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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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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

篇1

一、学校食堂民主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总务科、学生代表、教工代表、工会生活委员以及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组成。

二、建立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下午第二节课后为膳食委员会例会时间,研究分析食堂近期工作情况,听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的意见,提出下阶段改进措施。

三、膳食委员会要经常派员监督食堂菜价、成本核算,每星期不定期的由副主任及其他两名委员组成考核小组抽一天的中午菜进行成本核算,发现有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向食堂有关人员提出,并责成其合理核算。

四、食堂财务应帐目公开,膳食委员会有权检查审核食堂财务收支状况。食堂会计应在每月上旬公布上月食堂收支及盈亏帐目,并张贴于饭厅醒目处。

五、食堂工作人员应虚心接受师生对改进会堂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努力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和水平。

篇2

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并认为此模式是最优的。由于受到会计支撑环境的限制,我国还不能

完全采用上述模式,但对于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认会计原则;原则导向;规则导向;会计支撑环境

本文试图通过说明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的相互更替,来探讨美国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争

严格来说,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刘峰等,

2003)。按照一些评论的观点,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更具体、更复杂;而原则导向的准则相

对要简单、明了,它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执行过程中更多地依赖职业判断。美国“公

认会计原则”被认为是规则导向的,作为对比,国际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的。

(一)文献回顾

早期对于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原则导向模式和规则导向模式的利与

弊进行的。

刘峰等(2003)认为,如果考虑到经济人属性及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会计准则规则导

向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针对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国会重视原则导向,这与全社会对会计准则

的批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游说有一定的关联度。

陆德明等(2003)认为,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在理论上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

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健全的公司制度、完备的法律体系

和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基础上的。而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的转型期,可以说至少

在现阶段是不适合完全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至于我国会计准则应采取哪种

制定方式,我们认为较好的方式是两者兼顾,兼收并蓄。

黄世忠等(2002)认为,原则导向模式有助于培育一种以专业判断取代机械套用准则的

氛围。理想的准则制定模式应当是以原则为基础的。

IASB主戴维・特威迪在2002年2月美国国会听证会和2002年

4月英国国会听证会上说,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

规则基础模式不利丁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专业判断,还可能使他们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略了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

美国SEC主席HarveyL.Pitt在国会听证会上指出,以规则而非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

模式,会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会使准则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人

们也容易通过会计技巧的设计而达到他们想要的目标。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

Robert K.Herdman在国会听证会上也指出,试图对准则的各个运作方面作出及其详尽规定的

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将会在财务报告中助长“翻箱倒柜”式的心态,并在准则运用中弱化专

业判断,不利于财务报告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整体影响进行客观评价。

FASB于2002年10月21日的题为“美国会计准则制订中的原则导向法”的征求

意见稿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当时美国会计准则纷繁复杂的状况,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

特征,并对原则基础的准则制定模式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在征求意见稿中,FASB虽没有

给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和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下定义,但是明确的提出了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原

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应用范围更广;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也有例外情况,也

只是极少数;准则的解释和指南也会减少,按准则的精神和意图运用专业判断的机会将会增

加。

2003年7月25日,SEC向美国国会提交了《按照2002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108(d)

条款要求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体系研究

报告》)。该报告突破了以前按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进行划分的两分法,

提出了全新的三分法,即应按照“纯原则”、“原则基础”、“规则基础”,对会计准则的制定

模式进行划分,而且对原则基础模式进行了新的界定。为了与两分法中所提“原则基础”有

所区别,SEC启用了“目标导向”这个全新的概念。可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使“原则基

础”与“规则基础”之间的争论进入到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寻找最优的均衡点。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对比分析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强调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而非形式,这样可以

促使财务报告的编制者更加关注会计主体活动的内在性质,更好地体现财务报告的目标和反

映会计原则的意图。而规则导向则强调会计准则的规则化,制定具体的界限,使会计准则更

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FASB认为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具有以下优点:(1)其适用范围更广,更容易理解:

(2)可以更清晰的传递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3)极少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增强会计信

息的可比性:(4)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反映更快;(5)能促进FASB和IASB之

间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准则。但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也有不可忽视

的缺陷:(1)由职业判断引起的对类似交易和事项的不同解释,使人们更加担心会计信息的

可比性;(2)由于FASB减少准则的解释和指南,在需求驱动下,另外一些机构有可能

在缺乏FASB应循程序的基础上一些解释和指南,成为事实上的准则制定机构;(3)可

能引进专业判断的滥用,即运用原则的时候违背了会计准则本来的精神和意图。从原则导向

和规则导向的相互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出,原则导向下会计准则的优点可视为规则导向下会计

准则的缺点,反之亦然。

(三)在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之间寻找最优的准则制定模式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提出了“纯原则”、“原则基础”、“规则基础”。以“纯原则”

为基础的准则在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进行职业判断时很少提供指南,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

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则常常会提供规避准则意图的手段。作为研究的结果,SEC建议

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当更为一致的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导向为基础,并认为这种会计准则

制定模式是最佳的。这样的准则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以经改进并一致应用的概念框架为

基础;(2)明确指出准则的制定目标;(3)提供充分的细节和结构,使准则能够得以一致的

实施和应用;(4)尽量减少准则中的例外情况;(5)避免使用使得财务工程师能在技术上遵

循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意图的“界线”。

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为导向的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目标导向准则明确设立了各类交易

的目标和会计处理模式,向管理当局和审计师提供了足够详细的框架,使准则能够得以应用。

同时,若按最优方式构建,这种准则将向使用者以及监管者和其他检查或监督财务报告过程

的方面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使他们能更好的理解和正确评价管理当局报告并经审计师验证

的经营成果。而且,由于目标导向的准则比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或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提

供了更好的进行职业判断的概念框架,它们有助于遵循准则的意图。按照这种方式,目标导

向方法应当提供管理当局和审计师承担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交易实质的责任的方式;重要的

