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为他人担保书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为他人担保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为他人担保书

篇1

关键是

你如何设防

——让对方提供

反担保

请看

一、案情简介

1993年5月10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5%; 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加50%的罚息;借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借款利率;A公司必须保证按期还款,如需延期,经甲银行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未经甲银行同意而发生逾期还款的,甲银行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加收20%的罚息。 A公司为了从甲银行贷款,在该公司总经理杜某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已协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副总经理齐某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走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两张,其中一张用于填写乙银行为 A公司9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5月8日。乙银行向甲银行出具的担保书注明:“A公司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该公司还款,我行愿为该公司进行担保,如到期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直接承担还本金90万美元和付利息的责任。”该担保书交甲银行后,甲银行提出还需有外汇额度担保单位,故A公司请求B公司给予担保, B公司提出如无单位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本公司不予坦保。在此情况下, A公司即用从乙银行取得的另一张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信纸填写了乙银行为 B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书,落款日期为1993年5月10日。反担保书注明;“A公司经由 B公司担保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B公司的权益,我行愿为 B公司进行反坦保。如到期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将负责贷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 B公司收到乙银行的反担保书并到乙银行的上级主管行核对乙银行的印模属实后,于1993年5月l1日为A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该坦保书注明:“甲银行与 A公司在1993年5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我单位愿为A公司提供贷款本金90万美元的担保,并无条件承坦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连带责任。同时,如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外汇额度,保证为借款人提供90万美元外汇额度”。该笔借款到期后, A公司末按时还款,甲银行在多次催促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10月以A公司、 B公司、乙银行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甲银行与 A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有效,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法行为,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自信纸,视为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乙银行承坦,故乙银行对 A公司的借款坦保、对 B公司的反担保成立,乙银行应对 A公司偿还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乙银行为 B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书及国家取消外汇额度的政策规定,免除 B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A公司偿还甲银行借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罚息44166.20美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逾期加倍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乙银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乙银行上诉称:A公司骗取担保,并在所谓的担保书和反坦保书上伪造其原行长李某本人签字和印章,故担保与反担保属丁无效民事行为,乙银行不应承坦责任。即便担保成立,该笔贷款已办理了展期手续,担保关系已完全解除。 B公司的担保是全额担保,应无条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完全免除 D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甲银行答辩称: A公司没有骗取担保,担保内容不是私自填写的,坦保书上的印章也非私刻,故乙银行为 A公司的借款担保成分,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银行提出该笔贷款已展期,担保关系已解除,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贷款是否展期,并不影响乙银行依据该担保书约定而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为 A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以乙银行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为前提条件的,乙银行对本案贷款本息负连带消偿责任合理、合法,本公司无需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A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A公司与甲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 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视为 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 A公司以乙银行名义填写的担保 书与反坦保书应认定有效,乙银行对本案借款90万美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以乙银行为 其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乙银行应承担反担保责任;随着国 家外汇额度政策的取消, B公司承担本案外汇额度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乙银行关于 A公司骗取担保,该担保无效及A公司与甲银行对借款合同已办理展期,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二审法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谁为你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担保人要实现其追偿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如无自我保护措施,就等于自杀,但若有人为你提供反担保,你就会受到保护。本案中, B公司在为 A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求有单位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并与乙银行设定保证担保,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启示之二:必须加强对公章、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信笺的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定,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签订人末持正式的书画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合同签订人有无权是较难认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1日了《关于贸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权,介绍信中对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从法律上讲乙银行已授予 A公司权,A公司以乙银行的名义填写的两份担保书都是有效的,乙银行应承担向甲银行和B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

篇2

伪造身份 骗取信任

1986年,汪普有从陕西省镇安县调到新疆伊宁市某矿冶公司工作。1993年,汪普有由于工作出色调到总公司任办公室主任,1995年升任总公司经理。1997年,汪普有所在公司挂靠到某大公司旗下,主要经营煤炭生意。1998年,随着业务量的扩大,汪普有经常上北京、下天津,主要依靠天津港转运煤炭。1998年下半年,汪普有伪造了一张文职五级的军官证。有了“军人身份”的汪普有做起生意来可谓如虎添翼。他利用山西煤炭资源和天津港较低的运输成本着实做了几笔大生意,赚了一些钱。当年,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汪普有结识了天津爱思公司(公司为化名)的沈总,经过几次接触,汪普有利用军人身份很快取得了沈总的信任。随后,汪普有与爱思公司也成为了生意伙伴,做起了生意。第一笔生意,爱思公司出资400万元,交由汪普有使用。汪普有则负责组织煤炭购销、转运等事宜。没过多久,汪普有顺利将煤炭卖出,并将400万元连同50万元的利润分成打入爱思公司的账户,爱思公司更加信任汪普有。

