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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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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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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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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farm;humancapital;investmentmodel
经济学家们纷纷揭示和论证了人力资本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紧密联系,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领悟。现在,人们的目光已经集中到如何形成和提升人力资本这一问题上,因此,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对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作深入的分析,对促进兵团农场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兵团农场人力资本的类型划分
兵团农场人力资本,从受教育程度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特点等角度分类,可划分为普通型、技术专长型、经营管理型三类。这三类具有由低到高的层次性,便于我们对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进行分析和设计,有利于提升农场人力资本。
1.普通型
普通型农场人力资本是目前兵团农场人力资本中等级最低,最一般的类型,主要是指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能从事一般性农场作业的劳动力。这类人力资本的形成一方面是完全或部分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具备了基本的知识文化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家庭式的传、帮、带,从父辈那里获取一定的农场知识和作业技能,并且在自身实践中形成自己的农场技术。这类农场人力资本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的身体素质,对体力的要求较高,所以,在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相同的前提下,男性的人力资本存量比女性高得多。在兵团总人口中仅受过初中教育的人口为81.84万,占总人口的33.36%。受过小学教育的人口为76.02万,占30.98%,尚未受过任何正规教育,但基本具备农场生产技能的人口38.09万人,约占16%,三者共同构成兵团普通型人力资本的主体,占兵团总人口的8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普通型人力资本应该力争向下面两种类型转化,否则,此类人力资本有可能在残酷的竞争中被淘汰。
2.技术专长型
技术专长型农场人力资本是农场人力资本的“中间型”,是今后大多数农场人力资本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类型。它主要是指身体素质好,智力较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一般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事技能性农场操作的劳动力。这类农场人力资本经过了较高文化层次的培养,具有扎实的知识文化基础,较强的学习能力,他们中的许多人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能型农场人力资本比一般型农场人力资本具备更大优势。在团场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口约34.83万人,占14.20%。
3.经营管理型
经营管理型农场人力资本是农场人力资本的最高层次,在农场人力资本中不占多数,但他们所起的作用却不可小视,并且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回报也很高。经营管理型农场人力资本是指身体素质好,思维敏捷,逻辑性强,洞察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少部分人学历较低)文化程度,熟悉农技知识及农村人文知识,有较强的市场观念,具备管理能力,能在农场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劳动力。这类农场人力资本具有很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善于抓住机遇,能够把握农产品市场的脉搏,能够管理农场企业。兵团农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基本可以归为此类。
二、农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般模式
在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归结起来有正规教育、卫生保健、培训、迁移等,对这些模式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既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也可以辅助农场劳动力作出理性的人力资本决策。
1.正规教育的投资和收益分析
秦伟平,汪全勇,石冠锋,刘文霞:新疆建设兵团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探讨正规教育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村家庭对家庭成员(一般为子女)个体的投入,一种是政府或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前者暂且称为“个人投资”,后者暂且称为“社会投资”。正规教育的收益也分为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个人收益包括精神收益和经济收益,精神收益包括教育可以使人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人对职业的选择能力和满足程度大大提高,人对工作、生活、艺术的鉴赏能力大大提高,人更具有责任使命感,人更具有组织性与社会适应性,甚至更深刻地认识人生的意义。经济收益主要是指个人未来较高的经济回报,这种回报不仅是较高的经济收益,而且受教育的人会合理的安排经济支出,会利用科学文化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从而减少医疗费用。另外,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会有更多的机会更换职业,以取得更多的收入。社会收益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的收益和个人不能独自享有的收益部分,如教育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风气好转等。
从社会投资角度来看,兵团在切实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重点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结构,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农牧团场的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职工子女素质,他们知识水平普遍较高,整体素质较好。但是这些子女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不愿意上岗,造成农场人力资本的现实投入很低,严重影响了农场经济的发展。
从个人投资角度来看,农场人力资本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的身体素质,对体力的要求较高,青年男子因进行正规教育而放弃的收益即机会成本较女子大,农村男子的增量投资收益率会低于女子的增量投资收益率,由此推出的结论是对男子进行正规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比对女子进行正规教育投资的可能性要小,但是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因素,如重男轻女思想、男女的生理差异对学习的影响等,结果往往是对男子进行正规教育的投资比对女子进行正规教育的投资多。从而表现出个人投资的非理性。
2.健康投资和收益分析
健康投资也可叫做卫生、保健投资,是指一定时期用于预防和治疗人体病变、维护和保持人们身心健康所花费的所有支出。从内容上看,健康投资包括花费在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设施、医务人员服务报酬支付,医疗科学技术研究和情报调查等方面的直接费用;也包括用于公共卫生(包括环境、食品、劳动等卫生工作),地方病、寄生虫病、急慢性传染病的大规模防治,以及卫生检疫和卫生宣传方面的间接性费用。健康投资是一种可以为投资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生产性投资。
