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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是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独特作用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2005年以来,市总工会依据全国、省、市总工会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倡导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体现了互、保障性和公益性的特点,顺应了职工群众的实际需求,有效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在实践中让职工群众得到了受益和保障,增强了职工群众抵御重大疾病抗风险能力,也得到了职工群众的认可。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互助互济保障推进力度
1.完善“1+4”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以“一人有难大家帮”活动为载体,逐步完善以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为龙头,生活帮扶、就业扶持、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相结合的工会“1+4”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单位党政领导的联系沟通,使工会为职工所办的这一实事、好事得到认同和大力支持。进一步扩大职工参保覆盖面,提高互助保障水平,全市职工覆盖面力争达20%以上,百人以上建会企业参保面达80%以上,增强职工抵抗意外风险的能力,使广大职工精力充沛地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潮中,为实现转型超越,打造创新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2.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受益水平。本着“职工自觉自愿参加、企业支持职工参加、工会组织职工参加”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职工重大疾病、职工意外伤害两项保障计划实行A、B款两种缴费方式,满足不同层次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群众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互助互济,使互助互济活动能惠及更多的职工会员,使项目结构更加合理,服务领域更加广阔,为更多的职工创造福利。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工会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地了解各参保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职工队伍构成等,加强分类指导,提供优质服务,有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第一知情人的作用,及早掌握、真实反映职工患病或发生意外等情况,尽可能在第一时间给予他们应有的帮助,使参保职工应得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3.强化宣传,不断扩大职工互助互济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更多的职工了解互助互济保障“补充、互助、便捷、实惠”的特点,做到有工会的地方就有互助保障工作,有困难职工的地方就有互助互济保障。目前职工互助互济保障项目主要有5种: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一年期每人每份交费30元,可得到3000元至8000元的互助保障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二年期每人每份交费36元,最高可得到16800互助保障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保障计划,一年期每人每份交费50元,可享有个人支付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70%,每天20元生活补助(累计不超过30天)和300元起付标准补贴;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一年期各单位可按每人26、50、74、100元四档标准选择,根据交费档次分别最高可得互助保障金20400、40800、61200、81600元;康乐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年期每人每份交费40元,可分别享有大病互助金6000元、工伤意外伤害互助金最高5000元、火灾生活救助金2000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上原发性恶性肿瘤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180天内身故的,可得到1000元精神抚慰金。各镇(区)工会要在正常组织基层工会参保的同时,以村(社区)工会为突破口,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村(社区)联合工会覆盖的职工会员、辖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互助互济保障。要主动将包括特困职工、环卫工等特殊困难职工群体纳入到互助互济保障范畴,进一步扩大互助互济的社会影响。
三、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提升互助互济保障整体水平
加快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编织起帮助职工的团结关爱网,关键是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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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综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一)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预警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把排查矛盾纠纷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坚持定期排查,随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严格坚持每月一次情况报告制度,敏感时期、重大会议和节日期间,尤其要注意摸排、调处各类矛盾,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控制在单位,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把工作重点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防控,避免事态发展,防止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发生。要继续加强防范控制工作,深入开展同等组织的斗争,经常注意原等练习人员的言行举止,做好帮教工作,确保无思想反弹和滋事等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畅通渠道,认真解决员工合理诉求,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秩序,维护者的合法权益。要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大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强对人群密集场所、财会室、药库房、毒麻药品、剧毒危险品、含放射源设施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安装防盗和防范设施,做到“人防、技防、设施防”三位一体,经常开展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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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
(一)认真执行审计原则
1.坚持“依法从审”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3.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4.坚持“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
(二)审计监督内容
近3年来,镇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如有需要将适情向上追溯。
(三)审计工作时间
拟用1个月时间把这次审计工作完成。
(四)审计工作程序
1.围绕镇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编制审计计划,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审计组成人员、职务、联系方式和审计纪律。
3.审计人员通过查账、查物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5.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或个人)反馈的书面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6.审计组对查出违纪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及纪检部门,作出审计处理。
7.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审计组将及时向镇纪委、监察室汇报,必要时可书面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
8.审计工作结束后,按审计项目整理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依据专业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五)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政奉公,遵守法纪;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审计人员纪律的内容包括:不利用职务为个人谋私利;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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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内容设目标责任制等10项共100分,另设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若干项。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1、各考核项目分别由相关组织单位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考核意见下发后20日内,各考核牵头组织单位拟订考核细则,送分管县领导审阅后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考核责任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建立台帐,进行动态管理,以此作为全年考核的重要依据。年终综合考核组由县府办、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计生局组成,其它考核项目确需赴部门考核的,需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奖惩办法
(一)设综合考核先进单位18名,其中:党群部门5名,政府工作部门8名,垂直管理部门5名。党群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政府工作部门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产生办法:党群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各分两组考核,各序列各组第一名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各组第二名直接进入三等奖,各组第三名得分高者进入三等奖;政府工作部门分三组考核,各组第一名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各组第二名按得分高低取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各组第三名按考核分从高分到低分取2名进入三等奖。其它单位(受到黄牌警告、年度效能排行末位的除外)为达标单位。
(二)对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县直部门综合考核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班子成员(今年度在该单位任职须满半年以上)人均工作经费3500元、3000元、2500元(副县级领导除外),同时,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20%掌握,并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再奖励党政正职工作经费各3000元(副县级领导除外),对获得二、三等奖的单位,再奖励党政正职工作经费各2000元、1500元(副县级领导除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根据部门财力,可自筹资金奖励除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人均工作经费1500元。达标单位,可自筹资金奖励班子成员和干部人均工作经费1000元。
