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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版权合同的现行法律规定

期刊社的出版行为是期刊社向社会公开发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期刊出版时是否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近些年来随着期刊数字化的迅速发展,期刊在没有取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与各大数据公司合作就很容易造成侵权。笔者得到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支持,于 2015 年 8 月在大庆市举办“科技期刊编辑业务培训班”及召开研究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期间,组织针对“期刊与论文作者签订版权合同( 协议) 现状”的问卷调查。发出问卷 200 份,其中培训班发 160 份、常务理事会发40 份,收回有效问卷 136 份。调查结果表明: 51% 的期刊没有与作者签订相应的版权合同,其中 46% 的常务理事期刊没签,而完成了企业改制的期刊几乎都已经签订; 多数期刊只是在《征稿启事》《稿约》上标注有“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等类似内容。这与王淑华等于 2010 年通过会议或邮件调研所得 59% 的期刊没有与作者签订相应的版权合同相比,期刊界法律维权意识进步不大,现状令人堪忧;因此,有必要对期刊版权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提高期刊界同人的认识,提高期刊与作者签订版权合同的自觉性,推动期刊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期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0 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 33 条指明: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

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由此可见,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社可以和作者签订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这不是强制性要求。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期刊社发表作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故在办刊实践中,有51% 的期刊没有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 而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期刊编辑部由于手中没有合同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既无法有效追究作者的侵权责任,又由于没有取得作者的授权,在与各大网络数据平台商合作过程中也造成对作者权利的侵害。即使一些与作者签了合同的期刊,由于不重视合同内容,更没有将合同内容随网络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使得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一旦发生纠纷,也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期刊面对海量的作者,很难一一甄别作品的真实情况,故无论法律是否规定必须与作者签订合同,期刊主动与作者签订合同都是的选择。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标准合同,1992 年 1 月 24 日国家版权局颁发《图书出版合同》( 标准样式) ( 1999年修订) ; 2013 年 7 月 23 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外公布了出版合同示范文本,即《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等。但目前从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期刊出版合同的标准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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