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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这里介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在规划建设上较有代表性的两个城市的经验。江苏省徐州市实施“东进、南扩、北造、西延”,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大力吸纳外来人口,并改革调整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制度和政策,深化户籍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和市政公用行业四项改革,走出一条城市化的新路。而山东省济宁市则采取构筑城市群的做法扩大城市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东部沿海地区借助对外开放的先机和经济发展的优势,迅速崛起了一批现代化大中城市,形成了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等五大城市群和都市圈,带动全国城市化水平从1980年的19%上升到1999年的30.4%。
从“十五”发展计划来看,城市化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全国将掀起新一轮城市化,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根据国际经验,徐州市已开始向工业化中期迈进,工业化水平达到46.4%,但城市化水平却只有31.9%,城市化水平低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去年,江苏省委、省政府作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决策,全省将进一步突出四个特大城市(苏州、无锡、南京、徐州)和构筑三大城市圈――――苏锡常、南京和徐州。
江苏省的三大城市圈,现在的发展并不平衡,有个从南向北的梯度,苏锡常最发达,南京次之,而徐州则排老末。最发达的苏锡常建设特大城市已经有了最引人瞩目的行动――――曾经的华夏第一县已不复存在,这个早先的无锡县,后来的锡山市并入了无锡市成为锡山区,具有巨大经济总量的锡山区,使无锡市在迅速长大……看来江南特大城市会迅速崛起。
经济欠发达的徐州准备怎样成长为特大城市和构筑起城市圈呢?
徐州五省通衢,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历史上和近现代战争在此地留下重重痕迹。历史上的兵家必争之地,往往经济都不甚发达,徐州只有将自己变作商家必争之地,才能真正完成江苏省赋予它的“建成特大城市”的历史重任。
如何为城市化进程提速,徐州选择了深化改革,建立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
城市化进程提速,涉及产业结构调整、人口职业变迁、农业土地使用率、人口居住地集中度、居民生活方式现代化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徐州主动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需要,摒弃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大力改革调整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制度和政策,目前主要工作放在深化户籍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和市政公用行业四项改革上。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户口管理制度,徐州准备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实行以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迁制度,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制度,并逐步用身份证制度代替户籍制度。要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如不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淡化行政对户口的干预,尽可能地打开城门,降低门槛,逐步放开对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地向城镇集聚。对进城农民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还要研究制定积极的外来人口政策,大力引进并留住外来优秀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积极鼓励投资移民,特别是符合徐州市发展方向的项目的投资移民。同时,要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为主体,覆盖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调整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取消不合理招工前置条件,为农村劳动力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进城农民可以参照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放手放胆发展民营经济,广泛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依靠民力,广聚民资,引导个体私营业户和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入城镇投资兴业,促进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
要把土地的增值效应注入城市建设,就要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城市土地的升值注入城市的建设之中,转化为城建资金的主要来源。徐州确定,今后要尽快建立土地市场,依法规范供地方式,促进土地有序流转。还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退二进三或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回或收购,统一实施出让供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承包经营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国家作价折资、入股或租赁、出让使用。
对全市土地要实行总控制,优先保证特大城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将积极鼓励离农进城的农民将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解除农民进城后的后顾之忧,逐步使转移人口“离乡”又“离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创业提供启动资金,同时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城市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目前必须改变财政投入的单一体制。实行多元化投资,徐州市的各级政府要在加强规划引导的基础上,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建设,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法人和个人,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住宅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变一方投入为多方聚资,变政府包建为全民共建。
要变兵家必争之地为商家必争之地,徐州还要进一步学习运用市场机制来经营城市,把城市当做最大的国有资产,把城市建设当作一项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来运作、经营,提高城市建设的市场化程度,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的新路。徐州人意识到“借力发展”的重要,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基金并组建城市投资公司,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ABS(资产收益抵押)等投资和政府特许专营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
城市做大,城市公用行业也必然长大,徐州正在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走市场化经营的新路。城市交通、园林、公用设施、可利用空间等城市资产,都是价值可观的资源。但长期以来,许多城市都是将其当作公益设施,致使政府包袱越背越重,城市更难以长大。徐州人已经有“城市设施是特殊商品”的意识,正在把这些资源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配置,对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公园、建筑等设施的“冠名权”,对公园、交通、园林绿化的“经营权”,城市可利用空间的“使用权”,都可以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或租赁或拍卖。闲置资产变成了“摇钱树”,无效状态下的公用行业变为有效资产,可以打破多年政府投资建设,补贴亏损的管理方式。加快城市公用事业产业化的步伐,才能实现在城市长大的同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同步进入良性发展。
江苏的“西部地区”?
在江苏省确定的三大城市圈中,徐州是经济欠发达的,它是经济发达的江苏省的“西部地区”,在全国地级市中名排35位,“九五”期间GDP年均增长12.2%,2000年GDP达到658.2亿元。人均7420元。三个产业的结构由24.5/45.3/3.2调整为目前的18.1/16.1/35.8。从这个调整结果看,徐州经济在“九五”期间自定位为工业化的中期阶段。
徐州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是综合实力不强。在计划经济时代,它是江苏的能源基地,采煤对徐州的资源破坏比较严重。所以在江苏全局的棋盘上,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品都没有在徐州布点,造成全市工业体系明显不合理。十年前兴起的乡镇工业大部分没有跳出五小工业的范畴,经济调整时,“刀”就自然落在这些企业头上,结果是徐州的工业产业对全市的支撑作用不强。从另一面看,徐州又是江苏人口第一大市――――人口达到708万,占全省11%,而GDP只占全省7.8%,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35.8%和47%。第一产业的比重比全省高了5.9%,第二、三产业的比重比全省低了4.5%和1.4%。三个产业该高的没有高,该低的没有低。经济发展内在动力是比较强劲的。
苏南经济板块中,苏州无锡主要是靠县域经济支撑,徐州则主要是靠市区。徐州弱就弱在六个县市,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徐州国有经济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3%,国有经济改革比较滞后,人才聚集能力也比较低。
看来,徐州与苏州、无锡(这二位是全国地级市的老大和老二)南京相比,经济总体实力、发展水平都不在同一层次上,要实现江苏省的战略目标,要建设特大城市圈,徐州比苏南地区和南京有更长和更难的路要走。
设立目标锁定目标
徐州市为自己建设特大城市的定位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全国交通枢纽之一;陇兰经济带东部商贸都会;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新兴旅游城市和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徐州为自己建设特大城市的规模设立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45%左右,城市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市区人均GDP达到3万元;到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50%,市区人均GDP达到5万元。建成面积162平方公里,徐州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全市城镇发展整体水平跃入全国先进地区行列。徐州市未来的总体布局是建设“一城两翼”的特大城市,构筑“一主五副”紧密城市圈,形成“两轴一带”城镇体系主骨架。“一城”,即把徐州城区做大做强。“两翼”,即建设贾汪和双沟两卫星城,使之成为两个增长极,开成以主城区为中心,向两翼扩大发展的特大城市构架,做到主城强,两翼丰;“一主”是以徐州特大城市为主中心,“五副”是把新沂、邳州、沛县、丰县、睢宁五个城区建成中等城市,成为徐州的副中心,形成徐州紧密城市圈;“两轴”一是徐连(连云港)、徐丰城镇聚合轴,二是徐淮、徐沛城镇聚合轴,形成特大城市为辐射源,中等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主骨架,“一带”即徐连经济带,要抓住徐连高速公路和新亚欧大陆桥贯通的机遇,充分利用连云港桥头堡优势,加快徐连经济带建设,使之成为南接沪宁,北连胶济的,带动全市和周边地区快速发展的经济新高地,也从而带动全市城市化进程。
为此,徐州正在加快拓展城市空间,实施“东进、南扩、北造、西延”。“东进”:城区向东跳过三环路形成新的城市组团;“南扩”:在南部和东南部形成两个城市组团,并逐渐与主城区对接;“北造”:在城北塌陷区造地建城,形成新的城市组团;“西延”:综合开发,完善功能,增强对外辐射力。
鲁南济宁将组群式成长
在江苏省的城市化进程大力提速之时,山东省也不示弱。山东省的“十五”计划中,确定了重点建设四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济宁即为其中之一。
横览纵观,各国把城市做大有几种模式:其一是全国人口高度集中,有的甚至集全国1/4人口于一城;其二是摊大饼,逐渐外延城区空间;其三是老市区不动,在邻近区域建设数个卫星城;其四是依老建新;其五是采用组群结构,大约以50公里为半径,建设城市群,城与城之间不超过半天车程。