是,在目标导向下,投资者和分析师理解准则本身的成本预计会降低;目标导向准则可能有

助于提高准则制定过程本身的质量一致性和及时性;目标导向准则方便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准则制定者根据原则达成一致比根据详细的规则达成一致要

迅速的多。

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2007年财政部正式颁布及修订了39项会计准则。从这些准则的行文内容中基本可以

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规则基础为导向的,它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得十分

明确和详细。由于我国当前还缺乏有效的会计准则支撑环境,采用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

制定模式在我国或许更为切实可行,因为它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明显的优势。

1.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使得财务

报告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更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相关决策。我国的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又

缺乏财务分析师这样专业的信息解读和加工机构,而散户分析、评析会计信息的能力毕竟有

限,因此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关性,同时也希望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更为通俗

易懂,而我国当前这种规定具体的会计准则顺应了这种要求,为他们理解和运用财务报告提

供了平台。

2.毋庸讳言,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仍然较低。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学习不够,形成起码的职业判断能力尚有

困难。在这样的会计背景下,如果采用需要广泛专业判断的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势必造成操

作上的混乱,也使得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了十分详细的条款,解

决了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者知识不足的问题,也提高了会计准则的执行效率。

3.我国的契约制定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

部人控制盛行,审计市场缺乏效率,市场监管力度以及法律诉讼机制薄弱。在这种制度环境

下,如果我们的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将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交给公司管理层,极可能导致

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操纵利润,甚至勾结审计人员收买审计意见。由于缺乏相应

的法律制裁条款以及内部控制和约束机制,原则导向给会计留下的判断空间必然会增加投资

者、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二者之间委托一关系的矛盾冲突。只有会计准则制定详细,对

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严密,才能使各方容易以事前明确的标准为参考达成一致意见,减

少冲突。

尽管会计国际趋同化己大势所趋,但是学术界的实证研究证明,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并不

能消除或缩小实务差异,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不具备执行原则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的支撑环

境(Chen等,2002)。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只会使得会计准则的运用面目全非,因为现行国际

会计准则主要是以发达市场经济环境为基础制定的,而我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经济发育

还不成熟。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决定了我国还不适宜跟随潮

流,进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但是,借鉴美国比较健全的会计准则支撑环境,

纵观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动向,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支撑环境不无启示。新制度经

济学的理论,制度安排是内生变量,受现有技术水平的影响、制约和安排。任何一项制度的

制定实施及绩效会受到相关制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一项制度实施效果要受到整个社会的制度

篇3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四、本局各科(室)、站所等应在每年月底前,将当年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报到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统一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准备

1、拟订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及人员;

2、收集和研究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收集国内其他省、市及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资料;

4、对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二)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站所等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科(室)等的,确定其中一个主办科(室)负责草拟。

(三)论证: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重大利益的,要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听证。

(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好后,主办科(室)要先将草案送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在通过后,将初步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五)集体讨论:认真研究对待征求反馈的意见,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稿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依法行政办公室成员应列席会议。

(六)签发送审稿:局长办公会议若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科(室)负责修改,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由局长签发意见(若联合发文,则要送其他部门会签)。最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七)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在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等;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

4、其他相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八)印发:主办科(室)在接到市政府准予公布意见后,方可将该规范性文件对外印发,同时由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将文件向有关媒体公开公布。

六、本局会同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若为本局主办的,由本局主办规范性文件的科(室)负责按上述程序报送审查。

七、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内要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擅自印制并的,由起草科(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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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第十三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篇5

1.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联系

通常情况下,为了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我们就必须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以及制度来进行有效的操作,从另一个层面说,会计准则以及制度的颁布就是为了对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要想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那么我们就必须对会计制度以及准则进行统一,一般来说,会计标准当中所包含的内容十分的繁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包括以下几种,即:计量、记录等报告依据。现阶段,会计准则与制度的统一通常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进行组织以及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属于同一层次部门当中的行政法规,所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区别

通过对两者进行适当的分析我们得出,统一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制定理念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正常情况下,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规则导向,而原则导向就是会计准则制定理念中最为主要的成分。要想对会计要素的记录问题以及报告问题进行解决,那么我们就可以采用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解决相关的问题,而会计准则主要是用来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以及计量的相关问题的。对于会计来说,在进行准则执行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做出比较专业的判断,同时在进行准则执行时,会计人员的可操作性可以稍微差一些,但是会计制度对于可操作性的要求就比较高,这也是两者之间最为明显的差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的规范,而且会计准则可以对会计制度进行一定的制约。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为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会计工作机制,正在不断吸收各个层面的观点,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对会计准则的水准进行不断的提升。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的确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与比较规范会计准则进行对比的话,我国在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制度时还是存在很多比较严重的问题,而且这样的问题也会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的标准化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最为主要的问题主要如下所示:

1.制定机构的代表性需要进行加强

首先单从一个方面来说,现在在我国,很多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渐渐被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吸引,并且渐渐参与其中,比如一些高等的院校教师等等,甚至在进行考量体系的纳入时,我们还将国外一些专家的建议合理的纳入到了考量体系当中,但是对于一些代表着广大会计准则使用者,我国的考量体系并没有将其吸收进来。目前来说,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制定的某一过程中,虽然会对广大会计工作者的意见进行咨询,但是效果却并不是十分的乐观,反而是直接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效果更为明显。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会计准则需要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通常是比较多的,不仅有投资人,同时还会涉及到债权人,而且需要涉及到的利益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利益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个人、国家利益。但是如果利益的主体处于不同的动态变化当中,那么利益主体之间就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冲突。就我国现在的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来看,被我国公认的指定机构就是财政部会计司,并且在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会计司也必须付出非常大的努力,只有将复杂的利益网络进行有效的清理,那么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得到平衡。可是现阶段,一部分的行政领导在对会计准则起草完成之后,往往会过多的考虑部门之间的利益,这样一来,会计准则就会出现重心偏移等问题。