“十五”时期,兵团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对兵团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居民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到2004年,兵团居民人均期望寿命为75.61岁,婴儿死亡率为12.69‰,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5.4‰,孕产妇死亡率0.72‰,各项综合反映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均超过了“十五”计划。“十五”时期兵团卫生公共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搭建起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疫情网络体系构建,完成了兵团、师、团三级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职能作用明显发挥。
3.农场技能培训的投资效果分析
如果说教育投资、卫生、保健投资对农场人力资本生产主要是一种间接影响,在于形成知识存量和体能存量,那么,农场技能培训的投资往往直接形成能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鲜明的层次性、显著的实践性和明显的经济性。
在职培训是克服目前农场职工,尤其是外来劳务工素质下降的一个最快捷、最有效的措施。冬季培训是农场长期以来狠抓的一项大规模的在职培训活动,包括劳动局实施的“职业资格”培训、科委开展的“科技之冬”活动以及教委进行的“扫盲”工作。这些活动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对提高了农场人力资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甚至相互矛盾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技能培训的整体性。最好是三家联合,统一指挥,以“技术等级”培训为主要形式,以实用生产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让职工在学技术、用技术中提高,在学技术、用技术中脱盲,整体上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4.“迁移”的投资和收益分析
现有研究表明,迁移新地后的净现值(即新地区期望获得的收益现值减去迁移耗费的成本现值)超过现在地区的收入现值是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基本条件之一。获得预期较大的收益是劳动力迁移的决定性原因。
兵团劳动力的迁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两类。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主要表现为农场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的转移。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1980年到2004年,从事农场的职工从占职工总数的65.7%下降到2001年的47.0%,到2004年刚刚恢复到50.5%;而从事工业、建筑业的劳动力比重由22.6%下降到18.7%;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比重由11.7%上升到30.8%。从事种植业的职工下降速度最快,由从业人员总数的64%下降为43.5%。
农场劳动力的异地转移主要表现为农场高素质职工的流失和内地农村地区富余闲散劳动力的涌入。农牧农场35岁以下的青年职工不安心在农场,通过各种途径向内地、城市、沿海地区流动。出现了大量的外出“打工仔”,使农场、连队失去了“顶梁柱”。为了尽快补充农场一线劳动力的严重不足,各师、团、连三级领导也在有计划地从河南、四川、青海等省引进移民和大量的民工补充职工队伍。有的连队60%是新职工,主要由他们来支撑连队地农场生产。
就劳动力个人而言,劳动力迁移是劳动者在预期迁移收入与成本之间作出权衡选择的结果(图1),是一项理性的投资。图1中的E0表示如果劳动力在原居住地继续劳作以后收入趋势;E1则是劳动力作出迁移决策后预期将来收入,劳动力迁移决策以及迁移的欲望的强烈程度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在C点以后E1曲线的高度表示变换地区后获得的收入量。如果迁移后的收入较大地增加,并随着工龄的延长而提高,必然对劳动力有很强的吸引力;反之,迁移后的收入较少会减弱劳动力的迁移欲望。
(2)迁移后的工作年限长短直接关系到个人总收益量。劳动力个人在较低的工作年龄段就应该寻找最能发挥自身人力资本作用的地区和职业。
(3)图中的ABC点构成的经济损失计入迁移成本。这一成本将对农民的迁移决策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这一成本过大,农民将取消迁移决策。因此,为降低成本,一般应在迁移之前作好工作安排,以避免损失。
就农场而言,劳动力引进则属于一种迫不得已的非理。据90年代中期的一次调查显示,在短短几年中,自治区流向内地的科技人员达6000多人,其中兵团占到4000余人,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农牧农场走出去的。近些年来,这种情况越演越烈,“老年职工盼退休,中年职工跳龙门,青年职工不上岗”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当相当数量的职工离开农场而去时,大批内地劳动力涌入,这些人大多来自贫困山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场生产上劳动力的不足,然而,有技术、懂经营的人走了,没有技术、不懂经营的人来了,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者走了,较低文化素质的劳动者来了,这不同质的一来一去,使兵团农场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三、几点启示
1.高投资低投入
对兵团这样一个农场人口众多、农场人口总体素质偏低的经济体而言,提升农场人力资本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于这一点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怀疑,关键在于如何提升农场人力资本,探讨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的目的也在于此。但是,我们同时不能忽略一个问题,投资的对象是谁?相对于地方农村,目前农场人力资本的投资范围不可谓不广、投资力度不可谓深,但与农场人力资本高投资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层次越来越高的人力资本流失。导致农场人力资本高投资低投入的恶性循环。所以,在进一步探讨农场人力资本的有效投资模式之前,必须认真分析对不同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后的现实投入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继续导致农场人力资本高投资低投入情况发生。
2.投资模式的选择
农场人力资本的投资途径存在多样性,投资模式存在差异性,这就决定了投资者在作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时应考虑“两性”,即投资的理性和多元性。所谓理性,就是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前要进行理性分析,不可盲目地跟随他人,要根据农场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既然是“投资”,就应该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性,要大致计算投资成本和回报利润,其中投资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回报利润也并不仅是货币收入,还应包括生活环境改善、个人家庭的心理收益等等,所谓多元性就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渠道很多,要考虑到投资的多元化。正规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卫生保健、迁移等都是人力资本的形成途径,一些人的学历层次不高却能获得较多的收益,正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规教育而形成的人力资本存量较多。因此,笔者建议要根据兵团不同类型人力资本的价值和独特性以及团场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模式的组合(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1]加里·S·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987.
[2]梅广明.人力资本增值八法[J].人力开发,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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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玮,杜健梅.企业培训效果不佳的原因[J].企业管理,2002(7).
[5]杨宣志.培训效果反馈[J].人力资源开发,2002.
