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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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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

篇1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的主要银行,80%以上的问题贷款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

如图所示(2003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贷款情况表。单位:亿美元):其中最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876亿美元占贷款比重的21.5%。占当年GDP的6.2%,最少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但问题贷款也达到235亿美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2334亿美元,占贷款比例的20.4%,占03年GDP的16.5%。

近年来虽然问题贷款余额和问题贷款率出现“双降”,但数额仍然巨大。根据CBRC(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止2007年12月底,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2684.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67%,占07年GDP比例5.14%(07年GDP为246619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1149.5亿元,占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比例87.90%,而且还不包括各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三、问题贷款的成因

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和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外部原因。这里所说的市场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大环境中某些因素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经济运行周期、财政货币政策和政府的过度干预的影响。

1.1经济周期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由于受技术进步的影响,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会呈现出周期性,在经济繁荣和萧条之间波动。银行的问题贷款也存在这样的规律,经济萧条时期,借款人获利能力普遍下降,预期收入往往不能实现,容易出现财务困难,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1.2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时,社会需求增加,企业的产品容易销售出去,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比较低;反之,当政府采取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时,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就比较高。

1.3政府过度干预。政府干预经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过度参于经济活动。二是政府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为“准政府机构”。通常政府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指令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支持,根本不考虑银行本身的效益和安全,这就为问题贷款埋下了隐患。

2.信用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信用风险就是债务人未来不能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借款人风险和担保风险是最主要的信用风险。

2.1借款人风险。借款人未来能否盈利或取得收入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时偿还。但借款人未来的盈利和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往往是不确定的。

2.2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就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方也不能偿还,或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重要原因。

3.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操作风险。这也是问题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转

3.1银行经营管理问题。一是银行的信贷体制问题,许多项目虽然集体审批,担责任不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二是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分析多,站在全局性分析少。

3.2信贷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信贷政策和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对担保缺乏有效的控制;对单一客户或特定行业贷款过于集中;贷款期限不合理等等。

四、问题贷款的控制和管理策略

1.拒绝策略。贷款决策时,运用风险测度模型对风险进行预测,并计算出违约概率,主动放弃或拒绝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回避策略。在对借款人和借款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做到“趋利避害”:一是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面前,选择风险小的方案。二是改变银行资产信贷结构,使资产结构短期化。三是向盈利好和信誉高的企业和客户倾斜。

3.分散策略。一是组成银团,共同承担一项贷款义务,分散风险。二是调整贷款风险比例和期限结构,使其与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证券化策略。将质量相对较好的问题贷款从整个不良贷款中分离出来,发行以预期资产处置收入作为担保的证券,使银行预先取得不良贷款的处置收入。

5.诉讼策略。如果贷款没有担保或清算抵押品后仍不足还款,银行可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上诉,请求法庭判决。

参考文献:

[1]顾晓安、户蕾:《问题贷款——成因、识别、鉴定》,立信会计出版社。

[2]赵晓菊、柳永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篇2

一、政策性银行和公立高校同系公法人

(一)对公法人的认识

所谓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对,是法人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古代罗马法中,法人的团体形态有三种:一种是成员显现型,指由一定数量成员(社员)构成的团体,如各种协会,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显现。罗马法中有人的集合体(UniversitasPersonarum)的概念,它成为以后社团法人的起源。第二种是成员隐现型团体,它是物的集合体(Universitastrerum),如中世纪时的教会团体,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显,但财产却显示得很充分。它以后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的财团法人。第三种就是成员不现型团体,如古代罗马法中的国库(国家)和市府(地方自治团体),它们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可以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既是公法主体,具有独立的公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时又是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人格的私法主体。他们的成员不能显现,和作为“人的集合体”与“物的集合体”的法人不同,它们以后发展成为公法人。

公法人的概念主要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目的是为了区分国家与私法人的不同。这种不同乃在于公法人是由公法设立的;其存在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要为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服务,因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主要是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公法人的概念迅速扩充,除国家以外,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营造物等也被纳入公法人的概念之中,也就是本文下面所指的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但公法人概念虽系继受民法概念而来,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因公法的独特性,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如民法上的法人,系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创设的,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抽象组织体,因而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是法人,很少有例外。但公法上却存在着完全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及不具权利能力的区分,而公法人只是其中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也就是说,公法人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义务,而且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一是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二是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三是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四是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五是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六是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私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出现更多的、旧的法人分类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险公司、公证机构等等,只能以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方法来划分。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属于公法人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第一,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提到,国家开发银行要办理工商登记。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在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企业对待,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第三,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质。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令人费解。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第二,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第三,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政策性银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经确立,就具备了财政性金融的职能,也就从理论上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三)公立高校也属于公法人

公立高校在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时,具有第三种法律地位,即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这一观点虽然还没有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明确肯定,但已在学术界引起相当强烈的反响并得到初步的共识。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包含两层含义:首先,高校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其次,高校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一般公法人不同,而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其意义在于首先它是行政主体,是依公法所设立,享有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其存在目的也首先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营利、而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行政法上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且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还可以对抗设立它的国家或教育部,也就是说可以对它们提讼。

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一类特别法人,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公法人也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国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法人,首先包括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其次还包括具有一定独立性、脱离一般行政职能的专门行政机构。这类机构在英国被称为公法人(Publiccorporation),包括工商企业公法人,行政事务公法人,实施管制的公法人,咨询及和解性质公法人四类。在法国被称为公务法人(lesetablissemntspublics),包括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工商业公务法人四类。在德国,它们是传来意义的行政承担者,是公法法人,包括公法团体、公法机构和公法财团。在日本,它们属于其他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营造物法人和公共组合。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将其统称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这些法人虽然名称各异,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如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设立该法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产分离,具有独立的预算,在业务活动中所得到的赢余可以自己储备,而不是上交给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因而具有财政上的独立性。又如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捐赠,签订合同,和应诉等。其次,它们是依行政法设立的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其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责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规规定。第三,它们属于公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某些特征,除上述方面外,它们还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可以签订行政合同,制定规章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可以属于公职人员等。不过它们之间在享有特权的范围和程度上是有差别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国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负担实施公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较少行政机关的官僚风气和繁琐程序,体现出相当的自主、自治特色。高等学校就是这些特别法人中的一类,不同于国家等其他公法人。

二、政策性银行和公立高校具有公益目标的一致性

(一)政策性银行的公益性目标产生的依据和功能

首先,从政策性银行产生依据看。凯恩斯认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要达到均衡,放任自流是不可能实现的。国家必须对整个经济体系进行控制和调节,才能实现“充分就业”,才能使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正常运转。因此,国家具有调节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均衡的作用,而国家实现这个均衡的手段主要是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用明显,资金必然流向高收益地区,相对落后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就难以得到资金支持,势必出现发展不均衡和分配不合理。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一书中指出:市场是不完美的,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间接参与经济活动。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来看,由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不全面,卖者选择了信誉或条件不好的买者,如银行由于调查不充分,选择了不合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道德风险”则是指买者在取得货物后不履行义务,如借款人故意不如期还本付息。为弥补市场缺陷,政策性银行应运而生。这一方面弥补法规、信息不足等造成的信用缺口,另一方面通过“溢出效应”带动和引导资金流向,借助政

府力量减轻信用风险。目前,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产生的理论依据存在如下论点:

一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其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因为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不能保持产业结构的合理和供求关系的平衡。所以,单靠市场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市场的失灵和缺陷。

二是贯彻国家政策,解决现实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发展是前提条件,但这些领域是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只有依靠政策性银行。

三是经济落后国家加速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大多面临两大障碍,市场发育不健全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落后。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单靠市场不够,需要政府适当参与经济活动。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财政投融资,具有准财政属性,是财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专门从事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进步服务,在经营上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标和范围。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运用于市场,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优势;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将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推动经济发展、体制建设和市场建设。

其次,从政策性银行的功能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平分配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业资本和商业信贷资金受投资经济效益影响,无法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如我国东西差异的解决,就需要政策性银行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利用政策性投资的乘数效应,弥补中西部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促进国家经济协调发展。第二,示范和诱导功能。政策性金融体现了政府重点扶持意向和长期发展目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领域的信贷风险。如开发性金融作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原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开发性金融的活力来自于政府赋权的法定国家信用,通过把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纽带,不断在体制建设和完善市场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寻租行为,弥补市场失灵和缺损。开发性金融不是商业金融,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进入已经高度成熟的商业化领域,而是从不成熟的市场介入,用资金和体制建设来带动市场的发展。开发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场缺损、法人等制度缺损,而又有光明市场前景的投融资领域,能够进行制度建设的、以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开发性金融的领域。第三,异向配置资源功能。这一功能在资金运用上主要表现两点:一是弥补性,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所遗漏的非价格形式和低效益方面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效益,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可以弥补资源配置的不足;二是调控性,商业银行的业务贴近市场,当市场失灵时,就需要政策性银行参与调控。这种异向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身份是相符的。

(二)公立高校的公益性目标

赋予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是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的共同特点或发展趋势。究其原因,正是基于公立高等学校是依公法设立,行使一定的公权力,为公益目的存在,但又具有不同于行政机关特征的特殊的行政组织。这种地位,既满足了国家履行高等教育职能的需要,保证了高校的公益性,又能够使高等学校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习气和僵化手续,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赞助。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对高等学校进行必要的监督。我国高校与国外公立高校具有类似的特征:高校由国家举办并经国家批准设立,都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都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高校开展活动应当以公益为目的;高校行使着部分公共权力;高校又受公共权力的控制程度较大。

