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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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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以注销营业执照。如果个体户不开了,那么每年的年度报告就没有了,注销营业执照是必要的。没有正常提交会被当作是营业异常处理,会影响到信用登记,对以后申请注册会产生阻碍。符合注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向当地的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工商局受理。受理时查验债务清偿说明,审核《注销登记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
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符合条件发放《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不符合告知不符合项,重新整理后再次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完整后提交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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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个体工商户公布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外地人员到本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与本地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招收、辞退员工、学徒;
(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七)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摊派。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依法建立经营帐簿,缴纳税、费;
(四)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明码标价,亮证照经营,执行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六)保护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七)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雇请的员工、招收的学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员工、学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强制保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与员工、学徒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学徒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十六条 禁止招用或者变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员工、学徒,指使、引诱或者胁迫员工、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摊派的,或者收费和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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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上午,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12.5亿元,实行认缴登记,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这是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的首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内资公司,标志着重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就工商注册登记而言,2月本是传统的淡季——而今年,我市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却在天天加班。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半个月里,平均每天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131户,而去年此时,每天不过三四十户。
一石激起千层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活了民营经济大发展的一池春水——
“三天开张做生意”
2013年10月25日晚,长寿区江南中路。
“今天收入不错,照这样下去,很快就能回本了。”送走最后一拨客人,刘巧对妻子说。
刘巧是长寿区江南街道居民,前不久,他的“巧肴酒楼”刚开业。
“当时你还不想开呢。”妻子揶揄他。
2012年初,妻子看到自家附近餐馆生意火爆,鼓励刘巧开家酒楼。
“万一办不下来工商执照,房租、设备等前期投入岂不是全泡汤了,我们赔不起啊。”刘巧在外闯荡多年,知道办执照很麻烦。
在妻子一再坚持下,刘巧来到江南工商所咨询办照流程,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刘巧喜出望外。
“你可以先拿工商执照,最慢七天就能拿到。”
2013年6月起,重庆开始在北碚、梁平等6个区县及3个微企孵化园试点“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
“‘先照后证’制度允许大部分经营者可以在不取得前置许可的条件下先拿到营业执照。”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分局局长吴岗说,“这可以消除众多创业者心中的畏难情绪。”
“赶上好时候”的刘巧立马行动起来,没多久,江南中路就多出一家“巧肴酒楼”。
几乎同时,曾吉军的“咏唯农家乐”也在家乡北碚区金刚碑村开业了。
2013年6月,一直没放下心中“创业梦”的曾吉军回到家乡。
当年6月30日,曾吉军在网上提出申请,7月8日到北碚工商分局提交材料,7月11日就领到了营业执照。“没想到会这么快,以前办了两年都没办下来。”曾吉军笑得合不拢嘴。
2014年1月,市工商局出台31条便民措施,下放、削减多项行政审批环节,将注册登记工作时限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曾吉军一边忙农家乐的筹备,一边办理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一个月后,他的“咏唯农家乐”就开业了。
“如果不实行‘先照后证’,开业时间至少延后半年。”曾吉军说。
像餐饮、住宿这样的行业,申办者必须先拿到卫生、公安等行业许可证,才能申办营业执照,也就是“先证后照”。这个过程以前少则要一两个月,多则半年。
“‘先照后证’允许经营者先取得营业执照,先进行招工、贷款、洽谈等活动,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吴岗说,“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因为提前了半年时间,曾吉军的农家乐赶上当年的暑期营业。
“去年就挣了10万元,立稳了脚跟。”曾吉军扬眉说。
“一元钱就能开公司”
来到大学城川美微企孵化园,很容易找到“第壹集·映像服饰生活馆”。
“我们现已和六家服装厂建立了合作。”林坤是这家微企的老板,从事服装“尾单”二次设计业务。
创办这个生活馆之前,林坤是四川美术学院一名小有名气的学生。
“林坤擅长对衣服进行二次设计,同学们一些过时的衣服经她重新设计,立马就会时尚起来。”同学罗亚南说。
不满足于小打小闹,林坤盯上了服装厂囤积的大量过时、过季衣服。
“我想让这些过时衣服重新产生价值。”林坤说。
“你就是一个学生,说大话不上税。”
在与一些服装厂打交道时,因为学生身份,林坤不被信任。于是,她想成立一家公司。
但如果成立公司,当时《公司法》中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三万元”的条款把她难住了。
“不少创意类人才有好的项目,但他们连注册资金都拿不出来,这在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中尤其普遍。”市工商局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处处长聂刚说。
2013年6月起,市工商局开始在部分区县试点微企注册资本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际上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意味着‘一元’钱也可以办公司,这大大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四川美术学院创业站站长贾安东说。
没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2013年6月,林坤的“第壹集·映像服饰生活馆”正式挂牌,半年时间就盈利5万余元。
“如果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我的网站也不会这么快上线。”
2013年7月28日,梁平人徐菠的“蒲公英电子商务网”正式上线。
2013年6月,为创办梁平第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徐菠筹措了50万元。
“你可以采取认缴制来注册。”不曾想,前往梁平县工商局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徐菠一个“好消息”。
“什么意思?”徐菠一头雾水。
“你无需把资本金存入银行等待验资,只需要承诺一个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和缴纳期限。”
“意思就是我可以不用先拿钱放在银行里了?”
