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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意见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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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意见

篇1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应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三)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四)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市和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与良好抚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二、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健康成长。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不低于省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地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及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育费。原已享受标准加上级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消减。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要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强化孤儿医疗保障,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医疗机构要发挥优势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确保孤儿接受正规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给予资助;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的生活补助;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要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确保孤儿成年后充分就业。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确保孤儿住有所居。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社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要积极做好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不断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快十堰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加速推进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市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为孤儿提供保障服务。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及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不断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二)配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要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多种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住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和义务代养的孤儿提供生活抚养、肢体康复训练、心理校正、特殊教育等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社会孤儿和社会残疾儿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城市流浪儿童建档造册,对其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孤儿及其他困难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协调沟通,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及其他困难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推动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篇2

(一)落实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工作

1、分解落实就业任务。紧紧围绕市政府和镇政府下达的提供劳动力岗位数和完成本地劳动力就业人数的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量化、细化,各村应完成镇下达安置的本地劳动力就业指标任务,确保全镇安置本地劳动力3000名。

2、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本镇实际,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各项政策,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强空岗信息收集和,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确保每个纯农户家庭有1个劳动力就业,并注重解决好农村特困家庭“零”就业。

3、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意见》(委办[]72号),创新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村要因地制宜积极举办创业培训班,培养和造就一批小企业创业者和自谋职业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全面推进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镇的培训任务。

4、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就业录用备案登记台帐,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二)完善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保障水平

1、按照市委、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各项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做好过细工作,加快划归企业大集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网工作,确保6月底前各项业务工作全部实施到位。

3、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扩面宣传力度,继续以突破外资企业参保为工作重点,所有“三资”企业均依法参加城镇企业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全面完成扩面任务。

4、严格执行镇政府公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在职镇管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力争完成和超额完成市下达我镇的农保新增参保人数和收缴保费的目标任务。

(三)贯彻两个条例,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1、大张旗鼓,扎扎实实地开展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和私营企业业主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广覆盖”工程。

4、依法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建立企业职工工伤申报登记制度,认真配合镇劳动保障所搞好工伤调查和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工伤争议。

5、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能力,依法协调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结案率达90%以上。

(四)深化三项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内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2、督促各类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遏制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实行“月薪制”的企业达企业总数的95%以上。

3、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动态监控,实施工资拖欠报告制度和企业欠薪信息披露制度,实行8小时工作制,取消12小时工作制,不得强迫职工加班,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建筑等特殊行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4、深化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年检率达95%以上,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年检整改率达95%以上。

5、广泛宣传发动,转变思想观念,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纯农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农保参保率在95%以上。

6、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配合镇劳动保障所实施劳动用工监察,全年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确保“三项制度”落实到位。

(五)强化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整体素质

1、各村(企)分管劳动保障的领导和协管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

2、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班,领会上级工作精神,及时完成有关任务。

3、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重收集各类劳动保障工作信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新路子。

三、工作要求

篇3

三、切实发挥镇、村劳务公司作用,开拓就业市场,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开拓新的劳务输出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一是发挥我镇18个劳动保障工作站和3家村级劳务公司的力量,加强与外地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二是加强劳务输出的市场管理,建立合法、有序、畅通的劳动力输出机制;三是做好输出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务输出效率和组织化程度。

四、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一是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积极发挥镇工业集中区的创业平台作用。在西安路以西建立农民创业园,占地面积200亩,以优惠的政策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为我镇的经济发展增添后劲。二是发挥我镇企业多、用工量大的优势,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建成当涂县****镇劳动力分市场,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请、推荐就业到劳动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落实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为企业用工和劳动力转移建立一个良好的平台。

五、加强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特别是失地农民培训,不断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和劳动者素质。抓住马鞍山市作为国家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试点市的契机,建立我镇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管理台帐,积极争取市、县培训资金,开展特色培训和对口培训,把用工需求与培训衔接起来,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服务企业需要为宗旨,扎实开展失地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大培训工程。按照“定点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出”的要求,针对性的对我镇重点企业进行岗前培训和新增就业人员的引导性培训。今年,我镇将举办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班十二期,参训人数3000人次。

