我们制定了投标策略:建筑规模按国内标准结合受援国需要设计,大宗设备材料选用国产优质品,节约国家投资,争取少花钱多办事。因此,医院建筑规模按每床46~48平方米标准设计,并据此确定了建筑方案设计的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总体布局合理,内外交通流畅。

2、医院功能完备,平面分区合理,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3、塑造高质量的医院建筑形象,为受援国的城市建设添姿彩;既做到雪中送炭,又做到锦上添花。

4、充分利用当地的建筑资源,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既节约建设资金,又为受援国着想,节约运行管理成本。

由于我院送交的方案较好地利用了复杂的地形,造型新颖美观,并且有很大的创新,平面采用了单元式组合的布局,适合小型综合医院的特点,功能合理,流线清晰。总建筑规模为4787平方米,总投资4751万元,规模和投资都比较经济合理。再加上我院强大的综合实力,外经处优秀的标书制作和可信的服务承诺,因此我院投送的设计方案被评委会推举为中标方案。

在授标书中,评委们认为,我院提交的“B标方案规模适宜,投资报价合理,使用功能较其他方案更合理些”,“从设计思想上更符合我国的援外政策,解决受援国实际需求”。

二.受援国概况

巴勒斯坦位于地中海东岸,由于历史原因,巴勒斯坦被分为加沙和约旦河西岸两个部分。巴勒斯坦总人口约250万,其中100万人居住在加沙―位于地中海东岸的狭长地带,约150万居住在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的约旦河西岸地区。在约旦河西岸地区分布着众多的犹太人定居点,阿拉伯人的城镇被分割,双方在地理上处于交错状态。阿拉伯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需要经过以色列控制区,由于阿拉伯人与犹太人处于对立状态,因此,阿拉伯人的行动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巴勒斯坦经济受以色列制约,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没有完整的工业,农业上缺少可耕地,也没有稳定的市场。巴勒斯坦人的失业率很高,收入来源极不稳定,又由于家庭人口较多,大多数人生活比较贫困。教育和医疗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盖勒吉利耶市位于约旦河西岸,距离特拉维夫27公里,距地中海12公里。当地属丘陵低山地区,地形起伏不大,山上多为风化岩,土地贫瘠,较好的土地均被犹太人定居点占据。受地中海气候影响,3~11月为旱季,气温24~36度,少雨,日照充足;12~2月为雨季,气温5~18度,气候宜人,年平均降雨量约550mm。全市占地仅3平方公里,人口约4.5万,是一个规模较小的城市,居民是清一色的伊斯兰教徒。教育和医疗是该市最突出的问题,全市仅有一座由联合国难民署援建的医院,建于1956年,规模较小,连急诊观察及产科候诊加在一起,共计54床位,且仅为西岸地区的难民服务(该市14%的人口持有难民证),除急诊外,一般不对外服务,住院预约时间最长达4个月。该市居民就诊一般到37公里外的纳布卢斯市医院,由于路途远,且需经过以色列控制区,居民就诊极不方便,病人因路途耽搁而病死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当地人民对我国援建的医院寄予了极大的期望。

三.医院的功能组成

由于投标方案设计时对巴勒斯坦方面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也不了解巴方的社会民俗,因此只能根据世界知识年鉴中描述的关于巴勒斯坦的情况和我国的医院建设标准,参考国内县区级医院的功能配置,确定该项目为100床的地区性综合医院,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和中医科。医院各部分组成为:

医院大堂:设挂号收费处、休息厅、病案室、发药室、药房。

门诊部: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和中医科,单元式平面布置,通过公共走廊联系,各科单独候诊,分别设2~3个诊室。

急诊部:设护理站、观察室、诊室、抢救室、石膏室。

医技部:设X光室(透视与胃肠造影)、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病理室及理疗室。

手术部:两间手术室,包括手术间、洗手、消毒、器械、恢复、医护办公、麻醉、更衣、淋浴间等,可满足一般手术的需求。

住院部: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四个病区。内科设CCU病房,外科设ICU病房,妇产科设产房(包括待产室、分娩室、洗消室及医护室)、婴儿室。