“对,你只需要在三年内补足你认缴的注册资本。”
“那可是太好了。”徐菠喜出望外。
2013年6月28日,徐菠采取认缴制拿到工商营业执照。
一个月后,徐菠的“蒲公英电子商务网”正式上线。
“通过认缴制,我的资本可以全部投入筹备工作,不然根本不可能这么快运营。”徐菠说,“对我们电商来说,时间就是金钱。”
徐菠的“蒲公英电子商务网”起步顺利,运营当月就实现营业收入五万余元。
“认缴登记制不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初期运营成本。”聂刚说,“2014年,除部分行业外,全市范围内已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且不再规定缴足出资的期限。”
“‘个转企’方便了”
2007年4月,欧桃波夫妇在江北区创办了摄影工作室。
几年下来,工作室规模扩大、员工增多,在业界有了名气。“由于拿的是个体工商执照,我们在品牌推广、规范管理等方面出现瓶颈。”欧桃波说。
欧桃波萌生过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想法,可一打听,他犹豫了。
“原先的个体工商执照要先注销,前置许可证又要重新去办理,太麻烦了,而且我们还担心影响已取得的知名度。”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繁琐流程阻碍了优质个体工商户的上升通道。”聂刚说,“于是我们着力探索优化审批流程,结合已有的微企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微企’。”
从2012年4月开始,市工商局接连出台多项政策,简化“个转微”登记手续。
“这是机会,一定要把握住。”欧桃波果断决定升级。
完成“个转微”手续,欧桃波只花了三天。
“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同时进行。”聂刚说,“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在三天内就可以完成‘个转微’。”
欧桃波原先的商标也被保留,并在当年5月份被认定为全市两枚小微企业著名商标之一。
“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商标的,可以保留原有字号,便于经营者品牌经营的连贯性,而且他们还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微企优惠政策。”聂刚说。
通过优化登记流程,众多优质个体工商户被“扶上马”,升级为微企,顺利突破发展瓶颈。
但作为微企,同样有不少苦恼。
“聘请一个会计每月得花3000元,这对小微企业而言,是笔不小的开支。”肖小容是一家微企的负责人。
创业初期,因肖小容拿不出银行贷款需要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数次贷款均告“流产”。
“初创微企,因资金、人才等原因,更看重产品生产、市场开拓,而忽视财务、制度的完善,这往往成为微企发展的瓶颈。”聂刚说。
2013年7月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启动了微企免费记账服务工作。
文化创意、信息科技等市级鼓励类行业及入驻市级孵化园的微企,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账服务。
“通过免费代账服务,可缓解初创微企的资金压力,帮助他们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聂刚说。
今年内,我市还将成立“微企发展引导基金”,有发展前景的优势企业,将获得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基金注入——以帮助企业成长壮大,最终实现创业板上市。
“比尔·盖茨以前就是从微型企业做起的,今天的微型企业,也许就是未来的上市公司。”聂刚说。
变“年检”为“年报”
2014年2月28日,南岸区某工商公司,门可罗雀。
“生意真是一落千丈!”公司的经理陈先生感叹。
以往这个时候,随着一年一度年检的开始,陈经理进入一年最忙的时期。
“很多企业会找到我们代办工商年检,接活都会接到手软。”往昔的繁荣景象还历历在目。
以往的工商年检,手续繁琐,缺少人手的公司大都会找一些公司帮助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但是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后,这类业务就没了。”陈经理说。
2014年3月1日,重庆市正式实施企业年报制。
“采用企业年报制后,企业只需在网上根据提示填写相应项目即可自行完成年度报告信息申报操作,不用再到工商部门提交纸质资料。”市工商局企业处处长高岷舟说。
“企业花费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企业年报,根本不需要我们来代办。”陈经理说。
如此大力度的放开市场,却仅凭企业对社会的承诺,这靠得住吗?