篇4

——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900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开发培训900人以上,其中转移前培训350人以上。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年新增企业养老保险人数300人以上,医疗保险400人以上,工伤保险400人以上,生育保险50人以上,失业保险100人以上,征缴农保基金50万元以上。

——“两个合同”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8%,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50人以上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签订率均达95%,女职工专项合同签订率80%,三项合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达100%,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率达100%。

——工伤保险目标管理,安全办、建管站要加强对高危行业的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高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各村、各企业部门要把就业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推进城乡就业步伐。

一是发展经济,扩大就业。要抓住当前良好机遇,齐心协力推动经济发展,努力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中小企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拓宽就业空间。要坚持经济拉动和创业带动并重,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努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组织,及时掌握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情况,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用工服务,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二是城乡统筹,推进就业。对“零就业家庭”、“4050”、残疾、低保等困难人员培养帮扶机制。各村要做好创建充分转移就业村活动,使贫困村、贫困户就业率达30%,年底充分转移就业村达80%,基本消除“零转移家庭”。各村要对本村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工业规划区内失地无业农民就业率超过50%。

三是落实政策,扶持就业。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各项就业扶持措施,要将国家优惠政策范围覆盖到所有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特困群众,确保“双下双失”职工、“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等人群充分享受政策;鼓励、扶持各类服务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发展,推动全民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是加强培训,促进就业。各有关部门要以就业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要给予优惠、减免相关费用,加快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充分培训计划,确保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充分培训;积极发挥培训券的作用,广覆盖、分层次、多形式搞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具备职业资格的技能型农民。

2、坚持扩面优先,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全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用工单位应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五险”齐扩。各村、各相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省政府36号令为重要契机,扩大参保范围,强势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力争到年底,实现五大保险各企业全覆盖,所有规模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加大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力度。劳动、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对经多次上门做工作、仍拒不参保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实行地税预征制,强制参保,这里要强调的是,镇劳保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杜绝以“减、缓、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承诺企业不合理要求的做法。劳动、税务部门要对重点行业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行为,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督促参保;对拒不登记参保、瞒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以及能交不交的,要严肃查处,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制度。在我镇的贯彻实施,要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推行新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计划内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率达90%以上。

三是按照“六到位“的要求,加强镇劳动保障所平台建设,并按照要求将镇级服务平台向村延伸,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和信息员队伍,完善并扩大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深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强化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健身活动中心,确保本镇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100%。

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巩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镇劳动保障所和有关部门,应以宪法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是积极落实“两个合同”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扩大劳动合同覆盖面,确保年末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0%。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确保50人以上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5%,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报送审查率达100%。依托村级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打造上下衔接、左右协调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

二是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要大力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保障所、镇工会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机制。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提高低收入者工资收入。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篇5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篇6

(一)启动宣传车开展为期半个月的《消防法》巡回宣传。

(二)印制1万份消防倡议书、1万张消防知识漫画图片及消防安全教育图片,通过发动村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妇代会、共青团等组织到村到户发放、张贴。

(三)出版4期消防宣传专栏。

(四)建议全镇范围各村采用传统的“敲锣”、“张贴火警”等方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群众消防意识。

(五)通过定期开展防火救灾演练,提高全民防火救灾意识和能力。

消防队伍大建设

建设义务消防队,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切实提高消防队伍的反应、作战能力。

(一)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全镇所有村和有条件的单位都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各村、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大力支持开展消防工作,加大消防投入。义务消防队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的消防业务水平,提高应急作战能力。集镇消防队成员从镇森林防火队员中选出,由派出所负责日常业务管理,镇护林办负责经费筹集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镇专职消防队的出警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三)消防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全镇每个村都要确定一名消防信息员,信息员要及时向镇综治委报告村内存在的消防隐患。

开展消防大培训

大力加强岗位练兵,全面提高我镇消防队伍的整体消防业务水平。

(一)邀请区消防大队定期对全镇机关干部,各村书记、主任、综治协管员、义务消防队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二)定期组织消防队员、中小学生、机关干部开展防火、救灾及逃生演练。

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敏感地区、敏感类别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基本情况,真正做到火灾隐患底数清、情况明。

(一)排查时间:常规性集中排查每年二次,每次一个月,若上级另有安排可增加次数。逢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均应组织排查。

