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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述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模式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中,其服务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单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商业存在日益成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主力军,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海外得以长久存在的主要战略支撑。
(二)市场准入面临的非关税壁垒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本国的条件、门槛和制度。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消除或降低对本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民众对养生保健开始越来越关注,再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浪潮的兴起,中医养生保健在世界范围内正备受瞩目。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点:1.服务机构数量有限: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传播中医保健服务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数量有限,能够走出国门的中国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更少。规模相对较大,如瑞士莲福中医药集团,在瑞士和美国开设了21家连锁医疗中心,开展针灸,推拿服务,并创建“联中药厂”为其所属诊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养生药茶。这样的机构并不多见。2.从业人员输出规模小:近年来,世界中医学联合会和瑞士中医集团、洛桑中医诊所、欧洲中医基金会以及阿曼苏丹国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等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了一些长期合作关系的中医人才派出渠道。总体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规模较小。
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其壁垒表现形式只能是非关税壁垒,一方面是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从业人员资质及其跨国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准入壁垒
以澳大利亚为例,目前澳大利亚有5000多家诊所,其中中医诊所比较少。中医保健、针灸等是西医从业人员的辅助治疗方式,目前有3000个西医诊所内设立针灸治疗项目。澳洲政府近年来通过语言、专业对中医、针灸师开始启动注册,限制了相关保健医师从业资格,影响了一些中医诊所的正常营业。
(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壁垒
1.澳大利亚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限制:作为“补充医学”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受到了一定限制。据统计,澳大利亚约有4500名针灸、中医师,虽然中医针灸服务在澳洲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澳洲通过对境内的中医、针灸师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医师的行医范围和对象,这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澳洲医学会对上千名会员统计,目前通过注册者仅为13%,有条件注册者为87%,其中限制注册者为25%。对中医、针灸师的法律限制将阻碍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在当地医院、诊所的执业。2.美国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美国是补充和替代医学(以下简称CAM)。近年来,美国接受CAM治疗人数正逐年增加。据调查1997-2002年5年间,CAM疗法呈稳步增长趋势,最长用的有肌肉松解疗法(14.2%)和按摩疗法(7.4%)。随着中医保健在美国市场的不断升温,美国各州开始针对中医保健医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国50个州中有44个州对针灸师通过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颁发针灸执照。美国成立的东方医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相关中医保健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对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构成了间接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的两道关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者联系紧密,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国民待遇又是市场准入的保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开业权”和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
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服务机构设置和限制服务提供者资格及流动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限制开业权等。这种壁垒涉及到养生保健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存在及允许参与的程度;中医养生保健外籍雇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主要为对从业人员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方面的限制等。为了减少贸易壁垒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设置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壁垒。市场准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义务,而是根据承诺表承担特定的义务。具体到健康保健服务领域,一成员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涉及到该成员方是否允许其他成员的健康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及进入程度问题。合法管理与市场准入壁垒有时候难以区分,构成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通常规定在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性法规之中,并且经常以合法管理的名义出现。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影响到了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如此大比例中医保健从业人员的失业,也很难说不是澳洲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相同,国民待遇也不属于GATS成员国的普遍义务,而是特定义务。各成员国须在自己承诺开放的健康保健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主要体现为服务主体进入一国市场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表现为对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税费,以及对外籍保健从业人员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证书等。
四、减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谈判减少壁垒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贸易壁垒是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扩大各国具体承诺义务来限制健康保健领域壁垒,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国际法方面的保护,通过国际条约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1.通过谈判扩大成员方具体承诺:按照GATS的规定,一个成员对市场进入的具体承诺,均需经过谈判,逐项列入“具体承诺表”中。具体承诺是成员方按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及其他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所做的承诺。例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鉴于实践操作中承认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复杂性,如涉及保健机构从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问题,GATS规定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或成员自行单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强成员各方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有助于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统一标准,扩大各成员方在中医养生保健主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义务。2.通过谈判加强国际立法:中医养生健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护,可以通过签署多边国际条约、诸边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实现。中国作为经济和政治大国,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密切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诸边贸易和投资条约。我国各主要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国际重要谈判和条约中,有意识地通过条件互换或其他形式,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其他国家开辟合法通道。
(二)积极推进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各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需要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确定、可验证”的服务标准,成为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国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体系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企业应团结一致,推动有关国际标准的出台。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中国中医养生保健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标准体系的制定,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建立国际标准,消除分歧。“一带一路”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国际谈判和标准制定带来了契机。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的双边谈判中,签订了新的中医药合作协议;通过各国谈判协商,国际标准化组织《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国际标准。中医养生保健国家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到各国及区域间的双边及诸边谈判中去,为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努力。
综上所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解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需要中医药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间、外交和经济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杨逢柱 王 芳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喻文迪.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世界中医药.2009(2).
[2]黄建银.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选择的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医药国际服务需求曲线模型.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15(12).
[3]司富春、宋雪杰、高燕.我国中医养生保健发展的现状及思考.中医研究.2013,26(7).
[4]刘薇.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应对.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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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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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吐蕃、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市场由于政治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中原地区的货币很难流入,唐代的钱币不再使用,因此敦煌贸易市场钱币匮乏。从敦煌文书反映的情况看,自吐蕃占领敦煌起直到归义军政权末期,不再有任何关于使用钱币进行交换的记载。其次敦煌市场有白银黄金流通,文书中有使用银碗支付物价的记载,银器成为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上流通的一种特殊货币。但是银器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银器贵重,一般重六两以上,按当时比价,一两银相当于三石麦(注:张亚萍、láng@①阁:《唐五代敦煌的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2期)据P.2583号文书推算出银壹两价值麦四石八斗。我们据P.2049所载得知银壹两价值麦叁硕,参拙稿《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物价》,《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故银器不利于小宗贸易。而小宗贸易一般来说是市场交换的主体,虽然辅之以碎银,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分割还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贸易顺利进行,必须使用一种既方便分割又不损耗其价值的东西来代替钱币。钱币取消后敦煌贸易市场是以什么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对敦煌贸易市场就无法深入研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进行任何研究。本文主要根据敦煌籍帐类文书所载在交换收支中的所用物,来探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中的等价物。
一、黄金白银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流通
在敦煌贸易市场上,粟特等西域人充斥其中,西域地区的商品多见于敦煌市场。姜伯勤先生指出,粟特人的贸易路线是一条白银之路(注: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章第一节《萨珊波斯通往高昌的"白银之路"》,第五章第二节《敦煌吐鲁番的流通经济与"白银之路"上的粟特人》。)。晚唐五代敦煌商业贸易在唐代钱币奇缺而不得不以实物代替的情况下,金银等是否作为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并在敦煌使用呢?