三、公立高校的基础产业地位成为政策性银行的主要支持对象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都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而我国公立高校很早就被国家确立为重要基础产业。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指明了教育发展的方向,确立了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同时也赋予教育新的历史使命。朱鎔基同志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教育产业”。当前,尽管关于“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教育商品化”等提法遭到非议,但“发展教育产业”已为大家所认同。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投资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以往,人们将教育作为消费性事业来发展,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大家都可以消费的福利。但是现在人们逐步认识到,教育是公益性的事业,但也是一种产业,而且不仅只是一种广义的产业(广义的教育产业,是指根据1985年国家统计局提出的中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意见,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教育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产业。所谓教育产业,是指办学既要遵循教育规律,也要遵循经济规律,运用产业发展规律来办教育,发挥市场作用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教育的投入要讲求经济效益,要计算教育成本;学校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了教育服务,应当适当获取合理的报偿(指非义务教育);教育管理需要加强质量、效率、竞争观念,提高办学效益。

从产业经济的观点看,教育作为一种以高知识技能为特征的产业,有必要,也有可能进入市场。教育产业虽然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但其产业属性仍十分明显。对于一项产业来说,其普遍性的特征是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性和效益性。高等教育阶段,具备了上述特性。

教育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资金需要量较大。政策性银行贷款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期限较长,授信额度也较大。高校申请政策性银行贷款,其还款期限要长于商业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压力也要小于商业银行贷款。一直以来,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是政策性银行重要的开发项目。政策性银行应该集中好资金,增加对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发放贷款。一方面,由于财政资金长期满足不了高校的发展需要,高校投资欠债较多。因此,政策性银行在提供基础设施贷款时,要考虑的是既有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又有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生活条件等方面资金的计划;既有科研方面的风险投资需要,又要为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提供资金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在提供资金支持时,也要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选择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项目,如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改、扩建等作为支持对象。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会对扩大高校的招生规模起到显著的乘数效应。在资金投量上,应按照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高校发展规划进行适度投放。

四、公立高校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现实可行性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依托自身的政府背景、资金实力、项目开发能力,对高校提供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高校提供贷款将是中国教育、政策性银行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对我国的教育、科技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它能够缓解和部分消除教育投入不足的状况。国家开发银行可凭借它雄厚的金融实力加大对教育的投资额度,解决高等院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广泛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其次,它有助于我国教育质量的提高。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注入将大大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这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三,促进产学研一体化。长期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就重视对高科技项目的支持,高等院校又正是我国从事高科技项目研究的主力军。国家开发银行对高等院校的支持将有助于科技开发并提高科研成果转让率,避免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的浪费,真正体现教育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其四,有利于化解公立高校商业银行贷款问题,降低商业银行和公立高校的贷款风险。

篇3

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六大以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各级政府换届以后,对当地的发展都作出了宏伟的规划,新一轮经济建设的蓬勃兴起;同时,前几年国债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已开始显现。经济建设需要投资,而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直接融资的渠道不畅,银行贷款成为投资的主要渠道。今年不同于往年,往年商业银行的感觉是需求不足,找不到好项目,今年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普遍感觉需求旺盛,好项目很多。

商业银行对国家以往监管政策的一种滞后反应。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看,1994年以来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推动了商业银行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使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有了很大的改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过去、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主要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上无疑是正确的。不良资产比率下降的幅度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改善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对银行的评价比较偏重不良率的下降幅度。我们知道,不良资产比率是不良授信余额与同期的授信余额之比,不良授信余额(分子)的减少和授信余额(分母)的增加都可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历史形成的,分子要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消化,这无论是采取清收还是核销手段都是很困难的,于是很多商业银行分支行采取扩大分母即增加贷款投放的方法,以达到降低不良率的目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在季末特别是年末“冲时点”就是证明,因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率的考核是时点数。

但是,今年贷款的过快增长尽管有“冲时点”的因素,但不起主导作用。因为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前几年监管部门也有不良率下降幅度的要求,而今年贷款增长这么快,商业银行有的分行已经超额完成不良率下降的指标还在大力发放贷款的原因,在上述两个原因中第一个是主要的。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观方面看,也有两条主要原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和加快业务发展的要求推动贷款快速增长。近些年来,商业银行在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风险的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经过实践检验这些制度是有效的。商业银行新发放的贷款质量不断提高,违规违纪案件不断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业务发展越快越好。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抓住当前宏观环境提供的机遇,加快发展成为主流,推动了贷款快速增长。

商业银行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机制驱动贷款投放加大。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都建立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业绩考核机制,利润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历史包袱比较沉重,不良资产损失的核销和非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各种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资本金的增加等都取决于经营利润的多少。同时,各商业银行都想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内尽快甩掉历史包袱,把自己做大做强,以应对更强大对手的挑战。因此,各行给自己定的利润计划都是需要努力才能够实现的,再加上层层分解,层层加码,利润指标完成的好坏与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钩,因此,各级行及员工都有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银行的收人结构看,由于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低,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电子化投入的成本,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贷款的利息收入,占80%以上。由于同业竞争不断升级,存款的利率普遍上浮,外汇大额存款的利率甚至达LIBOR20个基本点,成本越来越高;而贷款的利率普遍下浮,外汇贷款的利率甚至降至LIBOR25个基本点,利差越来越小。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只有把贷款的量做大,薄利多销。这是很多基层行虽然上半年已完成不良率下降的任务,下半年仍继续扩大贷款投放的另一原因。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对策及建议

要控制商业银行贷款过快增长,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进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应从以资产质量监管为主向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过渡。目前普遍认为,今年年初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快不是全局性的,是局部的、个别行业性的,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进行指导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相协调,二者之间的导向应一致。货币政策要控制货币的总量,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过快增长,那么监管政策就要相应地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率指标的考核,不仅考核不良率下降这个相对数指标,还应考核不良余额下降这个绝对数指标。从长远看,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向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过渡,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办法。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是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银行的资本是由银行的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的信誉在市场上筹集的长期资本性债券组成,风险资产是银行表内各项资产和或有资产经过风险权重调整以后的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已经包含在其中。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范围,并占有相当的权重。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反映银行最终抵补风险的能力。用资本充足率来考核和评价商业银行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它对商业银行的导向是:要增加贷款总量,或者调整资产结构,从风险权重高的资产向风险权重低的资产转移,或者增加资本金。总之,银行资产(贷款总量)的扩张最终受资本金多寡的制约。

目前国际银行业都把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甚至成为跨国银行的第二营业执照,它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我国的银行也要不断地走出国门。国外的银行监管部门会严格按照他们的标准监管我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甚至他们近年来不断加强对母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因此,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同一标准(平等国民待遇)监管国内外银行。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从资本金看,国有银行的资本金都是国家无偿拨付的,因此,使用者久缺回报的意识。而对于非国有银行来说,特别是上市公司,资本金则是最贵的资金,它的回报率低,增募资本金股民会用脚来投票。因此,如果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没有要求,那么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非国有银行的所有者都不会主动增资,因为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反而资本回报率会高。不同银行只有在资本充足率同等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回报率才有意义。如果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明确的要求,商业银行就会认真考虑怎么经济地使用资本金,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安排授信规模,拓展低风险的服务性业务。

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自1996年以来一直进行监测,但对国有银行的考核力度不够,没有摆上重要的位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按照国际标准计算,普遍达不到8%的一般要求,因此,有些人认为,达不到标准的指标没有考核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有国家信誉作后盾,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要求可以照常经营,但是面临很大的风险,而且风险最终是国家的。达不到8%,就不考核或者在考核中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会逐渐拉大与标准的距离。因为考核是指挥棒,尽管暂时达不到考核要求,但可以培育人的意识,明确努力的方向。因此,应该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参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制定规划限期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各行的资本充足状况采取不同措施,促进国有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稳健发展。否则,寅吃卯粮的发展是要付出代价的。

要逐步理顺银行服务性收费的价格,使其能够弥补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现代先进的银行服务性收费一般占收入的40%甚至更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1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服务性收费价格太低,有些传统业务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已经大大低于成本。所以,要在考虑大众的接受程度的前提下逐步把价格调整到位,扩大我国银行服务性收费在收人中的比重,使银行的收入多元化,减少银行对利差收入的过分依赖,改变银行靠放贷收息过日子的传统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内部看:

应特别注意流动性风险。近些年商业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绝不能掉以轻心。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仅面对信用风险,还面对其他风险,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传统的观点认为,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而引起的挤兑或倒闭,而现代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则把在经营中出现按照市场利率水平以上的成本筹集所需要的资金就视为出现流动性风险。过去我们对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特别是在过去的体制下,国有银行可以不考虑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发放贷款,倒逼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引起通货膨胀,给银行和国家的发展都带来不良后果,欲速则不达,我们至今还不得不消化上个世纪90年代初银行超负荷运转留下的历史包袱。近年来,国内的金融体制和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银行在治理通货膨胀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注重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并且有了很多经济手段。国有银行向商业化转变也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因此,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应该有新的认识和更高的管理水平。应该认识到,国有银行使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有条件、有期限和有成本的,它受当时宏观货币政策的左右;。一般商业银行资金紧张的时候也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的时候,即使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一定是期限短、利率高。按照现代银行的观点,已经是流动性出了问题。因此,一个经营稳健的银行不能在资金上对中央银行有任何依赖,要依靠自己的能力规划和运筹好自己的资产负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预案,保证在各种情况下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现代银行内部的流动性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几个简单的资产负债之间的比例。在电子通讯技术发达的今天,在一个法人内部层层搞比例分解是不可取的,这虽然可以做到层层资金平衡,却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它即使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最后手段使用时,也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的便利合理摆布、灵活调动资金。为了做到这一点,光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要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利用商业银行内部联行利率杠杆,引导内部资金的流向,调控贷款的总量。在以效益为核心的考核机制下,各级机构对利率很敏感,在不授权分支机构进入当地同业市场的前提下,当希望扩大贷款总量时,可降低分行上存及向总行借款的利率;当希望控制贷款增长时,可提高分行上存及向总行借款的利率。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细化成本核算体系。商业银行内部对利润的考核,要全面、多角度,不仅要考核绝对数,还要考核相对数。在资本金没有公平分配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利润率的意义不大,可以采取收占用费等方法剔除资本金的影响。为了控制资产贷款的过快增长,可加大对资产利润率的考核,避免薄利多销。可加大对人均利润的考核,促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篇4