“企业负担的减轻,并不代表监管的放松。”高岷舟说,“今后市场将实行宽进严管。”
工商部门要从过去“门槛”设置的大量资料审查中抽身出来,把精力重点放在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上——“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闪亮登场。
“企业填写的年报将进入信息综合平台,接受社会力量的监督。”高岷舟说。
个人、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查询企业虚假广告、股权冻结、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拖欠税费、拖欠社会保险等不良记录。
这些信用信息将成为各个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惩戒的依据。
“跨部门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在年内建立。届时,企业信用信息将在招投标、涉企财政补贴、资质审批、评优评强、巡查监管等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活动中广泛应用,让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工商局信用处处长郑晓钟说。
2013年,78户企业就因存在不良记录被扣分,两户企业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
“每年将抽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率20%以上。”郑晓钟说。
这意味着每年将有30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年度报告被抽查。
篇5
(三)推进实现“三证合一”制,与质监局做好衔接,将机构代码窗口与注册登记窗口合署办公;以“三通”服务制度化、登记事项标准化、窗口服务规范化,提升服务软实力。6月30日,注册登记大厅发放了我县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一)县局制定并出台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促进全县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全局深入开展深入开展“为企业排忧解困专项行动”,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并实行了小微企业年检备案制,受到了企业好评。
(二)实施商标兴市战略,提升__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建立重点商标企业联系制度,上门实地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商标申请企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手把手指导企业准备商标申报材料,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成功率。
(四)主动作为激活要素,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组织培训3次,举办金融产品推介会2次。坚持“依法登记、快捷方便、灵活处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跟踪服务、事后回访等制度,努力提升服务效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抵押人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物权法》明令禁止抵押的动产,坚决不予办理,确保抵押登记质量。同时加强对抵押合同的后续监管,对当事人抵押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抵押物变动情况,防止其流失和非法转让。 帮助30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1.2亿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4份,助企融资5778万元。
(一)监管执法扎实推进。一是积极开展“红盾护农”,抽样检测化肥17个批次,化肥合格率67.5%,检查农资经营户600户次,立案4起。二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查办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案件18件。三是大力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监测广告1.6万条次,责令停止10条次,下达行政告诫、限期整改通知书8条次,立案查处4件。四是严厉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与公安、住建、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以基层社区为创建重点,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深入推进基层打击传销防控体系建设。强化日常督查、监管、巡查力度,开展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时段等关键节点执法清查,共开展清查2次。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建立相关台账。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打击传销志愿者队伍1个。五是继续开展重点区域、重大节日和重点食品品种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
销售不合格、过期、“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突出抓好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检查,净化流通环节消费环境,确保市场食品安全。 (二)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高危行业、煤碳和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检查经营主体716户次,查处无照经营36户,补办营业执照25户。配合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小电镀、小冶炼、化工、液化气站等行业进行执法检查,检点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202户次,办理注销登记11户,办理变更登记5户。
(三)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依据市场巡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不断完善全市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动态长效监管。
(一)进一步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12315“五进”工作力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程序,进一步畅通受理消费者诉求渠道。截止6月30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9件,处理19件,挽回经济损失8.23万元;消费投诉调解成功率达100%以上。围绕2015年“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开展了“3.15”宣传咨询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现场答复群众各类消费咨询300余人次,填写消费者调查问卷100份。
(二)强化重点商品质量监管。监测商品25个批次,对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了处理。对儿童用品、手机、家电、汽配、装饰装修材料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对315晚会曝光的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置。
一是以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延展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落实省局“十用十不用”的用人标准,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深化班子思想政治、组织建。二是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八条禁令”,严格落实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三是不断强化干部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不断深化行风建设和效能建设。