篇4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篇5
以湖南省为例,2002~2003年共有46座以上大中型水库处于除险工程施工期,约占大中型水库总数的1/6。由于大规模、大范围工程施工,导致蓄水量、蓄水能力及水力发电受到直接影响,这与2003年湖南省旱灾加重及全省电量紧缺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因整体施工规模大、工程多,对周围的生态及自然环境,尤其是水生及沼泽生物有一定的影响,如水库放空后其依赖生物的生存受到一定威胁。
二、对建筑材料供求关系的影响
对建材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仅限于水利工程,包括建筑、交通行业在内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共同促成了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紧缺、价格上涨,难免出现投资商为了高额利润转向建材业。当国债投资紧缩时,就会出现闲置及浪费现象。更重要的是,建材的质量等也会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例天津市地区钢材价格从去年的4000元/吨跌至现在的2500元/吨左右,必然导致许多厂商巨额亏损。
三、对水利行业施工队伍建设的影响
水利行业因以往投资较少,资质较高、技术较强的施工队伍相对集中。但大的施工单位对如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规模不大的项目,一般不会投入大的精力。于是就出现了地方施工单位为了“百年一遇”的机会,相互残酷竞争的局面。本来实力及技术、施工经验等不是很丰富的队伍,为了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投标过程中极力压价,结果造成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也出现了有些施工队伍因中标价格太低而在施工过程中要求退出的现象。同时,为了能在难得且短暂的机会中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会去研究新的技术、采用新的设备,所以即使某个单位承包了较多的工程,对其自身技术提高、设备完善以及增强其竞争力方面还是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湖南省,其病险库处理以土石坝居多,但防渗处理仍沿用老一套的冲抓、高喷等方法,而且在其处理深度、效果上也止步不前,对于新技术或未掌握,或无时间及精力去实践。
四、对基层管理单位的影响
水利行业的困境是众所周知的,年均几十万至上百万的投资在大部分地区水管单位已经适应,而且也基本达到了维修费用与管理费用分配的平衡点。但对于突然的大额资金管理,明显感到力不从心。去培养管理人才、学习先进技术后再争取投资,对工程管理单位来说是不现实,也不情愿的。谁都想吞掉这“百年一遇”的“蛋糕”,但都没有注意到消化能力。就目前而言,许多大的水管单位其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尚不能满足作为项目法人的要求,中小型单位更是如此。而且要同时管理大量施工的工程,无论对上层管理单位还是基层单位,都是繁重的任务和极大的挑战。若管理不善,易成为腐败的摇篮。
很多基层水管单位生存困难,负债累累,在巨额工程资金到位后,激发了本来就存在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问题,结果以水管单位(即为项目法人)很难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且给工程的完成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五、投资效益
工程投资的效益不仅仅从建设的角度分析,即使某工程完全达到了安全要求,但其究竟能提高多少效益才是最主要的。
现行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经济评价分析计算时,很多以加固前后溃坝时校核洪水造成的损失之差作为防洪效益,但溃坝概率的选取同校核洪水概率是不合理的。正如国际大坝会议“关于水坝和水库恶化”小组委员会所记录,在1950~1975年中大坝失事仅30%是由于洪水漫顶,其它70%是由于基础及结构事故、渗流破坏、建材老化及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因中国在时期兴建大坝较多,当时普遍存在填筑质量差、标准偏低问题,所以因漫坝而失事的概率较高,约为50%左右。分析溃坝概率及其损失是一件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以校核洪水概率来简单衡量。
另一方面,因除险加固资金使用要求主要以工程建设为主,很多管理单位对此存在误解,过多的限制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比如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通过各种优化措施而节约资金,对于这批资金应当予以承认,并且准许用于解决管理以后的长远生存问题,经如扩大水库管理单位的第三产业,当然这必需是在资金经过严格审查且确认工程项目已达到除险加固要求的前提下。本人认为,工程除险加固不仅是建筑物,也应包括其管理单位存在的各种危机。若管理人员的生存难以维持,则工程以后的保养维护难以保证,必将加剧其老化损坏过程及事故的可能性。
在当前投资过分集中且资金使用偏于拘谨的情况下,很多基础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其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可能因此而降低,从而出现资金违规使用现象。
六、总结及建议
当前的投资模式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具有类似性,带来的结果也同样具有可比性。无论从投资的效果以及水利事业的发展等方面来说,集中投资的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况且要完成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松花江、嫩江、淮河等流域近期防洪建设和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的任务,按测算约需上千亿投资。因此,另辟新的稳定投资渠道,解决现难以持久的大灾之后图大治投资模式,对水利事业的繁荣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1、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2、确立正确的投资方式,应重视为建后工程的养护提供保障措施;
3、除险加固对象不应只针对硬件(如工程),而且应包括软件(如管理、生存能力)。在当前基层单位普遍负债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其长远利益及自立能力。
4、应注意工程单位的消化能力,给设计、施工以充分的准备及研究期。
5、以基层水管单位(如水库管理所)作为项目法人,在现行水平及条件下还不成熟,应予以改革。
总之,水利事业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无论是从投资还是整个水利行业的管理,还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探讨,但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模式必将对其完善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水利基本设建管理法规汇编。中国计划出版社。
篇6
一、我国风险投资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滞后
1.要素市场还不健全。在资本市场方面,目前我国的主板市场门槛过高,中小企业板市场还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企业股票流通的机制,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则没有完全发展起来,风险资本不能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自由进出,这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一是导致风险资本运作模式与产业生命周期不相匹配,进一步加大的风险资本的非系统性风险敞口;二是导致了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本来源不足,政府资金仍然占较大比重,据统计,2004年全国风险投资机构仅为217家,同期政府和国有独资企业资金占比达到近40%;三是由于我国的技术市场发展还不完善,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院所产权不清,产权交易不畅,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完全成为独立受资主体,从而抑制了风险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数据来源:张晓强.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年鉴(2005)[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在其他要素市场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全流通的人才市场,这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所需的众多人才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如上所述,我国的技术市场还很落后,这不仅导致技术交易滞后,而且还导致风险投资项目来源单一、技术信息不对称等现象。[1]
2.法制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落后。第一,风险投资是一个委托——的运作过程,一方面,委托人可能在与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其相应的资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人在进行风险资本的管理时必然要放弃一定权利,这些权利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首要前提必然是健全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相应的证券、合同、技保、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配套法律也没有完善,这对风险投资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巨大的障碍。[2]第二,风险投资是一个信用度较高的产品,它依赖健全的社会资信体系和完善的道德诚信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全金融市场低效率和社会中介的运作实效导致了风险投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双方无法在有效市场中实现有效匹配,从而造成了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加大了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
(二)风险投资基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
