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虽然毕业设计内容繁多,过程繁琐但我的收获却更加丰富。各种系统的适用条件,各种设备的选用标准,各种管道的安装方式,我都是随着设计的不断深入而不断熟悉并学会应用的。和老师的沟通交流更使我从经济的角度对设计有了新的认识也对自己提出了新的要求,举个简单的例子:市政给水管网引入管的管径如果选择不当就将造成上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本是我工作后才会意识到的问题,通过这次毕业设计让我提前了解了这些知识,这是很珍贵的。
在设计过程中一些管道的设计让我很头痛,原因是由于本身设计受到建筑图本身的框定,而又必须考虑本专业的一些要求规范,从而形成了一些矛盾点,这些矛盾在处理上让人很难斟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意识到:要向更完美的进行一次设计,与其他专业人才的交流沟通是很有必要的,这其中也包括更好的理解建筑甲方的各种要求,更要从祖国的高度看待一些大局上的问题更好的处理各种矛盾。
提高是有限的但提高也是全面的,正是这一次设计让我积累了无数实际经验,使我的头脑更好的被知识武装了起来,也必然会让我在未来的工作学习中表现出更高的应变能力,更强的沟通力和理解力。
从不知道毕业论文怎么写,到顺利如期的完成本次毕业设计,这给了我很大的信心,让我了解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对本专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这些我在毕业论文结束语中都提起过。事实上,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还是消防系统,我都采用了一些新的技术和设备他们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创造力。比如我的设计在节约水能源上就有很大的不足,在这个能源紧缺节能被高度重视的社会中,这无疑是很让我自身感到遗憾的,可这些不足正是我们去更好的研究更好的创造的最大动力,只有发现问题面对问题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不足和遗憾不会给我打击只会更好的鞭策我前行,今后我更会关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出现,并争取尽快的掌握这些先进的知识,更好的为祖国的四化服务。
毕业论文结论范文
xx年3月,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3月初,在与导师的交流讨论中我的题目定了下来,是:8031单片机控制LED显示屏设计。当选题报告,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中,当时面对浩瀚的书海真是有些茫然,不知如何下手。我将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在导师细心的指导下,终于使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有了掌握。
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认真准备了一个笔记本。我在学校图书馆,大工图书馆搜集资料,还在网上查找各类相关资料,将这些宝贵的资料全部记在笔记本上,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然后我将收集到的资料仔细整理分类,及时拿给导师进行沟通。
4月初,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了,我开始着手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就及时和导师联系,并和同学互相交流,请教专业课老师。在大家的帮助下,困难一个一个解决掉,论文也慢慢成型。
4月底,论文的文字叙述已经完成。5月开始进行相关图形的绘制工作和电路的设计工作。为了画出自己满意的电路图,图表等,我仔细学习了Excel的绘图技术。在设计电路初期,由于没有设计经验,觉得无从下手,空有很多设计思想,却不知道应该选哪个,经过导师的指导,我的设计渐渐有了头绪,通过查阅资料,逐渐确立系统方案。方案中LED显示屏行、列驱动电路的设计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反复推敲,对比的过程中,最终定下了行驱动电路采用74LS154译码器,列驱动电路采用74HC595集成电路。
当我终于完成了所有打字、绘图、排版、校对的任务后整个人都很累,但同时看着电脑荧屏上的毕业设计稿件我的心里是甜的,我觉得这一切都值了。这次毕业论文的制作过程是我的一次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在论文中我充分地运用了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知识。
我不会忘记这难忘的几个月的时间。毕业论文的制作给了我难忘的回忆。在我徜徉书海查找资料的日子里,面对无数书本的罗列,最难忘的是每次找到资料时的激动和兴奋;亲手设计电路图的时间里,记忆最深的是每一步小小思路实现时那幸福的心情;为了论文我曾赶稿到深夜,但看着亲手打出的一字一句,心里满满的只有喜悦毫无疲惫。这段旅程看似荆棘密布,实则蕴藏着无尽的宝藏。我从资料的收集中,掌握了很多单片机、LED显示屏的知识,让我对我所学过的知识有所巩固和提高,并且让我对当今单片机、LED显示屏的最新发展技术有所了解。在整个过程中,我学到了新知识,增长了见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然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争取在所学领域有所作为。
篇2
(二)大学音乐教学
大学音乐教学是一个师生共同参与的活动,需要教师与学生进行密切有效的配合才能促进使教学过程顺利的实现。音乐教学与一般的学科教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为音乐教学的教学目标不仅仅是音乐知识本身,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通过音乐学生提高自己对音乐的鉴赏能力,提升自己的音乐素养和艺术鉴赏能力,这就要求音乐教师在进行音乐教学的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教学方法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好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三)传播学与音乐教学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教学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与理念的传播过程,因此我们说传播学对于音乐教学的有效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在传播视角之下,我们应该积极开拓相关的教学方式,应用传播学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不断提升与改变,促进大学音乐教学方式的有效性。
二、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
(一)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对于大学音乐教学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在不断的推进,大学音乐教学理念也在逐步的进行改变与提升。现代音乐理念要求在教学过程之中要做到不断的创新,尤其是在传播视角下,信息时代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与学习,已经深刻的改变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正是在这种条件的影响之下,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的利用传播视角及时更新大学音乐教学理念,让大学音乐教学理念与传播学进行有效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学音乐教学理念的与时俱进,才能不断的推进大学音乐教学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二)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中最有价值的就是教学内容,这是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最为注重的方面。大学音乐教学过程中也是这样,也应该对教学内容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之下,我们进行教育教学过程之中,更多注重的是课本知识的讲授,缺乏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设置与安排。但是在传播视角下,可以促进教学内容的进一步优化。在传播视角下应该实现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实现音乐教学内容与现代音乐发展的有效融合;其次,在教学过程之中应该充分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的参与到现代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最后,应该注重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传播手段,实现教学内容的丰富化,让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深刻的印象,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三)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方法
内容的改变必然促进方法的创新,所以在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方法应该得到不断的丰富。善于创设音乐教学的环境,能够利用各种乐器、多媒体手段等让学生进行情境,有条件还可以带学生走入真实的大自然中,体会音乐的美。在课内教学中要利用好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比如课件、视频等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切实感觉到音乐对生活的重要性。教师要勇于借鉴和创新,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方法,凡是能够对学生产生有利结果的方法都可以尝试和利用。
(四)传播视角下的大学音乐教学过程
