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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甲方为了减少支出,经班子会研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将本单位的供热锅炉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限为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7月1日止。
二、甲方承包费每年19万元锅炉乙方承包后乙方负责检修、维护,管道更新即在承包期间锅炉用电由机房支付(检、维修范围整体供热的设施、设备及供热管网和供水设施、设备及管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两栋住宅楼住户的名单。
四、供热期间,乙方要保证住宅楼住户取暖,供热温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执行四平市区规定标准:供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否则属乙方违约。
五、承包期间排污费及有关锅炉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粮库消防水井至消防水池供水管线畅通(无偿提供热源)。
六、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约则退还乙房所交的承包费,并退还乙方的维修费,返还保证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及承包费和锅炉维修费,终止合同。
如乙方收完取暖费后违约,则甲方收取乙方的抵押物作为补偿,如不足应由乙方补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锅炉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正常、高效使用,根据本溪市供热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热管理的内容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的供暖工作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同意负责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事项包括
1、甲方负责对锅炉房的设备、内管线及外管网、附属设施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锅炉房的年检,仪器仪表效验,水质化验。
3、甲方负责对煤灰的处理。
4、甲方负责提供锅炉房的专用工具、水、电及工人食宿。
5、乙方负责提供铲车上煤。
6、乙方负责提供人员。
7、因工作需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锅炉房内各种设备图纸、说明书、电控系统图。
8、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派驻甲方现场的不称职工作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在运行承包服务期内,凡涉及甲方和周边单位具体问题,甲方负责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如因此造成损失甲方付责。
10、甲方负责提供锅炉房必要的所有安全环境保护,消防设备及一切安全报警设备的必要装备条件。
第三条:供热面积、运行时间、供暖温度
1、供热面积:建筑面积 。
2、供暖运行时间:
3、供暖温度:
第四条:供暖运管管理服务的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包甲方的锅炉房托管供暖运行管理,承包费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元。
2、结算方式:
第五条:乙方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忠于职守。
2、认真履行各项相应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认真遵守甲乙双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3、具备各相关工作实际操作经验,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
4、工作中统一着装,干净整洁,仪表仪容符合行业要求,持证上岗,要有高度的主人翁意识,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5、员工进行岗位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时行操作,发现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及设备运行不正常等现象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正常供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延误供暖正常工作,如因失误或推托等原因造成供暖失误时,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整体供暖温度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如果乙方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供暖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拒付相关费用,并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因用户私改暖气、不合理室内装修、擅自关闭或调节阀门、私自放水、楼顶层房间关闭导致无法进入开启阀门放空气及检修、以及锅炉房及系统设备老化年久失修等意外原因、管线故障及事故抢修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锅炉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乙方承包甲方锅炉供暖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的内容
甲方将位于****内的锅炉供暖承包给乙方管理,乙方负责锅炉供暖及设备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 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个取暖期。
第三条 承包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1、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承包费人民币******元整(已含税)。
2、承包费采用月末结算的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适时派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监督与管理,乙方必须接受监督与管理,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2、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乙方应当保质保量完成承包的内容。
3、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选派四人对承包区域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乙方指派的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但是应当报甲方同意与备案,其中锅炉工必须有相关从业证件。
4、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认为乙方安排的人员不适合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管理和日常维护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的成员如需要购买社会劳动保险或者医疗保险,所有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以及乙方成员在承包管理期间,要自觉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工作守则与操作规程。若乙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守则与规程,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甲方有单方权解除本承包合同。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
8、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指导、管理与监督,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本承包合同,未付承包费不再支付。
9、乙方不得私自变卖甲方提供的日常维护工具、设施等,违者除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应按实物折价金额三倍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的物业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乙方以及乙方成员承诺:本合同旨在承包甲方的锅炉供暖及其供暖设施(详见第一条承包合同内容)管理工作,乙方及其成员与甲方为承包与发包关系,而不认为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甲方的员工,并由此主张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2、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3、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
二、乙方工作内容及要求:主要负责甲方锅炉的操作使用司炉及维修等工作,保证24小时工作正常运行。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采暖锅炉的司炉和水处理工作。
2.严格执行锅炉房操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4.严格执行宾馆规定的供水时间,服从宾馆管理人员的安排。在锅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做到回水温度大于65度。
5.在司炉好的同时,经常观察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决不能影响正常供水。
6.牢固树立节约意识。爱护劳动工具。发现浪费现象,给予经济处罚。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安排调配。
2、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元,因岗位位置特殊假期间不享受带薪休假之规定,有事有病请假时,按乙方每天的日工资扣除。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3、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宾馆的各项规定。
4、乙方因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严格执行锅炉施炉操作方法和制度。因操作不当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6、必须保证整栋楼的供应热水。若未能按时供应热水,冻伤冻裂管道由锅炉工本人承担。
7、锅炉工必须身体健康,工作态度端正。若因本人身体疾病未能完成供应任务和发生其他事务,由锅炉工本人承担。
8、放水工作由锅炉工承担。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工作。做到有事请假或调班,不能因私事影响工作。
3.有关劳保用品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终止与奖罚
1.因乙方违反操作程序工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发生安全事故,合同终止,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因乙方违反操作程序,工作态度不严谨等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
3.因乙方玩忽职守,造成供暖效果不好,客户不满意,经甲方确认一次,罚该司炉工班组50元。
4.空岗(应24小时有人值班)或迟到、早退、无故脱岗误工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发现违章作业一次或未经允许随便找外人顶替一次,罚款50元。
6.乙方工作认真,表现良好,期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宾馆会酌情给予奖励。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3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民用采暖炉
2
燃料箱
4
管道安装及原管道对接材料、人工费
合计
(不含税)
一、销售产品明细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采用乙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管道材料达到国标线,安装管道后打压出现问题,原管道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新安装管道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交货
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负责排产,视乙方锅炉订单总量双方另行商定交货日期。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安装、装卸费、燃料箱配置、管道安装及原管道对接所产生的材料、人工费等。
3、交货地点:由甲方电话通知具置,并以甲方给乙方发送手机信息的地址为准。
四、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质保期 1 年。在质保期内如设备本身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设备出现的非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处理、解决。
2、乙方提供 1 年免费维修,如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对于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技术性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
3、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锅炉配套使用的锅炉燃料,如甲方持续配套使用乙方锅炉专用配套燃料,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终身免费维护。一年质保期后,设备维修需更换零部件时,乙方仅收取配件成本费。
4、甲方使用其他替代燃料,对锅炉设备造成损伤,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技术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6、甲方配套使用乙方锅炉专用燃料,乙方承诺环保指标全部达标。
五、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产品品种及数量、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与设备一起发送并交付甲方。
3、设备发运到甲方,由乙方通知甲方接货。
六、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1、甲方对乙方所交付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2、乙方仅负责锅炉与甲方原有供暖进水、出水管线的对接施工。乙方负责在设备安装连接后5日内完成设备调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由甲方给予验收签字。
3、甲方收货时应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对产品附带的出厂合格证书等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书面签字验收合格。
七、付款方式
1.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金额: 元整(小写:¥元整)。锅炉到达甲方现场,支付: 元整(¥元整)
2.乙方完成安装调试且锅炉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甲方支付:元整(小写:¥元)。
八、燃料配送
1、乙方负责保证配套燃料的产品质量和按时供应,基础价格为 元/升(不含税)。未遇物价指数大幅上涨或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扬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乙方保证此供应价格稳定,长期不变。
2、乙方负责在接到甲方送料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燃料送达甲方(极端天气原因除外),在乙方每次将燃料送达后甲方须以现金形式结清燃料款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供货,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违约责任
1、如发生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设备调试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4、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赔偿金。
十、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双方负有谨慎保护对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十一、其他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签约地法院起诉解决。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服务经理:
电话: 电话:
公司名: 公司名: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账 号:
地 址: 地 址:
篇4
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3)宗旨、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和投资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权利、债务和责任
7)董事会
8)经营管理机构
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3)税务
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5)筹备期
16)工会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违约责任
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会计程序
序言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____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
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_______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_________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 专利(patent)是指_________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_________方在________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____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_________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 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 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_________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 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门是指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____。
2.2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_________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 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 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_________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____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_________”或类似字样。_________方和公司将尽量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_________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其在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它适当的经营活动。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它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 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_________、_________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初期目标:____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____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____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____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____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____蒸吨/时的能力。
(3)发展目标:_________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____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_________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