目前,海外成熟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一般都达到数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但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却普遍偏小,这导致其项目投资规模也普遍较小,投资周期较短,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低,无法实现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据统计,2004年全国风险投资基金中,外资资金占比上升到21%,平均资本规模为8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大约占50%;从全部风险投资企业来看,1000—3000万元的占比最大,达到40%,但外资占比不到6%,而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比,外资却比整体多出15个百分点。由于风险资本不足,国内的风险投资企业无法借助有效金融市场构建合理的产品组合,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相对较弱。
(三)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模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采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也有很少一部分采行传统的事业投资机构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约束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首先,现有的风险投资基金在内部采行职能管理的架构,外部则采行传统的行政分权管理,这一方面导致风险投资基金无法真正实现市场主导下的风险收益配比,投资效率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或管理人并不能分享投资收益也不承担投资损失,从而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使得上述委托—问题愈发突出。[3]其次,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公司制的非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一次性全额到账,这一方面限制了风险投资基金利用风险杠杆吸引资金的能力,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扩张设置了障碍,同时也可能在资金运作初期产生大量的闲置资金,降低了基金的投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无法实现自由转让,风险基金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与创投产业发展轨迹一致的进出路径,增大了风险基金的运作风险。最后,现有的基金组织模式和组织架构适合政府资金的介入,但总的来看,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足的,即使是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设立的、目前规模最大的创新基金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支持比例在2004年也只有9.09%,这既导致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足,也限制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成熟经验
数据表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这增强了其风险和资金的配置能力,显示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规模效应。根据美国汤姆逊金融研究会和全国风险投资基金协会2007年一季度联合报告的数字,2006年美国全年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已经达到3026.04亿美元,虽然增速有所放缓,但相较2005年同期仍然成长了8.24%;而2002—2006年的年均增长率更是达到48.80%。[4]这表明美国风险投资基金在经历了快速发展以后,目前的规模成长已经进入了良性的循环。
一方面,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金融市场格局已经比较完善,这为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其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不仅形成了丰富的风险投资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相关的法律建设也不断加快。国际经验证明,法制建设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以美国为例,它早在1958年就陆续修改和出台了《国内所得税法》、《银行持股公司法》、《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政策优惠、资金来源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予以支持和规范。此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1978年收入法案》、《鼓励小企业投资法案》等法案,增强了风险投资的灵活性。因此,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另一方面,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三类主流的发展模式,分别是信托契约型、上市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这为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目前,后两种是在全球最为普遍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美国,它们的发展过程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国的上市公司制
英国在1995年推出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上市公司,它旨在鼓励个人间接投资于高风险企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可以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上市,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申购或在二级市场购买VCT公司的股票。到2005年,据英国风险投资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已有46家VCT公司上市。[5]与其他模式相比,英国上市公司制具有的特点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1)英国的上市公司制实现了股东所有,厘清了产权关系,在股权架构下维护了基金整体利益;(2)它严格界定了“合格财产”制度,包括受资公司进行合格交易、保持独立性等,杜绝了套利行为,保障了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税收优惠可能造成的漏洞;(3)它通过大量的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税后优惠政策,刺激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扩大了风险资本来源;(4)它通过基金公司股份的上市流通,一方面为风险资本的撤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健全了其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了投资效率;(5)它通过引入上市公司独立性机制和高管历史业绩评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委托—问题。
(二)美国的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很普遍,它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资料显示,美国风险资本组织中大约有2/3是有限合伙制的独立基金公司。[6]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占风险投资基金总额的99%,构成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与其他模式相比,美国的有限合伙制的特点见表3。
表3美国有限合伙制特点分析
比较项目
比较内容
基金认定基本条件
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
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
①管理人可直接参与基金利润分成,比例可高达20%;在失败时,则必须承担损失的1%;
②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分期投入的预算约束机制、保留退出权机制、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或更换管理合伙人机制、规定风险披露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等对管理人进行约束和监督。
税费政策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也非纳税主体,但投资者收益须缴纳所得税。
②日常管理费用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确定,约为2~3%。
数据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从表3中可以看出,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势,但是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它也具有明显的劣势:(1)通过管理人参与利润分成和损失承担机制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委托——双方的利益矛盾;同时,它通过预算约束机制等措施的实施,建立起解决监管问题的长效机制,促使针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日常化、易操作化,提高了监管和投资效率。(2)通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体现了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配比,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风险资本的合理进出机制;此外,如上所述,通过预算约束机制等措施的实施,它改善了风险内控机制,减少了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非效率。