实现大学音乐教学方式有效性实施必须充分的重视教学过程,与传统的音乐教学过程不同,在传播视角下,我们应该对大学音乐教学的教学过程进行系统的设计与规范,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促进大学音乐教学方式的有效实施。在进行音乐教学的过程之中,应该与传播学进行有效的结合,因为音乐教学过程本身就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实现音乐信息与音乐符号的传播,也就是说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本身就蕴含着传播过程。因此,在大学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植入传播学就显的尤为自然,可以更好的促进现代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进步与发展。在传播视角之下,我们应该注重教学过程之中与学生的互动和学生与媒体之间的互动,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优化,让学生通过媒介融入课堂教学过程之中,在传播媒体的帮助之下实现大学音乐教学过程的记录与传承,让教学过程变的更加生动活泼。
篇3
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18日宣布,“暂时放弃”法学博士头衔,但同时表示不会辞去国防部长一职。
不久前,两名德国大学教授在《法学批评》杂志上就古滕贝格在拜罗伊特大学提交的博士评论,指出该论文不仅水平“一般”,而且有多处抄袭。
古滕贝格随后举行记者会承认他的博士论文中有“错误”,并表示“真诚的遗憾”,称自己对此感到“不幸”,同时对可能因他未能标明出处而引用其文章、因此受到伤害的人表示道歉。但他坚决否认此举是故意“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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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午电 德国拜罗伊特大学23日宣布,收回先前授予国防部长卡尔-特奥多尔·楚·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
拜罗伊特大学校长吕迪格·博尔曼在一次新闻会上宣布校方决定:“拜罗伊特大学收回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博尔曼说,这名国防部长的博士论文“不是正确、科学工作所获成果”。不过,他没有认定论文抄袭。
古滕贝格21日致信母校,承认论文存在“有悖学术标准”的严重缺陷,请求校方收回他的博士学位,但否认论文抄袭。
古滕贝格2006年在拜罗伊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法新社报道,这篇论文共475页,其中270页存在未注明出处、引用他人学术文章的情况。
古滕贝格23日在议会就事件致歉,但重申不会因“抄袭门”辞职。最新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经历“抄袭门”风波,古滕贝格支持率不降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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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工作
70%以上的图表已经画好,50%以上的结果已经进行分析讨论对于理工科的研究来讲,图表是论文的核心,大部分的成果都可以用图表表示,包括一些讨论的环节,一些机理的分析。所以,无论是写大论文还是写小论文,我一直是把图表放到很优先的位置。70%以上的图表主要依赖平时完成实验后的数据处理,或者发表的一些论文,不要求格式完全正确,只要有了图表的核心内容即可。而50%以上的分析讨论其实并不容易,因为平时我们分析数据的时候,并不会撰写大段的分析讨论,最多是放到PPT中。因此,这一项其实是比较依赖小论文的,在撰写小论文的时候,通常才会做一个文字上的详细的分析,与其他研究结果的对比。>>>>简析硕士毕业论文如何选题、开题及写作
3、从第1章开始,从前往后写,最后结论、创新点、摘要
这是撰写论文的主体工作,是需要最多时间的过程。写作的顺序因人而异,我一直比较习惯从前往后写,先引言,再写方法,再写结果与讨论,最后写结论和创新点、摘要,基本上与人们的阅读的顺序是一致的。
4、找一个靠谱的模式模板
一个好的格式模板可以让撰写事半功倍,也可以避免很多细节的错误。我用的是去年毕业的师姐的模板,我所做的是把她的博士毕业论文终稿拿过来,然后把她的文字替换成我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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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辩教师怎么提问
一般情况下,因为我们的毕业论文从内容上看大部分是“对症下药”型的,所以答辩老师的提问往往是从论文核心概念、问题、原因、对策四个方面来提问的。当然也有一些答辩教师惯于从议论文的角度提问,主要包括你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什么?你用什么论据支撑核心观点?你用什么方式进行论证?一般情况下,就论文内容进行提问要多于从论文形式进行提问,但是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要对答辩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准备。>>>>>博士毕业论文写作技能操作难点分析
3、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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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博士后?博士后当然先是博士。那么,什么是博士?在法律意义上,博士就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在文化意义上,博士就不大好讲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士是一个了不起的概念。古之“士”在字源上与“王”同形或形近,在涵义上原本是男子的大号,后来则指学习道艺、“德能居位”、有一德一艺者,也就是那些用知识技艺为国家做事的人们,特别是那些,按照先生的说法,自道统与政统相分裂后,以师道学统而立身的人们。士君子人格乃是中国文化璀璨中的璀璨。《荀子》“强国”篇说,“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在今人眼里,包括荀子在内的古之士大夫,则是那些在操守上讲究修齐治平,秉持仁、义、礼、智、信,在政治上相信“君轻民贵”,而且能够做到“苟利国家生死与”的人们。那么,今天的“士人”应当是怎样的呢?
我想,既然称“士”,首先就应当学习和承续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然后再结合时代的要求,把传统发扬光大,并让我们的创造沉淀为新的传统。具体到法律领域,士还应该有特殊的要求。记得上一次研究生毕业典礼上,梁慧星先生在致辞时强调,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当树立“自由、平等、博爱”的信念,树立正义的信念。在这里,我觉得还要特别注意树立法治的信念。我从1978年开始学习法律,真正形成比较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比较健全的法治信念,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则,国家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规则背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人,如何通过法治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走向法治,回答好这些问题,无论是研究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的,还是研究各部门法学的,都要认真琢磨人,琢磨事,琢磨社会现象,琢磨中国的实际。把这些道理琢磨透了,再反过来贯穿到自己的专门研究中去,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博士是博学之士,按古代的讲法,已经算得上“国子”、“国士”、“大士”。得到了博士学位,就应当懂得以品德和才艺立身,而不是以官位和财富立身,更不能做鄙薄之士,为贩夫计,逞匹夫勇。博士后当然要比博士强。博士后是一个高级研究职位。获得这个职位,就是要继续在学问上下功夫。做好博士后,关键是注意一个“后”字。这里谈几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在选题上,博士后要注意和博士阶段的连续性。博士后研究是博士论文的“后研究”,所以,在选题的时候,最好不要完全另起炉灶,而要以博士期间的研究为背景,就某一个问题或方面,加以提升和深化。学贵在精专,这样容易出学问,出成果。我在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的时候,所在的项目里有一个成员50多岁了,据说此生已经断断续续在几个学校做过好几回“postdoctoral fellow”,而且,每次的题目都变化不大,但导师仍然认为有继续做的价值。现在,我们有些人选择了很好的题目,也做了很好的研究,但一旦毕业了或者发表了就“拉倒”了,这是很大的浪费。
篇8
接受美学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尧斯和伊泽尔,他们主张美学研究应该把焦点集中在读者对作品的接受范围、对作品所做出的反应程度、读者进行阅读作品的过程和读者自己所拥有的审美经验以及接受效果在文学的社会功能中的作用等方面。研究美学的过程中还应该要通过问答的方式以及同时进行解释的方法去研究作品创作与接受和作者、作品、读者之间的动态交往过程,这就要求能够把文学史从实证主义的死路中引出来,并要把审美经验方在历史和社会的条件下去考究。
接受美学方法论有其独特的理论观点,这是由于接受美学拥有自己的特的理论基础。由于接受美学的理论家是反对19世纪的历史客观主义的,其主要是反对文学作品具有客观的永恒不变的含义或意义。他们认为这种历史性质的研究是一种随着人们认识的增长而在不断变化的对经验的研究,历史研究者同样不可避免的被历史条件所制约着,这一历史观是接受美学文学史观的基础。尧斯在研究接受美学的过程中把结构思想与历史思想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他认为作品的结构是文学创作整个过程中更高级的结构,而接受是在作品的历史系列与公众态度系列之间的矛盾运动中产生的一种过程,在此构成中形成了审美。不仅如此,尧斯还引进了许多不同科学哲学家的概念与观点,并把这些概念及观点融入到接受美学的概念里,扩展了接受美学新的范畴,这便为接受美学划定出了一个崭新而独特的研究领域。
尧斯认为接受美学是研究读者对文学的接受与读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比如说是像对待作家和其作品那样,要深入并系统地研究读者在有效的文学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要把读者作为文学研究的对象之一。