4.1 公司_________年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甲方认缴百分之_________,为_________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_________,为_________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_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1)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____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_________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_________美元现金和价格_________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2)____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____美元
(3)_________年,甲乙方双各缴_________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____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____美元。
(4)____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____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____美元。
(5)____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____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_________美元。
对于上述4.1(1)、(2)、(3)等项中提到的_________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____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_________方的现金投资。
4.2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_________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_________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 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 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 由于特殊情况,____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_________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_________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
(1)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_________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2)该关联公司同_________方一样从_________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3)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_________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如果合营他方在_________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分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忠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 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生效。
4.8 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 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_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_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_________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将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双方的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些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 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 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_________%。
5.3 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_________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 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 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 权利、债务和责任
6.1 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 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 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要时_________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_________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____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_________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_________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_________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_________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 本合同期间,_________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_________部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 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董事会
7.1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由_________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 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讲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它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它资产;
(22)审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低押财产的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它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_________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15)、(19)和(22)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_________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价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重要决定(如7.3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4)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____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它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 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 ____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 _________方将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它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 _________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 _________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 公司将就____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件(略)。
9.6 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_________方的关联公司_________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 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 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_________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____年生产_________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_________mw电站锅炉。
10.2 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 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 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价格量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_________给其它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_________方和_________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____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____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_________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____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 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____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_________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_________,并在开业后第_________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 公司将与_________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业执照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 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条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 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_________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____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7)____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 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 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税务
13.1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 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中影响____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 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和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_________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 筹备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____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 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会
16.1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 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产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 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的批准。
17.4 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_________方保存,如_________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各方或任何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_________的,无论是以_________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命令、_________和书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________、战争、_________或其他_________、火灾、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合同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
(1)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_________年之后;
(2)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____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_________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 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 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____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 如果双方在_________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____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 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条款。
21.4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 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 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 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部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签字_________天以内,公司尚未获得有关的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_________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它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附件
会计程序
第一条 会计总则
1.1 此会计程序是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资经营的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_________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_________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务体系。
1.3 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 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有的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 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 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_________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 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 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单价值再加_________%来计算。
第三条 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 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 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 财产盘存的计算
4.1 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 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算
5.1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 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计算
6.1 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____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6.2 筹建费用应在____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 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 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 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_________%。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 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帐户分类会计报表
篇5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虽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篇6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办理有关事项。 二.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 收货人(或发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海关编码、数量、重量、发运日期、运输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乙方.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货物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实际货物相符,若包装没有破损,发货人对货物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单证及随车文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3.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装车3日前通知乙方. 4.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及相关费用. 三. 乙方义务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事项.乙方只有在完成转关手续,将有关单据和货物转交到收货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义务。
2. 及时向甲方报告货运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
3. 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乙方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和准确的告之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提供的所有单据,乙方应仔细核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情况。
4. 因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 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站,乙方保证把货物交运到甲方的收货人指定站点。甲方货物如属于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过程中过失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甲方有权进行索赔。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 费用. 双方同意根据委托的事项,按人民币结算运杂费等费用。 2. 结算日期和方式.甲方于发货前5日将上述费用交付乙方.