从劣势上来看:(1)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并不承认有限合伙人机制,有限合伙人在我国的实施不仅存在法律障碍,而且也可能导致权责的不明确,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2)有限合伙人机制要求投资人与管理人和合理分割,以体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但是囿于体制原因,我国目前许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合一,这种情况很可能还将长期持续下去。以上文提及的母基金的设立为例,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既是投资人,又是主要管理人。可见,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实施还存在现实障碍。(3)有限合伙制放弃了风险披露的机制,这使其在增强了风险内控机制同时,减弱了风险的外控力度,增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4)有限合伙制的综合税负水平虽然远低于其他模式,但是其减税力度主要集中在基金本身,对于资金来源广泛的个人投资者则缺乏税收激励机制,这不利于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扩大规模,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三、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成功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和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水平。
(一)机构层面
基于对我国当前现实国情的分析,设立中国风险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不仅要吸纳金融机构和政府资本投资,还应当通过建立税收优惠制度,广泛吸纳大型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资本进行合理的风险投资,扩大风险资本来源。推动大型企业、社保基金和闲散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不仅有助于缓解目前流动性过剩的状态,而且有助于改善企业进行风险配置的能力、提升社保基金收益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以大型投资者为发起人,组建母基金。母基金采行上市公司制,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按照股权比例,推举大股东作为基金的主要管理人,目前是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
管理人依据董事会决议,按照历史业绩评估原则,选聘合格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人。管理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母基金与管理公司之间原则上应保持独立性,但是后者在不控股或不间接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参股母基金,这一方面有助于扩大风险资本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起针对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母基金还应当订立包括预算约束机制、保留退出权机制、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等约束制度,提高风险资本的利用效率,降低委托——过程中的风险。在管理公司内部,应选聘具有丰富经验的投资专家作为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公司法的限制,允许这些专家以其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投资入股,并建立收益奖励和亏损负担机制,以进一步解决内部委托——问题。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选择处于草创或成长阶段的、具有发展潜力的、资产总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目前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非金融、非地产类风险创投企业进行投资,例如新材料、IT、生物制药、网络、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软件等新兴产业部门,并对这些终极受资公司进行实时的项目评估和监管,以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配比。[7]这些终极受资企业可以是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是其它独立公司,但是母基金必须建立起针对前者的项目评估和监管机制,全过程杜绝与收益不相匹配的委托—风险的发生。
(二)市场层面
1.主板市场上市。第一,母基金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上市,借鉴英国的经验,这些条件应包括:公司收入结构和股权结构、公司风险投资价值比例、公司资产价值比例、公司留存收益比例等。母基金上市后,其普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既扩大了风险资本的来源,又实现了风险资本在产业发展的一定阶段能合理退出。第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既可以是主板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后者在管理母基金的过程中,不断增加自身价值,吸引资金介入,并最终实现主板上市。通过管理公司的主板上市,改善了公司风险披露的机制,提升了母基金的风险外控水平。
2.发展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终极受资企业在接受风险投资后实现自身的成长,当企业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企业就可以在二板市场(深圳中小企业板市场)甚至是主板市场实现整体上市,这不仅推动了风险创投企业的进一步成长,促进了我国产业机构的合理调整,而且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股票回购机制的情况下,为实现风险资本的最终合理退出创造了新的途径。
3.建立三板市场。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三板市场,但是包括深圳等地在内的股权交易中心都已经试办多年,许多条件成熟的地方也都已经向国家报批设立三板市场,一般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和终极受资企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份可以在三板市场上实现转让,既促进了风险资本的循环,实现了风险资本的有效进出,又降低了风险资本的运作风险。
(三)监管层面
有效的内外监管是实现风险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监管模式包括美国的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英国的行业管理模式、日本的政府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当建立起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体系,严格基金各主体的内控机制,提升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建立统一的政府监管组织,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垂直监管。当前,我国以证监会为基础,赋予其相应的监管职权,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协调监管;探索建立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平衡和自我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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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红,元露丰.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分析[J].财经政法资讯,2006,(8).
[4]ThomsonFinancialand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FundraisingActivityContinuesatLowerLevelsinQ12007:EarlyStageFundsDriveFundraising[R/OL]..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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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发展中的问题
1.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这种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监管,可能导致管理层的政企不一,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虚置,权责利分离。尽管有托管人可以监管,但托管人通常都是由基金公司选定,托管费用亦由基金公司缴纳,因此难以保证监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得不面临基金公司内部因监管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2.基金管理公司单方制定基金费率,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费率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设计和制定的,基本上都是按照固定费率的模式向投资者进行收取的,这也就意味着,无论这只基金是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投资者都要向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尤其是在投资者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制定的固定费率制度,让投资者更是雪上加霜,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3.基金公司利用明星基金效应,过于追求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直接与基金规模成正相关,因此基金规模越大,基金公司的收益就越高。很多基金公司把自己管理的业绩一直较好的基金打造成明星基金,利用明星基金受投资者追捧的正向溢出效应,不断推出同家族的其他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扩大基金公司管理规模,从而达到增加管理费收入的目的。统计显示,2013年六家千亿级基金公司(华夏、嘉实、易方达、南方、广发和博时)中,除了南方基金因故停发3个月基金外,其他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数量都不少于13只。但是,拥有明星基金的明星家族并不一定具备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它可能只是一种营销策略,并不一定能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收益。4.基金经理素质良莠不齐,不利于提高基金的业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仅2013年一年就发售新基金379只。基金公司每推出一只新基金就要聘请至少一位基金经理,基金规模的不断发展也对基金经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基金经理市场良莠不齐,导致出现了一位基金经理管理多只基金、基金公司频繁更换基金经理、基金公司选用基金运作能力差的基金经理等不正常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到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大多数基金采用固定费率模式,不利于对运作能力差的基金经理进行惩罚,也不利于对业绩好的基金经理进行激励,这同样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固定费率模式和浮动费率模式的对比分析