尧斯并把这些观点的主要内容分了几个方面:第一,接受美学研究者现在逐渐注意到了一个过去一直忽略的基本事实,就是文学作品是为读者阅读而创作的,文学作品的社会意义和其美学价值是要通过阅读表现出来的。尧斯用接受美学表述这个事实,就是当一部作品只有经过读者阅读才能算是真正的被完成,才能够成为一部真正的文学作品,才具有其所具备的文学生命力。第二,接受美学研究者认为读者在接受作品的过程中不是在被动的接受和反应,而读者是主动的能动的推动着文学创造,所以说读者的接受与反应也是推动文学创造,促进文学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第三,接受美学研究者认为一部作品所取得社会效果是积极还是消极,是热烈还是冷淡,都是由读者的阅读活动所决定的,同时也会取决于作品的性质。即使同一个读者阅读同一部作品,他每次阅读也会产生不同的解释。由此可以看到,文学的接受活动,不仅被作品性质的制约着,也受读者的制约。最后,接受美学研究者认为读者在接受过程中对文学作品所产生的影响是由个人因素所决定的。受众自身的生活经历具有其特殊性,受众的艺术修养、个人气质、艺术趣味、教养及知识程度、家庭环境等影响着受众对作品的接受效果和审美层次。
接受美学强调着受众的接受与受众的审美,其反对形而上学的研究文学艺术,而是重视读者的积极参与的接受效果,其在此基础上开拓了注重读者对作品的影响与作用这一新的研究领域。接受美学使人们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看一些基本问题,可以说是对文学研究领域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个重要贡献,而其也在处在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
二、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传播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活动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对新闻内容的审美表达,由于新闻的真实与美感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而且美感是新闻真实的较高品位,因此受众在接受新闻内容时就把美感也作为新闻是否真实的一个评判标准了。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受众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接受美学把读者作为了一部新闻作品的主体,因为无论任何的文本只有经过了读者的阅读才能成真正意义上的成品。接受美学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就是读者受众学,在接受美学中受众的地位超越了作者的地位,如果新闻作品没有读者进行阅读,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新闻作品,所以说读者在新闻作品的创造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信息并不是由传播者单方面传播给受众的,而是由传播者与受众之间进行一定的互动过程而完成传播活动的,并且受众也不是全盘的接受新闻信息的,而是有选择有目的的进行接受的。所以我们要用接受美学方法论去剖析受众心理与新闻传播原理。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功能理论也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接受美学非常重视审美接受与交流,因为新闻传播本身就是建立在沟通与相互联系的基础上的。新闻传播功能是新闻媒体功能的一种延伸,新闻媒体要满足不同受众群对新闻信息的不同需求,就要把不同的新闻信息加以区分,因此也就要求新闻传播功能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与变通能力来满足受众的审美需求。如果新闻传播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场真实感、时效性、更加贴近受众的生活、新闻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传播内容也更为丰富,这样带给受众更为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带给受众更多的愉悦感,受众就越能够快速且容易的接受新闻信息,这样新闻信息也就更加具备审美价值。以新闻受众的接受效果和审美趣味与需求为根本取向,是更好的发挥新闻传播活动的审美影响力的主要途径。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写作理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接受美学方法论的理论观点,受众阅读理解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新闻文本中的不同情节或词语都有可能引发出与读者自身相似的生活经验,因而引起读者对新闻本身的阅读期待。文学创作与读者及新闻信息传播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其实都是一种双向性的关系,因为从整个活动的全过程来看,文学、新闻写作和文学、新闻反馈也是一种双向性的同构关系。无论是新闻采访与写作的前期工作还是其活动过程甚至是其工作结束时,都不程度的受到受众接受程度、接受效果及受众审美需求、审美意向的制约和限制。在接受审美的理论原则中,新闻写作必须面对受众的期待视野,并以此为出发点,在艺术形式上讲求审美创造,使受众能够在接受新闻信息时获得审美愉悦。
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价值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新闻价值指的是一则新闻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社会效益强烈的新闻,其新闻价值较大。社会效益小,其新闻价值就小。”①从接受美学理论上说,新闻价值实质上就是接受效果的问题,也就是说新闻事实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受众对信息的需求。新闻价值受到读者对新闻传播信息的接受程度和接受效应的影响,受众的审美取向也是决定新闻价值的一个因素。
接受美学对新闻传播学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潜在且深刻的影响,新闻传播学对接受美学方法论的借鉴,使其在发展上拥有了更大的空间。
三、接受美学方法论对新闻传播学的启示与意义
接受美学方法论主张新闻传播活动一定要以读者为中心,把读者受众放在主置上,要走向读者受众的内心世界与审美取向,这就为新闻传播学的效果研究指明了方向。满足受众需求,达到受众审美标准,就一定要注意到受众群体的差别,受众群体的不同层次,因为不同的受众拥有不同的“期待视界”,进而对新闻传播的信息内容也就拥有不同解读方式。受众对新闻传播的信息内容的接受与理解符合了接受审美的理论观点,受众的审美需求和接受过程是一种意义上的能动的艺术审美再创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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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众自身的差异造成了许多不同点,比如受众个人心理结构有所不同那么受众对新闻传播信息的要求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受众对待人生的态度及对待生活的态度不同那么受众就会要求新闻信息的内容有所不同;受众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或信仰不同就会要求新闻传播信息的方式、结构、内容、取向略有不同等等。这些差异与不同表明受众自身会拥有自己鲜明的个性,他们对事物会有自己的观点,这样对于不同的传播内容会有不同的反应和理解。由于传播工具能够让受众产生某种全新的观念或思想,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现有的观念或思想,这样就改变了受众已存在的态度。由此,传播工具就在一定的范围内为整个社会树立了文化规范,人们在看待某种事物时,就会受到传播工具在某范围内所树立的文化规范的影响。
篇9
冯・诺依曼的记忆力惊人,读书过目不忘。他对读过的书籍和论文,能很快一句不差地将内容复述出来。
冯・诺依曼一生掌握了7种语言,最擅德语,他在用德语思考种种设想时,又能快速译成英语。据说,6岁时他就能用古希腊语同父亲闲谈。
在计算机领域,他被誉为“计算机之父”。在经济学领域,他被誉为“博弈论之父”。在物理领域,冯・诺依曼在20世纪30年代撰写的《量子力学的数学基础》对原子物理学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在化学方面他也有相当的造诣,曾获苏黎世高等技术学院化学系大学学位。 30岁时,冯・诺依曼已经是纯粹数学学者中的巨人;45岁时,他被全球公认为20世纪最具世界性、最多才多艺、最才思敏捷的数学家。从遍历定理的第一个有力证明到天气控制方法,从原子弹的聚爆装置到博弈论,从一种用于研究量子物理学的新代数学到带有预先储存程序的计算机的装配,到处都可以看到他的设想。他在格论、连续几何、理论物理、动力学、连续介质力学、气象计算、原子能和经济学等领域都做过重要的工作,被称为上世纪“最伟大的全才之一”。
米哈伊尔・瓦西里耶维奇・罗蒙诺索夫Михаи?л Васи?льевич Ломоно?сов
他创办了俄国第一所大学――莫斯科大学;由于他渊博的学识,他也被普希金赞誉为“俄罗斯的第一所大学”;他是“俄国科学史上的彼得大帝”,俄国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语言学家、哲学家和诗人。他在俄国的地位,有如伽利略在意大利、牛顿在英国、笛卡儿在法国、莱布尼兹在德国和富兰克林在美国的地位。
为了躲避继母的责骂、争取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19岁的他带着两本启蒙书――《斯拉夫语法》和《算术》,凭着借来的3个卢布,离开家乡、踏上了漫长的求学之路。他冒充教会执事的儿子进入了斯拉夫-希腊-拉丁学院,用1年时间掌握了拉丁文,并自修了希腊文,用5年时间修完了8年的课程,被选派到彼得堡国家科学院大学深造。半年后,又被派往德国学习采矿和冶金。1736年秋,他进入马尔堡大学学习物理学和化学,期间精通了德语、法语,后又到弗赖堡学习矿业和冶金学。在克・伏尔夫教授的手下,他学习了数学、哲学、物理学,又选学了化学、力学、矿山测量、水利工程学课程。
他在物理、化学、语言学、文学、哲学、历史、天文、地质、矿物、航海等领域都有杰出的成就:
他是一个出色的人文学者,在历史学、语言学、哲学方面都有研究,被誉为“俄罗斯现代语言之父”,著有《修辞学》《俄语语法》和《论俄文宗教书籍的益处》等。
他在观测金星凌日时第一个发现了金星上存在着大气;他创立了热动力学说,指出热是物质本身内部的运动,从本质上解释了热的现象;他提出了气体分子运动论,认为空气微粒对容器器壁的撞击是空气产生压力的结果;他对气体压强给以正确解释,即是空气质点对器壁撞击的结果;1741年,他创立了物质结构的原子――分子学说,为俄国的物理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用实验证明化学反应前后物质的质量相等,这一发现比拉瓦锡发现物质不灭定律早18年;他是最早应用天平来测量化学反应重量关系的化学家。