3. 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4. 货物保险运输或保价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或由甲方联同运杂费一并交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因甲方责任造成口岸转关时的滞留费)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 铁路停限装 国家政策调整等);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甲方的过失 ; 六.合同生效时间和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 仲裁委员会或所属法院诉讼.(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委托方 受托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范文二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价款
第三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规定的四季豆包装标准进行包装,非规定标准的,承运方拒绝承运。
第四条 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保证货物的质量,防止变质,其中四季豆怕压
第五条 托运方将货物运抵衡阳正大有限公司。发运的时间不迟于20xx年11月10日;托运方将货物按时运抵衡阳正大有限公司,承运方必须在20xx年11月18日前将货物发运结束。
第六条 托运方将货物运抵监管库后,双方应对货物的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交易市场交割规定进行入库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承运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并在有关运输手续办理完毕后的6日内将货物起运相关事项通知托运方。承运方须对货物运输的质量和安全全程负责。
第七条 运费支付:运费预付40%;银行汇付,在合同签订3天后付款并交货,货物运输完成结清全部货款。
第八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
2、托运方对要求承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被运货物。 3、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如发生时间上的违约,除可免责条件外,其余违约均按运费的3%进行赔偿;如有货物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注意保价)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托运方收取运杂费用和铁路运输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
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承运方对委托运输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毁损、灭失,无人为变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导致的包装破损、、雨淋、霉变等),如有上述问题,承运方应对托运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到达相关站点后,承运方负责联系内地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市场负责协调。
3、在运输及装卸期间,严禁吸烟和使用裸露灯具,严格控制火种,严禁装运潮湿、油污和破损包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3%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原始码单、证书不全或没有的,承运方不安排发运,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托运方自行承担。
3、在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影响托运方在交易市场交割并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按交易市场核定的标准偿付托运方损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铁路部门限制运输、编组等原因,造成运输受到影响,承运方应在得知情况的当天,依据铁路运输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和托运方,以便交易市场及时调整运输流向或通知交易商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违约)。
2、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承运方应负责向铁路部门申请开具货损、货差证明,并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承运方也可委托内地指定交割仓库作为收货人,负责协调、办理险内理赔事宜,托运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准用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由托运方传真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备案。
托运方(盖章): 承运方(盖章):
开户行:石家庄建设银行 开户行:石家庄商业银行 账号: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11月4日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范文三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篇7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
┃被保险人 ┃
───────────┬──────┬──┬────────┬──────
┃标记或发票号码│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
┃具) ││ │地点│ ┃
─────────┼────────┼─────┬─────┴────┴─
┃运输路线 │自经到 │转载地点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
──────────────────────────┬──────────
┃│投保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投保人:
━━━━━━━━━━━━━━━━━━━━━━━━━━━━━━━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
┃ ││ ││ │ │ ┃
─────┴──────┴───┴────┼───┴─────┴─────
┃ │运输方式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
┃ ├───────────────
┃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
━━━━━━━━━━━━━━━━━━━━━━━━━━━━━━━━━━━━
篇8
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320MW锅炉除渣系统脱水仓改造和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670MW锅炉除渣系统改造效果较好,获得了成功。本文谈谈改造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和工作安排,并就670MW锅炉除渣系统改造频繁发生故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320MW锅炉除渣系统脱水仓改造
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一期安装两台320MW机组,锅炉除渣系统采用脱水仓脱水外运方式,共安装两台脱水仓,轮换进行脱水除渣工作。由于锅炉燃煤灰熔点较高,灰渣粒度较细,致使灰渣脱水效果较差,脱水时间较长。同时又由于目前燃煤质量较差,燃煤灰分含量大,由此经常造成脱水仓脱水不及时,脱水后的渣含水量大,无法外运等问题,既影响除灰系统的正常运行又污染了周边的环境,因此计划对脱水仓进行改造完善。相关改造技术要求如下:
1、脱水仓原始相关参数
规格型号:φ10m脱水仓:1.有效容积:615m3 储存容积560m3;2.析水元件:8组/台,规格:1800*270 ;3.析水时间6~8 h;4.卸渣含水率 ≤25%;5.排渣门口径:φ914;6.排渣门为气动,气缸直径:φ400 储气量:1~1.5m2;7.制造厂家:江苏锡山市电站除灰设备厂。
2、改造初步方案
改造脱水仓底锥析水元件,将底锥内部析水元件拆除,在底锥外侧增加4路嵌入式析水元件及相应反冲洗水管组件系统。同时底锥要加装检修人孔门及相应的检修平台,便于析水元件的清洗和更换工作,并实现不进入舱内就可对析水元件进行清洗更换。加装脱水仓中心滤水装置,中心滤水装置应采用吊笼式滤芯摞装结构,做到无螺栓连接。利用脱水仓上部原起吊装置基础上实现更换或检修滤芯,确保检修、清理方便快捷,检修人员不必进入仓内就可进行滤芯更换等维修工作。将脱水仓内部8组周边滤水装置进行检修,更换所有析水装置。每组析水元件单独设置冲洗支管及反冲洗控制阀门,确保能将积存在各处的渣冲洗干净。更换脱水仓分粒器,分粒器材质必须耐磨,结构合理。对现脱水仓紊流圈、排渣门等进行检修完善,做到排查门开关灵活,密封完好,稳流圈完好正常。
