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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统计学的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明确的认识到,体育统计学的使用并不局限在体育教育工作与体育训练研究工作当中。因此,在体育统计教学的内容改革,要对其授课的作出相应的改变和革新。首先,体育教材在的原理与知识介绍上比较简单,且不具备系统性,学生难以对该课程进行透彻的了解。以课本中的样本自由度与总体自由度的关系为例子。如果知识的讲解不具体,学生难以理解总体标准差与样本标准差的关系,从而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安排,在对参数估计与统计推断的例题讲解中,适当的插入一章关于抽样分布的统计学基础知识课,结合此基础,再讲授有关参数估计与统计推断的知识。学生对抽样分布知识与原理得到了较好的理解,也为参数估计与统计推断的具体应用打好了基础。其次,在知识、内容及其结构的编排上并不合理,一些陈旧的知识还在继续应用。虽然,近年来版本不断的更新,但是教学的内容并未发生过大的改变。其知识的教授主要还是集中在体育教育领域,而忽略了统计学知识的系统性。再则传统教学模式下忽视了学科知识的应用,在应用型操作技能的培养与训练上也并为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在统计学内引入新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延伸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技术能力。如引入数据的图表制作教学,Excel软件中相关统计函数命令的操作性知识;如何利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转换、审查等知识等。最后,该教材在内容难度的把握上偏难,从而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该书的第十章类聚分析为例,这一片篇章的内容已经超过了该阶段学生能接受的难度。此外,相关数据也表明,该阶段教授这些知识的学校少之又少。且该教材在很多的高等院校中作为必修课程的教材。但其内容已经完全超过了本科生能接受的难度范围,因此,在教材的改革方面应该重新编写适宜本科阶段体育统计学,进行基础性知识的教育教学。
3体育统计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实践
当前,大多数的本科体育专业学生的教学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典型的就是老师在讲台上讲授,学生在课堂下边听讲,课后进行练习巩固。而该教学模式的直接结果就是学生的填鸭式教学。缺乏对该课程的真实认识,且在练习巩固的过程中也不需要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也就决定了其无法胜任科研活动的研究。尤其是当前大学生的对挂科与不挂科的态度,决定了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态度。因此,教育者在本科教学过程中,要不断的思考并进行相关教学的改革实践,其当前改革的成效大多集中在:通过毕业论文检验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程度,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引入计算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笔者看来,实现体育统计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将传统教学方法与一次性嵌入教学相结合,一人一台电脑进行EXCEL软件的操作,进行数据的输入、编辑、修饰以及数据图表的输出,并使用Excel内常用的统计命令使用、根据相关原始数据进行t统计学知识运用的基本操作,将教师的讲授与学生的上机操作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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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
所谓民族传统体育是指以汉族为核心的华夏民族在各个历史阶段、神州地域的各个角落所展开的,负载着民族同一心理素质特征与审美观念的,具备着丰富的民族传统特征的所有体育活动的总称,其通常被为三类,即健身、养生以及娱乐,比如我们日常所开展的武术、龙舟、舞龙、舞狮、摔跤以及秋千等活动都隶属于民族传统体育的范畴之中。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民族传统体育既是一种标志性符号,又象征着一种身份,其不仅蕴含着整个民族的智慧与精神,而且还是民族振兴发展的力量泉源。
二、文化传承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文化传承与教育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所谓教育就是指可以提升人类的知识与技能,并对其思想品德形成一定影响的一种活动,它是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使得文化能够连续不断地传承一代又一代,在对文化的传承中具备着传播、选择以及创造的作用。教育发展至今,通常被分为三类,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对于学校教育而言,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育及其教学模式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关乎学校教育的传承,并对社会教育的传承形成一定影响。同时,在教学模式中,技术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而且技术与文化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管是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二者教学之间的关系,都是辩证存在的,对于文化及文化教学而言,技术及技术教学是基础与助力,而对于技术及技术教学而言,文化及文化教学则是前进方向与目标,二者互为依存,互相发展。
三、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出现阻滞的原因
(一)利益价值的过度追求
价值是人类开展活动的核心因素,人类不管在开展何种活动前都会首先对活动的价值予以估量。由于人们未对民族传统体育教育的价值予以正确估量,导致教学指导思想受到一定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教育的教学指导思想都是借鉴西方体育,被单纯地当作体育课教授,使得原本文化底蕴非常深厚的民族传统体育越来越简单,其中蕴含的感悟、修身以及娱乐的和谐理念与人文思想存在的空间慢慢缩减,导致民族传统体育逐渐向竞技体育发展,获奖及利益成为了高校设立民族传统体育课程的中心思想,最终使得学校在体育方面失去了文化传承的功能。
(二)教学内容过于单一,缺乏实用性,与学生身心发展相背离
当前高校中现代体育课程发展得如火如荼,比如野外拓展、水上漂流、攀岩、跆拳道、柔道以及击剑等,而民族传统体育课程的发展则与之相反,很少有高校会大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课程,比方抢花炮、毽球、珍珠球以及藤球等。同时,从事民族传统体育课程教学的教师,其专业能力大都不足。就拿我国博大精深的武术来说,想要成为一名具备专业能力的武术老师,不但需具备长期的实践能力,而且还要求具备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根据调查表明,当前高校武术教师的武学造诣非常令人担忧,真正武术出身的高校教师非常少,在所有武术教师中所占比例仅为9.85%。
(三)教学方法上过于关注技术教学而忽略了文化教学
教学方法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备的多元性价值被破坏,技术教学的关注度过高,挤占了文化教学的生存空间。比方,传统武术被改造得与现代体操无异,不再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而是变成了一种简单的肢体动作。虽然许多大学生都热爱武术,可是由于基本功的严苛要求、动作的复杂难懂以及成就的难以获得,最终导致其学习热情大打折扣。同时,在教学上,能够把技术与理论完全融合的教师少之又少。这些都导致了文化传承的停滞。
(四)人文知识学习的缺乏
高校体育教学中过于注重技术,忽视了人文知识的学习与培养。事实上,每一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象的产生都具备着特定的历史与地域背景,如果对这些背景文化不了解,那么就无法了解这一文化现象产生时的人物理念,最终也就难以正确理解这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象所蕴藏的文化底蕴。
四、站在文化传承的立场上构建新的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模式
(一)确立具备深厚文化内涵的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理念
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的理念应当与其它现代体育项目不同,需突显其文化内涵,强调文化传承的重要性。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指导,针对高校大学生的基本能力与实际身体情况,应把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和传统文化教学集合在一起,传授给大学生有关武术、养生、民俗体育以及少数民族体育的文化知识与技术动作,使其体育技能与传统文化素质修养都有所提升。借助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与措施,突显出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所具备的文化底蕴,借助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课程的开展,不仅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水平,而且还促进其向心全面发展,使其真正了解到中国传统民族体育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二)创建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模式
民族传统体育具备着非常丰富的内容。针对当前高校已经设立的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以及适宜在高校开设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予以分类整理,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武术类。其中主要包含长拳、太极拳以及传统拳类等;二是养生功法类。其中主要包含五禽戏、八段锦以及易筋经等;三是民俗体育类。其中主要包含舞龙、舞狮、中国象棋以及跳绳等;四是少数民族体育类。其中主要包含博克、珍珠球、毽球以及木球等。四大民族传统体育类项目极具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因此,高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时,需在内容上彰显出文化底蕴,不同的课程需开展与之相应的文化教学。比方:教授武术课程时,需讲授武术文化知识,比如武术门派的分类、服装器械的差别等,并且需加强武德教育,教授学生“习武先习德、尚德不尚力”,要求其懂得“尊师重道”“宽容有礼”,以此培养其优秀的心理素质能力与道德水平。教授养生类课程时,需结合我国养生文化,比方饮食、修心、起居以及劳逸等。民俗体育类与少数民族体育类课程蕴含着深厚的历史背景与地域特色,代表着我国各个地域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以及民情风俗等形态,因为这些体育项目颇具娱乐性,因此,在高校体育课程开展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穿插教学。如此,不仅提升了课堂气氛的活跃度,而且还能令学生们充分感受到民俗文化的魅力,使其了解到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域的人们所具备的精神面貌、文化特征以及风土人情,促使其充分感受到我国民俗文化最原始、最朴实、最和谐的魅力。
(三)借助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与措施,彰显出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底蕴与特色
高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课程时需以健身养生及休闲生活为目标,如此,既能令学生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又能令其体味到我国传统文化所带来的趣味。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手段与措施应予以创新与改良,只有抛弃原本统一的、单一的类似于竞技体育式的教学方式,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才能真正使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彰显出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底蕴与特色。教师在教学中可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如性别、年龄、爱好以及技能等,借助不同的手段,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设置,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兴趣,指引其学习的方向。即便是针对同一课程,教师也可以借助不同的教学方式传授给学生与之相关的文化知识与动作技巧。同时,教师在教学中除了借助原有的直观且生动的教学措施外,还可借鉴当前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加上课内、外的协同教学手段,以此提升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使学生能真正懂得这些文化知识,掌握这些动作技巧,令其真正了解到民族传统体育及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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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课程发展历史切入,激发学生兴趣
数学学科中涉及到的理论、思想以及思维等都是社会得以进步的关键,同时还是衡量人类发展水平的标尺。不管是学习个体,还是全人类,其发展均离不开数学的辅助。数学并不单单是一门课程,同时还是一类文化。不仅如此,它还是人们得以进步的重要手段与思想理念。数学中蕴含的意义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存在于人们发展的各个时期。西方数学家早已明确提出,多种学科,包括心理学,语言学等,都和数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向学生讲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和其他学科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历史,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只要学生对学习产生了兴趣与热情,那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质量必将会得到有效提升。
2弥补传统教学中的不足