(二)排查范围:民房、出租房、“三合一”建筑、娱乐场所和市场等。

(三)排查方法:由下村干部组织村两委、综治协管员、义务消防队采取“地毯式”大排查,并对消防安全状况建立档案。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由企管站负责组织人员排查。

(四)排查结果:排查资料上交万安派出所,由派出所梳理后提出整改方案。

开展消防大整改

(一)整改时间:每次排查后的一个月内。

(二)整改要求:由下村干部组织村两委、综治协管员、义务消防队在排查的基础上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到户到人,若该户无人在家的要张贴在明显的、可以看的到地方,并由发放人在回单上做好记录。

(三)督查和验收:由下村领导负责督查和验收。

装备大投入

切实抓好义务消防队的装备建设,改善民房、企业及集镇的防火、逃生设施,提高救灾灭火及逃生能力。

集镇中心装备基本要求(2010年2月13日前全部完成配备):

(一)报警装置。购置两个报警器,一个安装在红光街道三叉路口,另一个安装在政府大楼顶上。

(二)灭火装置。各沿街店铺自行购买灭火器各1个。

(三)救生装置。购置救生气垫一套。

(四)购买义务消防队所需的其它消防器材,如消防水带、手抬泵、水枪、灭火器、战斗服等。

(五)配备小型消防车一部。

其它各村装备要求:

做到“七个一”:一支义务消防队,一台手抬泵,一条水带,一支水枪,一个灭火器,一个消防器材室,一个固定消防宣传栏

各企业装备要求:

做到“七个一”:一支消防队,一个消防水池,一台手抬泵,一条水带,一支水枪,一批灭火器,一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大捆绑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有关责任人要结合各自村(单位、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认真的安排和部署,做到人员、组织、措施三落实。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篇7

(一)市住建委住房保障服务窗口职责:

1、贯彻落实、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2、指导各镇做好申请家庭的初审、公示工作;

3、与各联审部门做好申请对象家庭的申请审核、年审、督查、巡查工作;

4、做好应退对象的退出工作;

5、按要求做好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及房源的录入、公示工作;

6、检查审核各镇保障窗口上报的申请、项目、房源信息等材料。

(二)各镇住房保障服务窗口职责:

1、贯彻落实、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2、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开展各项住房保障业务;

3、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经初审和公示无异议的,将系统内信息及书面材料上报至市住建委;

4、配合市住建委及相关审核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复审;

5、配合做好对已保对象的年审及平时的督查、巡查工作;

6、配合市住建委及相关审核部门做好应退对象的退出工作;

7、按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及房源的录入、公示工作。

(三)社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的职责:

1、贯彻落实、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2、配合做好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公示工作;

3、配合市住建委及相关审核部门做好应退对象的退出工作。

三、住房保障服务有关工作要求

1、市住建委要做好设立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的牵头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镇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2、各镇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社区窗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做到经费有保障。各窗口要按创建方案要求,在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内全面、完整、及时地录入申请审核对象及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息资料,并及时上报纸质资料。

3、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应退对象的退出工作。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市政府每年对窗口建设服务情况纳入市综合考评,由市住建委提出考核细则报市政府同意通过后进行考核。

四、住房保障服务工作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对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组织保障,基本分15分;二是工作实绩,基本分70分;三是日常工作,基本分15分。其中工作实绩的具体工作数据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工作中有方法创新、体制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任务特殊,单位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先进表彰的适当加分。总得分7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2、考核实施

⑴、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⑵、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织实施。

⑶、目标责任考核按年度组织实施。采用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采用听取自评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档案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篇8

(一)要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依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提高。

(四)坚持分类指导。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使其尽快实现就业;以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16周岁及以上(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基准)、被征地时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意见。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依据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就业〔〕21号)精神,享受相关培训和就业优惠政策。

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劳社〔〕19号)的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三、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养老保险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已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用于补齐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三)当地政府的其他补贴。

四、资金来源

(一)已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通过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途径列支。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从各县(市、区)征收的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中支付,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

(三)当地政府的其他补贴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六、工作要求

篇9

二、围绕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的工作思路,继续抓好“一会两站”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加强12315“五进”工作。全县新建12315服务站200家,建成规范服务站20家,示范服务站5家,消费纠纷和解率90%以上。

三、按照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针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商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现重点商品大中型商场、品牌总(总经销)建立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分别达80%、90%以上。

