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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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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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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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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的问题

第一,总体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农民承包地的3%-7%。农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没有放弃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承包权,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现象。

第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流转随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数流转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二是村干部随意流转土地,不尊重农民意愿。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三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不规范。由于行政干预过多,补偿不到位,农民所得甚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畅。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匾乏,信息不灵,致使一些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产权在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下,应从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国农民拥有的产权无法流转。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包经营做了严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的产权流转管制过多,无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也是虚拟的,所有权事实上经常由村镇干部行使,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是无偿或低偿的,又是保证不够或不完整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常常得不到落实,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经常得不到保证。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热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

作者:滕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7更新时间:2009-12-1515:36:47

第二,农村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基层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干预过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如对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受让人资格、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利用权力,大打法规上的球,借土地流转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利益,导致不少地方制订了有损农民权益的所谓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三、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保证。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具体来说,要完善和强化国家土地法,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范围、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修订和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将农民集体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凸现在这些法规中,并对集体土地受让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严格规定和限制;在有关财产法尤其是物权法中应确立集体土地承包权及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而且应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物权行为,使农民以及全社会确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是+财产的意识,这种财产受法律保护;由国家统一制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纳入合同法范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要重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连带责任。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以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佳选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基本力量,资本、劳力、生产资料、技术等生产要素如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也不应例外,不仅可以避免集中统一调地给农业经济全局的冲击,而且能激发农户改良土地、增加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的决策,从制度上避免土地经营格局随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剧烈变化,使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多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从而可以减少少数农村十部的机会。有利于化解部分农村社会矛盾。采用市场机制,由有关农户自由协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平等、自愿、经济有偿的原则,“愿打愿挨,两厢情愿”,因而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

第四,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找准自己的角色,不能过度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户为主体的,是农户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是代替和经营,不应当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更不应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与民争利。当然,同时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上作,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在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转工作的效益,不仅仅要注意各种机制的建立,给予土地流转一个很好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将土地流转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炳英.农村土地流转的绩效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200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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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利益主体地位被虚置虽然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权属关系之下,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组织一般会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土地流转的实际推动者,替代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力运行无法得到法律和民众的有效制约,造成了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超越个体农民成为实际的土地流转主体[1]。另一方面,在农村,村民属于村小组管理,村小组组长是村民代表议事大会的成员,同时接受村党委的领导,村里的事情一般由村党委和村民代表议事大会共同决定。这样的议事程序也使得村民个体作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被虚置。

(二)基层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借机“以地生财”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当发挥引导、协调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争取更大的利益,成为农民权益的保护者。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往往和受让方结成利益同盟,将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再转为建设用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找寻租空间,借机“以地生财”,将土地流转变成少数人的盛宴。

(三)土地流转操作过程随意,缺乏程序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操作过程随意,农民流转土地知情权、决定权和议价权丧失。现实中以口头承诺替代流转协议现象普遍,据统计目前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的土地流转,大部分也仅就流转面积和租金做简单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农民权益遭受损失的救济条款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裁决条款更是鲜有涉及,一些合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农民利益。

(四)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比2013年底提高2.8个百分点,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密不可分。但土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建立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机制,农民和受让方才能够成为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主体,基层政府、村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不当干涉才能降到最低,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才能够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但当前全国2/3的县和乡镇没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三、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建议

对现阶段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原因的分析表明,在推进土地有序、规范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国情农情构建起以农民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健全土地承包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重要依据。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中央原则性规定之下,需要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来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各地土地确权登记标准的统一,使各地的确权登记能够最终对接成全国统一的农地登记系统。另一方面需要健全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全面规范土地登记程序,保证土地登记的专业性和一致性[2],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保障农民权益做好做实基础性工作。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建立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当前土地流转中引发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以及农民权益遭受侵害后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因此,首先要严格政府用地规划行为的审批,严厉惩处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圈地”行为,降低基层地方政府的谋利空间。其次建立严格的行政侵权行为责任追究制,纠正基层地方政府的越位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促进政府尽快转换职能[3]。第三建立土地流转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使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能够“诉求有门”、“解决有时”。

(三)规范流转程序与合同,完善流转价格与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期限、价格、流转方式应当由每户村民与企业直接协商,或者村民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估计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形成浮动价格,引入农民定价权,确立农民流转土地的谈判地位。第三要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对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农民土地流转的风险,保障农民权益[4]。

(四)依托土地流转,创新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土地流转后,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失地即失业,尤其对于年老者,二是如何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三是靠什么增收。因此,只有消除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加速土地经营权流转。首先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先为流转土地的村民提供工作岗位,将农民逐步转变为农业产业工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其次可以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做法,将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置换成社会保险,给予失地农民稳定的社会保障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三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和受让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获得经营权和劳动力收益,分享土地流转利益。第四对农民进行上岗培训,承接政府的对外购买服务,解决劳务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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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大农户成为主要受让主体的原因。一是如前所述,目前广大农民主要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而转包的受让主体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二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发展规模都比较小。2013年,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7789个,入社农户约为125万户,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的15%左右,大大低于全国的28.5%平均水平。而且大多数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2013年,全省专业合作社中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只有1855个,仅占全部合作社总数的6.7%左右。三是农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限制,更多的是参与离城镇较近的土地流转,而远离城镇的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4.导致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通常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处于无序、随意状态,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二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村组集体往往靠行政命令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纠纷增加。2012年,辽宁省流转土地纠纷中,农户与村组集体的纠纷发生660起,2013年增加到961起,这也打击和动摇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