从整体上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课本本身十分重视与概率论有关的理论知识。相比之下,数理统计的实践知识所占比例则要稍显偏少。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后发现,教材所关注的更多的是概率论知识理论层面上的传授,而对于数理统计在实践中的应用则涉猎的非常有限,也没有进行具体的分析。例如,数理统计一般都只讲解到区间估计与假设检验两个环节就停止,造成学生无法真正掌握并运用有着良好实用特征的回归与方差分析方法。而在一些其他的部分,也仅仅介绍了概率论,没有突出数理统计,学生尽管掌握了概率论的率计算法则,却并没有真正掌握这一方法的实际运用。通常情况下都是在学习了理论知识后便快速遗忘,其最终结果就是学生虽然拿到了实践数据,但并未掌握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分析方法。这种现象不利于学生实用能力的有效提升,也背离了应用型本科院校重视提升学生应用型能力的教育思想。
3揉合数学建模实现应用能力的提升
人们都知道,学习数学学科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学以致用”。就现阶段的教育现状而言,学生从最初接触数学开始,对数学的认识就仅限于能够解题,获得高分。无可厚非,这是一种衡量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重要标准,但绝不是仅有的标准。尽管学生拥有牢固的理论基础,但如果无法将所学应用到生活实践中,那么整个学习过程将毫无意义。在计算机水平持续提升的阶段,概率统计软件层出不穷,且使用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为学生的实际应用创造了难得的机遇。数学建模实际上就是以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生产与生活现象为基础,借助数学方法来获取缓解或解决对策,这需要学生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对学生的数学建模思想进行针对性的提升不仅能够提升学生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理论的实践能力,还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问题分析技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好对学生数学建模思想的渗透工作,融入到实践性较强的案例中,从而使学生可以在不断的分析与研究过程中领悟应变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的重要性。
4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现实案例和学生的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学生对所处环境进行评价与研究,从而透彻的理解各个案例,探寻问题的根源,最终联系所学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知识来获得问题的解决办法。这一教学方式和生活息息相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学生的主动探索热情,增强他们的实践观念,帮助他们获得学以致用的成就感。就拿二项分布与正态分布而言,它们就能够解释多种生活实践中的现象,包括硬币的抛掷概率等,有着非常强的现实意义。这些案例能够激发学生主动投入到实践探索过程中去,在翻阅资料,搜集信息,并结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有关理论的过程中透析案例并寻求解决办法。不仅如此,保险理赔、公交车是否准时以及商业用电等都是学生在生活工作中随处可见的实际案例,学生通过了解、分析这些问题,探析其本质,从而逐渐增强自身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观念,并提升数学能力。
5完善考核方式
考核在整个教学环节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仅能够用于了解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一定的评价。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是考试课程,所以不应完全根据期末成绩占总分70%,平时成绩占30%的计算方法得出学生的最终文化分。而是应把考核体制中的成绩评估进行进一步细化,这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还可以突出学生在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知识方面的技能与水平。在这样一种详细的考核机制中,学生的实践能力才可以得到最终的提升。因此,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必须要完善考核方式。
6总结
总而言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使学生掌握有限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解题方法,而应考虑帮助学生在学习这一学科的各个环节中开拓学生的思考方式与视野。同时,还要使学生感受到这一学科在实践当中的使用价值,从而有效增强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技能。只要教师在教学中实施精心教育,那么学生的自身素质必然会有所提高,也会为学生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王晓敏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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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合同;劳动关系;集体契约;协商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90-01
近年来,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府和工会为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做了大量工作。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初步建立,为稳定劳动关系起到巨大作用。但总体看来,集体合同的推进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实际困难。
问题之一:据了解,大多数企业工会认为签订集体合同和建立平等协商谈判制度是工会这头热,企业这头冷,两者反差强烈,认识很难统一。
建议与对策:一是尽快去台《集体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提出企业必须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二是工会必须及时调整集体合同在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战略战术,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使之认识到: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虽然是工会工作的“牛鼻子”,但并不是工会的“专利”,而是双方共同利益之所在。事实上也是这样,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平等的,其内容既有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对企业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包含了企业对工会和职工在履行其义务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在这里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问题之二:职工希望集体合同条款越具体越全面越好。也就是期望越高越好。甚至还有个别的工会组织和职工则希望通过集体合同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企业行政则希望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原则一点,也就是保守一点为好。
建议及对策:对职工过高的期望值,工会不能盲目的应承;对企业行政的“保守”,工会也不应无原则的屈从,关键是要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并留有适当的余地的原则,对期望值一项一项的的进行的进行解剖,在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获得大量详实资料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比较接近实际且双方都能比较乐意接受的共同点,进行平等协商谈判,求大同存小异,力求将分歧缩小到最低限度。
问题之三: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目前还缺乏明确的、具体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条款,对企业缺乏约束。
建议及对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应该有过硬的、刚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建议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法>>尚未出台之前,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作为双方共同认同的合同,并经职代会审议和通过,双方都应抱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一个不履行诺言的组织,不可能得到职工的支持和认可。
问题之四:在集体合同签订与执行的过程中,工会干部往往处于两难境地:职工的期望值达不到,职工不满意,怕得罪职工方;企业的要求达不到,怕行政给:“小鞋”穿,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得罪企业方。
建议及对策:一是大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勇于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政治素质高,清正廉洁,扎实苦干的工会干部队伍;二是改变现行工会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工会干部工会管,实行选举制、招聘制等。从目前情况来看,工会干部工会管一时无法办到,但至少工会干部工会协管,要真正协管起来。
问题之五:企业不景气,企业无力按法律要求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有企业有1/3以上亏损,一些亏损企业厂长谈到集体合同就摇头说,企业连职工基本工资都保不住,还有什么条件就职工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问题来签订集体合同。
建议及对策: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不能搞“一刀切”。条件不成熟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该缓还得缓,不要只重数量和进度,不讲质量和效果而急于求成。但是,也不能消极等待,要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基本成熟时再签。
问题之六:平等协商、监督执行难。尽管法律上规定,集体协商的两个主体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工会与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从职务上来讲,工会只享受同级副职的待遇,而厂长处于中心地位,掌握着人、财、物等大权,工会在企业实际上处于依附地位,经费要别人拨,人员要别人配,工会与行政关系很大程度上是靠感情“哥俩好”来维系的关系,不可能牢固。
建议及对策:一是通过职代会的组织形式,广泛征求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文本,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这样,既可以使工会在代表职工同企业平等协商中充分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使集体合同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增加集体合同的权威性。二是上级工会要帮助下级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由于上级工会所处位置不同、很多事情由上级工会出面,比下级工会出面办事情要好办的多,原因是众所周知的。同时上级工会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这本身也是对下级工会的监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百利而无害的。
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文已例出几条,但对策还需作进一步深入地探讨,本文所提出的观点,仅仅是自己的一孔之见,故此文存在的错误和片面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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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统计的重要性
(1)企业统计具有信息主导作用。
(2)具有咨询和监督功能。
运用现代统计技术对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通过可靠的经济信息数据库中的统计信息与其他信息资源,多层次、深层次地展开企业经济活动的专题与综合分析,在宏观信息、市场信息、企业微观信息基础上做出预测、置信估计,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准确的数据信息,及时、全面地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量检查,对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反应、描述,提供监测、预警、中止信号,并提出咨询意见。
2企业统计中存在问题
(1)服务主体错位。我国的企业统计起源于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统计是官方统计的基层报表单位,以一套报表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政府统计模式,尽管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统计也有过多次变革,但服务的对象始终是政府。进入市场经济,随着政企分开,企业逐渐成为独立的统计实体,经济行为已不再是听命于政府的指令,已经具备了独立性和主体利益追逐性,但是企业的统计工作从总体上看仍然没有突破“统计=报表”的传统模式。相应地,企业统计的职能也没有从报告型统计转变为经营管理型统计,企业统计的主要任务是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种报表,即所谓“吃企业饭,干上级事”,缺乏对企业经营进行深入分析的主动性,从而对企业经营没有直接贡献,所以往往被看作是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是企业中效益最差的管理部门。随着社会经济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就要求企业统计尽快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统计行为方式,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决策者、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政府由原来的主要服务对象变为次要服务对象,因此,企业统计的目的要由为政府统计服务改变为企业实现最佳经济效益提供信息服务。
(2)指标体系不完整。与统计报表相适应,企业统计指标体系一般只局限于企业的产值、产量、成本消耗等生产性指标,而与企业管理与决策需求相适应的指标甚少,反映企业外部环境和竞争者的统计指标更少,从而造成企业统计的现有指标体系与管理、决策需求相脱节。