吐蕃及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寺院,黄金白银使用很普遍。黄金白银用于制作寺院的法器,像寺院的镀金佛像、金银泥书幡写经、金银器皿等。P.3432《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数点检历》记载吐蕃时龙兴寺有数量众多的镀金和金铜佛像、菩萨像、黄金装饰物品,又有陆两金花银盏壹、散金肆钱及"银盏壹,拂临样"等。(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6页。)尽管原卷后部残缺,但这些足以表明龙兴寺在吐蕃统治时期黄金、白银使用普遍。除散金、金花银盏外,其余都与流通领域无关;散金是否用于流通,亦无资料说明。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当时敦煌市场中有数量较多的黄金白银流通,寺院才有可能得到数量可观的黄金白银。P.2706《年代不明某寺常住库什物交割点检历》记载该寺有生银、银末、银珠子、金饼子等。S.5897《子年领得常住什物历》记载有银钗子。银末可能是做银泥用的,银珠当是做法器装饰用的,银钗子是施入物。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寺院普遍收藏金银,到归义军时期黄金白银在寺院的作用更为普遍。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点检历》点检物品中专门列具了金银器皿一项,所列的器皿有柒两拂临银盏子壹、弱金肆钱、贰拾肆两银香炉并银师子、银珠子贰拾陆。(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9-13页。以下所引敦煌文书不注明出处者,并见此书第二辑至第四辑。)从拂临银盏子看,有很多金银器皿是从拂临(东罗马)等地传入敦煌的,这显然是粟特人商业活动的结果,说明归义军时期,敦煌的粟特人仍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这些银器是以货币的性质还是以商品的性质进入敦煌,虽无法肯定,但其入藏寺院一定是商业交换所致在舍施活动中,官员和富商把金银施入寺院较常见。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记正月十五日吐蕃某官施物中有黄金五两;二月五日尚乞心儿福田施僧拾伍两金花银盘子壹、拾两银瓶子壹;宰相上乞结罗福田施僧拾伍两金花银盘子壹、拾两银盘子壹、柒两银盘子壹,"三事准得麦陆拾驮",即上乞结罗所施三件银器共32两值麦60驮。这表明银器有可能作为硬通货流通。又P.2567《癸酉年(793)二月沙州莲台寺诸家散施历状》记载散施物中有银@②子四、银一两三钱、十量金花银瓶子一、八量银胡禄带一、银火铁一、又银一钱半、金八薄、又金一钱、银鞋带一量等。这都表明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有大量黄金白银在流通。黄金白银除作为器皿或装饰品外还有一部分保持着原始状态的散金碎银。
归义军时期寺院使用的大部分金银购买于市场,这可以从大量的收支帐中看出。P.2049《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麦叁硕,张兵马使买银壹量打wǎn@③(碗)用。麦陆硕,张兵马使买金水柒钱,渡(镀)金刚头冠用。麦叁硕,李员住买金壹钱付库。麦两硕叁斗,徐和员买金半钱,亦付东库保达。""粟叁硕,张兵马使买银一量,打wǎn@③(碗)用。粟肆硕,李员住买金一钱,付库。"毋庸置疑,张兵马使等人是从市场购买的金银。这些流通于市场的金银其作用是充当一般等价物,还是作为商品流通?从籍帐记载看,敦煌市场出现的是一逆反现象,即金银充当商品,而真正的商品反而变为一般意义上的等价物。人们购买金银不是作为货币以备使用,而是制作成各种器皿并加以保存,故本卷记载着敦煌还活跃着一个专门负责金银器皿制作的行业(金银行)及其下属的一批工匠(金银匠)的一些情况(注:参拙稿《唐五代敦煌手工业研究》,《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晚唐五代敦煌手工业中有金银匠都料及大批金银匠,构成了敦煌金银器皿制作行业。榆林窟第24窟有供养人题记"社长押衙知金银都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郁迟宝令一心供养"。)。从市场上购买金银制造器皿还见载于S.6452《辛巳年(981)十二月十三日周僧正于常住库借贷油面物历》:"粟两硕,于fàn@④都料边买银用……酒壹瓮,打银wǎn@③(碗)博仕(士)吃用。"P.2776《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面伍斗,看造银wǎn@⑤(碗)博士用。"S.6330《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粟肆斗,与金银匠李员住用。"为此敦煌专门设有金银匠都料,管理该行工匠。从P.2641《丁未年都头知宴设使宋国清等诸色破历状并判凭》记载归义军官府一次动用的工匠中就有金银匠十人。S.1366《年代不明归义军衙内面油破历》记载四月十一日衙内造腰带金银匠七人,工作十五日,支面两硕壹斗。又于四月二十九日动用金银匠五人造作三日。说明晚唐五代敦煌手工业中金银器皿制造很兴盛。为数甚多的金银匠在都料的统官下,经常活动在官府、寺院和民间制造金银器皿,表明在当时市场上有很多金银或者金银器皿在流通。
敦煌高级僧侣或者出身富家的僧徒大量使用、保存金银器皿在当时蔚然成风。P.3410《崇恩和尚析产遗嘱》记载索崇恩和尚的财产中,就有伍两金银间腰带壹、银碗壹枚、拾伍两银碗壹枚等。上行下效,甚至一般僧徒也使用金银器皿,佩金戴银相沿成俗,严重影响到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佛教教团不得不用明文加以限制。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榜》曰:"银匙银筋,辄不得将入……银匙银筋打碎,莫惜功夫。"榜文中这一限制规定表明在当时的僧徒中使用金银器皿等奢侈品较普遍,情况十分严重。
敦煌文学文书中记载晚唐五代敦煌民间使用有大量金银器皿,市场流通有金钱、银钱。P.2058《儿郎伟》、P.2569《儿郎伟》、P.3270《儿郎伟》记载敦煌使用的器物有金盏、银瓶、银碗和纯金作的幄帐,与其他文书记载相符。敦煌市场使用的金银钱币主要来源于回鹘和西域等地,与贸易、纳贡关系密切。P.2569《儿郎伟》记载"焉祁送纳金钱"。P.4011《儿郎伟》称甘州回鹘"献纳金钱城川"。金银钱币在敦煌的使用情况亦有记载,P.3302《儿郎伟》记载长兴二年都僧统于宕泉建窟,窟成之后,为庆窟上梁,"尽向空中乱撒,次有金钱银钱"。P.3909《障车词》有"金钱万贯,绫罗数千"。金银钱等硬通货不但流通,而且数量不小。P.2612《儿郎伟》记载敦煌街南、街北市场贸易繁荣,商铺林立,外商众多。(注:以上所引敦煌文书中的《儿郎伟》,录文参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943-976页。)P.3718《梁幸德邈真赞并序》记载他出使西域:"西城奉主,金盏亲传。"(注:拙著《敦煌碑铭赞辑释》,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50-451页。)金盏等当由西域传入。金银钱的流通使用与当时敦煌对外贸易关系密切,并主要使用于对外贸易中,故敦煌籍帐类文书不见金银钱使用的记载。归义军官府中亦收藏银器,时常用作赏赐和支付物价。P.3750《归义军时期某守官与瓜州家属书》称归义军恩赐诸物中有银碗一枚。S.6010《归义军时期衙前第六队转帖》记载有:"押衙王通信银碗,兵马使李海满、宅官马苟子银碗。"归义军官府和官员收藏银碗也有来自中原地区,P.3547《沙州上都进奏院上本使状》记载唐朝赐给沙州贺正专使阴信均等的银器有押衙三人银碗各一口、军将十三人银屈厄各一枚,尚书答信物中有银盏一具、银盖碗一具、判官三人都衙一人银碗一口。此外,银钗等装饰品和器皿也很常见。
