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论文作为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显示科研工作者科技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高校的科技论文水平显然是衡量该校科研团队学术水平、创新科研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各高校为了扩大本单位科技期刊的影响力,积极地加人或筹备加入国际著名的检索机构以及国内一些比较大的检索机构和有影响的文摘库,这已经成为当前许多高校科技期刊努力追求的重要目标。由于高校科技期刊的不断发展及其与国内外检索机构、文摘库的联系不断加强,作为构成科技期刊主体的精神产品—科技论文,其著作权纠纷便随之产生。近年来的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1.著作权纠纷的出现
目前,我国已陆续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著作权保护协议,并加人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使得著作权的观念越来越深人人心,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著作权意识。在人们对著作权由了解到理解的过程中,国内期刊界(包括高校科技期刊)对著作权保护措施不完备,作者对著作权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著作权纠纷在所难免。最近几年,著作权纠纷案时有发生。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历时2年的特大学术期刊著作权侵权案,终审判决侵权方—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活动,赔偿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等2000多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损失共计5355527.2元。经北京市及时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审理,最终做出上述判决。”闭这无疑是对我国在信息化条件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发展的一个重要促进,也是对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著作权认识的提高。
2.著作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著作权亦称`版权’,即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1990年9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户〕。这些法律法规从多方面阐述了作者和出版单位的权利和责任,把著作权问题提高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充分说明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著作权包括两大部分:(l)人身权,即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包括复制、出租、改编、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等17条,还包括一条考虑今后发展的可拓展的其他条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期刊所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期刊整体作为一个汇编作品,其汇编、版式设计等著作权则由期刊社享有。作者和期刊社在投稿或者发表时应该签订有关的著作权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期刊社的汇编权;同样,期刊社在行使汇编权时,也不得损害作者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法》在我国从制定到实施只不过10年的历史,公众普遍缺乏著作权观念,高校科技期刊论文作者在实践中任意转载和改编、不限字数地引用等方式使用科技期刊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十分普遍,此外,作者一稿多投,稿件被多家期刊社录用造成的著作权问题也时有发生。这除了人们著作权观念淡薄外,与高校科技期刊编辑部对著作权保护重视不够也有关。大多数高校科技期刊编辑部尚未认识到自身应享有的著作权,缺乏保护意识,不仅不懂得保护,也不善于保护,一旦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便无可奈何。有的高校科技期刊编辑部虽有保护意识,但缺少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本期刊所受到的侵权行为也少有求助于法律保护的,即使有这种意识,由于措施不力,得到保护的也非常有限。高校科技期刊加人各类检索系统和文摘库,并实现网络化发展后,新的侵权形式又随之产生。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冲击和挑战。
3.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对策
由于科技期刊著作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点川,著作权纠纷容易产生。此类案件一旦发生,不但耗时费力,还将会极大地分散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精力。因此要尽可能地避免甚至杜绝其发生。首先,高校科技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首先自己要懂得著作权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作者和期刊社享有著作权法定权利和责任,了解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转让的有关内容。由于高校科技期刊编辑部一般来说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一旦发生著作权问题,作为法人的学校必然会卷人案件中,稍有不慎,就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因此,这一点非常重要。其次,要建立完善高校科技期刊管理的工作制度,如在作者投稿或者时,与作者签订完整的著作权合同,依据法律,认真处理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问题,并建立合理的档案保存制度,避免著作权保护问题出现时权益不清造成的不必要麻烦。现在已经有许多高校科技期刊编辑部开始注意到这一点,在投稿时的声明被普遍采纳,但是签订著作权合同的仍然非常有限,有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三,随着网络化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龙源期刊网:“龙源网上内容由签约协议方提供,或由投稿人或荐稿人推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第三条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我们有权转载或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注明出处。如果您发现本网站已转载或摘编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请您用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这样的声明是不可或缺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既要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又要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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