耍尽手段 诈骗巨款

1998年10月间,按照有关规定,汪等人经营的煤矿被注销,这对汪普有来说是个突如其来的打击。当年11月,汪普有决定自己成立一家公司开展业务。但是,汪普有凭那点“资本”办不了公司。经再三考虑,汪普有决定虚假注册一家公司。为此,汪普有找到了因业务关系相识的“朋友”信玉起,让其帮忙。信玉起应允后,为汪联系了在开发区经营的天津众仁工商登记事务所(现已被取缔)的负责人崔嵬。经三人商议,崔嵬按照汪普有的要求,以汪普有、信玉起作为股东,各虚假出资400万元,注册以汪普有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天津海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期间,汪普有支付了崔嵬为其注册公司所需的费用及报酬。而后,崔嵬向他人购买了假验资报告并伪造了注册公司的有关材料,为汪普有办理了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元的天津海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年12月,汪普有如愿以偿拿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切准备工作已就绪,汪普有感到条件已成熟。1999年3月,汪普有与天津爱思公司协商共同经营煤炭生意的有关事宜。这次可是一笔大“买卖”,总共要投资1000万元。由于上一次的成功合作,天津爱思公司对汪普有已深信不疑,很快就达成了意向。天津爱思公司为慎重起见,特别提出要汪普有必须提供相应的第三方出具的担保书才同意打款。

汪普有满口答应,但谁能为他提供担保呢?他想到一个老朋友赵经理。赵经理是中国某经济技术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汪普有专程赶赴北京,来到这家经济技术服务公司。这次,他没能找到赵经理,但是他找到了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刘某,谎称因故借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便函使用,刘某未多加考虑就同意了。汪普有将骗得的空白便函私自打印上担保内容,伪造了一份第三方担保书。

这份汪普有用伪造的第三方担保书骗取了天津爱思公司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由天津爱思公司出资1000万元,交给汪普有经营煤炭生意。3个月后,汪普有向天津爱思公司返还1000万元本金及100万元利润款。”

东窗事发 拔腿逃匿

协议生效后,汪普有为不引起爱思公司的怀疑,将首期款185万元打入了山西大同某发煤站的账户。在取得爱思公司信任后,汪普有却将其余815万元全部打进了自己的天津海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1999年6月26日的这一天,按协议规定,汪普有应将1000万元资本金和100万元利润归入天津爱思公司。但是,汪普有却从此再也不露面。经多次催款,汪除退还100万元外,即以种种借口搪塞,拒不还款。直到2000年10月份,汪普有一下子音信全无,爱思公司再也无法找到汪普有了。此时,爱思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无可奈何之下,到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了案。

不辞辛苦 查清案情

对于此案,经侦总队领导极为重视,立即责成总队经侦二支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调工作。而这时,汪普有也自知犯了重罪,他不敢回家,甚至不敢与家人联系,自己找朋友借了辆公爵王轿车,雇一名司机,整日拉着他在全国各地游荡。他先后去了黑龙江、上海、杭州、湛江、贵州、河北省、山西、江西等地。

2001年4月,专案组获得一重要线索:汪普有之妻于2000年底在北京生有一男孩,按经验推断,汪普有与其妻很可能仍滞留于北京。专案组在北京警方的大力协作下,走遍了全北京各大医院,终于在某医院的登记簿上查到了汪之妻的住院登记。据医院方面反映,汪之妻生产期间,汪普有始终未曾露面,其妻登记的住址是北京亚运村小关北里,具体地点不详。

经过连续多日的工作,警方终于查到了汪普有的租住地址:北京亚运村小关北里某居民楼1102号高层住宅。专案组在严密监控下,选派一名女民警装扮成街道干部,以查计划生育为名进入该住宅进行侦查。种种迹象表明,汪普有确实不在此居住。专案组并没有气馁,而是进一步分析了案情,将工作重心放在汪的亲属、朋友等关系上,深入摸排线索,架网布控,抓捕汪普有。

寻线追踪 大获全胜

篇3

此时,郑卫家因贷款诈骗已畏罪潜逃,于是,公安机关撒网缉捕郑卫家。

2005年2月17日,刚刚过完春节,已逃逸很长时间的郑卫家一出现,随即落入公安人员布下的法网。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郑卫家在交代与张永志共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悉数交代了自己通过贷款向佟志利行贿以及佟志利受贿并索贿的过程。

在“友情”的交易中迷失

时年52岁的佟志利,1990年9月起任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任本溪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2年12月起任县人大主任。就在本溪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此案之前,佟志利就已经预感到郑卫家的诈骗犯罪会牵扯到自己的受贿问题,此时他最担忧的是郑卫家会供出他来。过去那种朋友间来来往往的“义气事”,如今都可能成为郑卫家为减轻罪责的砝码。