2.制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通过对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的制定人员进行分析了解我们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人员都属于技术性的政府官员,他们主要负责的就是会计准则的起草或者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但是这些制定人员往往都代表着政府机构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如果站在我国经济制度的角度上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不论是国有资本所有者还是其他投资者,他们的地位都应该处于平等的状态。随着社会的飞速进展,公司的治理体系也随着变得更加完善,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股权的社会化程度也就变得越来越强,一旦这些人的利益没有在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那么带来的就会是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改善我国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建议

1.进一步对准则制定的制度进行改善

一般对于会计准则的追求价值来说,能对其造成严重影响的就是会计准则的程序制定,这两者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现在在我国,要想让会计的准则程序变得更加完善,那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会计准则的制定制度进行改善,并且对其中一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为了顺利达到上述的目的,在进行会计准则制度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采取合理的方法加快其建设水平,并且对其项目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进行明确,只有这样,国家的会计准则水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2.对我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制定公开度

就目前来看,会计制度的制定都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制定的,而且制定程序的公开度也不是十分的透明。就现在市场经济的大形势而言,要想有效的加强社会群众的参与程度,那么我们就必须对会计准则与制度进行公开,并且在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专业的社会人士进行参与。其次,在进行会计准则制定的同时,我们必须对制定程序进行公开,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也是需要注意的一点。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要想让我国的会计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那么在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就不能单从个人的角度进行出发,只有对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考虑,那么会计行业的进步才能得到更好的推动,这样一来,我国会计工作才能落实到实处,并且真正的做好我国会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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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京,郭永清.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应用的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7,(1):13-18,4.

篇6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一般来说,企业单位资金运动的情况信息是企业经营者作出重要性决策的主要依据,而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够完整地揭示企业单位的经济信息。所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它自身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企业单位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一般不会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只是通过一些基本的财务经济信息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决定。所以,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可以保证企业单位的投资者更为清楚地了解到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企业单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等相关事宜。

其次,保障普通职员和公共社会的利益。企业的发展不仅关乎到企业单位股东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着普通职员的切身利益。由于企业单位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直接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扩大企业影响,吸收资金。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保证企业单位的发展的同时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开且规范化的制度能够让社会各界清楚地了解企业单位的运营和盈利状况,一旦出现经营较好的企业单位,必然会吸引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投资加盟,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影响,推动企业单位进一步发展。

最后,有利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企业单位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下进行资金的筹集分配,并详细记录企业经营状况,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的如实反映,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发展动态,并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调节控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保证市场经济带动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一个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事务不仅关系到整个企业的运营状况,还关乎企业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员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规范化

不管是对企业单位财务制度还是会计制度来说,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因为对于大多数信息使用者来说,他们并不是财会专业人员,这就需要对财务会计数据进行规范,保证大多数人通过财务会计信息能够了解到企业单位的营业状况以及盈利能力。

(二)可操作性强、兼顾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单位相关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企业职员的工作行为,所以在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时候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状况,制定符合实际要求的制度。如:小企业在进行会计制度的制定时,需要尽量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避免出现过多的会计方法和职业判断,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一般的中小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一般是企业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债权人以及政府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所以在制定相关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保证财务会计制度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

同时,需要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更多地是为了服务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工作,所以在制定相关制度时,要保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顺利进行,始终以保证成本效益为原则。

(三)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

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在企业单位的运营过程中要始终把利益放在首位考虑。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工作人员来说,他们的利益是保证这个企业健康运营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时,必须维护企业相关人员的利益,才能更好地调动他们每个人的积极性,带领企业单位继续向前发展。

(四)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

企业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根据企业的运营状况确定征收税额。国家税法虽然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的纳税能力进行征税,但是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应该尽量避免人为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减少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的企业期末纳税调整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三、总结

总之,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仅是企业内部制度的确定,更是影响整个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在进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时,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在尽量保证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工作人员的利益下,寻求企业最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束一.关于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措施的探讨[J]. 中国市场, 2011, (48): 79

篇7

灌溉制度是指在一定自然气候和农业技术条件下,使农作物获取优质高产稳产的产量所需的灌水时间、灌水次数、灌水定额和全生育期所需的总灌水量,即灌溉定额。灌溉实践证明,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既可使作物适时适量灌溉,又可提高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节约用水,提高灌溉效益和灌区内大面积农业获取高产[1]。灌溉制度的合理制定与正确执行,对于充分发挥灌溉工程效益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灌溉制度分类

传统灌溉理论认为,作物灌溉就是把作物和土壤“喝足吃饱”。然而随着灌溉理论深入研究和灌溉实践,节水灌溉新理论认为灌溉是“适时适量灌”、“精细灌水”、“灌作物而不是灌地”[2]。灌溉制度已不再是过去单一的充分(或称为充足)灌溉,其是以充分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灌溉3种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

1.1充分灌溉制度

根据动态平衡原理可知,随作物某时段的蒸腾作用,必然使土壤、作物体失水(土壤水分蒸发,作物蒸腾);平衡失水,否则作物生长受影响;及时补充水量(灌水、降雨或地下水补给)以满足水分供给。充分灌溉制度,是一种完全满足作物需用水的灌溉制度。由于充分无节制的供水与田间灌溉,产生了田间水量深层渗漏,导致水量田间大量消耗和浪费,从灌溉原理上讲是正确的,但从灌溉实践看,却是不够合理地用水,是一种传统不够经济合理的灌溉制度。