一、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最新发展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从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以覆盖由于借款人违约而使贷款受损的准备金。商业银行提取贷款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吸收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或贷款组合中的潜在损失。

但是,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定义,各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别很大,而且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实践和政策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制度改革和发展代表了未来这一政策的变化趋势。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分类

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分类,国际银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发达国家目前的实施状况来看,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贷款分类或贷款信用风险的实现与否划分,准备金可以分为一般贷款准备金和特种贷款准备金。一般贷款准备金是针对正常贷款(包括关注贷款)的总额计提的准备金;特种贷款准备金是银行针对某笔贷款或贷款组合(次级、可疑或损失)已经出现、但是还无法确认最后损失额度而计提的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是在考虑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目前经济条件、贷款政策和贷款集中程度等因素变化的基础上,银行管理者针对损失未实现的贷款总额计提的准备金,而特种准备金是对已实现损失的某笔贷款或贷款组合计提的准备金。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计提一般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但也有一些国家如奥地利、芬兰和瑞典等,商业银行仅仅计提特种准备金。欧盟大多数国家对于各类贷款准备金的计提没有严格的指标规定,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各类贷款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有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国家,如西班牙,除了计提一般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还计提动态准备金(dynamicprovisioning)。其背景是特种准备金计提的“滞后性”和“亲周期性”,不能反映银行贷款的潜在风险及其对利润和收入的较大波动性的影响。

动态准备金计提的基本原理是在经济扩张、银行贷款和收入增加时,银行预期未来经济收缩、贷款损失增加而多计提准备金。这种准备金用来弥补经济收缩时借款人违约增加而特种准备金不足对利润和收入产生的冲击。

因而动态准备金的计提是针对未实现损失的贷款计提的准备金。除了西班牙之外,英国、法国、葡萄牙等国家也开始探索和实施动态准备金制度。

另一个角度是从贷款业务来看,分为抵押贷款准备金、非抵押贷款准备金、行业风险准备金、国外企业贷款准备金或国家风险准备金等等。

英国的商业银行主要由传统商业银行和抵押银行组成#",因此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对非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类贷款的准备金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抵押银行持有的一般准备金通常多于特种准备金,传统银行则相反。因此金融服务管理局对抵押银行贷款准备金政策的监管宽松很多。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商业银行除了要对单笔贷款、组合贷款计提信用风险类别的准备金外,银行还要对暴露于转换风险(transferrisk)下的贷款计提额外的准备金,即国外企业贷款准备金。

计算此类准备金时银行除了考虑贷款本身的要素如借款人类型、期限、抵押物、特别信贷便利等因素外,还要分别考虑每个国家的特殊因素如贸易支付差额、外汇储备、过往国际支付的记录、未来国际支付的预测、政治经济情况等。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还对国家风险单独计提准备金。

(二)贷款准备金与监管资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后框架(BCBS(2004))在征求各成员国意见后,对资本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作用和功能做了明确的规定:资本的功能是覆盖非预期损失,而贷款准备金则是覆盖预期损失。

超额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贷款准备金)可以有限制地纳入附属资本(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准备缺口(如果有的话)应该从资本中扣除。此项扣除将分别从一级资本中扣50%,从二级资本中扣50%,与新协议中其他资本扣减项目一致。目前,大多数银行基于资本和准备金功能的不同,在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而贷款准备金覆盖预期损失这一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二者的关系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资本和贷款准备金的相互关系方面的监管规则滞后于实践;二是少数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干脆不允许将一般准备金纳入资本。

新协议下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组成,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附属资本主要包括贷款损失准备金。这一概念表明贷款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资本,这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资本和贷款准备金功能的划分有冲突。此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银行管理者都存在利用贷款准备金进行“资本管理”和“收入管理”的现象。

资本管理是通过增加(减少)准备金来提高(降低)资本充足率以满足监管要求,而收入管理是通过动用准备金来平滑收入以避免收入大幅度波动。因此准备金与资本的相互关系值得探讨,而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资本和准备金的关系界定过于简单,因此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监管规则要进一步明确。

(三)监管当局和银行管理者在贷款准备金政策上的权限分配由于缺乏国际准则,各国监管当局不但根据各自的监管环境制定了不尽相同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而且银行管理者在准备金计提政策上的权

力大小也不同。

有的国家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计提准备金实施严格的管理,银行管理者的判断在准备金政策上的影响很小。西班牙、日本、丹麦、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就属于这种情况。在日本,金融厅(FinancialserviceAgency)%"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贷款的分类、准备金计提比例要由金融厅确定;此外,损失的确认和贷款核销由大藏省根据日本企业税法严格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西班牙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准备金计提政策的监管特点是指标管理,一般准备按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余额的一个固定比例提取,特种准备分抵押贷款和非抵押贷款,根据逾期时间按比例提取。

对于动态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允许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动态准备金的数额,没有开发内部模型的银行要使用监管当局制定的标准法,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提取。

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德国,银行监管当局只对计提准备金提供一般性的指导原则,监管主要围绕银行准备金计提是否达到“充足”,即完全覆盖预期损失的要求。美国针对准备金计提的监管机构有很多,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储、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不同机构不但出台了很多相关文件,而且在准备金的不同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例如联储要求银行实施“安全和稳健”的政策而多计提准备金,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银行准备金的计提要满足“一般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计提准备金。

但美国各监管机构针对准备金的政策是指导性的,允许商业银行考虑本身的规模、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政策,采用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算法,只要银行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准备金计提是合理和充足的。例如,货币监理署的检查手册对银行准备金监管的规则很多都是指导性的:银行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查体系、定期(每个季度或更频繁)检查准备金的充足性、银行可以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检查者通过比较受查银行报告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水平与下列3项的和,即可疑类贷款的50%,次级贷款的10%和未评级贷款的数额来衡量其充足性。

但计算的数量不应当作为评价的底线或标准,检查者只将其作为一个一般参考,同时考虑受查银行的个体因素。

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虽然要求银行向其报告有关准备金及贷款分类情况,但是英国的会计标准准则和监管框架对于商业银行准备金计提没有严格的指标规定,甚至对于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的区别非常模糊。

因此准备金计提很大程度上包含了银行本身的主观判断。所以英国的银行与银行之间在准备金计提上有很大的差别。此外,大多数欧盟国家准备金计提规则制定得比较粗,仅对如何计提合适的准备金提出一般指引,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普遍确定了最低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四)抵押物在计提贷款准备金中的作用为受损贷款的损失计提准备金时,决定抵押品的合理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对抵押品估价过高,准备金的计提就会不足。虽然抵押品可以出售,但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会低估或忽视由于法制不健全和文化因素对有效处置抵押品形成的障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抵押品不能代替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全面评估,至多可被视作借款人违约的次级还款来源。

在计提准备金时考虑抵押是合理的,但必须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在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对问题贷款进行分类时,由于其他偿付来源随着时间的发展变得难以依赖,因而应对抵押品的价值进行保守估价。

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程度在各个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取决于抵押品的估价方式,以及抵押在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

大多数国家监管当局都规定,准备金计提要考虑抵押物,但是怎样测算抵押物的价值和处理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际银行业在处理有抵押的问题贷款时,主流的趋势是先估算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和处理费用。美国在对单笔抵押贷款计提准备金时,采用的是按最低成本出售法的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即当借款人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时,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理成本后的损失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日本金融厅规定,抵押品的公允价值影响准备金的计提,若借款人在法律上或实际上破产,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品的公允价值将是贷款的载有额。发达国家一般有较完善的二级市场和资产评估机构,这对于评估抵押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五)准备金计提的方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准备金计提的方法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银行都是在对贷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类别的不同和逾期的时间长短计提不同比例的贷款准备金,质量越差、逾期时间越长的贷款,计提的比例越高。

对于许多发达国家来说(例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银行监管当局对贷款分类的最低档数和每个档次的计提比例的范围做出规定。因此,各国间贷款分类最低档数的差别很大。在贷款分类结果的基础上,如果有抵押的话,再结合抵押物的价值估计计算出不同类别贷款的准备金计提数量。

这是大多数银行计算准备金计提数额的一般方法。但这种方法不能识别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特别是银行不能有准备地应对经济增长的下降或经济收缩、不利的政府行业政策、失业率增加、收入下降等给银行造成的冲击。因此,各国都在探索怎样建立“前瞻性”的准备金计提方法来应对突然冲击。

西班牙、日本和爱尔兰3国在贷款准备金计提方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

1.西班牙的动态准备金(dynamicprovisioning)西班牙中央银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对贷款准备金计提实施严格的指标管理,对准备金计提政策、计提过程的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

但因固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不能反映银行贷款的潜在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数额具有“亲周期性”:经济扩张时期,贷款风险比较小,银行偏向于多发放贷款,而准备金计提的数量也比较少。由于贷款内在的风险,此时期的利润和收入往往是不真实的;当经

济转入低谷时,潜在的损失转为现实的损失,而银行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准备金计提的不足和利润的大量分配迫使银行此时不得不大量提取准备金,从而对收入和资本造成了很大冲击。

考虑到准备金计提的亲周期性和对收入和利润的较大的周期影响,西班牙中央银行于1999年实行新的准备金管理制度:在原来的准备金制度基础上(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计提的制度不变),实行动态准备金制度,覆盖非受损贷款在经济周期内的预期损失,预测未来的经济周期,起到特种准备金引起的利润和损失帐户波动的反周期作用。

这一制度2000年7月1日生效。银行计提的动态准备金既可以自己开发内部模型,即银行依靠自身的贷款损失经验数据来决定准备金的提取数额,准备金计提的系数从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处理方法中得到;

没有内部模型的银行可以使用中央银行提供的标准法计算动态准备金,标准法将贷款分为6类,每一类都有相应的系数。系数和风险暴露的乘积就是潜在风险值,这是计算动态准备金的基础。