(一)主动服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全县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帮扶工作。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点对点对接服务机制,主动融入,跟踪服务,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加快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行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让地方经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诚信档案,把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律情况、经营活动、年报告情况、突出事迹以及重大失信事实等全部记录备案,全面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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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主要业务是开业、变更、注销营业执照;
2、档案管理工作及接受业户的查档申请;
3、督促辖区内所有经营业户进行年度报告填写工作(年审),对过期年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业户进行移出申请;
4、对异常自主申请的企业进行场地核查;
5、消费维权的投诉工作(12345热线4个账号,12315热线2个账号,食药监督系统1个账号);
6、统计管理固定资产、报账等工作;
7、指导各大商超和农贸市场开展惠民服务;
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
1、派驻政务窗口,受理食品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与发证;
2、食品药品的场地查验工作;
3、食品生产厂的场地查验工作(审厂);
4、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一是对辖区内流通、餐饮业户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检工作,二是校园快检送检工作;
5、指导校园、单位食堂开展日常风险防控;
6、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7、建设“明厨亮灶”工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榄核镇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总数台数1432台,其中在用设备1066台,停用设备366台。我所的主要职责为协助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处对榄核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通知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早做好设备检验工作。
四、知识产权
对侵权行为的初查工作以及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
五、物价监管工作
检查辖区内经营业户是否明码标价,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各项政府机关要求协办的工作,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七、配合镇上其它单位开展的各种联合行动。(如计生办、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综治维稳部门等)
八、执行市局、区局不同时期开展的各项专项检查。
九、根据区局安排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如“你送我检”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榄核市场监管所共有公务员3名人,第三方协管人员6人,这6人目前是区派驻,相关费用(工资)等暂由区负责。经统计,目前我辖区共有内外资企业1943家,个体工商户30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8家。其中食品经营户1061家,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25家,学校与幼儿园饭堂25家,药品经营户26家。
我所主要的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
1、目前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主要业务是开业、变更、注销营业执照;
2、档案管理工作及接受业户的查档申请;
3、督促辖区内所有经营业户进行年度报告填写工作(年审),对过期年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业户进行移出申请;
4、对异常自主申请的企业进行场地核查;
5、消费维权的投诉工作(12345热线4个账号,12315热线2个账号,食药监督系统1个账号);
6、统计管理固定资产、报账等工作;
7、指导各大商超和农贸市场开展惠民服务;
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
1、派驻政务窗口,受理食品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与发证;
2、食品药品的场地查验工作;
3、食品生产厂的场地查验工作(审厂);
4、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一是对辖区内流通、餐饮业户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检工作,二是校园快检送检工作;
5、指导校园、单位食堂开展日常风险防控;
6、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7、建设“明厨亮灶”工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榄核镇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总数台数1432台,其中在用设备1066台,停用设备366台。我所的主要职责为协助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处对榄核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通知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早做好设备检验工作。
四、知识产权
对侵权行为的初查工作以及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
五、物价监管工作
检查辖区内经营业户是否明码标价,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各项政府机关要求协办的工作,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篇7
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所谓一元注册公司,只是一个比喻,这是指新规中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中“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的限制”的条款。
沈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副局长赫荣勃透露,因为新规执行的是“法无禁止”,因此理论上你注册一分钱公司也是可以的。虽然新规出台后,截至8月底全国有561家“1元公司”,但是绝大部分都是在试探国家的政策,小部分是为了抢占公司字号,等到了实际经营中,都选择了增资或者变更。因为,在真实的商业活动中,“1元公司”吃很大亏,您想想,一个注册资金只有1元的公司想和别人谈几百万元,或者几十万、几万元的生意,对方会放心吗?所以“1元注册”只是一个比喻,投资者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注册金额。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过去投资者要想开店经营,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工商登记,就无法经营,而新规中只要符合规定中“不需要经过许可的”,投资者就可以先起照经营,再申请相关审批手续。这大大缩短了投资者等候的时间。
如果是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许可的,投资者还是要到主管部门中申报,得到许可后再去经营。
新规中可以“先证后照”的行业基本都是适合草根投资者介入。
年检改年报,修改一定要谨慎
新规中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赫荣勃介绍,目前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线上试运行的平台上,集成了31个省区市的登记信息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基本上工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所有的信息都在这个平台上,大家在交易的时候,投资的时候,产生纠纷的时候,消费的时候都可以登录查询想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这个试行版的界面上,点击企业公示信息按钮,就可以在横轴上看到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报、行政许可及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赫荣勃提醒企业,“提交的时候要审慎,6月30日前可以随时修改,不做限制,但将记录每一次修改的修改前修改后的内容和修改时间,改正的和填错的都向社会公示,供社会评判。”他建议企业一定要仔细审查,尽量避免修改。“你每改一条,我都记录,你的交易伙伴看到,你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数据都改来改去,就会想你的诚实信用度到底有多高。”