1.2非充分灌溉制度

非充分灌溉制度指在灌溉水资源不足或由于工程性缺水不能满足作物充足用水供应和及时调节水量的情况下,允许作物某一阶段或某一生育时期水分亏缺(或者说作物一定程度受旱)灌溉。这是一种不能完全满足作物灌溉用水的灌溉制度。非充分灌溉是由于灌溉水供给相对紧缺使得土壤水分不足,因而不能完全充分地供给作物用水灌溉。综合我国一些试验情况,在作物关键用水时期因灌水不充分,致使作物减产情况大致是:玉米减产10%~40%;苜蓿减产20%~30%;棉花减产15%~25%;谷物减产20%~25%。因此,灌溉水资源缺水灌区,合理配置灌溉水量显得十分重要。非充分灌溉制度实施的核心是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水分的敏感性和需求,把有限灌溉水量用到对作物产量贡献最大的阶段,从而节约灌溉用水,提高灌溉效益,增加单方水产出量,使全灌区总体收益达到最大。

1.3节水灌溉制度

节水灌溉制度在满足作物需水量要求和适时适量灌溉前提下,实施的一种先进灌溉工程技术、农艺技术、管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和用水管理制度,以实现灌溉农业的低耗高效目标。随着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发展,多种先进实用节水灌溉技术不断实践和推广,如喷灌、滴灌、膜上灌、膜下滴灌等制度[3]。

节水灌溉制度的实施,与节水灌溉方法和措施有关,节水灌溉措施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将其分为工程类和管理类措施两大类。其中工程类措施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渠系输水节水、田间灌溉节水措施;管理类节水可划分为工程管理节水、用水管理节水、政策与法规节水、管理体制改革型节水[4]。节水灌溉措施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科技管理人员和受益区用水者的通力合作。实践和经验表明,先进技术或管理措施能否有效应用和产生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领导是关键,部门协调是保障;示范推广应用是基础;灌区用水者认同是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的试金石。

2灌溉制度制定

灌溉制度是灌区用水管理编制和执行用水计划、合理用水的依据。合理的灌溉制度还是指导农田灌溉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关系着灌区水土资源充分利用与灌溉工程设施效益的发挥[5]。需要明确一个理念,这就是供水与用水之间是一个服务协作的双赢关系,服务质量好,双方的效益就会自然显现出来。确定作物灌溉制度通常采用以下3种方法:一是总结当地群众灌溉经验。群众积累了当地灌溉生产经验,对这些生产经验加以调查分析总结,可以得到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实用意义的灌溉制度。二是根据灌溉试验制定灌溉制度。开展田间作物灌溉试验研究工作,积累一定灌溉制度、灌水方法、灌溉效益等技术资料,可作为制定作物灌溉制度的依据。但是,在选用试验资料确定灌溉制度时,需注意原试验的条件,不可生搬硬套。三是水量平衡分析计算确定。根据农田水量平衡原理确定作物灌溉制度。计算方法较多,比如彭曼公式。为使制定灌溉制度符合实际利于运用,还需要参考群众丰产灌水经验或灌溉试验成果。

根据我国北方灌区灌溉制度研究应用的基本经验,主要灌区综合作物需水量和灌溉制度,大致有以下情况:西部主要灌区综合作物需水量充足灌溉定额4 125~4 500 m3/hm2,

(下转第247页)

(上接第244页)

灌水定额一般为750~900 m3/hm2,作物生长发育期灌水次数一般为4~6次;综合作物非充分灌溉次数3~4次,灌水定额600~750 m3/hm2;主要作物滴灌次数为10~15次,灌水定额225~450 m3/hm2,灌溉定额为3 000~6 750 m3/hm2。

3参考文献

[1] 王瑞英,周庆峰,吕春林,等.实施肥水灌溉农田技术方法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81-82.

[2] 谭鹏钦,雷娜,王锋.抽黄地面灌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1(1):269.

篇8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第十三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篇9

(一)首先,公司要了解企业存在的价值是什么?要从最原始简单的获利,进而提高到对地区社会有所贡献,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及提供更好的商品给消费者等根本思想。?

(二)"恭自省",即清楚地了解并分析公司本身的优劣点,例如销售能力欠佳,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强等。?

(三)"观外情",了解自己公司周遭的外部环境有何变化,包含消费者习性的改变,政府法令变迁,劳工及环保等问题是否会为公司本身创造出可能的机会与威胁。?

(四)在明确掌握外在环境的机会与威胁及详细明了本身之优缺点后订立一个非常清楚的目标及方针,同时尽可能地数量化。?

(五)明确目标之后寻找可能的执行计划方案。?

(六)彻底执行计划方案。?

(七)检查成果并改进。?

经营计划的构架 经营计划的构架则如表1.3.3,表1.3.4所示。

篇10

一、美国cf的产生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首先出现在美国,因此本文以美国cf为出发点和主要论述依据。

在经历了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和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两个准则制定时代之后,197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取代apb宣告成立。对cap和apb的批评从而导致fasb成立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准则制定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救火式”的准则制定缺乏应变能力等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cap和apb制定的若干会计准则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这样整个会计准则体系质量不高,无法满足人们对会计准则的要求。fasb全面总结了以前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经验教训,在各个方面做出了完善,比如fasb本身脱离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直接领导,成员更具独立性和代表性,准则制定程序更加科学等等。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投入很大精力对财务会计概念进行了系统研究,希望在深入研究会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能为制定会计准则提供一致的基础,从而提高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质量。

fasb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体现为其的一系列(至今共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 sfac),内容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等。自此,财务会计中出现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简称cf)这一概念。“cf是一部章程( constitution) 。是由目标(objectives) 和与之相互联系的基本概念( fundamentals) 组成的一个连贯的理论体系。它能导致相互一致的准则, 并对财务会计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做出规定。目标用于识别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宗旨( goals and purposes) , 基本概念是会计的基础概念( underlying concepts of accounting) 如指引应予入账事项的选择(即确认) , 对这些事项的计量和将它们总结再传递给各利害集团(即报表) 等方面的概念, 之所以说它们是基本概念, 是因为其他的会计概念产生于这些概念, 在制定、解释和应用准则时需要反复地参考这些概念。” [i]