动态准备金的计算如下:潜在风险的测量值:Lr=s×L,L代表总的贷款,s代表平均系数(内部模型法下由银行自己算出,标准法下由监管当局给出,介于0%~1.5%之间)。每年提取的准备金为StP=Lr-SP,SP为特种准备金金额如果SP<Lr(不良贷款较少)=>StP>0(动态准备金增加)如果SP>Lr(不良贷款较多)=>StP<0(动态准备金减少)动态准备金余额为:StF=StPt+StFt-1,同时0≤StF≤3×Lr每年提取的总准备金额为:一般准备金+特种准备金+动态准备金=GP+SP+StP=g×DL+SP+(Lr-SP)=g×DL+s×L,GP为一般准备金。因此,动态准备金是专项准备金的有效补充,弥补了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而引起的特种准备金的缺口。

2.日本的内部评估法(tracing-method)1999年日本金融厅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导方针,要求金融机构在参考金融厅贷款准备金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对贷款资产进行金融机构内部评估。

从2003年开始,金融厅要求日本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主要银行开始适应国内和国外会计准则,逐步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处理不良贷款和测算信用风险。

采用现金流折现法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是目前日本商业银行应用较多的方法。

银行内部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步骤:首先要应用跟踪法对贷款评估,即跟踪某类贷款质量变化的过程和贷款面值需要核销或计提准备的百分比,计算贷款损失率(贷款损失额/贷款额),并且预测贷款未来的期望损失。是否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计提数额的大小依据贷款的经济价值是否大于贷款面值来确定。

贷款的经济价值是贷款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与期望损失的差额。当贷款的经济价值低于贷款的面值,即由于借款者或抵押物的原因使得贷款本金或利息不能完全收回的情况出现时,银行就要为受损贷款计提损失准备金。贷款的面值与贷款经济价值的差额,即为银行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量。因此银行的首要任务是如何计算贷款的经济价值,即贷款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和期望损失。

第二个步骤是深入分析,即检验跟踪分析的有效性。

日本的中央银行一方面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内部评估框架进行审核,检查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状况、贷款分类的合理性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状况。鼓励银行,特别是大的商业银行准确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检查来分析以前评估的贷款有多少被核销或计提了准备。2002年对18家被跟踪金融机构的分析显示:损失类贷款一年后几乎都被核销或计提了特种准备;可疑类贷款累计核销或计提的比例1年后为27.4%,2年后为52.1%,3年后为75.3%;次级类贷款相对应的比例为:1.7%、9.8%和16.7%!"。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另外一个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措施是建立和扩大不良贷款处理的二级市场。在处理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对于已经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的不良贷款,监管当局鼓励银行将其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而进入二级市场。

在一个投资者众多的活跃的二级市场中,贷款的最终定价将会充分地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这对于制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标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二级市场与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是相辅相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计提的内部评估法(tracing-method)与美国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转移矩阵(migrationmatrix)分析贷款准备金计提在本质上是类似的,这种方法通过分析某一类别贷款生命周期内损失率的变化来预测未来同类贷款的损失率。

3.爱尔兰的压力测试法

压力测试实际上是一种情景分析法,压力测试最初主要应用于市场恶化情况下投资组合价值的变化。

目前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和银行管理者使用压力测试来测算在经济恶化的情况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收入等因素的变化。

爱尔兰中央银行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将这种方法应用在贷款准备金计提中,计算当未来经济增长率、失业率等因素周期性的变化时银行贷款准备金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前瞻性的”贷款准备金计提政策。这种分析的理论基于贷款质量变化与贷款准备金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经济增长下降引起失业率增加、收入减少、借款人违约,从而贷款准备金增加。

在实证方面,Pain(2003)采用英国商业银行的数据证实了贷款准备金和GDP、实际利率之间的显著关系,此外Biker,Metzemakers(2002)、Davis(1993)、Altman,Resti与Sironi(2002)、Valckx(2003)等人也证实了这种关系是显著的。

爱尔兰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两种类型的压力测试模型来计算未来准备金的计提情况,一种是金融机构建立的压力测试模型,这种模型是以金融机构过去的贷款损失和准备金计提的历史数据为基础,考虑目前经济条件、贷款政策和未来经济等因素变化为基础而建立的;

另外一种是监管当局建立的压力测试模型,这种模型是以过去宏观经济环境冲击对爱尔兰各家银行贷款准备金影响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建立的。

爱尔兰金融服务管理局以后一种模型计算的贷款准备金来评价银行内部的压力测试模型的测算结果。

模型应用的举例说明如下:

首先,根据过去几年的宏观经济环境给出未来宏观经济的冲击:经济增长、失业率下降称为有利冲击,相反称为不利冲击(如表1)。

然后,使用压力测试模型,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银行平均准备金计提水平的变化情况(如表2)

[a]准备金计提定义为准备金存量与贷款存量的比例,表中数据是这一比例的变化。

[b]抵押银行的数据是银行样本中的子样本,监管当局

一般将抵押银行的贷款准备金计提分离出来考虑。因为冲击对抵押银行的影响比较小。

二、对完善我国银行贷款损失

准备金制度的一些启示

通过对国际银行业贷款准备金制度的研究,关于如何完善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我们有以下看法:

1.贷款准备金政策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外部监管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

美国和欧盟的很多国家商业银行管理者贷款准备金政策上很大的自由度与其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严格的监管与市场约束、银行稳健经营原则、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发达的贷款二级市场等因素相关。在我国,在上述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监管当局严格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2.各国准备金政策的差异与各国金融体系和贷款结构的差异不无关系,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基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或贷款类别信用风险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政策。英国金融服务局之所以允许银行管理者在准备金政策上有很大的权限而对信用社却实行严格的指标管理也是基于二者信用风险大小不同考虑的。

这对我国目前信用社及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及未来准备金政策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3.发达国家重视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和对抵押物价值的保守估计,对于改变我国目前对抵押物的过分依赖而忽视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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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在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对抵押担保的处理方式、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

(一)计提范围比较

《指引》中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但两者在审慎方面的差异不会很大,因为贷款组合减值计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在对某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显然,组合减值准备与《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作用,只不过一般准备是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组合减值准备依据贷款历史损失的经验数据进行提取。

(二)计提方法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别采用单笔减值测试和组合减值测试方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单笔减值测试法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逐笔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准备。组合减值测试,是银行通过运用迁徙矩阵模型将具有相似特征的贷款作为整体,在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及损失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计提减值准备时仍然借助贷款五级分类。首先,银行将贷款分为公司类、零售类、信用卡类。对于公司类贷款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银行通过计算贷款向次级类迁徙的比例作为贷款违约率,再乘以次级类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作为预期损失率,按此比率计算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类贷款,其中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上的贷款采取单笔测试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下的次级、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一般按照各自单笔评估计提准备金的加权平均比例,分别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损失类贷款按100%比例计提全额准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确定单笔重大贷款的标准上存在差异,有的银行以1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以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将所有对公贷款作为单笔重大贷款,有的银行则没有对重大贷款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零售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不同的组合,通过迁徙矩阵模型,测算出贷款预期损失的方法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类贷款从当前五级分类迁徙到损失类过程中在每个等级向下一级的迁徙率,从当前五级分类等级迁徙到损失类的所有向下一级迁徙率的乘积即为违约率(PD)。然后,银行通过计算每个类别贷款迁徙到损失类贷款后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得出每类贷款的损失率(LGD)。最后,银行通过每类贷款余额乘以违约率和损失率得出贷款减值准备。组合减值准备计提所需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数据都依赖于银行历史经验数据,这些经验数据主要依赖于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对同类贷款实际损失数据的统计分析。(三)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比较

《指引》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审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也体现在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时对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审慎处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贷款在五级分类时是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按照贷款分类计提专项准备时不再考虑抵押担保因素的影响,显然《指引》对贷款担保的考虑比较谨慎,没有将贷款担保因素作为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市场体系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难度较大,担保价值不实有关,但这可能会导致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过高。

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没有区分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从而将抵押担保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在贷款担保的处理方面,《指引》显然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更审慎。

(四)执行效果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特别是在计提组合减值准备中大量运用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银行历年来对不良贷款回收方面的信息,与各银行贷款的历史迁徙情况、风险评判标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因此该方法更具科学性。但由于未来现金流数据目前还只能采用合同现金流,未来现金流数据还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估计,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另外,各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完备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从而最终会影响到银行之间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可比性。

二、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

于会计标准,因此监管当局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作出判断,也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当局是仍然根据《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监管,还是认同新会计准则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同时制定补充的监管规定,已经成为目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监管问题。

香港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在单笔准备和组合准备的基础上,银行要从留存利润中另外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即监管储备,占贷款余额的0.5%-1%。也就是说,香港金管局在认可会计单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认为组合减值准备不足以抵御贷款的预期风险,因此在权益项目中增设一个风险储备项目。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附属资本的计算需要一般准备数据,但目前各种规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般准备。《指引》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般准备,其用途也是为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但与《指引》不同的是,该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且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性质上讲,两者一般准备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准备不复存在,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准备被保留了下来。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监管机构尚未就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如何计算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例如,有的银行按照贷款总额1%作为贷款一般准备;有的银行按照个别评估及组合评估计提的贷款准备合计减去按监管部门要求计提的专项准备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因此,银行监管当局需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三、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下的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将《指引》作为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够说明《指引》将被作废,因为《指引》总体来看是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计提标准,而非会计计提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可以作为监管当局评判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从而为评价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供依据。同时,目前《指引》在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已经出现明显问题,第二还款来源正常时,该笔贷款如何进行划分,分类标准中没有明确。而且,银行在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都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计提,银行在处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时往往依赖于主观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物权法》的出台,抵押担保因素在防范贷款损失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指引》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完善,使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审慎。

(二)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

香港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将组合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合并计入附属资本,但不超过其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2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合格的准备金总额与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全部预期损失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不足部分将从核心资本中予以扣除;如果会计减值准备高于预期损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风险加权资产的0.6%)计入二级资本。2005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该处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在税前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包含了按照《指引》计提的一般准备,已经能够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因此,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可以安全地计入到核心资本中。