四、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效能。实现商品监测发案率30%以上,监测案件立案率95%以上,案件处结率98%以上,全系统查处的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150件。

工作措施:

一、积极贯彻省局12315平台建设达标的六个标准,强基础,深入推进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实现12315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切实维护消费和谐稳定

将12315“四个平台”建设和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式,进一步在健全网络、完善功能、规范运行、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依法妥善解决消费者诉求。

(一)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按照市局出台的示范岗创建三级达标标准和消费申诉举报无遗漏、零差错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来电、来访、来函、信箱、互联网等申诉信息的受理登记、分流转办、协作处置和信息反馈,进一步规范12315工作流程和调处程序,做到“申诉举报有人接,处理过程有记录,调解处理有结果,违法行为有纠正”,确保申诉举报数量和质量二个提高。确实落实“市局直接分流、基层办理反馈、县区局督查督办”的运转模式,加强对基层的绩效考核和督查指导,严格“十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确保一次接通率80%以上,12315数据质量契合度95%以上,消费申诉举报处结率达到100%,其中及时办结率95%以上,有效申诉调解成功率80%以上。实现咨询答复正确,数据完整规范,分流转办及时,处置程序规范,消费者满意的零差错工作目标。

(二)提高维权服务站规范化水平。在12315联络站实现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组织网络全覆盖的基础上,商同消费者协会,加快“一会两站”的提档升级,做到统一名称、统一职责、统一工作制度和统一工作流程。按照整体规划、因地制宜、两站合一、注重效果的原则,强化引导和检查,着力加大12315“五进”工作力度。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有5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服务企业和100个以上摊位的商品交易市场,水、电、气、通讯等所有公共服务企业,三A级以上景区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部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并逐步向学校等其他场所和领域延伸,确保全县新发展12315服务站不少于20家。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录入国家局的站点名录。按照健全网络、完善功能、规范运行、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和“八个一”的基本条件,通过编写“五进”工作手册,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示范站评选活动,用引导、示范推进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年底前,全县要建成样板服务站(县级示范服务站)5家以上,建立市级示范服务站2家以上,省级示范服务站1家以上,确保实现省局12315“五进”达标率80%。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指导、督促和管理,着力构建起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其数据信息汇总反馈和社会监督管理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我县12315“五进”质量,切实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有序运行,畅通消费纠纷解决绿色通道,实现消费纠纷和解率90%以上。

(三)强化督办反馈和数据分析机制。按照国家总局12315数据质量检查要求,规范数据质量,提高录入准确率,确保12315数据质量契合度95%以上。进一步强化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注重围绕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制度,加强消费预警监测,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消费维权趋势,努力增强数据分析报告的针对性、预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力争消费数据信息在政府部门综合应用上取得突破。通过数据分析、维权情况报告,采取专文知会、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高12315数据分析成果应用水平和12315服务功能。

(四)加大宣传和社会评议。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在主要消费场所印制一批宣传画,设置一批公示牌匾、开展维权成果巡回展览等形式,加大维权人物、先进事迹、维权事例等典型宣传,把典型培育和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培养和塑造一批社会认可,群众赞誉的消费维权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向社会展示红盾维权示范岗创建和消费维权工作成果,努力提升12315服务品牌和消费维权社会形象。继续开展12315“社会开放日”、“领导接待日”等活动,提高维权工作亲和力。按照群众满意衡量标准,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大走访活动,主动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严格100%标准要求,加大申诉回访,切实提高协调指挥能力和解决消费纠纷的效能。严格落实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确保群众满意度90%以上。

(五)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系统消费教育引导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普及知识,提升理念,增强责任”工作主题,一是教育内容上,突出维权法律法规和识假辩假知识宣传,通过编写教育读本、消费小常识,开展知识讲座等,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和信用管理手段,通过组织公开承诺活动,下发指导意见书等,教育、引导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经营者的规范自律;三是围绕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对消费者申诉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以及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经营者,采取个别沟通、集体座谈、公开讲评和消费警示提示等方式,开展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曝光消费陷阱,及时消除诱发重大消费事件的各种因素,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二、整治与建设相结合,创特色,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由单纯管理向管理与执法并重转变,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按照国家总局“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积极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商品质量监测和举报案件的查处。针对一些消费者反映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商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一)提高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效果。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商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努力实现“两个转变”,充分发挥商品质量监测抽查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作用。一是由一般商品向重点商品监测转变。结合商品质量监管、消费维权、执法办案等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进行认真细致的摸底调查,排定重点商品进行监测;二是由抽检一般经营商户向抽检总经销总转变。对辖区内各类商品品牌总经销总进行摸底调查,积极探索重点商品及其经营企业备案制度,建立各类商品品牌总经销总台帐,强化源头监管,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研究制定“商品质量监测的绩效评价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实现商品监测发案率30%以上。