(3)工作内容单调、手段落后。由于企业统计人员均是事后统计,较少进行事前分析和预测;多简单的数据说明,少深入的系统分析。多数统计数据只是经过简单加工的初级信息产品,很少有技术含量高、信息含量大的深加工统计产品提供给企业管理者,以帮助其进行决策。所以,企业统计部门不被企业领导所重视,其人员、设备配置相对于其他部门较落后。
(4)缺乏高素质的统计人才。由于企业统计在现有的统计工作体制与模式下没有为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对企业经营没有直接贡献,所以企业统计部门不被企业领导所重视,统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低下,能力较强的人员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都不愿意在统计岗位工作,造成统计人才的短缺。而从统计业务来看,企业统计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统计功能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因此,企业统计本可以在数据分析方面发挥作用,但由于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低,无法为企业决策提供高质量、深层次的数据信息。
3.1部门重组,建立企业信息中心
当今快捷地进行企业信息化运作,已成为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增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由于企业统计和企业信息化的功能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和应用。不同之处在于,企业信息系统更多地应用了高新技术的支持;企业统计更关注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的应用。企业统计和企业信息系统在许多方面可以互补,如果将两者的功能相结合,相应地,将企业统计部门与企业信息管理部门相融合,建立企业信息中心,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应与企业统计的应用相结合,前者是信息管理的设施,后者提供信息资料。这样,既满足了企业信息系统的信息需求,又为企业统计信息功能的顺利实现提供了先进的载体和平台。同时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统计的不被领导重视、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落后、硬件配置不足等问题。
3.2服务手段改进,与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相结合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和投入产出方式,催生了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管理理念指引下,用数据库、网络及管理应用软件相结合的信息技术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由于统计技术与管理方法的天然联系,企业统计在先进的管理方法中不仅有用武之地,而且其功能得到了新的拓展。
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生命线,质量管理的发展在经历了质量检验管理阶段、全面质量管理阶段、标准质量管理阶段。在质量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统计技术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应用也愈来愈广泛。对统计技术在全面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费根堡博士曾说:“在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中,无论何时、何地都会用到统计方法。统计方法所表达的观点,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整个领域都有深刻的影响”。在全面质量管理、ISO9000标准质量管理以及6σ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中,统计技术的运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应用越来越广泛。
3.3服务拓展,为企业其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数据记录,而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数据的处理能力远不如专业的统计人员,他们一般只采用简单的方法描述统计数据,难以看到数据中隐含的规律性。所以统计人员可以为企业其他部门提供数据处理咨询或培训服务。
如果我国企业能够尽快学习并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用严谨的统计数据分析方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决策的高效性、准确性,那么企业领导者会发现,统计技术是企业管理与决策中不可少的工具。这时企业领导会主动地重视企业统计,自然会由“要我重视”转变为“我要重视”,因为企业统计的职能已不再仅仅是“吃企业饭,干上级事”。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过去从企业报表那里摘抄而来的统计报表现在可以通过信息转化功能自动实现,统计人员能够摆脱烦琐的事务性工作,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运用统计专业技术对统计数据进行高层次的分析,甚至成为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主要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不断企业提升管理与决策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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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习惯于将当事人意思自治披上一层古老的外衣,甚至觉得它古老到理所当然,然而,“毫无疑问,再没有什么像司空见惯的东西那样不自然的了。”在仔细地梳理了意思自治的形成轨迹之后,笔者这才吃惊地发现该理论其实十分年轻,它是在19世纪契约自由的影响下,才真正确立起来的,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意思自治方法在国际私法体系中这种稳固的地位,只是近50年国际社会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际私法自身理论发展的结果。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有利于争议迅速得到解决,因而在市场经济前所未有的普及的今天,该项原则对于解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越发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可以预见,未来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发展,必将围绕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条主轴而展开。这一问题涉及诸多方面,本文仅选取其中的默示选择问题加以讨论。
一、国际合同领域中默示选择问题概述
意思自治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言词明确表示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后者则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词语以及其他有关事实来推定当事人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国家法律的支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承认明示的意思自治,而默示的意思自治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事实上,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轨迹来看,无论是杜摩兰,还是胡伯、曼斯菲尔德,都是通过“推定的意思表示”这一法律技巧,来寻找更加客观合理的合同自体法。即意思自治原则,起初是以“默示选择”的面貌粉墨登场的。直到1939年,英国合同自体法理论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明示的意思表示取代意思推定成为合同法律选择的首要方法,只有在缺乏当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时,法官才会去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表示。
这种推定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而用来作为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列举了以下情形:(1)、合同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2)、在合同中使用“上帝法令”或“女王的敌人”此类名词,可能意味着合同由英格兰法支配;(3)、合同的格式或用语是由一国家的有关当局批准或规定的,或者是由在很多国家有分支机构的商业机构的总部批准或规定的,这一事实也可以为自体法提供线索;(4)、如果合同中可偿付的款项是用某国家的货币表示的,或者要用该货币偿还,那么就常常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当事人表示合同受该国法律的支配;(5)、某些情况下,从特殊语言的使用也可以做出一个非常谨慎的推断,例如,一个德国轮船的租约是用英文写的。(6)、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居所地或营业地,甚至是他们的国籍,或者――在相互婚姻许诺的情况下――想象中的婚姻住所地。(7)、交易的商业目的似乎也可以帮助法院确定当事人的意思。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依据实际上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并不包含当事人对法律的某种意图,而且法官在这个问题有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预见性。实际上,默示意思自治往往成为法官为达到特定目的的弹性条款,它并不完全真正代表当事人的意图,但却确确实实代表了法官的意图。事实上,是法官在选择法律而非当事人在选择法律,因此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即会导致法官将“拟制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当事人,这将会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导致不公正的后果。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默示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受案法官行为的产物,并不能真正反映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应排除这种选择方式。但是更多的学者认为,只要能约束法官在推定当事人意图时的任意性和武断,默示选择依然是实行意思自治的有效方式。
虽然,默示选择具有上述的缺点,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默示选择是必不可少的,且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准据法时的用语常常极其模糊、不确定,不能适用明示的意思表示。而且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考虑到法律选择的问题。正如莫里斯所指出的:“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当事人可能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只能由法院推定其意思,即由法官为当事人确定作为一个公平合理的当事人,他们在订立契约时如果想到这一点本来会指明的准据法。”另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尚未确立。那么,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已经形成确立之后的今天,默示选择又将面临着怎样的命运呢?
二、国际合同领域中默示选择问题的立法情况
现在仍然有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立法和判例肯定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择有效,而且许多国际法公约,如1955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海牙《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的《罗马公约》和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都对这种默示选择持肯定的态度。但是,立法趋势是要对默示意思自治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空间。例如,早在195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就已要求从合同条款中推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疑问的”,仅有法院选择条款还不足以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并且推定必须从合同条款本身而不能从与合同相关的情况出发。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规定:“买卖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当事人的此种选择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从整个情况看,必须明白地从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行为中得到表现。”《罗马公约》规定意思推定应具有“合理的确定性”。《美洲国家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表示应“从整体上由当事人的行为和合同条款加以证明”,第7条第2款进而规定,单是法院选择条款不足以证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这些有代表性的公约虽然表述不同,但无疑都对法院的推定设置了种种限制,力图将这一方式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总的来看,默示选择虽然仍然存在,但却被上上了一个“紧箍咒”。笔者以为这种做法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既然默示选择最初的法律功能已被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取代,它的存在只会使真正的意思自治规则趋于模糊、不确定,那就应该废止它。
三、我国的立法情况及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该规定只肯定了明示的选择,而没有肯定默示的选择,显然排除了推定和假定当事人默示意思的可能性,反映了要求明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而其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这是不是默示选择的情形呢?是不是意味着我国只承认这一种默示选择呢?我国到底应不应当承认默示选择?