黑名单制度起监测作用
赫荣勃介绍,企业在信息公示的时候,工商部门是企业放在正常的状态下的,但是一旦涉及四种行为,会调整为异常状态,由县级工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是没有按期年报;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在20天内必须公示,如果企业没公示,工商部门检测之后,就会给企业发送一个十天内必须公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这一单进入了异常状态,对企业的后期经营会有很大的影响,举个例子,某企业要招经销商,但是客户一看这个企业处于异常状态,诚信差,可能就不会选择合作了。
篇8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是积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11月1日在我州全面实行,我局认真做好改革实施准备,加强业务培训,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依法稳妥推进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工作,推行使用新版表格。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套措施,确保新旧登记制度顺利对接、平稳过渡,使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领域。二是用好用活各项支持促进政策。认真落实好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好的政策转化为推动科学跨越发展的现实生产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大力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讲解工作。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协会组织结构,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加快学习新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熟悉和掌握新登记制度的流程,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聚焦生产要素,真正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优化登记程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企业121户,注册资金155527.136万元。其中内资企业65户,注册资金122372.136万元,私营企业56户,注册资金33155万元。今年新登记内资企业11户,新增注册资本5500万元,新登记私营企业16户,新增注册资本4298万元。
(三)根据州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徇私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州局换照工作要求,我局于2014年3月1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旧版营业执照展开了换照工作,截止目前,共换发各类市场主体执照552份。其中企业62户。在换照工作中做到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精习组织、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在换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数据的清理、补录规范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藏传佛教寺庙社会化管理工作,引导寺庙经济健康发展。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出动车辆7台次,为9座寺庙的900名僧侣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全局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宣传、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篇9
“从媒体上看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3月开始实施,月初我就到工商部门咨询,工作人员耐心告知所需资料。第二天交齐资料后,才短短5个工作日营业执照就批下来了。”贵州大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华春告诉记者,以前办营业执照手续繁杂,两个月时间跑了七八趟都办不了。现在5个工作日就能办好,总共就跑三次工商局,咨询、交资料、拿营业执照,太方便了。
“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一改革。”贵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黄筱茜说。3月1日到3月3日,仅3天时间,贵阳市工商局就接待了700余次电话、现场咨询。据贵州省工商局统计,3月1日至12日,贵州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5953户,注册资本(金)71.59亿元。其中内资企业727户,注册资本463698.58元;外资企业4户,注册资本29999万美元;个体工商户5107户,资金数额42514.66元;农民专业合作社115户,出资总额23660.55元。
同时,对于急需营业执照且手续齐全的企业主,工商局可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就能得到营业执照。
完善发展需要意义重大
为深化贵州省注册等级制度的工作开展,3月12日,贵州省工商局副局长丁琨召开新闻会,向社会解读注册登记制度的相关工作。
记者在新闻会上了解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不断完善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工商登记制度等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意义重大。
首先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改革主要促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进一步划清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界限,把政府应该管的事管好,充分调动市场和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一些部门转变政府职能。
其次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改革举措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特别是对创新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这对于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推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是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把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企业信用意识。
三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在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中,三项改革制度激发市场活力。
年检制度改成年报公示制度。过去的年检制度,每年企业主都需要到工商部门填表、上报,经常有企业因为工作忙忽视了年检而受到惩戒。现在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只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申报,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减轻了企业负担。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在过去,企业申请住所登记,需审查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更加稀缺。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但在企业登记时却需要审查房屋用途、提交产权证明等,一定程度约束了社会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限制了创业的积极性。现在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并适当放宽“住改商”登记条件,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企业使用住宅楼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的其他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实行由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丁琨表示,尽管改革后门槛降低,将之前的实缴政策改为认缴政策,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夸海口,谎报出资金额。企业主依然需要承担公司章程的义务,而公司章程同样要在网上进行公示。