(三)本职工作完成差,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失误的,列为考核不合格单位。计生、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得分75分以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县环保局如未通过生态县创建验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各序列考核排名末位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单位,对领导班子正职予以诫勉或降级使用;考核不合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对被一票否决、受黄牌警告、各序列年度效能排行末位的单位,取消单位及班子成员的综合评先资格及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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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财政部门为主导。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二)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市场运作。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兼顾,通过公平、公正、公开市场机制进行统一管理营运。
三、运作方式
全面推行“产权集中管理,经营市场运作,收益缴存专户,明确责任主体”的模式。
(一)整合资产产权,推行集中管理。采取产权统一更名到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名下做法,理顺政府作为资产唯一出资人的关系,为资产优化配置、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二)推行统一营运,实现良性循环。要加大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调剂,鼓励闲置资产、重复配置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由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运作,把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激活转变为高效流动的“活资本”,建立良性循环的运作体系。
(三)规范收益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行政单位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在资产所有权集中管理后,理顺“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的关系,明确资产管理主体,落实资产维护、综治、计生和门前“三包”等责任。
(五)建立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报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实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如实申报,确保不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报送承诺函,由县直主管部门归集上报。
(二)实施阶段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三)督促、检查阶段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效能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工作督促、检查与考核。在巩固试运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营运模式和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升,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营运,有利于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变国有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政府的调控实力和能力;有利于在制度上消除部门之间因占有国有资产的不平等造成的分配不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我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理顺隶属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确保“四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资产的清查、申报、划转、移交工作,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财政、国土、房管、公安、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资产统一管理营运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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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部门调节、系统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主要从国有集体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注销,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20*年12月31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置换身份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算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变;20*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年12月31日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涉及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待遇,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缴纳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且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市体改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核定:在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提前退休的,按办理手续时上月本人工资;在2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向职工收取个人应交部分后按规定一次性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3、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年12月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4年至2007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劳动力市场化原则,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终止原劳动关系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提标准为:以20*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转企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安置费剥离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职工选择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其职工安置费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并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会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会形式入股。按以上方式支付职工安置费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2)职工选择自谋职业不再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单位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终止原劳动关系的手续,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转企改制时,如职工本人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00〕6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太政办[2001]35号、36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缴纳标准按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2、不能足额在净资产中剥离上述费用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先行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单位历年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提前退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费,规定允许剥离的其它资产。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太政办[1997]74号文件有关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6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86年1月1日起补交。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太政发[1999]7号)第二十九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三十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7、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高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改制的单位承担。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须按规定为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建立劳保关系。转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本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整体方案,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准备阶段。转企改制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在市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公示。
3、方案制定阶段。单位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形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由市体改办作出批复;转企改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国资)、编办、劳动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5、企业创立阶段。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规定
(十)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转企改制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自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一)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系统调节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执行。对少数虽有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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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因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
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聘用合同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发生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聘用合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五、调解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受理调解中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六、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实行回避制度。调解委员会成员如果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或与人事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人事争议当事人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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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摸清“家底”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清理收支。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情况进行逐项清理、核对。尤其是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三)核实资金。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外资产、资产盘盈盘亏和资产损失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四)清理人员。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员结构。
