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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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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

篇1

教育合同这种法律现象的产生,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

1.市场经济提供了教育合同存在的土壤。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产品和服务均由市场进行配置,并通过契约这一法律形式来实现。教育作为一种服务,自然也要在市场原则下与外界进行公平交易与协作。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追求最优效益的目标还要求市场主体不断重组横向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教育领域亦不例外,各种教育协作正是打破原有的地区和部门封锁的“诸侯教育”而形成的广泛的教育横向联合,这也要求采用契约即合同形式来实现。同时,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日益扩大,客观上也促使订立教育合同成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人才的有效形式。

2.教育体制改革成果为教育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宽松的外部环境。长期以来,高度集权的教育体制使教育机构完全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近些年来,中央提出扩大教育机构自主权,赋予了教育机构诸方面的权能;更有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教育机构的附属地位。如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的实施,即进一步强化了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教育经费,也使教育机构由纯粹的“财政输血”供养状况转变为具有一定“造血功能”的民事主体;加上政府职能转变,使得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减少,教育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宏观决策和建立教育评估、督导制度实施间接干预,从而使教育机构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所有这一切既为适用教育合同提供了必要条件,也直接促使教育合同的发展。

3.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教育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赋予了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而也就从法律上确认了教育机构成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地位;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使教育合同得以参照执行;再次,一系列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我国《教育法》,全方位规定了多种教育关系。这些均为教育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教育合同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由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我国目前适用的教育合同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因而如何界定“教育合同”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常人们所说的教育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一切知识与技能的传授程序与方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等。而教育学上所称教育多取其狭义即专指学校教育。教育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教育合同”的界定。与广义教育相对应的教育合同是指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用以明确教育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呈现多元性,教育者不限于学校教师,还包括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及其他社会上的人;2.内容具有广泛性,除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之外还包括各种民间技艺甚至处世、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如生活中传授手工艺而形成的师傅带徒弟的关系等;3.所设定的教育程序具有随意性,除正规教育外,很难纳入统一的体系。并且,非正规教育即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属于自发的民间教育,其教育主体的职能不固定,教育内容和程序带有随意性,教育目标模糊,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价,因此民间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关系相当一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显著特点。我们这里所讲的教育合同特指适用于正规教育即一方当事人为专门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即狭义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均是为某种教育目的而设立,故其权利义务必须包含教育方面的特定内容。所谓“特定内容”,是指提供某种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因此,应划清教育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界限:1.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育机构同外界进行一般民事交往的民事合同。教育机构为满足自身需要购买资料设备、进行技术交易以及基建对外发包等所签订的合同不应属于教育合同,因其既非为教育目的也不具有特定的教育内容。2.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师聘任合同。两者的区别同样在于内容上的差异。聘任合同是教育机构为完成其教育职能而与教师签订的有关录用、报酬、辞聘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并不涉及教育过程本身即不具有教育特定内容,因此也不属于教育合同,这类合同应属劳动合同或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合同。3.应区分教育合同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旧称“公法契约”,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或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发生所谓公法上的关系(即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意行为,如官吏的任命、计划生育的保证协议等即是,它同教育合同明显差异表现为主体与目的不同,教育合同为平等的教育主体间以发生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行政合同则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发生行政关系之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因此,教育合同概念可表述为: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我们认为,教育合同具有一般的民法合同性质。它表现在:

1.教育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教育机构在合同中是以民事主体而非以行政主体出现,即使存在事实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教育合同中上级机关也不能因其职权而凌驾于其相对人之上。合同内容也须兼顾双方利益,法律禁止签订“霸王合同”。虽然教育合同中有时规定一方主体必须服从另一方的管理,如自费培养合同、培训合同中通常有对受教育者的纪律约束条款,但此种规定仍是合同双方自愿约定的一个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2.教育合同是教育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即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相对人,决定是否签约,经过充分协商就主要内容取得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方告成立。虽然教育合同有时是根据一方规定的固定格式和内容签订(如委培合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其仍享有选择权与决定权。意思表示一致还应表现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单方面意志强加对方,禁止强迫命令。