佟志利与郑卫家的相识很简单。1990年,刚从农村来到县城的郑卫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县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的佟志利,郑想通过佟揽点工程。当他挣了些钱后,就常给佟志利送点烟酒之类作为答谢。1994年,经佟的帮助,郑接了一项400多万元的工程,挣了60多万元。当他得知佟志利喜好打麻将后,便隔三差五地送给佟三两千元作为消遣的费用。正是这种貌似朋友的关系,被彼此用来牵扯对方。

既然是朋友,有了难事相助一下便显得顺理成章。1996年10月的一天,郑卫家到佟志利办公室,说自己现在资金紧张,想在县建行贷款30万元,请移民安置办给担保。多年交往产生的友情,使佟志利难以拒绝,他让郑卫家先出去等一下。佟找来移民安置办副主任詹克书商量,反正郑卫家在移民安置办正做有南甸防护堤工程,如果他不能如期还上贷款,就从工程款中扣。就这样,郑拿着移民安置办出的贷款担保手续,到县建行办出了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30万元。谁想期限到后,郑卫家并没有还上贷款,结果建行便从担保单位的账户中扣了30万元。后来,县移民安置办从应付给郑卫家的工程款中扣了30万元。这一次为朋友的担保总算有惊无险。

1997年12月,佟志利任副县长并兼任县移民安置办主任,郑卫家觉得自己底气更足了。

1998年1月的一天,郑卫家又来到佟志利的办公室,说自己正在做一个工程,资金紧张,能不能再给其做担保,从县工商行贷款40万元。按说,有了上次贷款的教训,此时已任副县长的佟志利应当有所警惕,但他听郑卫家说“自己已经沟通好了”后,便答应了下来。佟志利找来詹克书,让他安排人员到县工商行从专项资金里提出现金80万元作为担保。一切办妥后,詹向佟做了汇报。当听到办事人员以“宫利书”的名字存了一张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定期存单后,佟志利还问了一句:怎么能用我的名字呢?原来“宫利书”三字是由出纳、佟志利、詹克书三人名字中各取一字拼组而成。事后,郑卫家用这张姓名为“宫利书”的存单做担保,贷出了40万元。

1999年9月,郑卫家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佟志利,要求县移民安置办做担保,想从县工商行贷款20万元。这次,佟志利吩咐财务人员以“商静”的假名字,到县工商行存入了移民动迁资金20万元。1999年10月,有了县移民安置办提供的担保,郑卫家顺利地从工商行贷款20万元。

就这样,经佟志利同意,本溪县移民安置办先后用专项资金150万元做担保,使郑卫家共贷款110万元。这期间,佟志利两次共收受郑卫家的贿赂13万元;詹克书收贿1万元,同时詹还因到银行存款,收受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贿赂2.5万元。

在“友情”的遮掩下放纵

在郑卫家眼里,再多的资金也不够用。在1999年10月,郑卫家向本溪县山城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想用自己在本溪县春光路农贸大厅的505平方米楼房作抵押。后经信用社评估,只答应准贷48万元,且因信用社目前资金不足,必须先存入一部分现款才能贷出这48万元。郑卫家又想到了佟志利,并请求他想办法往山城子信用社存入200万元现款。佟答应了郑的请求。佟与詹克书讲了此事,但这一次詹却不同意。于是佟志利于1999年10月20日,擅自让会计和出纳从移民专项资金专户里,转到山城子信用社200万元,并亲自写下承诺:“我办在你行存款200万元,郑卫家48万元贷款没还之前,我办所存的200万元存款不支付,特此承诺。”

1999年10月21日,期限为一年的48万元贷出。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郑卫家还款却不见动静,遂向本溪县法院。2001年11月本溪县法院作出判决,令郑卫家立即偿还48万元贷款和利息,但郑仍不履行判决,直至2004年6月,县移民办仍有150万元存款在山城信用社不能提出。

2000年12月,佟志利再一次答应为郑卫家在本溪市农行石桥子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安排会计与出纳于19日从县移民专项资金专户中提出200万元后,随郑卫家和其朋友张永志一起到石桥子信用社办理了存款。当得知贷款需要办理存款质押和担保手续后才能签贷款合同后,郑卫家与张永志便在本溪县找了一家刻字部,私自刻了县移民安置办的公章和佟志利的名章,并私自印制了一本介绍信,又一同到农行石桥子信用社,郑卫家推说自己字写得不好,由张永志填写了一张200万元假质押和担保手续,当天“贷”出了30万元。2001年1月,郑卫家与张永志又用私刻的章子和假介绍信,从石桥子信用社“贷”出40万元。用两份伪造的县移民安置办的贷款担保书,签上佟志利的名字后,他们共诈骗到手70万元,张永志得了10万元,另60万元被郑卫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这样,佟志利在任本溪县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安置办主任期间,在群众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擅自动用专项资金,为个体经营户郑卫家贷款提供担保,并使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同时使贷款诈骗活动有了缝隙。