山东济宁市被省里定为四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之后,聘请北京大学9位城市规划专家,经过充分的专题论证,选择了做大城市的第五种模式―――建设组群结构大城市,并很快编制了“济(宁)兖(州)邹(城)曲(阜)复合中心城市发展规划”,确定了对济兖邹曲复合中心实行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经济活动一体化的总体建设思路,以求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限制和各自独立发展的格局,实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城市建设。
济宁市组群结构大城市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济兖邹曲四个城市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包括四个方面―――
组织管理一体化。建立一体化的管理机制是建设组群结构大城市的关键。
基础设施一体化。这是联系4个城市的纽带,是都市区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和保证。济宁市的目标是在四城市之间形成22万伏大双环电力网络;实现4个城市同城票据交换和电子联行异地转账“当日通”;建立都市区动态数据网络平台,四城市间网话变市话;重组四城市广播电视系统;统一规划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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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智慧城市智慧化的具体表现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出现,逐步改变着人类探索世界的方式方法,使得城市体系中的诸多因素被更加清楚的认识、辨析、判别和处理,促使城市运作过程中将更多的对自身运行的规律有所把握。以此达到城市运作更加高效、精确、便捷的智慧化目的。城市的智慧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全面感知
通过物理城市空间内部无处不在的传感、遥感装置,构建城市的感知网络,全面、透彻、实时的获取城市运行的数据。从而对城市运行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
②深度融合
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信等网络通信系统的深度互联与融合,使得城市中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频繁、有效的信息沟通成为可能,大大降低了系统,或系统中的个体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以及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
③协同运行通过信息的高效获取、处理
以及高度集成化的信息实现了共享,减少了资源利用上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利益相关的各方可步调一致的采取相应的行动,加强了系统、个体之间的协同性。
2徐州城市智慧化转型的必要性
紧跟世界、国家的脚步,徐州亦把城市化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城市化进程也在加速。根据江苏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2010年,徐州市域总人口955万人,城市化水平为46%,预计到2020年,市域总人口将达到1000万,城市化水平预计达到58%。徐州以苏北“老工业基地”著称,在以往的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付出了消耗大量能源,排放各种有毒的废弃物,占用绿地等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代价,为城市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伴随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紧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社会问题变得日益突出,降低了城市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徐州城市化发展方式急需由“粗放型”向可持续健康的“智慧化型”进行转变,以和谐、智能、方便、节约、生态生活为宗旨,为城市居民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城市的智慧化转型是提升徐州城市化水平和质量的必然选择。
3徐州城市智慧化转型的科技保障
科技的发展是城市智慧化发展的基本保障,中国电信智慧城市研究组在《智慧城市之路》中曾指出“智慧城市就像是一台电脑”,没有当前的信息技术作为后盾,城市的智慧化发展便等同于无米之炊。徐州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科技中心,大力实施科教和人才强市战略,徐州市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矿业大学等国内365家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同时,形成较为丰富的创新平台体系,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17家。2013年,徐州全社会研究与发展(R&D)活动经费达81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8%,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总数达196家,其中重点实验室5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家,企业院士工作站15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8家,科技服务平台16家。2013年8月13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宣布:徐州列入全国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计划,标志着徐州市现有的科技环境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向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升级的条件。在科技大环境的带动下,徐州城市进行智慧化转型所需要的感知、网络通讯及网际融合等基本硬件基础设施也已初步具备,如:
①感知网络
近年来,徐州以传感器、自动识别、条形码、遥测遥感、卫星空间定位等为主的感知技术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另外,中国矿业大学与市政府合作成立了“感知矿山”的国建重点研究实验室,对带动当地的感知技术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影响。新一代感知技术的广泛应用便于实时、全面的掌握城市运行、发展的状态数据,直接推动了城市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全面感知、互联互通。
篇3
城市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和趋势,是一个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诸方面全面转变的动态过程,是乡村分散的人口、劳动力和非农业经济活动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文明不断向乡村扩散,城市成长为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过程。它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对于西部地区来讲,城市化更是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区域间和区域内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出路。
城市化发展的动力机制是指推动城市化发生和发展所必需的动力的产生机理,以及维持和改善这种作用机理的各种经济关系、组织制度等所构成的综合系统的总和。在一般的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吸引力与乡村的扩张力或称推力与拉力是构成城市化持续推进的动力机制。在推力与拉力的相互作用下,发达国家城市化道路走过了一条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内生化道路。然而,与城市化的一般规律截然不同,我国西部地区城市化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二、西部地区城市化动力机制演变
由于城市化的复杂性及动态变化性,不同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化动力机制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前后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化的动力机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第一阶段:中央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外生型城市化阶段(1949~1978年)。这一阶段西部地区城市化服从于当时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特殊的社会背景,完全依靠外部力量拉动而成。建国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确立拉开了西部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序幕,后来的“三线建设”加速了这一进程。但是,从本质上讲,这一时期西部地区城市化发展的动力中经济因素仍未能代替政治因素,这种依托国家投资建立起的以资源开发为重点的重化工业以及军工制造业,属于一种移植和嵌入模式,工业化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缺乏联系,违背了城市化的一般规律,最终形成了在广大的小农经济社会中镶嵌着“孤岛”状分布的几大中心城市和资源型中小城市的城市格局,工业化和城市化都存在着严重的扭曲。
第二阶段:多元力量推动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动力机制也发了根本性变化,呈现出政府“自上”的动力和其他外部力量拉动与区域内市场力量“自下”推动的多元格局。首先,政府“自上”的动力仍然在推动本地区城市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为西部地区城市化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同时,地方政府成为推动地区城市化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在赶超的压力和区域利益最大化的诱导下,各地区都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其次,“自外”力量对本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加大。尽管由于区位限制,西部地区不可能像东部地区一样靠引进外资来推动城市化进程。但是,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出于全局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东部省份以及东部地区的企业以向西部投资、提供先进技术等方式支持本地区开发。这些,都相应地推动了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第三,推动城市化“自下”力量开始形成,两支新兴市场力量逐渐显示出对城市化的驱动力:一是以非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迅速兴起,成为拉动城市化的一支十分活跃的力量;二是农民在市场力量诱导下自发地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进城打工、兴办乡镇企业、从事非农产业等,都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
三、西部地区城市化动力机制的培育与重构
城市化作为一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诸方面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单个或几个因素推动的,其动力机制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既包括微观、中观,也包括宏观动力,既有内力作用也有外力作用,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经济因素,既有市场作用也有政府推动作用。针对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差、区位条件受限制的现实状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其动力机制进行培育和重构:
1、充分利用外部力量,构建西部地区城市化的宏观动力。发展经济学认为,外部力量是打破区域低水平循环陷阱的关键因素。西部地区城市化的内生力量比较弱小,加快城市化能力建设需要外部力量的拉动力,即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外部要素的流入。国家的投资和优惠政策的倾斜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影响西部地区城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以及借助西部开发过程中国家级大型工程项目的刺激辐射作用,由点及面,推动本地区城市化进程。同时,西部地区应该通过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分工、扩大开放,吸引外部要素流入,与区域内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结合,形成本地区城市化新的外部拉动力。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非农产业发展,培育西部地区城市化的中观动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换这一中观动力在城市化动力系统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要通过产业转换来实现;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实质上是要素在各产业间的流动。结合西部地区各产业发展状况,为推动其城市化进程,当前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发展特色农业。农业是城市化发展的基础动力,西部地区工业化水平还比较低,农业承担着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品贡献、资本贡献、市场贡献甚至外汇贡献的任务。但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农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因此,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调整现有农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特点,发展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业,增加农业剩余,是推进西部地区城市化的必然选择。