3.教育合同也必须贯彻民法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方既享有权利亦须履行义务,并应为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创造条件。虽然教育合同的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上的可估性,但仍应服从市场规律,体现对价关系,具有相对等价性。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合同作为特殊的民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性:

1.目的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即非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教育合同与其他民法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教育合同不直接介入商品流通领域,对国家宏观经济平衡不产生直接影响,其直接目的不是创造物质财富,而是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目前我国除少数私立学校外,教育机构主要仍由国家兴办管理。作为事业单位,教育机构未被赋予专门的经营功能,相反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当然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并不排斥教育机构法人基于教育目的从事教育外的非公益性活动。《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法人性质。

2.主体的特定性。即教育合同必有一方主体为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科学院、研究所)。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机构并不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故教育行政机关不是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非法人的形式,如厂矿幼儿园。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即受教育者)有时也应具有某种特定条件,如自费生、委培生入学前须接受正规统一考试合乎规定录取条件方可入学。

3.标的的智能性。教育合同为实施一定的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而签订,其标的为特定的行为。这是一种传授知识或技能的行为而并非一般劳务。

4.形式的附合性。即教育合同多为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对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而无对其中固定条款进行协议的自由,这是适应国家加强对教育的宏观调控或教育机构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实践中自费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及培训合同往往一方当事人众多,不必要也不可能逐一协商确定合同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但可以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发生争议后及时处理。当然,并非所有教育合同都采用格式合同形式。教育合同采取标准合同形式也不排斥部分特约条款,如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

5.违约责任的特殊性。教育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其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公益目的导致普通民法合同的一些民事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均不适用。教育合同违约行为表现为对合同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其后果一般不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排斥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责任。针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强调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当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不可能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法定或约定条件下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在自费培养、委托定向培养合同中,受教育者应依约置于教育机构管理之下,当受教育者或委托方违约时,教育机构可单方依法或依约采取一定措施,如取消学籍、拒发毕业证、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等等。当然教育合同上述违约的民事责任并不排斥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在情节严重条件下的刑事责任。

三、教育合同的构成要素

教育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要素构成。

教育合同的主体是指教育合同的当事人即在教育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具体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是教育合同重要主体之一。我国《教育法》第三章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合格的教师;4.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作为教育合同主体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既包括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中专等,还包括从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既包括公立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还包括公私合办、共同管理的合作制教育机构。但是,并非所有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能够成为教育合同主体。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主要是依《义务教育法》规定专门承担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教育的法定义务,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地反映了国家意志,而非出自当事人的自主协商。

教育合同的另一大主体是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所针对的自然人。依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能否成为教育合同主体?我们认为,对此应依情况而定。具体而言,首先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教育合同主体,已如前述,因为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是国家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而非约定的义务,因此一般不能发生合同关系;其次是在未成年人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以后,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而尚未成年时(主要是高中及中专阶段),他们一般在15周岁以上,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此可以成为教育合同主体,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作为他们订立教育合同的人,并通过支付他们的培养教育费来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其三是在受教育者年满18周岁以后,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可成为教育合同主体。但在此阶段(主要是大学及研究生阶段),因为许多受教育者并无独立生活来源,仍由其父母承担教育费及生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尚未独立生活子女的应尽义务。在此场合,父母如果要作合同主体看,也不过是担当了类似委培合同主体的角色。

另一个问题是:在委托培养合同中,受教育者处于什么地位?是否合同主体?我们认为受教育者不是委培合同主体,而是委培合同关系人。因为如果我们把受教育者视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那么委培合同与其他委托加工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主体只能是委托者和加工者,“产品”本身不能成为合同主体。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即为有思维能力的人)以及这种“加工”的特殊性(即培养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人),因而在“加工”过程中也离不开作为“产品”的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配合,为了保证较好地实现预定的教育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委培合同赋予受教育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正是基于此而成为委培合同关系人。

在教育合同主体中,除前述两种主要主体之外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这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平等主体身份进行上述活动时,即可成为教育合同主体。

篇2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县“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 实验研究合作单位之一。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提供“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 实验研究的方案;