为什么晚唐五代敦煌人要打制保存那么多银碗、银盘子等器皿,是单纯为了使用还是作为其他用途?从寺院所收藏的金银器皿看,主要是银碗(或金花银碗)、银盘子等,这使我们联想到吐蕃时期敦煌富商粟特康秀华向张金炫所在的乾元寺施舍的物品中除胡粉、粟麦外还有银盘子三枚三十五两。(注:P.2912《某年四月八日康秀华写经施入疏》。参拙稿《都教授张金炫和尚生平事迹考》,《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康秀华是经营胡粉生意的富商,胡粉价格昂贵,若换为粮食不便于保存,难以携带,我们推测银盘子是康秀华用胡粉换来的,是流通中使用的硬通货,故标明重量,便于计算。S.4215《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亦记载有白银碗壹枚重捌两半;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证实银碗等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牛价银碗壹枚。"关于白银用于支付物价充当货币还可以由下列文书证明。S.4525《付什物数目抄录》记载:"付白山银@⑥(碟)子壹双、银锄壹双、银盆子壹、大银wǎn@③(碗)壹枚,盘盏壹副……付岳富定银wǎn@③(碗)四枚、孔员昌壹枚、米永兴壹枚、张章儿壹枚、史残友壹枚。"文中所载支付银质器皿,其性质显然是货币,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器皿。表明银碗是作为货币流通于敦煌等地的贸易市场中。金银器皿用于支付物价,而且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西域,文书所载最小银器也重六两,按照时价,当在18石麦左右,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故在敦煌籍帐中一般性支付物价,很少使用银器。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虽然有散金碎银流通,由P.2049、S.4642等号文书中的记载看,占不到整个支付物价的百分之一。
二、吐蕃统治下敦煌贸易市场支付物价的方式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贸易市场虽无钱币、金银等充当等价物的明确记载,但是交换却表现得十分活跃。关于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以及市场贸易支付的方式,可以从敦煌籍帐类文书看出。P.2912《炫和尚货卖胡粉历》记载张金炫等出卖康秀华舍施的四十九两半又一分胡粉时是用麦来计算其价值,但实际支付的不完全是麦,如宋友友妻半两胡粉准麦两石五斗,旁注"付粟稻收了";贺进玉、fàn@④什德买胡粉准价是麦,实际支付的是青麦;惠兴、fàn@④兴国购买胡粉以麦计价,实际折为经价、画幡价,另外还有折为chèn@⑦价等。(注:参拙稿《康秀华写经施入疏与炫和尚货卖胡粉历研究》,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08页。)在残存的61笔帐中无一例外。可以说明在这次出卖胡粉的贸易活动中,麦是作为等价物的身份出现的,是出卖胡粉的计价标准。
以麦计价还可以由其他文书找到相应的例证。北图咸字59号《寅年(822)fàn@④英振承造佛堂契》记载慈灯雇fàn@④英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断作麦捌汉硕,"其麦平章日付布一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欠fàn@④英振壹硕柒斗,毕功日分付"。议价当天订的工价是麦,而实际支付的是布,也表明麦是当时支付物价时的主要计价标准。以麦计算工价而不支付麦,是因为当时敦煌用麦计价比较方便,已形成习惯,易于交换双方接受。北图鸟字84号《丑年至未年某寺得付麦油布历》记载:"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四十二,每一麦壹硕,准合麦肆拾贰硕。"(注:查原卷图版,该卷右下角今已残。录文中"每一麦壹硕,准合"系据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下辑"书幡帐目"条补。)"寅年正月五日使车牛七日折麦叁硕伍斗;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斗……九月十日wéi@⑧课折麦壹硕肆斗,又使车牛两日折麦一石,又wéi@⑧课折麦一石……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二斗……靴一量折麦肆硕贰斗……又@⑨一具折麦贰硕贰斗……卯年三月十日僧福渐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斗……索朝宰书行像麦叁拾硕,内领麦柒硕,八宗(综)布二丈壹,花毡壹领折麦陆硕,又使牛具两日折打祛(?)子一。""北兰若杜家书佛堂领麦陆硕,高行真处得。"从以上记载看,吐蕃时期敦煌的工价、物价计算都是以麦为标准进行的,折算成麦子并不说明实际支付的一定是麦,像索朝宰书行像以麦计价而交付的有八综布、花毡等。故支付的可以是麦,也可以是按麦与其他东西的比价关系而换算成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帐中所标示的准麦、折麦数,实际含义是用麦来折算工价或物价。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五月十四日于李日照家边买小银钗子一三(枚),其钗子折麦拾硕,并汉斗",清楚地表明麦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吐蕃统治时期,不但麦在支付物价时似乎具有等价物性质,而且粟同麦一样可用于支付物价。记载最为突出的是S.6829《丙戌年(806)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帐中记载因修造买木、铁及支付工价用的主要是麦和粟:"(正月)十九日买张奉进木付麦肆硕。廿二日买康家木价付布肆匹;计壹佰柒拾陆尺折麦壹拾硕。又付粟叁硕。"麦在帐中仅作为木材价格折算标准,实际支付的是布和粟。"四月二日,出麦柒斗,付曹昙恩解木七日价。同日出麦贰斗,付索家儿充解木两日价。又一日价麦壹斗。九日,出粟柒斗,付索鸾子充解木五日价。廿一日出粟柒斗,付彭庭贤雇车载城西木。""五月三日出粟壹硕肆斗,粟壹硕捌斗,付孟家木价。同日,出粟壹硕,与荣国造chuán@⑩及毗离(篦篱)手功。九日出麦壹硕肆斗,粟叁斗伍胜,买铁四斤打钉。同日付康太清粟叁硕,充先买材木价。六月二日出粟柒硕,付荣清等充仰泥手功。同日出粟叁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九日)同日出粟贰硕,付康太清买柱子价。十二日出粟陆硕叁斗,还道萼等先修佛殿手功。廿一日出粟肆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从这数笔支付帐分析,粟和麦等都用作支付木材、铁、手功(工)价,唯麦作为计价的等价物。我们从帐上表象看,似乎粟也是一种等价物,实际上从粟与麦比较来看,粟更偏重于以物易物而不是等价物,之所以用粟来支付,背后有麦与粟等其他东西的比价在里边。
另外,吐蕃时期布绢等纺织品支付物价时似乎也具有等价物的性质。前引S.6829号文书中记载:"二月十一日,付翟朝木价布壹匹肆拾伍尺。"七月八日"出布叁丈贰尺与法日赤白。"八月二日"同日出布陆拾柒尺,付灵图金光明充杜邕木价。"单从这些记载看,似乎布也是等价物。但是帐中最后一段文字无疑是对其作为等价物性质的否定:"又布一丈一尺出卖,每尺伍升"。表明这11尺布以每尺0.5斗的价格出卖。北图鸟字84号文书记载"张山海书幡价领得物七综布壹匹,麦壹硕,油壹升"。书幡价实际支付的实物是麦、油、布三样,只表明布与麦、油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至于是否具有等价物性质,还无法肯定。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布九匹,并付兴胡胡充悬欠用。断麦伍硕伍斗,至春还,其布纳官用。又张老于尼边买布一匹四十二尺,至折麦壹硕五斗两家合买,其布纳官用,各半……又于寺家取布两匹,辰年十月折麦纳官用。"取布而折麦,说明布的价格是以麦来折算。P.T.1261《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斋chèn@⑦历》记载几笔帐亦表明布以麦计价:"都计八十三人,绢布五十八尺,八十三人人支麦七升一寸。"58尺绢布折合麦平均每人得麦七升,其中每人余一寸未折算。"其道真斋chèn@⑦布壹匹四十二尺,布二丈一,二石一斗,海净,计麦四石六斗。"亦以布折算为麦。郝春文教授认为,作为等价物麦比布有更多的优点,就是分割为最小的单位也不会损失它自身的价值,而布则不然。(注:参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四)--为他人举行法事活动之所得》,《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面在吐蕃时期也用于支付物价。S.3074《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某寺白面破历》记载白面充修wéi@⑧轮、博(?)羊皮等价。但未见有关以白面计算物价的记载。