其次,发挥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工业。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而生态环境脆弱,因此发展工业具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结合各自的资源禀赋状况,西部地区应该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些有优势、有市场、有特色的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实现资源开发和产品深加工并举,一方面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加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扩大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在发展中实现资源禀赋结构的提升。同时,改造传统工业,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工增值水平,更好地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
最后,在农业和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吸收西部地区“无限供给”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城市化进程。超级秘书网
3、合理发展乡镇企业,培育西部地区城市化的微观动力。推进城市化光靠政府还不够,还要靠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是要有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清晰、投资理性、独立承担市场的收益和风险的企业。因此,为推动地区城市化,西部地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同时应该注意合理规划,杜绝东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农村病”。
4、加快制度创新,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化。以科思和道格拉斯·C·诺思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变迁)同样可以大大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化作为伴随社会经济增长和结构变迁而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样与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密切相关。
为推进我国西部地区今后的城市化过程,必须进一步加大各项制度的创新力度。主要包括: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市的户籍管理,取消对外来落户人口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规定,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城镇住房制度,加大土地制度创新,使农民真正进入城市并留在城市。同时,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加快建立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为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应重视观念、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创新,减少其对西部地区城市化的负面影响。
篇4
2.1要求我们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关资料搜集工作,来确定最终的计算参数。对于建筑工程建设来说,建筑物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决定了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参数。如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温度、气候条件、以及不同的地质条件,而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必须要参考这些基础而又重要的数据。所以,做好相关的资料搜集对于提高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意义重大。
2.2要充分利用结构设计软件。我们知道,21世纪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以及融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想不断提高建筑结构设计工作质量,就必须采用先进、科学的计算机软件,来代替传统的手工计算方法,提高计算设计数据的准确性,但是,我们工作人员也决不能过度依赖计算机软件所计算出的结果,要对计算机所得出的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断,确定无误后在应用于设计工作中去。
2.3在结构设计工作开展中要认识到抗震设计的重要性。大多数结构设计人员常犯的错误就是在设计过程中只重视建筑横向框架的设计,而忽视纵向框架的设计,而往往科学的抗震设计要将横向设计和纵向设计有效结合,才能设计出科学的抗震性。也就是说横向设计与纵向设计二者同等重要。所以,在抗震设计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循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原则,这就要求结构设计应设计成延性结构。延性结构的变形能力能够有效地承载一定的地震作用。
2.4重视概念设计存在的差异进而对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在结构概念设计阶段,我们应该如实参考建筑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并且将该建筑所具备的功能结合在一起,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的安全性、没关系、经济性,最终确定建筑结构的科学方案。同时在概念设计中应处理好总体布局与关键细节之间的关系,使两者兼顾,从而全面提高建筑结构的可靠性。
2.5在进行建筑结构方案设计及相关设计内容中,其设计工作人员在执行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的规范管理内容。对出现异议的情况,应当由相关的专门负责人进行解决。其最终意见主要由专门负责人以及总工程师进行确定,不能一意孤行,以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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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去何处?在城市中如何吸收安置移民并让他们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其次还有文化的适应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问题。但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劳动力转移的原因机制和影响分析,对城市外来移民的吸收安置研究薄弱。
1.2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
本文界定研究对象为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主要是指从农村来的、在城市中生活了较长时间、户籍没有迁移的、素质和收入水平较低但存在预期收益的、待迁移和有长期定居意向的“准移民”。“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安置”是从“人类安置”的主要含义出发,主要是期望从解决移民最基本的住房问题角度,来达到在城市安置移民的目的。
1.3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的调查特征
本文采取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对广州市和东莞市的一般抽样调查和50个镇村的重点调查,获得合格问卷459份,(占95.8%)。调查发现:近10~20年来,城市外来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已接近并超出当地常住人口。在被调查的外来人口当中,男性多于女性,71.1%的人在30岁以下、年龄结构(特别是女性)偏向年轻,70.4%的外来人口接受初中或高中教育,56.8%的外来人口来自农村地区,66.1%的外来人口在城市滞留超过1年以上并且有延长的趋势,主要就业于第三和第二产业的非正式部门,目前仍属城市中收入不稳定的中低收入阶层。
2城市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分析
2.1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类型
调查表明,目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居住类型主要有如下8种(表1),其中住出租屋、住单位集体宿舍、擅自占住和寄(借)住4种主要类型分别占49.45%、25.27%、15.60%和4.84%,合计占95.16%。
A、寄(借)住。外来人口寄(借)住在亲戚、朋友、熟人和主人家,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易激发寄住家庭的矛盾,居住既不长久也不安稳。
B、擅自占住。外来人口在城市中露宿、占住废弃的房屋、居住水上船只、在建筑工地搭建工棚、自建窝棚等。擅自占住实质是对土地的“非法入侵”,易受到政府的整治,是一种临时暂时的居住方式。
C住旅馆招待所。在被调查的人中所占比例最小。
D住出租屋。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租住单位公房、城镇和农民私房、临时房屋以及集体出租屋,这已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由于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在需求刺激下城市中非正式的租赁市场已经形成。住出租屋已经使外来人口的居住条件略有改善,但常常是尽可能多的人挤住在一间房子里,居住条件仍非常艰苦。
E住单位集体宿舍。比例上仅次于住出租屋的方式。一般工厂均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企业,在一些私人企业则可能是在工场旁边随意搭建一些临时窝棚供工人居住。集体宿舍一般只允许个人居住,当家属随来时只好外出寻找出租屋居住。
F自己购买住房和G自建住房。这两种方式目前所占比例较小。
2.2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
2.2.1居住行为特征
目前外来人口短期安置行为趋向明显。虽居住条件较差,但都表现出极强的忍耐性。实质上多数外来人口在对待住房上只是无可奈何的采取一种暂时的、对付式的办法来解决。
2.2.2居住状况
①74.4%的人采取同住方式以分担租金。②69.7%的外来人口人均实际居住面积低于8m[,2]/人。③多数缺乏基本的设施条件。79.5%的人住房缺乏成套设施,40.4%的人其住房有最基本的独立厨厕,其他为根本没有任何设施的工棚、窝棚和水上船只。
2.2.3居住空间分布与景观特征
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可分为聚居式和散居式两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村庄”聚居型、单位聚居型和遍在散居型。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和外资企业,单位宿舍的提供只是保证再生产连续进行的一个中间管理环节,居住行为被作为生产行为的一个部分得到集中管理,就象一只只“口袋”将外来人口装了起来;而在外来人口聚居的“都市村庄”,建筑密度一般在70%以上,“接吻楼”、“握手楼”随处可见、布局杂乱;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通风不畅、采光不足,而由擅自占住和租住形成的窝棚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
外来人口不仅本身居住条件恶化,而且刺激城市非正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促使“都市村庄”满目扩建;而暂时性短期安置则使城市出现二元结构、形成社区分割,已给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短期安置行为,应源于中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移民在身份认同上的障碍;安置问题所以产生在于现有住房制度中,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不足,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外来人口巨大的住房需求。
3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自助安置
3.1自助安置的内涵与理论应用