他是俄罗斯的“全能才子”,是俄国“文艺复兴式的人物”。他的名字叫米哈伊尔・瓦西里耶维奇・罗蒙诺索夫。
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莱布尼茨,德国自然科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数学家、历史学家。他的研究成果遍及力学、逻辑学、化学、地理学、解剖学、动物学、植物学、气体学、航海学、地质学、语言学、法学、哲学、历史学、外交学等等,他是历史上少见的通才,被誉为“十七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他还是最早研究中国文化和中国哲学的德国人,而他的职业,是一名律师。
莱布尼茨在数学史和哲学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数学上,他和牛顿先后独立发明了微积分。有人认为,莱布尼茨最大的贡献不是发明微积分,而是发明了微积分中使用的数学符号,他也因此被称为“符号大师”。莱布尼茨还对二进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在哲学上,莱布尼茨的乐观主义最为著名,例如他认为“我们的宇宙,在某种意义上是上帝所创造的最好的一个”。他和笛卡尔、巴鲁赫・斯宾诺莎被认为是17世纪三位最伟大的理性主义哲学家。
莱布尼茨对物理学和技术的发展也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提出了一些后来涉及广泛(包括生物学、医学、地质学、概率论、心理学、语言学和信息科学)的概念。莱布尼茨在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神学、哲学、历史学、语言学诸多方向都留下了著作。他的著书,约四成为拉丁文,约三成为法文,约一点五成为德文。
莱布尼茨的求学经历也堪称传奇。
15岁,他进入莱比锡大学学习法律, 一进校便跟上了大学二年级标准的人文学科的课程。期间他还抓紧时间学习哲学和科学。
17岁,他以《论个体原则方面的形而上学争论》一文获学士学位。
18岁,莱布尼茨完成了论文《论法学之艰难》,获哲学硕士学位。
19岁,莱布尼茨向莱比锡大学提交了博士论文《论身份》。次年,审查委员会以他太年轻为由而拒绝授予他法学博士学位。他对此很气愤,于是毅然离开莱比锡,前往纽伦堡附近的阿尔特多夫大学并立即向学校提交了早已准备好的那篇博士论文。
21岁,阿尔特多夫大学授予莱布尼茨法学博士学位,还聘请他为法学教授。
据称,经当代智商测试研究,莱布尼兹的智商高达205,是人类历史上少有的天才。
托马斯・杨Thomas Young
英国物理学家托马斯・杨是个奇才,同学们都称他为“奇人杨”。上帝在造人方面从来都不是公平的,托马斯・杨就是个例子。表面上,他的身份是医生、物理学家,但这仅仅只是他的社会角色而已。他涉猎的广泛程度让人瞠目,他的才华横溢让人吃惊。
他在光波学、声波学、流体动力学、造船工程、潮汐理论、毛细作用、虹的理论、力学、数学、光学、声学、语言学、动物学、埃及学等领域均有建树。他还对艺术颇有兴趣,他热爱美术、音乐,几乎会演奏当时的所有乐器。他会制造天文器材,还研究了保险经济问题。他擅长骑马,并且会耍杂技走钢丝。
小时候的托马斯是个神童,2岁会阅读,4岁能将英国诗人的佳作和拉丁文诗歌背得滚瓜烂熟;不到6岁已经把圣经从头到尾看过两遍,还学会用拉丁文造句;9岁掌握车工工艺,能自己动手制作一些物理仪器;几年后他学会微积分和制作显微镜与望远镜;14岁之前,他已经掌握10多门语言,包括希腊语、意大利语、法语等等,不仅能够熟练阅读,还能用这些语言做读书笔记;之后,他又把学习领域扩大到了东方语言――希伯来语、波斯语、阿拉伯语;他阅读了大量的古典书籍,在中学时期,就已经读完了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拉瓦锡的《化学纲要》以及其他一些科学著作,才智超群。托马斯26岁时,著名的罗塞塔石碑被发现。石碑上刻了三种文字:古埃及象形文、古埃及通俗文字和希腊文。首先阐释这些象形文字的人是法国人商博良,但托马斯却是把碑文的译文发表成书的第一人。
篇10
我们应当认识到,一项制度离开其赖以存在的权利基础而来谈这一制度的严格把握及深入发展无异于缘木求鱼;缺乏对一项制度的权利基础及来源的认识而要求它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必然只能成为一种空幻。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一般可分为被刑事指控人诉讼行为的权利(权)和与本身无关的权限(固有权)”。[1]权分为独立权和附属权,独立权可以违背被刑事指控人意志而行驶,如请求宣告、告知被逮捕理由请求权、撤销逮捕或保释请求权、变更开庭日期请求权等;附属权指不能违反被刑事指控人本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权限,如回避权、提起上诉权等。固有权一般包括两种:1是只有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才享有的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讯问被刑事指控人律师在场权等;2是辩护人与被刑事指控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搜查、查封时的在场权,勘验时的在场权,质问共同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等。日本另一学者土本武司也认为,“辩护人的权利分为固有权、独立权、从属权三种”,[2]与田口守一的观点大同小异。
台湾法学家林山田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可分为固有权利和继受权利两种”。[3]固有权利又称为原有权利,是指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基于辩护()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只属于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的权利,也包括与被刑事指控人共同享有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不受被刑事指控人意图的限制,完全取决于辩护人所理解的对被刑事指控人有效辩护的需要。例如:阅卷权、抄录权;与被刑事指控人会见、通信权;庭审记录权;在场权;陈述权;讯问权;诘问权等。继享权利又称为传来权利,是指本应为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权利属性而言,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该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被刑事指控人的意志。
我国大陆的一些学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授权给辩护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因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而由法律规定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前者以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委托给辩护人行使为前提,其目的是为了填补被刑事指控人辩护水平、技巧的缺陷;后者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限,其体现了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意味。
综合比较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日本学者与台湾学者在对固有权阐述或定义上虽有不同,但基本原理并不冲突,即当事人委托的权要比法律规定的固有权充分。权与固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权一般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是随着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而终结的;而固有权是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与否,并不影响辩护人权利的行使。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权,例如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另一种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权,例如。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更改开庭日期申请权等。固有权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因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既兼负着人的职能,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所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一种是因当事人的授权或认可方可行使的权利;另一种则是为了充分、有效发挥辩护作用,基于辩护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够体现现代辩护制度独立的社会及政治意义。
本文认为,归根结底,不管如何划分,辩护律师的大多数诉讼权利都是由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无论是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独有的,还是与被刑事指控人共有的,最终的目的只应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刑事指控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有效辩护的重大意义
(一)有效辩护是辩护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追求的不应仅是形式上是否享有辩护权、是否获得律师帮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能否获得对被刑事指控人有利的诉讼结果。也就是说,纵然法律规定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也能获得律师的辩护,但若依然是“你辩你的,我办我的,我判我的”,基本不管律师或被刑事指控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和主张是否合理、正确,这当然不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因为手段与目的应具有统一性,所以,有效辩护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二)有效辩护是诉讼民主进步的体现