(五)登录上网。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卡、数据、图片、方位等详细资料录入省、市两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软件系统”
(六)健全制度。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
三、清产核资的实施步骤。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自上而下、全面铺开”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阶段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召开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安装调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做好资产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规定。如实录入、填报行政事业性资产各项数据资料、图片等管理信息,按时完成资产清理自查报告和资产报表,并将自查清理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第三阶段:审查核实阶段各单位清理自查的基础上。查错补漏,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核实的各项数据及时录入“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软件系统”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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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事业,国家税务法有专门的规定。事业收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人事业收入。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二、关于预算
国家早在1997年久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体育事业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置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和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三、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1.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监控力度不够
一些体育事业单位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已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公款私存、公款炒股、挪用公款以及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或搞账外账,隐匿或偷盗钱财物资等,如果在事后审计中发现,往往是损失已成为事实,挽回的可能性极小或根本无法挽回,财务管理已失去了应有的控制作用。在对外投资方面,由于对外部环境和复杂经济业务的变化缺乏预见性和风险控制,盲目投资和错误投资造成投资失误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财务管理未能起到事前预测和控制作用,导致其管理滞后。
2.预算管理不完善,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
预算管理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但在事业经费预算中往往因为预算编制内容不全面、预算收支范围过于狭窄、所依据的政策和数据不准确等。在资金使用上往往事先无计划,缺乏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存在较大的盲目性,不能将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因而导致资金使用不高。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预算常常被随意调整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执行结果不考核,导致预算没有约束性。
3.风险意识比较淡漠
货币资金贯穿于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货币资金流动性强的特点决定其是高风险资产,极易被侵占、贪污、挪用;资本性支出缺乏企业化的风险和效益意识,盲目扩大资本购置等等,给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带来风险。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的管理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固定资产购置缺乏前瞻性,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违规采购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尚不完备,导致人为因素过多,影响采购客观性和经济效益性。对固定资产采购的经济效益认识不足,忽视客观需要、财力状况,没有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购置固定资产。不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一些单位采取“化整为零”分解采购规模,刻意规避政府采购现象等。
2.对固定资产缺乏规范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由于事业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度不够,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对固定资产变动缺乏详细记录和严格的实物管理。对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制度不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无健全的台账或记录,管理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对固定资产没有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财产物资清查形同虚设,致使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相符,资产损毁、盘亏后,难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处置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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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分为三个方面来讲一讲如何做好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即:一是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当前强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下面我就分别来讲。
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是推进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建区十二年来,我区干群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经济发展迅速,财政实力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日趋规范,财政蛋糕也越做越大。但近几年来,少数行政事业单位,也存在着财政法律观念不强,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预算执行不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擅自违规采购,违规设置银行帐户,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现象。而我区是财政穷区,是吃饭财政,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尤其是规范收支行为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配套。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引起财政预算管理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重大变革,势必影响到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但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未因此进行相应的改革,已不适应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会计制度滞后于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二)财务管理职能较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科学的理财观念,在资金的使用上缺乏成本意识,财务部门对经费的管理仅仅满足于事后核算,忽视了事前预测和事中控制,单位对经费的收支仅停留在核算和帐面平衡的考核。很少对资金使用效能、用途的必要性进行考核,这直接导致单位一方面经费紧缺,另一方面却是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三)预算编制不完善,预算执行不规范。经费使用缺乏计划性部门预算是财务工作的龙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应按部门预算执行,但在实际丁作中往往因为忽视预算编制,导致预算编制较粗,项目不细化及预算编制缺乏科学依据等原因造成了部门预算不准确,预算内容不伞面,不能反映整个单位财务收支全貌和单位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在预算执行上,存在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力不强和预算执行不力的情况。(1)有些领导未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而是随意开口子,批条子,造成预算变更频繁,预算执行刚性不强的现象。(2)有的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支出控制不严,超支浪费现象严重,超标购买小汽车、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进行高档消费,致使单位的会议费、招待费、车辆燃修费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政府部的公众形象。(3)有的预算单位在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使用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用项目支出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的不足,用于维持日常公用支出,没有做到专款专用。(4)有的预算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树立讲求经济效益的理财理念,重拨款而轻管理,重预算审核而轻效果,对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绩效缺乏有效地监督和考核。在预算执行评价上。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各部的预算经费和资金的使用效果难以做出正确完整的分析评价。不少单位年终决算与年初预算偏差很大,根本反映不出预算的执行情况,无法体现预算的计划作用。
(四)票据管理不规范.首先,一方面有些单位对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单位没有制定票据管理制度,既使有制度也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没有对票据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次有些预算单位仍然在使用不规范票据收款,且未建立票据领购缴销制度,有些正规票据的管理也是如此,责任不清,容易造成资产流失。
(五)财务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比较严重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的特殊性,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人员无证上岗,会计岗位人员变动频繁、随意,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差,导致了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不认真、原始凭证规定的内容填写不全。如购买实物发票不填数量和单价,有的发票内容笼统,甚至没有售货单位盖章;二是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或经手人签字;三是原始凭证内容失实。如一般出差开会或培训,开具的都是会务费内容,由于会务费原则上不能报销,就随意注明是住宿费或资料费、考察费等,很难正确归类反映;四是有些单位共至自制原始凭证、格式和内容不规范。