3、改造技术要求
投标单位根据发标方改造的初步方案报出详细的改造实施方案,包括图纸、部件的规格尺寸、数量及材质等。提出的改造方案必须是技术成熟并应有实际应用业绩。投标单位也可以提出发标方改造初步方案之外的改造方案,但在投标中要单项提出,价格单列。底锥析水系统改造要保证脱水仓整体强度,阀门、人孔等要利于操作和检修,必要时必须加装平台。中心滤水装置改造必须要明确安装的具置、结构形式(圆筒、三角等)及滤水面积等,必须做到检修维护方便,实现不进入仓内即可检修维护;冲洗和排水系统布局合理,不能阻塞脱水仓的排渣。内部原8组析水元件全部更新,腔室内结垢清除干净。脱水仓析水组件的反冲洗系统要求设有夹层式脉冲喷射分组反冲洗系统,清洗面积不小于98%,确保具有良好的冲洗效果。改造更换的脱水仓的析水组件及紧固件均采用不锈钢材质。对脱水仓排渣门进行大修,气缸解体检修,拖动滚轮及所属控制部分进行检修,做到排查门开关灵活,密封完好。排渣门检修完善后要达到原设计功能要求,操作灵活可靠,密封、析水完好。脱水仓紊流圈调整、加固,达到最佳稳流效果。改造部分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油漆,颜色与原脱水仓颜色一致。反冲洗管道阀门应进行保温及外护。
4、改造后的目标与工程量
脱水仓改造后,必须达到如下要求:在现有灰渣粒度状况下,装车灰渣含水率≤25%;脱水仓的静态脱水时间为≤8小时。脱水仓改造使用半年以后,脱水仓的静态脱水时间也应满足≤10小时要求。
脱水仓两台套均进行改造,主要改造底锥析水设备,加装中心析水设备,对原仓内8路析水元件进行检修更换,分粒器更换2个,排渣门检修2个,相应的冲洗系统进行改进完善。本改造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改造的设计、制造、施工均由投标方负责。改造所需的各种部件、设备及材料、工器具、脚手架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只提供气(汽)源、电源、水源接口。
5、工期要求与质保要求
由于发包方发电机组处于运营状态,脱水仓要尽可能保持运行,因此要求承包单位要尽可能缩短改造工期,在投标时明确合理的改造停运时间计划及整体改造工期。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自工程改造结束后始计算。在1年中分三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改造投运后1个月;第二阶段改造投运后6个月;第三阶段投运后1年。
二、670MW锅炉除渣系统改造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为2×670MW机组,其捞渣设备为GBL20D.1型水浸刮板式捞渣机,该捞渣机由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制造。#3-4炉分别布置一台捞渣机。其结构为加长、加强型,水槽为加深、加大型,具有防爆、防溅、强粒化、能承受大焦块冲击和塌渣时的冲击力。该设备由机体总成、驱动装置、导轮总成、刮板、链条总成、张紧系统、液压动力站、电气系统等部分组成。将渣输送至钢渣仓的设备为DTII型双向输送胶带 ,DTII8050型固定式带式输送机是通用型系列产品,为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制造。水渣分离设备为ZC-7000/2钢渣仓,钢渣仓设备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占地面积小,运行安全可靠,脱水速度快,效果显著,分离析出的溢流水经过澄清后,可重复使用,有利于节省水源,改益环境污染。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投产后,通过机组的日常运行及检修相继发现四处设计不合理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了相应的改造,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1、DTII型双向输送胶带机故障及对策
DTII型双向输送胶带机将捞渣机捞渣输送至钢渣仓时,当有较硬的渣块通过胶带时,很容易划裂胶带;当胶带两端的电动滚筒故障时,胶带机也不能正常运行:由于双向输送胶带机露天安装,受自然界腐蚀较重,而其运输的渣水混合物对其腐蚀更加严重,因此,双向输送胶带机故障检修的次数较多。但双向输送胶带机一停,只能降低锅炉负荷减少出渣量,或把胶带人为的划裂取下,而且检修时间紧迫,加大了检修的难度,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而且影响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2011年7月利用检修的机会,在DTII型双向输送胶带机框架底部增加三根导轨和三套导轮,使胶带机框架沿着导轨可以移动,为胶带机增加了一个检修位置。当双向输送胶带机故障或电动滚筒故障需要检修时,可以把双向输送胶带机从运行位置拖至检修位置,捞渣机刮板运送的渣通过落渣口直接落入其下的钢渣仓,消除了以前故障后的一切后患,保证了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篇9
一、医疗合同的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合同存在着两种立法例:特别法式和典型合同式。日本、德国等国家等采取了前者,将对医疗合同的规定分散在医事特别法和宪法、刑法乃至程序法中,而修订后的《荷兰民法典》则采取了典型合同式,将医疗合同直接纳入了民法典,直接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医疗合同关系的各项内容。由于日本、德国等国家对医疗关系采纳了特别立法的方式,如日本的医事法等,而没有将之纳入民法典“债各”部分与其它典型合同联系起来,因此,在这些国家,对医疗合同的性质即存在着争议。而在荷兰,由于其医疗合同业已有名化,因此医疗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对此不存在疑义。
在日本,学界通说将医疗合同认定为准委任契约。[1]但日本现行民法的立法者曾认为,医疗合同是雇佣合同,之后学者通过对德国学说的介绍与讨论,对于医疗合同到底是承包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混合合同还是准委任合同的问题上,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这主要是因为在日本民法中,委任契约限于受任人所处理的事务为法律行为的情形,受任人所处理事务非法律行为的,依照《日本民法》第643条、第656条之规定,称为准委任。而医疗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其也被认定为准委任,适用民法第656条关于准委任的规定。此外,在日本判例中,还存在着承揽契约说(请负说)、雇佣契约说以及无名契约说等观点,但诚如上述,准委任合同说已经占据通说地位。
在德国,民法典对医疗合同未设明文,而依照《德国民法》第662条之规定,德国民法中的委任契约均为无偿合同,所以德国理论界并不像日本那样将医疗合同定性为委任。其通说认为,医疗合同为雇佣契约或承揽契约,由于该合同涉及到一种较为高级的雇佣关系,因此应适用《德国民法》第632条的规定。但随着近年来民法典修订,德国学界关于医疗合同典型化的呼声也开始出现,学者Dr.E.Deutsch和M.Geiger提议,医疗契约应脱离雇佣契约,成为独立的债的关系,并在民法上进行明文规定;应使无能力者的治疗成立契约,并在私法上对医生与受保险给付的患者之间的关系以私法予以规制。而且还指出,在法理上须就说明义务、承诺权限、默示义务、治疗行为记录以及病历之交付加以规定。[2]还有观点认为,鉴于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应当将医疗合同认定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中学者们所指出的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包括了认为医疗合同关涉到患者的生命、医生的劳务提供较为特殊以及认为医疗契约中包含的法益的重要性使得当事人双方产生了一种特别信赖关系等内容。[3]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民法典并没有将医疗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有学者认为,医疗关系可以通过委任契约作出解释。[4]对此台湾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5]
从根本上来看,医疗合同并不是一个以实现特定之结果为内容的结果债务,而应认定为手段债务,医方所负担的该手段债务依靠实施治疗时的临床实践中的医疗水平而确定,而不能依照医学理论的水平。基于该手段债务,医方对于患者负有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负有必然治愈的债务给付结果。但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医疗形式不断出现。对那些新的医疗合同的性质,我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给付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作最后判断。因此将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医疗合同全部认定为委任契约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对于那些以获取某种治疗上效果为目的或医患双方存在此种约定的医疗关系,可以作出例外解释,准用有关承揽的规定,具体包括:第一,以安装义齿、义肢、修补牙齿以及美容整形等为内容的医疗合同,鉴于其治疗的特殊性,应当认定其是以治愈和结果的完成为内容的合同,因此可以认定为承揽契约。在这类合同,医方没有实现医疗的效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当事人有关于治愈的特约的,而且该特约依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实现,应当认定为特约有效,在约定的范围内,医方承担给付结果债务的责任。但如特约的内容属于依照当时的医疗水平为不可能的内容的,则应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6]因此,除了属于客观不能的场合,一般在病人和医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应认定为有效。
