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稿及修回稿均请自留底稿,以便联系。编辑部收稿后即编号送专家审阅,并尽快将稿件处理结果通知作者。若1个月内未收到拟用通知,稿件即可另行处理。
(2)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统计学符号按国家标准《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书写。
(3)论文不区分注释和参考文献,采用当页脚注。脚注用上标形式①②③数字表示,每页重新编序。
(4)正文一级标题采用汉字数字“一、二、三……”形式排序;正文二级标题采用汉字数字加括号“(一)、(二)、(三)……”形式排序,正文三级标题采用阿拉伯数字“1、2、3……”形式排序,正文四级标题采用阿拉伯数字“①、②、③……”形式排序。
(5)稿件所涉及的课题如系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项目,应脚注于文题页的左下方,作者单位的上方加注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并附基金批准文件的复印件。