黄进教授就认为我国应该考虑允许合同当事人以默示的方式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原因在于我国应当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保持一致。而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反映了当事人选择法律意愿的选择方式都应该被允许,而默示方式是可以反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志的,那么就应当被允许。他还认为承认合同当事人的默示选择意向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发展的一个趋向,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和深化。
李旺教授也认为应当改进我国的相关规定,承认默示选择。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合同自体法的发展过程中,默示法律选择理论确实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其自身的缺陷是明显的;而且现在的立法趋势是对默示意思自治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空间,甚至有反对者提出直接采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法。更何况,我国与英国不同,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与传统,既然如此,何必还要再登上这艘即将沉没的“泰坦尼克”呢?
杜涛博士也赞成承认默示意思自治。他认为1987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作了扩大化规定,即除了书面形式外,也承认了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因此,我国如果再坚持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就过于严格了。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也应当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国际私法与民法确实关系密切,民法的精神实质所发生的改变也确实应当在国际私法中得以体现。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合同形式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法之间存在这种一致对应性。合同法减少了对合同形式的限制,更加能够反映出契约自由的精神。但是,默示意思自治的存在只会使真正的意思自治原则趋于模糊、不确定。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在法律选择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二者是紧密结合,相互依存的。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展的现阶段上,有理由明确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身应有的内容;或者更确切地说,“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自由要受到某种限制。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人们之所以接受它,欢迎它,主要是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了社会主体的位置上。在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他们相互间的事情,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这着实是者明智的选择,也是当事人热诚的愿望,并且符合私法关系的本质要求。至于出于某种政策考虑而由当事人单方拥有选择权,这也同样符合人是社会主体的观念,因为法律有责任维护需要保护的一方的权益以实现社会公正,只是这种维护是通过赋予该方当事人以法律选择权来实现的。而且,在多数场合下,当事人的这种法律选择都在范围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同样是为了防止意思自治泛滥而可能产生的弊端,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积极的作用。问题在于,要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要受到多大程度的限制。
结束语
《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及其经济分析》一文的作者认为,在我国,由于法律上缺乏私法传统,经济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意思自治原则将在创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担负起特殊的使命。笔者以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辨证地加以分析。
意思自治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主动性,有利于增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民事领域中依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和处理自己的事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生活,维护自己的固有权益,追求和争取自己的期待权益。这种对期待权益的追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表现为民事主体发展合同关系,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就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并且就人的发展层面而言,我们也应当重视意思治原则,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路德维希・艾哈德所言:“独立与自由的意志是人类最基本的动力之一,我们必须维护它,并且一天天地巩固下去。”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没有契约自由的传统,权利意识、平等观念与英美国家相比相对淡薄。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对外交流的增加,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萌发、增强,逐渐了解并接受了民事领域中的平等、自治理念,但是接受程度还很不均衡,尚未形成定型的、规范的法律理念与行为模式。“我们所见的固然美好,我们明了的愈加美妙,我们尚未悟彻的更是不胜其美、美不可言”(尼尔斯・斯坦森)这样的意境虽然美好,却不适用于经济活动,也不适用于法律领域。在不明了、不悟彻的情况下,意思自治可能就是一柄双刃剑,为了防止当事人割伤到自己,我们在重视意思自治的同时,更要重视对意思自治内涵与适用范围的澄清,消除错误认识,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地、善意地、合理地运用意思自治原则从事民事活动,这同样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参见福尔摩斯探案集:《身份案》,转引自约翰・巴罗著:《宇宙的起源》,卞毓麟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9月第版,第55页。
[2]参见宋晓:“论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方法”,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390页。
[3]转引自宋晓:“论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方法”,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412页。
[4]参见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P1127-1128。
[5]参见邵景春主编:《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篇7
中图分类号:TU99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 言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是当今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社会生产生活对电力的需求将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的发展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信息技术等支配性因素的影响,也有物理科学等电力系统的交叉科学的影响,还有其他相关技术、分析设计方法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因素的影响。深入分析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能有效提高电力系统和自动化水平,利于社会经济和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电力系统自动化的应用
1.1 在净化空调设备中的应用。 对湿度的控制:装设在通风管(回风湿度近似于洁净室湿度)内的湿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湿度,送往控制器与设定湿度相比较, 用比例加积分运算控制,输出电 JK信号,控制蒸汽电动调节阀的动作,控制回风湿度保持在 45%、65%,使洁净室湿度以满足 GMP 要求。对温度的控制:净化空调系统采用 DDC 控制。装设在回风管 (回风温度近似于洁净室温度)的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温度送往 DX-9100,与设定点相比较,输出相应电压信号,控制加热电动调节阀或冷水电动调节阀的动作, 控制回风温度保持在 12℃~26℃之间,使洁净室温度符合GMP 要求。
1.2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数字电子化科技发展智能化,建筑势必要引入电力自动化的成分,智能化建筑已经成为了当今建筑界的主流方向。为了达到设备的合理利用,资源的人力的节省就有了建筑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智能化建筑内有大量的电子设备与布线系统,如通信自动化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保安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等,以及它们相应的布线系统。
1.3.电力自动化的发展趋势。作为一项具有活力的高科技技术,电力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是可观的。首先,电力自动化技术可以与我国的新锐的科学技术成果相结合,并且投入到电力自动化技术的创新中去。研发更多的电力自动化产品应用于我国的国计民生中,促进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其次,优化电力自动化系统的结构,实行电力自动化系统平台的统一化、系统结构通用化、系统程序接口标准化,这样就可以大大地提高对电力自动化技术的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及节约冗杂时间及费用。最后,在将电力自动化技术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应注意电力自动化市场的产业化、生产的安全化以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如此可以加大电力自动化在工业生产中的利用力度,推广电力自动化的使用,让更多的企业及行业受益于该项技术。
2 电力系统问题的应对措施
2.1 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力度。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对电力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从工程专业性、材料、和管理方法等几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质量管理水平。首先,电力工程的建设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对电力工程建设队伍的成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并进行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建设队伍的知识培训,鼓励技术人员学习和锻炼自身专业技能、提升自身综合素养,培养和塑造一支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熟练的操作能力、良好的综合素养的专业工程建设队伍,提升电力工程建设的软实力。电力工程实际进行过程中,企业和相关部门应严格管理工程中的建材,建材是工程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必须在工程中严格把好材料关。工程所用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权威部门鉴定的、有正规的质量证书和出厂证明的正品材料;应对工程所用原料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防水、防火、防潮,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管理记录;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杜绝残次品进入施工现场,从根源上保证电力工程的质量。
2.2 优化电力节能设计。电力系统应重点考虑如何在满足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降低能耗,减少无谓的能耗,降低过高的损耗。在选择供电系统的变压器时, 应选择绕组阻值相对小的变压器, 以降低电流损耗,降低变压器的运行成本, 对于高层建筑、化工企业及地下建筑等对消防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选用低损耗节能型干式电力变压器。照明方面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设施及配套设施的使用,走廊等场所采用智能照明设备,选用功效高、寿命长的照明设备。
3 电力系统自动化问题及对策
电力自动化有更高效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工作的可靠性及环境条件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电力自动化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一项有力的支持。目前的电力自动化正处在飞速进步的阶段,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3.1 电力系统自动化的问题分析
3.1.1 电力自动化系统集成性不强。电力自动化系统集成是电力自动化系统功能提升的必经之路,我国目前一些电力自动化还处在多岛自动化的层次,多岛自动化具有互不连接、功能单一、信息独享的缺陷,不能充分发挥电力自动化的功能和作用。
3.1.2 电力自动化的网络构架不统一。电力自动化的发展方向是建立高效、 快捷的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系统,但目前很多企业自身网络构架不尽相同,使得依托于网络结构而发展的电力系统自动化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另外不同企业和商家在软、硬件产品交换过程中,因为程序接口的不一致,影响企业数据和信息的传输交流,进而阻碍了企业数据和信息的共享,使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系统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应。
3.1.3 电力自动化技术的使用过于受主观支配。不同的企业在对电力自动化技术的实际应用和开发中,由于技术人员思想理论及技术掌握程度的不同,过分根据技术人员主观习惯和意识支配,系统的开发平台各有不同,进而导致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在实际设计、实施、运行和维护中的程序和成本增加,增加了系统整体的运行费用和负担。
3.2 电力系统自动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电力系统自动化的改进主要从科技、信息和开放度三个方面开展。
3.2.1 科技化是指电力自动化的发展应当出现实用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本着自主创新的思想,以节能降耗为切入点,积极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 新方法、新工艺,在材料的使用,技术的使用等方面力求创新,采用信息技术、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等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
3.2.2 信息化则是指信息技术在电力自动化的地位应更加突出。电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运行中广泛应用的计算机优化与仿真技术,人工智能分析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力系统中广泛使用的网络通信技术,都充分展现了信息技术在电力自动化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3.2.3 开放化则是要与外界建立一个接口,实现与外界网络的连接。计算网络是实现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实现管理、决策、设计、 控制和制造一体化的关键,它已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各元件和局部系统的管理、监视、调节和控制上,是电力系统信息管理、远动技术、调度自动化等方面的核心。
4 结语
综上所述,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的分析与研究对我国科学技术的改革与创新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所以,对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的分析与研究是我国科学工作者和电力类工作者需要付诸长期努力的重要任务。只有有了重视,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坚持不懈,才能将我国的电力系统和自动化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便捷人们的生活,推动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仲海.分析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的建设与发展[J].城市建
设理论研究,2012,(12).