由此可以对认定作为无名合同的医疗合同的性质的做法进行反思。合同法分则将交易中的典型做法归结出了若干种有名合同并进行了规定,但随着交易形式的复杂化以及社会的进步,还存在着许多其它的以合同为中介进行的交易,或者通常观念中将其认定为合同的交易方式,对这些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认为,对各种以合意形成的交易形式进行性质上认定有其必要性,这是因为合同法把典型的交易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虽然这些规定的性质被认定为任意性规定,但它们对于交易的进行发挥着一定的倡导性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分则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强行性规范,如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间的规定、运输合同中关于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等,这些规范的订立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所以,对无名合同进行性质认定,有助于当事人明晰法律关系和实现法律的社会调整的功能。但是,对无名合同进行性质认定并不等同于一定要将某一新兴出现的合同形式勉强纳入某一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列的做法。勉强或强行将某无名合同纳入某典型合同,不仅无益于法律的适用,而且还可能有害于当事人的利益。
二、荷兰医疗服务法案(Act on Medical Services)
——医疗合同有名化的样板
近年来,医疗过失责任在荷兰引起的纠纷迅速增加,而且人们付出的健康照护的成本也已经超过了社会所承认的限度。[7]为了解决医疗关系中的纠纷,荷兰于1994年颁布了《医疗服务法案》(Act on Medical Services),该法案具体规定了病人在医疗关系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导致医疗责任的各项侵权的情形。该法案于1995年被收入了《荷兰民法典》第七编“具体合同”之中,并易名为“医疗服务合同。”[8]荷兰立法上的这一做法区别于欧洲的其它国家将医疗关系推给法院解决的做法,目前在整个欧洲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荷兰立法者的这一举措产生于与产品责任的指令并行的欧洲致力于实现欧盟关于服务的指令,基于这一指令而规定进荷兰民法典第七编“具体合同”(the specific contracts)的还包括了分时享有合同(contract on time-sharing)和旅游合同(the travel contract)等。[9]因此,这些做法也表明了荷兰立法者希望这部法典为欧州私法统一充当样板的愿望。[10]
荷兰争取病人权利的运动发端于1973年,由Jaap.Rang教授在Leiden大学发表的以“病人的权利”为主题的就职演说中提出。这一行为促使荷兰政府开始考虑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模式选择中,荷兰在合同模式和侵权(Negligence)模式之间选择了前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医患关系建立在患者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的基础之上,而这一因素又被认为是病人和医生之间关系的基础因素。[11]荷兰民法典的做法就是这一观念的明确体现。必须注意的是,选择合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具体包括:第一,合同存在的基础在于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肯定性评价,即先假定当事人具有“同意的能力”(capacity to consent),只有这样才有缔结合同的可能。但这种假定对于心智不全和处于昏迷状态的病人显然不能适用。第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难以确认。存在着对是病人还是病人的近亲属跟医院签订医疗合同的认定问题。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与医院之间签订医疗合同展开医疗关系并无疑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如患者昏迷不醒。痴呆或者医疗合同也可以解释为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病人可能只是一个受领给付的第三人,合同的真正双方当事人是其近亲属与医院。第三,一个合同通常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医疗合同却不具有这一特点,相比较而言,医疗合同更像单方事务(One-side affair)的确定,病人在这一合同中所负的义务包括合作、提供自身信息和支付报酬等内容,却享有与基本权相关的隐私权、同意权、查询治疗记录等重要权利。基于此种认识,可以认为荷兰民法典对其冠以“医疗服务合同”是名副其实的,即无论是基于医疗行业的公益性质,还是基于医方所负义务的服务特征,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确更像一种服务关系。与其它解决医患纠纷的模式相比,合同模式具有的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这对于病人的某些权利,如知情权(the right of information)、同意权以及查阅记录的权利等,是一个非常自然的基础。而如果依照现行的侵权模式,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对于上述有关采取合同模式所可能面临的问题,荷兰民法典也通过确立相应的条款予以克服
三、医疗合同的主体
医疗合同的主体就是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医方与其相对人。对一般的医疗合同而言,作为医疗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医方是医疗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的开设者,而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医生则被认为是其履行辅助人。在荷兰,医生是独立执业还是受雇于医院,对认定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极大的影响。《荷兰民法》第7∶462条第一项规定:“如果依照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医疗活动在医院实施,虽然医生不是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应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医生是受雇于医院的,那么在治疗中出现问题,都应当由医院共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医生是独立执业,则当然以该直接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生为一方当事人。
医疗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医方的相对人。当病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时,他(她)就确定地为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病人无行为能力的场合,应当如何认定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日本学界,在处理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医疗合同的问题上,存在着以下观点:第一,法定说。当病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或同意的能力时,可以认定由亲权人或夫妻一方行使法定权而缔结医疗合同。日本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中,一名10岁的未成年人因为交通以外需要进行头部手术,法院认为,“医生对其法定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12]第二,第三人利益合同说。该说认为,病人不具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能力时,该医疗合同视为其亲权人或其配偶与医院订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病人处于其中的受益人的地位。此外,还有不真正第三人合同说、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医疗合同说、法定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双重构成说、法定说与通常契约的双重构成说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说与通常契约的双重构成说等。[13]