自助(Self-help)安置起源于20世纪初,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则起源于60年代,后由于世界银行的肯定和参与,使其成为一种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世界性计划[9,10]。
自助是一种与其它建设系统不同的建设方式。住在这种自助式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自财政、自劳动和自管理等等参与住房建设过程,这可能是完全自发的、也可以由机构组织发起的。自助安置理论其核心是期望通过解决城市低收入移民阶层最基本住房问题来达到在城市安置他们的目的[11~19]。在发展中的拉丁美洲等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移民首先面对的是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难于就业而普遍收入低,更进一步加重了移民安置问题。完全自发的城市“擅自占住”因而成为必然,并严重影响城市发展。有组织的自助安置期望通过移民和机构的努力,在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通过提高文化和社会意识,最终在城市安置[10]。
在中国,目前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人口安置,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宏观调控体系,使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20,21]。这是一个调控过程没有到达安置的层次;一是“自下而上”的方式。80年代以后,中小城镇的发展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发挥了重要的“截流”作用[22],改革开放15年以来小城镇累计吸收了3000多万的劳动力就业[23]。这是宏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McGee的Desakota模式描述了在较发达的核心区域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城市化过程[24]。由于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区域不仅吸收了本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内地民工[25~28]。这是中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这里,试图构建一种微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以外来低收入移民自我依赖为主的安置方式。
3.2交叉分析
对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与现状居住类型作交叉分析,结果表明:
(1)在现状三种主要的居住类型中,住出租屋的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文化程度略高、滞留时间略长,一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但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从事第二产业;擅自占住者以来自湖南和四川的为多,住出租屋的主要来自湖南、广东、江西和四川,其他来源分散;虽然多数来源于农村地区,但住出租屋和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来自城镇甚至城市地区。
(2)在外来人口中,文化程度越低的现状主要采取方式B和A,初高中及大专以上主要采取E、F和G;滞留时间越短的(1年以下)主要采取B和A,滞留时间较长的(1~3年)主要采取F,滞留时间更长的主要采取E和G;从事第一产业的主要采取G,从事第二产业的以E比例最高,而从事第三产业的则以F和G比例较高;目前储蓄水平越低的(1万元以下)主要只能A寄(借)住,储蓄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采取G、F和E;来自湖南、广西和贵州等省的以B和A比例最高,来自距离较远的四川、湖北、江西和河南等省的则以E、F和G比例最高,而来自距离更近的广东其他地区的主要是F和G、或者可能是依靠近亲采取A寄(借)住。
显然,A寄(借)住、B擅自占住和C住旅馆招待所更接近暂时性短期安置行为,而D住出租屋和E住单位集体宿舍属过渡性安置行为,F自己购买房屋和G自建房屋则表达较长期的迁移安置倾向。
3.3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前采取D住出租屋、E住单位集体宿舍、F住自己购买的房屋和G住自建房屋等居住类型的外来人口可能导向自助安置,以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1)首先要开展自助安置试验。有两种结果:其一是导向移民永久城市安置,其二可能因为移民收入积累、家庭牵制和城市适应等问题失败返回来源地城镇安置或农村;(2)自助试验主要有个人和机构两种启动方式。由于外来移民收入两极分化,一些可在一定政策条件下购房安置,一些开展个人自助建房安置;机构自助的发动者可以是企业、地方和社会组织,国内的或国外的;机构自助是解决问题的主体。(3)在空间层面上,合适的自助安置试验应从发达地区的城市(镇)和大城市的中间及圈层开始。在试验过程中,无论是储蓄收入、文化素质还是城市适应性,移民通过自身积累都会得到提高,其结果:一部分外来移民融入当地城市(镇),一部分可能由于收入提高以购房安置形式进入大城市,一部分可能由于适应问题回返来源地城镇安置,当然仍有部分返回农村。
适合自助安置的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如下:年龄在19~29岁或以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至少具有初高中或大专以上),目前在该地区已滞留一个较长的时间如1~3年或以上,有一定的储蓄水平(或者接受家庭援助的可能性)如有1~3万元以上,来自距离最近的地区和反而来自距离相对较远的省份的外来人口。
3.4住房发展与自助教育
在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自助住房生产计划将是可行的。但同时要使自助超出单纯的自助住房生产,关键是在自助住房发展计划中开展自助教育。
通过教育和培训,不仅希望为成员提供住房和服务设施,而且在于促进一个民主的自管理的整合的城市社会的形成。一般自助教育和自助住房建设如影相随同时进行(表2):
表2一般的自助教育-住房发展时间表
附图
a-A介绍自助合作的规则、组织和功能,介绍机构和自助组织法,讨论成员地位和职责;b-B了解住房规划设计、财政和资助、建设和建筑、组织和管理,讨论并参与规划设计;c-C小规模住房建设的方法、设备和工具使用、建筑技术和合作技巧的理论与实践培训;d-D住房扩张、环境和住房维护、住房资源利用的技术培训,参与成员管理会议;e-贷款偿还、会计知识培训,沟通技巧和职业培训,社会责任教育等等。
通过自助和自助教育,首先可以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其次学习与建筑相关的技术知识,提高资金运用和相关的组织管理能力;表达自己的动机期望,认识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并激发个人潜能;增加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移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自助住房建设的过程因此成为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自助住房生产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安置模式。
4外来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4.1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内涵
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域,由基层社区政府发动和农民自主推动的、以农村人口在农村内就地转移,建立小城镇为中心的城市化过程[6]。
如果在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另一种形式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将会出现,与以上对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的理解不同的是:在地域上,城市化发生发展的地域在城市而非农村;城市化人口来源非来自农村的就地转移而是异地转移。但理解大致相同的是:城市化发动的主体来自“下”,即城市化发展投资主体主要来自地方社区和农民群体及个人,以自有和自筹资金为主。
4.2外来移民安置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4.2.1外来移民安置与城乡经济发展
在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试图建立一种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机制:在国家鼓励自助安置的政策和减少农村土地对外来人口的牵制作用下,通过自助提高外来人口的城市适应能力,实现劳动力的空间异地转化,农村规模经营和规模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在城市就业将大大促进城市非正式经济发展。由于开发性移民安置中自助教育的作用,外来移民的文化和社会意识及移民素质等都会得到提高,移民在就业中逐步从就业于非正式经济部门转向就业于正式经济部门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没有实施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以前,从这个角度看则长期有利于城市正式经济的发展。
4.2.2外来移民安置与城市空间的有序评价
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是在同一地点同时发生的,这将意味着实质性的城市空间扩张。如果空间位置选择得当、组织合理、整个开发过程在非完全商业化的前提下来进行,将实现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由于在自助过程中鼓励自助组内密切的家庭联系和住房合作建设的开展,通过自助教育提高移民的质素加强移民与社会的联系,等等,将使所形成的安置“空间连接度”[29]提高,如果通过诸如自助教育、自助规划和计划、政府和操作者的作用等组织过程,对内部连接度已较高的住房活动[D=D(资金、土地、设施等)]、产业活动[I=I(非正式的、正式的)]和衍生活动[S=S(教育文化、社会意识等)等按不同的功能属性和类型结构进行组织,将实现空间的有序发展,形成等级的移民安置空间(图1)。
附图
图1对自助安置模式空间有序发展的认识
Fig.1Knowledgefororderlyspacedevelopmentofself-helpsettlement
4.2.3移民安置与城市社会空间整合
由于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鼓励团结的自助来进行住房建设和相应的活动,可以预见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将再次成为移民在自助中的联系纽带,移民文化将在异地得到发展。自助安置必须充分考虑与移民文化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引导不当,在自助中发展的移民文化现象将对城市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自助教育下发展的移民文化与在自发的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基础上发展的移民文化相比,将可能发生一些质的变化:自助教育使移民无论在与职业、收入相关的经济层面上,还是在观念、城市文化认同和心理的归属感等文化层面上,其城市适应性将得到大大增强。结果将首先使外来移民在“精神”上实现城市化,其次,移民在文化和社会意识上的质的变化,将最终促进移民与城市的整合,由社会隔膜和社会分割所引起的社会冲突和相应的社会问题将大大缓和。
4.3移民安置与城市化发展
在国家相关政策作用下,经过内外力的交互作用,城市外来移民为发动的主体。资金来源于国际援助、国家长期贷款,并以自助机构获得的信用贷款和自财政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自助住房建设中同时必须开展自助教育和培训,从而使自助模式超出一般的住房建设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三种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结果出现(图2):
附图
图2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Fig.2Below-updevelopingmigrantssettlementandbelow-upurbanization
其一,在相应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配合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通过自助住房建设脱离农村、居住城市,在发达地区的村镇、城镇和城市三个层面实现劳动力空间转化;其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反馈。城市非正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地域通过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使城市空间扩张,另一方面城市正式和非正式经济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经济结构;其三,在自助教育过程中,移民城市适应性增强、观众转变、文化和社会意识提高,在“精神”上成为城市化的人。城市空间扩张、经济结构转化和移民精神城市化构成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收稿日期:2001-04-28;修订日期: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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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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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的趋势预测
