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病退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在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的医生对于我的病情给于进一步确诊,并提议我作手术切除治疗,他进一步讲述了手术治疗的危险和预后情景,比如对于颅内的肿瘤能够切除,但于位置较深,切除时有不小的难度,对于颅外的部分肿瘤,手术治疗就显得无能为力,只能采取放射性治疗。并征取我的意见,我当即表示同意。由于北京医院手术安排及床位十分紧张的'关系,医生让我等,我只好同意。此刻家等手术日期。
另外在治疗费用上,由于在北京国家医院,手术费用及住院费用都是个不小的数目,这对于我样一个工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无法承受的负担。
在这件事上,对于病情的起因,我也不好说什么,只是听医生说肿瘤的发生,发展应当和工作环境有关,和一个的心理状况和心态球境有关,多年我在法医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不怕脏累,不管工作环境有多差,条件多么恶劣,从没有叫过累,叫过脏,从没有埋怨过什么,到今日忽然得了病我想这也使我丧失了再为刑侦事业工作的本事,为此我特向领导提出病休或者病退。期望领导批准并给于体谅。
xxx
20xx年x月x日
病退个人申请书2
尊敬的商丘市劳动局:
我叫xxx,男,xx年出生,现年52岁,xx年到商丘市印刷厂参加工作至今。xx年在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至今已有15年。随着病情的发展,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提出病退申请。
自去年10月份开始,手指时常感到麻木,经常头晕目眩,同时伴有视物模糊,之后出现3次眼底出血,导致视力严重下降。虽经过长时间调理,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而且并发症也比较严重。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很难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向商丘市劳动局提出病退的申请。
篇2
报名办法和时限
符合病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从XX年11月22日开始到XX年12月7日结束。报名时需填写《XX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报名登记表》,同时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
经省人社厅同意,经省人社厅同意,从今年开始,我市企业职工病退工作,在全市推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严格劳动能力鉴定的办法,省人社厅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不再向各县区(含财政直管县)和中、省、市直企业下达。按照规定,企业职工病退(含各县区及财政直管县),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合格后,须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委派技师或有关专家进行心电图、b超、ct等检查、检验或派专家进行监督。不再要求申请人现到医院开诊断证明或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原有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材料、近期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x光片、ct、ect、mri片、b超及病历报告书、化验单等资料只作为参考。纪检部门将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拟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在企业(在人事机构托管人员在社区)显着位置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伪造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的,要追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签署虚假鉴定意见,要追究医疗卫生专家的责任。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XX〕20号)规定,组织鉴定时每人收取400元鉴定费。必要的检查、检验费由承担鉴定工作的医院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自理。不论鉴定结果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收取的各项检查、检验费,均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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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在顺德区累计缴费年限已达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所需资料
(1)经所属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因病提前退休申请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3)诊疗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后提交所需资料到顺德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以书面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
办事处初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因病提前退休业务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现场出具《医院体检介绍信》(附件二)及《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附件三)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办事处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归档,另一份交申请人。
(三)申请鉴定
申请人先凭《医院体检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然后凭《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及鉴定所需材料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移交养老保险科下发各镇街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批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时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事处自接收鉴定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篇3
你好!感谢您在百忙中给予我的关注,我是刚到公司两年多的“学徒仔”,上个月16号我亲手辞掉了自己的这一份工作,作出这个决定让我真的感到很艰难,因为在公司的两年多,已经塑造了我的生活。至今难忘当年人力资源部同事给我面试的情景。万分感谢公司为我打开了珠宝人生的这一扇大门。
在公司的这些时间里,我对珠宝有了基本的认知与理解,以及我在此收获的更重要的——信心。除了说谢谢,我实在找不出其他语言表达我的心。
本以为12月16号辞职到01月16号就可以离开的,主管却批准我09年02月27号才能正式离开公司。在此我向尊敬的陆小姐提出申请:希望能在01月16号里,允许我正式离开公司。请批准!