3、向乙方有偿提供从事“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和示范教学所需要的《胖胖鼠创意作文练习本》等相关教材。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开展“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以及阶段性的检验与评估;

3、自筹科研课题经费,并负责向各级教育科研部门申报教育科研课题;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实验研究设计方案,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实验研究的执行情况;

5、负责撰写“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报告或论文以及“成果应用证明”,并以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呈报给甲方;

6、如需甲方赴乙方所在地作现场指导、示范讲学,乙方需承担甲方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基本费用。

7、乙方从事开展“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及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

“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是吉林省磐石市天下英才九宫格作文教学研究中心李永强研究员发明的一套旨在推动中小学作文教学发展的互动作文教学体系。它以“学生习作与教师再创作比较作文教学”为指导思想,以李氏作文三步构思法和十三种一句话作文构思法为基本方法,以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纸为基本操作工具,是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快速提升作文能力的系统工程。

1、实验假设:

(1)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实验组学生,其“记叙文评定量表”的分数显著高于没有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控制组学生。(2)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实验组学生,其“写作态度问卷”的分数显著高于没有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控制组学生。

2、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2)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3)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3、合作模式: “九宫格创意作文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研究课程为研究者对小学生所设计的应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写作记叙文的教学参考方案。 在连续十五周中每周实施两节课共15单元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为指导学生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并融入作文写作与评量之中,并创立“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写作模式,以李氏作文三步构思法“捕捉醒悟-感觉到位-心灵外化”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熟悉“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使用技巧,并实际运用于写作之中,提升学生对写作的兴趣与成就,并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考能力。

4、实验教材供应及结算办法:九宫格作文系列培训项目产品均系独家研发,实验研究用培训教材50套起订,第一期作文教材每册124页,第一期阅读教材每册144页,这套书可使用一学期32次课,64学时,定价64元/套(含知识产权使用费24元,但未包括书款15%的邮寄费),建议以40元/套价格卖给学生。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有关“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的相关权益。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篇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第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第六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篇4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pat.org.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是,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可否直接参与教育合同的订立,并进一步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这里首先要明确厂办子弟学校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遗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遭到严峻的挑战,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少数企业已经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所属教育、医疗、后勤等服务单位从企业中完全剥离了出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时,厂办教育机构不再是企业内的职能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可以成为教育合同的订立者,同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企业完全摆脱“办社会”的包袱是最终趋势,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彻底剥离的难度仍很大。绝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办法,即将厂办的子弟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从事生产的“主业公司”分离,组成为企业内的二级实体。这些实体拥有办学自主权和职责范围内人、财、物的自主权,其主要为本企业服务,同时以自己的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应当认为,这些厂办教育机构已经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并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当与受教育者发生纠纷需要赔偿而“校产”又不足以承担时,企业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剩余部分。

二、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债法中均有体现。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次要条款,如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未达成协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注:凡当事人一方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则这样的“次要条款”也成为主要条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相距遥远,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属于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协商,若要求就所有条款均达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话,必将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此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个静态结果,它的实现须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教育合同的要约、承诺比一般的劳务合同更加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尽管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资源掌握在教育机构手中,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容协商上。其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仍然存在诸多差别。公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调控”过多,而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在招生,还是教学方面都“自由”得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使公办教育合同和民办教育合同的订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种类多种多样,如学历教育合同与非学历教育合同、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与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国内教育合同与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们的订立过程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无法穷尽分析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下面仅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简章或广告只是简单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等大致情况,对于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未涉及,则显然属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简章、广告的内容具体而确定,则又另当别论。实践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起来(尤其是民办教育领域)。许多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高校等,常在简章、广告中将入学资格、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情况明确规定,通过宣扬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达到吸引他人前来缔约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简章或广告是否就是教育机构发出的要约呢?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具有明显的缔约意图,否则就不是要约。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机构与相对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便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但其总是希望保留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途径是对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对入学者的身体进行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教育机构就不与之缔约;特殊专业或方向领域可能还有更严苛的要求,例如军校还要求学生的视力达到相当标准。也就是说,教育机构一般不会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写上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符合要约条件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这类教育服务通常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无特别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一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门槛较低的教育机构在网上的内容确定的“招生广告”,通常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相对人只需填好个人资料,再键击“报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网上报名时,网络会自动回复“您已被录取”之类的信息。应当认为这种网上自动确认的文句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机构的承诺,它只是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当然,若当事人要求再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2.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一方发出同意其入学的函件如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留学邀请函等,是要约还是承诺?