行政管理部:设院长室、护士长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室、秘书值班室及会议室、图书资料室等。

中心供应室:设接收、分类、清洗、打包、消毒、整理、分发及更衣、淋浴室等。

后勤部分:包括厨房、餐厅、洗衣房。

医用辅助与动力用房:设太平间、垃圾焚烧间、锅炉房、氧气站等。

四.用地分析和总体规划

巴方提供的建设用地位于盖勒吉利耶市的东北部,为一块矩形山坡地,南高北低,高差13米(基地西北角海拔105米,东南角海拔118米),基地大片的中度风化岩石,仅用地东侧有一条城市规划路,根据综合分析,这不是一块理想的医院建设用地,高差大,且场地难以平整。经过了解才知道,在市政府筹款购买医院用地的过程中,全市居民在一夜之间就捐足了全部购地款而买下了这块用地。这件事说明了全市居民对医院建设的迫切心情,也打消了我们建议调换建设用地的念头。

根据建设用地的地形特点及其城市现状,结合医院建筑的环境要求,确定该医院建筑的总体布局为由低向高的台阶式布局的院落组合体。利用场地北面较为平缓的地形,平整为医院主入口广场及停车场,并向东开口与城市道路连接。从医院主入口由北向南逐级爬升,沿坡地等高线分别布置了医院入口大厅、门诊部、医技部、住院部等三个不同标高的平台。住院部位于用地最高处,全部朝南布置,有利于空气流通和卫生日照要求。用地南部临城市道路向东开辟住院部入口,用地西面10米宽的规划路作为医院对外的运输供应入口和污物出口。用地西部离城市主干道较远处,布置动力站、太平间等配套辅助用房,靠近供应入口和污物出口,并处于住院楼和门诊楼的视线之外。

五.建筑功能与平面布置

医院建筑部门众多,功能繁复,交通流线复杂,是大家公认的设计难度较大的建筑类型之一。随着现代科技的全面发展,医学技术也日新月异,医院建筑的模式和理念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而作为经援项目,也有他自身的特点,“双重业主”带来的“双重标准”。投资方为中国外经贸部,要求按中国标准及规范进行设计,投资规模与建设规模均有严格限制,并且必须控制在设计投标书报价的范围内,没有外经贸部的书面许可,绝对不能突破。另一方面,医院建筑的使用方为巴勒斯坦卫生部,许多官员均毕业于欧美大学的医学院,要求按欧美标准设计和验收。而众所周知,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医院建设标准方面与欧美标准有较大的差距,这样的双重标准为设计带来很大的难度。为此,在与巴方进行设计方案谈判中,我们确定了方案修改的基本原则:

