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是否应与作者签订版权合同,著作权法没有强制性规定。问卷调研结果显示,有 51% 的期刊没有签订相应的版权合同或协议。随着期刊数字化的迅速发展,期刊与各大数据公司合作,使期刊数字化成为一个明显趋势,如果期刊没有通过签订合同取得作者的相应权利,则期刊就很容易涉及侵权,这一现象已引起期刊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期刊与投稿作者签订书面的版权合同,将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合同的内容应与时俱进,跟上时展的步伐。
1.数字化网络化迅速发展的需要 1997 年,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电子杂志社成立,2000 年万方数据有限公司、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也相继成立,之后众多电子数据网络公司纷纷出现。集成化、数字化期刊出版业务成为新趋势。鉴于市场的需求,各大网络数据公司纷纷极尽所能和各期刊签订网络出版合同,以满足其业务的需求。对于期刊,这既是扩大刊物传播的有效途径,也是期刊利润较大化的一种方式;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众多的期刊是被动地推向市场的。通过合同约定,期刊将论文的电子版的相应权利转让给各大网络数据公司,此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 期刊与相应各大网络数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侵犯作者权利之嫌? 按照通常的惯例,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只是将论文的发表权及印刷权等转让给期刊,期刊对于论文的再行出版或转让是没有权利的; 因此期刊要获得作者的著作权及财产权利的转让,必须通过和作者签订合同才能取得相关权利,否则在期刊出版行为完成后,期刊无权再次行使相应权利,也就是无权再次将权利转让给各大数据公司。因此,为使期刊与各大数据公司的合同有效,期刊必须事先取得论文作者的“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而这一切,只有通过和作者签订版权合同才能实现。
2.限制一稿多投和避免一稿多发的需要 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现象是令期刊界非常头痛的事情。一稿多投导致有的期刊在完成收稿、审稿、编辑等大量工作后因作者选择撤稿,而造成编辑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一稿多发,即文章在期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发,则更后刊载的文章属于重复发表,没有新颖性,其出版是对期刊资源的浪费。对防止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与作者签订论文版权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至少应包括: 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将论文的专有出版权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期刊,在期限内作者无权再将作品授权第三人使用,包括其本人在内。同时必须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旦违约,则期刊可以凭借合同的约定追究作者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培养编辑良好的工作习惯,提高工作效率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指出: “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及时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在刊物不在作者。”这一规定说明,作者投稿后期刊处理稿件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即《著作权法》第 33 条。也就是说,如果期刊与作者间没有合同的约定,则作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期刊录用通知的,作者有权将作品再投他处。超过法定期限造成的一稿多发现象,责任在期刊而不在作者。因此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能有效督促编辑及时处理稿件,提高稿件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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