由此可见:第一、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市场贸易支付方式普遍采取实物支付,表现为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换。在支付物价的实物中,以麦为主,还有粟、面、油、布、绢等。第二、在物价的折算方面,主要用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物品的实际价格,不论当时支付物价种类多么丰富,但计算物价的标准基本划一,说明麦是当时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第三、麦子用作等价物除了当时实际情况需要外,还有其自身的优点,即便于分割,适于小宗贸易。绢布和金银虽有物轻价重便于携带的优点,但分割困难,不能适应小宗贸易。小宗贸易是市场贸易的主体,故吐蕃时期麦作为贸易市场的等价物在当时具有历史必然性。转三、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
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除仍流通着金银之外,交换时所用的等价物与吐蕃时期一样,以麦为主,辅之粟、布等物。归义军时期留下来的籍帐最多,一般来说,仓储支出多为平常用度。若支出不用在市场交换,不应当是等价物。只有当麦、粟用在市场交换中并且用以支付物价折算价格时,才具备这一等价物性质。
归义军时期敦煌市场交换在支付物价时,粟麦并用。敦煌籍帐文书记载当时市场贸易用麦粟支付各种物价:S.4373《癸酉年(913或973)六月一日wéi@⑧户董流达园wéi@⑧所用抄录》记载用麦支付闸头赛神买羊价;S.4899《戊寅年(918或978)诸色斛斗破历》记载用粟买草柴柽等;P.4674《乙酉年(925或985)十月麦粟破用历》记载用麦粟买灯心布、胡饼等。P.4907《庚寅年(930)九月十一日--辛卯年七月九日诸色斛斗支付历》记载有还阎骨子舍价粟拾硕、fàn@④都头舍价粟壹车、曹达坦树木价粟两硕伍斗、丑挞都头地价粟叁拾硕、买bì@(11)篱粟拾壹硕等,故粟多用于市场交换中支付物价。S.5800《唐光化三年(900)正月一日已后讲下破除数》亦记载用麦粟买纸、买绢、买墨等,是知粟与麦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S.5927《戌年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麦伍硕肆斗,看园人善奴价值用。""粟陆斗,买盐用。"可知粟用于买盐比麦用于支付工价,是更为直接的交换。P.2838《唐中和四年(884)正月上座比丘尼体圆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支麦壹硕肆斗买wéi@⑧老捣木、油壹斗打幡杆索价、麦叁斗粟肆斗刘再晟出粪价、麦两硕粟捌斗烟火价三笔、麦贰拾肆硕粟陆硕肆斗修wéi@⑧堰买枝刺、粟麦各肆硕陆斗买枝五车白刺二车,又用麦粟支付柽、大木等物价,是知归义军时期麦与粟同时用于支付工价、物价。同卷《唐光启二年(886)安国寺上座胜净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用粟陆斗买飞桥木、麦五斗支出粪人工价。S.5050《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稿》记载用粟买金青、买纸、买油、买胶等,表明粟也用于支付各种物价。
除麦粟之外,其他粮食及粮食加工品也可在交换活动中用来支付手工价、物价。像麸就用于支付物价。S.5048《庚子年(940)麸破历》记载二月九日以麸五硕还索僧政白刺价、三月十日麸两硕伍斗还慕容使君柽价,似乎连麸也具有了货币的支付功能。以麸支付物价,虽然有两笔帐记载,其他文书亦有零星记载,但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而属于市场交换中的特例。值得注意的是,未见在任何情况下用麸来作为计价标准的记载。因此,单单以麸使用于交换支付物价,还不能确定它是否作为等价物,这种零星的交换只能看作是以物易物的交换。此外,麻、糜、豆、油、酒等都可用于支付物价。
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交换活动中用于支付物价的除粮食及粮食加工品外,还有纺织品类如布、褐、绢等。S.4120《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布褐等破历》记载:"斜褐壹拾捌段于胡衣买楼绫一匹,""斜褐两段、细褐贰仗(丈)肆尺于甘州使面上买@⑨用。土布壹匹于索盈达面上买柽壹车用。土布壹匹安憨儿舍价用。又土布壹匹亦安憨儿舍价用。昌褐壹疋与张宅官wéi@⑧价用。……细昌褐贰仗(丈)陆尺,付安憨儿舍价用。""布壹匹于高押牙(衙)面[上]买柽用。布壹匹于画师面上买铜lù@(12)(?)。"褐与布一样,在交换中被用于支付物价。P.3156《庚寅年(930或990)十月一日已后破xiè@(13)数》记载xiè@(13)布也用于支付物价:"官家骆驼价粗xiè@(13)一匹;东河北头剥(?)价与孔目细xiè@(13)一匹,粗xiè@(13)一匹;帖绫价细xiè@(13)三匹,粗xiè@(13)六匹;肃州去(?)细xiè@(13)六匹,粗xiè@(13)十一匹。"这批xiè@(13)布是住儿从西州贩来,除用于支付物价外,又贩往肃州。我们由P.2250、P.3156号文书所载支付情况得知,布一般用于大宗贸易支付物价,以整匹支付为主,这可能由于布的不可分割性所决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中用布、xiè@(13)、绢等支付物价,亦见载于P.2638《后唐清泰三年(936)沙州chèn@⑦司教授福集等状》,状文记载chèn@⑦司唱卖阴和尚、曹大王、梁马步等衣物得布58502尺,用楼机赎鞍,用生绢付鞍价。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记载除粮食外亦用官布、斜褐支付物价。敦煌文书中保存了相当多的出使借贷绢、褐等契约,归义军时期使团带有很强的商人色彩,所以借的生绢等物显然是为贸易用的,每篇借贷文书都无一例外,所借数目为一整匹,出使回来后还本利。这都毫无疑问地说明,生绢在敦煌或其余各地充当等价物。由于生绢质轻价重,便于携带,有利于大宗贸易等特点,故一般使用于对外贸易中。S.4445《庚寅年(930)二月三日寺家汉不勿等贷褐历》记载有:"画定兴买油褐壹段,苏家永富白鞋壹两断麦壹硕贰斗……索苟儿买油白褐壹段。"说明褐与麦一样,也用于支付物价,并且褐的支付以段为单位,反映了褐在交换支付活动中的局限性。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敦煌贸易市场以麦、粟、豆及布、褐、绢、xiè@(13)等支付物价的情况,在敦煌文书中有很多反映,有时单一支付,更多的时候是合并支付,合并支付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在一卷文书中以多种东西支付物价;二是在一笔帐中以两种以上东西联合支付物价。P.2032《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己亥年西仓破"条下记载有支康都料造西仓檐手工价粟拾贰硕、支造钟楼博士手工粟叁拾硕及苏定子青价、院生手工、郭文进柴价等七项合计51.2硕。麦粟合并支付物价有三项:麦一石、粟两硕五斗支王再盈梁子价,麦贰斗、粟贰斗付都师买炭用,麦肆硕柒斗、粟四石陆斗支陈留信铁价;麦单纯支付有福子珠价、都师炭价两项2.4硕。布破中仅有一项用于支付物价:"布壹匹,王博士边买榆木用。"