同时,改革也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宽进严管”让企业诚实守信
篇10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篇11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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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和“民有”也有区别。“民营”与经营方式相联系,具有经营管理的属性。“民有”与产权关系相联系,具有产权归属的属性。一般说来,“民营”的未必就是“民有”的,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民营”的企业;而“民有”的绝大多数是“民营”的。换言之,“民营”包括的范围要大于“民有”,所以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比用“民有经济”和“民有企业”更为合适。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民营经济”试做如下定义:民营经济是以反映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成分,是在一个国度里由本国居民投资创办、经营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由本国公民出资兴办或经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实体和非经济法人实体,具有自行组建、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几年来,为了及时了解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辽宁等省市都对当地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建立了统计分析制度。比如辽宁省对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是,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而前者之外的经济组织都在统计范围,即:它包括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的全部,还包括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等等企业组织。这样界定的实质等于换个角度给民营经济下了定义。
但无论怎样说,“民营经济”其概念必将约定俗成,其理由有四:
第一,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客观上需要带有总括性的词汇对其进行总体描述。包括个体、私营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他非国有、非外资的经济组织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是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社会经济现象。
2004年,辽宁省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实,按照上述统计口径,辽宁省民营企业创造的增加值达到了全省社会总产值的51%,民营经济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辽宁在全国以“国有企业大省”著称,因此,辽宁经济运行的重大变化不仅在辽宁有重大意义,而且在全国也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看令中国乃至世界惊叹的“温州模式”。改革开放之后,在浙东南的温州依托民间资本,兴办民营企业,100万农民由农村转移到城市,220万温州人走到全国各地经商,276万外地人员到温州去工作。温州迅速致富,跻身于全国城市竞争力24强之一,被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称为全球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温州人创造了中国脱贫致富的成功模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最先反叛传统的所有制结构,与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形成鲜明的对照,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践证明,这种选择符合温州的实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温州成功模式的内在动力在于:民营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约束更为严谨,机制运行更为灵活,追求利益的欲望和发展的欲望更为强烈。温州的崛起依赖于千家万户,经历了千方百计的筹划,历经千辛万苦,积累了千言万语的体会,显示了民营经济旺盛的生命力。
从全国而言,按照黄孟复同志的界定,2002年全国民营经济在城镇中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70%,2004年民营经济在第一、第二产业的就业比重超过82%,2003年广义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国GDP的65%(其中外资经济约占15%左右),广义民营经济缴纳税收占全社会税收收入的比重2003年为66.5%,2004年1至9月为71%(见黄孟复《在中国首次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演讲》、《在第二届中国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演讲》)。而且,民营经济的发展在稳定社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民营经济的基本内涵看,它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大特征。这种称谓把它涵盖的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区别开来,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令人关注的重要经济力量,它的发展壮大记录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见证。
第二,民营经济的表述基本符合科学分类方法。对事物进行归类表述是科学方法之一,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良好习惯和重要传统,这种习惯和传统甚至是不可抗拒的。几十年来,我国对经济组织、经济成分的分类表述错综复杂。比如,从工商注册看,现行的企业类型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7个类型,其中还没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从地域上划分,有乡镇企业,还有城镇集体企业。从所有制大的框架划分,有国有的或全民的,有集体的,还有私营的,其中还有在世界尚未有定论的,到底属于公有,还是属于私有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而民营经济的表述,把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作为两种特有的经济类型独立起来,把两种类型之外的本质相近的经济成分结集在一起,既有内在合理性,又有表述便捷的特点。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在总体经济构成中它是对本质相近经济成分的分述;下延一个层次,它又是对本质相近经济成分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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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精简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县区通用目录标准,扎实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规范调整,共保留县级行政许可事项249项;县级权力事项从2014年4446项精简到3225项,压减27.5%,以政府的权力瘦身和短痛换来市场的活力提升。
二是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对中介服务机构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机构与政府审批部门全部脱钩,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只保留28项。筛选10家规模较大、业务水平好、社会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组建中介服务超市,提供招投标、企业登记、房产交易、劳保等60多项服务,2016年完成公共服务4000余件,切实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三是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将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积极落实“三证合一”改革,累计核发、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2000余本;完成“五证合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工商审批权限下放,把农民合作社、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权限下放到乡镇,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营商环境得到有力有效改善。2016年,全县新增市场经营主体5628家,其中企业961家、个体工商户444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2家。