5.导致粮食生产耕地流转不高的原因。一是粮食作物生产的经济收益不高,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粮食种植的鼓励扶持政策力度,但粮食作物与果蔬等经济作物相比,经济效益仍然处于劣势。因此参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多以经营经济作物的生产为主,不愿受让粮食作物的耕地,尤其是一些能人大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能力,大多从事一些经济作物的生产,他们受让流转的土地也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另外目前合作社所从事的行业中,种植也占比重也不多。2013年辽宁省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为3839个,仅占全部合作社的13.8%。二是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流转的土地中,30%到80%的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水果、花卉,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这种情况不仅辽宁存在,其他省份也存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土地流转规模达1808万亩,占到全省耕地的19.56%,土地流转“非粮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流转前粮食的种植比例是70%以上,流转后下降到30%左右。

二、进一步推动辽宁省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范围。同时要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逐渐提高养老金水平,降低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度。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2.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目标和业务,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信赖,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要加强示范社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示范社,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规范合作社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职能,规范民主监督机制,完善财务和分配制度,保护入社农民的切身利益。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农经机构改革和加强人员建设,充分发挥农经机构和人员在土地流转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农业部调查,目前全国还有三分之二的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机制,帮助农民对流转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维护流转各方的利益。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机制建设,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2013年辽宁省完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并及时更新的仅有一个县和38个乡,而且阜新市就占了36个乡,发展极不均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土地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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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补贴不断增加,杠杆撬动作用

凸显2007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产品纳入补贴目录。到2013年,补贴品种已经扩大到3大类15个品种,覆盖了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产品等。各级财政对保费补贴达到75%以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50%,个别地方甚至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2013年补贴126.88亿元,为“三农”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放大效应近100倍。

(三)农险供给形式多样,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目前,全国有23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除上海外,每个省市都有多家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业务,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例如,江苏省实施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动为主,实行共保体统一经营形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通过创新互助共济的体制与机制,探索了互助农业保险模式。陕西、湖北也在局部开展了农机互助保险。与此同时,在全面推进农作物生产成本保险、满足农民基本需求基础上,各地还创新开展了蔬菜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制种保险以及淡水养殖保险等试点,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难满足

目前大部分省农业保险的保额都是参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的,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成本支出。例如,黑龙江省大豆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20元,小麦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农业保险设定了高达30%左右的免赔率,导致农业风险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面积大,生产成本中还要加上每亩几百元的土地流转费,资金投入量很大,他们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险金额虽然已提至每亩1000元,但是新型经营主体仍感觉保障力度不够。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保险发展关系

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规模化土地经营的同时,也带来了比分散经营更为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农业风险。农业规模经营对于农业保险有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

(一)农业保险促进土地稳步流转风险补偿和稳定生产是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灾减损、信贷支持等多种功能。通过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生产稳定功能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生产的意愿和信心,促进土地流转。

1.风险补偿和稳定生产功能。农业保险在补偿损失、帮助农民恢复生产、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为46.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1.04亿元。2014年辽宁省发生特大旱灾,农业保险赔付金额达9.7亿元。2014年强台风“威马逊”登陆海南,全省农业保险估损2.2亿元,已赔付3745.64万元。农业保险为农业灾后恢复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灾减损功能。农业保险将政府临时性的被动救灾救济行为,转化为一种市场机制参与的制度化的主动灾害应对,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采取了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客观上起到防灾减损的效果。黑龙江农垦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构建了由357门高炮、135部火箭发射装置、8部气象雷达、36台气象卫星云图接收机和1200多名作业指挥人员组成的独具特色的防灾减灾体系,通过及时开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计为农户减少损失14亿多元。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在2012年“海葵”台风来袭前夕,设立2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投保大棚设施的农民主动割膜,既为农民保住了大棚设施,也为公司避免近2亿元预期赔付损失。人保财险江苏分公司针对2014年小麦赤霉病高发态势,在农户实施“一喷三防”基础上,出资159万元购置农药对丹阳市48.5万亩小麦进行统一防治,遏制了小麦赤霉病的大面积爆发,既减少了农民损失,也大大减轻了灾后赔付压力。

3.信贷担保增信功能。与分散经营相比,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经营需要金融业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服务,特别是信贷资金方面的需求。农业是高风险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减少对于农业的信贷额度并严格信贷流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为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信用,探索和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金融业对于土地流转的驱动作用,解决了困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在上海市“银保联合”项目支持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从2008年开始开展支农贷款保证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可获得200万元贷款,家庭农场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贷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实行基准利率的贷款2247笔,贷款额达到14.4亿元。中国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镇江、宿迁等三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帮助1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需担保和抵押的贷款资金近400万元。