[2]向仕军.如何加强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可靠性探究[J].商
篇8
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参照了英国和德国的大学教育模式,并最终形成了适合美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的通识教育理念。建国后,我国各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则基本都效仿前苏联模式,高等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其特点就是,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对各方面专业人才的需求,确定了大学教育主要以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尤其是理工科专业人才的高等教育理念,把“育人”和“制器”混为一谈。有学者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方面存在的弊端总结为“九重九轻”,即“重专业,轻基础;重科技,轻人文;重做事,轻做人;重技能,轻素质;重共性,轻个性;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内,轻课外;重灌输,轻参与;重平坦安排,轻自主除障”。其中最主要的弊端就是过早地分专业、过窄的专业内涵、过“专”的技能训练而形成的过度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当时高校的文化课基本被意识形态很强的政治课所取代,“又红又专”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基本理念,提高学生人文素养的通识教育理念黯晦消沉。十年,让国家的一切包括高等教育都陷入混乱之中,注重人文素养的通识教育理念更是无从谈起。20世纪70年代末期,结束后我国高等院校的教育与教学基本还是按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推行,“路径依赖”的特征较为明显。80年代早期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高等院校也开始逐步推行教学改革。早期的教学改革关注点主要在于弥补过于狭窄的专业教育的不足,拓宽基础知识学习的范围,实施学分制,逐步开设选修课,允许学生一定范围内自由选课等等,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之后,纷纷实行学分制,开设选修课。到80年代末期的时候,这些早期实施教学改革的高校已经建立起了一定规模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学生自由选课的范围也大大拓宽。1995年10月,全国高等院校第一次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研讨会的召开,则把文化素质教育,也就是通识教育的理念在全国高等院校推广开来。
1999年以后,伴随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高等医学院校纷纷增设了很多非医学专业。有学者作过统计,在1999年的时候,全国97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中,64%的院校仅仅开设医学门类一个学科的本科专业,开设4个以上学科的院校仅占总数的3%;而到2009年的时候,全国102所医学院校中,有74%的院校开设本科专业涉及到4-7个学科。以我们所在的医学院为例,截止2012年底,学校已设置21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理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工学、文学7大学科门类。尽管高等医学院校专业设置趋向全面,但其专业发展其实是不均衡的,传统的医学类专业仍是高等医学院校发展的主体,这一点与普通综合性高校是有区别的。再以我们所在的医学院为例,全校8个山东省“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中,有7个是医学类的,另外1个是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尽管属于管理学分支,但却与医学专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高等医学院校专业设置方面,仍然是以医学类专业为主,专业性教育特征明显,学校教学理念和教学资源配置仍围绕医学类专业教育来实施,其他非医学专业,尤其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课程在不少医学院校仍属“边缘学科”。另据统计,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数理化、军事体育类课程。这类课程所占的比重很大,约占全部通识教育总学分的70%以上;人文社科类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小,绝大多数为10%以下,最高仅为13%。甚至有些院校开设医学类课程作为全校通识教育课,如有的医学院校开设《临床医学概论》等课程作为全校所有专业的必选课程,其他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的设置状况也大体如此。关于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一些具体数据及其比较,囿于篇幅,此处只做简要概述,而不再进行单个案例剖析。
二、我国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的问题
在详细探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方面的一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回答这样几个问题:通识教育要实现怎样的教育目标?实施通识教育是否会降低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准?国内不少高校所借鉴的美国通识教育的精髓何在?第一个问题,在通识教育的定义中实际上已经内含了答案。通识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具有深厚人文科学素养,能够传承传统与现代文明,与不同领域进行对话的“全人”,而非仅仅培养缺乏人文关怀和精神的技术精英。第二个问题,对医学院校而言,占全校学生绝大多数的医学类学生的专业课程设置较多,除去一些必修类的公共课程,如两课和外语占用了部分学习时间,有限的学习时间还要除去在医院见习和实习的时间,在课程较多,学习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开设通识教育课程是否会影响专业学习呢?就美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来说,该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仅以美国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实施最好的芝加哥大学为例,其对本科生通识教育的强调,并没有削弱其研究性大学的地位,事实上,芝加哥大学是历来获得诺贝尔奖人数最多的高校,而且尤其以出各种学派而闻名于世,而哈佛大学的状况也是如此。对我国高等院校的医学类学生而言,他们往往面临着更大的考研和就业压力,他们的前途往往依靠考试分数的终结性评价而非通过考察其学习成长过程的形成性评价来决定,因而,通识教育课程的设置一定要适合当前高等医学院校教育和学生学习的特点,否则,真的会适得其反,影响学生的专业学习。第三个问题,美国通识教育的精髓在于共同学习西方古典文明和西方经典著作,使不同专业的人才都有相同的文化和文明背景。看到了美国成功通识教育的精髓,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其进行简单移植,美国通识教育实施的背景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如其教育植根于西方传统文化的深处,高中文理不分科,大学前两年不分科,通识教育课程为核心必修课等等。我国的通识教育发展之路,恰恰缺乏类似传统、经验及适合改革的各种因素的支持。总的来说,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方面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通识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识教育理念陈旧
从1995年开始实施文化素质教育以来,一些综合性高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作为教育部批准的32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纷纷开设通识教育课程,供学生们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课。不少理工科院校包括医学院校也开始设置选修课,力求提供一定范围之内的课程,供学生们选择学习。然而,关于实施通识教育的目标及重要性,不少医学院校自上而下普遍认识不足。首先体现为教育行政部门对通识教育的认识不足。我国的素质教育也就是通识教育,从开始之初,就是作为专业教育的一种补充而设计的,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教育教学模式,更远远达不到美国对通识教育的重视程度;其次,学校领导对通识教育重视不足,医学院校的主要领导多数有着医学类专业的教育背景,对自身教育经历的认同往往让他们更偏重自然科学和研究型、专业性教育,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教育;再次,是教师和学生对通识教育的认识不足,在传统文化和文明被割裂,实用主义满天飞的今天,“找份好工作”、“多赚钱”远比“道德高尚”要更有诱惑力,于是,不少教师开设通识教育课程只是为了完成工作量,而不少学生选修通识教育课只是为了多混几个学分而已。通识教育的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通识教育的理念陈旧。很多医学院校将通识教育定位于设置大量的选修概论课,通识教育是专业教育的辅助,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专业教育课程或建设综合性大学的花边点缀或锦上添花之举,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全人”教育理念相去甚远。
(二)盲目模仿国外通识教育模式,忽视不同教育环境差异
很多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参照或效仿美国一些名校的通识教育课程设计而来的,并未深刻比较中美两国不同的教育环境差异。如上所述,我国通识教育的推行缺乏教育界的共识、面临传统文化的断层和长期专业教育的路径依赖等诸多问题。共识问题主要是上文所述的对通识教育目标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识教育理念陈旧,很多教育工作者不是为了落实教育的理念而施教,而仅仅把教学作为一种满足最低层次基本生活需求的职业选择,在我国当前高校行政化相当普遍的情况下,很多学者“学而优则仕”,忙于政治家和管理者角色的扮演,而忽略教育家角色的定位与追求。美国与我国都经历过传统文化学习的断层问题,但美国很快就意识到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弥补,我国则缺乏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修复,以至于培育“全人”和“通才”的通识教育理念被培养“技术精英”的专业教育理念所置换,专业教育的路径依赖一直延续到今天,并继续阻碍着通识教育的顺利推行,仅就这一点而言,与美国通识教育理念的实施是大相径庭的。此外,21世纪初开始的高校扩招,也冲击了对通识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对教学资源尚不充足的很多高校来说,能把扩招后的学生安置下来并顺利保证毕业就很不错了,哪里还有精力顾及本科教学的通识教育问题,扩招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就业压力明显增大,为了保证学生毕业季的高就业率,按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强化专业教育,则成为很多医学院校的不二选择。中美教育环境之间存在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不比较两国之间的环境,简单套用美国高校通识教育模式,只能是按图索骥,东施效颦。比如占医学院校主体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在面临我国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学历不高,专业水平较低这一不争事实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对其进行专业理论和实习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进而提高我国医疗机构总体医疗水平,不但是过去,在今后一段时间之内,应该还是高等医学教育的主要目标。
(三)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存在误区,通识教育效果并不明显