(二)组织开展重点商品市场整治。各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对家电、建材、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突出、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各类商品,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商品质量专项检查,加强整治规范,严厉查处假冒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等违法问题,查处的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一般程序案件全县不少于10件。

(三)加大商品监测案件查办力度。完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流程,规范不合格商品处置行为,严格商品质量监测案件报备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杜绝“抽而不查,查而不处”行为,实现监测案件立案率95%以上,案件处结率98%以上。强化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的应用指导和溯源,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开展市场清查和监管执法,努力实现个案查处向行业规范转变,切实提高商品监测效能和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按照调查摸底针对性、监测任务完成率、抽样检测不合格率、案件立案处结率、罚没款入库数量等指标,加强监测绩效评价和考核力度,提升基层做好监测工作的执行力。

(四)推进商品质量准入与退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按照企业自律和行政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各类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研究制定“流通企业商品准入指导意见”,强化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管手段结合,实现由单纯符合性评价向商品质量监管重要手段的转变。以大型商场、超市和总经销(总)与批发企业为重点场所,引导、督促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燃气器具、劳动防护用品、低压电器、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电线电缆等重点商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覆盖率分别达80%、90%以上,依法有效监督经营者履行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和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的义务。

(五)加强案件指导。严格举报案件和消费申诉涉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工商所申诉举报处理规则”,严格申诉涉及违法行为查处制度。针对消费维权案件案值小、情节简单等实际,研究“消费维权案件简易程序处理办法”,通过固定格式文书的形式,提高简易程序在消费维权案件查处中的实际操作性,力争诉转案和举报立案查处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有较大的飞跃,促进工商职能到位,降低履职风险。

(六)探索实施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主体消保维权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采取登记权利限制、重点检查、严厉查处、公示曝光以及评比表彰约束等信用惩戒措施,加强工商监管整体功能,以达到引导企业保持良好的消费服务信用记录,自我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纠纷和解率,减少行政处理消费纠纷的压力,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照市局出台的《关于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机构,针对服务领域消费纠纷的特点,综合运用工商部门监管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利用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保障服务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努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新闻宣传,解疑难,不断提高维权队伍能力,实现由被动调解向主动维权的转变,增强工商消费维权美誉度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五个更加”要求,深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提高发现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处理好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自身职责与协作配合的关系,更加有为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开展培训评比,进一步提升12315消费维权能力。按照全面提升能力和全员参与、抽查考核的原则,继续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活动,更新知识,强化责任,培育一批业务能手、维权标兵和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高12315工作人员的执法维权能力。

篇10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乡村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

(二)乡村桥涵:跨河桥、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乡村排水设施: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置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乡村照明设施:乡村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

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工作。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维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惩处、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总体规划。经市乡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参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依法批准,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

配套建设。乡村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分别纳入乡村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计划。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资料的推销。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演讲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经费依照以下规定承当:

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定额规范核拨;

(一)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料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结构、平安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三章乡村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乡村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乡村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料理挖掘手续,与乡村道路一并施工;对在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时同步埋设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

(二)擅自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三)擅自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广告牌等;

(四)擅自改装人行道板;

(五)设置化粪池;

(六)焚烧物品、向路面排水;

(七)人行道上行驶或者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八)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乡村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照《市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执行。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同意临时占用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同意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占用。占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乡村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乡村道路占用费。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料理手续。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上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挖掘。

第二十二条确需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持乡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乡村道路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同意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乡村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

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15日、后5日。

第二十三条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挖掘。并在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同意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临时封闭乡村道路的应当提前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交通平安围挡设施及标志。

(三)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

(四)铺设地下管线应当分段开挖。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要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