在德国,未满7岁的儿童不具有民法上的能力,因此不能单独缔结有效的医疗合同,因此即使未成年人与医院之间缔结了医疗合同,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是7岁已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可以由其法定人作出追认而得到补正。若未成年人作为父母的“使者”为其自己与医院缔结合同,该合同就应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总之,在德国实务中,对于作为医疗合同中医方的相对人是病人还是病人的法定人,应当结合患者的年龄、接受状态、意思表示的场所与时间、关系人先行行为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夫妇一方患病的场合,依照1976年修正的《德国民法》第13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日常家事权,同时该法第1360条以及1360条第一项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均可用来解释医疗契约的缔结以及履行问题。但如果病人本身无意思表示的能力(如昏迷不醒),而其法定人没有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定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对这种医疗行为就应成立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存在,医生只能在为有效的治疗之后才能请求相对人支付报酬。[14]
依照荷兰民法典第一编第1:234条以及第1:381条的规定,自然人未满18周岁且未婚的,为未成年人,不能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对于未成年人在医疗合同中的同意能力,民法典7∶465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该条第一款为一般规定:“病人未满12周岁的,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向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履行本题所规定的任何义务。”第二款又规定:“病人虽已满12周岁,但不能对其利益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但病人为仍处于监护之下的成年人或设有保佐人[15]的,上款中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向其监护人或者保佐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荷兰民法典是将12周岁作为一个自然人是否能对自身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的界限。该条第三款还对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同意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一个成年病人不具有对其利益进行理性判断的能力,而且也无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第一款中规定的健康照护提供者的义务应当向经病人书面授权的人履行。无授权的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人怠于采取必要行为的,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向病人的配偶或者共同居住的人履行义务,但遭到配偶或共同居住者拒绝的除外。病人无配偶或者共同居住者的,应向病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履行,但病人拒绝的除外。”
本文认为,由于医疗合同的具体情形比较复杂,因此很难确立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形的统一的标准,对医方的相对人应当结合所涉事实分别进行认定。例如在病人昏迷不醒的场合中,由其配偶将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这时可以将这该合同视为基于法定关系而缔结的合同。而在孕妇去医院生育时,如孕妇与新生儿一同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幼儿虽根本无法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但在此可以推定其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认定为由亲权人为其作出了受益的表示,这就可解决其无法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的问题。
四、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医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体而言,在医疗合同法律关系中,医方和病人各应负担如下义务: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诊疗义务是医方所负有的最重要的义务。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1990年1月10日的判决认为,“患者与医院之契约,以诊疗为限。”[16]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减轻病人的痛苦,故此其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其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判断,他人的指示或者影响不构成其免责的理由,如因其轻率地信赖护士的行为而造成对病人的身体上的伤害,视为医生违反了其自己治疗的义务。
2、说明义务。随着对患者自决权的重视,医方的说明义务也越来越受强调。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医生如果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诺(即同意)的无效;医疗行为缺乏患者同意这一违法性阻却要件,就有可能构成伤害行为;而在民法上,医生违反此义务则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病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2)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说明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对疗养方法的指导义务以及转医劝告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医疗过失。(3)报告义务。医生的报告义务由民法关于委任契约中受任者的报告义务发展而来,由于医疗契约具有委任契约的性质,医生作为受任者应对患者负有病情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对于病人而言主要具有减轻其心理压力以及不安情绪的作用。违反该义务,仅可能发生患者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只能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7]
在荷兰,依照其现行法,医生有义务清楚地告知病人有关其的检查、治疗以及有关检查、治疗和病人健康情况的发展,而且如病人认为有必要,告知还需要采纳书面形式。不过,荷兰法对病人的受通知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依照《荷兰民法》第7∶448条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该条第一项规定:“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当清楚地向病人告知有关其身体检查、治疗以及身体检查和治疗的进展情况和病人的治疗和健康状况,如果病人要求,该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健康照护提供者应以其易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第二项规定:“依照上款规定的义务,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当告知病人以下合理的内容:a.必要的检查或者治疗以及将要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本质或目的;b.对病人的健康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风险;c.其它可能的检查或者治疗方式;d.从与进行的检查或者治疗相关的领域来预测病人的健康情况。”第三项对病人受通知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项规定:“健康照护提供者有权隐瞒对病人的健康确实有重大不利的信息。在符合病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健康照护提供者可应当将该种信息告知病人以外的其它人。如果对于病人不再有进一步的危险,应将该信息向病人本人告知。但健康照护提供者在就此问题与其它照护提供者协商之后就不再享有该款第一段的权力。”第7∶449条规定了病人的知情权:“如果病人表示不希望得到任何信息,就可不为任何告知,除非病人在没有得到任何信息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要大于其对病人产生的利益。”因此,病人不仅有权收到通知,也同样有权不被通知。依此条规定来看,通知义务并不是医生的一个必须履行的法定强制义务,它的存在是作为病人的权利确定下来的,对于该权利,病人可以放弃。