通识教育理念的落实主要依靠课程设置及教与学的互动过程来实现,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通识教育实施的关键环节。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国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计及教与学的互动过程存在明显的误区,影响了通识教育的效果。首先,很多医学院校将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等同于设置一定数量的概论课来让学生选修,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涵,未能领会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理念和精髓;其次,指定的通识教育课程如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数理化、军事体育等的学习,占用了大量的学习时间,尤其是外语,为了期末考试,考四六级,考研,学生专业课学习之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英语,英语学习的效果并未见什么大的成效,但中文的学习却被大大忽略了,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这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再就是这些指定的通识教育课程往往缺乏人文素养的内涵,学生随学随忘的特征明显,难以在其心中形成永久性沉淀;再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随意性较大,既缺乏课程设计的长久规划,也缺乏推动通识教育理念落实的组织机构,这也是影响通识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理念与思路
鉴于我国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误区及教育效果方面的问题,我们需要更新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理念和思路。
(一)重视通识教育,更新教育理念
通识教育涉及到高等医学院校所培养的大学生尤其是医学生具备怎样的人文素养和文化底蕴,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因而,重视通识教育是更新课程设置理念的前提。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通识教育,要明确通识教育不是专业教育的补充或辅助,而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独立的教育模式,要逐步转变高等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不合理的现象,把通识教育的理念融入到新的课程体系设置中去;对医学院校而言,要按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通识教育课程计划重新审视本校的课程设置体系,逐步破除只重视专业教育的狭隘教育观念,对于很多具备医学类专业背景的高校领导而言,其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调适,然而,“上行下效,捷于影响”,自上而下通识教育理念的转变对一线教师和学生观念的转变肯定会起到很大的示范效应。反之,如果医学院校领导不重视通识教育的落实,那么一线教师和学生也必然会受其影响。其次,要明确通识教育课程不是选修课,而是核心课,不是概论课,不是对学生的泛泛而谈,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也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选取承载人文素养和传统经典文明的课程进行学习,宜精不宜粗,力求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通过通识教育课程的教与学互动,启发学生的思维,触动学生的心灵,构建不同专业学生的共同教育背景。再次,对学生综合水平的考核应从终结性评价向形成性评价转变,终结性评价关注学习的结果,常因“一考定终身”而被大众所质疑,形成性评价关注学习的过程,尤其关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创新思维、人文素养和发展潜能等。相比而言,形成性评价更符合通识教育的基本理念,如果在学生期末考试或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采用形成性评价的话,那将会大大淡化专业教育的色彩,进而推动通识教育理念的落实。
(二)理性思考通识教育模式,因地制宜推行通识教育
按上述分析,当前很多高校包括医学院校效仿的美国通识教育模式,无论是哈佛模式,还是哥伦比亚模式,它们的根都在西方古典文明深处,正如美国的政治文明无法复制一样,中美教育环境的差异也决定了美国的通识教育模式不能完全被复制到中国高等医学院校中来。对其中的精髓要理性思考和接受,并根据中国教育环境的特点实施高等医学院校的通识教育。可以直接借鉴的方面包括:要在高等医学院校中成立通识教育委员会,作为推行通识教育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设计、审查和批准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权力;通识教育课程既然设计为所有专业的核心课程,而且通识教育肩负着培育“完人”的重任,那么这些课程的开设就不是很随便的事情,不能像现在的选修课设置一样,随便一个老师都可以开课传授,要学习美国大学中只有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教授才能担任通识教育课程授课人的教育传统;还要学习美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授课方式,小班授课,鼓励学生思考,参与式教学,博士作为教授的助教参与通识教育授课全过程,并代代相传下去。需要结合中国教育环境理性思考的方面有:取消高中文理分科,大学本科生前两年实施通识教育,不分科,淡化专业教育色彩,这一点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考虑到高等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实施激进改革谋求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再就是美国大学商法学院中设置的专业性很强的一些专业,往往都实行“后本科职业教育”,在我国当前就业压力较大,政府大力推行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先读完本科,再选择职业这样的通识教育理念是不会进入政府政策议程的。因而,我国高等医学院校通识教育改革,无论效仿西方哪所高校的通识教育模式,其落脚点一定要回到中国现实的教育环境中来。
(三)科学设计通识教育课程,提升通识教育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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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住宅电气设计主要问题
(1)《住宅设计规范》第6.5.2 条第1点规定住宅供电应采用TT、TN-C-S、TN-S 三种接地方式。设计普通住宅楼在城市公用低压线路供电中,通常采用TT系统:住宅小区使用小区变配电站配电,采用的是TN-C-S 系统;高层住宅配有配电所,采用TN-S系统。
(2)当前住宅设计大都是型号PZ30的模数化配电箱。其实PZ30是使用在工业场所中的,不应该使用在住宅设计中,作为同时开发的两个系列的PZ30和PZ20,开发时根据不同场设计。PZ20使用在家庭或是类似场所,一般非熟练人员可以设计。而 PZ30是用于工业场所,熟练的人员进行的操作设计。在英国,PZ20应符合BS5486-13,PZ30应符合BS5486-12。在BS5486-13非熟练人员用的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标准中,强调单相电路和结构上要设有各种保护和防护,如主开关为隔离开关,主开关应设有端子外罩,以便开关在断开位置时,安装载有电压的端子。电器间的联接线上,应设有障板,用来防止无意识的直接接触,同时外壳中还设有挡板,用以挡住接近时可能出现的直接接触和对电器元件的电弧起防护作用。工业用的PZ30结构相对简单。另外,PZ20和PZ30对于污染物的要求等级不一样,PZ20必须必须满足2级,安装类别(过电压级别)为Ⅲ类,PZ30必须满足3级,安装类别为Ⅱ类。通过以上的分析说明,在设计的电气设计中是可以使用PZ20系列来代替PZ30,发挥更好、更高效的作用,为电气的使用带来便捷的、安全的使用。
(3)一些老式或是旧的住宅,改造配电设计时是采用直敷布线,导线垂直敷设当低于一点八米时,要对穿管进行保护,有很多电气配电导线敷设都没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低于一点八米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给用电安全留下隐患。
(4)暗敷一般按照最近的路线敷设,但是线管之间交叉现象不好处理,加上住宅的面层比较薄,更加增添难度。而且在住宅使用木质底板,通常会将敷设在地坪内的管线打断,会对电气的安全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展,暗敷线路是沿着板孔、墙缝垂直或平行于地面敷设,将管线隐藏在墙缝中,接线盒的分线处于墙体拐弯处可以设置照明线路,并不是用顶棚灯的接线盒。
(5)住宅电气设置插座都是在灯处,也是为了避免出现浪费,随着我国推行绿色照明工程,家庭最好使用紧凑型荧光灯,而不是白炽灯,卡口灯座更换光源很容易使人触电,由于紧凑型荧光灯的灯头是螺口,不能使用卡口灯座,所以设计要使用螺口灯座,确保居民更换光源时安全、方便。
2 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措施
(1)浴室是电气事故发生的重要场所,人体在潮湿的状态下电阻会非常小,因此,接触到很小的电压就会造成严重的电气安全事故。作为电气特殊场所,浴室电气的安全设置非常重要。但是我国对于浴室电气设置相关的规范标准还没有全面的、具体的规定,尽量避免在浴室内设置插座等电气设备。
(2)配电箱与浴室不应共用一个墙体。原因就是浴室的水分会进入配电内,造成电气事故,根据《电气安装技术》规定“区域0、1和2除了为区域1和2中的固定安装电器敷设深入墙内不超过5cm的导线外,不得在墙灰底部和墙灰中以及护墙板的后面敷设导线”。既然不能敷导线,那么也不应该设置配电箱。如果配电箱和浴室在同一个墙体,必然会有其他线路通过这个墙体。在0、1及2区是不允许不是本区配电线路通过,更不能安装接线盒;线路的通过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这也是保障用电安全额规范。
(3)对于开关设备的装设或是辅助设备,插座布置在浴室内,插座要同时具备防水以及电气线路的双重绝缘,导线敷设要使用塑料管,如果使用钢管敷设,也需要塑料管保护。有关对于电气线路安装规范中提到。电线的敷设要在非金属的管道中。
(4)电源插座设置在阳台。有些居民会将洗衣机放置在阳台上,特别是南方居民,冬季的温度相对较高,下水管不会结冰,雨水和污水是一起排放,因此,设置插座同时要满足靠近排水管,还要避开窗户,放置雨水渗透进来造成危害。
3 规范的遵守问题
(1)住宅电气设计都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其中重要的条文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9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进行住宅电气设计是根据建筑大样图进行说的,大样图的设计是一个涵盖比较广的电气工程的整体图,对但对于装修设计或是户型、其他家具布置可能对于电气设计造成的影响并不会显示出来,像是电源的合理布置、弱点插座,在设计时尽可能不被遮挡,方便居民用电,体现电气设计的完善。
4 结语
住宅电气设计,按照设电气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工作,设计人员要加强和掌握设计规范,在实际操作中总结经验,不断的更新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趋势,设计出精品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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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合同有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之分,它们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呢?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的预售是预约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注:杨明刚:《预售房屋合同探微》,《法学》1994年第5期。)我们认为,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订立预约合同,而只是想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不是预约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看成是预约合同,那么,一方面,预售方与预购方必须在将来再订立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方只能要求其承担不订立合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可见,上述情况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正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这种特殊性,所以,有的学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房屋的期货买卖合同(注:范成山:《建立期房抵押制度势在必行》,《经济与法》1995年第5期。)。我们认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是对期货买卖合同的一种误解。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座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耀振华:《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93页。)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的是出卖方将出卖物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方的买卖合同。就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方的义务而言,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出卖物;就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方的义务而言,买受方亦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唯买受方的付款须按期给付,具体分期支付的价款数额及时期,由合同加以约定。之所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所以,在合同成立后,预售方不可能将标的物交付给预购方;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这种分期付款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付款是不同的;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从交付的期限角度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远期交货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其有效条件应符合合同有效条件的一般原理。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预售方和预购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