二、准则制定权博弈

历史的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能导致相互一致的准则”,提高会计准则的总体质量,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然而从另一方面看,人为因素在cf产生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准则制定机构的fasb为自己制定准则, 民间会计职业组织为了保留准则的制定权而不被政府夺走, 借助于理论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一系列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主要是为了保持准则的制定权而需要‘借口’,寻求理论的支持。这可能是cf在西方国家的主要作用。”(葛家澍,2005)可见,会计职业界在cf产生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构造一个简单的“准则制定权博弈”,来证明这种“寻求借口”的观点。

美国会计准则从一开始就由民间机构制定,而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拥有准则的否决权,而且政府有权力收回(剥夺)民间机构的准则制定权。因此,博弈的参与者(players)即为民间准则制定机构(具体到cf上即fasb)和政府监管部门(即sec)。

当fasb制定的会计准则备受责难时,sec有两种可选择的行动(actions):剥夺fasb的准则制定权和不剥夺,fasb也有两种可选择的行动:寻求保持自己制定权的理由(现实中就表现为制定cf)和不寻求理由(不制定cf)。

表1描述了这一“准则制定权博弈”:(前一个数字表示fasb的支付,后一个表示sec的支付。)

表1: sec

不剥夺 剥夺

fasb 制定cf (100,100) (-50,0)

不制定cf (50,50) (0,0)

如果sec不剥夺fasb的准则制定权,而fasb主动提高其准则的质量(制定cf),那么fasb继续享有准则制定权,同时也会因为自己的努力工作和创新得到较高的声誉,sec也会得到一个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此时二者的支付(payoff)为(100,100),其中前一个数字表示fasb的效用,后一个表示sec的效用。如果sec没有剥夺fasb的准则制定权,但fasb没有主动制定cf来提高准则质量,那么fasb将继续遭受责难,其效用水平将下降,而sec将继续保留一个低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此时二者的支付为(50,50),效用水平均下降。如果fasb意识到应该制定cf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并且付诸实施,而sec由于强硬的态度执意剥夺了fasb的准则制定权。那么fasb付出了辛劳制定了cf,但是这些成本并没有得到继续保留准则制定权的回报,它的效用将变为负数。同时,sec剥夺了fasb的准则制定权,树立了维护市场秩序和锐意改革的良好形象,但为了寻找和建立新的准则制定机构,它将花费成本,这一成本可能十分巨大,这样sec的效用也将有很大下降。此时二者的支付为(-50,0)。最后,如果sec选择剥夺,fasb选择不制定cf,二者都将一无所有,支付为(0,0)。

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制定cf,不剥夺)和(不制定cf,剥夺)。但是,动态的看,如果fasb先制定了cf,那么sec的最优选择当然是不剥夺,因此这个博弈只有一个最终结果,即(制定cf,不剥夺),这也正是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情况。

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度变迁过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隐约看到,cf的出现在一系列必然和偶然的因素之外,有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那就是fasb。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美国会计准则一开始直接由会计职业界制定(cap和apb都受aicpa直接领导),后来为了加强准则制定的独立性和公证性,新的准则制定机构fasb归属于由六个职业团体代表所组成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 faf),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fasb依然属于会计职业界。所以,实质上起着cf重要推动作用的是美国会计职业界,具体在cf的制定上,是会计职业界中分化出来的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和cf的利益群体。(这一利益群体有两个特点:一是虽然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被政府赋予权威性,但其本身不是政府机构,而属于会计职业界;二是fasb的7位成员都是专职的,进入委员会之前,他们必须中断以前的全部业务或职业联系,制定会计准则成为他们现时的利益来源,这更使其形成一个利益群体成为可能。)

如果fasb是促使cf形成的一个行动集团,那么我们自然可以把cf看作一种制度安排 [ii],作为一种原来没有的新的制度,cf的出现也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下面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cf的制度变迁过程。

戴维斯和诺思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一项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对照cf的制度变迁过程,第一步,会计职业界中的利益群体fasb是这一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fasb发现制度变迁的“潜在利润”,即如果不进行制度变迁,由于其原来制定的会计准则质量不高,fasb面临被剥夺准则制定权的风险,而通过制定cf可以保留其准则制定权,这样制定cf这一制度变迁可以为fasb获得收益。第二步,fasb提出制度变迁的方案。fasb面临被剥夺准则制定权的风险,为了保留准则制定权它有多种方法。在内部它可以改革准则制定程序、改组成员结构、甚至重新制定会计准则;在外部它可以对政府展开游说、广泛寻求社会各界支持等等。但是,经过第三步对所有这些方案进行分析评估之后可以发现,fasb制定的准则质量不高而备受责难的一个症结在于缺乏理论基础导致的前后不一致。因此在这一方面进行制度变迁收益是最高的,其他如改革准则制定程序或者游说政府,在相同的成本下获得的收益可能寥寥无几。至此,初级行动集团fasb选择了制度变迁的方案——制定cf(当然,为了保持准则制定权,它可能多种方法都使用,而制定cf无疑是至关重要和引人注目的)。第四步,当fasb推出cf之后,一些利益相关者可能因此获益。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主要是sec),sec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它所企盼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又免去剥夺fasb准则制定权之后的搜寻组建新的准则制定机构的成本。因此,sec就成为一个次级行动集团,从fasb制定cf中获益,并协助推行cf。 [iii]第五步,fasb和sec一起实现制度变迁,前者制定cf和在此基础上的会计准则,后者继续赋予其权威性,也正是现实中所看到的情况。

经过上述制度变迁,一项新制度——cf被创新出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cf。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制定了概念框架,这意味着这一新制度——在概念框架基础上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将被广泛推广。我国研究和制定cf的进程也逐步加快,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就具有cf的性质和特点。我国cf以及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其不同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地方,以下将进行简要分析。

四、我国cf的“混合变迁性”

前文的博弈和制度变迁分析传递了这样一种看法,美国cf的建立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即“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iv]。在美国cf产生过程中,会计职业界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以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为职业的利益群体(fasb),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实施作用。与美国对比,我国会计准则是政府而不是民间制定的,会计准则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点,那么是不是说我国cf的制定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施的)呢?