入学通知书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学中介机构。)以口头直接申请、填报录取志愿书或留学申请书等方式向教育机构表达要求入学的意愿后,教育机构经初步审查(如审查其入学考试的分数、体检合格证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复。要考察这三类函件的性质,必须首先求证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当认为,一般情况下,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应属要约邀请。原因在于,受教育者为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其入学申请的内容通常无法具体、确定,而且实践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请中表明一经教育机构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因为他可能同时向多个教育机构发出了申请,当多个教育机构均作出正面回应时,受教育者尚有选择入学的权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个教育机构发出申请,当收到教育机构的通知书或邀请函时,他可以不去报到,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学申请通常为要约邀请,教育机构所发函件的性质一般为要约。例外情况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个教育机构发出内容具体的入学申请,(注:人们一般以为,受教育者只有明确申请进入某特定专业学习,才算“内容具体确定”,现实生活中同时填报几个专业甚至还同意“服从分配”的入学申请,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以为,在申请中留有部分内容空白或者以选择方式,交由教育机构确定,并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且在申请中表明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此时可认为该申请是要约,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是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回复必须与入学申请内容一致,若其回复函件改变了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应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3.教育机构发现其错发了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邀请函,如发给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本应录入A专业方向却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时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销?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承接上一个问题而来。前面已经阐明,多数情况下这三类函件属于要约,只有当受教育者的入学申请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时,他们才可能是承诺。由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当这些函件为要约时,依《合同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允许教育机构撤回或撤销之。我国采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主义,(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要约发信生效主义,因此这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向中国学生发出的留学邀请函为要约时,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其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销。)教育机构的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函件同时到达受教育者。要约函件到达生效后,教育机构只能对其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该撤销通知须在受教育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教育机构发出的通知书或邀请函并不表明承诺期限,只是规定入学时间或报到时间,因此,该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以撤销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会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承诺,而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持函件前往报到,所以教育机构撤销函件的通知应在受教育者报到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当然,若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不可撤销情形,则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

当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为承诺时,根据《合同法》第26、27条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应认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但因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的函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就迫使教育机构在发函时须尽相当的注意和持审慎的态度。

篇5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_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_________元整,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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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 出资方式、期限。

??(一)甲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教室场地、教学教具、招收学员、广告宣传等方式出资、组织与乙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 乙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师资力量、教学教具、学员考级等方式出资、组织与甲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二)双方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正式签订。教育培训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三)本合伙出资教学教具及相关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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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 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 ____ 现在住址_______ ________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

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条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

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及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

第四条 根据甲方不断地生产及市场业务拓展等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

方的工种和岗位和薪资。

三、劳动纪律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二) 发放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 对女职工和特殊职工按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在国家法定节日(五一、

国庆、元旦、春节)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或调休。

六、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本工资 元/月。

(二) 职务工资 元/月。

(三) 午餐补贴 元/月。

(四) 交通费补贴 元/月。

(五) 全勤奖 元/月。

(六) 社保 元/月。

(七) 提成或奖金(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资,否则甲方除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外,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10%的经济补偿金。

七、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

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八、处罚与奖励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给予乙

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九条 甲、乙方协商社保由员工自己办理,甲方每月将社保金直接发放给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 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四) 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六) 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三)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劳动合同终止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辞退或开除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乙方因上列行为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合同期未满乙方提出离职的,按甲方离职规定,须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将工作交接至甲方满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应支付给甲方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方面的损失。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及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甲方的咨询或文书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私自保留、影印或提供他人,并执行甲方的安全保密制度,否则按相关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业机密:甲方行销、策略、计划、财务报表、人事档案、薪资及聘雇记录、会计资料、库存管理、客户名单、电脑程序及资料库、员工培训资料及公司规章、手册等,以上商业秘密不论以书面、图标或电脑磁盘等形式均属之。