随着民主思潮的进一步深化,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不断扩大和完善,其中辩护的有效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认为其是刑事辩护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有效辩护是随着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的落幕和被刑事指控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作为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有效保障机制被确立下来的,无疑是社进步和文明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三)有效辩护直接反映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随着社会民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日益增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内容越来越丰富。在被刑事指控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强调的同时,其程序权利也逐步受到重视。有效辩护的原则要求不仅应保障被刑事指控人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且还应是真正且有实际意义的有效辩护,因此,有效辩护最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
(四)有效辩护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正应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完善。真正的和有实质意义的辩护,不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均不可或缺。按照有效辩护的要求,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完善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和发现真实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作用的有效、充分发挥,不仅可以防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办案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有效防止被刑事指控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4]所以,有效辩护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五)有效辩护是控、辩、审力量相对平衡的有效手段
一种力量若不能拥有必要的独立性而要强调其有效性无疑是一种堂而皇之的欺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互作用、分离且独立存在,才能使得辩护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一种力量,从而成为有效的辩护;与此同时,有效的辩护又能使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使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具有实际意义。
(六)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
从本质上讲,辩护制度是为保障被刑事指控人权利而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他人辩护或由国家指定律师辩护,其目的均是为了使被刑事指控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获得有利的帮助和公正的诉讼结果,正由于此,刑事辩护制度才因运而生并得以发展。试想,即使法律规定的辩护权不断增多,但却无任何实质效果可言,那被刑事指控人有何理由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又是什么?因此,辩护的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简而言之是生存之本。
参考文献:
[1]、参见程滔(导师:陈光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04-01。
[2]、参见程滔(导师:陈光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04-01。
[3]、参见程滔(导师:陈光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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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01至2007年有271位美国人获得诺贝尔奖,成为世界上获得诺贝尔奖人数最多的国家。他们为人类科技进步做出了最突出的贡献,也从侧面证明了美国教育系统的成功,而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已被公认为美国教育的精华。现在大家都普遍认同一个观点:研究生教育的水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准,反映着一个国家智力资源的开发与储备,标志着一个国家科学技术与经济竞争的能力。我国研究生教育也在近年蓬勃发展起来,不断地扩招,可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已成为高校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对美国研究生教育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不足,有针对性地积极吸收、借鉴和探索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形成特点和成功经验,来改进目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一、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简况
美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迅猛,80年代以来,每年授予30多万个以上的硕士学位,3万多个博士学位。博士学位(Ph.D)有传统研究型、应用研究性、一级职业学位等类型。传统研究型博士(Research Doctor)以研究高深学术为主要目标,适用于绝大部分学科。应用研究型博士(Professional Doctor)主要分布在应用领域,包括教育学博士、法学博士、公共卫生博士、工程博士等近50种类型。一级职业学位(First-professional degree)也称为职业博士,其培养目标不是指向学术研究,而是指向完成一定课程学习后的职业实践,反映的是高层次的职业水准,和研究型博士是平行的。此外,美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发展迅速,国家的教育体制鼓励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不对在职修读学位和全日制学生的进行区别对待,同时美国大学还把研究生课程都设置在下午4点至7点之间,使在职人员参加上课没有时间上的阻碍。美国的在校研究生有超过50%都是在职人员。
二、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特点
1、 招生制度
美国的研究生招收工作由各校自主进行,但是都有比较统一的申请要求。申请人一般都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个人申请书②大学本科阶段的正式成绩单(用于计算GPA)③三位教授的推荐信 ④GRE成绩或者GMAT成绩(商科类) ⑤TOEFL成绩(外国学生须提供)。各招生院系决定学生的录取与否,全校性研究生院(Graduate School ) 仅仅是一个管理服务机构,它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学籍、设置奖学金,与各院系协调设置课程要求、学位标准,组织资格考试,同时为学生提供学习方面的各项服务,如提供正式成绩单、授予学位等等。各学术院系则负责录取学生、聘任教师、讲授课程、安排学术教学活动,组织学位评审等。
2、 国际化
美国非常重视校内、校际、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在美国大学里几乎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等。同时美国大学以各种优越条件吸引世界各地优秀的人才前往美国接受研究生教育。据统计,目前美国两个研究生中,就有一个是外国留学生,而在美国大学任教的教师,外国教师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仅80年代,从世界各地迁居美国的科学家就达30万人。而美国大学的课堂就如一块有着各种文化和思想交融的自由地,尽管肤色各异,穿着各异,却不存在种族,民族的界限和隔阂,不时迸发出人类思想的火花,成为世界上思维最活跃的空间。
3、 课程特色
美国的研究生在入学时都会拿到一本入学手册(Catalogue),上面有各专业可必修或者选修的课程,学位修习要求上明确规定哪些是必修课,说明一般的修习规则和应累计拿到的学分及相应的时间段。 如新墨西哥大学的教育学博士培养计划上就对有关专业领域的课程设置做了规定,并提出了四年完成的要求。其中前两年的主要任务是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修习课程,有必修课也有自己想选修的任意课程。 学生在入学第三年的时候全面进入相关课题的科研工作,并在完成科研后,将科研成果总结编写成博士论文,再通过答辩来阐述自己的科研成果,并获得博士学位。
美国的研究生教育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研究生在参与大量的科研工作同时,须针对各学科专业不同的情况,修习基础理论课程。同时,要修习与培养目标、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课程及讨论课,来帮助他们打好学科知识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方法,有利于开拓博士生的学术视野,激发创造灵感,寻找和确定由价值的课题,进行有创新的高质量的科研工作。
美国的教育理念非常重视和鼓励学生用不同的方式去分析和处理问题,这个理念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 教师的讲课非常精炼并具有启发性,常常把问题抛给学生,鼓励学生自己寻求问题的答案并相互交流讨论。美国大学的课堂更像是讨论会,而不是你说我听的报告会。
4、 资助