因为我家里的情况不允许我明年继续返回公司,我真的很抱歉。爸爸身体一直都不好,在我刚来做学徒的时候,就得了黄疸肝硬化,两年以来都在吃药,病魔侵蚀爸爸的身体,可我家是农村,只要能起床都得干活,不幸再次降临到我爸爸的身上,帮私人老板打工被机器压断了右腿,已经是残废了,可无良老板一走了之。其他不用解释都知道结果了,我现在是穷途末路。此时社会经济不好,而我选择离开公司是何等的无奈。
主管要我明年回来继续上班的原因就是因为暂时没有比较熟悉的较石员在起版部协助他的工作,这我考虑过了,现在公司没有以前那么多版。所以暂时请求镶石部的师傅协助,工作完全是可以顺利进行的。在此时间慢慢培训一名专业的较石员就得师傅多费心了。而我自己要是明年回来这边的话,我需要很多资金,我的目的是希望能够为爸爸省一点医药费。穷人没有富亲戚,我只能靠我自己。而此时我只能请求陆小姐:批准我01月16号正式离开公司,谢谢!在离开公司之前我会把自己本分工作做好。离职手续做妥当。这也是对公司,对自己的一个交代吧!
公司的管理制度是人定的,不外乎一个情字。我相信陆小姐是一位善解人意的领导者,这也是我最敬佩你的方面,在此祝愿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祝愿陆小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个人退休申请书2尊敬的学院党政并转呈校人事处:
本人___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__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____年__月__日出生,今年满56周岁;1968年参加工作,工龄37年。现任某教究室___。
近三、四年来,我的身体状况陆续问题,深感已无能力承担合格教师的职责。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条款(见申请书末附录),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考虑我的,予以批准。我的健康问题叙述如次。
1、失眠问题:我因长期失眠,精神不佳、记忆力下降,上课亦有失误;
失眠也令视力降低。我从高中阶段开始间断失眠。近几年更是每晚服药仍睡眠,并曾多次到校医院打针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医院心理科求助睡眠专业博士,花费高昂药费求取几夜安睡,但无显效。
2、视力问题:我的眼睛近年来天天困扰着我,最主要的是能够持续阅读的越来越短,两次阅读之间所需的间歇越来越长。
最近一年多来已发展到只能连续阅读20-30分钟即需休息30分钟的程度,一天内阅读总也超过3-4小时,而且视力恶化的趋势。曾数次就医均无良策。据华侨医院眼科博士导师结论,我是人群中罕见的视觉调焦过度灵敏症状患者,因肌肉调节晶状体焦距过于频繁,眼睛极易疲倦,视觉模糊;对策是少看书,多看远处绿色物体。而高校教师,除了备课上课要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阅读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需求。现在经常服用调节神经的药物及用消除疲劳的眼药水。
3、慢性咽喉炎问题:是困扰我30多年的问题。
如今每年较严重发作6-7次,输液才能解决。长年咳嗽也使我更难入睡。
4、慢性胃炎问题:近二年多来,长胃发胀,象一大块石头,还向外膨胀,但气呃不,常令我整夜难眠。
20__年胃镜检验,胃内壁有4-5个出血点,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现长期服药,并小心饮食。4种毛病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来越差,精神越来越不振,视力也越渐低下。
5、心血管问题:__年西德留学期内已血脂高,从此注意了饮食。
近年体检报告为高胆固醇血症、轻度高尿酸血症、血粘度高。常胸疼胸闷、手指发抖、嘴唇麻木、头皮发麻。痛风(右脚拇指)发作二次。做过多次心电图包括24小时心电图,结论是T波、不完全性房内传导阻滞、偶发房性早搏并成对、提早复极综合征。现需长期服药。
6、肾功能问题:20__年底体检报告血肌酐高、尿素氮高、肾功能受损;
医生建议为肾内科检查(务必)、尚未作检查。
7、痔疮问题:20__年便血,诊断为有3个重度内痔,经注射式手术治疗后好转。
现长期服药,偶有便血。
8、颈椎及腰椎问题:长期颈疼,牵连头疼及腰疼。
尚未作检查。
9、胆管结石问题:20__年二次超声检验为右肝后叶胆管小结石。
10、过往晕倒问题:曾于19__、19__及19__年三次晕倒,不省人事估计1-3分钟,经注射肾上腺素或不经苏醒。
心电图及脑电图未能检验出原因。
我猜想先天是毛病的原因。我出生时4磅12安士,即2.16kg,所以小时候经常生病。
受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3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县__镇__小学教师___(曾用名___),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现年55岁,中专学历,小教高级。本人20__年7月毕业于__二中高中部,20__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恢复高考后考入__师范学校就读,20__年7月毕业,现教龄35年。
三十几年来,我先后在__乡、__镇小学部任教。在这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中,本人始终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历经沧桑,我呕心沥血。我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几年中,我教过的学生近千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社会的建设之材。而如今,我已年半百有余,两鬓斑白,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但我心中感到无比的荣耀。
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听力减退,记忆力更是退得惊人,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丢三落四常发生,刚刚做过的事情,立马忘得干干净净,再加上患有高血压头脑常发昏。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我虽然尽心尽力去做,
但效果确不佳。我真担心,怕误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辜负了家长对自己的希望。因而特向上级领导提出退休申请,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4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___,男,现年__岁,原系______职工,因其患支气管哮喘、心脏病无法参加体力劳动,于____年_月_日在本厂申请办理了休养手续,每月领取___元生活费。多年来,长期患病在市内各大医院治疗无效,无数次因哮喘病急性发作而被送入医院抢救,20__年至20__年更是屡次被市急救中心icu重症监护室下达《病危通知》。
20__年1月,本人突发脑梗塞、并发心脏病、哮喘、肺气肿入院。经治疗后,现语言功能部分丧失,肢体功能显著下降,医院要求每周回访。
如今,高昂的治疗费及药费,让每月只有___余元的病患职工已经负债累累,同时给并不宽裕的子女及亲属都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恳请公司领导同意本人办理病退的申请。
申请人:__x
20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5尊敬的王主任:
您好!