第三十条 对于负责或经理、主管(主办)以上业务的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十三、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任务需要和利用工作条件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奖励。

十四、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8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其 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工作任务:在_________________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 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 乙方每月工作 天, 每天实行 小时工作制。 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 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 元。

2. 合同期限,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资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 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 ; (2) ; (3) ; (4)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 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 商约定如下: 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

(1) 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2) 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担 %,病假工资为 元。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 本人实得工资 3 至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 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 医疗期为 月(年) ,期满未治愈的延长 月。

(2) 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 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 。

3. 在合同期内, 乙方符合条件的, 享受探亲假 天, 婚假 天, 丧假 天,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 执行。

4. 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 2 款第(2)项规定和第 4 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按工作每满 1 年(满半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 1 个月的 生活补助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安全履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

3. 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 2 款规定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 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 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 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权益的。

5. 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 2 款第(3)项解除劳动 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 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 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 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 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 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

3. 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职工时,以及 劳动合同。

4. 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 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除国家规定以外,在 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 以外的工作:

(1) 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 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 月;

(3) 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 个月的短期停工。

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 支付违约金 元;赔偿金 元至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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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的目的是: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推广“______”教育软件,提高服务水平,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在合作所属区域内建立完善的______教育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体系。由乙方负责所属区域内的______教育软件的市场销售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产品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的产品具有合法版权,符合一般软件产品所应具有的易操作、易使用、无瑕疵等特点。

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软件著作权,不得有对甲方软件进行解密、复制等行为。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乙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4、在甲乙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应就得到的与双方公司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属于保密范畴的信息包括:产品结算价格、销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展会信息等,以上信息未经双方协商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

5、专业商必须保证推广产品品牌的唯一性,即在同类教育软件类中只(、oem)推广______教育软件。同时保证杜绝跨区域串货销售和恶意竞价等损害渠道体系正常健康秩序的行为。

6、签定合同起乙方需交_____元押金(做为货款)

第四章 产品的供销

1、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教育系列软件,双方根据市场推广情况按如下表进行结算,其中结算价是按甲方的统一市场报价百分比。

订货量_____万元以上 _____万元以下_____万元以下_____万元以上

结算价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使用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省办事处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______教育软件的合法商业活动。乙方负责此软件在____________省范围内的推广工作,甲乙双方携手努力,树立“______”的良好形象。甲方不在省范围内直接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3、货款支付: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验货后90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现款。

4、产品提供:在合同期内甲方确认接到乙方当次订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合格产品;同时,开具产品销售全额发票。

第五章 产品

甲方在软件开发上,保证在资金、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以确保甲方产品的技术领先优势,新产品上市后及时将新产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为了使产品符合用户特殊要求,甲方可按照乙方(或直接用户)要求对产品进行调整和修改,详细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乙方应及时反馈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建议。请参见《软件再开发管理办法》。

第六章 培训及技术支持

乙方应配备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策划、销售和技术支持。甲方负责前期对乙方人员的产品的技术性能、特点,为乙方提供详细的安装、使用及培训资料,保证乙方能独立使用和推广该产品。甲方在______及当地定期举行高级培训班,对乙方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营销技巧、技术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甲方在______成立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详细请参见《______对外技术服务培训准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用户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过程中出现因软件本身程序错误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改动,达到用户的使用要求。