被“友情”牵扯入狱

2002年下半年,佟志利就知道郑卫家在石桥子农行营业部诈骗了70万元。2004年7月,负案在逃的郑卫家给佟志利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与自己一同从事诈骗的张永志已被取保候审了。佟志利说公安人员到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来调查了,让郑赶紧再躲一躲。郑卫家便又在外面躲了很长时间。

2005年春节前,郑卫家居无定所,终日惶惶,潦倒无奈之际,便又给佟志利打了两次电话,目的就是向他要钱维持生计。第一次在1月6日,郑在电话里说,我现在一点钱也没有了,在外边待不下去了,你借给我些钱,帮帮我!如果没有钱,我只有投案了。佟说,投不投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也太坑人了,我对你这么好,帮了你不少忙,你怎么能去诈骗,没准哪天市纪委就查到我头上了。最后,双方约好由郑的儿子来取钱。第二天,佟在办公室把3000元钱交给了郑的儿子。第二次是1月21日,郑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和家里已经没有钱过年了。佟又答应再给他2000元,还是郑的儿子来佟的办公室取的。

此时,作为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明知郑卫家涉嫌贷款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在其逃匿期间,非但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捕,却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资助外逃,使自己为了朋友的情份,也为了自保,深陷犯罪泥潭难以自拔,又为自己添了一项窝藏罪的罪名。

篇4

“占有”和“爱”孰先孰后

电视剧一开头便以宛丹自述式的画外音开始。她是世博的妻子,围墙中的那个女人。但是,她却一直走不进世博的内心,反而像站在围墙上,看着世博和妹妹芷言的和谐“恩爱”。17年的婚姻,除了儿子,她和丈夫似乎没有交集。大到世博的事业,小到洗澡水,全由芷言一手承包了。更让她不安的是,她不在家时,世博常常到芷言屋里过夜。

世博和芷言过于亲密的关系让宛丹很无奈,相安无事地隐忍了17年后,她终于决定把问题摆到台面上。战争揭开了序幕,世博却一边倒地站在了芷言这边,这让宛丹出离愤怒。她的咄咄逼人和暴怒,换来的是世博的耳光,还有随之破碎的婚姻。

宛丹的错误,也是致命的一步棋,就是赶芷言出门。这让她首先在情理上就落了下风。尽管她一再苦口婆心地告诉世博,这是为他好,为芷言好。可是这种好,世博看不到。他看到的是芷言的委曲求全,是她的孤独冷清。乃至最后,他愤怒地说:“没有芷言,就没有我的今天!我告诉你,宛丹,你容不下芷言,就是容不下我!”

宛丹的心思是很多女性面对问题时的第一反应,先占有,再说爱。她们很天真地认为,只有先把“敌人”赶走,才能谈爱不爱的问题。然而,占有的过程,却是摧毁男人对她的爱的过程。宛丹一边把芷言赶走,一边对世博指责,发泄十几年婚姻的不满。她以为通过这种方式,世博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能正视他们的婚姻。宛丹描绘的美好婚姻生活,世博体会不到,他只知道,宛丹想一介人独占他,想剥夺他和妹妹一起生活的权利。而芷言的爱,他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从小的相依为命、长大后对他的照顾以及如夸面对嫂子的忍让。芷言的胜利,源自她是用“爱”来占有,而不是用占有来“爱”。

女人的气场

宛丹和芷言有着同样的气场:冷静、沉着、不动声色。这是她们的优势,也是让世博欣赏的地方。宛丹的失败,也是败在了气场上。面对芷言的歇斯底里和口不择言,让她从一个有风度的女人变成了“泼妇”,而芷言的镇定从容,更显得她面目可憎。在最后的博弈中,宛丹完全放弃了自己的优势,终于将婚姻拱手让出。

或许对于男人而言,相同气场的女人,他只要拥有一个就够了。芷言陪伴世博三十多年,在父亲专制而严酷的教育下,兄妹俩只能互相依偎,互相给彼此温暖和欢笑。世博习惯了芷言的性格,习惯了她的照顾,习惯了她的安排。所以,当一个和芷言性格类似的女人出现时,世博有欣赏,但是热烈的爱却谈不上。世博有一个芷言就够了,他的心事、他的事业、他的生活,都习惯于芷言的方式。而芷言的方式,恰恰也是宛丹的方式。

丛碧的气场却完全不一样,她单纯、热情、没有心机。世博说,只有在丛碧面前,他才能真正放下面具生活,才体会到生活中原来也有快乐。面对这种气场的女人,芷言变得不知所措,她和当初的宛丹一样,开始暴怒、指责、干扰,让世博不胜其烦。