(五)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并演讲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六)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七)回填时。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沟槽回填密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修复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路面。主干道应当在7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15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专业单位施工。

第四章乡村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乡村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运载超重、超高、超宽货物的机动车辆通过桥涵;

(三)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四)人行地下通道内通行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和骑行自行车;

(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乡村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乡村桥涵及其维护范围内兴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跨河桥上下游维护范围内不得挖砂、取土。

不得影响桥涵的正常使用。利用乡村桥涵架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线业主在进行检查维护时。

第五章乡村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乡村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损坏、堵塞、移动、偷盗排水设施;

(二)排水设施维护范围内种植、围挡作业;

(三)除防洪需要外。

(四)向排水管渠内排入建设施工的灰浆、泥浆以及直接排入粪便。

(五)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排水设施;

(七)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乡村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排水设施。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新建、改建与乡村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专业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当。接户管的养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乡村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

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污水排入乡村下水道水质规范》和《污水综合排放规范》.第三十二条排入乡村排水设施的污水。

第六章 乡村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桥涵、住宅小区。

第三十四条乡村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撤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乡村照明电源;

(三)乡村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乡村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乡村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乡村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并缴纳电费。

第三十六条确需拆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费用由申请人承当。撤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

施工可能影响乡村照明设施平安运行的应当采取平安维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乡村照明设施损坏。并立即演讲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演讲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占用乡村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但最高不得超越2万元;

(二)擅自在乡村桥涵、乡村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处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2万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入垃圾、杂物,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向排水管渠内排入渣土以及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或者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害物品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二)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或者擅自改装人行道板的

(三)乡村道路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乡村排水设施的

(五)占压、损坏、移动除乡村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乡村排水设施的

(六)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

(七)擅自撤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第二、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符合市政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可以补办手续。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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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措施

(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责任单位:有赡养老人义务的职工的所在部门单位,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本意见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已标明年龄阶段的老年人按照年龄阶段享受有关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下同)

(二)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镇(街道)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9.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三)落实社会优待

10.负有优待义务的公交公司、金融机构、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候车区、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等。(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1.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12.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各类筹资义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镇、街道)

13.县内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60—64周岁老年人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科协)

14.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5.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四)打造宜居环境

16.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17.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汽车站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三、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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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并重留住人才。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认真组织“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博士集聚计划”推荐申报,实现成功入选各2人的目标。利用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平台,积极参与全市企业与外国专家组织人才和技术合作专场活动。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确保博士后工作站中现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一定数量。充分发挥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黑牡丹科技园、恒生科技园、新动力创业中心等孵化园的人才储备和孵化器作用,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三)赛训结合培养人才。贯彻落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及各项配套实施办法。大力实施“金蓝领”人才培训工程,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广泛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培训,认定一批符合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合作项目,新增高技能人才350人,每万名劳动力中高技能人才数达600人。以第二届“技能状元”大赛为契机,引导各行各业劳动者踊跃参与岗位练兵,鼓励人人争当技能标兵。积极探索技能人才供需对接载体活动,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二、突出重点,在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上实现新成效

(四)把握方向稳定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400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30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会3场以上,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6000个,实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就业服务率均达100%。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类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努力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的最大效应。依托区位优势,争创现代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高效供需平台。高度重视阶段性“招工难”问题,加快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机制,大力开展援企稳岗行动,就地就近组织用工需求对接,有效缓解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切实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参加第三届省家庭服务业大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功能建设。

(五)切准档位带动就业。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计划,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落实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举办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训。认真贯彻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加强大学生创业园与高校的对接,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龙城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IYB、EYB培训,提升在孵企业的创业能力。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培训650人,扶持创业500人,创业带动就业2700人。

(六)加足马力促进就业。切实加强与定点培训机构联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市、区两级联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开通培训“网办”快速通道,提高培训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开展失业人员与企业岗位培训需求调查,及时掌握劳动者职业技能需求信息,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组织技能培训进街道、社区、企业、军营、校园活动,方便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参加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全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成功率和稳定性。全年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500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300人。