1.按巴勒斯坦方面的实际需要重新分配面积指标,压缩行政后勤面积,保证医疗卫生面积指标的合理分配。

2.采用单元式门诊楼与集中式住院楼相结合的医院模式,节约投资和用地,体现了现代医院的发展趋势。

3.尊重巴勒斯坦人的生活习俗,尽可能满足巴方在生活习惯方面的要求,增加卫生设施和活动场地,因地制宜,创造舒适宜人的就诊环境。

4.在有限的投资内精心设计,使平面紧凑合理,既满足巴方在医疗工艺方面的合理要求,又能保证床位数量,解决当地人民的迫切需要。

根据地形,医院建筑主体分为三个部分,位于三个不同标高的平台上。北侧为门诊部,南侧为住院部,中间以医技部作为衔接,三部分有机地穿插组合为一整体。利用北侧相对平整的场地作为医院的主入口,并布置相应的停车场。医院首层位于第一平台,由门诊大厅、急诊室、儿科等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各有独立的出入口。大厅跨一层半高度,顶部为斜面采光顶,宽敞明亮,给人以良好的初始印象。门诊部分以13.2mX7.8m的标准单元为基本元素,沿东、西两侧退台式错层组合,层层升高,并围绕中间的医技部向两侧形成收放,在每个平台标高上围合出内庭院。每个标准门诊单元里设有诊室、治疗室、卫生间及候诊空间,病人就诊不需穿越无关科室,每个单元可单独开放或封闭,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各单元围绕中间大厅及竖向交通等公共空间布置,方位感强,单元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避免了人流的穿行和由此而产生的交叉感染。医技部位于二、三层,二层为检验科,设有B超室、X光室、心电图室、镜检室及理化实验室,布局紧凑,主要为门诊服务,兼顾住院部使用。三层为手术室及中心供应室,以为住院部服务为主,兼顾门诊手术。四~六层为住院部,每层28床为一个护理单元,规模适中,便于管理;内科设CCU监护病房,外科设ICU监护病房。应巴方要求,病房内增加了卫生间。每层的病房均朝南向布置,具有较好的日照、采光及自然通风,北侧布置医疗护理等用房。由于当地社会环境的特殊性,供电、供热等动力源经常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巴勒斯坦方面的强烈要求,经报请外经贸部援外司同意,辅助用房部分增加了变压器、发电机房、锅炉房、维修库房、救护值班室及停车位,手术室、抢救室部分增加了UPS电源和空调的初、中、高效过滤器,适当增加了面积与投资指标。

六.空间环境与建筑造型

新的医学模式把心理与社会因素放在了显要的位置,医院的空间环境设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治疗手段以逐渐为人所关注。舒适优雅的环境不但可以调节病人的痛苦情绪,更可以创造亲切宜人的气氛,增强病人的信心和心理稳定,对病人治疗、恢复健康都有极大的影响。在空间环境设计上,由于采用了标准单元的设计手法,使每一单科病人都有较理想的私密性候诊空间,医院的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成为关键因素。根据地形特点,结合剖面设计,我们设计了一个由北向南贯穿建筑的斜面采光中庭,从建筑主入口一直斜升到住院楼的四层顶,将医院大厅、竖向交通及医技检验的休息等候空间置于统一的空间里,利用充足的光线,丰富的光影变化,创造一个宽敞明亮,视线流畅的公共空间,不同的楼层产生不同的空间变化,不但强调了公共空间的开放性,更有助于消除病人的心理压力,改善心境,以一种平和、松弛的心态接受治疗。在四层特别设计了一个屋顶花园,供妇产科、儿科病人休息及会见家属,安静独立,花草相伴,以达到“综合治疗”的目的。

在建筑造型设计上,“低处”的二层建筑与“高处”的四层建筑如何处理是建筑设计的难点,同时也是建筑师发挥才智,创造具有个性与特点的建筑的契机。根据山地自然条件的特点,我们在造型设计上没有回避或试图消弱总体布局带来的难点,而是强化台阶式单元式布局的特点,因山就势,以医院建筑简洁明快、秩序清晰的性格特征为原则,采用现代设计手法,根据当地日照充足、干旱少雨的气候特点,在每个门诊单元的东西临街面都加了一片通风遮阳的外墙,以错层叠合的手法,形成沿街立面错落有致的韵律。同时,为了强调山地建筑的错落关系,将斜面的采光中庭进行强化处理,使建筑造型既丰富多变又统一完整,形成山地建筑特有的个性和风格。外部环境设计结合绿化和挡土墙设计,随建筑由南向北层层叠落,点缀以园林灯具和绿化小品,体现中国园林的精神,提升建筑的整体艺术品位,烘托建筑的环境气氛。

建筑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援外建筑工程既要体现一种现代中国的文化特征,也要尊重受援国的文化传统;不论哪个民族,在其他民族文化面前,都会对自己的文化格外珍视。因此,我们理解巴方对建筑形式与材料的关注。在外墙设计时,主要立面采用了当地建筑普遍使用的石材,与当地的建筑与城市环境协调融合,满足了盖勒吉利耶市政部门的要求。