(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1.提升农业保险发展需求基础。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保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保险深入发展。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生产主体为分散的农户,生产规模小、投入总量小、受灾损失小等特点,加上农户本身缺乏农业风险分散的意识,导致其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求相对较小。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农业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经营导致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风险更为集中。加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采取市场化方式决策,固定资产投入多、生产规模大、市场风险被放大,承担的风险水平更高,因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户对于风险分散的需求,势必寻求更高的保障水平,这有利于推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2.改善农业保险发展的环境。一是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土地经营,有效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逐步向少数种粮大户、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集中,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减少,单位承保规模提升,保险机构在展业、查勘、理赔、承保宣传等业务中的投入减少,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二是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土地流转集中后形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产业经营模式,客观需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提高投入的同时,积极采取防灾防损措施,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抗风险能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注重风险防范、高效收益的理,能够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三是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转变,抑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效率。在传统的农业保险市场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随着土地流转的逐步展开以及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由个体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确,风险管理的意识和交易的约束力更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有效提高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势下改革完善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提高产品多元化水平,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

针对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转变,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需求开发产量保险、价格保险、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设计多档次多样化保险保单,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

(二)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银保互动机制

一要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银保互动机制。探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多种合作形式,鼓励银保互动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励开发银保合作产品,推广“生产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村信贷”的合作模式。合理设计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中的权责分配和制约机制,政府对保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贷款担保,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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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障碍是影响博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流转博弈关系的主体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即政府、农户和土地承接者(大户、农村合作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三者存在多种形式的辩证关系,关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据政府的参与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不参与;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和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

(一)政府不参与政府不参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不参与任何活动,不进行任何行为,农户与土地承接者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是土地流转发展到最后的状态:农村土地已经完全市场化,可以进行自由流通。这时的博弈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博弈关系,本文将a,b,c和d分别代表博弈主体的收益大小。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其获得的收益为a,a包括农户不进行农业生产的所有收益,即农户转让土地的收益以及从事其他劳务的收入。当农户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时获得的收益为c,包含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在农业闲暇时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选择参与,其收益为b,包含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土地承接方选择不参与,其收益为d,即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从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两种可能,合作与不合作。两方合作得到的收益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为c和d。可以看出只有当a>c且b>d,时,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则不会合作。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市场中只有简单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大小决定了合作或不合作。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当前利益与短期利益,一般来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承接者,都会综合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当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进行参与时,二者的当前利益格局会改变,这是因为政府即使作为非利益主体,其行为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以及选择,并且其作为有指向和导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双方的行为。这时政府行为一般存在三种选择:一是鼓励农户,从而提高农户受益;二是鼓励土地承担者,从而提高其收益;三是双向鼓励,提高双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种行为需要根据其目标和在完全市场状态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假设在政府不参与的完全市场状态下,农户参与的收益要低于农户不参与的收益,那么政府为了改变农户的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农户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选择,从而达到鼓励农户参与的目标,而如果土地承担者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要低于进行非农生产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变其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其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利益大小关系,从而达到鼓励其参与的目标。如果a<c且b<d,那么政府就必须进行双向鼓励。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考虑利益关系,也要考虑农业未来的战略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当前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改造时,促进农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标,因此即使a>c,政府政策也会偏向农户,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会根据利益关系进行一系列行为,以促进土地流转,但其政策实施的行为效果不一定得到认可,这就是政策失效。假设政府进行鼓励农户的政策,并估计在政策实施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会高于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但对于农户来说,其依然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依然可能产生两种博弈结果,即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导行为要先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后者必然会在前者行为的基础进行抉择,因此这时政府行为成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假设政府的行为在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行为之后,那么农户和土地承担者需要预测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决定。在此,政府也会对二者的预测进行评估来实施最终的行为(见图1)。政府的行为顺序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在某个市场状态下,土地承担者都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而农户的选择不确定。如果政府给予确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农户做出抉择之前,那么农户可以根据确定政策来决定选择。那么这时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农户做出行为之后,那么农户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样的政策下,农户可能选择合作,也可能选择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会被缩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实际效果是增强的。因此,当政府给予有利政策时,应该提前给予确定消息,那么更多农户选择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政策预期来引导农户参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农户对政策的长期估计。