首先应该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区分“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两个制度安排。会计准则是对会计实务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会计实务将不再处于一种随意而为的状态,而必须按照一致的规范进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对会计准则制订(主要在准则内容上)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会计准则的内容将尽量避免前后矛盾,而应该建立在一致的理论基础上。如果把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舒尔茨,1968)的话,会计准则是人们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规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人们制订会计准则内容的行为规则。

区分了会计准则和cf,就可以分别对我国这两种制度安排的变迁进行分析。在我国这种转型经济当中,会计准则的建立不是像在美国的市场经济中那样,从市场需求到政府供给(自下而上)自然的过程,而是为了转型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由政府自上而下强制建立的。如果美国会计准则的建立是“需求创造它的供给”,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就是“供给创造它的需求”,因为在我国那样一种没有建立市场经济这一会计准则产生的土壤的情况下,先强制建立会计准则将会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所以,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当会计准则和市场经济在我国同步建立之后,一方面市场经济将产生出对会计准则的需求,制度变迁的秩序恢复正常,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会计准则发展也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强制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准则体系自身完善的需求,这一需求既是由于市场经济建立而自发产生的(表现在市场经济越发展,对会计准则的质量要求越高,从而产生了对cf的需求),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和会计准则建立一样的强制力因素。因此,和会计准则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不是完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还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即我国cf的建立具有“混合变迁性”。

如果说我国cf的建立具有一定程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那么谁又是“响应获利机会的一群(个)人”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fasb之所以成为cf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即响应获利机会的群体),是因为美国的会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会计职业界)制定的,在美国广泛分工和充分竞争的经济体制中,拥有准则制定权可以获得“租金”(rent)。我国会计准则不是民间会计职业界制定的,而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并不能成为一个初级行动集团。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国的cf制定,就可以发现,会计理论界在我国cf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引进国际上cf的经验、向政府传输cf的知识,协助政府构建cf等等,并因此提高了社会地位和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和美国fasb比较,我国会计理论界尚不是一个利益群体,而仅仅是在制定cf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获得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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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

根据韩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全部转存到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其他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特定货币存款,可以充当股票市场稳定基金的管理者。这些都构成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2、业务范围更加广泛。

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为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商的证券发行提供融资,可以为二级市场证券经纪商提供流动性支持,也可以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还负责开展客户存款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等业务,以及充当借入者和贷出者融券业务的交易对手方的角色。在客户资产独立存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化及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

与欧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东亚集中授信模式下的证券金融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耗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其集中调控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市场风险。由此不难发现,一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都是由该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都建立了健全、严格的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体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外,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的首创国日本,还是有所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模式将是最终的发展方向。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启以来,经历了业务由试点转向常规、标的证券从90只扩充到285只的过程(见图1)。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11月30日,融资融券余额达376.54亿元,接近2010年末该数值的3倍。但是目前融资融券交易对扩大市场交易量、活跃市场交投的贡献有限,融资和融券的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券商依靠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限制亟待放宽。2011年10月,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挂牌成立,随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拉开了序幕。图1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进过程我们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宜采用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其原因在于:首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集中调控融资融券业务的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市场风险;其次,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其监管和调控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功能有所减弱;再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以促进融资融券交易为根本目标,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是其首要和共同的职能所在。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或证券外,可以通过业务平台融入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也可以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另一方面,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这可以大大解决目前融资融券市场资券不足的现实问题。

2、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的性质,采用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及市场稳定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如果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对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是防范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促进融资融券市场规范、稳健运行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同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在掌握具体和充分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证券金融公司对此进行专业、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无疑是对市场监管功能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与转融通业务流程

图2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从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见图2)来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基本可以采用类似层级分明的转融通业务流程,具体来说:(1)除了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转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外,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和回购是证券金融公司主要的证券和资金来源;(2)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按照授信管理,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3)一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申请。四、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设计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1、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从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实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通常通过公开标借、议借以及转融资担保证券、抵缴证券等方式来筹措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若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因申请转融通而缴存的保证金和抵缴证券。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来看,标借和议借的来源也很丰富,主要表现在:首先,有银行贷款、发行次级债所获资金、国债回购、货币市场短期融资等;其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期较长,规模较大,利用转融通机制,可以在不影响长期持有目的的同时,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再次,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和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持券规模庞大,股价的短期波动不会影响其持股目的,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入来源。

2、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资格的确定。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与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类似,转融通业务仍将由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试点先行,可优先考虑选择头两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11家券商作为首批试点券商,这些券商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首批试点后,逐步扩大试点券商范围;待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后,再稳步加以推开;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将转融通业务由试点转常规。

3、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和资金,并与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区分开来,单独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分别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4、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转融通业务风险。

(1)标的证券管理。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已扩大到285只证券,其中包括7只ETF。实行标的证券管理,应当对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和流动性等进行动态选择。

(2)授信额度管理。包括市场信用总额、单只证券授信额度和各家证券公司授信额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动向等来判断融资总额。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随着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对该比例限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对于单只证券授信额度,目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对于单一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追加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5、合规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以保证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促进证券金融公司规范、稳健运作,促使其工作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证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监管体系的建立。

由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作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为此,我国建立并健全转融通业务监管体系,严格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比如证券金融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和结算等细则进行补充。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推动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从《证券法》层面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由法律授权具体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发挥协同监管效应,以提高证券金融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从而促进其规范、稳健发展。