宛丹和芷言的气场危机,和内心的情感有关。芷言面对宛丹时的淡定从容,是因为她知道世博爱她胜过爱宛丹,她内心很安全。宛丹知道世博无法摆脱芷言的气息,内心绝望的她终于打破了气场,芷言面对丛碧时的暴怒和自乱阵脚,是因为她知道世博爱丛碧,而且爱得愿意放弃她,她有深深的不安和失去感。

说到底,女人的气场都源于安全感。当这种安全感涉及到男人时,他才是掌握局面的关键。

只有内心在一直战斗

有这么一个故事。武林中出现了一个武功平平的黑道恶人“心魔”,无论白道的人武功多么好,这位恶人都能让他们一招毙命。原来,丧命的白道高手们有个共同点:内心有着不堪回首的秘密。心魔用幻术撕开他们的秘密,高手们无不被痛苦折磨。在他们最脆弱时,心魔便一举攻破。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打败我们的往往是内心,而不是外在的那个她。

宛丹和芷言的斗争,目的是为了世博,起因却是自己的内心。芷言知道,世博曾患抑郁症,她不想别人发现哥哥有健康问题。当宛丹不堪忍受兄妹俩过于亲密的感情时,世博提出应该告诉宛丹这一切。但是芷言不同意,在她看来,“外人不可能理解”世博,不可能愿意和一个抑郁症患者生活。因为这个秘密,世博接受芷言无微不至的照顾,而这一切都让秘密之外的宛丹无法接受。

芷言也有秘密。18岁那年,她被一个美国教授了。为了给哥哥一份去美国的经济担保书,她没有告发对方。因为这样,她把哥哥当成了生命的唯一,也无法接受别的男人,无法正常地恋爱。双重秘密下,芷言对哥哥的依恋和亲密显得尤为暧昧,直接导致了宛丹的离婚,丛碧的死亡。

篇5

参加一场慈善义卖或许很有趣,但自己组织一场类似的活动,就需要注意许多细节。

明确二手集市的主题

一个明确的主题是筹办二手集市的第一步。这会决定你之后采用何种方式,选择什么场地。如果是为了公益目的,那么组织一场慈善义卖或者汇演是不错的选择。如果仅仅是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关系,或者想认识新的朋友,小规模的跳蚤市场就是一个新颖的交流平台。同样,社区内部的义卖,不仅能解决家里的闲置,还可以促进邻里关系。专职从事公益活动的胡鹏飞对这一点深有感触,“社区里如果多一些义卖会,邻里间的关系会更加和谐。”

田原想让自己组织的公益跳蚤市场更像是一个大Party。“我们的活动并不是那么正式的慈善活动,我们没有系统的组织,也没有带很多的商业色彩。其实我是想让这个集市变成一个平台,因为现在大家都喜欢宅在家,我们需要更多地与他人交流。我想让这个集市变成一个聚会,可以见到很多平时很难聚到一起的朋友,而且还能认识朋友的朋友,我希望你也可以带自己的朋友来玩。”田原说。

当然,如果仅仅是为了以物换物,在微博或论坛上发一个帖子,提供交换条件,也能为你的闲置找到一个合适的归宿。

筹集物资,寻找参与者

一旦确定了自己二手集市的主题,接下来就可以着手准备筹集物资和召集参与者了。个人化、邻里或朋友之间的集市的准备依靠口耳相传就可以轻松完成。但是如果你要筹备一场稍具规模的义卖,就必须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了。

对于想举办一场义卖或者慈善汇演的组织来说,论坛、社区发帖是募集物资和召集志愿者的主要宣传手段。好尔公益的负责人佘晓剑介绍了他们进行义卖时筹集物资的流程。在集体讨论出义卖执行方案之后,征集志愿者到各大论坛和北京各个区的社区论坛发帖。之后的两三天,就陆续有人通过快递寄送或送货上门的方式把自己的闲置物品捐到好尔公益。

紧接着,志愿者需要把物资分类、标价。这是一个耗费人力的复杂过程。筹集到的闲置物品五花八门,在不清楚它们价值的情况下,志愿者们需要到网上依次查出原价,再根据使用程度决定义卖价。

等到物资的筹备工作都结束,组织人员就迎来了最困难的一个环节―联系场地。对于多数像佘晓剑一样没有注册资质的公益组织或个人来说,取得商家的信任很重要。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任何商业目的的性质,佘晓剑会向对方出具各种证明:一家已注册公益单位的担保书、过往救助过的人的证明、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的身份证明等等。在这之后,来回四五次,佘晓剑才能顺利见到对方管理层人员。此时离提出申请已经过去半个月的时间。