美国有比较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机制。硕士生一般需要自己承担教育费用,而博士生基本都是利用奖学金和来自州政府、联邦政府、工业界、大学、非盈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资助来解决经济问题。在美国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获得奖学金:①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 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律和医学专业除外)或工程学的学生 ③ 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
美国大学通常会设置一些助学金可供学生申请,但是不同的大学会制定不同的规则来决定哪些学生可获得资助。如新墨西哥大学有专门设置给拉丁裔学生的助学金。
而外国学生在美国一般都是通过担任助教(Teaching Assistant)或者助研(Research Assistant)来获得资助的。美国国家基金会把培养研究生的大部分经费以科研项目的合同形式发给高校教师,教师得到的经费有一部分只能用于付给研究生或者博士后,来协助自己完成科研任务和目标。研究生作为教授的研究助理或者助教,完成导师的科研项目或者辅助教授完成一些教学工作,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补贴(Pension),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5、 评估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研究生是否合格的评估,另一个方面是对大学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评估。
美国大学对博士生有严格的论文评审步骤和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已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博士生在选题时,须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动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思想、新理论的开拓,特别强调独创,不得重复别人已进行过的课题,须是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有立论,有证明,有实验。此外,美国社会也是个非常重信用的社会,博士生导师如果让不合格的博士生毕业,就是对他个人和该研究机构信誉的极大损害。
美国还有很多独立于政府和教育机构之外的社会机构对大学进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和认证。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大学和教育机构,其颁发的学位证书得不到社会的承认。
三、 结语
我国在研究生培养当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研究生教育当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改革我国的研究生培养制度。我国研究生培养的标准和类型过于单一,基本以科研型的研究生教育为主,专业和学科设置不尽合理,学科专业面狭窄,新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少。在今后我们的研究生教育中,应确立多样化的培养目标,真正做到对学生因材施教,人尽其才,而不用统一的模式去禁锢人才,让人才培养真正满足社会需要。研究生教育经费渠道少,投入低,远远不能满足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我个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都证明了,成年人再完全脱产进入大学接受研究生教育本就是一种奢侈,不是每个人都能有机会;如果成年人能和传统学生在一起学习,讨论,这对双方的学习进步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这在西方的高等教育中已经得到了验证。
参考文献:
[1]刘念才.美国研究生教育结构分析[J],世界教育信息,2003,(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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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法学是有关法律知识的学问。撇开交叉学科不言(如法学),“与法律相关”意味着有关前人法律(法律史学)和现今法律(部门法学),异域法律(外国法学)和本域法律(国内法学或地方法学)皆为法学的领域;同时,法学还要关心法律运作的本系统(司法制度学)和外在系统状况(法社会学);除了对形而下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关注外,研习法律的人还必然要探寻形而上的问题(法律)。这样,判断法学的目的便出现两种思路。一种为涵盖不同法学领域的“综合目的”或称“终极目的”;另一种为不同法学部门的“领域目的”。虽然对法学的终极目的有不同归纳,但应该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由于法律被主要宣称为一种(国家统治的)工具,以此类推,法律之学也就演变为以服务国家统治为目标的一种学问,这种目标就是法学的终极目的。这样一来,会得出如下结论:1.法学代表的是一种工具性的、经世性的统治策略而非严格的知识系统;2.法学的构建要忠于以体现统治需求为宗旨的法律规范,法学是对法律规范的“正确”注释;3.以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实际上就是不断创设工具性法律规范并加以性解释的职业化群体;4.法学者的成就感来源于制定了或参与制定了多少法律规范,多少次证明自己正确地诠释了法律条文并因此而获得多少利益回报。
从世俗和实证的角度寻求法学的终级目的并无不妥。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国家制定法、地方法,还是宗教法、家族法都不应是该国存在和延续的对立物,否则就会出现国家与地方,国家与宗教,国家与家族的对抗,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历史即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法学者同普通人一样有着趋利的倾向,脱尘出世不可能是一项普遍要求。问题在于,将法学只理解为一种工具和经世系统,将法学的品位只定位于注释法律规范,将法学者的成就只同多多立法和正确司法相联系会带来诸多不利。以国家为中心,将知识理解为一种服务于国家需求的系统虽有一定道理,但“国家需求”本身并非衡量知识价值的绝对标准。在实践中,代表国家的主体类型是较为复杂的,不同的国家职能机关、地方机关的意志皆有可能(经过一定的程序)以“国家需求”的面貌而出现。这种程序是特定人群的意志能否合法地成为“国家需求”的关键。因此,“国家需求”本身也需要符合以理性为内核的法律要求(一般为宪法和基本法律),接受法律标准的评判。在此意义上,法学的使命不能只是盲从地迁就于“国家需求”,还应为辨明、捍卫“国家需求”的合法性(legitimacy)设计技术系统,营造精神氛围。同时应该看到,撇开信仰而言,国家在法律上只是一种拟制的主体。可以说,“国家需求”最终还是一种特定群体、特定阶层人的要求。特定人要求的正当性不是绝对的,因为,人的需求与的要求要和谐,而且在代表国家需求的人和没有代表资格的另一些人之间需要不断求得和谐,以避免优势人群处优而自利进而失去社会和谐的基础。鉴于此,从有利于国家需求的角度制定法律规范、注释法律条文只能是法学的一种目的。除此而外,法学还要为确保国家需求具有合法性而努力,同时,还应该从全体人的角度,弱势群体的角度,从自然的角度,来对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施以终极关怀。也惟有如此,法学才能够彻底且长远地捍卫国家利益。
在我国,应用法学和法学的“隔阂”由来已久。由于部门法学有着较强的应用特点,其优越感在于社会利益的直接回报率高,看一看每年法学类研究生报考比例的悬差,理论法学不得不“气短”。对比之下,倡导形而上法学的人们会讥讽部门法学者为“法律匠”、“操刀手”,务实有余而蕴涵不足。居间而论,法学的领域目的应该是个性化的,它意味着不同法学者所从事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学问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侧重。部门法学的成果和人才被社会直接接纳的概率高,但是,不能因此就结论说,法学的目的就是培养“死扣”法律条文的操刀手,就是为了研究如何娴熟地诠释法律条文。法律史学的特点是注故援史、借古察今,但是,也不能说循溯脉络就是研习法律的根本任务。同理,尽管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西学东进的结果,但是,外国法学者们却不应持有洋学为先的优越感。
二、关于法学的方法
在国内,不管是法学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几乎没有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而法学专著和论文也大都没有对相关研究方法论的介绍。这至少在形式上说明研究方法(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学中无足轻重的地位。从原因上看,社会学科的研习方法同从业者自身的知识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统治策略目的论和以法律规则为关注中心的学术立场,对我国法学在方法上不够繁荣的状况也有很大。先从法学教育上看,获得一张法学院的文凭同非法律课程(外语除外)的修习之间几乎没有多少关系,中国政法院校的分系方法,西方人是非常惊讶的———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为何还要细化为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等等?在许多西方国家,只能教授一种课程的人是难受法学院欢迎的。国外有位同事在其攻得法学博士后去应聘,被问:你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答:你应该问我不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结果中聘。而我国的法学教员都要属于某一个教研室(北大和清华两家法学院现无此建制),故其只能担任一个领域的授课任务,只能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否则属于“不务正业”。如此一来,纵然你原本具备多学科(multi-discipline)教研法律的能力,多年之后,也只能作专业户了。这样一来,法学者们都以特定学科而类聚,门户之见油然而生,学生就已单一的知识储备,加以专业户式的专业工作制度的提炼,再要求法学者具有丰富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能力,岂非奢谈。