(一)固定费率模式及其优势
所谓固定费率,是指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的一个固定比率收取,这一比率不随基金业绩的改变而改变。[2]固定费率是最传统的费率模式,它具有以下优势:1.收费方式简单、透明。固定费率模式是指不论基金的业绩如何,都按照某一特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层次的投资者来说,都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固定费率模式收费也比较简单,便于操作。2.避免基金公司过于冒险,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很多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在浮动费率模式下,要达到好的业绩才能获得高额管理费,基金公司迫于股东追求高额的管理费的要求,就会采用过于激进的投资方式,这种高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一旦高风险投资成功,管理公司将会被提取高业绩带来的高收益。而固定费率模式下,因为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没有直接关系,基金管理人就不会过于冒险,而是较多地采用稳妥的投资方式,这样就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浮动费率模式及其优势
浮动费率则将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管理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基金收益的高低。[3]浮动费率通常可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提取基金收益的固定比率作为业绩报酬;第二种是设定一个基准业绩指标,当基金业绩高于该基准业绩指标时收取管理费,否则不收取;第三种是设定一个基准业绩指标和一个基准管理费率,基准管理费率根据基金业绩的高低上下浮动,浮动比率与基金收益的高低相关。浮动管理费本质上体现了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业绩表现给予基金管理者的奖励或惩罚,有助于基金市场的发展。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激励基金公司主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在浮动费率模式下,管理费的收取是按照基金业绩好坏来计提,业绩越好收取的管理费越多。同时业绩越好会带来更多的投资者,促使基金规模增加,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也随之进一步增加,这样就能激励优秀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继续积极运作。[4,5]2.有利于约束基金经理的行为。在固定费率模式下,基金经理如何操作基金都不会影响管理费的收取,所以对基金经理失去了约束作用,可能出现过于保守或者过于激进的投资行为。[6]而在浮动费率模式下,过于保守或过于激进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基金业绩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较少的管理费甚至没有管理费,这样对于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约束作用。3.有利于基金市场的优胜劣汰。浮动费率模式的运用,使优秀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能够取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会使其更加优秀;优秀的业绩表现使其投资者更加关注,投资的积极性也会提高。而对于业绩较差的基金,在浮动费率模式下损失甚至丧失了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将无力继续运作;其投资者也会对其失去兴趣。随着浮动费率模式的推广,一批管理水平差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将被市场淘汰,从而保持基金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证券投资行业的成熟和完善。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发展建议
自去年浮动费率基金问世以来,不少基金公司陆续推出了相应的浮动费率基金,其业绩也备受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由于其发展还比较短,目前还难以用短期业绩来衡量浮动费率的优劣,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研究者都要给予浮动费率基金一定的发展时间。投资基金费率模式的发展,应着力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促使基金公司良性发展。
(一)应理性看待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
基金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的基金有各自的优点。在熊市时,基金业绩不理想,投资者亏损情况下,基金公司还提取管理费,投资者觉得基金业绩不佳,基金公司应该买单,而不是转移到投资者身上,所以希望有浮动费率的基金出现,但是,一旦进入牛市,基金业绩很好的时候,基金管理公司会因为浮动费率提取更多的管理费,这个时候,投资者的收益会受到影响,投资者也可能觉得自己的收益被瓜分,不再认同浮动费率模式的基金。根据美国上百年的经验证明,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都适应市场需求,所以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二)固定费率基金可采取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
大量研究表明,当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基金的管理费将不再增加,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即预先设定不同规模下的费率标准,基金费率随着基金规模的增加而逐渐降低。累退的费率制度将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成本,提高其投资积极性,同时将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其影响力。著名的美国富达基金和美洲基金,当年因为采取了这种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二者均已发展为世界最大的基金公司之一。
(三)浮动费率基金应合理设计浮动费率
1.合理设定目标基准业绩。费率如何浮动是浮动费率基金设计的关键。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设定目标基准业绩。一方面,较低的目标基准业绩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较高的目标基准业绩会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反复多变,在熊市里设定的目标基准业绩相对较低,如果基金运作过程中迎来了牛市,那么依照之前设定的目标基准业绩执行,将使投资者变相地蒙受损失。影响目标基准业绩的因素很多,难以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合理设定目标基准业绩。2.合理设计浮动费率基金业绩考察期及考察期内的申购赎回问题。目前出现的浮动费率基金都有业绩考察期,业绩考察期也不相同,有一年期的,也有三年期的,而且每种浮动费率基金都公告了申购赎回时间,设定了申购赎回费率,如果考察期中间经历了熊市或牛市的更替,那么考察期的长短及申购赎回费率设计的不完善也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设计考察期及申购赎回的问题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因追求高额管理费而伤害到投资者的利益。3.增加风险约束制度。在浮动费率制度下,基金经理迫于基金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可能会进行高风险投资,从而企图达到高收益的目的,但这会使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对于浮动费率模式基金,要引入风险控制制度,从而有效地限制基金经理过于冒险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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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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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ahlmanWA.Thestructureandgovernanc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JournalofFinance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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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园区简介
某工业园区拥有较好的规划条件,快速发展的经济基础,已入驻较多企业,并且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其具体的基本概况如下:园区总规划面积31.34平方公里,近期规划面积13.57平方公里。已建成主干道15条33公里,主要道路网络基本形成;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已基本实现“七通一平”。2012年,某工业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67.46亿元,工业增加值15.51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54亿元。现拥有各类企业百余家,其中主要企业26家。基本以机械电子、农副产品深精加工、皮革加工、化工等为主导的产业格局。
2.2能源投资决策