该法将病人的受通知权认定为病人的专属权利,病人的人不享有此权利。《荷兰民法》第7∶450条还明确规定了“告知后同意”原则,该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的所有活动都需要得到病人的同意。第二项规定:”如果病人为满12岁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由亲权人或者其监护人为其作出同意的表示。但如某项医疗行为确定地可以避免病人发生更大的损害,而且即使该同意被拒绝,病人坚持对这项医疗活动的合理期待,可以不经过亲权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而实施。“第三项规定:”未成年人满16周岁应视为其可以对其利益的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健康照护提供者和本条第二款或第7:465条所规定的人应当依照病人具有理性判断能力时书面明确表达的意愿行事,其中也包括依照本条第一款的拒绝同意。健康招呼提供者只有在有法定理由时才能背离病人的意愿。“基于此,医生对于其依照医疗服务合同实施的行为,需要病人事先表示同意。对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病人,法律则将这一权利(authority)授予其它人。对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人;对于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partner member)为其人。缺乏符合条件的这类人时,也可指定其它家庭成员作为病人的人。人可以就所有关涉病人的健康照护方面的事务作出决定。根据第7∶465条第4款规定,”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当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病人的法定人和第三款规定的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除非这种履行与正常谨慎的健康照护提供者应提供的照护水平不相适应。“因此,如果人的决定与一个”正常谨慎“的健康照护的提供方所提供的治疗水平产生冲突时,提供方就不必遵从人的决定。
3、保密义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必须对医生真实告知各种情形,从而医生对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德国,医方的保密义务已经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在1972年,德国联邦又通过判例将医生的诊疗义务与基本法第二条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相关联,肯定了医生的保密义务是“公权力介入私人利益的保护”,将医生的保密义务提升到了宪法的层次上进行要求。[18]
篇10
山东兖矿南屯电力分公司4#锅炉为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型号为:HG260/9.8-L.MN17,由哈尔滨锅炉厂设计制造,系高压参数、单锅筒、自然循环蒸汽锅炉,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方式,高温分离,设计煤种为煤泥和混煤。锅炉主要由5部分组成:燃烧室、高温旋风分离器、回料阀、尾部对流烟道及冷渣器。燃烧室位于锅炉前部,四周和顶棚布置有膜式水冷壁,底部为水冷布风板,前墙中上部垂直布置有三片水冷屏和三片II级过热器。燃烧室后有一个旋风分离器,回料阀位于旋风分离器下,与燃烧室和分离器相连接。燃烧室、旋风分离器和回料阀构成了粒子外循环回路。尾部对流烟道在锅炉后部,烟道上部的四周由包墙过热器组成,其内沿烟气流程依次布置有III级过热器和I级过热器,下部烟道内,依次布置有省煤器和卧式空气预热器,一、二次风分开布置。两台滚筒冷渣器位于零米炉膛前的东西位置,底渣由炉膛前墙底部的两个出渣口经过锥形阀排出,分别进入两台冷渣器,被冷却的渣经过排渣口排出。
2 循环流化床锅炉磨损机理
磨损的定义:在工程上,由于机械作用,间伴有化学或电作用,物体工作表面材料在相对运动中不断发生损耗、转移或产生残余变形的现象称为磨损。
受热面的磨损的评估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评估:
从上式可以看出,受热面磨损的最大影响因素是粒子速度,其次就是粒子粒径。从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方式上降低磨损,就是通过合理的燃烧调整降低风速和控制燃烧物料粒径。
3 风量调整
3.1 停炉前调整试验
3.1.1 降低风速试验
降低受热面磨损的关键是降低风速,而降低风速只能降低风量,特别是一次风量。因此公司在4#炉上次运行周期停炉前做了一次降风量实验,目的是尽可能查找降低一次风量对锅炉稳定燃烧的影响。
1)实验方法:保持二次风量不变,缓慢降低一次风量。调整过程要保证烟气含氧量不低于3%,并保持放渣量、给料量不变,1小时后记录数据。
2)实验数据:
第一次数据:
3)实验结论:通过本次实验,发现下部床压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升高,这有可能是连续放渣量不够造成的,也可能是一次风量降低、一次风压降低,悬浮颗粒相应减少所致。而且,通过本次实验,还发现总风量一定时,随着一次风率减少,二次风率相对增加,炉膛下部锥段浓相区流化速度降低,向上部空间的传质和传热过程减弱,下部浓相区床温上升,上部床温降低,这对解决我公司4#锅炉上床温偏高有益。同时二次风率的适当提高可使飞灰可燃物降低。但二次风不变而单独降低一次风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总风量不够,因而影响到锅炉出力。
3.1.2 二次风配比调整试验
相关实验研究表明,CFB锅炉炉膛内的氧量分布并不均匀,存在一个核心缺氧区,这一区域的位置与炉膛内可燃物的分布有关系,根据我公司锅炉实际,燃煤与回料混合后,在回料风及播煤风的作用下,在炉膛中上部靠近前墙处及炉膛中心形成燃料密度高分布区,相应在二次风配风平衡的情况下,在这一区域形成缺氧区。根据这一理论公司在4#锅炉上次运行周期的停炉之前对下环二次风调节挡板进行实验性调整,对照烟气含氧量,分析调整效果。试验数据如下:
通过以上实验,将后墙下环二次风门开度定为80%,其他二次风门开度仍为100%。通过此项调整,不仅可调节床温、改善燃烧,还能降低炉料对前墙水冷壁管的冲刷,降低磨损。
3.2 锅炉启动后燃烧调整
4#锅炉启动时,为了降低锅炉启动后再降一次风量的危险,公司将一次风量维持在10~10.5万m3/h之间,下床压控制在6.0~7.5kPa之间,通过其他调整尽量提高锅炉负荷。再通过三周逐步降低一次风量,的调整数据如下:
通过三周的调整,一次风量降低至9.0至9.5万之间,4#锅炉在一次风量降低的情况下出力不受影响,上床温有所降低,锅炉燃烧状况较好。我们将4#锅炉的运行数据最终调试为一次风量9.0~9.5万m3/h,二次风量随负荷调整。同时为防止降一次风量后床料过多将锅炉压死,采取了合适的床压,并且在调整时要先降床压后降一次风量。
4 燃烧控制
4.1 提高煤泥掺烧率,降低磨损
煤泥的掺烧对循环流化床锅炉降低磨损有益,为保证煤泥的掺烧率,公司对煤泥的正常燃烧特别关注。煤泥(煤水混合物)以较大体积的聚集状态送入高温流化床时,它们并不是在干燥后还原成细颗粒,而是迅速形成具有一定强度和耐磨性的较大块团,此外煤水混合物还会通过包复活粘连床内的其他颗粒而形成较大块团,这一现象被称为凝聚结团现象,虽然这一现象对降低煤泥扬析损失有积极意义,但是大颗粒的增多会给流化床的稳定运行造成很大威胁。在一次风量降低后,块团还原成细颗粒的过程相应增长,因此并不是说煤泥掺烧越多对锅炉延长运行周期越有利。基于这一理论,4#锅炉4台煤泥泵做到至少二运一备一检修,公司规定两台煤泥泵运行的情况下,各出料螺旋转速控制在50%。
4.2 按章操作,缓慢增减负荷
急剧降温、降压及快速升温、升压都危及到锅炉的安全运行。在正常运行时注意缓慢调整负荷,使风量、煤量动态平衡,减少波动,可有效降低锅炉磨损。由于风量降低后床内流化减弱,大颗粒矸石在炉内存量增多时会造成积聚,而使床内局部流化不良。床内流化不均会严重破坏炉内的环核流动模型,炉内的磨损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的高速运动的粒子冲击磨损会加重,部分边角磨损加剧,也会导致密相区浇注料的局部冲击磨损。因此规定:每周一早班在班长组织下将一次风量缓慢增至10万m3/h以上,加强床料流化维持1小时。同时相应调整二次风使总风量不变,这时要适当增加混煤、减少煤泥、加强放渣,置换底料。
4.3 监视煤质
公司要求每天了解上煤质量情况,对水份、粒度、挥发份、灰分、发热量、含矸量做到心中有数,燃用到水份较大的煤时需要加强监视煤仓及落煤管下煤顺畅情况;燃用到粒度较大、发热量较低、灰分较多、含矸量较大的煤时需适当减少燃煤量、提高煤泥量,并加强放渣监管;燃用到挥发份较大的煤时允许适当降低一次风量。通过对不同煤质的精确调整,做到最优调整。
5 结论
篇11
苹果4手机通讯录建立群组方法如下:
打开icloud。使用苹果ID账号登陆。在登陆界面找到通讯录,点击进去。显示群组后,在左下角有一个加号,点击加号后,添加新的通讯录群组即可建立完成。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中图分类号TK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033-01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 of the Unit Plant load changing, we should adjust the boiler’s auxiliary air and pulverized coal in time as also. And then we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boiler’s burning, decrease imperfect combustion loss and ash loss, thus achieve the destinative of decrease heating agency loss and gaseous pollutant discharge.