三、当前强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梳理,对完全企业化管理或政府已决定改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一些以事业收入为主的事业单位,如高校、医院等,可暂时先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等经济体制改革、财政改革、事业改革全部到位后。再将进入市场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出预算单位会计系列,适用企业会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则改变现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分开制定的做法,将之合并为一个制度,称为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将现行两套制度会计科目,根据日前的核算需要和管理要求,进行必要的归并和调整,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系统。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单位内部应按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设市财务管理相关岗位、明确职责。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使各职能部门的经办人员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机制.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预算执行的合规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主要审核单位资金来源的正确性和收入的完整性;审核单位各项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审查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安全性;审查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制度和执行情况。第三,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应清理过时不适应当前情况的内部各项开支标准等财务管理制度,对财政未明确开支标准的制定实施细则,从而加强各项经济业务开支的事前控制。二是应规范凭证流转程序。对一些授权审批的权限应明确细化,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单笔开支,应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资产和资金管理。科学配置单位资源。防止国有万方数据资产流失。第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对资产进行管理,彻底打破目前财产物资分口管理散乱、难以清理、调拨的局面,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调拨的完善管理体系,完善资产合理流动。第二,加强会计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价值管理和恰当的数量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进和转让,原则上应先经评估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加强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特别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和数量较大的欠款要重点清理,通过清理优化单位的资产状况,进一步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强化预算管理。规范单位收支行为。第一,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要力争将单位各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事项均纳入部预算的实施范围,要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m,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严控制支出。各单位都应根据各自的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费用消耗限额及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加强财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从严控制专项资金中列支各项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制度,促进专项资金进行规范核算。
(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一是在财务队伍中普及法律知识.强化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三是加强培训,抓好继续教育;四是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五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培训一批精通业务、讲求实效、遵守法纪、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的财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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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根据用人需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明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为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安排。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
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4)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
(5)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人(无法定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7、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由双方约定。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8、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工作纪律;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下列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10、聘用合同期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继续工作关系的,应于期满前30日告知或提出书面请求,经双方同意后,在对受聘人员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聘请求,工作关系自动解除。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及对方要求妥善处理工作移交和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必要时,对担任领导职务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受聘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审计。
11、受聘人员被聘上岗后,享受本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保留受聘人员原档案职务和工资。
12、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1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在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处刑罚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程序:
(1)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说明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
(2)事业单位要在规范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文本上注明单位所属的人事、工会(或职代会)等相关部门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明确意见;
(3)被聘人员须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明确的意见;
(4)被聘人员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阐述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以及上级管理机关要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审批意见。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17、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内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18、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16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9、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20、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21、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经受聘人员同意,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聘用单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3、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之日起计算工龄,变动单位工龄连续计算。
24、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降职、工资增减的依据。受聘人员参加聘用单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受聘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时,可以获得政府、社会组织和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25、事业单位必须为新聘人员建立档案,可委托政府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
26、受聘人员可以取得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受聘人员参加统一职称考试时,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在申报评审职称时,事业单位有义务推荐够条件的受聘人员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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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有独立办公场所的部门、单位,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均属文明单位创建范围。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工作走在__区前列,已被__区命名的三星级社区。
二、评选条件
评选__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户是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单位、社区、村镇和个人,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评选工作要坚持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原则,评选活动要严格按照__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争创十星级文明户的标准,从严把关,客观公正,确保质量,把本辖区在四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公认、受到群众赞誉的单位、社区、村镇、农户推荐上来。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申报外,__区属地各单位均要积极配合银川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宣传银川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动态,支持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此项内容作为考核评选条件。
三、评选要求
篇13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下午)好!