2、乙方不按本约定期限、数额支付甲方应付货款,延付部分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

篇10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致力于积极发展不同的评价伦理准则和标准。这些评价伦理准则、标准的制定和提出为教育评价合同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目前较为权威的两个评价准则是美国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JointCommitteeonStandardsforEducationalEvaluation)在1994年制定的项目评价标准以及美国评价协会(AmericanEvaluationAssociation)在1995年修订的评价者指导原则。联合委员会的项目评价标准分为实用性、可行性、适切性和精确性四个部分。其中,适切性的具体标准[5]如下。一是服务定位:评价应该顺应利益相关者及其所在社会团体的需求;二是正式的合同:应该商讨制定评价协议,明确义务并考虑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期望以及文化背景;三是人权和尊重:应该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设计和执行评价,保障参与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尊严;四是澄清和公平:评价应该用容易理解和公平的方式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目的;五是透明和公开:在不违反法律或者适切性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信息公开,评价应该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完整的关于评价的发现、限制和结论的描述;六是利益冲突:评价应该公开、诚实地鉴别和解决真实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可能对评价造成危害;七是财政职责:评价应该能解释所有的花费,并且遵循完备的财务程序和过程。此外,美国评价协会还为评价者提出五项基本指导原则。[6]一是系统调查:评价者对所有评价内容进行系统化的调查;二是能力:评价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三是正直和诚信:评价者确保整个评价过程真实可信;四是尊重他人:评价者尊重调查对象、项目参与者、客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安全、尊严和自尊;五是对社会大众福利的职责:评价者对可能与社会大众福利有关的利益和价值多样性进行清晰地表达和考虑。项目评价准则倡导客户和评价者在自律的基础上制定双方行为准则的具体标准,并就评价的伦理和道德标准达成共识。评价标准与指导原则的存在为客户和评价者指明了有关专业道德价值和行为准则的方向,使他们双方经过协商和沟通达成共识,以建立评价合同。

2.评价合同的作用

由于评价双方存在雇佣的利益关系,因此,双方在评价过程中出于维护各自利益导致发生摩擦和矛盾在所难免,即便是在具有较高专业和伦理水平的评价者与客户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如果客户与评价者之间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许多评价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就容易解决了,正如著名的教育评价专家古巴和林肯指出:评价是为那些委托评价、给予评价合法性和支付评价费用的客户提供的,由于他们承担费用,并且拥有支配权,评价者必须就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与其达成共识。客户需要保护自己免受不道德评价者的侵害,评价者同样需要保护自己避免客户的专制行为以及可能对评价造成破坏和不道德的行为,防御这些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评价合同。[7]总之,评价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与评价者双方对评价服务达成共识并以合同形式确立下来,这是建立良好信用关系的前提和保障;二是评价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客户和评价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外部机制对行为进行了约束,能保护双方的利益;三是评价合同对客户和评价者双方的行为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使对评价活动中问题的处理有据可依,保证评价的实施。

(二)教育评价合同实践案例

1.教育评价合同文本

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在《项目评价标准》一书中提到,正式评价的主要标志是评价双方当事人应该就与评价有关的方面(如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人员、评价时间)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使双方有责任遵守协议中的所有条款。[8]可见,教育评价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落实评价双方在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在美国评价协会网络资源库中发现一份评价合同的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声明、时间、地点、预算,合同的验收、限制、终止,以及对数据、报告版权的保护,人员财产和人身安全免受伤害等。[9]评价合同中评价者承担主要责任,客户的职责多数与评价者共有,比与评价如合同的终止、免受伤害、版权和数据的保存等。合同里的条款被看成是客户与评价者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不违反这个标准则能认为评价结果是公正的。可是,这个标准很难预先考虑到评价活动可能发生的一切结果,换句话说,如果双方的行为超出合同制定的规则,那么,如何保持合同的效力?为此,我们就需要考虑合同的限制,即合同中被忽视或无法预料的部分,帮助合同双方处理超出合同条款范围的问题,并提出补救措施和建议。