(二)提升“管”的有效性,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运行。在“放”的同时更加注重下放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使“放权”和“接棒”之间衔接顺畅,确保基层部门“接得住、贯得下、用得好”。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按照“权责统一、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了《蒙阴县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县直41个审批部门全部制定出台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办法,构建起“清单式管理”制度框架,从制度上规范了权力运行。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人员库、异常信息库、随机抽查事项库、单位名录库”四库,打造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在农业、交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8个领域进行了随机抽查。
二是规范监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为44家行政许可单位分配信息查询平台用户名密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落实“双告知”制度应急过渡期间政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间涉企信息双向推送和互联共享、信息查询认领等相关职责。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实施企业年报、双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制度,强化信用约束。2016年对全县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个体工商户405户,企业94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企业9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4家。同时加强了对补报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市场主体的跟踪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提高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三)提高“服”的满意度,释放更多改革红利。把提升服务效能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最终落脚点,下大力气打造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建设,减少办事环节,简化服务手续,最大程度提升服务水平,让改革红利真正变成惠民红利。
一是完善县乡便民服务体系。高标准建设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三次集中改造,实现场地、人员、设施、制度四配套、四达标;对企业注郧、投资审批区、行政许可区、公共资源交易区、农村产权交易区进行优化调整,开通快速审批通道,编制大厅审批事项目录194项,实现“一个大厅全办结”“一次完成登记取件”。完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整合便民服务资源,把分散在县直派驻乡镇各单位的服务事项和乡镇散落在各办、中心的服务事项及人员集中到便民服务大厅,筛选入驻事项,编制服务事项清单,为群众提供经管、社保、计生、农村产权交易等10多项便民服务。科学设置村级便民服务站点,依据服务人口多少、服务半径大小、服务距离远近等因素,依托综合社区和中心村等居民集中居住点,综合建设便民服务站点116处,选齐配强村级服务代办员136人,直接为群众提供审批代办、信息技术等便民服务,建成乡村便民服务网络,打通了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是精简服务流程提效能。规范了38个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科设置,集中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234套,印制一次性告知单2万份。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并联审批等制度,证照办理及审批时限缩短46.9%,实现了办事效率的成倍提升,有力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二、强化问题导向,着力查找短板
(一)下放权力承接难度大。近几年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多,县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业务量骤增。但是,受人员编制紧缺、专业人员缺乏等条件限制,许多部门审批能力不足,推行“三集中、三到位”难度大,导致个别下放事项承接不好;有些行政审批环节县级无法完成,导致运行不畅。比如县质监部门的计量许可业务,每项计量许可业务的流程较多,县局只有受理和许可两项权限,其中的技术审查、人员考核等环节仍需由市级技术机构(市计量检定所)进行,企业需市县两级来回跑,影响了服务效率。
(二)重放轻管难以长效。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上下级协调监管方面,个别上级业务部门在监管中的工作计划、抽查结果不能及时向县级部门通报,致使县级部门在制定抽检计划和开展抽查工作中存在重复投入人力物力现象;在同级监管方面,个别领域联合执法难以形成合力,在推行联合执法过程中,缺乏有效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县级在推行双随机抽查方面缺乏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一些单位的双随机抽查还停留在初始阶段,找不到有效措施。比如数据平台的建设、随机软件的开发、公开程序等。
(三)优化服务功课未做实。一是县级网上审批还处在起步阶段,在线投资审批平台也大都是二次录入,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二是审批时限缩减还未达到群众期盼。例如,在规划审批、图纸审查等方面还存在程序过繁的问题。三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竞争,导致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服务群众的能力不够,在释放改革红利的过程中,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不强。
三、探讨渠道方法,化解难题助发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还需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县级审批能力建设。一是着力加强审批人员队伍建设。在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同时,要调整审批部门编制配置,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不断强化对基层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基层审批人员业务能力,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接得好。二是要适当加强资金、技术、设备的同步下放,最大程度改善基层审批工作条件。三是提高下放审批权限含金量。凡是群众和市场需求迫切、县级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审批事项要尽量放,凡是基层接不住、市场和群众基本无需求的事项尽量不放。四是完善审批工作上下联动机制,畅通上下级审批工作信息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着力做好监管文章。要让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市场的同时还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广应用现代化、信息化监管措施和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突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落实信用约束。完善联动监管机制,在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在农业、交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事项库、执法人员库,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以政府的权力瘦身和短痛换来市场的活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