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销售述职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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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销售述职报告

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下面就20__年药房的各项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同事汇报一下,希望大家能够对药房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管理

为了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科室的实际制定了药房调剂操作规范,具体要求是调剂药品要细心、提问要耐心、对患者要有爱心;对药品品种、数量、效期要勤查看;提前备药,保障供应;提前沟通,及时反馈。

这些措施的实施,减少了在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在下半年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个人执行力情况

(1)团结、爱护科室员工。他们有问题、有困难,尽自己所能予以帮助。

(2)全局意识。从医院的利益去考虑问题,不计辛苦、不计得失,尽努力去完成工作。

(3)严格要求自己,少提要求多帮助引导。凡事要想在前、学在前、做在前,以实际行动带动科室成员。

(4)对相关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做到及时认真、准确保质保量。

在这一年中自己以务实的工作态度赢得了科室人员的尊重,也带动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三、完成任务指标

药房全年调配西药处方39101人次,慢性病处方3533人次,中草药处方3456人次,煎药2059人次,麻醉药品处方719人次。

全年处方合格率在80%,未完成年初制定的处方合格98%的任务。

特殊药品管理吸取13年的教训,本年度由我亲自审核、发放、处方的登记,做到了账物相符、登记完整。

本年度根据科室实际情况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了,药事管理基本知识、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相关法规、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本科人员自我学习的习惯有待提高。

在忙碌中完成了全年工作,同时感谢院领导和各科室的支持,综合全年的管理,药房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作为药房管理人员的我,需要以质量考核为基准去评价自己的工作,并努力地完善自我。今后我会在各项不足中弥补自己的缺点,逐渐完善各项工作。

四、2___年工作思路

1、明年的第一要务就是要适应各种变化,重视学习,促进人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2、严格按照处方书写规范进行处方质量控制。

3、特殊药品严格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做到账物相符、登记完整。

4、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沟通能力和对患者的服务水平,做到患者和医生满意。

5、加强工作责任心,发药时做到认真负责,对每张处方做到仔细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联系,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述职人:

20__年__月__日

药剂科工作述职报告范文2

进入____年以来,药剂科在医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下,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____年孝感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医院的工作重点和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结合本科室年初制定的目标和要求,现将____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根据《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保障药物的使用安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方案,录入狂琼范文并上报了相关信息。

2、积极配合医院网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元月底住院部启动电子病历试运行阶段,6月份初门诊电子处方正式实施启用,药剂科加班加点对医院药品电子数据库进行录入、调整、核对,做好预备工作。系统启动后与临床科室相互勾通协调,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网络工程师反馈,修改调试,保障系统正常使用。

3、积极响应医院号召,搜集并整理近20年(1996-____年)来药剂科发生的重大变化、重要事件、历代负责人的业绩等材料,为医院的《院志》贡献一份微薄力量。

4、为了加强和完善药品管理,促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严格实行药品销售零加价。在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同时,经县纪委、局纪委批准同意,院委会研究决定对医院药品实施委托采购管理,成立了《药品采购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药品托管方案、托管考核办法、考核表等,5月中旬签定托管合同,6月1日正式启动执行。

5、根据《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投标中心》文件精神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5月10日起执行____年《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新标准,6月10日对医院所有未中标品种全部清零退库。这期间完成了我院所有药品品规、厂家核对、勾标、清退工作。既要保证临床用药,又要将我院药品品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控制在40%以上,金额达到50%,原研、单独定价、专利、优质优价药品控制在25%以下)。

6、坚持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对医院处方(门诊和住院各100份)和住院部病历进行用药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报医务科,及时发现、纠正医生不合理用药现象。针对市场短缺的血液制品,为保障住院病人的正常使用,制定了相应使用规定,保证了临床用药需求。

7、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坚持每月对我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点评、分析,住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动态监测,销售排名,抽查住院病历,分析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针对一些不合理使用情况提出干预措施。

8、组织学习和宣传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到临床收集药品使用后的信息反馈,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可疑必报"的原则,督促临床主动填报不良反应报告,____年在网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报系统中上报药品不良反应53例。针对上报的药品发生不良反应,协助临床科室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工作并查找原因,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9、业务收入,截止____年12月底,药品零售入库金额3947万元,(西药库3425万元,中药库522万包含试剂200万元),药品销售额3922万(西药3608万元、中药314万元)。门诊西药房处方54934张、金额540万元,住院药房处方265620张、金额3064万元,惠民医院药房306张处方4万元,中药处方24422张、金额314万元。

____年虽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弥补不足!

药剂科工作述职报告范文3

根据医院的安排,现进行总结和回顾本人之前的工作,不妥之外,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20__年度本人在院党委、政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科室全体同道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落实院科两级负责制,带领全体同道发扬吃苦刻苦、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医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一年的工作小结如下:

首先我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通过全科职员的共同努力,全年共购进药品、器材_万元,销售药品_万元,逾额完成了医院下达的工作任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思想、邓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遵法,清政廉洁,模范遵守院规院纪,服从领导,透明治理,发扬奉献精神,在科室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调动科室全体同道工作积极性,精诚协作,牢固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思想。不计个人得失,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为了工作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但从未向医院提过非分要求,也未报过一个加班。

二、积极组织召开全科职员会议,狠刹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严禁药剂职员参与药品供给商的任何经营活动,严禁统方。

三、积极组织科内职员的业务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进步了全科职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狠抓药品质量,坚持药品验收、领药、发药“三把关”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对药房、库房上架药品的质量抽查,保证了所售药品的质量。全年未发生任何假劣药品事件和纠风投诉事件。

五、强化安全治理,坚持对科内各药房每月一次的安全、卫生大检查,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堵尽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完成药品、器械招标、议标工作,签订器械、药品购销合同20余份,有效地保证了药品,器械的规范化采购。

七、积极参与县卫生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进步了自身的综合素质。

八、接受市、县的药监部分检查三次,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好评。

九、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先后两次将我院所售利润较大的200余种药品进行大幅度降价,有效地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十、配合市、县级技术监视部分对我院部分医疗器械的抽验、检查工作,并组织维修各科器械40余台,保证了临床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坚持每周下科室一次,密切联系临床,及时了解各科药品、器材需求动态,了解药品、器材使用后的信息反馈,保证了临床药品、器材的及时供给。

十二、组织全科职员进行了三次盘底工作,清理、清查了几千种药品、器材,均无帐物差错现象。

十三、完善了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固定资产等七本帐册,及时核对了几十家供货单位在我院所供药品、器材的进、销、存状况,有效地保证了医院药品、器材帐务的清楚、明白。

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

一、在科室治理上,某些方面的治理欠科学和规范。

二、科室治理不大胆。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5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篇3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