由以上记载得知,在市场交换中支付物价表现得非常繁杂,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类东西最为常用:一是粮食,以麦为主,辅之粟、豆等,甚至粮食加工品面、麸、油、酒在特定情况下也用于支付物价;二是纺织品,以布为主,对外贸易以绢及贵重丝织品为主,辅之以xiè@(13)、褐等。支付方式有单纯支付,也有合并支付,贵于实用而轻于形式是其突出特点。
麦同粟、豆、油、酒、麸、布、褐、绢、xiè@(13)相比较,用于支付物价更为普遍。P.6002《辰年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有用麦支付布、罗底、木条、柴、柽价的十余笔帐,而粟用于支付物价仅见一处。P.2049号记载用于支付物价的各种物品中以麦为主,其次是粟和布,与P.6002的记载基本相符。从这些记载看出,在晚唐五代商业交换支付活动中,麦比粟、布使用更为广泛,更易为人接受。P.2040《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支付物价共用麦39.7石,在粟破中用于市场交换的有买纸、买铁、买瓜、买楂木、支手工价五项共用粟4.4硕。在油破中有史生买铁支油五升一项。从以上P.2040号记载看,麦、粟、油、豆等粮油面都可以用于交换支付物价,其中用麦支付物价较其他粮食更为普遍。
无论支付形式多么杂,麦在支付中充当等价物的中心地位始终不变。P.3763《年代不明(十世纪中期)净土寺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麦五石二斗,欠在净胜,折绢价用",用麦折算绢价足见麦在敦煌当地贸易中地位之高。其次又以麦支付有程早回木价,王昌闰、张万达、曹虞候生铁价,龙家生铁价,fàn@④再胜梁子价,唐清奴、程富子、安谷穗、王骨儿bì@(11)篱价等用麦共23.4石。粟破有买铜、买铜录两项6斗,又有"粟叁石欠在净胜折绢价用"。净胜可能是从事绢生意的商僧。从支付量来说,粟远不及麦。P.4642《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用麦支付地价、买银、买色、褐价、酒价;用粟买纸、稷价、褐价、色价;用麸买丹、买胡粉、买柴,用油买葱、簇博士工值价等。虽然寺院支付物价时形式各异,但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对整个帐目进行综合分析,虽然个别情况下豆、麸、粟在部分帐中支付物价量大于麦,但总体上麦仍然是支付的主体,特别是折算价格时以麦为主。S.286《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麦粟油黄麻入历》记载:"@(14)(橛)一束wéi@⑧户石盈昌折债入,准麦粟七石。"是证麦为交换中的等价物。S.5039《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破用历》记载:"麦叁硕,于寺主教真褐袋一口折麦入用。"表明麦是折算物价的等价物。粟不但支付物价,有时还用以折算物价。S.4649+S.4657《庚子年(97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记载:"又粟壹硕伍斗,折毡价用。"粟用于计算物价,就具有了等价物的性质,但是文书中见载以粟计价非常少,说明它不是计价的主体。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粮食计算物价的方式,在各种契约文书中亦有反映。P.3331《丙辰岁宋欺忠卖宅舍契》断作舍价计斛斗陆拾捌硕肆斗,内麦粟各半。S.3877《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其舍"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同卷《唐天复二年壬戌岁曹大行回换屋舍地基契》折价"斛斗玖石",从罚麦两驮看,折价斛斗亦应是麦。从归义军时期的地契记载看,用麦粟等计算价格并支付地价非常普遍。唐代敦煌郡(沙州)有公廨本钱出贷生利,到晚唐五代由于钱币匮乏,市场贸易一般不用钱币而改用粮食作为等价物,这个时期的公廨本钱改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生利。P.3370《戊子年(928)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便物人有沙州赤心、洪润、莫高、玉关、龙勒、平康等乡百姓及当寺僧众,麦粟生利为至秋百分之五十。这从侧面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不使用钱币,贸易交换主要以粮食等实物作为等价物。
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麦作为等价物,表现最为明显的是P.3631《辛亥年(951)正月二十九日善恩愿通等柒人将物色折债抄录》:
辛亥年正月廿九日,先把物团善因、愿通等柒人,欠常住斛斗,见将物色折倩(债)抄录谨具如后:善因入褐布柒拾捌尺,准麦粟柒硕捌斗,折黄麻叁硕玖斗。愿通入褐布柒拾五尺,准麦粟捌硕,折黄麻肆硕。愿威入榆木两根,准麦粟陆硕;入昌褐肆拾尺,准麦粟肆硕;木及褐价折黄麻伍硕。保瑞入昌褐叁丈贰尺,准麦粟叁硕贰斗,折黄麻壹硕陆斗。保端替老宿入白方毡壹领,准麦粟肆硕,折黄麻两硕。又入人上典物铜锅子壹口。上件物色等对众僧分付,领入库内。领褐布人王上座,后要破数。又六月九日,保遂入斜褐壹段,准麦粟(注:此行及此后四行下部有还物人名及画押。不录。)肆硕伍斗,折黄麻两硕贰斗伍升。又紫绵绫衫表(?)壹领,准麦粟玖硕,折黄麻肆硕伍斗。又白羊毛毡壹领,折麦粟两硕伍斗。故僧愿住入昌褐肆拾尺,折麦粟肆硕。又愿通入布叁丈捌尺,折麦粟叁硕捌斗,其布僧政贷还。善因入褐袋壹口,折麦粟肆硕。保端替故张老宿入布壹丈伍尺,折麦粟壹硕伍斗;又昌褐贰丈肆尺,折麦粟两硕肆斗。其文书内物于李法律算时总入破了,更无理词。其文书内黄麻及麦粟并入愿通交历及李法律交历。
篇4
贸易公司要发展离不开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实施,才是成功的关键。在市场营销活动中,绝不能为了订单,与客户开展不能实现的贸易交易。一旦无法如期实现客户需求,将损害贸易公司的形象和信任度。这就要求率贸易公司营销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第一,熟悉产品基本性能和用途。铝产品的系列非常多,而且每一系列中又分很多状态,这就增加了营销人员对产品熟悉的困难,尤其是对非专业有色金属学加工的营销人员更是有难度;第二,识别营销风险。当客户诚信度不足,甚至贸易欺诈时,就需要营销人员去甄别。另外,国家贸易还需要有效识别国家政策风险,如退税优惠政策,海外经济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等等,这需要营销人员较高素质。第三,努力扩大或创造市场机会。市场的需求并非固定或有一定限度的,好的营销人员能通过努力扩大或创造市场机会,做到及时下单,使非客户成为客户。贸易公司应组织、鼓舞、激励、回报和管理营销人员,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3加强营销网络建设
现代铝贸易公司应以市场为出发点,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营销方式。如,利用ERP系统,建立贸易公司完善的供应链,实现数据集成、业务协同、管理集中。铝贸易公司供应链包括经济型供应链、风险共担型供应链、响应型供应链、敏捷型供应链等,铝贸易公司供应链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合作伙伴建设的,形成共同抵御风险的战略同盟。第一,全面评价并考核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能力、可信度、承担风险等条件,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整合贸易公司业务流程。对贸易公司库存状况的清楚明白,加强铝贸易公司仓库管理员与营销人员的沟通来往,建立ERP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整合业务流程,促使贸易市场营销工作顺畅、清晰。