(三)政府直接参与政府直接参与的博弈关系往往更为简单,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产生的博弈关系。当政府直接参与到博弈关系中时,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处于被动状态,即只能选择合作。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状态,例如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会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游说的方式来改变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选择。如果只有农户一方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变农户的选择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担者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变土地承担者的行为即可。如果二者都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时改变双方的行为和选择。政府直接参与不一定是强制的,也可以通过未来的收益预期改变其行为。同时,政府直接参与也可以以利益主体的角色参与,即由政府担保或者政府直接签约的形式进行(见图2)。以上三种博弈在我国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条件和区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区域,土地流转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思想已经改变,众多土地承担者参与竞争土地的转包或者转租等形式的土地转让,这时不需要政府进行参与,土地进行自由流转和集中。例如在广东省部分区域(从化)已经实现土地的自然流转和集中。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对土地承担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参与进行引导;二是土地承担者缺失,政府需要作为土地承担者来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三是政府无法通过间接的政策来引导博弈关系的转向,但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来改变。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一般在市场非常不规范、博弈关系严重不合作的情况下发生,这时政府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实现目标。我国最常见的是政府间接参与,即政府通过引导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这时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鼓励政策,改变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以保障土地流转的宏观环境;三是监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博弈的三个参与者,都处于理智状态,因此都遵从理性人假设。政府有自己的目标和能力,其会根据目标以及现实博弈状态进行选择,农户也能清楚辨别自己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决策,土地承担者也能够汇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为。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政府方面虽然部分区域土地流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转比例较高,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流转与集中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与稳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预期。政策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参与利益与行为关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预期是参与者对政策效果的估计,是直接影响因素。目前许多农户对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犹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政策预期不稳定。建议政府对于利好政策应该在农户确定行为之前公布,以提高预期效果。对于无法给予当期利好政策的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预期,在农户选择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减少土地纠纷。土地的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二是监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农户的合理收益,防止农户被误导;三是监督土地流转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障农户后期的基本权利,防止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加速土地流转。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流转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非常不稳定,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违约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四是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对此,政府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性,严厉打击土地流转的投机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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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庆节前后,我们在湖北荆门地区调查时发现当地农村在分田单干以后出现了规模巨大的“外来户”,进而又发现了一种不同于规模化导向的小农经济运转逻辑的土地流转模式,为我们理解当下的土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政策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

以蒋村为例,早在1981年该村就开始试行分田到组的方案,并在时隔半年之后进一步推行分田到户的土地承包政策,促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然而好景不长,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该村已经开始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并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顶峰。在土地抛荒的背后,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是包括三提五统在内的农业税费征缴总额在不断增加,农民负担在日益攀升,甚至曾经达到亩均360元的征收标准。与此同时,土地的产出水平和粮食价格却并没有同步上涨,农民的种田收益相对明显下滑。土地抛荒意味着农民不再愿意承当承包地所负担的农业税费,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遭遇新的困境。这就必然迫使地方政府一方面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施压村组干部在不断提高农业税费亩均金额的情况下强化征税能力,一方面尝试推行各种政策的变通实践以化解土地抛荒和由此而加剧的亩均农业税费上涨的压力。在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更加依赖于农业税费,农民负担也在1996年前后达到农民所能够承受的极限。“”的政治压力和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对变通土地政策以化解伴随土地抛荒而来的农业税费收入减少的诉求更加的强烈,而土地流转政策则为之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实际上,在出现土地抛荒的初期,祖籍四川和湖北利川等经济发展水平更加落后地区的农民就开始涌入当地寻找谋取生计的机会。而外来的农民要想在当地立足,一要购买或新建房子以解决居住问题,二要获得土地资源以解决生存难题,三要获得地方政府,尤其是村组干部对其居住权利的身份性认可。因此,“要逃离的”与“要进入的”就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变通中达成了双方皆大欢喜的“交易契约”,逃离的本地居民将房子连同宅基地、承包地连卖带送地“转让”给了迫切想要进入的外来农民,并放弃了其在村庄里的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一切义务,彻底割断了与生养自己的家乡的连接纽带。地方政府的政策变通主要是“帮助”本地要逃离的村民将房子与宅基地和承包地捆绑在一起连同村庄的成员权一次性地通过一种“形似流转,实是买卖”的所有权变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永久性地“流转”给了“要进入的”外来农民。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集体所有,是不能进入流通市场自由买卖的,当地政府就“默认”双方村民的卖房与买房行为,而将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顺便“流转”给买房的外来村民,并注销了外逃村民的户口,为进入的外来村民注册上了本地户口,帮助完成了本地小农与外来小农之间的土地流转,从而也减轻了自身因为土地抛荒、税费空悬而带来的税费收入减少的压力。1997年,在农业税费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推行了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之前外逃的本地村民彻底丧失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和机会。2005年,在取消农业税费、实行粮食直补政策的新形势下,当地以1997年二轮延包时的土地家庭承包情况为基准推行了土地确权确证的政策改革实践,外来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得到进一步确认,外逃农户再一次也将是永久性地丧失了原本所有的承包权。而对于在1997年到2005年之间发生的小农之间的“土地流转”则根据双方的约定与协商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处理并给予确权确证。由此导致在2005年,当地围绕土地流转而产生的法律与民事纠纷显著上升,最终蒋村以及所在区域的大多数农村都有不下于10%的原住民将村庄成员权及其附属权利不得不“确权确证”给了外来的新住民,最高的村庄甚至达到了三分之二的规模。