篇6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在改革中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商业银行模式,但是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贷款定价就是其中之一。

制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是商业银行经营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对于提高银行收益、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客户忠程度都有重要意义。而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对贷款定价的控制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一、贷款定价的含义

所谓“贷款定价”,即合理的贷款价格的确定。是指通过全面核算贷款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收益、商业银行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所需承担的成本、贷款应该得到的目标收益等因素,对每一笔贷款确定具有市场竞争力,并且能够满足银行的盈利性、安全性及流动性要求的综合价格的过程。

贷款价格的确定要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确保贷款安全原则、扩大市场份额原则、维护银行形象原则。国际上,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是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构成的。但现阶段金融论文,我国银行贷款只能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贷款的价格就表现为贷款的利息。

二、中西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式比较

(一)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

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应结合贷款定价的模式来考虑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在西方商业银行中,存在三种传统的贷款定价模式:成本加成模式、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客户盈利分析模式。这三种模式是随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继产生的。

1、成本加成模式

这是一种传统的“成本导向型”定价模式,贷款的价格必须包括:资金成本、贷款费用、风险补偿费、目标收益。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费用率+风险补偿费率+目标利润率

①资金成本:银行获得这笔贷款资金所付出的利息费用和筹资费用。

②贷款费用:由贷款产生的非利息支出费用。如信贷人员工资、设备成本和折旧等。

③风险补偿费:又称“贷款的风险溢价”,即对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做出的必要补偿。

④目标利润:银行从每笔贷款中获得的最低收益。

成本加成定价法简明、直观的表明了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结构。但是,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要求银行内部有精确的成本核算系统,要求能够精确的归集和分配成本,但银行往往由于产品的多样化,很难进行成本分配。另外,成本加成模型属于“内向型”模式,是以自身情况作为出发点,很容易脱离市场,失去贷款价格的市场竞争力。第三,成本加成模式适用于单笔贷款定价,而银行与客户往往存在着多笔业务,所以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

2、基准利率加点模式

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也称为“价格领导模型”,是国际银行广泛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建立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上的一种定价法。在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不同水平的利差,使得银行能够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客户、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公式为:

贷款利率=优惠利率+风险加点

或贷款利率=优惠利率×(1+系数)

这种定价法重点考虑不同贷款的违约成本,属于“外向型”的定价模式。与成本加成模式比,更加贴近市场金融论文,是以市场一般价格水平为出发点,因此确定的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此外,该定价法还考虑到了贷款品种、贷款规模对贷款价格的影响,比如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额度小的零售业务,贷款利率就高;贷款额度大的批发业务,贷款利率则相对较低。但是,该模型并不能作为独立的定价模式来确定贷款的价格,并且在确定“风险加点”幅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资金成本。

到了20世纪70年代,基准利率作为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统治地位受到了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挑战,贷款定价模型优化为:

贷款利率=同业银行拆借利率+违约风险溢价+期限风险溢价

3、客户盈利分析模式

客户盈利分析模式是一种“客户导向型”模式,它并不是从某项贷款本身出发来确定其价格,而是将贷款定价纳入客户与银行的整体业务关系中考虑。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与收益,以及银行利润目标。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利率×期限+其他服务收入)×(1-营业税及附加率)≧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的总成本+银行的目标利润

银行的这种定价模式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考虑的是银行与客户的整体业务往来,所以更有利于确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贷款价格。但是,此种定价方法对商业银行的成本计算与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分客户核算”,加大了银行的工作量,提高了银行服务的总成本。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的激烈日益突显,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必须从以前的“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转变,必须考虑到每笔贷款的成本是否回收,贷款的风险费用是否得到补偿,并获得预期收益。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论文,商业银行在此基准利率基础上,对贷款价格进行浮动,浮动区间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要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进一步放开,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状况、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等因素,在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定价,在不同的操作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定价方法主要有基准利率加点法、贷款成本定价法、市场参照法和客户关系定价法。

1、基准利率加点法

这种方法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加上或乘以浮动比率作为贷款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与西方商业银行的价格领导模式相类似,是我国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一种贷款定价方法。具体步骤方法为:①组成利率浮动参考指标。该指标是由一笔贷款的各项风险指标和其他相应指标构成。②参考指标分档次。商业银行将第一步做出的利率浮动参考指标分成若干档次,根据以往企业历次贷款利率水平,将参考指标的档次分别对应相应的利率浮动系数,并依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设置不同的权重。③计算利率浮动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率浮动比率=∑(风险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其他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

则贷款价格=基准利率+利率浮动比率

其中公式中的风险指标包括:资本金比率、还款期限、贷款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影响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其他指标包括存贷率、单笔贷款数额等。

这种定价模式的优点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出发点,结合各种风险指标来定价,属于“市场导向型”定价方法。但是,由于构成贷款风险的因素有很多种,银行不可能全面加以计算,所以银行就无法通过贷款定价全面管理贷款的风险。

2、贷款成本定价法

商业银行采用贷款成本定价法,目的在于使确定的贷款价格能够弥补银行提供贷款服务的成本,并且使银行能过获得贷款相应目标利润,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贷款成本定价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价格=资金成本+风险准备金+分摊的营业费用+目标利润

①资金成本:银行获得这笔贷款资金所付出的利息费用和筹资费用。

②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提取的一定数额的呆账损失准备金。银行的贷款存在风险,存在着形成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为防范风险,降低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将从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③营业费用:由贷款产生的非利息支出费用。如信贷人员工资、设备成本和折旧等。

④目标利润: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预期收益。因为银行作为经营信用资产的企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金融论文,所以在计算贷款价格时也应考虑。

贷款成本定价法与西方商业银行的成本价成模式相类似,是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贷款进行定价的,属于“成本导向型”定价模式。商业银行采用这种方法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贷款的盈利性,获得贷款收益。但是,由于其出发点是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着内向型特点,可能会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3、市场参照法

市场参照法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价格时,参考的因素来源于市场。此时,银行参考的因素是同类竞争者对同类贷款产品提供的价格、贷款产品的特性、服务水平等。通过这些因素,来确定自身的贷款价格。

运用这种方法制定出的贷款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在预测成本有困难或竞争者不确定时,通常采用这一方法。但是,市场参照法忽略了银行自身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出现市场份额增大,而银行利润减少的现象。

4、关系定价法

这里的关系指的是客户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客户对银行的潜在价值等。商业银行采用的关系定价法,就是根据这些关系的程度对贷款进行定价。

关系定价法适用于银行的长期客户及大型客户,也是银行吸引关系密切客户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长期客户的忠诚度提高。但是,这种定价是优惠定价,价格通常比一般价格水平低,所以会对银行的盈利水平造成影响。

(三)中西方贷款定价模式的比较

相同点:①在我国与西方定价模式中,都存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这种定价方法能够简明、直观的反应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结构。但是,这种定价模式属于“成本导向型”,是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贷款进行定价的,很容易脱离市场,失去贷款价格的市场竞争力。②“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也是中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定价方法金融论文,属于“外向型”定价模式,与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相比,更加贴近市场,因此确定出的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但由于贷款风险因素有很多种,银行不能全面加以计算,所以这种方法不能单独使用来确定贷款的价格。

不同点:①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重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因此西方商业银行会采用“客户盈利分析模式”为贷款定价,通过考虑银行与客户的整体业务往来确定出的贷款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②与西方定价模式不同,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还会考虑到“市场参照法”,这种方法是在商业银行预测成本有困难或竞争者不确定时采用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商业银行本身的成本和利润,造成市场份额增大但利润减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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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问题贷款

所谓问题贷款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良贷款,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债务人不能按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而言,问题贷款就是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次级类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无法保证其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业、也肯定会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任然无法收回,或者只能收回及少部分。

二、我国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现状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的主要银行,80%以上的问题贷款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

如图所示(2003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贷款情况表。单位:亿美元):其中最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876亿美元占贷款比重的21.5%。占当年GDP的6.2%,最少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但问题贷款也达到235亿美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2334亿美元,占贷款比例的20.4%,占03年GDP的16.5%。

近年来虽然问题贷款余额和问题贷款率出现“双降”,但数额仍然巨大。根据CBRC(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止2007年12月底,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2684.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67%,占07年GDP比例5.14%(07年GDP为246619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1149.5亿元,占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比例87.90%,而且还不包括各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三、问题贷款的成因

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和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外部原因。这里所说的市场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大环境中某些因素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经济运行周期、财政货币政策和政府的过度干预的影响。

1.1经济周期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由于受技术进步的影响,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会呈现出周期性,在经济繁荣和萧条之间波动。银行的问题贷款也存在这样的规律,经济萧条时期,借款人获利能力普遍下降,预期收入往往不能实现,容易出现财务困难,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1.2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时,社会需求增加,企业的产品容易销售出去,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比较低;反之,当政府采取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时,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就比较高。

1.3政府过度干预。政府干预经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过度参于经济活动。二是政府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为“准政府机构”。通常政府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指令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支持,根本不考虑银行本身的效益和安全,这就为问题贷款埋下了隐患。

2.信用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信用风险就是债务人未来不能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借款人风险和担保风险是最主要的信用风险。

2.1借款人风险。借款人未来能否盈利或取得收入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时偿还。但借款人未来的盈利和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往往是不确定的。

2.2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就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方也不能偿还,或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重要原因。

3.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操作风险。这也是问题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转

3.1银行经营管理问题。一是银行的信贷体制问题,许多项目虽然集体审批,担责任不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二是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分析多,站在全局性分析少。

3.2信贷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信贷政策和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对担保缺乏有效的控制;对单一客户或特定行业贷款过于集中;贷款期限不合理等等。