本人正式向您提出病退申请。我叫张士良,男,1971年出生,现年40岁,1992到招待所参加工作至今。
1997年在东阿县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随着病程的延长,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自今年2月份手指时常感到麻木,同时伴有视物模糊,总认为可能是偶发因素吧,可是之后的很多天,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同时还有严重的动脉硬化,内分泌科及神经内科给我会诊,会诊结果:我现实的身体的状况,已具备很多糖尿病近期及远期并发症的高危因素,并且现在所患的这些并发症据现在的医学手段是不可能再缓解了。当我了解了这些的时候,我很难过,难道这一生就这样完了吗?我从事了近20年的工作,怎能更好的胜任?思前想后,现实的健康状况给工作已带来很多不便,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还会给领导本已很忙的工作增加无谓的麻烦,我深感内疚。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
篇4
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篇5
我叫XXX,今年六十二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我是县习文乡板屯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症去世,是大病致贫户。
我于20XX年患双膝重度骨关节炎,无法行走,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本事和生活本事。多年来一向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今年以来,先后到安阳、邯郸进行治疗,效果都不梦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忙下,住进了解放军总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加上丈夫前几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债已经是十八万多。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两个儿子参军,微薄的津贴孩子不舍得花,省下来给我看病。仅有的4亩地,因无本事耕种也给了别人,此外无任何收入。为此,特恳请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我保证上述情景完全真实,无任何虚假,如情景不实,自愿承担全部职责,如数退还已领取的`救助金,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 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7.5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10.5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整理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唐明凤,***年生。现已出嫁。住***小区X楼X门X室。在***瓷厂上班,月工资620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XX民政部门:
本人,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
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么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__街道(社区):
我叫___,男(女)__年__月出生。原系___公司职工,__年__月退休后移交到__街道__社区。__年__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__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景(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篇6
1999年至20__年主要症状:血压明显升高,并有头痛、头昏、乏力、心慌等。到当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高血压并及时给予了治疗,但病情并无好转。
20__年至20__年主要症状:有头晕,头胀,耳鸣,眼花,健忘,失眠,烦闷,乏力,四肢麻木等。在劳累、饱食或说话过多时感心慌、气喘、咳嗽,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并痰中带血,曾经还发生过急性肺水肿。在治疗期间,医生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及高血压性心脏病。
20__年至今主要症状:躺下休息时发生呼吸困难,被迫坐起来,但是仍然咳嗽,而且痰中带血,偶尔极度呼吸困难,咳吐粉红色口痰,带泡沫状。偶尔呼吸急促,嘴唇发紫。在夜间睡眠中常因呼吸因难而憋醒,被迫坐起一段时间后呼吸困难逐渐平息,劳累时加重。
经医院检查,属严重的高血压及高血压性心脏病,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另外,近年来一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各大关节肿大,腰腿疼痛的无法正常行走,有时一连几天不能下床,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生活无法自理。
综上所述,我实在有心无力在教育工作第一线工作,我全家恳请两局领导给予理解,并考察我的病情,我代表全家感谢您们的理解和对一个教育者的关怀。
退休申请书2____单位:
本人__×,生于__年__月__日,于____年__月__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__×性别: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参加工作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医疗手册(卡)编号: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 派出所所属街道:______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附: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手册(复印件)。
提前退休申请书
__县(区)社保局:
或:__厂劳资科:
退休申请书3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县__镇__小学教师___(曾用名___),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现年55岁,中专学历,小教高级。本人20__年7月毕业于__二中高中部,20__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恢复高考后考入__师范学校就读,20__年7月毕业,现教龄35年。
三十几年来,我先后在__乡、__镇小学部任教。在这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中,本人始终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历经沧桑,我呕心沥血。我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几年中,我教过的学生近千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社会的建设之材。而如今,我已年半百有余,两鬓斑白,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但我心中感到无比的荣耀。