在我国工业化中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未来20年我国城市化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0%(1997年)左右,今后将进入从30%发展到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时期。从世界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城市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将出现以下几个基本趋势。
(一)大城市将比中小城市的发展速度更快
大城市发展速度快于中小城市是世界城市化发展的潮流。究其原因,一是大城市经济效益高、居民收入水平高,虽然建设成本也相对高一些,但最终收益(收入减成本)还是比中小城市好。二是大城市功能全,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大城市生活的需求也逐步提高。三是大城市具有中小城市不可替代的更强有力的带动腹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而且,在城市间的联系日益增多和重要的时候,在城市群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大城市的作用更加明显,原来独立发展起来的中小城市现在越来越受到大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四是随着技术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能够有效地解决所谓“大城市病”现象,从而为大城市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例如,城市交通拥挤可以采取有轨交通、路口立交、路口停车线前移和路口四角扩宽等方法和手段加以解决。大城市环境问题随着环保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已能够有效的控制。
因此,未来我国的城市化应当注意大城市的作用,在不放慢中小城市的发展速度的前提下,鼓励大城市适当超前发展。当然也还要注意不要超一定的“度”,我们认为以大城市人口增长保持在整个城市人口增长速度的1倍以内为宜。同时,发展大城市也要注意环境保护和城市容量问题。因此,在考虑加快发展大城市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的容量问题,做到大中小规模城市合理的协调发展。
(二)以国际化大都市为代表城市群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武汉等特大城市根据其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与国际交往作用的事实,在新的一轮对外开放纷纷制定了建立国际大都市的战略设想,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又增加了新的积极因素。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所谓中央商务中心区(CBD)的建设。CBD是国内外大公司总部的聚集分布区,它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企业、工厂以及商业机构有效运行。由于各路大公司聚集在一起,它们能就近从事各种那些位于繁华的闹市区的大百货商店、大商场所无法比拟的大笔交易。
城市群(带)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经济活动在空间的扩展演变规律来看,其顺序是由“点”到“线”到“面”,当城市发展向“线”两边集中到一定的程度时城市带就出现了。中国沿海的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在发展成主导中国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三大城市群,今后中国经济将越来越向这三个大城市群集聚。城市化的高级形式,大城市群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出现,以此为中心,中国还应考虑规划一系列的城市经济带,并发展一批有特色的中心城市,如综合型、政治型、经济型、交通型、文化型、旅游型等特点的城市。中国未来城市发展的核心面、线、点形成后,将有一半的人口、GDP的80%、全国工业产值的90%以及全国进出口总额的95%在这些地域产生。
关于未来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预测,1996年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住区发展报告》预测:到2000年,全国城镇人口将达4.5亿左右,城市化水平将达35%;2010年,全国城镇人口将达6.3亿左右,城市化水平将达45%。
三、加速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对策与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我国城市化的起飞也已到来。为保证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服务价格的开放,将会有力地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但由于城市化进入起飞阶段后,城建规模巨大,估计每年约需投资总额高达5000亿元左右,如此惊人的投资单靠财政投资和价格开放后的收入是绝对不够的。目前国家财政总收入也只有8000亿元左右,因此,必须进一步开拓城建筹资渠道。根据国外经验,可选择的筹资渠道有政府专项城建债券、以BOT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城市入户电网线路的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水源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二)必须逐步开放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促进城市化按市场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城市生活”的巨大供需差额,根本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的低价限制政策。它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处于供应严重不足的状态。低价政策往往使城市基础设施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必然要靠政府大量的财政补贴维持正常运转。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一般都很少有资金用于更新和建设,形成了城市基础建设越多,财政负担越重的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城市化发展的良好的微观运行机制是关键。首先,使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企业化,摆脱行政干预,走向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其次,在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放开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的价格,并把原来的财政上的“暗补”变为进入居民收入的“明补”。最后,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建立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和居民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按“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共同制定大家能够接受的合理的价格。
只有通过上述改革,才能一方面有效地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供应,另一方面适当抑止现有城市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过度的需求。从而使“城市生活”在市场的调节下达到供求平衡,以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价格放开后,开始是会有一个价格上涨的时期,但随着“城市生活”供应量在较高的价格的引导下迅速提高,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将使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逐步下降到正常的水平。从而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按市场经济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户籍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要求其消费者有相适的选择权利。否则市场的分割势必还会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在此,有人担心户籍制度的取消会引起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涌入,使城市人满为患。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这种现象不可能发生,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放开,使“城市生活”的价值得以真正体现出来,户口放开的城市只可能吸引那些符合这一收入水平的人进入,低于这一收入水平的人群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会自动离开,以寻求符合其收入水平的地方。这一点实际上被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已不起作用的户籍制度本身所证实。当然,在一些特殊的大城市里会暂时出现一些“贫民窟”现象,但只要对此加以特殊的行政干预,这一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在此还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城乡差别还很大,户籍制度在调整人口的合理分布、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等方面还起着一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户籍制度的取消是一项长期的目标,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地去实现。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城市化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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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指标体系
一是城市化方面的指标体系,对于某一地区来说,城市化的过程也就是人口变迁、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升与空间范围扩张的过程,因此城市化方面的指标体系便可以从经济城市化、人口城市化、社会城市化及空间范围城市化几个方面进行选择,并且全面考虑到各项数据的准确程度。二是生态环境方面的指标体系,生态环境里面所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如水质、土地、大气、生物、资源等皆不能忽略。从宏观上讲,生态环境能够被划分成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两个类别,本文侧重于探讨城市化同生态环境两者之间的耦合关系协调,因此偏重于社会环境、人类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具体影响。
(三)研究方法与讨论
首先应用因子分析法,例如可以采取spss软件里面的因子分析法进行城市化水平及生态环境情况的综合评价分析。因子分析法能够按照变量间的有关程度予以原始数据的再度组合,并将其综合为几个有限变量,也就是公共因子。一个公共因子表示一组有关程度较高的最初变量。因为公共因子里面含有了最初变量中的很多信息,故而利用对公因子的再命名和解释,能够从中挖掘到变量间结构及特征,让分析结果更为科学与准确。具体的实施方法是:借助spss软件,对已经标准化完成之后的数据给予因子分析,得到每一个指标的贡献率,还有它们的累计贡献率,按照累计贡献率提取出前n个因子,当作它们的公因子,接下来按照公因子得分及标准数据,予以综合得分计算。其次应用耦合协调度方法,耦合度即为对系统及要素相互之间影响程度的准确描述,而协调度则意为系统里面耦合协调情况的定量模型。因此这种方法能够对城市化水平同环境承载能力间的协调程度予以描述。按照上述方法分析可以知道,2013年福安市城市化发展同生态环境耦合协调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域性差异特点。其具体表现是:穆阳镇、穆云乡、康厝乡等地区的耦合协调程度较好。而其部分则相对偏弱,这些耦合协调程度较好的地区,一方面依赖于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优势,另一方面也依靠先进的环境保护经验。这些区域需要保持这样的良好发展态势,其发展经验亦值得其他地区加以借鉴。白马港城区的耦合协调度不高,该地区下辖一个市级开发区、一个市级工业集中区,还有两个镇,工业发展水平较高,而耦合协调度状态不良,则直接说明该地区近些来的快速发展,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滞后,难以同城市化发展相协调,该地区需要注意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对比而言,福安市中心城区虽然此前出现过一些环境问题,但是近些年的治理工作做得较好,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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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网络城市化与制度变迁理论。农村网络城市化不同于农村城市化,农村城市化又称城镇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农村城市化虽然能够转移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农村城市化有它的局限。