1、预售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要求的条件。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简答》第2条);(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必须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有这样,预售方才能建造房屋,并与预购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书而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见《解答》第25条);(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必备文件,是商品房建设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商品房。否则,就是违法建筑,就此而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管理的必要措施。预售方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预售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他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见《解答》第25条)。
2、预购方应当具有的条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购方是否有条件的限制,我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然,从理论上讲,预购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呢?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探讨:(1)中国境外的人能否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对此,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可见,中国境外的人经过批准,也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2)无当地户口的居民能否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关于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的限制逐步放宽。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换言之,如果本地区的房屋买卖法规规定不允许无当地户口的人买卖本地城镇房屋的,则他们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其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将户口与一定的民事权利联系起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限制了公民民事权利的行使,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我们认为,即使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允许无当地户口的人预购商品房的,也不应当以此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因此,法律对其形式的要求也比较严格。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办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这里有必要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如前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注: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注: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问题理论问题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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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暖通设计的基本要求
1.1 设计前对建筑物要了解清楚
要想做好一个建筑物的空调设计,达到真正良好的使用效果。应当是各工种综合的好效果。用我们的政策语言。就是适用、经济、美观三者俱备。为此目标在做设计的时候各工种必须配合好。一般说来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清楚,才好采取对策,即选用适合的方案和系统。
1.1.1弄清该建筑物在总图中的位置,四邻建筑物及其周围供热、供水、供电等管线的敷设方式与可能的接口地点。这可为本建筑物设计供热入口时的客观条件。也可作为计算负荷时考虑风力、日照等因素的参考,还可以根据主要入口的朝向,确定大门的做法。
1.1.2弄清建筑物内的人员数量,使用时间,有无废气要排等。作为计算负荷及划分系统的依据。
1.1.3层数、层高及建筑物的总高度,看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按现行的规范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应遵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款。
1.2 方案应吸收设备工种参加
现在有不少工程,在方案阶段只有建筑师埋头创造,不吸收设备工程师参加方案设计,结果建筑方案中选后设备空间没有考虑,造成设备设计很大困难。机房设在某一角落,风道拉得很远,既不经济也影响通风效果;进风口与排风口挤在一起,不合规定;管道夹层当机房使用,噪声、振动直接影响上、下客房,不但增加了消声减振的费用,还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诸如此类举不胜举。要改变这一现实,要想适用、经济、美观地建造起现代化建筑建筑师在方案阶段就吸收设备工程师参加设计实为当务之急。
2、暖通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2.1 设计说明不完整
《设计深度规定》对暖通空调设计说明应包括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设计说明应有室内外设计参数;热源、冷源情况;热媒、冷媒参数;供暖热负荷及耗热量指标,系统总阻力;散热器型号;空调冷、热负荷;系统形式和控制方法;消声、隔振、防火、防腐、保温;风管、管道材料选择、安装要求;系统试压要求等。然而,有些工程的设计说明内容很不完整。
2.2 绘制内容遗漏
相当多的工程设计未完全按规定绘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供暖平面图,有些未标注水平干管管径及定位尺寸;有的立管未编号;有的虽标注了立管号,但却将立管漏画;有的二层至顶层合画一张平面图, 散热器数量亦分层进但却未注明相应层次;有的仅画有首层供暖平面,而未画二层至顶层供暖平面。通风空调平面图,有些未注明各种设备编号及定位尺寸;有的未说明冷冻水管道管径及定位尺寸。还有的公共建筑设计,将厨房部分的供暖、通风、空调等内容留给厨房设备生产厂家去做,这是很不合适的。
2.3 供暖系统设计不合理
供暖系统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有的供暖系统由1条主立(干)管引进,分几个环路,分环上不设阀门,给系统运行调节、维修管理造成不便。有的供暖管道布置不合理,与建筑专业不易协调,或供暖立管直接立在窗子上,既影响使用,又不雅观;或者供暖水平管道敷设在通道的地面上,既影响行走,又不便物品放置。有的供、回水干管高点漏设排气装置,一旦集气,难以排除,影响系统使用。有的供暖系统为同程式,一个环路单程长300m,致使供、回水干管坡度很难达到规范规定的不小于0.002的要求。有的供暖系统为双侧连接,两侧热负荷及散热器数量相差悬殊,而两则散热器供、回水支管却取用相同管径,两侧水力不平衡,难以按设计流量进行分配。
3 暖通设计的优化方案
3.1 确保设计的规范性
目前暖通设计中存在诸多设计不规范的现象,我们在暖通系统设计的时候要严格根据设计规范进行合理的设计。在对于冬季室内的热负荷计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引起室内热量耗散的因素,进行一定的修正,保证计算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对于建筑内楼梯间散热器的设计,也要根据相关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和设计,保证楼梯间散热器由单独的立、支管进行供热,防止对邻室供暖效果带来影响。
3.2 确保图纸设计的合理性
在建筑暖通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图纸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于保证建筑暖通设计的整体工程质量意义重大。在设计之前,相关设计部门要严格的根据建筑内部和外部的情况,对一些必要的设计参数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设计偏差要进行一定的修正。在安装的过程中,要对安装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勘察,并严格的依据图纸中的设计规范进行合理的安装。此外,在建筑暖通系统设计好之后,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建筑暖通系统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
3.3 增强设计的可靠性
在进行建筑内部暖通设计的时候,要确保设计方案可靠、可行。设计方案不仅要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范要求,而且要保证设计方案具有较强的实际可行性。设计方案要在合理进行暖通设计的情况之下,保证建筑内部的供电和供水系统方面的相关要求。针对其中一些不能采用标准设备的较特殊情况,要对非标准设备提出相应的参数要求,并保证其合理性、可行性。
3.4 完善暖通系统的调节机制
目前,在我国许多大城市以及一些新建住宅区域逐渐推广节能改造设计。通过节能改造设计完善暖通系统,使小区居民能够在室内对于暖气温度进行调控,进而反馈到换热站,自动调节热蒸汽阀门的开度,这样的设计可以有效的避免热量损失,给国家节约大量的能源。我们应当广泛推广这类节能改造技术。此外,对于一些大型建筑暖通系统设计,最好采用自动调节机制,这样不仅可以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供热,而且可以大大减少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
总之,通过一些有效的方法来改善建筑暖通设计中的不足,对于完善建筑功能,节约国家能源意义重大。在以后的暖通设计的过程中,相关设计人员还要不断进行现场勘查,总结经验,不断改善设计中的不足之处,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暖通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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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暖通空调方案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方案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采暖通风空调的方案设计首先要考虑其适用性,就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及实际的施工条件制定安装方案,大多数人们使用空调都在冬季或夏季气温比较不适时,因此,暖通空调必须安装相应的温度调节系统,以适应不同地区的人们对于不同温度的要求,与此同时,暖通空调的使用也应该简便,具有可操作性,让所有的人都能够清楚其使用方法,因此,对于暖通空调的自动化要求也更高,我国的机械自动化技术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可以将其充分的应用于暖通空调的设计安装当中,而暖通空调的适用性还体现在其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即使是小户型的人群也能够轻松的安装暖通空调。另一方面,暖通空调的方案设计要有可行性,与适用性不同是可行性强调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基础上,采用更加环保、系统的设计方案,同时,遵从我国关于暖通空调设计方面的相关要求,在采暖与通风两个方面都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最近几年,我国极端天气频发,这无疑对我国暖通空调系统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要求暖通空调的调节限度更大、适应能力更强。
