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在整体上属于汇编作品,依法享有汇编作品的版权。各单篇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对于汇编的每一篇作品要首先取得作者的授权。本文结合编辑出版工作实践,提出科技期刊版权保护需注意的几点内容,供编辑同行参考。
1.1规范版权合同的内容和授权方式
版权合同是作者与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定。科技期刊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签订版权合同获得作者授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科技期刊的开放存取出版和混合出版逐渐兴起,科技期刊的衍生作品形式更是丰富多样。因此,科技期刊必须高度重视版权合同文本的补充和完善,认真细致地开展合同签订工作,并且合同条款和内容还需要结合版权环境的变化和近期法律依据不断调整。为了更利于科研成果的出版和传播,与作者签订的版权合同中要尽可能地列出所涉及的全部权利,例如汇编权、复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改编权、广播权等等,其他未尽和未知权利可以使用“全部可转让的著作权”字眼来补充描述;合同中要明确权利转让或许可的地域范围;协议期限;付酬标准和办法;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另外,合同需要明确期刊必须取得作者许可再次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期刊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再者,还没有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涉及期刊全文数据库侵权的纠纷,主要由科技期刊出版单位、数据库集成商的以下行为导致:科技期刊出版单位未取得作者授权将期刊作品许可他人进行商业化出版;科技期刊出版单位仅获得作者非专有使用权但将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科技期刊出版单位虽获取作者授权,但未支付报酬等。在合同内容中应明确说明所付论文稿酬已经包括网络出版稿酬,或者另行说明付酬规则。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科技期刊版权合同的授权方式也发生了很多变化。要求作者提供纸质版权合同的编辑部已不多见,国内外大多数科技期刊均已采用电子化签订方式。有的通过投稿系统签订、有的要求作者签字后扫描为电子文档发回、有的将协议文本发送至作者的邮箱,作者单击“同意”按钮后会自动发回投稿系统。从长远来看,中国科技期刊著作权的管理及授权等应当依靠已有的或新建的数字化平台,逐步实现管理及授权的数字化,以此增强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协议的交互性。在中国,版权合同的扫描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编辑同仁一直关注的问题。严格来讲,在法律上只有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而传真件和扫描件均视为复印件的一种。为了让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在版权合同文本中应注明“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等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2慎重使用版权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
版权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两者性质不同,期刊出版单位在与作者签署合同时要慎重对待。签署许可协议(合同)时,由于专有使用许可和非专有使用许可在使用的权限和由此产生的利益的获取、分配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合同中一定要清楚体现著作权人许可对方使用的是哪一种使用方式。签署版权转让合同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变化,通过作者的授权,期刊出版单位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的处置权;而许可合同则不然,作者仍是著作权的所有人。版权转让因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在国际上普遍实行,也值得中国期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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