二、确权确证中的土地流转政策及问题呈现

2005年当地地方政府在确权确证中推行的土地流转承包政策实际上已经完全剥夺了原住民的土地承包权,变相肯定了流转双方的土地“买卖”行为,违背了现今法律对土地只能流转而不能买卖的相关规定。然而,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也有其难言之隐。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土地抛荒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预测到不久之后国家就会取消农业税费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的惠农政策,而农业税费来源减少的威胁就摆在眼前困扰着基层政府。外逃的本地村民既然“放弃”土地不愿耕种,自然也就不可能再承担负载在土地上的纳税缴费义务。在税源减少的财政压力面前,地方政府不得不推行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一方面为自愿进行的房屋连带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买卖”行为打开方便之门,鼓励不愿耕种土地的本地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外来的农民,并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过户连带将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相关权益全部过户给新的外来农民;一方面为了缓解日益增大的土地抛荒压力,地方政府推行了“税随地走”的农税政策,鼓励村组干部到外地去引进种粮大户,促使当地绝大多数村庄的村组干部都曾经到四川、河南等地宣传本地特殊优惠的土地流转政策千方百计地引进外来愿意种粮的农民。这在相当大程度上保证了外来承包户的土地权益,并通过村庄成员权的转让化解了其后顾之忧。因此,当土地经营效益好转的新形势下,地方政府推行确权确证的土地政策就不得不照顾到外来农户的土地权益,继续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原则,将税费征缴年代获取土地经营收益的权利与承担纳税缴费义务的对称关系延续到后税费时代将已经过户的土地权益仍然赋予外来农户。在地方政府的政策逻辑里面,只看到农民缴纳税费与享受土地权益是对称关系,而没有顾及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可能引发的新问题。在房屋、宅基地与承包地的买卖或流转中,价格是极其便宜的。在九十年代初中期土地承载的税费相对还算比较低的时候,一栋民房连同宅基地和户均10多亩的承包地只能卖到价格不等的几千元。基本上可以说农户买卖的只是房屋,至于宅基地和10多亩的承包地都是免费赠送给外来农户的。外逃的本土农户获得的只是区区几千元的一次性货币收入,丧失的却是村庄的成员权以及依附其上的居住权和土地继续承包权。从此以后,这些外逃农户就只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披荆斩棘”,承受巨大的永不确定的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重返村庄生活的可能性,也为城乡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中国持续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新的威胁。

三、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潜存的社会问题

地方政府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彻底割断了外逃农民与所在村庄的联系,将之完全推向了风险难测的庄外世界,虽然曾经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作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但是也为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埋下了新的隐患。

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地外逃农民在庄外世界谋生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凭借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经济实力在外经商;二是在周边乡镇、县城或其它地方的商业街做小买卖、小生意;三是在外打工谋生。在留守农民的观念中,外逃农民过着远比自己要好得多的生活,而实际上往往并不如此。税费改革以后,当地户均10多亩地的家庭耕种模式完全可以让留守村庄的农民过上相对比较体面的生活,每年户均1-2万元的种田纯收入已经使留守农民步入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相对富裕的生活阶段。而在那些外逃农民中,除了极少数的农民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打拼获得在城市生活的资格和经济实力外,大多数农民的生活处境并不比留守农民优越,并不得不承受越来越大的经济社会压力。在我们调查的蒋村所在地区,绝大多数的流出农民或在县城、乡镇和附近新开发的商业街做些小买卖、小生意,或在发达地区和发达城市以及附近的县城打工谋生。在蒋村附近的关桥商业街,一百米长的临街店面已经出现了5个早餐店和19家小百货店,其它类型的店面莫不如此,竞争是越来越激烈,效益是越来越差。因为关桥商业街覆盖范围太过有限,只有四个周边村庄,原本在九十年代开一个早餐馆一年能够挣上两、三万元,现今忙活一年只能挣得大几千元。而且由于在农田经营中耕种与收割机械化、帮工货币化的有利形势下,种田农民开始过上“一个月种田,两个月过年(赶人情、喝酒),九个月休闲”的生活,也有了空闲时间以及必要的资本实力在商业街开店面做生意,这就进一步地挤压了无地农民做小买卖、小生意的利润空间,致使其生活处境越来越差。同时,在蒋村所在的县城,也活跃着数量庞大的靠打零工谋生的失地农民工。还有更多的外逃村民到更远的发达地区和发达城市寻找就业谋生的机会。而受制于农民自身的素质和中国的产业结构,打工农民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可能获得在城市繁衍生息的经济实力,难以取得在城市生活的资格。现今,有少部分在庄外世界谋生不得意的外逃农民想要重新回到村庄里来,可是在种田效益好转和国家对种田农民实行反哺政策的新形势下,要想反过来通过“买房转地”在已经确权确证的情况下再次获得村庄的成员权是非常困难的。

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使当地的外逃农民丧失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立足之地,从而也就使其失去了在庄外世界谋生失败之后的回旋余地,很有可能会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当前,在蒋村所在的县城已经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零工市场和失地农民的居住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或类似于荆门地区的外逃失地农民居住的城市地区,很多可能会出现拉美化的贫民窟。相对于还保有土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言,外逃失地农民将不得不长期忍受贫民窟的苦难生活。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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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纠纷的形成涉及方面较多,主要包括当前农民的认识水平的欠缺,农民主要考虑当前的既得利益,土地流转实现的规模化收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导致农民当前的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证,加之一些当地政府的处理不当,或方法欠缺,引起土地流转的纠纷。对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如下:对土地流转制度立法的不足,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农民的法律意识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缺少正当的流转协议。加之,村镇管理服务的的欠缺,缺少调节机构发挥纠纷调节作用,村级干部面对土地纠纷处理方式的不当,上述都可以加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二)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现阶段怎样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相关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实施相应的措施,最主要的还在于底层干部的协调作用,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使村级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的法律素质;对于农民要采取自治对策加强自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作为土地流转的一方要切实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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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的优势,大力宣传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让农民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掌握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了解应注意的问题,从而使农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土地流转。