受统治策略目的论的影响,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往往会在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前提下,用霸权的话语和概念重复演绎着脱离实际的命题。一些学者就是因为不遗余力地参与了对理论法学中某些虚命题的演绎活动而成名成家。其实,这样的“演绎”不是一种“命题-方法-求证-结论”的学术过程,因为,前提和命题是固定的,方法和求证也就失去了意义。
规则中心论是部门法学不盛的根本原因。法学固然要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和起点,生活要实现有序,法律规则的权威必须要维护。但对法学来说,更需要认识的是:法律规则既不代表绝对正义,也不代表终极真理,更不能说法律规则是横空出世,“法律就是法律”所反映的只是一种偏狭的逻辑。在17和18世纪的英格兰与苏格兰,法律人士之所以受人敬仰,就是因为,如果他们除法律以外没有丰厚的与文学知识,就会被当时的民众视为与技工无异的人。道理很简单,可让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者丝毫不差地去恪守的法律规则是绝对存在的吗?法学者思考法律规则的知识与观念,适用于法律规则的逻辑与话语是纯粹法律的吗?法律规则的精神真的可以游离于、历史、条件、心理、文学、等因素而被贴切地解释吗?显然不能。而当的法律以惊人速度增加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法学者们已无暇去或没有能力去从法律规则之外寻求研究的方法,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只会使标准化的法学制度(统一的教材、大纲和教学进度)和闭卷检测背法律条文能力的制度愈演愈烈。对法学知识整体结构的合理化来说,这是令人担忧的,它反映了法学的稚嫩。法学的方法应受到关注,方法受制于学者的素质,反过来,侧重不同的方法会塑造不同素质的法学者。法学的繁盛需要不同类别的法学者,对一个对象的研究也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或结合不同的方法来开展,因此,法学的方法也应是多元的,断无以一法统众法之理。
三、关于法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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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部门法的发展都是与其所调整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的,体育法也不例外。作为世界上体育运动最为发达的美国来讲,其体育法的发展与研究也一直是处在世界的前列,因此研究美国的体育法问题对于我国有关体育法制的建设无疑也具有借鉴的作用。具体在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方面,中美两国由于国情以及具体的社会体制的不同也有一些差别,而且这种差别程度是很大的。目前中国的体育运动正处在不断发展以及逐渐进行职业体育运动改革的时期,因此研究美国的体育法教学对于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人才的培养、法学院教学的改革以及体育运动的发展都会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鉴作用。
美国国会在1950年正式颁布了《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进行了一些包括体育内容的公共立法和专门的体育立法,并相应地出现了系统化的体育法研究。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并在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并且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1]其中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分别在1998和1999年之间以及2002年至2003年逐渐进行了两次有关体育法教学的调查,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作为一门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美国法学院内部的普及程度。该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间就作为一门专业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全美法学院中的普及程度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其范围涉及体育法课程、讲授体育法的教授组成、学生组织、体育法学出版物、学生参与有关活动的机会以及其他活动等几个方面。由于组织者意识到了体育法和娱乐法之间是相互重叠的,2003年的调查涉及到这两个方面的课程,调查的结果也以这两个领域为依据,并和1999年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比较。2002年至2003年之间的调查函件发到了192所美国法学院,共有80 (42%)所法学院就该调查回复了函件,比上次调查复函的116所法学院少了36所。
而之所以要对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的情况进行研究,是因为体育法在我国法学界还是一个比较生疏的话题,大多数的法学院系学者并不认同体育法这个学科,而更多的人认为体育法无非是涉及体育的各种法学的一个综合体,不能称之为一个学科,故也不能在大学法学院系里面公开授课。体育法在我国大学法学院所得到的这种不公正待遇的结果是大多数人认为体育法是从事体育研究的体育院系学者所关注的话题,体育法的研究在法学界也受到了忽略。而实际情况是对体育法的研究应当结合法律和体育这两方面的知识,体育院系学者的研究可能侧重于体育的角度,作者认为比较恰当的方法应当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体育问题,也即需要对体育法进行研究。本文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体育法教学状况的介绍就是为了引起国内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教学和研究的重视,吸引更多的法学者研究、关注体育法问题,这也是与体育运动的日益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也有利于解决我国体育运动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2.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调查的具体内容及其前后比较
由美国马凯特大学法学院美国体育法研究所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所进行的一次关于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的调查结果已在网上公布。该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大学法学院的体育法教学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含体育法、娱乐法或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而在1999的调查中,116所法学院中有94(81%)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在这四年期间开设体育法课程的学校由81% 上升到了84%,但是其上升的趋势是很小的。而且该调查还显示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开设了该课程。
在开设的有关体育法课程的具体名称以及简要内容方面,在这 67所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63(94%)所法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8(12%)所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只有6(9%)所法学院开设的是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相较而言,1999的调查显示只有31(29%)所法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12(11%)所法学院开设了娱乐法课程,9(9%)所法学院开设了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而有54(51%)所法学院开设的是两种以上课程的体育法。该数字表明在这四年期间教授体育法而不是娱乐法的法学院在迅速增长。
至于开设的具体体育法课程,这67所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总共开了102门体育和娱乐法课,包括88门体育法课程,8门娱乐法课程,6门体育和娱乐法的混合课。其中14(21%)所法学院开设了2门课程,4(4%)所法学院开设了3门以上的课程;德帕尔大学法学院开设了2门体育法和1门混合课程;而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则开了12门体育法课程。也即开设了2门以上的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18个,占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的25%.与此相对的是 1999的调查显示94所开设体育法的法学院中,77(82%)所开设了1门课程,11(12%)所法学院开了2门,只有2个法学院(马凯特和图兰)开了 3门以上的课程。该对比表明在这四年中许多法学院开始开设更多的有关体育法的课程,也许最大的变化就是开设2门以上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的数量在大量增加,更多的属于美国法学院协会成员的法学院现在开设的是复合多样的体育法课程。
在娱乐法方面,2003年接受调查的法学院中只有14所法学院开设了娱乐法或包括娱乐法在内的混合法课程,没有单独开设娱乐法的法学院,其中 21%的法学院开设了1门娱乐法课。而在1999开设体育法的106所法学院中,75(71%)所法学院专门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其中12 (11%)所法学院仅仅只开了一门娱乐法,63(60%)所法学院在体育法之外还开了娱乐法,9 (8%)所法学院开设的是体育法和娱乐法的混合课,2(2%)所法学院在体育法之外还开设了1门混合课。另外,2003年的调查显示讲授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增长了4%,讲授超过1门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增长了15%,而纯粹讲授娱乐法的法学院则下降了50%.