早出晚归、上门蹲点甚至一天白跑一趟都是常有的情况。“要想顺利拿到场地,除了一颗强大的心,还要有来回跑不断的腿。那个过程简直让人想起来都心有余悸。”

寻找场地

联系大型商场是比较理想的选择。现在,许多购物中心都设置了专门的场地用作演出和促销活动使用,如果你是想组织一场宏大的慈善义卖,并能请来一些有名气的嘉宾,那么,不妨试着去找一找这些商场的负责人,看他们是否愿意为你的活动提供场地,甚至还有意外的精美礼品。

当然,如果你只是想组织一个普通的跳蚤市场,那么大型商场和购物中心很可能会给你一个闭门羹。不过,这也没关系,组织者们还会考虑其他途径。

与大学社团联谊,在高校中举办一个小型义卖是比较容易的一种。与学生社团合作,会为场地申请省去不少麻烦。佘晓剑曾经还尝试过摆地摊。因为缺乏经验,第一次摆摊时就被城管轰赶。不过多几次尝试下来,积累了经验,再次摆摊时的情况就会好许多。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她不会选择这种“惊心动魄”的方式。

在北京生活的国际友人们,经常以自己家或者熟悉的小酒吧作为据点组织“免费循环旧物”的活动。也有人借鉴这样的经验,将小的闲置交换办在酒吧等娱乐场所。或者你的家足够宽敞,与三五好友小聚,顺便组织一个小型跳蚤市场也是可行的。

如果能够通过居民小区居委会与物业等部门的审核,举办一场社区义卖也是不错的选择。一场社区义卖能达到大家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退休的老人和不常见面的邻里来说,社区义卖是一种全新的交流体验与社交平台。义卖形式很常规,但意义却非凡。

在微博、豆瓣等社交平台举办一场闲置交换活动,也会收获诸多乐趣。与他人分享旧物的故事,然后通过旧物交换结交志趣相投的朋友。

当然,不管选择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筹办一个二手集市,组织者们都想向人们传达出这样的理念:每一件闲置物品都有它不可或缺的价值。

维护秩序、营造氛围

如果为了社交目的,老朋友一起聊聊天,来一段即兴表演,将社交、音乐或者时尚的元素融合进你的二手集市,既能收获淘到闲置物品的乐趣,又能体验一场氛围热烈的Party。不过,要组织一场义卖会的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场地申请的审批顺利通过之后,就需要开始新一轮寻找赞助的过程。舞台、音响、宣传单以及志愿者的午饭、嘉宾的交通费用,义卖会当天所需的一切都要通过商家的赞助实现。这需要你动用朋友圈里的所有关系,寻找愿意支持你活动的商家。或者为他们做点什么――在义卖会上为商家稍作宣传,寻找赞助的过程就会容易许多。

通常在义卖的前一天,佘晓剑就会组织志愿者在商场暂停营业之后开始搭建舞台。这个过程会从晚上十点左右持续到凌晨三点。终于迎来第二天的义卖,现场又会发生各种意外。

胡鹏飞回忆说,有一次在商场做义卖,因为话筒声音太大,有人从楼上扔盘子下来以示抗议。遭到商家的投诉是很平常的事故,而因为现场混乱引来警察也是时有发生的。

与场地负责人对接、维护舞台秩序、接送嘉宾以及应对没有经验的志愿者们现场突发的各种情况,组织人员必须合理安排义卖会的每一分钟。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义卖都无法顺利进行。

当然,事情也有比较乐观的一面。当佘晓剑忙碌了一个多月之后,她发现大家热衷于这样的事情,卖出去的商品无不充满说法和故事,来淘货的人也像参与一个老朋友的聚会一样愉快地交流。她还遇到过以高价拍下闲置物品,付钱后将原物退还的情况。对于活动组织者来说,这些都是莫大的认可与肯定。

义卖会结束时,组织方通常会当场宣布筹集到的善款金额。也有一些义卖会组织方选择当场将善款移交给受捐者。公开透明的机制能够减少许多麻烦。

不管你想筹备一个何种形式的二手集市,当你赠送他人的闲置物品受到很好的反响,当你惊奇地发现自己没用的东西对他人来说是那么重要,并且你从中得到不少乐趣,也许你就会逐渐体会到旧物的力量。

(本刊实习生 杨雪 对此文亦有贡献)

闲置物品可以去哪儿

不管变废为钱还是变废为宝,比起被随手丢掉,闲置物品们应该有更好的去处。

豆瓣闲置小组或者淘宝的二手市场:变废为钱的好去处;

与朋友或网友以物易物:交换的是旧物与故事,换来的是真心与沟通;

篇6

从起源来看,有限责任合伙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由于美国与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这一组织形式的定位完全不同,因而很难给“有限责任合伙”下一个具体而又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简言之,有限责任合伙是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商业组织形态。