在该工业园区电、热能量需求能源的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不同方案设计得到系统总费用最少的可持续发展的不可再生与可再生能源的最优分配(能源选择)、最优能源转化技术的系统组合。对于本案例工业园区的能源投资,设施管理服务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案:方案一,工业园区所需所有的能源均向园区外购买,包括电能和热能;方案二,工业园区的热需求由燃煤锅炉供应,电需求全部由设施管理服务商向园区外的电网购买;方案三,工业园区设施管理服务商引入以燃煤、燃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汽轮机的CHP系统;方案四,工业园区设施管理服务商引入除方案三以外的设备,备选设备有燃油机、光伏电板等。本案例设备资源库为太阳能光伏电板、CHP锅炉和汽轮机、燃油机I类、燃油机II类、燃油机III类、燃气轮机I类、燃气轮机II类、燃气轮机III类、供热锅炉。表示分别为xis=[x11,x21,x311,x321,x331,x411,x421,x431,x51]。所对应的环境成本值相对值,如表2所示。在MATLAB工具箱中,调用函数linprog,[z,Fmin,exitflag]=linprog(c,b,d,beq,deq,ldz,udz,z0,options),计算四种方案的结果,根据计算结果得出工业园区不同能源方案对比表(年均),如表3所示。该表给出了不同方案设施管理公司的利润、工业园区外购电能量、外购热能量、外购电能费、外购热能费、设施管理公司成本。其中外购能源费和外购热能费指的是工业园区各企业用户直接/间接(通过设施管理公司,而设施管理公司不在从中赚取差价)向园区外电网/热网购买电能/热能所需的费用。管理者利润是指工业园区设施管理公司在投资规划期内每年年均获得的收益,从表中可以看出,方案二的收益为负,这是因为环境成本的原因(上文已有叙述),管理者成本指的是指工业园区设施管理公司每年所投入的成本,包括环境成本、设备成本、燃料成本等。园区能源总成本对比,如图2所示,即表示了该工业园区能源总成本在不同方案下的比较,包括园区内设施管理公司产能的成本以及各企业向园区外购买能源所需要的成本。图中,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总成本基本持平,因为该工业园区的热需求总量不大,由燃煤锅炉供应热能基本不能获取利润,形成不了规模效益。在考虑环境成本下,设施管理公司甚至还面临亏损;方案三总成本较方案二减少20.3%,因为热电联产系统,能够对不同品质的能量进行梯级利用,温度比较高的、具有较大可用能的热能用来被发电,而温度比较低的低品位热能则被用来供热供冷,确保了能源的利用效率;方案四总成本较方案三减少9%,相对与方案二减少27.4%,因为在热电联产系统的基础上,引入了燃油机、燃气机、以及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能够首先利用燃油、天然气生产高价值的电力,再将余热用于供热或工业蒸汽负荷,并且创造比前者更加显著的经济效益,于此同时又利用光伏发电减少了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两者相得益彰,一同缩小了环境成本支出。能源系统管理者成本对比,如图3所示,方案一与方案二基本持平,这是加入燃煤锅炉供应该工业园区体量不大的热需求,其成本支出较低。方案三是方案二成本的490倍,这是因为引入一整套热电联产系统并依靠其供电,所需要的费用较高。而方案四的成本更高,是方案三的2.35倍,是方案二的千倍以上,这说明依靠虽然有集中式系统供能,但是引入分布式系统供能所需要的成本相当高,例如,单太阳能光伏电板的固定费用就高达40000元/KW。综上所述,每一种方案都有其具体的价值,虽然后两者与环境和谐度更高,但是园区设施管理者所需要投入的成本也高,因此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和环境条件需要选择不同的能源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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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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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000年前的“商人银行”到20世纪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可以称为综合经营性模式;从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到20世纪90年代,为分业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营模式则为混业经营模式。两次经营模式的转变都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1929年的股市大崩盘,使美国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离。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美国几大投行相继破产。贝尔斯登、美林证券放弃了独立投资银行的模式,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成为美国第四大银行的控股公司并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投资银行的发展与经营管理模式要与一国的实体经济相适应,但其性质决定获取利润是投资银行的经营目标,投资银行的本质角色是金融中介结构,但受到利益的驱逐,其总是希望能够偏离此角色。因而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恰当的监管体制是投资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不同,监管方式也有差异。不过正如郭田勇教授所讲,监管也要适度,过分的监管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投资银行的业务分为三类,即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和引申业务。创新业务包括企业并购、企业重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项目融资等。投资银行的引申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模式选择也要有利于金融的创新,充分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同时,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既受经济、社会、监管环境和本身金融创新需求度影响,又受商业银行、企业、政府等其它社会组织影响。各级政府对待商业银行的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政策都会对投资银行产生影响。
三、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投资银行业务。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经过一系列探索试点,终于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也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有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这些金融机构与现资银行还有些差距。我国投资银行在起步阶段为混业经营模式。证券市场过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1995年,国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其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2003年,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今,我国投资银行一直保持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四、中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利弊
我国投资银行现在存在着资金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业务范围单一、专业人才匮乏及法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我国本土投资银行创新能力的不足,投资银行应有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也应该顺应发展趋势,逐步发展为混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顺应当今发展,混业经营的利大于弊。
1.分业经营制约发展动力。
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顺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加入WTO之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保持过于样的管制与分割,将使我国投行的业务服务、融资便利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受到制约,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而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建立资金之间的互动机制。
2.混业经营打破业务限制。
混业经营能够打破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上的限制,加强金融经营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它们的金融创新能力。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营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
3.混业经营满足金融服务多样化要求。
混业经营模式也能够满足客户对投资品及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投资者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降低投资成本,为金融交易结算带来便利。因而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高社会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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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发展中的问题
1.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这种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监管,可能导致管理层的政企不一,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虚置,权责利分离。尽管有托管人可以监管,但托管人通常都是由基金公司选定,托管费用亦由基金公司缴纳,因此难以保证监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得不面临基金公司内部因监管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