四、问题贷款的控制和管理策略

1.拒绝策略。贷款决策时,运用风险测度模型对风险进行预测,并计算出违约概率,主动放弃或拒绝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回避策略。在对借款人和借款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做到“趋利避害”:一是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面前,选择风险小的方案。二是改变银行资产信贷结构,使资产结构短期化。三是向盈利好和信誉高的企业和客户倾斜。

3.分散策略。一是组成银团,共同承担一项贷款义务,分散风险。二是调整贷款风险比例和期限结构,使其与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证券化策略。将质量相对较好的问题贷款从整个不良贷款中分离出来,发行以预期资产处置收入作为担保的证券,使银行预先取得不良贷款的处置收入。

5.诉讼策略。如果贷款没有担保或清算抵押品后仍不足还款,银行可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上诉,请求法庭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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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卡、信用打分模型、违约模型以及KMV公司的信用经理人模型等,均属于以统计为基础的方法。为构建模型,首先要识别能够反映违约概率的财务变量,并运用历史数据估计每一个变量对违约的影响程度,即变量的系数。然后,将要考察的贷款有关数据输入模型,得出该笔贷款的违约概率,进而得出相对应的贷款等级。这些方法大多是用于一些中小客户,少数银行用于大客户。

2.有限的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

同上述纯粹的自动处理方法相比,有些银行的分类以统计方法为基础,但是允许分类人员对分类结果依据一些判断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具体实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首先利用打分模型得出分类结果,然后分类人员对分类结果依据一些判断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最后得出最终的分类结果;另一种是将所有要考虑的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都分别赋予一个最高的分值,用于有效地限制某一具体因素对分类结果的影响程度。

3.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

即依靠专家的个人判断能力对贷款进行分类.有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对他们的大型客户进行分类时采用的是这种方法,另外有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对他们的中小型客户进行分类时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统计模型在这些银行里的作用差异是很大的。总之,采用这种无任何客观约束的专家判断方法,在所有情况下,评级人员在进行评级时有权偏离统计模型的评级结果。

二、花旗银行贷款分类做法

花旗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即是其内部评级系统,应当说花旗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技术领先,功能完善,不仅拥有和处理了大量的样本和数据,而且使用了计量经济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等领域的先进的科研成果。正是依靠这一系统,花旗银行得以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确保其各项业务的安全、有效。

1.主要评级方法和技术

花旗银行风险评级体系由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构成。其中客户评级是通过使用验证过的统计模型(债务评级模型)、外部评级机构打分模型或主观判断方法得出的。债项评级使用客户评级结果作为起点,然后再考虑其他一些影响贷款损失的因素.

债务评级模型(DebtRatingModels)是花旗银行自有的。基于统计的信用风险模型,建立于大量的数据和经验基础之上。该模型从1990年开始使用,到目前已经过15年的检验和数据提炼,模型目标是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之间,在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股票市场的情况下,在缺乏外部评级的情况下,采用一致的评级框架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在风险评估方面获得较大的一致性.通过对地区和行业违约概率及损失率的度量,把风险评级和客观的损失度量联系起来。花旗银行还建立了自己的预警体系。据介绍,其预警体系较早地对安然事件、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危机等进行了报警,大大减少了该行的损失.花旗银行已经将特定违约损失率(IGD)作为债务评级模型的一部分,对贷款违约时的损失进行了度量。对LGD的研究是按照地区和行业进行的.目前已公布了美国和拉美地区的LGD数据.数据表明:LGD的使用占全部美国资产组合的33%,而占拉美地区资产组合的32%.

2.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

内部评级在花旗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对全部风险进行识别,检测和分析,即报告风险;二是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和提高风险收益。

总之,花旗模型体系的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该行自身多年的经验和计量技术的结合.另外花旗银行不仅具有世界各地各种金融产品的经营经验,还有一支由具有高学位、研究经验相当丰富的人员组成的研究队伍,其实力与任何顶级评级机构相比,毫不逊色.为了保持和发展其研究实力,花旗对其研究人员按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

三、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贷款分类的差距

1.分类的基本思路不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评级维度的规定,内部评级法下合格的评级体系有独立的、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维度一是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特定的交易风险。第一维评级必须针对借款人是否有违约风险,同时借款人不同贷款的评级必须一致,而不管每笔交易性质是否有差异;第二维评级必须反映交易本身特定的风险要素,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目前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的分类方法与上述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少数商业银行的分类方法是符合上述要求的。

2.客户分组不细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包括授信)基本不对客户进行分组,对所有类型的客户评级(授信)采用的基本是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公式、同一套方法,这必然会导致评级(授信)的定量计算结果仅对部分客户群适用。

3.行业因素考虑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行业因素的考虑远远不够.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系统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是通过企业财务指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来实现的,对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状况是通过定性部分对行业发展状况给予了1分的权重来实现的,上述方法虽然对行业因素有所考虑,但方法欠科学,尤其是对不同行业的风险状况评估做的还远远不够。

4.规模因素考虑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规模因素的考虑方法上尚欠科学,力度不够。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系统,它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个部分,其对规模因素的考虑也是通过上述两个部分来体现的。在定量评价(权重75%)部分,不同规模的企业按照各自所对应的标准值(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三种)来确定各项财务指标的得分。得分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所在规模分组中的相对地位,这样会使得不同规模企业的得分缺少可比性。

5.缺少对区域因素的考虑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评级系统均缺少对区域因素的考虑,造成不同地区同样评级企业之间的违约概率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类别贷款的违约损失率存在很大差异。

四、改进的建议

1.通过科学的客户分组完善客户评级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在分类前首先对客户进行分组,在分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选择不同的模型和方法进行分类。只有客户分类准确性提高了,建立在客户分类基础之上的贷款分类才可能准确。

2.将行业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

行业风险和客户在行业中相对于竞争者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信用质量有很大影响。建议将行业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首先根据一定标准(如盈利和增长、稳定性和外部环境等)将不同行业分为低风险行业、中等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行业;然后,根据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将企业划分为四类:产品领先者、重要的国内或地区市场竞争者、中下层的竞争者和弱竞争者;最后对客户分类进行调整,一般处于低风险甚至中等风险行业中的高端客户将不被降级,高风险行业中的低端客户一般属于问题贷款类别,其他根据情况对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3.重视规模因素对客户评级的作用

规模因素是衡量企业风险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规模较小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一些国际性大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规模因素通常是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参照国际大银行的做法,将规模因素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赋予合理的权重。

4.将区域因素的影响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

鉴于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差距较大,而上述因素对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建议在评级及分类时选择适当的指标将区域因素考虑到评级和分类中去,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保证同一评级客户在不同地区违约概率的一致性,同一分类贷款在不同地区的违约损失率的一致性。

5.加快国别风险的研究,建立国别风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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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与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抵押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地、大规模融通资金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浮动式财团抵押普遍运用于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于英国并以其为代表。因在英国称为浮动担保,所以浮动式财产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业财产的全部而设定的,但它不具体确定企业财产中用来担保的范围。它既可以用企业现在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用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作担保。在抵押权实现前财团一直处于变动中,财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而且在抵押权实现前,企业可以就其财产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换句话说,浮动担保中的企业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固定式财团抵押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铁路财团抵押为典范。这种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立时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组成物件与财团分离。即使被分离,其分离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我们通常就称这种抵押方式为财团抵押(以下同)

财团抵押与浮动担保是不同的。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特定,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任意处分财团中的各个物或权利。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抵押权成立时尚未确定,而且其数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减少。

日本在财团抵押权上规定得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日本民事单行法规中的《工厂抵押法》和《企业担保法》中。《工厂抵押法》第二条规定:工场所有人在属于工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该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该土地上备附的机械、器具及其他工场所用之物。第十一条规定工场财团可由下列所载物的全部或一部组成:1、属于工场的土地及工作物;2、机械、器具、电杆、电线、配置管道、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时,物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堤坝使用权。《企业担保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股分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工场抵押法》中规定的是财团抵押,《企业担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动担保方式。

(二)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的优劣比较

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动担保方式,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利用其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因抵押权成立时财产并未确定,企业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财产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总的看来,浮动担保对借款人更为有利。

如果采用财团抵押方式,则财团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经特定,抵押权确定于特定的财产上。一般情况下财团中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分离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证。但是企业在具体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来,这种抵押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所以,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国民法上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财团抵押呢?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并非财团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狭义的企业抵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实际上,《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确指财团抵押,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我国没有财团抵押的担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不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企业财产上先设定财团抵押,然后再设其他担保方式。

总之,虽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并不否认财团抵押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

三、财团抵押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其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引进新的抵押担保方式,而财团抵押又是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并且不为我国法律和实践所禁止的一种比较便利的抵押担保方式,所以银行在抵押担保业务中应该对它有充分的重视。下面来分析一下财团抵押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意义、作用和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财团抵押的意义和作用

采用财团抵押符合银行经营安全性原则。前面我们分析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动性同时,还须注意资产运行的安全性原则。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会考虑企业的担保能力。如果采用财团抵押,银行就无需担心大规模融资过程中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现象。因为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构成一个整体(即财团)来有效地担保银行债权,而且财团中的组成物非取得银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从财团中分离出去的。既便是企业将财产再次抵押或者企业日后不归还贷款,银行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可靠的保证。采用财团抵押也符合银行经营盈利性原则。企业获得了银行的融资后更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下去,资本周转速度快,企业经营效益好,也就能较早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采用财团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获得融资有很大的便利。财团抵押将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这样就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因为企业的各项财产是企业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相互结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别是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后,需要融资的企业越来越多,需要融资的大企业也越来越多。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设定担保,单个担保物的价值远不及整个担保的价值,这样就不能为银行贷款提供有效地担保。在没有适合的特定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时,采用财团抵押就能有效地弥补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银行就能更加放心地发放贷款。再者,企业在其财产上设定了财团抵押后,仍可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继续使用其担保财产(虽然这种使用受到银行的一定限制),这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总之,财团抵押是在充分发挥其担保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基础上既能满足资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