在市卫计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县卫计局的具体指导下,大英县象山镇卫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诊疗技术、适宜技术的广泛推广的指示》,深入开展基层中医药创建工作,在着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对临床中医师及村医进行中医药知识培训、对居民中医药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不断提升临床医师的中医诊疗水平和居民的中医保健意识等方面下功夫。现就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英县象山镇位于大英县偏北部,临近中江县、三台县、射洪县,辖区总人口约38890人。象山镇卫生院为一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位于象山镇小河街8号,距离大英县城约20公里。卫生院院区占地面积约4.81亩,建筑总面积约4307平方米,全院目前有在编在岗职工40人,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占37人,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33人,其中医师11人,中医类医师6人占医师总数的54.5%。主要开展的医疗业务有: 中医临床、 西医临床、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理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儿老保健等。能开展针刺类、灸类、刮痧类、拔罐类、推拿类、敷熨熏浴类、肛肠类七类中医医疗技术和十种中医适宜技术。
二、中医医疗、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多年来,我院把中医药工作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运作,确保了全镇中医药工作有序持续发展。我院还组建了中医科、康复理疗科,打造中医药集中服务区。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辨证施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医院业务量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中医门诊收入由2014年的19.9万元发展到2016年的25万余元。今年截止10月底,治疗门诊13742人次,中医诊疗5883人次,占门诊诊疗人次的43%。住院治疗1212人次,其中中医住院诊疗114人次,占住院人次的9%;2017年1-10月业务总收入463万元,其中中医药收入近92.7万元,占总收入的20%。
三、加强中医科标准化建设
(一)按基本标准独立设置了中医科室,分别设立了中医诊疗室、中医妇科、针灸理疗科等综合中医治疗室。配置设备有:颈、腰椎牵引床、颈椎牵引器、诊断床、治疗床、推拿治疗凳、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电针治疗仪、火罐、刮痧板、针灸器具、药物离子导入治疗仪、艾灸架、超短波治疗仪、TDP神灯等设备。
(二)设置了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73种和中药饮片300余种。设备有: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等。
(三)设置了煎药室,配有煎药机和专(兼)职煎药人员,按标准、按规范提供煎药服务。
四、强化中医科岗位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一)制订了中医科工作制度、针灸室工作制度、中药房工作制度、中药饮片储存和设备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管理规范。建立中医会诊制度,住院病人可根据需要请中医医师进行现场中医查房。
(二)制作了重点人群中医药保健方案、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预防保健措施等宣传牌,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使中医药文化氛围更加浓烈。
五、注重中医药健康知识宣传,加强中医养生健康教育
(一)今年创办中医药健康知识教育宣传栏10期,中医药健康养生保健7期。
(二)今年举办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6期。
(三)今年深入开展健康教育进家庭活动,上门送医送药送健康,共开展健康教育进家庭活动20余次,其中中医健康教育活动8次。
(四)今年下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6次,提供健康教育文字资料9种,播放影像资料6种,受益群众5000余人。
六、存在的问题
(一)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不足。
(二)中医药人才资源匮乏。全镇20个村卫生室40名村医,能中会西的医生35人,中医执业医师11人,年龄趋于老龄化,中医药从业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三)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费用的医保报销比例偏低,特别是,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中医药费用报销偏低。
七、今后的打算
(一)积极争取政府对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支持,助推我镇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交流,以更全面掌握中医药理论相关知识;引进聘请知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三)申请政府倾斜中医药费用报销政策,增加中医药在医保报销中的项目,提高费用的报销比例。
(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增强监管力度,严格遵循中医药各项技术操作规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发展中医药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精髓,进一步拓展中医药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功效,不断深入挖掘民间单验方,探索更多的中医药健康教育渠道,使之为广大患者祛除疾痛,为广大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