2.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流转效益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必须从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入手,着力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2.1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机制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应该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如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为标准,充分考虑转让方的目标临界值、土地选择价值以及其他问题,让土地价值客观地体现出来。同时,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的流转价格体系,通过流转价格体系来调节土地利用结构。

2.2.2出台土地流转具体操作办法各地政府部门应在国家土地流转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法规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在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履行流转程序,让农民放心。

2.2.3加快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中介机构,使县、乡、村都有服务点,形成咨询、评估、认证、流转“一条龙”服务体系。

2.2.4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新主题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提高土地流转效益,提高农民收益。

2.2.5提高土地管理人员服务能力要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别熟悉的干部队伍,确保流转有序进行。

2.3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1土地流转一定要在自愿、合法、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单位,都不能采取强迫、引诱等不正当手段,让农民流转土地。

2.3.2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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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没有明确针对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具体解读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回原籍农村大学生能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不同的部门与人员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农村在给予回原籍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打折扣甚至不执行的问题,大学生很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在流转规模与流转机制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均处于待完善阶段。1.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缺失总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普遍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具体来说,收入较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高于收入较低农户。而中国农村地区经济普遍落后,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大学生,实现自愿入市流转土地,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2.土地流转主体尚未明晰不可否认,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低收益、高成本、高风险等特征,土地流转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市场供需呈隐性状态,无法单凭市场信号直接反应出来。

(三)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态度谨慎1.农村籍大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市场意识强,对流转土地持谨慎态度就全国就业形势而言,大学生就业压力与日俱增。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农村大学生在城市就业的劣势较城市学生更为凸显;即便就业,仍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缺乏安全感与归属感,社会保障及相关举措成为其发展障碍,致使一部分农村毕业生返乡意愿强烈。同时,农村大学生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升值预期。由此一来,在土地流转利润低、就业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保留土地,待流转收益达到预期时再抛出。2.农村籍大学生因土地流转收益较低,缺乏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所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改变集体所有制,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流出方而言,土地流转收益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具体化。根据土地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要求,在扣除持续增长的农业生产成本的前提下,粮食价格受政府宏观调控,无法直接反映市场供需状况,该部分流转收益普遍较低,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相对来说收益会比较高。由于土地流转收益低及流转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农村大学生不愿意转出土地,而选择其他方式经营管理。

三、解决农村大学生土地流转问题的必要性

(一)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由于资源的稀缺,相比城市而言农村经济水平更低,当农村籍大学生在面对城市的高强度就业压力而选择返乡时,公平公正地保障其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农业经济理论试图说明,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受经济的制约,农业经济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发展受到生物特性的制约以及客观自然条件的影响,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正是这样一些特点,决定了土地成为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撑,能否顺利高效公平流转便显得尤为重要。自实行以来,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链的转换,导致村民的生活方式有所转变,如土地功能弱化,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更多农民实现了农转非,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农户身份;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且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性增强,出现了农村籍大学生返乡这一群体;部分农民实现了城镇化,养老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强烈。

(二)农村籍大学生数量猛增,土地流转问题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自1999年以来,高校招生人数大幅度增加。每年通过选拔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大学生来到城市求学和发展,这些学生往往自立自强,求知欲望强烈,很快便在竞争中崭露头角,凭借出色的个人才华及学历优势,一部分农村籍大学毕业生顺利留在城市工作,即使回到农村继续从事相关农业生产活动,也可成为相关领域的产业带头人,入学前享有的譬如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进行非农建设,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一度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由于农业安置受到土地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约,致使部分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沦为社会发展中新的困难群体,部分返乡农村籍大学生便成为其中一员。中国面临的现状是耕地资源总体较少,且后备资源不足。当前土地资源没有通过规范化的市场流程而流转给最需要的群体。因此,在详细分析当前市场规律,剖析农村籍大学生土地流转实力的前提下,构建公平公正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自愿依法的有偿流转,在宏观上能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实现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籍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为这一群体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四、关于农村大学毕业生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一)切实保障农村籍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实现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针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城市社会,农村大学生的生存处境相对困难。对于返乡人群而言,不动产及可支配收入均有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是一项保障性权利,更是一项个人财产权利。针对部分农村因户籍原因取消或剥夺学生应有权益这一现象,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农村户籍制度。第一,取消大学生入学时强制迁移户口这一手续,根据学生需要自愿办理。一方面,高校及相关派出所需要付出人力、物力对学生户籍档案进行管理归类;另一方面,部分外省农村生源学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决定户口迁出与否,保障其继续享有农村当地所提供的福利待遇。[3]第二,由高校对所迁入的农村原籍学生进行标注,建立相关户籍绿色通道,便于该类学生日后顺利重新获得农村户口。面对现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限定,结合农村大学毕业生的特殊身份,进一步完善、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权益:一方面,农村大学生在校期间,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团体应当充分保障其权益,不得与普通村民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在农村大学生毕业若不能在城市顺利就业,或即便就业但未能在城市落户的条件下,一旦户口迁回原籍,可由其自由选择户口性质,村组织不得干预或者剥夺其权利。从简化程序角度来讲,需进一步健全申请程序及流程。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式申请表,将农村大学毕业生返乡落户的相关流程、手续逐步健全并推广,由制定机构直接审批落户事宜,减少村集体的干预。因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并以此为准绳,明确保障大学生土地权益及相关福利、补偿等权益,不得以户籍暂时迁出为由,侵犯其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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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必须要清楚他们所交换的是什么,即土地流转的客体是什么。从表面上看交换的是土地,土地是客体。但是,承包土地时农民承包的是产量,而不是面积,而现在进行土地流转,面积就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此时面积就是土地流转中主要的客体。但是面积又该如何清晰呢?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工作是为了明确土地流转的客体。农民作为承包方对土地依法拥有在承包期内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如果确权工作不到位,就不能够保证农民应有的权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土地产权状况比较复杂,产权关系较乱,所以确权工作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同时保障确权工作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中的规则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因此,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必须要秉承“解决人地矛盾,充分利用土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业经济”的原则。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乡村组织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但是不能利用强迫命令或者行政干预的手段阻碍或者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之上,前提是农民自愿,且不能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对于假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名义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必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政策进行严厉惩处,并进行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兼顾农民利益,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引起农民的不满。