(二)银行在财团抵押担保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财团抵押方式虽然对银行很有利,但在财团抵押的设定、行使过程中,却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可资抵押的财产范围问题上,往往会把一些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银行在企业提供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如果未进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业有可能在该财产上又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当企业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价值减少、危害银行债权时,银行未进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下面就具体分析银行在财团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方面。

1.财团抵押权的设定。《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所以银行与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来设定财团抵押权。依照《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中应当记载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财团的组成、种类、范围及权属关系;财团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还可以日后补正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注意要求企业将抵押物进行登记,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财产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登记,那么银行应当要求企业将该财产进行登记。有些财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国《担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类别要求进行登记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这个规定,财团抵押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主辅之于其他登记机关。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记,一是防止重复抵押使得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金额,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抵押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银行可先行到有关部门查寻,从而避免重复抵押。二是便于受偿,由于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偿时,经过登记的先于未经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偿。

另外,根据国外实践,银行应该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财团抵押合同,不能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签订。因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制约,在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多大变化,因而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也就更小。

2.财团构成。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动产、动产及权利都可以用来抵押。同时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注意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等。如果财团中含有上述财产,那么在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3.财团的保全。在财团抵押成立后,银行应该注意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企业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因为抵押权的约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银行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企业不得将财团中财产再次抵押或质押。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银行行使财团保全的权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当然,即使企业在财产上再次设定担保物权后,银行仍然借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4.财团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当银行债权到期并且也非银行方面的原因企业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银行可以依法与企业商议以抵押物折价,或将财团拍卖、变卖后就其价款优先受偿。除事先约定,财团担保的范围及于利息、银行行使财团抵押权的费用等。财团抵押的标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财团抵押与其他普通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银行应该尽量限制企业在设定财团抵押后又将财团中的个别财产再行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为。当财团抵押与普通抵押权或质押权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时,如果为同一人,则两者不发生冲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时,财团抵押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其设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效力,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同时设定的按债权比例接受清偿。但当在财团抵押财产上有留置权存在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财团抵押的效力(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上已经设定财团抵押权的除外)。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团抵押方式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是一种比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这种担保方式,银行债权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担保。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条为自己大规模融资可供选择的抵押担保方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抵押担保方式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我国担保法虽未明确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财团抵押担保方式,但实务上并不否认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担保法》的过程中应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有关制度,使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行中更有可操作性,从面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另外,浮动担保虽与财团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同样能为经济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对企业融资者有很大的好处。所以《担保法》也应该明确规定浮动担保的抵押方式,这样银行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以选择的范围就更大。

可以预见,财团抵押权在未来银行的贷款担保业务中将会被广泛采用。

参考文献

(1]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2(郭明瑞著.担保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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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卡、信用打分模型、违约模型以及KMV公司的信用经理人模型等,均属于以统计为基础的方法。为构建模型,首先要识别能够反映违约概率的财务变量,并运用历史数据估计每一个变量对违约的影响程度,即变量的系数。然后,将要考察的贷款有关数据输入模型,得出该笔贷款的违约概率,进而得出相对应的贷款等级。这些方法大多是用于一些中小客户,少数银行用于大客户。

2.有限的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

同上述纯粹的自动处理方法相比,有些银行的分类以统计方法为基础,但是允许分类人员对分类结果依据一些判断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具体实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首先利用打分模型得出分类结果,然后分类人员对分类结果依据一些判断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最后得出最终的分类结果;另一种是将所有要考虑的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都分别赋予一个最高的分值,用于有效地限制某一具体因素对分类结果的影响程度。

3.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

即依靠专家的个人判断能力对贷款进行分类.有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对他们的大型客户进行分类时采用的是这种方法,另外有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对他们的中小型客户进行分类时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统计模型在这些银行里的作用差异是很大的。总之,采用这种无任何客观约束的专家判断方法,在所有情况下,评级人员在进行评级时有权偏离统计模型的评级结果。

二、花旗银行贷款分类做法

花旗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即是其内部评级系统,应当说花旗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技术领先,功能完善,不仅拥有和处理了大量的样本和数据,而且使用了计量经济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等领域的先进的科研成果。正是依靠这一系统,花旗银行得以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确保其各项业务的安全、有效。

1.主要评级方法和技术

花旗银行风险评级体系由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构成。其中客户评级是通过使用验证过的统计模型(债务评级模型)、外部评级机构打分模型或主观判断方法得出的。债项评级使用客户评级结果作为起点,然后再考虑其他一些影响贷款损失的因素.

债务评级模型(DebtRatingModels)是花旗银行自有的。基于统计的信用风险模型,建立于大量的数据和经验基础之上。该模型从1990年开始使用,到目前已经过15年的检验和数据提炼,模型目标是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之间,在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股票市场的情况下,在缺乏外部评级的情况下,采用一致的评级框架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在风险评估方面获得较大的一致性.通过对地区和行业违约概率及损失率的度量,把风险评级和客观的损失度量联系起来。花旗银行还建立了自己的预警体系。据介绍,其预警体系较早地对安然事件、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危机等进行了报警,大大减少了该行的损失.花旗银行已经将特定违约损失率(IGD)作为债务评级模型的一部分,对贷款违约时的损失进行了度量。对LGD的研究是按照地区和行业进行的.目前已公布了美国和拉美地区的LGD数据.数据表明:LGD的使用占全部美国资产组合的33%,而占拉美地区资产组合的32%.

2.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

内部评级在花旗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对全部风险进行识别,检测和分析,即报告风险;二是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和提高风险收益。

总之,花旗模型体系的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该行自身多年的经验和计量技术的结合.另外花旗银行不仅具有世界各地各种金融产品的经营经验,还有一支由具有高学位、研究经验相当丰富的人员组成的研究队伍,其实力与任何顶级评级机构相比,毫不逊色.为了保持和发展其研究实力,花旗对其研究人员按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

三、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贷款分类的差距

1.分类的基本思路不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评级维度的规定,内部评级法下合格的评级体系有独立的、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维度一是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特定的交易风险。第一维评级必须针对借款人是否有违约风险,同时借款人不同贷款的评级必须一致,而不管每笔交易性质是否有差异;第二维评级必须反映交易本身特定的风险要素,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目前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的分类方法与上述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少数商业银行的分类方法是符合上述要求的。

2.客户分组不细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包括授信)基本不对客户进行分组,对所有类型的客户评级(授信)采用的基本是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公式、同一套方法,这必然会导致评级(授信)的定量计算结果仅对部分客户群适用。

3.行业因素考虑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行业因素的考虑远远不够.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系统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是通过企业财务指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来实现的,对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状况是通过定性部分对行业发展状况给予了1分的权重来实现的,上述方法虽然对行业因素有所考虑,但方法欠科学,尤其是对不同行业的风险状况评估做的还远远不够。

4.规模因素考虑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规模因素的考虑方法上尚欠科学,力度不够。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系统,它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个部分,其对规模因素的考虑也是通过上述两个部分来体现的。在定量评价(权重75%)部分,不同规模的企业按照各自所对应的标准值(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三种)来确定各项财务指标的得分。得分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所在规模分组中的相对地位,这样会使得不同规模企业的得分缺少可比性。

5.缺少对区域因素的考虑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评级系统均缺少对区域因素的考虑,造成不同地区同样评级企业之间的违约概率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类别贷款的违约损失率存在很大差异。

四、改进的建议

1.通过科学的客户分组完善客户评级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在分类前首先对客户进行分组,在分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选择不同的模型和方法进行分类。只有客户分类准确性提高了,建立在客户分类基础之上的贷款分类才可能准确。

2.将行业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

行业风险和客户在行业中相对于竞争者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信用质量有很大影响。建议将行业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首先根据一定标准(如盈利和增长、稳定性和外部环境等)将不同行业分为低风险行业、中等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行业;然后,根据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将企业划分为四类:产品领先者、重要的国内或地区市场竞争者、中下层的竞争者和弱竞争者;最后对客户分类进行调整,一般处于低风险甚至中等风险行业中的高端客户将不被降级,高风险行业中的低端客户一般属于问题贷款类别,其他根据情况对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3.重视规模因素对客户评级的作用

规模因素是衡量企业风险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规模较小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一些国际性大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规模因素通常是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参照国际大银行的做法,将规模因素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赋予合理的权重。

4.将区域因素的影响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

鉴于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差距较大,而上述因素对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建议在评级及分类时选择适当的指标将区域因素考虑到评级和分类中去,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保证同一评级客户在不同地区违约概率的一致性,同一分类贷款在不同地区的违约损失率的一致性。

5.加快国别风险的研究,建立国别风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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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项目评审严格化商业银行在处理高校贷款管理时,需对相关项目实行严格化的评审制度[2]。始终坚持一个适度进入的行业信贷政策,在确保信贷政策较为持续及高校贷款管理的基础上,需对贷款业务结构做细化处理,积极支持一些信用度、知名度高、规模较大且生源稳固的高校。在与高校建立贷款业务关系之前,需加强对其信用及相关项目的评审,不应受到高校贷款所具有特殊性的影响而忽略对其的管理。严格审查贷款期限、贷款总额、用途、还款方式等,以此避免高校贷款出现随意性,加强对其的规范化管理。在进行贷款审批时,需对相关客户的还贷来源着重关注,对高校的发展前景、招生就业状况进行进行全面考量,以此帮助对贷款额定、期限进行明确。对于一些大额贷款及风险及时作出预警警报,全面反映高校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依照高校的实际发展状况,对其还款的进度予以合理安排。严禁发生一些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的状况来试图掩盖贷款风险。

(四)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在自身发展中,可以在对客户自身经营状况熟悉掌握,政策允许的状况,对于一些与高校有关的存量贷款业务进行产品创新处理。如实现高校贷款资产的证券化。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角度考量[3]。资产证券化的实现能够使得一些流动性较低、个别资产逐渐转化为流动性较高,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产品。高校贷款的持续性占用,会在增加一定风险的同时,致使整个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也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证券化的科学处理,可将贷款转为具有交易性的证券,在确保不增加高校负债的前提下,帮助银行获取到更多的资金,促使其运作资金能够得以周转,流动性较强,另外,贷款证券化的成本较低且能够获取到一定的收益,以此帮助高校降低一些财务成本,提升其还款能力,减轻还贷风险。