Keywords the Unit Plant load;boiler;adjust;decrease; efficiency
中粤能源有限公司2×600mW机组锅炉为亚临界、一次中间再热、自然循环、前后墙对冲燃烧方式、单炉膛、平衡通风、固态排渣、尾部双烟道、全钢构架的∏型燃煤汽包炉。
该锅炉设计煤种为平三烟煤,校核煤种1为伊泰烟煤,校核煤种2为准格尔烟煤。制粉系统为中速磨正压直吹式系统,磨煤机采用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的ZGM113G型中速磨煤机,共6台,其中一台备用,设计煤粉细度为R90=16%。
本锅炉采用前后墙对冲燃烧方式,在前、后墙共配有30只低NOx轴向旋流式煤粉燃烧器,分三层分别布置在锅炉前后墙水冷壁上,每层各有5只燃烧器。三层燃烧器中心标高分别为31 104、26 904、22 704 mm,燃烧器层间距为4 200mm,列间距为3 680mm,最外侧燃烧器中心线距侧墙距离为2 990mm。同墙面、同标高的5只燃烧器共用一个二次风室,也通过5根粉管与同一台磨煤机相连接,即同层5只燃烧器与同一台磨煤机相对应,燃烧器的投、停与磨煤机的投、停同步,25只燃烧器投运即可带满负荷,燃烧器与磨煤机的连接关系如下图:
前墙 后墙
左墙 C1 C2 C3 C4 C5 右墙 右墙 F1 F2 F3 F4 F5 左墙
B1 B2 B3 B4 B5 E1 E2 E3 E4 E5
A1 A2 A3 A4 A5 D1 D2 D3 D4 D5
由于电网调峰的需求,机组负荷不停地变动。随着机组负荷的变化,相应地要对锅炉的燃烧进行调整,而影响炉内燃烧的因素很多,具体可归纳如下:
1)煤质;
2)煤粉细度;
3)煤粉浓度;
4)锅炉负荷;
5)一、二次风的配合;
6)一次风煤粉气温初温;
7)氧量(过量空气系数)。
燃烧调整就是要根据不同负荷工况对上述影响燃烧的因素作出优化调整,使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最高。
当锅炉负荷变动不大时,可通过调节运行着的制粉系统的出力来解决。对于中速磨,当负荷增加时,可先开大一次风机的进风挡板,增加磨煤机的通风量,以利用磨煤机内的存煤量作为增加负荷的缓冲调节,然后增加给煤量,同时开大二次风量。
相反,当负荷减少时,则应先减少给煤量,然后降低磨煤机的通风量。以上调节可避免出粉量和燃烧工况的骤然变化,还可减少调节过程中的石子煤量和防止堵磨。
燃烧过程的稳定性、要求燃烧器出口处的风量和粉量尽可能同时改变,以便在调节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的风煤比。
高负荷运行时,由于热负荷较大,烟气流速快,煤粉在炉内的停留时间较短而排烟损失较大。为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过量空气系数,提高锅炉效率。燃烧调整时应注意将火焰中心位置调整居中,避免火焰偏斜,燃烧器全部投入并均匀分配燃烧率,防止局部热负荷过大。
由于中粤能源有限公司#1、2锅炉燃用的是挥发分高的烟煤,一般着火不成问题,需要注意燃烧的安全性,可适当减少二次风率并多投一些燃烧器以降低燃烧区域热负荷,以防止结焦。
低负荷运行时,为稳定着火和燃烧,低负荷时应尽可能停运上层燃烧器,尽量集中火嘴运行,并关闭燃尽风门,并可适当增大过量空气系数,降低一次风率和风速。为提高炉膛温度,可适当降低炉膛负压,以减少漏风。并密切注意炉膛负压,发现燃烧不稳时,应及时投入等离子系统助燃,防止炉膛灭火。
此外,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尽量减少氮氧化物的生成量。根据氮氧化物的生成条件:高温、富氧。除了SCR系统脱硝法以外,还可采取破坏氮氧化物的两个生成条件,使其不能同时满足,从而抵制其生成的办法。
燃烧器出口附近是主燃烧区,该处的温度较高,富氧时易产生NOx,故使其缺氧燃烧可破坏其富氧的条件,减少NOx化合物的生成;而在燃尽风区域,由于是非主燃烧区,该处的温度较低,故将足量的空气供给燃料,使其充分燃烧,可减少不完全燃烧损失。
综上所述,锅炉燃烧优化调整的目的是:在满足外界电负荷需要的蒸汽数量和合格的蒸汽品质的基础上,随着机组负荷的变化,及时对锅炉的配风和煤粉浓度等做出调整,使锅炉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达到最优状态。
篇13
酒泉清水的卫星城是从试验原子弹爆炸开始修建的。原子弹、氢弹相继爆炸后,外国人说中国只有弹,没有发射的箭,于是中国的运载火箭也从这里开始发射。从发射第一颗东方红人造卫星,到发射神洲9号载人航天器,卫星城已为国内外发射大量卫星。清水成为名符其实的中国人登天的地方。即将发射的神舟十号,将让卫星在月球着陆。
中国的河西走廊有几个世界级的景观。武威雷台出土的铜奔马,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旅游标志;镍都金昌是世界第二大镍矿;万里长城的西端嘉峪关城楼是世界级的旅游景观,敦煌莫高窟是世界级的文化宝库;丝绸之路是世界级的著名古代道路,而清水卫星城,也是世界级的地方。一个小小的河西走廊,拥有如此巨大的世界名胜和名声,这是河西走廊的骄傲。
卫星城是给了中国人极大精神鼓舞的地方。在帝国主义拿着原子弹吓唬中国人的时候,中国人吃不饱肚子,穿不上裤子,一定要原子弹爆炸。原子弹爆炸了,帝国主义的恐吓少了,制裁少了,友好多了,中国人的肚子也吃饱了。裤子也穿上了,精神也抖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