据估计大概到2030年前后,中国的人口将达到高峰,有16亿左右,那时即使实现了50%的城市化,还会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城市化只能部分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还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介入。比如一些地方急于求成,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和首长命令来规定城市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时限、速度和指标,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指标,发展一些缺乏工商业支撑的“城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农村网络城市化也不同于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是发生在生产力水平或称之为现代化和城市化水平相当高的时期,指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空间布局上实现整体性的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往往容易被理解成城乡一样化,导致政府的过度介入和占用大量耕地,许多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本着“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公共绿化集中,村落组团集中”的布局原则,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导致一些几百人,几千人乡村也要建街道、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等等,利用率却很低,没有多少人看病、上学、游园。有些地方在城乡一体化上则提出村内主干道硬化、环境绿化、路灯亮化,这必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农村网络城市化的道路建设主要着眼于村村、村镇之间的交通网络建设,乡村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则应交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建设、如何建设,这是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过程,这样可以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和过分占用耕地。利用政府力量来强力推动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安排存在着制度供应过剩的弊端,这是导致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政府过度介入和占用大量耕地的根本原因。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一般地,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比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更富有效率。当制度供给和需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时,社会就会自动产生制度变迁的力量,自发促进制度变迁的完成。中国城市的起源和发展就是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过程,早期的城市是在农村居民点——邑的基础上,由于简单的物物交换而自发发展为集市,进而发展为城镇,最终发展为城市。农村网络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地理位置较好的村、镇,由于农村网络化的发展,新的盈利机会和制度租金会出现,村—镇、镇—小城市的演进路径会自发形成。因此,农村网络化与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并不矛盾,前者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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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自然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科技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农村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计算,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问题。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篇11
本文作者:谢丽君工作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
庙堰村农民消费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程度相对低下。目前庙堰农户商品性的消费已占据绝对优势,自给自足基本绝迹。绝大多数农户的各种消费品都是通过市场交换来获得的,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但由于受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影响,普通农户对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接受程度较低,在城市家庭已较为普及的钟点工服务很少在农村家庭出现。养育幼儿、照顾老年病人等重活、累活也一般按农村传统习惯由(外)祖父母辈照看或子女轮流照顾,很少有家庭会外请专职保姆,甚至也有年龄相对较轻的(外)祖母为照看第三代而放弃自己的工作。第二,消费支付工具相对落后。大多数农户对现代消费支付工具还认识不够,现金仍是农民的主要消费支付工具,个人支票几乎不存在,信用卡普及率也较低。除了小部分年青人和富裕阶层在部分场合有持卡消费的习惯,大多数即使拥有信用卡的农户,一般也是单位统一办理的工资卡,其主要用途就是取工资用。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只要工资或养老金一打入卡便马上将其取出或转存为定期存单。所以在每个月发工资的前后几日里,钟公庙街道各银行营业网点人满为患,到处可见排队存取钱的长蛇队伍。许多农民对信用卡还存在一种不信任的态度,认为不安全,觉得“放在卡上,看不见,摸不着,心里不踏实”。而对于网上购物系统,大多数人可能只是听说而已。第三,习惯于先储蓄再消费。据保守调查,1984年户均银行存款余额为352元,1990年为户均1390元,2000年为户均26835元,至2008年已达到户均99412元,农民对银行储蓄的安全、方便情有独钟,把积蓄放贷给个体私营企业或用于炒股、买基金的农户只占很少部分。多农户认为“无债一身轻”,“寅吃卯粮或借钱消费心里不踏实”,部分农户在操办重大事情时钱不够的话,也习惯于向亲朋好友暂时借用,很少有人会向信用社(银行)借贷。按揭买房这种在城市中早已普及的消费行为在庙堰村仅在少部分收入较高又稳定的农户家庭存在。据统计,2008年50户被调查农户户均负债仅7300元,并且以民间借贷为主。第四,婚、丧、嫁、娶等大宗消费上攀比心理严重。不论家庭条件好坏,一般农户在日常消费中都是精打细算,尽量节省。但在过年过节或操办重大事情时,往往是大铺大摆,大吃大喝,纵情消费,有互相攀比的心理和行为,节俭的思想荡然无存。许多农户一辈子节衣缩食,一生中的消费主要用在建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少数几件大事上,多数农户在这些方面的巨额支出是以牺牲衣、食、用的改善为代价的。在丧事的操办上也是如此,子女为了向外人表示所谓的“孝心”,父母过世后大操大办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互相攀比的心理和行为,一方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使一些低收入的农户不堪重负,陷入困境。第五,人情消费居高不下。人情往来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中心的,人情消费主要指农户之间用于人情往来的礼仪性消费。近年来,庙堰村农户人情消费的名目、种类越来越多,价码也有越来越高之趋势,从小孩出生、满月、上学……一直送到结婚,平日里人们生病住院,搬迁新居更是少不了礼尚往来。一般性的人情价码都在200元以上,遇上结婚等重大事情送2000—3000元的也很正常。2008年,庙堰村50户被调查农户户均人情消费支出为2314元,2005年为户均1350元,两年时间增加了近1倍。这种人情消费频率越来越高,价码不断攀升的趋势使人情过分强调礼节,注重形式,虽然表面上看似礼尚往来,却在这一过程中大吃大喝,造成浪费,而且也给部分农户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第六,迷信消费比例呈上升趋势。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村依然存在,迷信消费在部分农户消费支出中始终占有一定比例,近几年来甚至有抬头现象。部分中老年人一年四季马不停蹄,外出求神拜佛,在家吃斋念佛,自己节衣缩食,却把大把的钱化在“敬神”上。绝大多数农户在清明、七月十五等重大祭日都要搞一个较隆重的仪式来祭奠已逝的亲人,除夕临近时的送灶神、请菩萨仪式更是必不可少。
优化农民消费方式的对策建议
第一,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囊中羞涩就无力消费。农民在有限的收入下,只好谨慎安排消费,不能节省的支出才消费。所以只有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才能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是“二元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落后于城市。庙堰村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围。农民的养老、医疗、子女入学等问题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使农民能从收入虽然增长,但还要增加储蓄,限制即期消费的困惑中解脱出来,就必定要加强他们的社会保障力度,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增加消费信心。第三,培育健康的消费理念。在市场环境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结构,理顺流通环节,加强对通讯设施、水电设施和商业网点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消费条件,切实消除农村居民“有钱不能花”的尴尬。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农民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理财观念,让农民逐步从“恋旧、保守、跟风、攀比”的消费情结走出来,逐步建立起讲科学、讲文明、讲健康、讲效益的消费文明新风尚。第四,丰富农民文化休闲生活。1987年庙堰村被调查农户文化服务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比例是1.3%,1997年上升到3.7%,十年期间增加了2.4个百分点,至2008年该比例已达到10%,又增加了6.3个百分点。但农民的文化服务支出主要是子女教育投资支出。许多农民不惜代价地想通过教育投资来提高子女未来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而忽略了自身文化素养的提高。可以通过组织参加各种文化活动,练健身操,跳广场舞、外出旅游、上老年大学。使农民的文化休闲生活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
篇12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城乡不统一。全国有关社保政策不统一带来了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造成了地区间待遇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及城市化的继续推进;第二、各级政府责任不到位,不明确,有缺位和越位现象,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不稳定。中央政府没有承担起财政的主要责任,仅仅是依靠地方政府对社保缴费投入。导致社保水平偏低,不足以吸引被失地农民参保;第三、征地制度法制建设落后,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不能保障失地农民合法的权益。“先征后保”的征地程序,使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对征地拆迁标准、征地后社会保障的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导致损害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第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存在着较多的阻碍。一方面是经济困难,农民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参加社会保障,而地方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为失地农民建立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是农民自身知识认知能力以及维权能力有限,无法运用有效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第五、土地补偿分配混乱,缺乏科学的征地制度。
三、完善实地农民社会安置的对策思考
(一)确保资金的来源