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听力减退,记忆力更是退得惊人,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丢三落四常发生,刚刚做过的事情,立马忘得干干净净,再加上患有高血压头脑常发昏。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我虽然尽心尽力去做,
但效果确不佳。我真担心,怕误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辜负了家长对自己的希望。因而特向上级领导提出退休申请,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退休申请书4尊敬的学院党政并转呈校人事处:
本人__x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__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____年__月__日出生,今年满56周岁;1968年参加工作,工龄37年。现任某教究室__x。
近三、四年来,我的身体状况陆续问题,深感已无能力承担合格教师的职责。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条款,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考虑我的,予以批准。我的健康问题叙述如次。
1、失眠问题:我因长期失眠,精神不佳、记忆力下降,上课亦有失误;
失眠也令视力降低。我从高中阶段开始间断失眠。近几年更是每晚服药仍睡眠,并曾多次到校医院打针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医院心理科求助睡眠专业博士,花费高昂药费求取几夜安睡,但无显效。
2、视力问题:我的眼睛近年来天天困扰着我,最主要的是能够持续阅读的越来越短,两次阅读之间所需的间歇越来越长。
最近一年多来已发展到只能连续阅读20—30分钟即需休息30分钟的程度,一天内阅读总也超过3—4小时,而且视力恶化的趋势。曾数次就医均无良策。据华侨医院眼科博士导师结论,我是人群中罕见的视觉调焦过度灵敏症状患者,因肌肉调节晶状体焦距过于频繁,眼睛极易疲倦,视觉模糊;对策是少看书,多看远处绿色物体。而高校教师,除了备课上课要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阅读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需求。现在经常服用调节神经的药物及用消除疲劳的眼药水。
3、慢性咽喉炎问题:是困扰我30多年的问题。
如今每年较严重发作6—7次,输液才能解决。长年咳嗽也使我更难入睡。
4、慢性胃炎问题:近二年多来,长胃发胀,象一大块石头,还向外膨胀,但气呃不,常令我整夜难眠。
2003年胃镜检验,胃内壁有4—5个出血点,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现长期服药,并小心饮食。4种毛病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来越差,精神越来越不振,视力也越渐低下。
5、心血管问题:__年西德留学期内已血脂高,从此注意了饮食。
近年体检报告为高胆固醇血症、轻度高尿酸血症、血粘度高。常胸疼胸闷、手指发抖、嘴唇麻木、头皮发麻。痛风(右脚拇指)发作二次。做过多次心电图包括24小时心电图,结论是T波、不完全性房内传导阻滞、偶发房性早搏并成对、提早复极综合征。现需长期服药。
6、肾功能问题:20__年底体检报告血肌酐高、尿素氮高、肾功能受损;
医生建议为肾内科检查(务必)、尚未作检查。
7、痔疮问题:20__年便血,诊断为有3个重度内痔,经注射式手术治疗后好转。
现长期服药,偶有便血。
8、颈椎及腰椎问题:长期颈疼,牵连头疼及腰疼。
尚未作检查。
9、胆管结石问题:20__年二次超声检验为右肝后叶胆管小结石。
10、过往晕倒问题:曾于__年三次晕倒,不省人事估计1—3分钟,经注射肾上腺素或不经苏醒。
心电图及脑电图未能检验出原因。
我猜想先天是毛病的原因。我出生时4磅12安士,即2。16kg,所以小时候经常生病。
受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退休申请书5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初中教师__x,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现年59岁,大专学历,小学高级教师。本人1978年7月毕业于蕲春师范,后经本人自学,取得大专学历,教龄35年。三十五年来,我先后在八里湖高垸中学、八里湖中小学任教过。在这三十五年的从教生涯中,本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我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三十五年风风雨雨,三十五年呕心沥血,三十五年孜孜不倦,我把自我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八里湖的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五年中,我担任班主任20多年,我教过上千名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近花甲,两鬓沧桑,回想自我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以往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我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
三十五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此刻我两眼视力下降,异常是早晚,戴着老花镜都看不清课本的字,近年来眼睛天天困扰着我,多次就医均无良策;而作为一名教师,除了备课,还要批阅很多的学生作业;反映本事有所下降,这样会影响教学工作;下肢浮肿,再加上贫血、气管炎,在工作上,虽然我努力了、尽心了,但已经觉得自我力不从心。本人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内退,请给予批准为盼!祝各级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篇7
Key words: medical records;improve;user—friendly service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328—02
0 引言
病案的窗口服务主要是指对病历档案库里病案进行查询、调取、借阅、复印的服务过程。随着我国“低水平、广覆盖”的医保政策不断地深入贯彻执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自身健康意识的增强,病案资料作为社会诸方面需求的原始凭证的作用日趋凸出,致使社会公众对病案资料的利用需求不断提高。对患者而言,能够及时获取住院病案资料复印件,是在医院享有医疗服务的最后一站,在这里留下的印象也许就是患者及家属对整个医院的印象[1],我院病案科专门为需要复印病案的人员增设了一项新的服务——病案窗口服务,这也成为了医院一项重要的服务项目。
1 病案复印需求范围