(2)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层面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比如,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场风险;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以保证市场稳定;当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进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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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内部控制的概述

1.内部控制制度的涵义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2.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自我调整和制约的手段,从其形成至完善,大体经历了“内部牵制的采用一一制约机制的建立一一控制体系的形成”三个阶段。内部控制的职能不仅包括企业管理者用来授权与指挥进行购货,销售,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和设置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理解

1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为达成某种或某些目标而实施。

2控制是为了达到某个或某些目的而进行的过程,且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是使企业的经营依循既定的目标前进的过程。它本身是一种手段而非一种目的。

3控制不是某个事件或某种状况,而是散布在企业作业中的一连串行动,是企业经营过程的一部分,与经营过程结合在一起,使经营过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监督着企业经营过程的持续进行。换言之,内部控制与企业经营活动相互交织,为企业基本的经营活动而存在。

4控制深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企业控制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5每一个员工既是控制的主体又是控制的客体,既对其所负责的作业实施控制,又受他人的控制和监督。

6内部控制都是针对“人”而设立和实施的,企业内部会因此形成一种控制精神和控制观念,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控制效率和效果。

7不断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机制

为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的有效性,应注意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即必须遵守职责明确、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原则以及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

8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这是有效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保证,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起着关键作用。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会计改革过程中,企业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以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和强化自身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控制制度。对这些会计政策和会计控制制度,应作出书面文字规定,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处理日常会计事项的政策和方法,也有利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前后连贯。

1明确规定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方法。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内部组织机构,它是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合理的职责分工。在一般情况下,处理每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者在全过程的某几个重要环节都规定要由两个部门或两个以上部门、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起到相互控制的作用。

2明确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

3明确规定保证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要求。

4明确规定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5明确规定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方法,

四、构建具有良好绩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完善企业的控制环境。任何企业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所谓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是指重大影响因素。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应注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

2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面临企业内外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经营风险不断提高,如何辨别、分析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已成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3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阶层的指令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出现在整个企业内的各个阶层与各种职能部门,涉及的控制对象包括人、财、物、产、供、销等各方面。

控制活动是针对关键控制点而制定的,因此,企业在制定控制活动时关键就是要寻找关键控制点。企业一般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关键绩效领域确定其关键控制活动,一般包括对人的素质、任职资格以及业绩考核的控制,企业运营的控制,包括计划决策管理、销售收款、采购付款、财产物质管理、质量管理、融资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控制等,以及对内部信息系统的构建、内部监督机构运作等方面进行的控制,

4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一个良好的信息系统应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具体应该有助于控制标准的建立和修正、控制活动成效的评定、控制报告的拟定和以及改进建议的及时传达。

5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的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过程就必须被施以恰当的监督。监督是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评估制度执行质量的过程。

内部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在内部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通过监督控制环境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被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执行结果的信息,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实现预期控制目标。同时,在监控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促进控制环境的建立、为改进控制制度提供建设性建议,为组织成功的达到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服务,只有企业全体职工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激励,企业内部控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1.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说到底就是对企业所拥有的人、财、物的管理。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生产技术的提高,企业的资产本身价值也在不断的提升中,单位价值的增加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了取得持久的发展和进步,企业首先要保证自己所拥有的物质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在资产平稳保证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盈利。而这种保证的依据手段及方法就要依靠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手段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并实现更为高效的使用,减少了资产浪费现象,杜绝了浪费,有效的提升了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资产的自有管理方面做好了企业资产增值的后盾,是另一种增加企业效益的手段。

2.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企业决策者在做出正确生产经营决策的依据,是帮助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监督人员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复杂,众多财务业务的记录管理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很可能出现失误或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有效的制度管理。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下,企业可以通过进行职权分管、职责分工等方式来解决相关职位之间的联系与勾结情况,使得它们相互牵制又相互联系,杜绝管理活动出现以上情况,也大大降低的失误率,最终,有效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3.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有效的经营,正在逐渐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向着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改革。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正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与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管理的各方面、日常经营的正常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制定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督促管理者建立更加科学并行之有效的激励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的考核与监督要求下,每一个企业员工的工作完成质量能够更加贴切的与奖惩制度挂钩,使得每一位企业职工都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自身的工作完成程度结合,充分的调动企业整体的工作积极性,解决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使得企业内部更加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常茂松,李彬.关于我国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2.陈乃醒,傅贤治.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2006―2007)[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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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需要的特点与激励

“激励”一词,作为心理学的术语,指的是持续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通过激励,在某种内部或外部刺激的影响下,使人始终维持在一个兴奋状态。将“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任何激励活动都是围绕着人的“需要”而进行的。现代心理学认为,需要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是人的积极性的源泉,推动着人朝向一定的目标努力,使自己得到满足。需要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人的需要具有4个特点。第一是生物性特点,也就是说人与其他动物有相同的维持基本生存的需要,如追求饮食、安全、性等等;其次是社会性特点。即人除了具有动物的本能之外,还有许多动物所没有的高级社会需求;第三是动力性特点,需要总是伴随着某种心理紧张,牵动人的情感,紧张程度同追求的迫切性成正比。需要是人类活动的内在动力,是积极性的源泉。第四是周期性特点。即需要得到满足后,在一定时间内就停止追求,过了一定时间又会产生需要与追求,如此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人的追求也就不会停止。因此,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积极探索中低级职称教师的优势需要,因势利导,以求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的需要结构特点

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由于其拥有的资源、知识结构、经历和角色地位、职业生涯阶段特征的特殊性,他们在需求结构上具有某些共同的人群特征。

(一)中低级职称教师的职业发展需要主要是追求晋级升等

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由于职称较低,因此职称晋级等成为其主要的需要。为了职称而努力工作出成果成为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职业发展价值目标单一、纯粹。