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合伙法》明确规定,除了该法有特别说明之处外,普通合伙法的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相反,《公司法》中的许多监管性的规则,如会计账目的编报与审计、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破产清算等事宜,均适用或变通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所采用,而且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因此,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

美国各州在9O年代出台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以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6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都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所不同的仅仅是合伙的连带责任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再对合伙的一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个组织必须首先是普通合伙,然后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因此,除了有限责任这一点外,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在其他方面都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则。此外,美国许多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能为获得州政府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所采用,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完全不同。

不过,尽管美国与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位不一样,监管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但两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三大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即:合伙的灵活管理机制,合伙的单一税负,以及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合伙成为一种结合了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迅速成为中小工商业者,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宠儿。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较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非常相似的,不论是英国式的还是美国式有限责任,都保留了合伙的传统特点,即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未确定内部结构、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合伙人平等、共同地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本身不纳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等等。当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一点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相比较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也是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的一种合伙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伙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为限的有限合伙人。英美两国在20胜纪初相继颁布了《有限合伙法》。”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参与了合伙的内部事务管理,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特权,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则不同,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并不他们拥有参与合伙管理的权利。因此,美国的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以与有限合伙区别开来。

(三)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相比较

在出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有限责任合伙与公司是非常相似的。但公司有双重税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不遵循公司法的程式性规则可能令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只有单一税负,在内部组织关系上也自由得多。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法律基本上没有对其内部事务管理施加任何限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虽然在合伙账目的编制、呈报与审计、合伙清算等方面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但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比一般公司少得多。

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德克萨斯孙们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在其他各州得到了迅速的响应。同时,许多州也扩大了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影响最大的特拉华州就将责任保护扩大到既包括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辜的合伙人无须以“分摊”、“补偿”等方式承担间接责任。这些规则被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最后成为《统一合伙法》的标准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评定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但是,也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得并不如此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传统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如合伙所大房租、欠银行的贷款等,合伙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对合伙的求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针对合伙的诉讼的适当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穷尽合伙财产”规则的发展。”穷尽合伙财产”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合伙人个人之前必须先穷尽合伙的财产。按照美国合伙法的传统,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合伙的契约债务,而不适用于合伙的侵权债务。这是因为,契约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 liability);而侵权行为下的债务,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共同的”和“叶分的”责任。因此,对于侵权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特定合伙人,而无须穷尽合伙财产。新的《统一合伙法》强调,对合伙的各类债务都适用首先穷尽合伙财产原则。这一规则必然对各州立法产生影响。当然,《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合伙人承担了对特定过失行为的监管责任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负个人责任的情事,依法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时,债权人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人。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统一合伙法》第307(d)节也对直接起诉合伙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①原告已经获得了一项对合伙财产的判决,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②合伙是破产债务人;③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穷尽合伙的财产;④法院认定,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执行,而穷尽合伙的财产又不堪重负,或者法院依据平衡原则适当地行使处置权,因而发出了债权人从一合伙人的资产中实现其判决的许可;⑤法律或独立于合伙存在之外的契约对合伙人设定了该项直接责任。

(二)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从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这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直接承担个人责任:(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如果合伙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基于某一个合伙人的不一行为或渎职行为所引起,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一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上述第(2)种情形,特别是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对其下属或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所承担的个人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所保留的合伙人个人责任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界定“监管责任”的范围,其结果将直接决定着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到底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合伙人的个人责任。例如,一个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通常都设立了技术委员会,以便对审计中的重人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成为可能对每一项审计业务中某个技术问题都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技术委员会成员对每一项审计业务都负有“监管”之责?如果是,这将导致委员们对每一项审计都承担了个人责任。如此大的责任风险恐怕无人敢于承担,可能最终导致技术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不复存在。这无益于专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具体的规则还有待司法实践来明确。

四、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由于合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在解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法》中令公众最关心的。英国把这个问题主要留给了《公司破产清算法》,而美国各州的规定则通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

1.强制保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这一规定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特拉华州将保险金额增至10O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例如哥伦比亚特区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建立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每个合伙人正常购买的保险金额,最低为每人10万美元。新泽西州则要求按每项业务来投保,保险金额从1万至10万美元不等。

2.设定独立财产或基金。如果合伙无法购买到保险,或者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合伙也可以通过拨定一项独立的财产,或者设定一项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按照德克萨斯州的模式,有限责任合伙应设

立10万美元的独大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只能采取以几种形式:(1)介入信托或单独银行账户的银行存单或美国政府债券;(2)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英属殖民地——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将一张500万英镑的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一家泽西岛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与债权人因向合伙行使债权不能而需要清算合伙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该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债权人。