4实施灵活定价策略
铝贸易公司定价策略具有灵活性,以实现双赢营销目的。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的交流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在谈判中展现出强烈的利他意愿。市场价格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市场交易双赢,在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同时,还要符合贸易公司的利润空间,符合供应商的基本利润。如,西欧及北美等发达国家的客户,比较注重营销价值、细节、口碑和质量,而东欧、印度及非洲地区等欠发达国家则更注重价格的敏感性。因此,铝贸易公司应结合不同国家地区的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的、灵活的价格策略,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篇5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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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公约第74条规定了在受损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一般规则,它的适用并不只限于宣告合同无效。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受影响
根据公约第45条和第61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那么受损方可以按照第74-77条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且这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他已采取了其他补救办法或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要求违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二)责任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大陆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构成违约。英美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由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条件时没有要求违约方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公约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除发生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在满足第79、80条的规定的条件下,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外,任何当事人违反合同和公约规定义务均构成违约,不得以无故意违约动机或过失作为免责根据。①
(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采用补偿原则
世界各国在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方面有不同规定,总的来说分为两种理论,一种是补偿原则,一种是惩罚原则。从公约的立法历史来看,公约草案第70条(公约第74条对应条款)规定:受损一方当事人应得到“违约损害的损失额相等的赔偿,其中包括利润的损失”,这揭示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地位。可见公约采用了补偿原则,明确这一原则对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一)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全额赔偿
1.损失的基本分类
各国法中有不同的关于损失分类的方法,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利益。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毁损、减少或灭失,所失利益指本应得到而未能得到的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期待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应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和好处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允诺而付出的各种代价和费用。此外,美国法中还将损失分为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虽然各国对损失的分类及名称略有不同,其内涵宽窄不同,但也有相互重叠一致的地方,如所失利益基本相当于期待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既可能为信赖利益损失,也可能为期待利益损失,如卖方为履行合同租用船舶,后来买方宣布他不再履行合同,卖方预先为履行合同支出的租赁费在大陆法属实际损失,在英美法中属信赖利益损失。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买方以高于合同价格购买替代物,则这种损失在大陆法属于实际损失,在英美法属于期待利益损失。②
2.公约规定的损失分类及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公约第74条第1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公约的规定在文字上是与大陆法相近的。这句话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
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由此看出,公约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面采取的是全额赔偿,这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相符的。在实践中,实际损失具有直接性、直观性、易于计算性,举证相对较容易。而利润损失因可能还没有发生而比较难以举证,但对于每一笔交易,其合理利润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利润损失应具有确实性,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如果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也得不到法庭或仲裁庭支持。③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受损一方当事人已提出赔偿利润损失情况下,应当将受损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利润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减。如卖方通过合同价与时价之差计算利润损失,则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不必再将企业日常管理费计入其中,因为这些费用是获取利润必须支出的费用。“某人不得纯粹主张交易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如果原告对这些好处获得赔偿的同时,又将它们的成本转嫁给被告,这是不合适的。”④