2.案例描述

这个案例来自于美国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的《操作评价合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10]一文。1990年,美国国会要求全国评价管理委员会(NationalAssessmentGoverningBoard,缩写为NAGB)对当年“全国教育进步评估”(NationalAssessmentofEducationalProgress,缩写为NAEP)设置的数学学科四个成就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供外部评价。NAGB与评价者签订了评价合同,涉及资金11500美元,并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评价任务。在制定评价标准的过程中,评价者需要评估NAGB将被试分为四个等级水平所采用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于是,他们针对划分成就水平分数线的不同尝试又签订了两份合同,评价者承诺每次的评估书面报告会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反馈。但是,三次形成性评价报告都指出了NAGB的成就水平设置没有能够精确划定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分数线,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NAGB根据形成性评价报告,尝试对系统进行修改,结果仍然不成功。在这种情况下,NAGB在收到第三份形成性评价报告后,单方面取消了合同中提及的总结性评价报告环节。由于没有完成国会提出的对成就水平项目进行总结性评价的要求,NAGB受到了来自批评者的抗议,于是急切要求评价者完成总结性评价报告,提交给国会、州教育部人事部门和公众,并且承诺支付约5000美元的费用。由于时间较紧,NAGB与评价者之间没有签订新合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实际情况是,NAGB从未支付口头承诺的评价费用,这种行为引起了非NAGB成员的抗议,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国会投票决定削减NAGB的预算,而评价者在没有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的前提下仍然将总结性评价报告交给了NAGB。

3.案例分析

在项目评价的第一阶段,评价者与NAGB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了三次形成性评价的顺利实施和评价费用的支付,但是在总结性评价阶段,双方没有就如何操作评价签订清晰的书面合同,取而代之的是有关评价费用支付的口头承诺。可见,书面合同的缺失不能有效保证授权的评价活动和服务等得到顺利实施,会造成出乎双方意料的局面:NAGB没有按照口头承诺支付评价者评价服务费用。由此可见,评价合同的签订是实施评价前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和措施,否则,评价过程和结果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客户或评价者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关系都会受到损害。同时,这个案例还提醒我们,清晰和全面的评价合同能帮助客户和评价者提前解决潜在的有关评价问题和程序的冲突,掌握是否接受或提供评价服务的主动权。

(四)评价合同实践的特点

仔细分析美国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不难发现,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市场经济主要依赖市场机制的调节来运行,其运行模式会产生供求间的竞争关系,这种关系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本身的特征导致利益的不平等,因而需要一种外部的制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使市场的运作变得可控和有序。美国教育评价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原则之上的一种契约关系,是顺应市场自身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保障供需双方在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下通过信用关系互惠互利,各得其所。

2.建立了合同实践的制度

美国教育评价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将评价合同视为评价活动开展前的一个关键程序,他们不仅把正式的评价合同当作一项与评价活动相关的道德准则,还把它作为一项衡量评价质量好坏的标准,并为其制定了应该遵循的原则,例如,美国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的项目评价标准和美国评价协会制定的评价者指导原则,较好地指导了评价合同的实践。无论是评价标准还是指导原则,均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评价合同的制定和实施,为评价合同的实践提供了保证。

3.重视外部评价者的评价

在美国的教育评价活动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评价项目,客户或赞助者倾向委托外部的评价者进行评价。一方面,外部评价者来自社会的各个单位,一般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更加专业的评价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对被评价项目而言,他们是局外人,能够用全新的眼光来审查项目,不会受到个人问题或由于个人对项目某个部分的“投资”的影响,评价结果较为客观,也会更具有权威性。但是,聘请或雇佣外部评价者费用较高,他们的判断和看法可能并不一定总是与项目的需要相一致。

4.强调签订书面评价合同

美国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告诉我们,无论客户与评价者达成何种程度的协议,最终真正能使契约关系发挥有效作用的是书面评价合同。书面评价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基本利益。如果合同双方只是达成口头的评价协议,则不具有双方承诺的法律效力,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美国国会要求全国评价管理委员会对1990年“全国教育进步评估”设置的数学学科四个成就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供外部评价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教育评价活动缺少评价合同环节,主要依靠评价双方当事人的信誉和关系等来担保合理处置评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由于这种担保是没有法律效用的,一旦评价活动真的发生矛盾或冲突了,就会出现不了了之的结果,不利于评价活动的正常开展。认真研究美国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对我们评价活动的开展大有裨益。