第一,关于出资主体的构成:一方面,可以将政府、集体、个人分为三方,由三方按照一定的合理的比例进行出资,在社保中承担与责任相对应的比例。如,余强毅曾指出政府出资部分应不低于社保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列出;集体补助部分不应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余地补偿费用中列出;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另一方面,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市场四方征地主体共同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最后,也可以考虑适当的加入社会中的互助力量:主要是指以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和以党、团组织发起的爱心活动和个人的自愿援助。第二、确保资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可以推行“多元化经营”的资金运营模式。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死钱变成活钱,钱生钱,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首先,要让农民心甘情愿的拿出一部分的土地转让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次,将这部分资金进行稳赚不赔的投资,积极的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投资思路,实现以地生财。再次,市一级以及市以上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市的开况,从财政收入中给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建设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最后,也可以将发行国债的收益,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之中。第三,完善资金的管理。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用于监管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不会发生挪用公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应设立由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既监督经营机构是否进行合理的运作,又监督政府监管机构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三是将社保资金的管理及运行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管理,并引入了公平的竞争机制。
(二)拓宽保障社保主体、范围的宽度和深度
首先是确定保障主体范围以及待遇。应将失地农民按照性别和年龄进行详细的划分,并制定详细的社会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配不均的问题。然后,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障制度。要改变传统认知观念,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与城镇居民一起享受相同的待遇,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应制度不同,待遇不同而引起的贫富差异以及社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最后,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政府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街道服务以及城郊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增加就业机会;并且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并给予失地农民政策倾斜,帮助增加就业机会,吸纳部分失地农民的劳动力。
(三)加强民主参与
社保方案的制定首先应该着眼于实地的调查,遵循社保制度建设自身客观规律;其次应该向公众进行公告具体的补偿评判标准,然后进行农民参与讨论,尊重农民的意愿;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要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出民主参与,过程透明,结果公平的原则。
篇13
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劳动生产率低下和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居民的入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工业化开始了轻工业优先发展的“补课”,城市建设明确了补历史“欠帐”的任务,城市化的抑制因素出现松动。1978年以来,重庆的非农业人口呈持续增加态势,但增长速度较慢,以1985-1991年的最慢。
1978年至今,重庆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城市化率)增长十分缓慢,1998年也只达到20.1%,年均增长0.38%,而全国为30.4%,同期年均增长0.63%。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与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据计算,城市化率与第三产业百分率的合理比值范围是0.8-1.5,比较发现,重庆非农业人口的增长速度慢于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的增长速度。1998年重庆城市化率与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值仅为0.53。1998年重庆的非农业人口比率与工业化率的比值只有0.60,远低于国际公认的1.4-2.5的合理范围。说明重庆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
目前,重庆城市化水平尚处于准备阶段(城市化在30%以前的发展阶段)。按城市化发展的“逻辑斯蒂”曲线来判断,今后重庆城市化的发展速度将加快,特别是城市化水平达到30%以后,将进入30-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期。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来看,其城市化时期的发展速度曾经达到每年分别增长1.6和2.9个百分点。
(二)城镇体系不合理
重庆现有7个建制市,645个建制镇。其中,特大城市一个,即重庆(城)市;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两个,即万州区和涪陵区,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10万人以上的小城市6个,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等;其余多为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城镇。第一大城市重庆城市人口为250万,而第二大城市万州城市人口仅为30万,首位度达88。目前还空缺人口规模5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可见,重庆特大城市孤悬,大中城市发展极为滞后,小城镇发育十分缓慢,城镇规模等级结构极不平衡。重庆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间的断层极大地抑制了各城市间、各城市与周边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和梯度扩散。
重庆城市的地域分布差异明显,西部地区城镇发育较完善,特别是小城市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密度较高,城市化水平为28.34%,而东部地区经济落后,很多属于“老、少、边、贫”地区,城镇数量少、规模小、质量差,城市化水平只有11.60%。另外,三峡库区淹没城镇迁建规划、设计、“五通一平”等前期工程滞后,进一步影响了该地区城镇的发展。重庆城镇空间布局还具有典型的线形分布特点。90%左右的城镇是沿境内江河密集分布,这与重庆的交通网络分布和工业布局直接相关。这种布局结构无疑将进一步加大重庆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造成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目前,等级最高的特大城市重庆主城区尚未完全形成“三、二、一”的产业分布的合理格局,对周边中小城市的辐射能力不强,而且人口密度过大,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严重。“三线”建设以来的新兴工矿城镇产业结构单一、基础设施不配套、自我发展能力弱。中小城市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和特色,产业结构趋同,工业领域重复建设普遍。
二、加速重庆城市化的基本思路
(一)重庆的城市化模式选择
城市化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城市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而这两种效应发挥的程度就是城市功能和城市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从重庆的现状来看,母城所承担的经济聚集功能、辐射功能和带动功能无疑是很强的,但母城与第二级城市之间的首位度太大,造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关联度较小,从而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母城与原万、涪、黔地区虽属同一行政区域,而其间的经济流向、经济联系可能还不如母城与四川省的泸州―内江―自贡―宜宾一带密切,原因一方面是交通不畅,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市区域内部城市级差太大,没有形成完善的大、中、小相结合的合理的城镇体系。
从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强化中心城市的功能是增强我市区域经济辐射力,提高城市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而城市扩张受到了土地、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且全市地域十分广阔,加上有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对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功能的发挥产生了很大的制约,客观上要求有一批次级中心城市来承接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和产业带动,形成产业梯度发展的格局。而发展小城镇,又将受到小城镇经济总量太小的制约。因此单纯发展特大城市和发展小城镇对我市加快城市化步伐都是不现实的。
按照区域经济增长极理论,经济增长不可能在各地同时出现,只能以不同程度地发生在有限的区域极点内,然后以不同速度扩散到周围地区。经济活动在空间上集中于少数几个城市,能比分散状态更快、更有效。因此,重庆的城市化也应选择重点突破的方式,充分依托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发挥产业的集聚与扩散效应,选择特大、大、中、小分层推进的城市化模式。重点培育大城市、中等城市,加快发展小城镇。形成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镇组成的规模适度的城镇体系,缩小城市的首位度,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布局。但是,按核心――边缘增长理论,母城作为核心区存在,可能会对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相当于边缘地区)的发展产生抑制作用,造成母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而周边地区发展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为防止这种状态出现,在培育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时,除了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培育一批特色产业群,使之成为启动区域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的助推器。
(二)重庆城市化的目标
――2005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30%。主城区功能进一步增强,万州初具大城市雏形,一批地域性中心城市成为中等城市;连接主城区与大、中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信息网络初步形成。
――2015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45%。形成长江上游地区以都市圈为核心,层次分明,功能合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有机结合、组团式、网络化发展的城市群:主城区中心城市功能已相当完善,完成城市现代化进程,城市竞争力大为增强;万州大城市的城市功能渐趋完善;中、小城市在城市规模扩展的基础上,以各具特色的产业为依托,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众多极核点。
――202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50%。形成长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城市(镇)群,各城市间由快捷通畅、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区域交通网络连接;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有序,城市规模适度,城市环境大为改善;城市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腾出更广阔的空间,城乡差别大大缩小。,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1.都市圈的范围。都市圈由主城区和主城区的组团组成,包括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所辖区域,共2500平方公里。主城区的范围: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咀、道角,面积约600平方公里,是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除主城区之外,都市圈还包括鱼嘴、长生、界生、一品、北碚、西永、白市驿、西彭、两路、蔡家、鱼洞等11个组团。组团是与主城密切联系的独立城市,也是主城用地结构的延伸和发展。
