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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合同的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权益保障的重要屏障。期刊出版合同只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其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点,也有其独特之处。

1. 出版合同既为无名合同又是格式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称,合同又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有特定名称,其成立要件、内容、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上都有具体规定,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 15 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但这 15 类中并不包含出版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规定及公序良俗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各种不同内容的契约。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期刊版权合同属无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

出版合同是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出合同的相应条款,对方只能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合同的表示; 因此,对于非拟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无法订立合同。格式合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主要是针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由于其所面对的对象人数众多,为节省时间、方便工作,预先拟定合同文本以供使用。这种合同大多存在于民商事生活之中,如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领域。出版行业由于面对海量的作者,从管理的角度而言不可能针对每一个作者都单独签订一份合同,因此出版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优点是便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统一管理、事先分析预测风险等; 但由于其是一方事先拟定,对于单个作者而言没有合同内容商讨的余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存在明显的弊端,如拟定合同的一方是否遵循公平原则来拟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对对方明显不利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提请对方特别注意等。有鉴于此,《合同法》明确规定: “对于合同内容的理解出现两种不同解释的,以采用不利于制定条款方的解释。”所以期刊在制定此类出版合同时必须兼顾公平性。

2. 出版合同既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又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出版合同首先是一般合同,因此在内容上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做到公平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又由于出版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因此在合同制定时应注意双方权利的平衡,避免损害合同另一方合法权益。目前国家版权局还没有给出统一的期刊( 论文) 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图书出版合同国家有统一规范的样本) ,因此期刊在合同制定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但无论如何期刊都不能违背《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否则即使和作者签了合同,如果不公正、不平等,在出现分歧需要解释时,将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合同在法律上会被宣布无效。

同时由于出版合同是著作权合同,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第 24、25 条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该包括的基本内容及许可权利的主要内容等,合同规定不同样无法有效保护期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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