至于体育法的讲授者是全职教授还是助理教授,在67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有全职教授讲授体育和娱乐法课程的是32(48%)所,助理教授讲授的是24 (36%),其余的11(16%)则是两者都有。而在1999的调查中,29(27%)所法学院的体育法课程是由全职教授讲授的,29(27%)所法学院的课程是由助理教授讲授的,由这两类教授联合讲授的是36(34%)所法学院。这种比较显示自从1999年起,随着体育法课程的增加,有更多的法学院是由全职教授来讲授体育法课程,全职教授讲课的法学院比例从1999年的27%(116所法学院中的29所)上升到了2003年的48%(80所法学院中的 32所),这也证明有更多的法学院已经认识到了体育法在其课程体系中的教育价值。
在法学院为学生提供有关体育法的活动方面,涉及到体育或娱乐法的杂志、学生组织、在体育产业组织工作的机会以及参与体育法模拟法庭的机会等。首先80所法学院中的71(88.75%)所没有体育或/和娱乐法的杂志或评论,4(5%)出版了一份体育法杂志或评论,3 (3.75%)所法学院创办的是娱乐法杂志,另有2所法学院出版的是体育和娱乐的混合刊物。其次在这80所法学院中,38 (48%)所法学院设立了一个体育或娱乐法学会,其中11(14%)设立了体育法学会,1(1%)个法学院设立了娱乐法学会,22(27%)所法学院设立了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学会,另外的42(52%)所法学院没有成立此类有关体育或娱乐法的学生组织;设立此类学生组织的法学院比例从1999年的45% (116所法学院中的52所)增加到了2003年的55% (80所中的38所),其中专门的体育法组织的比例也从19%上升到了29%,而专注于娱乐法的组织则从12%下降到了3%,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学生组织的比例也从69%下降到了58%,这也可能表明当前的法学院正在日益以牺牲娱乐法为代价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体育法方面。再次,在法学院为学生组织涉及体育法的模拟法庭方面,80所讲授体育法的法学院中只有13(16%)所向学生提供了组织模拟法庭参加由图兰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体育法模拟法庭比赛的机会,而且一个法学院可以派遣两支以上的队伍参加比赛。最后,其他的对学生开放的活动包括出席体育法会议或研讨会、参加体育法学会或者州律师协会中的体育和娱乐法小组、参与体育法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学习体育法律博士与体育经济的混合学位(JD/MBA)、获得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工作人员共同工作的机会等。
3.我国体育法教学与研究之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法的教学主要集中在体育院校以及有关大学的体育院系中。我国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院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并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在各体育院校的研究生培养中,有些是以体育法学为选题完成的研究论文。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硕士研究生中设立体育法学专业现又开办体育法学本科教育。2002年,上海体育学院开始招收体育法学博士研究生。但是遗憾的是,就笔者所知,几乎绝大多数的中国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更不用讲招收和培养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了。由此可见我国法学院对体育法的忽视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目前为止除了体育院校教师编写的几本体育法教材外,尚无法学院系老师撰写的有关体育法的教材或专著出版,也没有一份有关体育法的公开出版物。有关体育法的论文主要是在体育类刊物发表的,在法学类刊物发表的寥寥无几。
前述情况当然与法学院系里从事体育法的研究人员甚少有关。至于体育法的研究人员,目前在我国也是绝大多数集中在体育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体育系内从事体育学研究的人员,大学法学院里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法学教师几乎没有,即使有也大多是跨学科进行研究。譬如2002年11月底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将体育法学的最近研究成果进行了报告和交流,出席会议的法学院系人员也只有有限的几位。而由中国政法大学设立的体育法研究中心的成员也大多是从事其他法学和管理学研究的老师组成,专职从事体育法研究的也仅限于该大学体育部的几位老师。由此可见我国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普遍不够重视,忽略了体育法在将来的发展前景。
我国体育法的研讨交流主要是由政府组织的,已经举行的几次会议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结合地方主管体育的政府部门举行的。譬如1995年以来,专门的体育法学学术会议不是很多。除了一些行政性的体育政策法规工作研讨外,1997年原国家体委召开的由实际工作者为主参加的体育法制研讨会,涉及了体育法学的有关内容。专门的体育法学学术交流多在一些综合性的体育学术会议上进行,如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九运会科学大会、奥运经济研讨会以及国内召开的一些国际性体育学术会议。如六届体科大,就有14篇体育法学论文入选,有的还进行了主报告。前述2002年11月底,40多名学者云集长沙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召开的“全国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将体育法学的最近研究成果进行了报告和交流。而在我国法学院系除了2004年8月在华侨大学举行过一次专门的体育法研讨会外,其他的都是在出现有关争议后组织有关法学专家对有关的争议进行讨论,这从形式上来讲根本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法研讨会。
当然,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普遍不够重视也与对体育法的某些误解有关,譬如体育法的性质不清(公法还是私法?程序法还是实体法?)误导了某些人对体育法的理解;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健全淡化了对体育法的认识;我国现行的体制问题使得某些人认为我国的体育运动是所谓的政治体育,政府对体育运动的干涉太多、太滥;体育争议大多数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对体育争议的性质认识不够清楚;等。即使某些已经开展职业化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运作也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涉足使得真正的公平竞争没有了意义。所有这些(尽管不是全面的)也使得我国体育法的研究相对落后,目前的情况是已跟不上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北京2008奥运会的即将召开需要我们法学院系加大对体育法的宣传与研究。
4.结束语:中美体育法教学的比较及应采取的对策
由前所述可以看出中美法学院在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美国体育法的出现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体育法学的研究可以说刚刚起步,法学院系从事体育法的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没有一份公开出版的体育法刊物,也没有所谓的体育法社会团体,这与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当然,作为世界上体育运动比较发达的美国,其体育法的发展是与其经济以及体育运动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应加大对体育法的研究与投入,在法学院系开设体育法课程,这样才能跟得上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体育运动接轨。可喜的是我国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已经培养了两名专门从事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博士毕业生,完成了两篇相关博士论文。
法制建设的经验也表明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社会活动某一方面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体育运动与体育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例外。因此体育运动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加大对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的投入,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尤其是美国较为合理和先进的体育法规定,这样才能少走弯路,不至于落伍太多。
当然,法学院系加大对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在短时间内可能改变不了当前我国体育法的主要研究者仍是体育学领域的人员这样一种事实。如果两者能够很好地合作就可以加快我国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这需要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互补。总之一句话,加大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力度是时事所需,是应当的而不是可以的,需要体育院系和法学院系有关研究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 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55.
[2] 2003 Sports Law Survey Results[EM], law.marquette.edu/cgi-bin/site.pl., 2004年2月1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