2.基金管理公司单方制定基金费率,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费率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设计和制定的,基本上都是按照固定费率的模式向投资者进行收取的,这也就意味着,无论这只基金是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投资者都要向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尤其是在投资者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制定的固定费率制度,让投资者更是雪上加霜,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3.基金公司利用明星基金效应,过于追求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直接与基金规模成正相关,因此基金规模越大,基金公司的收益就越高。很多基金公司把自己管理的业绩一直较好的基金打造成明星基金,利用明星基金受投资者追捧的正向溢出效应,不断推出同家族的其他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扩大基金公司管理规模,从而达到增加管理费收入的目的。统计显示,2013年六家千亿级基金公司(华夏、嘉实、易方达、南方、广发和博时)中,除了南方基金因故停发3个月基金外,其他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数量都不少于13只。但是,拥有明星基金的明星家族并不一定具备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它可能只是一种营销策略,并不一定能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收益。
4.基金经理素质良莠不齐,不利于提高基金的业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仅2013年一年就发售新基金379只。基金公司每推出一只新基金就要聘请至少一位基金经理,基金规模的不断发展也对基金经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基金经理市场良莠不齐,导致出现了一位基金经理管理多只基金、基金公司频繁更换基金经理、基金公司选用基金运作能力差的基金经理等不正常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到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大多数基金采用固定费率模式,不利于对运作能力差的基金经理进行惩罚,也不利于对业绩好的基金经理进行激励,这同样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固定费率模式和浮动费率模式的对比分析
(一)固定费率模式及其优势
所谓固定费率,是指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的一个固定比率收取,这一比率不随基金业绩的改变而改变。[2]固定费率是最传统的费率模式,它具有以下优势:
1.收费方式简单、透明。固定费率模式是指不论基金的业绩如何,都按照某一特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层次的投资者来说,都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固定费率模式收费也比较简单,便于操作。
2.避免基金公司过于冒险,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很多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在浮动费率模式下,要达到好的业绩才能获得高额管理费,基金公司迫于股东追求高额的管理费的要求,就会采用过于激进的投资方式,这种高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一旦高风险投资成功,管理公司将会被提取高业绩带来的高收益。而固定费率模式下,因为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没有直接关系,基金管理人就不会过于冒险,而是较多地采用稳妥的投资方式,这样就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浮动费率模式及其优势浮动费率
则将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管理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基金收益的高低。[3]浮动费率通常可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提取基金收益的固定比率作为业绩报酬;第二种是设定一个基准业绩指标,当基金业绩高于该基准业绩指标时收取管理费,否则不收取;第三种是设定一个基准业绩指标和一个基准管理费率,基准管理费率根据基金业绩的高低上下浮动,浮动比率与基金收益的高低相关。浮动管理费本质上体现了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业绩表现给予基金管理者的奖励或惩罚,有助于基金市场的发展。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激励基金公司主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在浮动费率模式下,管理费的收取是按照基金业绩好坏来计提,业绩越好收取的管理费越多。同时业绩越好会带来更多的投资者,促使基金规模增加,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也随之进一步增加,这样就能激励优秀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继续积极运作。
2.有利于约束基金经理的行为。在固定费率模式下,基金经理如何操作基金都不会影响管理费的收取,所以对基金经理失去了约束作用,可能出现过于保守或者过于激进的投资行为。[6]而在浮动费率模式下,过于保守或过于激进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基金业绩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较少的管理费甚至没有管理费,这样对于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约束作用。
3.有利于基金市场的优胜劣汰。浮动费率模式的运用,使优秀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能够取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会使其更加优秀;优秀的业绩表现使其投资者更加关注,投资的积极性也会提高。而对于业绩较差的基金,在浮动费率模式下损失甚至丧失了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将无力继续运作;其投资者也会对其失去兴趣。随着浮动费率模式的推广,一批管理水平差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将被市场淘汰,从而保持基金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证券投资行业的成熟和完善。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发展建议
自去年浮动费率基金问世以来,不少基金公司陆续推出了相应的浮动费率基金,其业绩也备受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由于其发展还比较短,目前还难以用短期业绩来衡量浮动费率的优劣,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研究者都要给予浮动费率基金一定的发展时间。投资基金费率模式的发展,应着力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促使基金公司良性发展。
(一)应理性看待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
基金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的基金有各自的优点。在熊市时,基金业绩不理想,投资者亏损情况下,基金公司还提取管理费,投资者觉得基金业绩不佳,基金公司应该买单,而不是转移到投资者身上,所以希望有浮动费率的基金出现,但是,一旦进入牛市,基金业绩很好的时候,基金管理公司会因为浮动费率提取更多的管理费,这个时候,投资者的收益会受到影响,投资者也可能觉得自己的收益被瓜分,不再认同浮动费率模式的基金。根据美国上百年的经验证明,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都适应市场需求,所以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二)固定费率基金可采取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
大量研究表明,当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基金的管理费将不再增加,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即预先设定不同规模下的费率标准,基金费率随着基金规模的增加而逐渐降低。累退的费率制度将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成本,提高其投资积极性,同时将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其影响力。著名的美国富达基金和美洲基金,当年因为采取了这种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二者均已发展为世界最大的基金公司之一。
(三)浮动费率基金应合理设计浮动费率
1.合理设定目标基准业绩。费率如何浮动是浮动费率基金设计的关键。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设定目标基准业绩。一方面,较低的目标基准业绩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较高的目标基准业绩会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反复多变,在熊市里设定的目标基准业绩相对较低,如果基金运作过程中迎来了牛市,那么依照之前设定的目标基准业绩执行,将使投资者变相地蒙受损失。影响目标基准业绩的因素很多,难以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合理设定目标基准业绩。
2.合理设计浮动费率基金业绩考察期及考察期内的申购赎回问题。目前出现的浮动费率基金都有业绩考察期,业绩考察期也不相同,有一年期的,也有三年期的,而且每种浮动费率基金都公告了申购赎回时间,设定了申购赎回费率,如果考察期中间经历了熊市或牛市的更替,那么考察期的长短及申购赎回费率设计的不完善也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设计考察期及申购赎回的问题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因追求高额管理费而伤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3.增加风险约束制度。在浮动费率制度下,基金经理迫于基金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可能会进行高风险投资,从而企图达到高收益的目的,但这会使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对于浮动费率模式基金,要引入风险控制制度,从而有效地限制基金经理过于冒险的投资行为。
(四)积极推进基金费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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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