1.2 方案的安全性与经济性
任何工程的施工都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暖通空调的设计安装更应如此,设计与施工单位不能够仅仅为了缩减成本而忽略最重要的安全问题, 我国因空调设计不合理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因素,例如,暖通空调的防火性能试验、设备材料的检验、安装技术的选择等,这些都威胁着使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暖通空调的安全系数受到具体环境的制约,房间预留空间的大小会极大的影响防火设备的功能发挥,我国规定暖通空调必须装有火灾报警系统与通风系统,以便于在发生危险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而暖通空调方案设计的经济性就涉及成本低节约,材料费、管理费、施工费等多种开支,因此,在暖通空调安装施工之前要做好预算,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案,确保空调设备优良的同时,满足人们对于审美的需求,与此同时,暖通空调的施工人员还要考虑到设备的性价比和使用年限等方面的问题。
1.3调节性与操作性。关于暖通空调系统容量的设置主要依据全年最坏的气象条件,才能调节好空调适应全年各种气候的变化。调节性能比较好的系统方案,应该考虑投资比例和运行成本。此外,空调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决定着系统管理的方便性,应该根据实际的要求和经济性确定空调控制的自动化设置。空调的自动化设置可以减少人力成本,降低管理费用,实现操作的简单化,但是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较高。因此,在暖通空调自动化设计中,系统要尽可能的简化,提高系统运行单位经济性和可靠性。
1.4方案的环保性与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而采暖通风空调的设计应该尤为突出这一宗旨,由于使用空调的地区和人数众多,如果不能够设计出环保的暖通空调,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暖通空调的方案设计要突出低耗能与环保两个特性,最好选用技术经验丰富的空调设计师,以满足绿色环保的高标准、严要求,可以在暖通空调的排出系统中安装气体净化装置,减少有害气体向大气中的排放,另外,就是新型能源的使用,如太阳能和风能等,不仅保护了环境,还极大的降低了生产的成本,是未来暖通空调设计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就是暖通空调设计与安装人员的综合素质, 空调设计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安装人员的培训环节要注重其技术的提升与环保意识的增强,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使我国暖通空调的设计水平达到国际领先的位置。
2.暖通空调在供暖与通风方面的设计要点
2.1 供暖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在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的供暖设计当中首先应该对住户的信息有所了解,需要安装相应的监测装置,如压力表、温度计等,不能够仅仅注重住户的热力装置安装,还应该认真分析设计图纸,采纳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主要表现在暖通空调过滤器的入口供水管道,滤过网的空隙直径不能超过六十目, 否则将对整个空调的供暖性能产生影响,同时,住宅小区的空调安装需要型号较大的散热器,以便于及时的处理因使用年限过长所产生的堵塞物。 其次,就是楼梯间散热器立支管的安装,在设计规范规定过程中应该对散热器的安装进行详细地分析确定,例如:对于楼梯间一级存在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热需要独立的立支管,还要避免调节阀的装设,但是目前出现的情况确实有的工程把楼梯间相邻的两个散热器采用双侧连接后共用一根立管,这样中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由于楼梯间的密闭性得不到保证,如多出现供暖故障,就会对邻室的散热器供暖效果造成影响,严重的出现冻裂。 最后,应该注意共用立管安装伸缩器的选用,当前多数情况将共用立管系统运用与多层或高层住宅,设计中通常需要参照一些因素对供暖系统及共用立管进行竖向分区设置,例如:系统水力平衡、散热设备、承压能力、管材特性、管道热补偿等,很多的施工单位常常忽视内埋工作,造成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热胀问题严重,伸缩器的设置也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即便是安装了补偿器,很多位置的安全参数还是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补偿器位置的设计也没有充分的发挥其补偿管道变形的作用,常年使用容易出现裂缝现象,威胁用户的使用安全。
2.2 通风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采暖通风空调的通风设计方面首先需要注意制冷容器的容量问题,应该根据实际的用户需求进行制定,很多设计人员都采用负荷指标的评估方式来确定制冷容器的容量, 这种方法很容易出现误差,通风效果不是非常理想,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可以参照我国规定的安全系数指标,调节制冷面积与容积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根据多年的实际经验总结制冷剂一般要求的负荷量都比较小,注意不要出现能源浪费的现象。其次,就是暖通空调保温材料的选择,保温材料对于通风性能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材料的质量设计到整个暖通工程的使用寿命,我国的材料市场种类齐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推荐使用铝箔玻璃棉制品来提高通风管道的保温性能。 最后需要注意的就是水泵扬程的选择问题,水泵扬程的选择会直接影响暖通空调的设计效果,与此同时,防火装置的安装问题一定要重视,确保防火墙处设置风管火阀。
3.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我国采暖通风空调在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施工方案是设计方面不仅要满足暖通空调应有的几点特性,还应该注重其供暖与通风的问题,力争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提升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选择最为科学、合理的设计施工方案,使我国的暖通空调设计事业发展得更为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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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与非生产领域的划分问题
针对划分我国生产及非生产领域的问题,必须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是特色的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衡量生产与非生产领域问题主要为了判断国民收入是否增加?社会经济发展是否创造价值?促进社会发展及不断进步的剩余物力和财力是否充足?利用这些剩余价值可以实现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及医疗等不同行业的发展完善,满足所有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
对于社会主义产生劳动范围的确定要严密进行,所选取的生产劳动活动必须为国民收入创造价值,保证总量指标计算的质量,避免数据失真的现象出现。如果非生产劳动重复计入总量数值中,所得的总量指标数值就不真实。通过货币表现出生产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产量和劳务量的价值也就是反映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标,这些产品产量和劳务量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承担者。如果对于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数据不真实,那么现有的建设资金就发挥不出其实际的价值,生产基础资料难以满足,随之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就明显短缺,也就是说社会购买力已经不能适应物质产品产量及劳务量。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国家财政收入虚增;财政赤字;物价的无规律性上涨;货币的贬值;通货膨胀等。
二、国民生产总值指标的作用问题
(一)反应经济总量
我国对不同总量指标计算的范围长期是以物质生产领域确定,无论是农工业总产值、社会总产值还是国民收入,都是这样确定计算范围,但是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非物质生产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所以在对国民生产总值指标进行重新统计时,我们添加了在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全部总量,对总量指标的计算范围进行了补充。
(二)为反映和研究经济结构提供数据
在我国商品经济突飞猛进发展之下,经济及产业的结构有了彻底的变化,越来越复杂。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落实就不能单一的依靠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趋势及相关信息决定,而是要及时获取第三产业相关动态,还有不同产业之间的结构占比关系。要注意的是在全面统计不同产业总量指标的时候,对物质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总量数值都要进行充分的计算,力争达到研究结构的需求。
(三)可以较全面地反映积累状况
累计的内容反映的是国民收入总量减去消费总量之后的部分,对累计内容的反应需要考察国民收入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传统模式下对累计的核算只计算固定资产新增的价值,但是实际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利用折旧费对不同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购置都会产生一定的价值。在传统模式和实际工作中两种价值的叠加才是真实的累计状况,区别这两种价值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通过考察国民生产总值才是反应累计状况的确切指标。
(四)便于进行国民经济的全面核算工作
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经济发展下市场越来越多样化,无论是基本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还是多变的技术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等,都在越来越复杂。国家经济体制在不断改进完善,对不同企业的管理国家并不直接控制,而是设置一定的经济杠杆调控市场来进行制约,利用间接的方式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另外对资金的调控更多的是运用一些价值量指标,这种方式非常重视资金的流量和对存量的核算,更加说明了国民生产总量指标的统计及计算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内的作用重大。
(五)一定程度反映国家经济效益
国民经济总量指标是一种增加值,把它作为国家经济效益的体现需要把中间产品或中间消耗重复计算的影响排除。我们对一个国家的评价并不能局限在考察其工农业总产值,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国民生产总值指标涉及的不同领域,对不同领域辐射面的广度和力度进行考核。
(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利用国民生产总值指标对国家经济状况的考察已经成为了必要的任务,在不断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也逐渐说明国民生产总值指标的价值之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讨论需要在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及社会总产值之间做好权衡,不同的指标都具有其各自的价值,其中,对社会生产总成果反应的核心指标应该设置为国民生产总值的考察。另外对于计划的制定以及分析问题的依据应该依靠社会最终产品,而中间产品用来确定产品的规模和结构之外,还可以用来确定不同区域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生产规模、发展速度、比例关系及经济效益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