①患者及家属。病案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档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依据[2]。患者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出院纪录、入院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单、体温单、医嘱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以用来报销、伤残鉴定、转诊、再次就诊、复查、办理病退、自我留用以了解病情等。②公安、司法部门。办案需要了解患者病情信息用来审判、解决民事、刑事纠纷等,要求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3]。③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参加了保险,保险范围覆盖了大多数的人群,而病案信息成为保险机构进行核保理赔的重要依据,导致病历的对保险机构的需求性越来越强,同时也规定,在保险机构人员复印时也应出示相应的证件。
2 提高病案窗口服务质量的举措
篇8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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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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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开设的社会医疗机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卫生局是社会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按职责分工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文明行医,保证医疗安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社会医疗机构负有承担卫生防疫、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义务,应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性卫生防疫预防保健任务。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七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场所和资金。
(三)有相应的医疗器械、药品、消毒、隔离、抢救等基本设施。
(四)有与职业范围相适应的医、药、护、技人员。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必须拥有二十张以上的固定床位,并设置门诊(疗养院可不设)、住院和相应的医疗技术科室。工作人员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零点六比一,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独立门诊部必须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医疗业务用房,应有六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不得少于一名;配发药品的,必须配备药剂卫生技术人员。诊所、专科、门诊及咨询门诊必须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医疗用房,配备二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士”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开业地点应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定和医疗网点布局要求。
(六)有健全的并符合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具有本市、县(市)常住户籍,且不在卫生系统全民或集体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卫生技术工作:(一)中医、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护技术人员中取得“士”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者;
(二)台湾、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持有当局或外国政府颁发的“士”级以上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省卫生行政部门验证,考核合格者;
(三)定居在中国的外籍医师、护士、口腔技士,持有外国公立或私立医学院校文凭和外国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其中医师级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验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士级”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验证,考试合格;
(四)通过家传、师授、自学掌握某一专长,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或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并取得有关证书者;
(五)从国家、集体、部队医疗机构离休、退休、退职,经原单位同意,并且取得“士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六)大专医学院校毕业满五年以上,并有一定从医经历的非在职人员。
第九条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社会医疗机构工作:
(一)被判处徒刑正在服刑的;
(二)国家、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和擅自离职人员或被开除不满五年的;(三)大专医学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
(四)被撤销行医资格不满五年的;
(五)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病退人员;
(七)其他不适合行医的。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凡具备执业资格的社会医疗机构,需对社会开展医疗服务的,均应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三)机构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五)医疗业务用房产权证书(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六)流动资金及医疗器械设备情况材料;
(七)机构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聘任的离退休医务人员证件及原单位同意其行医的证明;
(九)聘任的停薪留职、退职、离职医务人员的证件;
(十)医疗业务用房布局平面图;
(十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二)有新医疗技术成果的,应有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布局、群众要求、专科特色等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行医执照。