尤其在国家规定师资条件达标的大背景下,许多教师还面临着“学历突围”的问题。然而,职称低并不意味着“能力低”。

在许多高校管理者心目中,教学质量和职称成正比,这就势必挫伤中低级职称教师积极性。导致“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的消极怠工的不良教学现象屡次发生。

(二)工作职责单一需要变化

与第一点需求相关,中低级职称教师对工作职责内容的需要相应地单一。除了上课就是上课,或者辅导做实验、改作业,整天为备课和上课疲于奔命。能把课上好、不出差错就很满足。需要点拨和指导,需要开阔眼界和胸襟。同时,中低级职称教师中不乏很早就胜任教学的佼佼者。这种实际意义上的重复劳动对他们来说,缺乏更新和变化。形式单调,导致工作激情不高。需要用各种手段进行丰富和更新。

(三)自主和创造的需要

中低级职称教师往往具有独立的个性,他们对工作中的自主性和创造需求较强烈。然而,论资排辈、轮流坐庄情况的现实存在,使得这些教师在发展方面步履维艰。尤其是一些留校生教师处境更是窘迫,面对“热了女婿冷了儿”和“外来和尚会念经”的时代大潮,其实际上已处于无人理睬的境地。北大校长曾在媒体上公开宣布北大以后不再接收本校毕业的博士生担任教师,就很有代表性。高职称独霸科研在高校已成为不争事实。尤其在国家级项目申报上。中低级职称教师不被信任的恶果造成了不自信,只能夹着尾巴做人。

然而,渴望自立和创造仍然是这些中低级职称教师的主流。

(四)良好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的需求

良好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的需求同样是中低级职称教师对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一个基本期望。只有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了,才能全力投入事业。然而,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由于职称低,生活条件、薪酬待遇、生活质量相对较低。

同时,对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的需求,已超出了简单的生活上的物质需求的满足。陕西部分高校的调研情况表明,高校中许多优秀的中低级职称教师的流动往往起因于对良好研究条件的寻求①。所以对这种需求的满足是学校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一个前提条件。

三、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的激励

(一)认识内部激励对提高中低级职称教师工作动机的重要性

提供给教师的激励和其他职业的激励一样,是内部满足(如令人激动的工作内涵、成就、完成挑战性工作所获得的喜悦和社会认可等)和外部满足(如良好的资源和工作条件、晋升、薪酬、良好同事关系,以及宽松的工作环境等)的复合体。

针对有限的资源,高校所用的激励系统应当具有针对性。其实,许多管理者都知道,年轻人吃苦耐劳肯钻研,且天性烂漫,一句好话(认可)远比物质刺激更有效。认识到对中低级职称教师的激励应当重点强调内部激励和符号性,而不是外部激励和物质性,可以提高中低级职称教师激励的针对性。

同时有研究表明教师对来自学生和工作内容的成就获取的内在激励更为敏感。像薪酬、福利等外在激励措施固然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起着重要作用,但教师13常的工作热情和努力更主要是由教师的工作成就和工作本身提供的乐趣所激发的。

(二)中低级职称教师激励的一些具体措施

对需要的最有效激励手段是满足合理需要,高校中低级职称教师需要满足来自主体自身的满足能力,依赖于社会与学校的客观环境条件。教育部门管理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中低级职称教师的需要。

1.满足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作为管理者,就要从生活上、点滴小事上关心中低级职称教师,尽最大可能在条件许可范围内,为其解决生活上的眼前困难和后顾之忧。把政策留人、爱心留人、事业留人落到实处,把管理和服务等同起来。切实让中低级职称教师感受到高校大家庭的温暖。

2.参与管理决策。大学中低级职称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他们承担着扩招后的高校的教学、科研的重大任务。

年轻人精力充沛,思维灵活,可塑性强,他们对学校的工作充满热情和信心。因此,学校管理者让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使其参与某些计划的制定,不仅可以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充分满足中低级职称教师参与管理决策,扩大工作职责和获得社会尊重、体现价值的需求,实现激励参与积极性的目的。

3.配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学领域的研究表明,“组织中资深员工充当新员工指导人角色可以有效提高双方的工作满意感、组织承诺和组织业绩”。学校管理可以制定“指导人计划”,推行“一帮一,手拉手”活动。聘请高级职称教师充当年轻教师的指导人,包括业务指导和生活指导。这种指导人计划对学校、资深教师和年轻教师三方均有非常显著的益处。会彻底改变“技术封锁”和“各顾各”的现状,形成合力,并促使年轻教师在教学、科研上早日上路。

4.奖励成绩。目前,许多高校在推行科研绩分制。这一制度的推出,有效地激发了中低级职称的科研积极性,起到了奖勤罚懒的作用。许多高校的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因此有较大的增加。当中低级职称教师取得成绩时,学校管理者应当在政策上予以充分的认可和奖励,包括荣誉、公开的承认,以及必要的物质激励,对优秀教师缩短见习或晋职年限(各高校在中低级职称评审工作中有自),出台“中低级职称”破格晋职办法等,还可以仿高级职称教师例,根据中低级职称教师的贡献和工作业绩提供各种福利,如交通补贴、膳食补贴、住房补贴、重大科研奖励办法、年度休假制度、低职高聘、终身职位制等等。

5.为中低级职称教师提供研究资助和各种培训。一方面,这是学校为了整体提高科研水平,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和促成高水平研究成果产生必备的先决条件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中低级职称教师实现成就抱负创造工作条件。既给任务,又压担子;既给压力,又有动力。更重要的是,这一措施可以极大提高中低级职称教师对学校的满意感,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此外,结合国家评职升等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免费开设一些外语、计算机、考研辅导培训,真正为中低级职称教师做些实事。毋庸讳言,这些措施在促成中低级职称教师多出成果的同时,还可以培养和锻造后备教师队伍,对提高学校整体师资队伍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