尽管这一句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提供具体方法,实践中对于各种费用和支出是否应计入损害赔偿额内仍有争议,但正如Honnold教授所言,“第74条建立的这一标准是简洁的,又是强有力的”,法庭和仲裁庭只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紧扣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目的——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情况、充分考虑受损一方因违约而额外支出和节省的各种费用,该句的信息就足以使其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
(二)损害赔偿的限制——可预见性原则
1.可预见性原则
公约第74条第2句规定了对受损一方可得损害赔偿额的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这就是各国法中普遍存在的“可预见性”原则,这种原则的确立是非常合理的,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能预测到合同的风险,即能计算出若不履行合同,将承担多大的责任。该原则是由1854年英国Hadleyv.Baxendale案确立的,该案确立了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两项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依照事物的一般过程系由违约情事自然发生的;或二是这种损失必须合理推定为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曾预料到的违约的可能后果。⑤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目的、风险作出约定的通常情况下,违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是一个与违约方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等情况下凭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但是如果需要对货物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目的作出保证时,则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事先声明,被双方理解的情况下,才可推定违约方能合理预见,如买方为一零售商时,卖方对其将货物转卖给第二买方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当买方为一生产单位时,违约卖方在不知其与第二买方合同条款下,对买方从与第二买方合同中取得利润无法预见。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已有判例,这里所指的“可预见”针对的是违反合同的可能后果,而不是是否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或违反合同的类型,且公约第74条没有要求提供损害的具体细节或可预见损害的准确数额。⑥
此外,除了可预见性原则外,公约第77条所确立的“减轻损失”原则作为损害赔偿的限制性原则也已得到普遍承认,受损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2.案例
由于可预见性原则对违约方权利保护十分重要,而其本身又有一定的抽象性,下面用一案例说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美国一卖方与墨西哥一买方于2003年12月签订了关于3150磅经认证的嫁接覆盆子用的砧木买卖合同,由于这些砧木不足以种植74亩,于是买方用这些经认证的砧木繁殖了新的植株,种植后产出的果实易碎且畸形。买方向美国地区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认为双方就要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而申请即决裁判。
卖方主张:买方对经认证的砧木进行了繁殖,新的而非原来的植株产出的果实畸形,且被卖往另一家农场的同一代砧木同预期一样生长,因此买方不能证明砧木在交付时就存在缺陷;即使能证明,买方的损害赔偿也应由不可预见受到限制,因为根据公约第74条,买方得到的损害赔偿限于订立合同时卖方基于已知或应知事实对违约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后果。而商业覆盆子种植农场的标准做法是将经认证的砧木直接种到土地上,在墨西哥行业标准是每亩种植用砧木300磅,卖方卖出的砧木仅够种11亩。买方违反了行业标准,对砧木进行繁殖,这时造成的损失是卖方不能预见的,即使卖方应当损害赔偿也应仅限于11亩而非74亩造成的损失。
买方反驳:用经认证的砧木繁殖新的植株再用于种植是墨西哥的行业惯例,且他用的繁殖方法是墨西哥覆盆子行业的标准做法,新植株是原砧木的精确复本,因此原砧木存在缺陷;此外,买方指出卖方清楚他将种植74亩的意图,而他购买的砧木只够种植11亩,因此卖方对于买方将繁殖砧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
卖方对买方的反驳作出回应:在对经认证的砧木繁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新一代的植株可能已不再拥有原植株的主要特点了,而且买方也不能够证明为何果实易碎畸形,因为可能有很多因素如土壤、疾病、气候等会影响果实生长;另外,双方订约时买方并没有告知他繁殖的意图——他只说了将种植74亩,双方订约的电子邮件显示买方将还会寻找其他的砧木货源。因此基于买方向卖方表达的是要种植而非繁殖,推定卖方基于墨西哥的行业惯例理应预料到是没有根据的,由此卖方对超过11亩的损失是没有预见的。⑦
笔者同意卖方的观点,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用途作出约定时,卖方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最终,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观点,认为买方没有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存在缺陷,批准即决裁判申请。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7章第113条对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不再区分国内国外合同,实施严格责任、全额补偿原则,并以可预见性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与公约规定基本一致。
注释:
①王追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式社.2006年版.第160页.
②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308页.