三、攻艰克难,在健全和完善社保体系上实现新提高

(七)紧盯目标扩面征缴。完善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重点推进新增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持续扩大社保覆盖面,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4800人,其中净增参保缴费达2200人,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大保险综合覆盖率保持在98%。继续加大惠民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结算单位社保费结算机制和社保虚增欠费处理机制,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八)城乡统筹提升待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认真落实居民医保、居民养老和年老居民养老补贴等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70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提高到每月31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均提高10%以上。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98%以上。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水平。

(九)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三级社会化管理网络,健全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上门看望和接待制度,按要求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免费体检和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生活服务。不断优化社保操作业务流程,完善社保服务功能,开通社保经办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VIP企业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高企业经办的满意度。

四、规范管理,在深化和推进制度改革上实现新发展

(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继续抓好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公务员在职培训1000人。深入推进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机制,有针对地安排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继续推进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加强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调控管理。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着力完善全区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添加工资信息审核模块,妥善解决系统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扎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及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十一)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绩效工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使事业单位收入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透明化。扎实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考工作,全年组织职业素质提升培训考核60人。健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种工资共决的新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有序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健康体检,切实加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创新管理,在稳定和发展劳动关系上实现新跨越

(十二)强化执法提高效能。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劳资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劳动关系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与公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省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网格创建点,提升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运行水平。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多种执法方式,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加强省级劳动监察联动平台标准化建设,平台举报投诉案件录入率和按期运行率稳定在95%以上。

(十三)注重调解树立品牌。规范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牌子统一、流程规范、文书标准,探索建立街道巡回劳动仲裁庭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示范仲裁院的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处理100%实时网上运行,实现一裁终局案件零撤销率、集体争议零发生率,立案处理案件结案率达94%以上、调解撤诉结案率达70%以上、按期结案率达100%。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把握调解四步骤即“立案前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中调解、开庭后调解”,实现仲裁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效统一,确保各类调解组织调处争议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加强仲裁服务品牌化建设,树立“案内注重便捷增‘效’、案外注重指导促‘谐’”的仲裁服务新品牌。

六、秣马厉兵,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业上实现新作为

(十四)夯实平台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层平台建设,深化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划分基层平台的层级功能,实现市-区-街道-社区(村)四级网络互联互通,按要求实施社区(村)平台网络化管理考核。大力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培训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协理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确保基层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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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水环境安全治理工作,包括区域内的水库、河道、山区沟道、平原排灌沟渠等。

三、水环境保障工作目标

水质:河道、排水沟水流通畅、无积水,不黑、不臭、无水华。

环境:有水河道水面无漂浮物;无水源河道保持整洁、无垃圾、生态自然。

安全:保持河道行洪畅通。

四、水环境保障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与镇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管的河道、排灌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保障工作由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区级以下(镇、村级)的河道、山区沟道、平原排灌沟渠、水库、塘坝、截流等及其管理范围的保障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2.重点治理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对目前存在的水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治理,消除水环境隐患。同时,对水环境加强监管,建立保障长效机制,使良好的水环境长期保持。

五、水环境保障工作主要内容

1.加强水库、河道、排水沟渠的治理工作,确保行洪、排水安全。

对河道、排灌沟渠等进行清淤、排障、疏通,消除安全隐患,对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行洪、排水安全。

2.加强水库、河道、排水沟渠的环境治理,保证环境符合要求。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固体废弃物进行清除,对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对两侧绿化加强管护,确保干净整洁。

3.加强水质的监管,保证水质不黑、不臭、无水华。

加大各水库、河道、排灌沟渠水质的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河道、渠道两侧的直排厕所进行拆除,对河道、渠道两侧的猪厂排污口进行封堵,保证水质符合要求。

六、水环境保障工作具体安排

1.治理阶段

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对现有河道、水库、渠道等工程及管护范围进行环境治理,包括清淤、消隐、卫生整治等工作。

2.完善提高阶段

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按水环境保障工作要求,对水环境治理进一步完善,巩固提高。

3.重点管护阶段

自8月1日起至9月30日,对全区水环境进行重点管护,对奥运比赛项目沿线及涉奥场所周边水环境设专人进行管护,保证*区奥运比赛项目正常进行。

4.保持阶段

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建立保障水环境工作长效机制,使良好的水环境长期保持。

七、保障措施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为保证*区水环境符合奥运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区管水利工程各管理单位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镇管水利工程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把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水环境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2.加强监督,确保水环境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