七.建筑的人性化设计

医院建筑是为病人提供就诊、治疗、康复等服务的公共卫生场所,医院的使用者主要是医护人员和病人,而核心是病人。医院建筑应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建筑设计的每个细节均应考虑病人的要求。

医院大厅是人员聚集的场所,也是病人入院的第一印象,因此。我们在有限的面积指标内设计了高大宽敞的大厅空间,并设有休息和等待面积。大厅顶部为玻璃采光,并设具有阿拉伯风格的遮阳帏幔,给人以亲切、温情的气氛。该层的急诊和中医门诊均设独立的出入口,分散各部分人流,避免大厅内的人员混杂和减少挂号、取药的等候时间。大厅内电梯可以将病人直接送到各门诊楼层。

无障碍设计:医院大厅入口处设轮椅坡道及扶手,电梯旁设轮椅间,残障人士可就近取得轮椅,并可无障碍通达医院各处。公共卫生间均设残疾人厕位,病房卫生间均有扶手抓杆及报警呼叫系统。走廊设防撞踢脚和扶手,方便残疾人通行。

卫生设施: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国家,国情与民俗均与我们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许多细部要求与我们很不一样,原先没有考虑到。巴方对卫生设施的要求比我们高,每个门诊单元均设卫生间,病人与医护人员分别使用,厕位可以少些,但必须分设两套。因此,大大增加了卫生间数量。医护卫生间均设淋浴、洗手盆、座便器三件,并带阿拉伯人习俗必备的软管连接的冲洗喷头。

另外,根据阿拉伯人喜欢户外活动的特点,医院各层的内院和屋面均设计成休憩花园,作为病人休息与家属探方的活动场所。住院部入口处,住院部与门诊楼相连的内庭院设有户外活动用的太阳伞和咖啡座椅,供住院病人家属探访时会客和闲谈,避免影响病区的安静。

八.医院工艺与医疗设备的配置

医院工艺设计是医院平面功能的基础,建筑设计应与医院工艺设计密切配合,既要建筑总体方案美观,又要医院功能合理完善。在关键的急诊室、手术部、产房、中心供应室等局部平面设计中要服从医院工艺的要求,并且符合巴方的使用习惯。

巴勒斯坦人少部分享有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享有免费医疗待遇。这部分病人学历较高,工作收入稳定,他们通常在医院就诊、治疗后即在医院药房取药。当地的普通老百姓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即使在医院看病,也不一定在医院取药。因此,药房和取药部分的面积可比国内标准少一些。挂号、交费、取药均采用柜台形式,不同于国内那种窗口小洞式。药品均为成品,不需要在药房设制剂、化验等用房,因此,该部分面积也做了压缩。

急诊室的布置与国内有所不同,急诊观察室为开敞式空间,与抢救大厅直接相连,安排四张急诊观察床位,护理站直接面对观察室。急诊入口直接通向抢救大厅,设诊室、抢救室各一间,附设洗消室、石膏室。急诊室设独立卫生间两套。急救观察室与抢救室配备医用气体(氧气、笑气、压缩空气)供应系统、负压吸引系统、呼叫系统及床边监护仪。

手术部设两间手术室,共用洗消间,并设有医护办公室、麻醉师室、消毒室、器械室及两床位的术后恢复室。进出手术室的病人、医护、污物各有单独出入口。病人入口处考虑换床要求,留出较大空间。医护入口处设更衣、厕所及淋浴间。手术室采用全封闭洁净空调系统,并配备UPS电源,医用气体(氧气、笑气、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及负压吸引系统。手术室临近中心供应室,便于敷料与器械供应,内部配置电高压消毒锅,用于临时器械消毒。

由于阿拉伯社会人口出生率高,平均每个家庭6个孩子。因此,妇产科设有产房,面积高于国内标准,分娩室较大,必要时可分隔成两个分娩室。产房设于楼层尽端,独立成区,避免交叉感染。设有待产室(2床)、医护室、洗消室、分娩室及医护更衣淋浴间。待产室设专用卫生间,方便产妇。