③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篇7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 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
篇8
《国际贸易实务》是高职市场营销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本课程承载培养市场营销专业熟悉国际市场惯例和规则以及掌握外贸业务具体流程的专业能力的任务,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必修课程。
二、学情分析
(一)基本学情
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学习态度一般较为端正,根据多元智能理论分析,这些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能力较弱,但内省智能较突出,能自律、按时完成任务。交流交往能力较强,擅长分组合作。在学习本课程之前,掌握了市场调查分析能力和经济学基础理论,具备商务英语基础,掌握计算机、互联网知识,能熟练使用PPT制作软件。
(二)学情分析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学习目的现实,希望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能直接应用到工作中或取得较高的考核分数从而获得奖学金,理论学习兴趣不足,缺乏意志力、易出现学习障碍,学习方法单一,学习动力不足。
(三)学法指导
针对以上学情,采用任务驱动,开放、互动式的多样化的学习方法,模拟真实外贸工作过程进行学习,学习过程中教师点评与学生互评均以积极评价为主,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三、课程内容的选取
针对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和以上学情,将课程内容按真实外贸过程设计为五大任务14个子任务。其中,任务三合同签订和任务四合同履行为本课程学习的重点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课程任务设计
任务名称 分项任务
任务一 交易前准备 国际市场调研
寻找客户
资信调查
任务二 交易磋商 建立业务关系
出口报价核算
还价成交核算
任务三 合同签订 合同条款拟定
签订合同
任务四 合同履行 商检报关
制单结汇
落实货款
备货出运
任务五 业务善后 核销退税
索赔理赔
四、教学模式与方法手段
(一)教学方法设计总体思路
本课程按照高职项目化课程改革进行教学设计,选取教学模式为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即把进出口业务流程设计为一个完整的项目,用五大任务驱动这个项目。这五大任务均是企业或职业活动典型工作任务,以外贸合同为主线,基于真实工作过程而设计。每个任务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组成,又分成进口和出口两个分支。
(二)教学模式
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具体操作为,在学期初,将每个教学班划分为六个任务小组,分组时注意气质搭配、知识结构搭配和性别搭配,分小组完成各教学任务。
在进行教学过程中,每个任务小组的成员相同,但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中的任务不同。在理论教学中,各任务小组按区域构建模拟贸易公司,组内确定公司内部职位。每个模拟贸易公司对应一个外贸区域,分别为:欧洲、亚洲、中东、美国、东盟和非洲。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分小组扮演船公司、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和以海关为代表的政府机构角色,完成外贸工作实训。理论、实践教学穿插、同步进行。
理论教学把课程内容分为进口、出口两大分支。实践教学则是按外贸流程实施,具体过程为:由进口商、出口商经过交易磋商环节签订外贸合同,在以海关为代表的政府机构、银行、船公司参与下共同完成合同的履行。
(三)教学方法
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任务驱动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各任务所主要使用的教学方法各有不同。教学方法选择总的原则是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如表2所示。
表2 各任务主要教学方法
任务名称 教学方法
任务一 交易前准备 任务驱动法
启发式教学
任务二 交易磋商 角色扮演法
任务驱动法
任务三 合同签订 案例教学法
分组讨论法
任务四 合同履行 分组讨论法
启发式教学
任务五 业务善后 案例教学法
任务驱动法
(四)教学评价
对于学习成果如何进行量化考评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课程旨在构建多元化、全方位、过程化课程考核体系。考试以行动过程为导向,重过程考核。为了更好地构建以上考核体系,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考试改革的探索,方向如下:总评成绩=理论成绩(70%)+实践成绩(30%)。其中,理论成绩(70%)为末考笔试成绩,在理论成绩中,加大实操考核力度。实践成绩(30%)构成如图1所示。学生实践成绩中,每次任务由教师对于学生分组完成情况打分占40%,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情况打分占30%,学生各小组互相评价打分成绩占30%,每次任务三部分成绩相加为学生实践成绩。
篇9
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对策
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得到快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近年来,服务贸易结构也逐渐趋于优化,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结构成分中所占得比重越来越大。“十一五”时期,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624.2亿美元,其中出口1702.5亿美元,进口1921.7亿美元,进出口年均增长18.2%,为全球年均增速8.2%的两倍多。总量在增长的同时,国际排名也不断上升。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上升至第四位和第三位。显然,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同时,我国的服务业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而接近发达国家,开放领域包括《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最近三年,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更是势如破竹,迅猛而上,逐渐跻身世界服务贸易大国的行列,为中国的经济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已占据了不可忽视的地位。
1 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的服务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三面:
1.1 服务贸易持续逆差,国际竞争力较弱
“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从94亿美元扩大到221亿美元,呈逐年扩大趋势。主要逆差行业为运输、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和旅游,其中旅游服务从五年前的顺差变成了逆差。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为负数,这表明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货物贸易的比重只有12.6%,比全球平均水平低近10%,这表明未来中国需要全面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1.2 服务贸易各部门各地区发展严重失衡
中国人力资源丰富,所以在中国的服务贸易中,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贸易占较大比重,而作为高科技含量的知识、科技等在对外服务贸易中占有量一直较低,促使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不太合理,严重失衡。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全国服务贸易总量的80%集中在城镇,而广大农村显得尤为薄弱。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目前沿海发达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是中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地区,而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发展尤其缓慢。三是发展速度不平衡。东部明显快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相比,西部发展较快。
1.3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仍然满足不了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变化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健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大大影响了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此外,我国服务贸易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贸易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外贸易管理上责任分工不明确,全国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管理部门,现代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尚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1.4 行业人才缺乏
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物流、电子商务、电脑软件和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测试服务、市场服务和公司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有些行业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在高等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横向对比来看,我国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高层次服务人才和服务贸易管理人力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以上海的会展业为例,据统计资料显示,5000名会展从业人员中,有经验的高级项目经理不足40人,而要成功举办一次大型国际会展,需要专业人才100至120名。上海这样一个大都市,几乎每天都有大型会展,照这样推算下去,我国服务贸易的人才短缺问题可见一斑。
2 改善我服务贸易发展滞后现状的对策
2.1 健全我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政府需加大立法力度,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积极保护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利益。首先要从制定服务贸易基本法入手,而基本法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又要借鉴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合理科学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其次,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服务贸易交易中的各种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未来服务贸易要想健康持续发展,我们还必须要构建有效的服务贸易救济制度,既要参考传统货物贸易救济制度的价值立场和制度机理,又要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构建出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经济制度。
2.2 调整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未来我们仍要大力挖掘旅游资源的潜在优势,继续促进其在服务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对于运输业、金融业等薄弱行业,政府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把他们当作发展中的重点,从而在发展中调整产业结构。政府要高瞻远瞩,要统筹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东、中、西、北和谐发展。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可重点率先发展知识、科技、技术等先进新兴服务贸易,中西部除了大力发展教育、运输和旅游业外,则应先从较低级的建筑等生产服务业开始发展,以此保证我国服务贸易的全面快速发展。
2.3 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贸易管理水平
当前,管理水平的落后是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因素,西方国家的现代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的发展制度都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的对象,我们应该在自己的实际基础上实验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道路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降低服务贸易中因为管理体制不合理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我国急需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中央和地方加强协作,地方服务贸易的发展规章和政策应与总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上下一心,整体发展。
2.4 加快培养专业性的服务人才
要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增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就必须积极培养服务贸易行业的专门人才。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走内部开发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道路。一方面,可加强对企业现有员工的短期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以改善原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并且可以积累充足的人力资本,既解决现在的燃眉之急,又可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服务产业的整体素质。建议现有高校国际贸易专业中增开国际服务贸易相关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单位所要积极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专门培养熟悉服务贸易各领域的研究人才、管理人才、金融人才、会计人才等,尤其要培养熟悉服务贸易的应用型复合人才。
2.5 改善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国内服务业是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基础,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滞后、竞争力较弱、结构不尽合理、发展速度缓慢、总量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因而,政府将服务业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这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培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要倾向于制造业,这制约了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今后,政府在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时,应适当偏向服务业方向,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并在服务贸易发展比较滞后的金融、科技、运输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扶持服务贸易的发展,只有这样,服务贸易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政府可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引导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基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贸易项目的补贴,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和个人投资,增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资金支持,同时,国家应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服务贸易之中,让那些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