(二)分派限制

尽管合伙法一般缺乏公司法下的资本维持原则,但美国有些州的LLP规则依然对合伙的分派进行了直接的限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制分派的对象是合伙的利润,而不是对合伙人的正常的劳务报酬的支付。这是在合伙传统的账户制分派方式(即公伙人不计劳务报酬,而是按照账户中的盈余来进行分派)下很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为了避免对合伙人的选本权利的损害,设置了限制并派规则的州LLP立法,一般都将合伙人在合伙的正常营业过程中,作为合伙的雇员参与业务经营而获得的合理报酬或因提供财产而获得的常现报酬,作为分派限制的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在无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与有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还带责任,因此那些受到完全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出去的利益驱动,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从事的业务风险人、容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就会希望多留一些合伙财产,以减轻个人实际负担的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派限制规则也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理上的摩擦。

(三)资产取回

这是英国和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采取的方式。它实质上也是对合伙分派的限制。只不过是在《破产清算法》中体现出来。它意味着,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英国把这个期限定为2年,泽西岛则定为6个月。由于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中的合伙人传统上有提款用于支付家庭开支的做法,为了保障合伙人的基本家庭支出的稳定性,英国的法律也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五、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的可行性

篇7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青岛市四方区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施工图范围内的开平路桥、武林东桥、唐河路桥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建城字【2011】28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0月 17日

订立地点: 青岛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岛市          住      所:青岛市鞍山路17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83716962

 

传       真:                              传       真: 83716962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青岛银行敦化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25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0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3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40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报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 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7.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 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 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专用条款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工程师联系并组织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8.4承包人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如果工程师对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更换。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施工档案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伪造档案。

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档案。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儿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    提出或批准索赔;

(6)    签发支付证书;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 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 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发包人将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称为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应将发包内容、需要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在专业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发包人进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11.2 专业工程发包合同应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

11.3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1)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2)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能力承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某专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价款结算

13.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结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经工程修改确认后的单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时,承包人应于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修改意见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修改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 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开工及延期

16.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 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56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发包。

 

 

 

17.6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 工期及延误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和第18.4款约定的变更期限内完成。工期自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接证书中写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7)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于返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盖隐蔽工程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验,私自将工程隐蔽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8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9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1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产。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工程的保护

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压价或优惠。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25.3.2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5.3.3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

25.4在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作调整。

25.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款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名称及其暂估价。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按专业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9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价款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单价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1暂列金额于开工前估算,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 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工程预付款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起扣点和方式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

2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7.4承包人应按27.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7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 工程变更

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的改变;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变更价款确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偏差,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如有),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因工程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子目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工程变更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造价签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资料,否则无效。

29.6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 竣工结算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书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核对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 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发包人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同已认可。

31.4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够及时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5)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

(6)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 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

34 争议

34.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35.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35.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予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5.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5.5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核定。如果工程师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定,检测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一方承担。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如确应由承包人承担,则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35.7在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缺陷责任条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 工程担保

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 合同的解除

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备案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4)  招标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   中标通知书                                              

(7)  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图纸;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文件、法规等。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执行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 套,其中用于竣工图   肆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与送达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鞍山路17号                              

6.3发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                             

工程师的地址:                          /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费用承担: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周边企业和居民关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月工程产值、进度、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24日前配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协商解决;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双方协商。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牵头人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按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所有涉及工期、造价的签证 、文件等均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0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吴庆生        ,资格:  项目经理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六、施工准备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单项工程名称: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14  日内批复。

15 施工准备工作

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5.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工期及延误

18.1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将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封样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22.2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                             

(小写)¥: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确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当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同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相比较。方法二,以施工当期批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

双方约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调整                                             

(2)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将给与调整。调价原则执行青建管字【2011】4号文。

25.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5.7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名称及暂估价(可附表):  /

25.8材料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由发包人确定                   

25.9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                         

26 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承包人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图纸计算,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审计和付款依据。

27 工程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后14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  

27.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自进度款中按完成产值的30% 逐笔扣回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 1)每月进度款结算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图纸、实际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2)工程完工时付至中标价的70%,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结算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如发现施工质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许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3)增加及变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算。                           

27.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 日内签发其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27.6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  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十一、工程变更

29 变更价款的确定

29.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超过  /     且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        

对应的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化,不会影响措施项目费用或其他方面的费用。                 

29.2(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调整方法: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30.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1 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政府审计完成并完成决算批复。    

31.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时间:政府审计完成,市财政局批复项目财务决算,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其他:  双方协商。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双方协商。         /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达不到合格罚工程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无偿修复至工程验收合格 。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4 争议

34.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ⅴ,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青岛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级以上的地震;

(2)   12   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4)  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           /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8工程担保

38.3履约担保金额为:                  /                  

支付担保金额为:        /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副本陆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

     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  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小写): /    元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 24 个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八、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九、争议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