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经批准领取行医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四条以经营药品为主的社会医疗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必须经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冠以主办单位名称,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国”、“浙江省”、“××中心”等名称。其使用牌匾和印章必须按照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应报发照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变更执业地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并、分立、歇业、转业的,均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业后,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所用药品质量,不得私自配制药品和对外销售药品。对确有疗效的中药秘方,需配制成药使用时,必须经发照部门的药政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或性病治疗活动,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行医执照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发一次。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机构自领取行医执照之日起半年内不开业,或停止医疗活动满一年,以及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不验照、换照的,视为歇业,由原发照部门吊销其行医执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科别、业务范围和地点开业,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业务范围。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行医执照。
(三)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乱立名目增加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张榜公布。
(四)建立病人门诊日志、门诊住院病历、传染病登记表,做到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诊治有病历,收支有帐目,并按月向县(市)、区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账目收支情况。
(五)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病历、处方、登记册、报告书、证明书、报表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等。
(六)业务公告或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做广告,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办理。
(八)必须依法纳税,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并在医疗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行医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医疗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行医执照,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医执照。
(三)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遵守有关病人、病情登记、报告制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制作、设置、刊播、张贴医疗业务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管理不善,内部秩序混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对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性病治疗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医执照。以上处罚,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医执照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篇11
郑军是家中长子,下面还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郑军的父母因身体原因,于上世纪80年代初病退,当时弟弟妹妹都还在读书,郑军和李群不但要养家糊口,还要拿出部分工资贴补父母。
郑军的妹妹叫郑云。从小,郑军就很疼爱妹妹。高中毕业后,郑云到一家工厂上了班,但因不知节俭,每个月挣的钱都不够自己花,常向哥哥要。李群对郑云很有意见,不止一次因为她跟丈夫吵架、怄气。
后来,郑云出嫁并有了孩子,也懂得了省吃俭用,不再跟哥哥伸手要钱,李群夫妇才算过了一段平静的日子。
转眼到了1997年6月,李群与郑军积攒了几万元钱,买了一栋砖木结构的二手房,办完过户手续,于1998年1月取得了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书。因房子太旧,郑军决定拆除重建。
就在夫妻俩忙着建房时,郑云突然带着女儿哭哭啼啼地找上门来。原来,她和丈夫离婚了。郑云的丈夫吕某几年前下海经商,刚开始生意做得很顺,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几天前,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子被银行拍卖,为了不拖累妻子,他决定和郑云离婚。离婚后,郑云和女儿连个栖身的地方都没有,听说哥哥买了一栋二手房,便赶来向哥哥求助,要求借住一段时间。
妹妹遇到难处,当哥哥的自然要帮,郑军决定把房子借给妹妹,李群也表示同意。就这样,房子一建好,郑云就带着女儿住了进去。
房子改建后是一幢三层小楼,于2000年6月取得产权证书。当时郑云住进了第三层,李群决定将一层、二层出租,便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此事。一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承租人前去看房,李群打电话通知了郑云。谁知没过多久,中介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李群:“说得好好的,我们把承租户带过去,可你家的房子却租给了别人,怎么能这样耍我们呢?”李群一听有些糊涂,房子没租出去呀!她决定去找郑云问个清楚,正要出门,郑云却和哥哥郑军推门而入。郑军对李群说:“房子别再租了,妹妹已经租给别人了。”
“为什么会这样?”李群不满地看着郑云。
“嫂子,真对不起,我一个月前下岗了,现在还没找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又带着孩子,没办法,我只好把房子出租了。等我找到工作,房屋租金就由你们收,前面的租金就算我借你们的吧!”