二、土地流转主体不是政府而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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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74

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永乐乡距百色市城区20公里,面积约4.15平方公里,辖6个村民小组328户1342人,土地面积共计9805.43亩。华润希望小镇建设过程中通过成立润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分社引导当地群众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帮助农户开展产业化经营,以期实现“土地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三增原则”。本论文希望借助对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方式的研究,从流转程序、产业规划、服务配套及平台搭建等多角度研究和寻找解决广西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困境的方法。

1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多地少、地形复杂导致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细小分散是广西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现状。近年来,广西积极克服地形地貌限制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经营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1.1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逐步增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统计显示,2010年,广西农村土地资源流转面积334.9万亩,占全区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1%,涉及农户120.05万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4%;2013年,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520多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5.66%,涉及178万多农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8.07%;2014年,全区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628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8.81%,涉及196万户,流转明显加速。

1.1.2流转形式趋于多元化

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站的指导下,农村土地流转不再是过去简单的熟人、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因外出务工而进行的土地出租和互换,流转形式也由过去的出租、转包、互换为主逐步转变为多种形式并存,其中规模化出租、整合互换和入股呈快速增加的态势。据统计,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中,各种流转方式为:转包95.5万亩,占流转总数的18.37%;出租350.05万亩,占67.32%;入股5.76万亩,占1.11%;转让8.52万亩,占1.63%;其他方式流转60.17万亩,占11.57%。

1.1.3新型经营主体不断进入土地流转市场

各地都在积极引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工商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步形成了“公司+农户”、“农户+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等几种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龙州上龙村的“小块并大块”、江州区的“土地集中整治”、横县朝南村的“承包土地集体合作”、富川田洲村的“承包地互换”和西林的“承包地季节性流转”等土地流转模式。

1.2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江苏昆山、四川成都等较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成熟地区,广西地区由于起步晚,地形复杂,土地细碎等多方面原因,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2.1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化程度低

当前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刚起步,土地流转行为在非活跃区域大多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缺少规范和引导,多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发生的农户间的小规模土地流转行为。此种情况下农户间多为口头协议,并未进行登记或者公示。部分地区由乡镇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开展的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也因为没有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等文件作为参考,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楚、土地流转登记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当土地流转流出方和转入方发生经济纠纷时也会因为没有完备手续作为参考协调处理难度大。另外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环节,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义务进行规定和指导,导致土地流转后未按约定生产要求开展生产工作,而是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例如开发度假村、修建固化建筑等破坏土壤肥力难以复耕的情况。因此,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引导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一。

1.2.2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

广西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划欠缺,对一定期限内流转土地区位、数量、用途等没有制定专项规划,导致土地流转后难以形成产业集聚,不能发挥土地流转的规模效应。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区位没有进行统一规划,东流转一块地,西边流转一块地,流转地块间从事的种植产业不同,难以同时为这些地块提供统一的交通、供水、设施设备等配套服务。二是土地流转后发展何种产业没有统一规划,即使有规划,如统一种植小番茄、香蕉等农作物,但在后期销售环节因为没有销售基地而导致产品供过于求,承租方的收益降低而不能及时支付农户土地流转的费用。在百色、田东、田阳等地调研土地流转的情况时发现,承租商、合作社等反馈最多的问题就是土地流转后大规模种植的产品没有销路,而且因为当地没有知名的品牌营销策划提供商,导致好的产品卖不出去,卖不了好价钱,从而难以取得较好的土地流转收益。鉴于以上情况,为了更好的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不能只重流转,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从产业集聚和发展角度,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环节进行指导和帮扶。

1.2.3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广西农村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信息传导与预测机构尚需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乏,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多为转入方和转出方之间协商确定,没有类似城市土地流转中的基准地价一样的价格作为参考,加之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问题不熟悉,土地流转信息不通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转费用,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资金融通方面,土地流转后前期的土地平整、种子购买等都需要大量启动资金和技术顾问的指导,而广西在土地流转的融资贷款方面还没有一些创新服务措施,难以满足转入方发展的需要。