(五)扩大贷款范围,增加优质贷款额度针对一些借助银行贷款进行建设的高校项目,如果在建设中出现额度用尽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作出追加贷款处理,以此确保整个建设项目的顺利完工及运行。也就是指商业银行贷款的惯性。如果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后续资金无法补充的情况,则会致使项目被迫停工,无法获取到应有的经济利润,对于银行及高校均会造成双重打击。

(六)建立完善风险基金制度各大高校在自身的运作发展中,长期以来接受政府的帮助,自身风险意识过于缺失。针对此种状况,商业银行应对自身的人力资源及专业知识优势进行灵活运用,帮助高校尽快建立起一个风险基金制度。对于存在贷款关系的高校,据需依照借贷余额及贷款分类的结果,每年定期进行风险基金的提取,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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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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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贷款的准入条件较高。目前,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是抵押贷款和少量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几乎没有,并且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上升。而对于抵押品,银行很少接受除土地、房产之外的其他抵押物,同时还要求小企业有健全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小企业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能把土地或厂房作为合格的抵押物。同时,由于小企业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导致社会对其信用普遍审慎,加之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机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过分审慎等因素,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此外,由于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都不完整,所以其贷款也不能是财务报表型和信用评分型,因此,在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依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2.小企业贷款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由于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信用立法滞后以及执法不严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企业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小企业信用缺失的问题更为严重。在信贷调查阶段,部分企业由于处于创业阶段,规模较小,资本实力相对较弱,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财务管理不健全,只设流水账,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等原因,给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真正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带来了难度,使商业银行难以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手续帮助它们获得贷款。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工作的难度,造成了风险(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反过来制约了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小企业贷款信息的分散与小企业融资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公民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意识,还是整个社会的征信制度建设、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量和网络覆盖面、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征信增值服务等,都要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的担保体系,虽然有为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门机构,但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故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及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对小企业信用状况调查困难。

3.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较弱。小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行为,都决定了其高风险性。当商业银行在向一般的小企业发放贷款时,面临着许多企业信用级别较低、担保难、风险大、综合收益较差,而银企之间信息又严重不对称的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定价难度相对较大。

贷款定价的核心是正确评估信贷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水平。目前,国内小企业信贷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法定利率上浮法,确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第二种方式为成本加成法,就是按成本核算,综合考虑预期利润、竞争、客户等因素,以此生成利率;第三种方式则是市值定价,即根据企业预期收益现金流贴现。第一种定价方式略显僵硬,未能体现差别化。由于各家企业信贷风险不同,对银行的贡献度不同,理应得到不同的贷款利率。由于其定价因素较为单一,银行正向第二种方式逐渐过渡,即成本加成法。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其经营原则,由于小企业社会认知度低,经营管理尚未规范,以及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银行对其发放贷款后特别需要加强贷后管理,从而使贷后管理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贷款定价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贷款管理成本,否则难以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而贷款管理成本包括可见成本和隐性成本,前者主要包括资金成本、营运成本、赋税成本三种;后者主要包括风险成本,而且要确定所有反映成本的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但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贷款违约率数值的确立要建立在5年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违约损失率数值的确定更是需要7年历史数据,这些数据必须是分地区分行业的、具体的、真实的数据。而国内大规模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也才是2005年的事,时间并不长,无法获取相应的数据。

4.独立核算制度的推进步伐缓慢。在2006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通知》中,“独立核算”被表述为“要设立小企业贷款的专业部门,组建一支专业队伍,为小企业贷款提供专业服务。要制定专项考核指标,准确统计分析小企业贷款的相关数据信息,对小企业贷款实行独立核算和专项考核”。没有独立核算机制,小企业贷款的业务考核、激励约束和专业化等措施就显得不够完善、科学。

目前,部分银行在管理和审批上能够把大中小企业客户分类处理,有些银行还能在分支机构的层面上做到独立核算,如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支行,建立了专业化的小企业贷款工作部门和队伍,但至今还没有一家做到全面、系统的成本和利润的独立核算。在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上,目前建行设立了专门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会计科目,交行设立了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指标,工行、农行和中行也有相关的业绩奖惩规定。尽管部分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等设立了专门的小企业信贷部,专门负责该业务的拓展工作,但毕竟只有少数,大多数银行仍对独立核算带来的成本等问题有所顾虑。

而独立核算机制的推进步伐缓慢主要与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经营思路等有关。首先,由于国内贷款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如果没有独立核算机制的安排,风险系数较低的大客户业务和回报收益较高的零售业务将获得更多的资源倾斜,从而导致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动力不足。其次,当前部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于业绩考虑,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大客户上,对小企业贷款重视不足,因此,让其在短时间内跨步到独立核算不太现实。还有一些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主要集中在优质大客户上下游产业链上,小企业贷款业务与大客户的关联度还非常高,还没有到要分离小企业客户并独立核算的阶段。第三,在小企业贷款业务独立成本和利润核算问题上,成本计提和分摊的口径比较难取得统一,也是造成独立核算进程推进缓慢的原因。小企业贷款业务成本包括职员薪酬、交易成本、分摊成本和资金成本等多方面。例如分摊成本里面,小企业业务要与其他公司业务或零售业务分摊银行IT系统、客户服务甚至行长薪酬等多种形式的成本支出,而这几者之间如何分配,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分歧也会比较大。

三、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思路

1.放宽小企业客户准入标准。银行可以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放宽抵押资产的范围。在贷款方式上除了以抵押贷款和少量的担保贷款为主外,应采取灵活的方式,积极探索小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商业汇票、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人工林地、存货、出租车营运证等多种抵押方式,或以项目本身作抵押,解决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同时,拓宽担保渠道,探索新的贷款担保形式,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核心股东、主要经营责任人提供的以其个人财产或权利为抵押的担保。开办联保协议贷款业务,由多个小企业进行联保,对其中一个或部分企业发放贷款,以此解决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2.加快完善贷款信息管理工作。首先,应重视对小企业“软”信息的监测。在对企业财务指标等“硬信息”进行监测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小企业账户资金流、企业用水(电)量以及经营者个人情况等“软信息”的监测,特别关注企业法人的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小企业贷款风险。

其次,建立客户信息平台。尽可能扩大征信体系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覆盖面,提高征信系统的效率,逐步扩大小企业信息采集的范围和信息服务的范围,逐步为没有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的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帮助小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和完善内部管理。不断扩充个人征信系统收集的数据范围,加快从非银行部门采集个人信息的步伐,力争实现和非银行部门的联网运行。

第三,建立和推行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制度,将逃废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小企业纳入内控名单。

第四,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改变以客户财务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为主的信贷风险分析方法,将现金流量分析,特别是未来现金流预测和企业财务弹性分析作为信贷分析的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竞争地位和行业发展趋势、战略管理、外部支持、核心竞争力等各种非财务因素的分析。通过采取不一样的评判方式,用于不同的客户群。在这一方面,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2006年该行推出新的小企业评级办法,建成了覆盖全行小企业评级业务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并一改以往过多依赖企业财务数据和定量评价的作法,将定性与定量评价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将担保能力评价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首次引入评价体系中,形成了以担保能力评价为中心,突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所处经济环境的评价体系,既能充分考虑小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性等特点,又注重其经营和财务风险评价,使信用等级能够合理地反映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3.增强风险定价能力。小企业的最大特点是成长性,具有持续挖掘利用资源的能力。如何针对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开发切合实际的风险定价模型是银行要尽快改进的问题之一。

首先,应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针对小企业贷款管理成本较高,易受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政策风险较高,以及受经营范围限制难以分散经营风险和实现范围经济等特点,商业银行在对其进行定价时,应将小企业的贷款管理成本和信用风险溢价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之中。成本加成定价法符合银行审慎的经营策略,充分考虑了对该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成本,杜绝了不计资金成本和风险的经营行为。

其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应该是互惠互利的。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在定价空间内争取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的同时,还要在定价过程中注重客户对银行附加贡献度的大小,考虑包括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管理成本、客户对银行的贡献等因素,对小企业贷款进行综合定价。这样,即使要降低贷款定价时,银行仍可获取相应存款收益与中间业务收益。

再次,商业银行应针对当地金融特点,实行差异化定价,避免“一刀切”。分区域对辖属支行进行利率指导,对于市区支行,确定其贷款利率浮动的最基本幅度。在支行的层面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推出贷款利率定价模板,并将该模板应用于贷款利率决策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以定量为主的方法,根据贷款风险、资本约束、综合回报等因素,综合设计几大指标,每类指标都有细化指标和细化权重,能够具体到一个企业,不仅不同企业的贷款有不同的价格,甚至在同一企业中,每笔不同的贷款也有不同的价格。通过合理定价,覆盖风险,提高收益。

4.切实推进独立核算制度的实施。首先,可采用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完善有特色的审批程序,从而达到较为理想地控制成本的目的。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的增量贷款审批权(包括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基本上均收归省级分行,由于贷款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手续繁,无法适应小企业资金需求时间急、期限短、额度小的特点。因此,通过改变过去大企业贷款需要层层审批的做法,将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适当地下放到支行,提高办贷效率,并降低管理成本。例如,交通银行在各地分支行设立专职审查岗,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信贷业务采用分级授权个人签批制,提高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查针对性和审批效率。民生银行设立的小企业事业部是一个拥有人事权且在财务上独立的SBU(StrategicalBusinessUnite,战略事业单位)。作为与该行公司业务平行的部门设置,SBU在分行采用矩阵式管理结构,即项目管理与专业所、室呈矩阵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迅速解决问题。

其次,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会计科目以及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指标,来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分产品、分部门和机构进行业绩核算,并进行全面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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