(一)树立用评价制度规范评价活动的理念

首先,要认识到建立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在开展评价活动的过程中,健全的评价制度能够发挥规范评价者、客户、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作用,使他们有章可循,避免评价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价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和时效性。[11]如果评价活动的开展完全依靠人们自身的道德素养来保证其公正公平而没有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是难以做到的。比如,美国的项目评价标准以及评价者指导原则就有以下两个作用:一是规范的评价制度对评价者和客户的评价行为进行了全面而有效的解释;二是对评价者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此外,评价者是评价领域专业的指导者,因此,在与客户合作进行评价活动前,评价者有义务告知客户签订评价合同的重要性,并要与客户就评价的对象、目的、方法等方面达成共识,从而促成评价的合作。其次,在评价实践中,如果发现评价制度存在不足,应及时加以改进。评价合同的外显是评价程序,而其内在则是一种制度的规范,除基本框架外,主要内容是根据合同双方的需求和评价条件制定的,因而不同评价活动的评价合同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能够较好地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随着评价活动的进行,合同中的规定可能需要评价者与客户做进一步沟通与修正,评价合同中应该包含建立在保护评价双方利益基础之上的可供修改与完善的条款。

(二)培育社会评价机构产生和发展的环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教育评价开始呼唤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以保证教育评价活动的质量。社会评价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目前,我们正在学习美国教育评价合同实践的有益经验,并在我国教育评价实践中逐步加以应用,使其不与评价断本土化,有效促进教育评价活动的公正公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积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运作奠定基础,而且还为我国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此,首先,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独立的评价中介机构以及评价者从事评价事业。在法律上,政府应该允许这类评价中介机构的存在并确立它们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制度上,政府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机构准入机制,通过审查与认证确保其从事评价活动的权威性。其次,政府可以尝试将一些以往由政府组织并参与的评价活动委派给评价中介机构来执行,并掌握其评价结果以及客户满意度。最后,政府应建立并保持与评价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可以提升办事效率,并能充分发挥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作用。

(三)建立能保障教育评价合同运作的制度

教育评价合同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合同双方对评价合同的履行,因此,在合同制定的条款中应该包含限制性的条件,这样一来,评价合同双方就承担着一定的违约风险。比如违约金,能保证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另一方则在金钱上得到补偿。此外,尽量采用书面的评价合同,因为评价双方的签字就是一种人格担保,一旦违约则会影响到违约方的声誉。合同的签订者应该是评价者与客户双方的代表,他们应该是具有绝对发言权,并且能够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另外,也可采用公证的形式,第三方证明人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证明人不从属于评价双方,而是独立于评价者与客户的法人。但是,证明人可以是评价的利益相关者,比如,在有关学校管理质量的评价活动中,可以邀请家长代表担任证明人。建立教育评价合同的保障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违约行为的产生,保证评价活动的顺利开展。

篇11

1.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

3.现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授权甲方在乙方毕业前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_____大学颁发),直至上述合同约定之助学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毕业时,甲方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时,无须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_______%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______银行、_______大学_______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5.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_______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

6.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篇12

甲方:

1、坚持思想教育, 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校纪校规教育学生。

2、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管理好学生在校内的学习生活。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按照《_______中学学生安全规定》要求学生。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并与家长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5、若学生无故两天不到校,由班主任书面通知家长。

乙方:

1、配合学校、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安全教育,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各项任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2、教育学生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确保学生按时到校上课,不旷课,并主动到学校了解学生表现情况。

3、学生请假两天以上,由家长向班主任说明情况(或书面说明)

4、教育学生尊敬师长, 言行文明,服从老师的教导。

5、对学生其它不良言行负管束责任。

经甲乙双方商定,对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学生不遵守校纪,不服从管教,无故旷课、打架斗殴, 出现的一切后果。

(2)私自下河下塘洗澡出现不安全事故。

(3)学生私自携带危险品、刀具、农药等出现的一切不安全事故。

(4)学生在校园内追逐嬉闹、 攀高走险,触摸电器出现的一切后果。

(5)私自在校外住宿,翻越围墙、 大门等出现的一切后果。

(6)学生离校、离家出走,家长负责寻找, 且不得到校无理取闹。

(7)学生违犯《_______中学学生安全规定》及校外出现的一切问题。

本合同有效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届 班 班主任(签名)

乙方:家长(代表)

学生(签名)

篇13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