1.2.4未能针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在农村调研过程中,部分农户反应家中劳动力人口多,如果土地由自己种植经济作物取得的收益将比种植公司和合作社给的流转收益高,但由于自身地块处于待流转区域中,如反对流转将使种植公司和合作社难以开展规模化经营,同时考虑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招商引资的艰辛,只能服从大局,统一流转。而对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家庭来说,将土地流转而非撂荒取得的收益将增加家庭总收入,他们是乐意进行土地流转的。解决上述矛盾,尊重农户意愿是前提,只是我们需要寻找更能多方面照顾农户意愿的土地流转方案,后面介绍的华润希望小镇的土地流转方案可以给我们提供参考。

2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建设使原来的村风村貌焕然一新,农户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但更重要的措施是华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开始进行“土地流转试验”,通过土地流转使农户得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富起来。下面介绍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2.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

整个小镇土地流转的管理是以“农户+合作社+企业”的模式开展,具体措施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成立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整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小镇土地流转、整理、经营种植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二是成立华润百色希望小镇润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分社,这是华润在百色希望小镇开展产业帮扶的重要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流转出来的土地。在土地流转分社下设农庄,定名为“华润希望农庄”,设场长、副场长、技术员各1名,组长6名,工人60名,同时聘任右江区农业局2名专家为农庄技术顾问。

2.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和范围

为使土地流转整理稳步、有序开展,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在土地流转实验中先拿出120亩土地作为流转整理试点。试点区域涉及洞郁小区2个小组和塘雄小区1个小组的86户农户。2012年,在前期土地流转试验基础上,增加流转山地和林地500亩左右。2013年,华润加快推进百色市右江区片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二期又签约流转10000左右土地开展圣女果、西瓜和葡萄种植,涉及百色市永乐、汪甸、龙川3个乡镇。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采用的是土地入股的形式。首先由区直相关部门、永乐乡政府开展宣传和走访,然后组织召开合作社领导、社区组干及群众土地流转大会,征求群众意见。在充分尊重农户流转意愿的情况下,村民自愿将土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转到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专业合作社,每亩土地为28股,折合股金2800元,流转的土地第一轮流转期限为5年,流转的土地经营不论盈亏,合作社每年都保证按入股股金数额红利(2800元/亩)兑现给入股农户,其余的按盈利分红。土地流转后,合作社出资投入进行平整、兴修灌溉设施、引进先进的耕种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耕种。在该模式下,农户的家庭收入将由土地流转收益、在农庄务工收益(外出务工收益)共同构成。希望农庄试点成功后,借鉴希望农庄的模式,华润进一步引导百色希望小镇村民开展水田及山林地流转,将大部分土地纳入希望农庄统一管理。

3解决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路径和建议

在结合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实践的基础上,本论文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前述的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建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3.1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华润希望小镇不仅在土地流转中成立专业合作社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而且在产业帮扶中也走规范化道路。例如在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方面,华润和农户在合同中明确了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和违约责任。地方政府在指导本地的土地流转工作时,建议结合本地的土地流转现状,推出土地流转的示范合同文本,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户的利益。

3.2土地流转规划和产业发展融合,积极对接市场和企业

针对地方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华润在百色希望小镇通过成立润农农民专业合作总社的方式开展产业帮扶和土地流转试验。结合农业种植业发展的生命周期,其先后经历了“统购统销、引导起步”、“优化品种、合作经营”、“土地流转试验”、“农超对接基地建设”四个阶段开展了百色希望小镇产业帮扶工作,其中“农超对接基地”的模式正好解决了前述的土地流转后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不能解决销路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农民出土地、出劳力,华润出资金、出技术,通过共同种植小番茄、葡萄等经济作物直供华润万家超市,实现了产与销、企与农的有机对接。因此在以后的土地流转工作中,不能只重流转,还需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前与企业和市场对接,避免土地流转的区位、数量和用途的规划不符合未来市场的需求,导致流转后出现“香蕉滞销、甘蔗滞销”等情况。

3.3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2012年3月成立的百色右江华润村镇银行,协同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华润五丰行,引入资金帮扶模式,通过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的方式解决土地流转中承包大户融资难的问题。借鉴以上模式,各地财政和银行推出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同时,还应该积极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土地流转承租方通过和企业合作或者通过资本市场的方式筹集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在服务体系创新方面,可借鉴华润希望小镇的做法,设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中心,中心再下设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等,通过这些组织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土地流转成本,为农户提供专业指导及帮助,保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

3.4尊重农户流转意愿,强化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华润希望小镇在土地流转中尊重村民意愿,让村民自愿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针对部分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希望自己经营土地的意愿,华润通过希望农庄在实现土地集约整合后又将流转土地划块返包给他们种植并为他们提供前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农户承包希望农庄后生产的圣女果、西瓜等经济作物在收成后能够直供华润万家的超市这样既保护了种植大户们的积极性,同时又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广西各地可借鉴以上做法,就地培养农户开展技术学习,由政府和农业大户共同推进本地的土地流转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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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艺娜.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5,(26):26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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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