李群余怒未消,郑军急忙当和事老:“这事就这样了,都是一家人,何况又没多少租金。”
见丈夫总是袒护郑云,李群心里很不满。第二天,中介公司通知李群去解除合同,由于李群有违约行为,中介公司要求她支付500元违约金,李群又埋怨郑军太袒护郑云,郑军二话没说,跑到中介公司交了500元钱。
可接下来的几年里,郑云既没找工作,也没向李房屋租金。李群明里暗里跟郑云讲了几次,郑云一直搪塞,并渐渐记恨起了嫂子,她横下一条心:“反正是我哥的房子,只要哥哥不发话,谁也别想赶我走。”眼看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不但不能住,还不能出租,连个好都讨不到,李群气得牙根疼。其实郑军也觉得妹妹做得太过分,他曾悄悄劝郑云:“你可得尽快找个工作成个家,因为那套房子,我可没少跟你嫂子吵架,你体谅一下哥吧!”这本是一句实话,可郑云却觉得,哥哥宁肯讨好老婆也不想帮她,心里对哥哥也有了看法。
一世夫妻一时怨,爱恨辗转一念间
2007年,郑成已经26岁。两年前,他从一所普通高校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李群认为,儿子不成材,与郑云占着那套房子有关。当年,郑成高考后本可以到一所名牌大学读预科,但要交一大笔费用,可家里根本没有余钱,郑军和李群决定卖掉那栋房子给儿子凑学费。哪想到,听到消息的郑云哭哭啼啼地求他们别卖房子,说她没房住,女儿正读高中,房子一卖她母女俩就得睡马路。郑军心一软,苦劝妻子不要卖房。郑成最终只好上了一所三本的大学。
郑成得知那套房子的来龙去脉以及对自己的影响后,也站在了母亲一边,多次跟父亲提出收回那套房子。郑军两头作难,迟迟没有行动。
2007年11月的一天,因为房子的事,李群忍不住与丈夫发生了争吵。她认为,郑云借房子已经十余年,哪有只借不还的?难道要占一辈子?郑成也生父亲的气,跑到外面找朋友酗酒,醉得一塌糊涂才回家。郑军内外交困,很窝心。
过了大概一星期,李群又因为房子的事跟丈夫大吵起来,没想到,郑军竟突然一阵猛咳,口吐鲜血晕了过去。
经医生诊断,郑军患了肺癌,而且已到晚期,基本没有治疗的价值,但李群仍要求医生给丈夫治,并对丈夫尽心尽力地照顾。为了能让丈夫有个好心情,她没再提房子的事。
听说哥哥患了绝症,郑云带着女儿到医院看望,李群、郑成都热情地跟郑云打招呼,躺在病床上的郑军看在眼里,十分欣慰。
2008年1月初的一天,因为遭遇冰冻,街上车辆禁行,一大早李群便手提一罐炖好的鸡汤,冒着刺骨的寒风步行给丈夫送饭,谁知一不留神,在光滑的冰面上摔了一跤,手臂当场骨折。路过的好心人帮她打电话通知了郑云。郑云很快赶到,把李群就近送到了医院。包扎处理后,李群提出转院和郑军住在一起,照顾起来也方便,郑云却反对,说:“这事咋能让我哥知道呢?他要是知道你胳膊摔断了,肯定影响病情。”随后打电话把郑成叫到医院,说:“你妈由你照顾,你爸我负责,你们千万对我哥保密,否则会加重他的病情。”一看关键时刻郑云如此体贴,李群心里暗暗感激。她万万想不到,郑云竟别有用心。
当时郑成刚找到一份工作,一边上班一边照顾母亲,偶尔还打电话问问父亲的情况,每次郑云接听电话,都告诉他:“你们放心好了,他好好的。”因工作太忙,郑成没有去看望父亲。
哪知道,郑云竟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一方面对哥哥殷勤备至,一方面制造李群和郑成对他不管不问的假相,当郑军问起李群和郑成为何不来医院时,她撒谎说不知道,还当着郑军的面装模作样地给两人打电话,过后对郑军说:“哥,嫂子说她有点感冒,不能来了;郑成说他工作忙,也不能来,要我先照顾你。”
一连几天不见妻儿来照顾自己,郑军十分伤心。他默默感叹:“还是古人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他以为是李群对他没能要回房子有意见,故意不照顾他,对妻子有了恨意,恨屋及乌,他觉得儿子也不好。
见哥哥对嫂子和侄儿有了意见,郑云趁热打铁,一次次“拨通”李群与郑成的手机,“催”他们来医院,然后一次次告诉郑军两人不愿来看他。郑军的心情一天天变得沉重。
“亲情协议”惹祸端,三场官司才了断
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医生建议郑军回家保守治疗,郑云趁机动员哥哥:“随我回家吧,我继续照顾你,更方便。”自认为被妻儿遗弃的郑军对妹妹十分感激。
随妹妹回家数天后,郑军仍没等来妻子和儿子,彻底绝望了。知道自己来日不多,他把妹妹叫到床前,说:“哥没什么送你的,这幢房子就归你了。房子是我的户头,我跟你写个买卖协议,免得他们以后找你麻烦。”这正是郑云所企盼的,她心花怒放,在虚情假意地推辞一番后,立即出门找人拟了一份书面协议:郑军将房子作价6.5万元卖给郑云,卖房的理由是凑钱治病。2008年2月15日,郑云凭着这份协议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8年3月下旬,李群伤愈出院后急忙赶到医院,才知道郑军已出院去了郑云家。她又赶到郑云那儿看望丈夫,发现郑军骨瘦如柴,忍不住泪流满面。可郑军对她却十分冷漠,侧过身子话都不跟她说。李群提出接他回家,也遭拒绝。
李群不知道丈夫为何变成这样,她想跟丈夫解释自己手臂受伤的事,又怕影响他的病情。郑云在旁边担心事情露馅,说:“哥知道自己来日不多,愿意让我照顾他。”李群只好让郑军留下,自己时常做些好吃的送过去。
到2008年8月,郑军的病情日渐加重,两个月后,郑军去世。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李群跟郑云提出归还那幢房子,郑云便把郑军卖房的事讲了一遍。李群以为她在开玩笑,一看她拿出了卖房合同及新房产证的复印件,才傻了眼。她万万想不到,相濡以沫二十几年,郑军会给她来这一手。她以为是郑云趁郑军神志不清时做了手脚,急忙跑到房管部门查询,合同原件显示,签名确实是郑军的亲笔,而且,郑云还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税费。