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用地面积:91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178平方米,建筑覆盖率:22%,绿化率:58%,容积率:0.516,病房总床位数:100床。

篇12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含义及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一种建设工程项目贸易方式,其目的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预勘现场并召开投标准备会;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低价中标

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招标单位对于投标企业的技术、管理与价格都要衡量,而有一些项目招标的业主过于关注价格,认为价格越低越好,在进行投标评分时对于价格的比例甚至给到了80%,对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情况几乎就忽略。一些投标单位利用业主这样的心理,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中标,且投标单位也不去建筑区域进行勘察,没有核算施工成本,随意给价,这样就可能造成后续施工过程中使用低廉的原材料导致施工质量下降。还有一些中标单位,根本不具有施工能力,而是将施工工作直接再分包下去,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分包的公司或工程队,为了降低成本,施工质量在较低价格的要求下更难以保证。

2、多头管理监督缺位

虽然我国建立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还是存在管理漏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存在多头管理、监督缺位问题,当发生问题时,难以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招标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对于监管人员要求的素质很高,但监管部门人员的能力有限,很难在招标投标的前期、中期、后续工作中都进行监管,难以做到全程跟踪与监管,对于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使得监管缺位。

3、资格审查不够严格,资质挂靠现象严重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不严,导致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直接挂靠到资质齐全的公司进行投标,使得更易中标。而对于招标单位,没有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和资质进行审核,或是审核不够全面,导致不满足投标条件的公司中标。另外,还有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还高薪聘请有经验的招标投标人员编制标书,标书内容上记录的单位资质、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好,而实际投标单位并不具备那么好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1、我国目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章制度并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但是对一部分违法违规的情况缺少相应的处罚。招投标市场的各类服务功能也并不是十分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也不很完善,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模式作用的发挥。在整体行业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机构不能严格执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常常是把依法依规和发展经济相互对立,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更有甚者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影响招投标程序,破坏招标工作的公平性。

在招投标模式中,评标专家没有能体现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素质不高,不能够公正客观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后也影响到了施工企业的选择。因为存在许多主观方面的原因,评标人常常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打分自由度,客观上就给虚假的招标过程等提供机会。并且由于专家评标的特殊性,有关部门不能直接约束评标专家的行为,致使许多违法违规的情况频繁出现。

是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并不健全

信用观念在我国一直是薄弱环节。虽然竞争观念已经深入整个社会,但是人们的信用观念却一直没有随经济发展而进步。招投标活动在进行中,各方参与人员难免被一些权力、金钱或人际关系所影响。另外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很少人能够接触到建设的全过程,了解行业内部的具体情况,这就产生了监管的盲区。另外,即便一些施工企业因为提供虚假资质而被发现,也不会遭到建筑市场的驱离和惩罚。所以,各个施工企业有恃无恐,使得这类现象频繁出现。整体诚信体制的缺失,市场参与方没有基本的行业自律性,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应对策略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人们对招投标的公正性、合理性、必要性产生怀疑,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的同时,鼓励群众特别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奖励举报者,及时严惩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对相关违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指出投标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应将标书划分为技术标与商务标。技术标包括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近几年(3-5年)承担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及施工班子从事类似工程业绩,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体系等,商务标包括承包商的报价、资格预审资料。技术标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近几年承担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及施工班子从事类似工程业绩等,按比例设置分值,由资格预审小组按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标准评分,剔除得分最低的一个至两个单位。同时也可考虑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加入限制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有关条款。

3、严把招投标程序关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做到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必须通过相关报刊媒体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4、严把监督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在招标公告、投标报告、资格审查、中标公示等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纪检监察组织在参与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应严格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用正确的方法,掌握尺度,发挥其监督作用,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的规则程序,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开展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参与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和完善,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接受招投标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进一步的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对招投标工作加大重视程度,从制度上下手,真正建立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平台。在提高招标机构能力的同时,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加强行政部门对于行业中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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