2.都市圈的功能。都市圈也就是市域中心城市,是全市城镇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重庆的都市圈不仅要带动市域经济发展,更要定位于为西部地区发展服务,力争成为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极核。今后5-20年要进一步发挥“窗口”和“龙头”作用,带动西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强化都市圈的中心城市功能,重点是建成“三中心、两枢纽、一基地”,即建成辐射长江上游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科教信息服务中心,交通枢纽、通信枢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形成与成都、武汉、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相互呼应的现代化城市群格局,城市间产业关联度大大增强。
――强化交通通信枢纽地位。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是城市功能的载体。“十五”期间我市要继续强化骨干交通网和信息网的建设,构建起内外通畅、方便快捷、各种方式有机衔接的综合交通通信体系。重庆是西部唯一集水、陆、空交通运输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待渝怀铁路、遂渝铁路建成之后,重庆铁路枢纽将是五条铁路的交汇点,成为西部地区最大的铁路枢纽;重庆港是西部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有条件建成西部地区最大的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运输中心;到“十五”末,以重庆主城为中心的放射状公路交通网络已比较完善;随着江北机场二期、三期工程的完工,重庆的航空运输枢纽功能将日趋健全。通信方面重点则是建设区域信息传输骨架网络,提升重庆通信交换平台的级次,由三级交换平台上升到二级;开发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交换的频率和交换质量。
――强化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科教信息服务中心功能。依托都市圈与外部完备的交通、通信网络体系,进一步强化都市圈对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及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集散功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培育市场体系,特别要加快要素市场的发展,营造商业氛围。发展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建成西部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和货运流通中心;发展博展业和传媒业,使重庆都市圈成为区域性商品展示的窗口和信息交换最活跃的地区;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发展教育产业和高层次的科技服务业,建成区域性人才培训交流基地和科技服务贸易中心;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支持重庆培育和发展区域性的资本市场,加速资金流的集散和循环。
――构建以高技术产业为领航的产业体系。都市圈必须有高素质的产业体系为支撑,否则极可能出现城市发展的“空心化”,最终丧失发展的基础。充分利用都市圈智力资源密集和产业基础较好的优势,将科教资源与产业基础和较高素质的劳动力相结合,以跳跃式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占领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力争成为区域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先导,发挥产业的辐射带动效应。
(四)把万州和涪陵建成大城市
重庆市城镇体系的首位度较高,特大城市城市体量很大,缺乏大城市,中等城市数量也较少。目前特大城市孤悬、且位置偏西,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联系缺乏必要的枢纽点来传输的现状迫切要求在重庆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各建立一个大城市,发挥承东启西的衔接功能。从地理区位上看,万州和涪陵具有建成大城市的可能。万州作为原万县市的行政中心,历来是川东地区的物贸基地、交通枢纽,工业基础也相对较好。随移民迁建步伐的加快,该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改观很大,交通枢纽地位日益强化,达万铁路、梁万高速公路、五桥机场陆续开工并将在“十五”建成。三峡成库以后水位上升,港口条件改善,万州将建成联系长江中上游地区的一大深水良港。因此,无论是从经济基础、地理区位,还是从市场腹地来看,万州都具备建成大城市的条件。涪陵是原涪陵市的行政中心,是长江与乌江交汇处的港口城市,乌江流域的物资集散地。近几年来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形成了较好的产业基础。长涪高速公路、渝怀铁路建成之后,该区的交通区位优势将日益凸现,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带动作用也将更加突出。
着眼于指导万州建成重庆市第二大都市,到2020年,城市规模达到70万人。以重庆-万州-武汉高速公路和长江为纽带,万州要定位于建成辐射渝东、川东和鄂西地区的商贸流通中心、中级人才培训中心、交通通信枢纽及三峡旅游服务基地。考虑到环境承载能力,在产业构造上,重点发展服务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逐渐培植起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群,不断提高产业素质。近期要以移民迁建为契机,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品牌,重组原有的产业、产品结构。
涪陵要定位于建成辐射重庆中部地区的经济中心,乌江流域的物资集散地。到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达到50万人,跨入大城市的行列。在产业发展上,除了考虑现有基础外,更要着眼于如何同西边的特大城市和东边的大城市相配套,与主城区、万州相呼应,发挥区域内承东启西的功能。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建材、农产品加工、交通储运等产业。
(五)建设一批地域性中心城市
除母城及万州之外,要在今后5-20年之内,将市域内其他具有一定城市规模和跨行政区域经济带动功能、交通便利的卫星城市培育为中等城市,主要包括合川、江津、永川、长寿、荣昌、南川、开县、奉节、黔江等地域性中心城市。其中合川、江津、永川、长寿要在2005年左右初具中等城市规模,开县、南川、奉节、黔江力争到2010年建成中等城市;到2020年,合川、江津、永川要建成人口在60-80万的大城市。
1.合川:定位于建成辐射重庆东北部和四川广安、南充地区的经济中心,重点发展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轻纺工业。
2.江津:定位于建成辐射重庆西南部的物资集散基地、服务于母城的休闲度假基地,重点发展旅游、建材、食品等产业。
3.永川:定位于建成辐射渝西及川南的商贸流通中心,重点发展商贸流通业、生物技术产业。
4.长寿:定位于建成服务于重庆中部地区和四川广安地区的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重点发展交通运输和天然气化工产业。
5.荣昌:定位于辐射川东、渝西的经济中心,要建成成渝经济走廊的重要窗口,重点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
6.南川:定位于建成辐射渝南及黔北地区的经济中心,重点发展旅游业、山林产品集散和加工业。
7.开县:定位于建成辐射渝东北山区的经济中心,重点发展林产品及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工业、商贸流通业。
8.奉节:定位于建成辐射渝东、鄂西的物资集散地,重点发展旅游业、商贸流通业。
9.黔江:定位于建成武陵山区的经济中心,渝、鄂、湘、黔四省市边区的商贸流通中心,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轻工业。
(六)建设一批县域中心城市
除上述地域性中心城市之外的县城,也要加快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县城客观上既是各县的行政中心,也是经济中心,“十五”和到2020年要进一步强化县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努力将其中有条件的城镇发展为10-20万人的小城市,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群。
(七)加快小城镇发展
全市共有600余个建制镇,这些小城镇是联系城乡最直接的结合点,也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的最基本的单元。要通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促使农民加快由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步伐,减轻土地承载压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企业适当集中布局,向小城镇靠近,扩大小城镇的产业规模和人口规模。结合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小城镇布局结构,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效益。
三、加速重庆城市化进程的政策措施
1.统一规划。城市规划应用具权威性、前瞻性、合理性,并具有适度的弹性,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留有自由空间,实现城市发展的动态化。城市发展中,坚持把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放到重要位置,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城市居民工作和学习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城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在产业类型选择、产业配置、人口分布、交通网络建设、教育、卫生、通信、商业网等方面有明确的发展指向。
2.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城市入户电网线路的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交通及通信枢纽、城市水源及能源设施、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绿化美化系统。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尽可能实行商品化、市场化,形成投资、运营、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政府则只对那些具有社会效益、难以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投资与管理。
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投入多元化机制,以政府为主导,更多地吸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介入;对有效益的基础设施进行出售、转让、租赁,以盘活存量、调整增量,投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些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也要加大改革力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逐步开放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城市化按市场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3.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面广、影响很大、政策性强,需精心设计、先易后难、有序操作,要与社会结构转型相一致,也要与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创立及实施相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要与城镇规模、布局的远景规划相结合,首先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城镇以及据规划符合重点发展条件的小城镇允许农民的迁入或迁出,然后向大中城市扩展。
4.着力培育和发展中小城镇市场。要充分利用、改造和创建商业设施和商业渠道,在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形成规模适度的商品批发市场,培育和发展现代化的流通组织和商业网络。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在加强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培育、规范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减少“官办”和“垄断”色彩。努力培育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消除在中介服务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现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法律监督。
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并完善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信用制度,加强对商业欺诈和随意违约行为的道德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