李群仍不甘心,她认为,郑云根本拿不出6万多元购房款,所以买卖一定是假的!她找到郑云质问房款的去向,郑云难以自圆其说,因为郑军住院时的费用都是李纳的。
李群愤懑不已,经多次与郑云协商退房无果后,于2008年12月17日将郑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郑云与郑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郑云公然撒谎:“当年买这个房子,其实是我出资的,只不过登记的是我哥的名字,要不然我住了十来年,我哥为何不要回去?”李群当庭出示了当年的购房合同及自己交纳相关税费的证据,郑云一时无言以对,但她仍极力辩驳:“李群与郑军是夫妻关系,在对房屋买卖时郑军的行为可以代表李群,而且原房屋产权登记的是我哥哥的名字,我认为李群作为个人无权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然而没过几天,郑云突然来到法院,提交了一份同意调解的申请书。
奇怪的是,当法官通知郑云进行调解时,她不是不来,就是到法院后又提出非常苛刻的条件,让调解无法进行。
为了能妥善解决家庭纠纷,李群提出只要郑云退还房屋,自己愿意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资助。然而,郑云对她的提议不予理会。
2009年3月17日,法院以郑云在明知该诉争房屋系李群与其丈夫郑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李群未知情且郑云也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仍与郑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诉争房屋共有人李群的合法权益为由,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郑云与郑军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领到判决书的第二天,李群便心急火燎地来到法院向法官反映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郑云一直以调解为名拖延时间,原来那幢房子正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已经全部被郑云领走。
原来,李群因住得远,加上平时工作繁忙,那幢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她都不知道。郑云趁机在拆迁办人员上门核实情况时,将新房产证交出查验。拆迁办的人员在确认房产证属实后,与郑云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为了不让法院与李群知情,郑云以同意调解为由拖延时间,然后在法院判决前将拆迁款全部领走。
2009年4月16日,李群与儿子郑成一起将郑云及拆迁公司到法院,要求郑云返还30万元拆迁款,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此时的郑云却带着30万元拆迁款“失踪”了。李群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书。公告期满后,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郑云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做出缺席判决:郑云与郑军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郑云向李群、郑成返还房屋拆迁款30万元;拆迁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因郑云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郑云送达判决书。
直到2010年7月,公告期限届满,郑云依然没有踪影,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0年8月,郑军的父亲去世,留下一栋房产。刚料理完公爹的后事回到家,李群突然接到小叔子郑强的电话:“嫂子,告诉你一个好消息,郑云刚给我打电话,说要回来分割父亲的遗产,你赶快想办法!”放下电话,李群立即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律师。律师与李群商量后决定,再打一场官司,把属于郑云该继承的遗产保全下来。第二天,李群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确认郑云继承财产的份额,再由法院将该部分遗产执行给她。法院立案后,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追加郑军的弟弟郑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几天后,郑云从外地一回来,李群就从郑强那里得到消息,立即向法官反映,法官马上开出拘传票,将郑云堵在了郑强家中,随后拘传到法院准备开庭。
庭审过程中郑云依然十分嚣张:“李群,我告诉你,我哥把房子给了我,拆迁款就属于我,你一分钱都别想得到!”
鉴于郑云态度恶劣,且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决定先对她进行司法拘留,等案子判决后,视执行情况再对她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